敦促北京市检察院审查警方的犯罪嫌疑

【老虎庙按】以下博文转自思宁博客,原文发表于2009年3月31日16:50:32时,因考虑原文关联于本博30日当日博文,故转载。

  老虎庙的博客3月30日的博文《刘亚玲讲述:王静梅的经历——法制或精神病》http://24hour.blog.sohu.com/113369343.html披露了北京警方涉嫌非法拘禁杨佳的母亲王静梅的惊人内幕。该博文的内容具有被害人王静梅报案或者控告的性质,也是公民王荔蕻和老虎庙的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鉴于该博文报案或者控告的主要对象是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警察,思宁敦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警察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追究,还王静梅一个公道;如果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警察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王静梅。
  不管王静梅控告属实或基本属实或基本失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都应当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其网站上承诺:“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思宁希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说到做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的“网上举报”限制举报内容不得超过3000个汉字,所以该博文无法通过网络传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本文所附该博文全文,供检察官在网上调阅。与思宁持相同看法的北京市区的网友,也可以复印送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如果该博文在网络上被非法删除、屏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老虎庙请求提供原文作为证据。思宁和其他网友保存的该文,也可以作为证据。
                             2009年3月31日

阅读参考:“思宁评点杨佳案”系列文章18篇,见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
附:2009-03-30 | 刘亚玲讲述:王静梅的经历—法制或精神病(文/老虎庙)http://24hour.blog.sohu.com/113369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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