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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厨师”车祸致残,获得“同命同价”赔偿

刘晓原 律师 12月 10th, 2009

来京务工的四川籍厨师刘某遭遇车祸致残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伤残赔偿金123625元。

   

 这是我代理的交通事故案中,又一起获得“同命同价”判赔的案例。

   

 刘某系四川省长宁县人,属于农业户籍。2003年,他从农村来到北京打工做厨师。2008年7月24日,他骑电动车行驶在朝阳区顺白路时,被肇事车辆撞成了重伤。经交通支队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系苏某所雇用。

   

 刘某出院后,经鉴定伤残指数为25%。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刘某提出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而苏某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来赔付。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进行调解处理。

   

 刘某获知我做过“同命同价”案,就聘请我代理他的诉讼。

   

案件原以简易程序审理,多次开庭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在法庭上,苏某的代理人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承担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刘某是农业户籍人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侵权司法解释规定,以其户籍作为依据,并按事故发生地,即北京市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疾赔偿金。

   

本案另一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持苏某代理人相同的意见。

   

 我在法庭上辩驳,刘某虽是农业户籍,但他从2003年起就离开农村老家,来到北京以厨师为业,务工收入是他生活主要来源,故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暂住证及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其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城市,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为 123625元。(注:这十二万多元的残疾赔偿金,已按刘某的伤残指数25%进行了折算。如是一级伤残,赔偿总额应为494500元。)

 

  相同的交通事故(包括其他人身侵权引起的赔偿案),如果按照最高法院人身侵权司法解释第29条城乡户籍的规定赔偿,两者之间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会相差很大。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按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刘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只有53735元。以户籍作为依据的赔偿规定,无形中造成人身权的不平等。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三审。据称,第三审的草案稿中增加了“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只是实行了部份的“同命同价”赔偿,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同命同价”问题,也没有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关注“同命同价”专题(28)

“同命”还是难“同价”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0th, 2009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0月27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http://law.cyol.com/content/2009-10/28/content_2908581.htm

 

从报道中可知,《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应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人数较多时,才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不是意味着,当事故只造成一人死亡时,仍然是按死者户籍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呢?这样的规定,还是有限的“同命同价”赔偿。如此看来,农村居民遇上事故了,最好能与城市居民死在一起,不能就得不到“同命同价”赔偿了。

 

 “同命不同价”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是缘于2005年12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重庆市有3个不同户籍的学生结伴去上学,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案件起诉后,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两个非农业户籍学生的家长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农业户籍学生的家长只得到了9万元赔偿。

 

   我代理过多起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现在手中还有一起正在法院审理中。这些受害者都是农业户籍在北京的打工人员。由于一纸户口的不同,家属所拿到的赔偿,只有城市居民的一半。

  

  在代理这类案件中,经过我的据理力争,有三起得到了“同命同价”赔偿。陶红泉案件,在一审时按“同命不同价”作出判决,案件上诉后才得到“同命同价”赔偿,两者之间的赔偿金相差一倍。案件得到改判后,中央电视台作了报道。让我感到困惑的是,并不是同类案件都能得到“同命同价”判赔。案情相同的案件,死者户籍也相同,由同一个法院审理,有的按“同命同价”判赔,有的又按“同命不同价”判赔。

 

  同是一条生命,却因户籍的不同,到死也不能平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面对户籍制度大打了折扣。

 

 “同命”不能得到“同价”赔偿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引发。但我以为,问题的症结是出在对农村居民的生命没有给予平等尊重,司法机关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以至于作出“同命不同价”赔偿规定。

  

  三年多来,有很多社会人士在呼吁要求实行“同命同价”赔偿。2008年3月5日,针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我也提过一份公民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遗憾的是,对公民提的建议书,往往是石沉大海。我曾向立法机关提过不少建议书,就连“建议书收到,已转相关部门阅处”诸如此类回复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宪法赋予公民的建议权,同样是难以得到平等对待。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司法解… 2008-03-05 07:42

人的生命,怎能因户籍不同而“贬值”? 2007-10-29 05:42

“同命不同价”,早就该终结了 2009-06-30 08:29

“同命不同价”,何时了? 2008-02-27 08:26

“同命难同价”,根源是什么? 2008-03-13 16:52

陶红泉案:同命同价的真伪之争 2007-12-06 08:33

“我们希望无条件的‘同命同价’” 2007-11-18 08:34

北京作出首例同命同价判决 2006-11-04 16:54

农村打工女遇车祸死亡,获“同命同价”赔偿 2007-11-30 07:54

更多文章关注“同命同价”(26)

“同命不同价”,早就该终结了

刘晓原 律师 06月 30th, 2009

据媒体报道,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据了解,这是全国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回应”。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9562857.html

    看了新闻报道后,我对全国人大能正视“同命不同价”现象,心里还是感到丝许欣慰。

   “同命不同价”赔偿规定,最早是出自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通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个办法已从2004年5月1日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取代,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同日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多是根据受害人相应的“身份”来“对号入座”。

   我办理过很多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受害人身份相同(都是外来农民工),损害事实也相同(都是交通事故受害者),法院审案依据的是同一部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判决结果却千差万别。有的案件以死者生前的户籍为依据,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即按“同命不同价”判决赔偿;有的案件则会依实际情况以城市居民标准判决赔偿相关损失,即按“同命同价”赔偿。

  “同命不同价”问题,曾经引起过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关注。2007314日上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西团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肖扬直面媒体访问,他当即郑重其事地向全国老百姓表了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了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参见2007年315日《新京报》)。肖扬的承诺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同命不同价”判赔问题。

   为此,我在2008年3月5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公民建议书(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赔偿规定 )。我在建议书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个司法解释施行以来,造成城乡居民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由此引发出来的社会矛盾越来越明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不利于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予以审查处理,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废除这个不平等条款,要求其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然而,这份公民建议书又象我以前所写的一些建议书一样,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音。

  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又说话了,表示要解决“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但愿,最高权力机关官员的表态,不会象当年肖扬的承诺那样,只是说说而已,事后却没有实际行动。

   附:2008-03-05 | 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赔偿规定

2008-03-13 | “同命难同价”,根源是什么?

2008-02-27 | “同命不同价”,何时了?

2007-11-18 | “我们希望无条件的‘同命同价’”

2007-11-17 | 要实现公平正义,别忘了“同命同价”

2007-11-15 | 北京法院又判“同命不同价”案

2007-10-29 | 人的生命,怎能因户籍不同而“贬值”?

2007-10-24 | 农民工遇车祸死亡,得到“同命同价”赔偿

2006-10-24 | 北京法院首判同命同价案

 关注“同命不同价”专题

人大代表建议:人身损害赔偿应“同命同价”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3th, 2009

(早在2007年3月1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直面媒体采访,他郑重其事地向全国老百姓表了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了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参见2007年3月15日《新京报》)。然而会议结束后,再也不见下文了。为使“同命同价赔偿”问题能引起立法部门重视,我在2008年3月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一份公民建议书。

  两年多来,全国人大代表一直在提议案,要求实现“同命同价赔偿”,但始终没有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重视。)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岳德亮、裘立华)在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建议,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情况,赔偿标准应该统一。

一名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村青年,在遭遇车祸死亡后,家属与肇事方对簿公堂。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法院认为受害人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工作、居住长久,其收入也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司法的原则。因此,法官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这是发生在浙江义乌的一个典型案例。俞学文指出,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三不统一”,首先是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以浙江省为例,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能相差20多万元;其次,行政区划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上海和天津或是广东,赔偿标准千差万别;第三,不同行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等等。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否能在全社会实现。”俞学文说,“应当从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入手,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俞学文建议,应尽快通过相关法律,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范围和尺度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

在新标准中,要取消城镇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差别,解决省级行政区划内的标准统一问题。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附: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2008-03-05 07:42:04)

 “同命不同价”,何时了?(2008-02-27 08:26:24)

 “我们希望无条件的‘同命同价’”(2007-11-18 08:34:14)

人的生命,怎能因户籍不同而“贬值”?(2007-10-29 05:42:11)

“同命难同价”,根源是什么?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3th, 2008

 

    今天上午,我到法院开庭。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死者是一个来至江西农村的在京打工者,交通支队对事故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

   死者从1998年8月来到北京务工,生前有三个孩子,去年发生交通事故时,大孩子11岁、第二个孩子4岁、最小的才1岁。最小的孩子,是在北京出生的。

  死者家属看到外来民工陶红泉一案,得到“同命同价”的终审改判后,找到我代理此案。

    死者是外来民工,当年来京也办理过暂住证。可能是感到暂住证没有用吧,后来就没有再办理过。

   他在北京时,一直是给个体户打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证明他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职业,就得靠人证了。而人证,是比较难以使法院采信的。

   如果法院以户籍为依据来认定死者身份,按农村居民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及三个小孩子的扶养费,再加其他一些赔偿费用,赔偿总额至多也就20万元。

 如果死者是城市户口,家属等到的各种赔偿可达到40多万元,两者之间整整相差20多万元。

    死者的妻子,把两个年幼无知的孩子也带来开庭了。看到这两个不懂事的小原告,我的心情顿时变得沉重起来。孩子太小,根本不知发生了什么事。

法官对死者的妻子说,下次就别把孩子带来了,叫代理人来就可以了。我之所以叫她把孩子带来,也是想得到法官的“同情”,希望在判决时能适当予以照顾。

  一纸不同的户口,赔偿费用相差20多万元,不得不使你感到城市户籍的“含金量”。

  同是一条生命消失了,由于户籍的不同,家属得到的赔偿相差巨大,最高法院制定的赔偿标准,难道不是在歧视农业户籍人员吗?

  此案能否得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我心中并无十分的把握。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修改,北京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随意性比较大,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在我所代理的这类案件中,法院有按户籍为依据判赔的,也有参照城市居民标准判赔。这种不统一的判赔标准,真使人感到困惑。

  《人民政协报》曾就陶红泉一案采访过我,我对记者说,附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虽然也体现了司法进步,但是广大农村居民所希望的仍然是无条件“同命同价”赔偿。

  有人认为“同命不同价”的根源,在于户籍二元制度。如果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别,你法院只得实行同一标准了。

   我不认同这个看法,这只是一个表面上的问题。因为取消了二元户籍后,他们还会想出其他方法,以体现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

    我以为真正的根源,是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意识。也许权力部门会认为,城乡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有差别就理所当然会有不平等。于是乎,“四分之一选举权”和“同命不同价”规定,也就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户籍制度要改,说难也易。不平等意识要改,说易也难呀!

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

刘晓原 律师 03月 5th, 2008

 

                     请 求 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进行审查的

                         建  议   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为此,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赋予公民的权利(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依法提出公民建议书,请求对该《解释》第二十九条存在的违宪问题予以审查。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4月1日起实行。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法院制定的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两个不同的标准,其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以北京市为例,城市户籍人口与农业户籍人口之间的死亡赔偿金,两者之间相差二十多万元。

   同是一条生命,由于户籍不同,其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相距如此之大,明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当人的生命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侵权人就应当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从这个方面来看,死者的生命又是“有价”的。

    如果司法解释以户籍为依据,划分不同赔偿标准,这就于是从法律上将人的生命“价值”作了高低贵贱之分。以户籍来划分不同的赔偿标准,不仅是对农村居民的身份歧视,也是适用法律不平等的表现。

   城乡居民适用不同死亡赔偿金标准,这类“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了此类问题。2007年3月14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西团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肖扬院长直面媒体访问,他当即郑重其事地向全国老百姓表了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了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参见3月15日《新京报》)。如今一年过去了,仍然不见新的解释出台。

   “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成为民众热点话题后,有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实行附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只要外来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和正当职业,当其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就按城市居民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这种附条件的“同命同价”判决,虽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但是没有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修改“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而一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作了变通规定,于是就在人身侵权赔偿案中,出现了相同的案情,由不同法院审理,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依据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法院以户籍为依据,作“同命不同价”判决,有的法院以居住地和职业为依据,作附条件的“同命同价”判决。甚至还出现,相同案件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庭,不同法官审理,判决依据也不一致的“奇闻”。如此混乱的判决,使法院的判决丧失了尊严和严肃。这样的判决,不仅当事人看不明白,就连执业律师也看不懂。

   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错拘、错判的公民,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没有城乡户籍之别,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人身侵权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参照《赔偿法》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个司法解释施行以来,造成城乡居民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由此引发出来的社会矛盾越来越明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不利于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予以审查处理,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废除这个不平等条款,要求其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此致

                          

                         建议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

                                          2008年3月5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编:100038

 附“同命不同价”,何时了?

     “我们希望无条件的‘同命同价’”

    要实现公平正义,别忘了“同命同价”

    人的生命,怎能因户籍不同而“贬值”?

   “同命同价”彰显社会和谐程度

    从两情侣中毒之死,看“同命不同价”判决

   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终审判失女夫妇败诉

    北京作出首例同命同价判决

   北京法院又判“同命不同价”案

   农村打工女遇车祸死亡,获“同命同价”赔偿

   外地来京务工者遇车祸,法院判决按城市标准赔

   陶红泉案:同命同价的真伪之争

   农民工遇车祸死亡,得到“同命同价”赔偿

“同命不同价”,何时了?

刘晓原 律师 02月 27th, 2008

  

   “两会”即将召开,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在开展给“两会”献言、热点调查等征集民意的活动。这使我想起了“同命不同价”问题。记得在去年“两会”上,“同命不同价”话题,不仅引起了代表和委员的关注,还引起了肖扬院长的重视。

   据媒体报道,2007314日上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西团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直面媒体访问,他当即郑重其事地向全国老百姓表了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了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参见315日《新京报》)。

   一年快过去了,今年的“两会”又将在北京举行,但是新的司法解释却迟迟不见出台。不知肖扬院长是否还记得这个承诺?

   在人身侵权赔偿案中,由于对外来民工身份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有些法院就作了变通规定,实行附条件的“同命同价”。即:农业户籍人员,只要在城市务工或者生活一年以上,死亡赔偿金就按城市居民标准判赔。但更多的法院仍然以户籍为依据,不论死者在城市生活务工多少年,只要是农业户籍,就按农村居民标准判赔。

   甚至还有这等奇事,相同案情的人身侵权案,由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庭,不同的法官审理,判决结果不一致。有的按城市居民标准判赔,有的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判赔。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就有几起是如此判决的,真使你哭笑不得。法律也为此失去了严肃性。

   “同命不同价”问题,曾经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少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都作过呼吁,还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同命同价”始终引起不了立法部门的重视。这倒底是何原因?难道人的生命价值,就因为户籍的不同,还要在法律上分个高低贵贱吗?难道农村人的生命,就因为一个户口而“贬值”了吗?

   今年“两会”即将召开了,希望有更多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关注“同命同价”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和议案,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保证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得到体现。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从两情侣中毒之死,看“同命不同价”判决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0th, 2007

 

据 12月19日《新快报》报道,2007年1月,房东陆某将房屋租给裴某,随后裴某将各个套间分开转租出去。期间,大学刚毕业的周某租了其中一个房间,租期一个月。承租当晚,周某带女朋友小兰在该房洗澡过夜,后双双裸体死在房内的冲凉间,事后经法医鉴定,二人死亡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的特征。收到死讯的双方父母伤心欲绝,遂将“如意楼”的屋主陆某和租户裴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和女友在出租屋内紧闭窗门并使用煤气热水器冲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由于他们缺乏日常生活安全常识而付出生命,应自行承担50%的过错责任;第二被告裴某在卫生间安装直排式热水器却没有安装室外排气装置,亦没有张贴安全使用警示标志,从而发生周某和小兰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由于周某是城镇户口,小兰是农村户籍,二人的赔偿金额出现巨大差别。按照当地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周某的父母获死亡赔偿金16万元,丧葬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总计19.2万元。按照当地2006年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小兰的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2.5万元,丧葬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总计4.35万元。

两个年轻情侣同洗鸳鸯浴中毒死亡,由于户籍不同,他们亲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竟然相差14万多元,丧葬费用也相距一倍,这又是一起典型的“同命不同价”判决。

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责任不在具体审案的法院,而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侵权赔偿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造成“同命不同价”赔偿的罪魁祸首。

有人认为,由于城乡居民经济收入有别,死亡赔偿金就应当有差别。面对这两个死亡的年轻大学生,我想问一下,是哪个家庭培养大学生负担重,城镇家庭,还是农村家庭?

人的生命在法律上体现,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为何一个户籍制度,就将生命价值在法律上分了一个三六九等呢?

按照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并不是财产性损失赔偿。否则,就不会出现同一户籍人,只要年龄在六十岁以下,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和标准都一样。那所死者是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其死亡赔偿金与三十岁正常人都是,反而没有高低之别。

按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抚慰金范畴,这笔费用是给家属的精神抚慰。以户籍来划分标准,是不是一个城里人死了,其亲属精神上痛苦,就比农村人亲属大吗?

法律和司法解释上的混乱,使人无法从法理上来区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权造成他人死亡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案,法院除判赔死亡赔偿金外,还会再判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看看周某与小兰的案件吧,法院判给周某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万元,而小兰的亲属只有1万元,两者又相差1万元。为何这两者要相差1万元?难道小兰父母的丧女之痛,比周某父母丧子之痛要轻吗?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以户籍来区分。因此,黄埔区法院作了“同命不同价”的判决,这不能说他们判错了,他们只是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判案。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户籍之别,黄埔区法院对此笔费用还要区分一个高低,真使人看不懂。

今年3月,肖扬院长曾向全国人大代表说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2007年即将过去了,但至今还不见相关决定出台。看来,这个决定的出台新遇到了阻力。我不仅要问,到底是谁在阻止“同命同价”?为何不能实现法律上的“同命同价”?实现“同命同价”赔偿,又会侵犯谁的利益?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都是中国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让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平等权利,这个问题很值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深思。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关注“同命同价”

与女友洗鸳鸯浴死亡 赔偿同命不同价

刘晓原 律师 12月 19th, 2007

  12月19日《新快报》报道,情侣关窗合浴,竟齐齐裸死出租屋!得知惨剧,两死者的父母起诉出租屋房主及二房东要求赔偿。近日,黄埔区法院在对该案审理后进行宣判,认为两死者系因缺乏生活安全常识所致,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出租屋房东承担。

冲凉间通风不畅洗澡时双双裸死

黄埔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是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一房主。今年1月,陆某将房屋租给裴某,随后裴某将各个套间分开转租出去。期间,大学刚毕业的周某租了其中一个房间,租期一个月。承租当晚,周某带女朋友小兰在该房过夜,谁知次日上午,裴某发现周某和其女友双双裸体死在房内的冲凉间,而当时冲凉间房门和窗户均紧闭。事后经法医鉴定,二人死亡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的特征。另查明,周某所租房间的直排式热水器并没有连接室外排气管。

收到死讯的双方父母伤心欲绝,他们认为出租房屋安装的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周某和小兰在该出租屋洗澡时不幸中毒身亡,遂将“如意楼”的屋主陆某和租户裴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租房装修再出租两房东连带担责

在庭审中,房主陆某认为房子租给了裴某,由裴某负责装修,出了事故也应由裴某负责;同时,冲凉间有窗户,两死者出事皆因不开窗,不注意安全而导致,故拒绝承担责任。第二被告裴某未出庭。

黄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和女友在出租屋内紧闭窗门并使用煤气热水器冲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由于他们缺乏日常生活安全常识而付出生命,应自行承担50%的过错责任;第二被告裴某在卫生间安装直排式热水器却没有安装室外排气装置,亦没有张贴安全使用警示标志,从而发生周某和小兰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第一被告陆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没有履行监管义务,放任裴某将装修不合格的房屋出租牟利,要承担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保障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鸳鸯同命不同价赔偿相差近15万

根据法院判决,由于周某是城镇居民,小兰是农村居民,二人的赔偿金额出现巨大差别。按照当地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周某的父母获死亡赔偿金16万元,丧葬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总计19.2万元。按照当地2006年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小兰的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2.5万元,丧葬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总计4.35万元。

CCTV再次报道陶红泉“同命同价”案

刘晓原 律师 12月 6th, 2007

 

     昨天中午,央视李记者给我打来电话说,晚上7时30分央视12频道《中国法治报道》节目会播出陶红泉“同命同价”案件,到时别忘了收看。接李记者电话时,我正在按待一个外来民工家属,这个当事人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了,想委托我代理她的案件,希望能得到“同命同价”赔偿。

    李记者曾在11月21日到律师事务所对我进行采访。李记者告诉我说,这个节目本是为“12.4”准备的,后因法制宣传日那天的节目太多,故推迟到12月5日播出。

   陶红泉一案被媒体报道后,央视夏记者在10月27日采访了我,节目制作完成后在11月7日的央视12频道《大家看法》节目播出。

  《京华时报》与《新京报》同时报道陶红泉一案后,中央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新华社每日电讯》、《人民政协报》、《农民日报》、《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法治方圆》、《法律与生活》、日本《读卖新闻》相继作了报道。

   12月1日晚,我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邀请,在人大明德法学楼0202室参加了他们组织的“临窗夜话”讲座。与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研室张翔老师、社会与人口学院张耀军老师,及同学们共同探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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