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幸灾乐祸地看见寻正被老方冠以“丧心病狂”的名号,兴冲冲地点击进去,想看看老方如何驳寻正的恶警可杀理论:因为从直觉上我是反对寻正的杀警理论的,但从逻辑和事实上我实在反驳不了他,从所有我所耳闻目睹或亲身经历的社会现实中,我实在看不到官方有多少能主动自我改良的动力和意愿。
但一进去,我实在非常失望:对于寻正的杀警理论一笔带过,而对寻正的《公开信》程序违法论大加挞伐——原来这,才是方先生心中真正的“丧心病狂”啊!!
可我实在非常失望的是,我不知道方先生是不屑于读完寻正的全文或者不屑于去读懂寻正的意思,或只是为骂而骂,为驳而驳,我实在不想参加网上中老年辩论大赛,为了证明自己正确而忽略或曲解别人的真正意思应该是二三十年前我们还在大学里才会玩的把戏。寻正把《公开信》拿出来说事,实际上是要表明他和西风等文傻律傻的不同:文傻律傻只重程序正义,而寻正表明他的态度,程序正义必须以实质正义为出发点,《公开信》虽然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程序正义,但符合实质正义,尤其又是在中国这么样的一个人治社会里,通过这种违反程序正义的举动为实质正义,具体而言就是为你方先生被武汉法院枉法裁决的案子进行呼吁的举动是无可厚非的!!寻正此言,为的是反驳方先生指责他人“炒作”杨佳案,以此来告诉方先生,只要依据的是事实,无论是有舆论干涉司法嫌疑的《公开信》抑或被指责为“炒作”的杨佳案,二者之间并无区别!!你可以把这视作贬低了《公开信》,但这绝对不是“丧心病狂”地批判公开信!!
我虽是没出过国门的土包子,但以前也或多或少读到过介绍英美法律的文章,多多少少也了解,以舆论干预司法裁决,在英美国家的确是不被允许的,但也只限于知道陪审员不能事先和事中接触媒体报道,审判过程中法庭可以对媒体下封口令,只是这次寻正所举的那么多案例让我大开眼界了:原来以为因为言论自由的政治正确性,防范舆论干预司法应该很谨慎,没想到还真有那么多真刀真枪的判罚。
而针对这么多的事实证据,方先生只能举出一个法不责众的孤证来表明舆论可以干预司法裁决,也不能举出其他更详细的例证来证明英美国家允许舆论干预司法裁决(其实这本身就和司法独立矛盾),实在是有点太勉强了。其实,仔细理解寻正的原意,并非是说《公开信》不应当,而是说它和“炒作”杨佳案一样是为了追求实质正义的必须,您没有必要为了证明寻正是错的连那么多实实在在存在的相关案件和法律都要视若无睹吧??这也太失新语丝所一向追求的尊重科学与事实的精神了!!


寻正会码字,但是脑袋有时候短暂失灵,我没有去过美国,但是我感觉在法庭和法庭周边散发言论,是有限制的,因为干扰了审判的秩序,应该是干涉公共秩序罪,不是言论获罪;公务人员发布干涉具体司法结果的,也应该是有限制的,因为他身份不同,不过这里怎么认定区分官员个人言论我不知道。这和容许公民评论法庭是没有关系的,另外他举印度的例子,我感觉可能是言论不实、诽谤,我没有考察寻正的例子,只是觉得他可能搞错了。会码字,收集一堆实例,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搞些不相关的例子,糊弄国内的傻子,那是非常有效的。当然,我相信对媒体等等的行为可能有限制,当这绝对不会是去禁止媒体和个人对审判和结果发表意见。寻正连这都搞不清楚,还是回家中国烧红薯吧。
Nov 02, 2008 at 2:15 pm相信博主正确理解了寻正的文章。不同意文傻律傻的称谓,尽管知道博主是在调侃。
Nov 02, 2008 at 5:02 pm寻正支持杀恶警(在老方看来)不算丧心病狂,一旦“诽谤”新语丝,就丧心病狂了?!
老子天下第一,从来没有输过,却原来是从不认输、死不认错而已。
Nov 02, 2008 at 5:18 pm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8-10-31, 14:58:36:
回答: JFF哪里去了?你应该去读者网,看看老方居然要亲自在那里整风。 由 Amsel 于 2008-10-31, 14:30:34:
如果不是自我感觉过于良好跳出来要教我逻辑,我可能也就随他去了。我以前说过,能教我逻辑的人还没生出来,读者网却生出了一堆,什么疯和尚、段海新、寻正、西风独自凉,都是想用屁股的逻辑来挑战脑袋的逻辑。
Nov 02, 2008 at 6:59 pm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8-10-31, 14:58:36:
回答: JFF哪里去了?你应该去读者网,看看老方居然要亲自在那里整风。 由 Amsel 于 2008-10-31, 14:30:34:
如果不是自我感觉过于良好跳出来要教我逻辑,我可能也就随他
Nov 02, 2008 at 7:01 pm去了。我以前说过,能教我逻辑的人还没生出来,读者网却生出
了一堆,什么疯和尚、段海新、寻正、西风独自凉,都是想用屁
股的逻辑来挑战脑袋的逻辑。
“欺师灭祖”、“丧心病狂”、“也配教逻辑?”
典型的语言暴力、文字暴力、一点也不亚于“血腥杀手”“周密计划”的实质暴力,
尽管杨佳杀6警伤4警身上血迹也不多,但软刀子杀人确是一滴血也不见的,
(“欺师灭祖”是方先生针对我称之为师而做的调侃式回应,不是方先生真自以为是摸不得骂不得的师或祖,这点要搞清楚,其他不做评价,但窃以为几句话不断重复不是什么好玩的事情———–头痛中的和尚)
Nov 02, 2008 at 11:01 pm这个中国小法西斯分子金仕并,不就是那个三鹿刘夙吗?(三鹿祸害世人,有英明的刘夙指出了消费者本身的责任,然后在消费者的责任之上,还有科普工作者的的责?
新语丝读者中这种举科学大旗、一脑子法西斯专制思想的人,也来挑拨离间?
Nov 03, 2008 at 12:08 am基本基本:
Nov 03, 2008 at 12:27 am西方法律防范的是审判之前的舆论干预,防止舆论裁决,不是禁止事后对审判结果的评判和监督,当时的公开信,就是冲着二审别再开玩笑去的,是希望通过舆论压力让二审法官们少些肆无忌惮,和西方法律允许的时候监督可不是一回事。
kxmz:
Nov 03, 2008 at 12:32 am金某的留言本是待审中,我放出来就是为了让大家看看这是什么货色。
刘夙被我骂了两次,居然做起煸风点火的事来,人品不是一般的差,还白大博士,给白大丢脸了。这么笨的博士,还是回家买两块豆腐把自己撞死算了,免得污染环境。
Nov 03, 2008 at 12:58 am能教我逻辑的遍地都是,这是我的哲学,谁叫我先天营养不良呢?唉。
Nov 03, 2008 at 12:59 am寻正的所谓”恶警可杀“其实与其对中国医生的持续人身攻击时一脉相承的,所用的手法无非把人们对坏制度的注意力转移到个体身上,从而达到既张名声却又不用得罪当局的效果。等到将来回国,寻正大可以大言不惭的嚷嚷:我批评的不过是几个烂苹果,我可没有批评过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Nov 03, 2008 at 9:49 am大家都是知识丰富,思维清楚,逻辑严密(本人当然也是!),只不过屁股坐的位置不同而已。我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有人指反贪官不反皇帝,有人贪官皇帝一起反!我欣赏的是后者,虽然只反贪官的也值得敬佩。
Nov 04, 2008 at 6:24 am我们不愿做奴隶和奴才!
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吧,和尚?(呵呵,我不教你逻辑)
Nov 04, 2008 at 6:28 am我上边也有错别字,麻烦和尚改一下了!
jjs:
Nov 04, 2008 at 9:42 am不改,不改,俩人一起立此存照,哈哈
方舟子的逻辑是谁教的? “我以前说过,能教我逻辑的人还没生出来”。
Nov 04, 2008 at 11:05 am天生的,不行么??自创的,不服么??
Nov 04, 2008 at 1:33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