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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乙铮:国家不解释
2009年12月28日信报
民主人士刘晓波二十五日获罪判刑十一年,举世震撼。北京选择耶诞作此一举,看来并非为了利用节日气氛掩人耳目,而是恰好相反,偏要选在西方世界最重要日子高调重判刘君,看他的支持者怎奈何。
这个做法,在今天中国「雄」起来了的形势底下,十分自然。不过,和在国际上如此张扬不同,北京在国内却低调之极。如果不是外交部例行新闻发报会上有外记提问、新华社转载外交部发言人的简短答复,判决的消息因而上了网,否则大陆人根本不知道。
判决书出来后,笔者试「百度一下」,发觉显示的一大堆「刘晓波」条,全部另有其人,犯的法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毫不相干,本文所指的刘晓波,早在「百度」消失;再试「谷歌中国」,也只能在少数一些非.cn域名的小道网站上找出判决书,且绝大部分都要「翻墙」才能看到。判决书如是,其中作为刘的主要「罪证」的六篇文章和〈○八宪章〉文本,更早已从大陆互联网上蒸发;大陆人要明白刘案到底是什么回事,根本不可能。中共色厉而内荏,此是明证。
笔者尝一再指出,几十年来,政治始终是中国大陆之死穴,要保持大局稳定,一靠经济极速增长,二靠蛮不讲理的专政机器;若非如此,局面纵有一个「大得不能倒」的党去支撑,也很难撑得起。(可笑的是,上周还有本地爱国分子提议在内地搞「十三亿人民公投」。)
区区一份判决书,在中国这个「法治国家」(外交部发言人姜俞语),搞得如此神秘兮兮,倒引起笔者仔细阅读的兴趣。判决书不长,七、八千字左右,主要分四部分:指控、答辩、证言、判决,其中证言部分最长,是其余总和的一倍多;此段文字详细证明刘晓波伙同他人「炮制」〈○八宪章〉,并把六篇文章在境外问题刊物或网站上发表。对这两点指控及所列证据,判决书指刘完全承认。至于刘的这些行为为什么构成违反《刑法》一○五条二款,而不属于《宪法》上列明的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判决书则一个字解释也没有。国家不解释。
然而,其他文明国家不是这样搞法治的,笔者举○五年加拿大一宗涉「挑动社群仇恨」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审判过程为例。案中被判有罪、后被加国政府驱逐出境的德国人安宣道(Ernst Zündal),是个纳粹主义者,一九五八年移民加国,一直未得该国国籍;七十年代,他开了一间出版社,向全球推销纳粹主义书刊如《六百万犹太人真的被害吗?》、《我们热爱希特拉的理由》等。他的影响据说相当大,单是美国客户便为数三万。一九八三年,一名加籍犹太人向加国人权审议庭投诉安氏行径,安大略省政府接受投诉,并以安氏出版《六百万》一书干犯蓄意散播虚假消息罪为由起诉他,官司打了五年,安氏二胜一负,案件进了联邦最高法院;九二年终审结果,认为之前的判决违宪,安氏遂得无罪获释,而他出版该书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受加国宪法保护。长达九年的法律程序,争论的便是安氏的宪法权益。同一议题,刘晓波在本月审判中向北京法院提出,判决书答辩部分也提及这点,但审判长根本不谈这个问题。
安氏虽然得直,但加国人权审议庭继续研究他的出版物和网站是否散播民族仇恨、干犯另一法律,他的前妻也主动参加调查。安氏见势不妙,离加往美,非法在美居留三年,于○三年被美国递解返加,但此时他因为三年未踏足加境,已丧失加国居留权,甫入境便被查扣。加拿大联邦法庭最后根据他和加国其他新纳粹暴力组织的密切关系,认为他对加国构成治安威胁,不再让他居留,把他解返德国,德国政府马上控告他,罪名是「挑动对少数民族仇恨」。长达两年的审判,争持非常激烈,结果,安氏被判有罪,入狱五年。
无论是加拿大还是德国,审判安氏的法律过程,要点都在于判别他的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他有没有做出那些行为;后者根本不成疑问,因为都是公开的。刘晓波案也一样,他的「犯罪行为」公开得不能再公开,问题是他那些行为是否受宪法保护。在大陆,国家不讲道理,法庭自然也不方便讲什么道理。中国大陆是个「不讲道理的法治国家」。
刘案判决后,本地当权派绝口不谈有罪判决的对错,倒是城大法律学系副教授梁美芬博士有新颖见解:量刑太重是外国政府说三道四的结果。这用是什么法律理由呢?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本国受审,外国人「说三道四」,被告便罪加一等,法律学者应该认为是这个国家的司法或法制有问题罢,怎会把这个法律过错委诸别人呢?外交部指摘外国说三道四还可以,但那绝不应该影响本国司法!看来,城大乃至本港其他法律学院师生就梁博士这个理解深入讨论一下,会很有意义。
篇幅关系,有关刘案的其他方面,明天续谈。
Filed under: 它山之石 on 12月 29th, 2009 | 2 Commen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