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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转贴：一篇比较全面地看华硕案的报道》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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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疯言疯语疯花血月</description>
	<pubDate>Fri, 19 Mar 2010 22:23: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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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快乐怪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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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8 Nov 2008 23:28: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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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押10个月，“司法部门的处理似无不当。”？？？还真是个怪物。
==================================================================
存疑不起诉在法律上与免于起诉不同，所谓证据链缺失，从本案来看，主要应该是其中CPU的疑点未能澄清，究竟是原装，还是更换的。

至于和尚所言的华硕为什么要替当事人更换电脑的CPU，商业界的人都明白道理很简单－－因为，华硕的产品是由代理公司售出，根本无法确定代理商是否夹带出售私货，在计算机行业这并不是罕见的情况，如果偶尔发生这样的掉包事件，被代理公司一般不会与代理商大打出手，对消费者也息事宁人进行更换或退货罢了－－对于大公司来说，如果碰上这样的事情不先去解决消费者的问题而先和代理商打架，这公司根本不可能发展成大公司。

我不相信华硕作假说，作为一个几百万台电脑年销售额的公司，如果为了牟利。需要把多少CPU掉包？那引起的市场投诉会有多少？对不同的人和企业，利益的追求都有一定的标准。英特尔提供给华硕的测试CPU能有多少？能为华硕省多少钱？

另外，周表示假名是黄母的名字，这在法律上依旧不能成为黄冒名索赔的豁免理由－－她已经成年，与其母是两个法律主体，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权利，对司法部门来说，以冒名侵犯家庭其他成员利益的也属于犯罪－－更重要的是，黄某购买的电脑是以公司名义，而索赔是以其母的个人名义，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黄某，依照法律这本身就是假冒非当事者身份，而且索赔成功有偷漏税的疑点（个人收入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则要多缴纳企业营业税、所得税）。
此外，周是否冒充了律师的身份？如果属实，当然也是违法行为。

我也认为，海淀检察院对黄、周的羁押时间10个月，对于补充调查来说时间过长，但涉及到所谓500万美金的涉嫌敲诈案件，特别是涉案人员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补充调查是难以否定的，只是时间的合理性问题。而这一不合理是另案要求索赔的依据，只是索赔对象应该是检察院而不是华硕。

其实，黄、周二人以有大量媒体资源可曝光来要求华硕给予超出法律要求的不合理巨额赔偿，本身就涉嫌了敲诈。这种涉及到个人之间类似案件很多，行为相似，只是涉及到公司与个人，被法盲的媒体民粹地炒作得沸沸扬扬，才弄出窦娥效应。</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押10个月，“司法部门的处理似无不当。”？？？还真是个怪物。<br />
==================================================================<br />
存疑不起诉在法律上与免于起诉不同，所谓证据链缺失，从本案来看，主要应该是其中CPU的疑点未能澄清，究竟是原装，还是更换的。</p>
<p>至于和尚所言的华硕为什么要替当事人更换电脑的CPU，商业界的人都明白道理很简单－－因为，华硕的产品是由代理公司售出，根本无法确定代理商是否夹带出售私货，在计算机行业这并不是罕见的情况，如果偶尔发生这样的掉包事件，被代理公司一般不会与代理商大打出手，对消费者也息事宁人进行更换或退货罢了－－对于大公司来说，如果碰上这样的事情不先去解决消费者的问题而先和代理商打架，这公司根本不可能发展成大公司。</p>
<p>我不相信华硕作假说，作为一个几百万台电脑年销售额的公司，如果为了牟利。需要把多少CPU掉包？那引起的市场投诉会有多少？对不同的人和企业，利益的追求都有一定的标准。英特尔提供给华硕的测试CPU能有多少？能为华硕省多少钱？</p>
<p>另外，周表示假名是黄母的名字，这在法律上依旧不能成为黄冒名索赔的豁免理由－－她已经成年，与其母是两个法律主体，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权利，对司法部门来说，以冒名侵犯家庭其他成员利益的也属于犯罪－－更重要的是，黄某购买的电脑是以公司名义，而索赔是以其母的个人名义，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黄某，依照法律这本身就是假冒非当事者身份，而且索赔成功有偷漏税的疑点（个人收入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则要多缴纳企业营业税、所得税）。<br />
此外，周是否冒充了律师的身份？如果属实，当然也是违法行为。</p>
<p>我也认为，海淀检察院对黄、周的羁押时间10个月，对于补充调查来说时间过长，但涉及到所谓500万美金的涉嫌敲诈案件，特别是涉案人员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补充调查是难以否定的，只是时间的合理性问题。而这一不合理是另案要求索赔的依据，只是索赔对象应该是检察院而不是华硕。</p>
<p>其实，黄、周二人以有大量媒体资源可曝光来要求华硕给予超出法律要求的不合理巨额赔偿，本身就涉嫌了敲诈。这种涉及到个人之间类似案件很多，行为相似，只是涉及到公司与个人，被法盲的媒体民粹地炒作得沸沸扬扬，才弄出窦娥效应。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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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by: 疯和尚</title>
		<link>http://www.de-sci.org/blogs/fengheshang/2008/11/18/%e8%bd%ac%e8%b4%b4%ef%bc%9a%e4%b8%80%e7%af%87%e6%af%94%e8%be%83%e5%85%a8%e9%9d%a2%e5%9c%b0%e7%9c%8b%e5%8d%8e%e7%a1%95%e6%a1%88%e7%9a%84%e6%8a%a5%e9%81%93/#comment-107549</link>
		<pubDate>Tue, 18 Nov 2008 00:45: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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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两造各自陈词：

11月4日，华硕向腾讯公开回应了500万美元索赔案，称黄静购买电脑时使用假名和假身份，而且被更换的CPU非华硕原厂出品，该CPU于送修前已遭调包，华硕掌握有周成宇说谎证据，对此，周成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一给予了反驳。

CPU盖螺丝华硕维修标签

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

　　黄静使用母亲公司名义购买电脑合情合理

　　周成宇表示，购买电脑过程当中，无需登记姓名，何来假名购买一说，黄静的母亲在2005年出资收购北京一家公司，黄静担任法定代表人，黄静使用公司名义购买电脑合情、合理、合法。黄静受华硕欺诈后进行维权时使用龙思思化名保护自己并未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

　　“黄静是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英语专业自考的在校大学生，同时亦是北京此大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假冒北大生物技术研究所员工一说。”

　　掌握大量证据证明CPU由华硕提供

　　对于华硕称CPU在送修前已遭掉包，周成宇质疑道，“用户‘自备CPU’更换之后，为何华硕公司的工程师开具了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记录‘ 上午有升级原2.0GCPU为2.13GCPU’？为何华硕公司工程师在该机底部CPU盖子螺丝上面加贴‘华硕电脑、撕毁无效’的保修标签？为何华硕公司维修工程师对黄静承诺，该CPU是华硕更换的，可以在华硕得到保修服务？按照此说法取下来的CPU以及安装上去的‘自备CPU’都应当归属黄静所有，为何现在会在华硕手中？同时，华硕公司北京产品服务中心经理向华硕中国业务群品牌总监郑威报告称，该工程样品处理器是以升级名义由华硕工程师安装到了黄静的电脑中。”

　　同时，周成宇指出，华硕在2006年案发后曾经推脱责任，称是代理商新人伟业提供工程样品处理器，但是新人公司在案发后否认了这一情况。周成宇表示，上述的情况其均有视频和和服务记录单为证。

　　周成宇认为，华硕此次声明首次突破性承认了“华硕公司工程师‘帮忙更换’工程样品处理器”这一事实，但华硕仍然拒不交代工程样品处理器的真实来源，无非是担心英特尔公司的处罚。

　　“如果掉包CPU就应按敲诈勒索量刑 不存在国家赔偿”

　　“如果华硕有证据可以证明黄静自行更换过该电脑CPU，那好比那些往啤酒瓶子里面放个虫子找厂家索赔的人一样，采用虚构事实进行索赔，黄静早就应该作为敲诈勒索定罪量刑了，也就不存在国家赔偿确认无罪了。华硕生产追踪系统既然确定黄静电脑内原装CPU非华硕原厂出品，为何华硕还要用自己的工程样品处理器来为黄静做免费升级？这不是自相矛盾么！”周成宇说。

周成宇向记者表示，“华硕公司自己找一个非华硕的CPU不是难事，换下来的CPU今天到底在什么地方只有华硕自己的人心知肚明，但是以此继续诽谤、诋毁黄静名誉，我方律师团将增加对华硕公司的法律诉讼请求。”</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两造各自陈词：</p>
<p>11月4日，华硕向腾讯公开回应了500万美元索赔案，称黄静购买电脑时使用假名和假身份，而且被更换的CPU非华硕原厂出品，该CPU于送修前已遭调包，华硕掌握有周成宇说谎证据，对此，周成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一给予了反驳。</p>
<p>CPU盖螺丝华硕维修标签</p>
<p>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p>
<p>　　黄静使用母亲公司名义购买电脑合情合理</p>
<p>　　周成宇表示，购买电脑过程当中，无需登记姓名，何来假名购买一说，黄静的母亲在2005年出资收购北京一家公司，黄静担任法定代表人，黄静使用公司名义购买电脑合情、合理、合法。黄静受华硕欺诈后进行维权时使用龙思思化名保护自己并未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p>
<p>　　“黄静是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英语专业自考的在校大学生，同时亦是北京此大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假冒北大生物技术研究所员工一说。”</p>
<p>　　掌握大量证据证明CPU由华硕提供</p>
<p>　　对于华硕称CPU在送修前已遭掉包，周成宇质疑道，“用户‘自备CPU’更换之后，为何华硕公司的工程师开具了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记录‘ 上午有升级原2.0GCPU为2.13GCPU’？为何华硕公司工程师在该机底部CPU盖子螺丝上面加贴‘华硕电脑、撕毁无效’的保修标签？为何华硕公司维修工程师对黄静承诺，该CPU是华硕更换的，可以在华硕得到保修服务？按照此说法取下来的CPU以及安装上去的‘自备CPU’都应当归属黄静所有，为何现在会在华硕手中？同时，华硕公司北京产品服务中心经理向华硕中国业务群品牌总监郑威报告称，该工程样品处理器是以升级名义由华硕工程师安装到了黄静的电脑中。”</p>
<p>　　同时，周成宇指出，华硕在2006年案发后曾经推脱责任，称是代理商新人伟业提供工程样品处理器，但是新人公司在案发后否认了这一情况。周成宇表示，上述的情况其均有视频和和服务记录单为证。</p>
<p>　　周成宇认为，华硕此次声明首次突破性承认了“华硕公司工程师‘帮忙更换’工程样品处理器”这一事实，但华硕仍然拒不交代工程样品处理器的真实来源，无非是担心英特尔公司的处罚。</p>
<p>　　“如果掉包CPU就应按敲诈勒索量刑 不存在国家赔偿”</p>
<p>　　“如果华硕有证据可以证明黄静自行更换过该电脑CPU，那好比那些往啤酒瓶子里面放个虫子找厂家索赔的人一样，采用虚构事实进行索赔，黄静早就应该作为敲诈勒索定罪量刑了，也就不存在国家赔偿确认无罪了。华硕生产追踪系统既然确定黄静电脑内原装CPU非华硕原厂出品，为何华硕还要用自己的工程样品处理器来为黄静做免费升级？这不是自相矛盾么！”周成宇说。</p>
<p>周成宇向记者表示，“华硕公司自己找一个非华硕的CPU不是难事，换下来的CPU今天到底在什么地方只有华硕自己的人心知肚明，但是以此继续诽谤、诋毁黄静名誉，我方律师团将增加对华硕公司的法律诉讼请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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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疯和尚</title>
		<link>http://www.de-sci.org/blogs/fengheshang/2008/11/18/%e8%bd%ac%e8%b4%b4%ef%bc%9a%e4%b8%80%e7%af%87%e6%af%94%e8%be%83%e5%85%a8%e9%9d%a2%e5%9c%b0%e7%9c%8b%e5%8d%8e%e7%a1%95%e6%a1%88%e7%9a%84%e6%8a%a5%e9%81%93/#comment-107544</link>
		<pubDate>Tue, 18 Nov 2008 00:38: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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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当然，结合此前各种个人维权的案例，可以从中看到我们的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定位：绝对不是个人自由与权益的维护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然，结合此前各种个人维权的案例，可以从中看到我们的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定位：绝对不是个人自由与权益的维护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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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疯和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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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8 Nov 2008 00:35:2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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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这个报道比较好玩，重点看华硕关于报案次数的说法，与南周文中警方的说法：

华硕高管详谈索赔案 称周成宇多处表述不属实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网易科技讯 11月4日消息，华硕索赔案事件当事高管品牌总监郑威和客服中心副理黄勃廷，向网易科技详谈了索赔案。据两位高管对事件的叙述，目前周成宇方的多处表述与事实不符，而华硕本身也从未提供过任何测试版CPU。
这是华硕中国方面首次对索赔案的详细回应，郑威表示，选择这时回应，是因为周成宇之前的一些宣传误导了舆论，使得该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层面事件，所以华硕必须站出来还原事实的真相。

“之前公众看到的新闻是：周成宇意外地发现了一个巨大的黑幕，就是华硕故意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使用工程版的CPU，因此提出了500万美金的维权主张，而华硕要掩盖这个黑幕，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做了很多事情。”郑威说，“但其实，稍微具备IT常识的人都知道，华硕笔记本绝对不会用工程测试版CPU，因为根本犯不着这么做，也根本没有这个可能性，英特尔(博客)每年提供给华硕的测试版CPU量非常之少，而且只提供给台北的研发部门，跟华硕每年几百万的销量比较简直微乎其微。”。

郑威表示，华硕刚开始以为这是单纯的客户服务问题，后来发现他们假名字、假身份、假单位，买最高端的电脑不讲价，一开口就要500万美元的索赔，不接受合理的客服解决方案，就觉得事情不那么单纯。

据郑威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周成宇首次见面便提出了500万美金的诉求，如果华硕同意 支付，周会将机器原件、照片、单据等全部提交华硕，并可与华硕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事情不外泄。而反欺诈基金只是谈判多次未果后的一种说法。

黄勃廷是华硕主管客服的高管，他当时参与了同周成宇和黄静的沟通。黄勃廷表示，华硕方从未拿到过这台笔记本，而据周成宇一直强调机器作为重要证据在北京市公证处封存。黄勃廷回忆，“2006年2月15日约定了16日上午去公证处看机器，但16日上午去了之后，并没有见到周成宇所说的任何电脑送交公证处保管的书函，也没有公证人员在场，电脑是由周成宇拿出来的、而龙小姐负责拍摄，并且不让打开机器检查CPU。”

之后的谈判过程中华硕方提出的提供备用机、换机、退机等解决方案，对方仍不接受而坚持500万美金的诉求。

郑威表示，华硕方事后把黄静第一次送修电脑时取下的CPU送Intel方检测，证实该CPU已被重新标识过，且华硕生产追踪系统亦显示该CPU并非华硕出厂原品。华硕认为该CPU于送修前已遭调包。

“因为存在了太多疑点，我们觉得事情已经超出了一个企业能处理的范围，这时我们选择了报案”，郑威说“对方律师说我们报了三次案，但我们只在3月2日进行了一次报案”。

2006年3月2日，华硕报案。这之后此事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接手之后，我们没有收到正式的回应，也对事后两人的下落并不了解。”（王杰聪）</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个报道比较好玩，重点看华硕关于报案次数的说法，与南周文中警方的说法：</p>
<p>华硕高管详谈索赔案 称周成宇多处表述不属实</p>
<p>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br />
网易科技讯 11月4日消息，华硕索赔案事件当事高管品牌总监郑威和客服中心副理黄勃廷，向网易科技详谈了索赔案。据两位高管对事件的叙述，目前周成宇方的多处表述与事实不符，而华硕本身也从未提供过任何测试版CPU。<br />
这是华硕中国方面首次对索赔案的详细回应，郑威表示，选择这时回应，是因为周成宇之前的一些宣传误导了舆论，使得该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层面事件，所以华硕必须站出来还原事实的真相。</p>
<p>“之前公众看到的新闻是：周成宇意外地发现了一个巨大的黑幕，就是华硕故意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使用工程版的CPU，因此提出了500万美金的维权主张，而华硕要掩盖这个黑幕，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做了很多事情。”郑威说，“但其实，稍微具备IT常识的人都知道，华硕笔记本绝对不会用工程测试版CPU，因为根本犯不着这么做，也根本没有这个可能性，英特尔(博客)每年提供给华硕的测试版CPU量非常之少，而且只提供给台北的研发部门，跟华硕每年几百万的销量比较简直微乎其微。”。</p>
<p>郑威表示，华硕刚开始以为这是单纯的客户服务问题，后来发现他们假名字、假身份、假单位，买最高端的电脑不讲价，一开口就要500万美元的索赔，不接受合理的客服解决方案，就觉得事情不那么单纯。</p>
<p>据郑威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周成宇首次见面便提出了500万美金的诉求，如果华硕同意 支付，周会将机器原件、照片、单据等全部提交华硕，并可与华硕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事情不外泄。而反欺诈基金只是谈判多次未果后的一种说法。</p>
<p>黄勃廷是华硕主管客服的高管，他当时参与了同周成宇和黄静的沟通。黄勃廷表示，华硕方从未拿到过这台笔记本，而据周成宇一直强调机器作为重要证据在北京市公证处封存。黄勃廷回忆，“2006年2月15日约定了16日上午去公证处看机器，但16日上午去了之后，并没有见到周成宇所说的任何电脑送交公证处保管的书函，也没有公证人员在场，电脑是由周成宇拿出来的、而龙小姐负责拍摄，并且不让打开机器检查CPU。”</p>
<p>之后的谈判过程中华硕方提出的提供备用机、换机、退机等解决方案，对方仍不接受而坚持500万美金的诉求。</p>
<p>郑威表示，华硕方事后把黄静第一次送修电脑时取下的CPU送Intel方检测，证实该CPU已被重新标识过，且华硕生产追踪系统亦显示该CPU并非华硕出厂原品。华硕认为该CPU于送修前已遭调包。</p>
<p>“因为存在了太多疑点，我们觉得事情已经超出了一个企业能处理的范围，这时我们选择了报案”，郑威说“对方律师说我们报了三次案，但我们只在3月2日进行了一次报案”。</p>
<p>2006年3月2日，华硕报案。这之后此事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接手之后，我们没有收到正式的回应，也对事后两人的下落并不了解。”（王杰聪）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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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疯和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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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8 Nov 2008 00:23: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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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押10个月，“司法部门的处理似无不当。”？？？还真是个怪物。</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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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快乐怪物</title>
		<link>http://www.de-sci.org/blogs/fengheshang/2008/11/18/%e8%bd%ac%e8%b4%b4%ef%bc%9a%e4%b8%80%e7%af%87%e6%af%94%e8%be%83%e5%85%a8%e9%9d%a2%e5%9c%b0%e7%9c%8b%e5%8d%8e%e7%a1%95%e6%a1%88%e7%9a%84%e6%8a%a5%e9%81%93/#comment-107497</link>
		<pubDate>Mon, 17 Nov 2008 22:38:30 +0000</pubDate>
		<guid>http://www.de-sci.org/blogs/fengheshang/2008/11/18/%e8%bd%ac%e8%b4%b4%ef%bc%9a%e4%b8%80%e7%af%87%e6%af%94%e8%be%83%e5%85%a8%e9%9d%a2%e5%9c%b0%e7%9c%8b%e5%8d%8e%e7%a1%95%e6%a1%88%e7%9a%84%e6%8a%a5%e9%81%93/#comment-107497</guid>
					<description>黄静在案件中的假名、发票的假单位是警方认为敲诈案嫌疑成立的依据，也的确是当事人行为的疑点。
楼上的说法有些法盲了，按法律规定，不仅仅是人身威胁才构成敲诈。
如果本案警方陈述属实，黄、周二人的行为肯定涉嫌敲诈－－其行为与正常消费者有异，所要“赔偿”不仅金额远远超过合法、合理程度（按照民法通则，赔偿应该与实际的损害相当），而且是借助威胁向媒体曝光来损害对方更大利益为手段－－同时再考虑到电脑的cpu是可以被更换的，就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司法部门的处理似无不当。
此外，发票既然是假的，黄、周二人就是在以假冒第三方名义进行追索“赔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海淀检察院对此是能力问题而失察，还是因为民粹压力所致？
我个人认为，黄、周的所谓冤屈中存在诸多疑点。但没有《新闻发》而导致中国媒体可不负责地肆意炒作之恶果因此而浮出水面。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黄静在案件中的假名、发票的假单位是警方认为敲诈案嫌疑成立的依据，也的确是当事人行为的疑点。<br />
楼上的说法有些法盲了，按法律规定，不仅仅是人身威胁才构成敲诈。<br />
如果本案警方陈述属实，黄、周二人的行为肯定涉嫌敲诈－－其行为与正常消费者有异，所要“赔偿”不仅金额远远超过合法、合理程度（按照民法通则，赔偿应该与实际的损害相当），而且是借助威胁向媒体曝光来损害对方更大利益为手段－－同时再考虑到电脑的cpu是可以被更换的，就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司法部门的处理似无不当。<br />
此外，发票既然是假的，黄、周二人就是在以假冒第三方名义进行追索“赔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海淀检察院对此是能力问题而失察，还是因为民粹压力所致？<br />
我个人认为，黄、周的所谓冤屈中存在诸多疑点。但没有《新闻发》而导致中国媒体可不负责地肆意炒作之恶果因此而浮出水面。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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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寻正</title>
		<link>http://www.de-sci.org/blogs/fengheshang/2008/11/18/%e8%bd%ac%e8%b4%b4%ef%bc%9a%e4%b8%80%e7%af%87%e6%af%94%e8%be%83%e5%85%a8%e9%9d%a2%e5%9c%b0%e7%9c%8b%e5%8d%8e%e7%a1%95%e6%a1%88%e7%9a%84%e6%8a%a5%e9%81%93/#comment-107442</link>
		<pubDate>Mon, 17 Nov 2008 19:06: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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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凭借法律手段进行“敲诈”，如果是受害人向施害者寻求赔偿，绝大部分时候都是正当的。只有使用非法手段，比如人身威胁等，才算敲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凭借法律手段进行“敲诈”，如果是受害人向施害者寻求赔偿，绝大部分时候都是正当的。只有使用非法手段，比如人身威胁等，才算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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