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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再错致农妇蒙冤七年,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刘晓原 律师 03月 4th, 2010

刘晓原点评:农妇刘翠珍的冤案历经七年才得到昭雪,而制造冤案的公检法人员却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当地的司法机关如此枉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不是该去过问了呢?违法必究、司法为民、公平公正,总不能挂在口头上吧?

    这起冤案虽然是发生在刘翠珍身上,但同样让我们感同身受。在此,强烈要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并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谁为七年错案负责

http://www.lwdf.cn/oriental/community/20100225145510635.htm

2010/2/25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金明大 | 山西太原报道

       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能秉公执法,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错案

 

  时隔一月,刘翠珍依然沉浸在“重获自由”的激动与兴奋之中。

 

“啥也没干,就是在家待着,和家人说话??两年没在家了??高兴!”1月8日,刘翠珍“语无伦次”地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自己的近况。

 

刘翠珍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庄磨村人。七年前,刘翠珍的前夫中毒身亡,刘翠珍被当成“凶手”错捕错判。2008年1月18日,因向有关部门讨领“国家赔偿”,刘翠珍再次被拘捕。(本刊曾以《山西奇案风波再起》为题做过报道)

 

如今,此案有了最新进展。2009年12月10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翠珍不起诉。2009年12月12日,刘翠珍被长治市看守所释放。

 

重获自由

 

2009年12月12日晚上,正在长治市看守所监舍里捏纸花的刘翠珍,突然接到看守所干警的通知:“收拾东西吧,准备离开。”

 

刘翠珍心里一愣,马上脱下号服,抱着被子和生活用品出了监舍。这时,她意外地发现弟弟刘文进和六舅正等在那里。

 

“姐,回家吧。”刘文进接过刘翠珍手里的东西说,两天前,长治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她没事了,可以回家了。

 

办完手续已是晚上9点多钟,刘翠珍和弟弟刘文进、六舅在长治找了个招待所住下。

 

是夜,三人无眠。弟弟和六舅关切地询问刘翠珍在看守所里的生活情况,刘翠珍则激动得话都说不出来,一直在那里“哦哦”地回应着。

 

第二天,他们坐车到太原,第三天下午回到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庄磨村的家。

 

听到摩托车声,儿子和女儿都飞跑出来,老父、老母则喜极而泣,浊泪纵横。

 

刘翠珍回忆,回到家的当晚,一家人都没有睡,陪着刘翠珍说话。两个孩子也毫无睡意,依在刘翠珍的怀里问这问那,还争着向刘翠珍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

 

刘翠珍告诉本刊记者,回家的这段日子,她哪儿都没去,一直待在家里,做做家务,给孩子洗洗衣服,“几年来,他们一直为我担惊受怕,我欠他们太多了。”

 

7年错案

 

“一错再错,以错掩错,刘翠珍案是一部令人震惊的司法传奇。”刘翠珍的法律援助律师陈雪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刘翠珍的不幸,是从7年前开始的。

 

2003年4月30日早晨7时许,刘翠珍的前夫在刘翠珍母亲家中毒身亡。同年5月30日,刘翠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捕。

 

2004年,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庭审,分别判处刘翠珍死缓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6月,案件出现了转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违法取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再次发回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5年7月 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2日,刘翠珍被释放。

 

此后,一切似乎风平浪静。然而,两年后的2008年1月,刘翠珍案风波再起。

 

2008年1月18日,在刘翠珍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领“国家赔偿金”两天后,刘翠珍被忻府区公安局闪电逮捕。

 

2008年4月11日,忻府区公安局以“我局经侦查,该案证据有了一定的变化”为由,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实没有任何新的可以证明刘翠珍有罪的证据!”刘翠珍的法律援助律师陈雪平告诉本刊记者,“并且,此案已经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忻府区公安局因此已经失去对此案的侦查权,其后进行的任何侦查都是非法的。”

 

2008年10月,此案作出判决,刘翠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陈雪平告诉本刊记者,在此期间,案件在忻州市、忻府区两级检察院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甚至发生了下级检察院任命上级检察院工作人员、检察院不愿接受法院送达书的怪现象,“他们都知道案件有问题,都不想为此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刘翠珍案也引起了山西省人大的关注。2008年10月31日,山西省人大信访局局长王联英在刘翠珍的《控告书》上批示:如此咄咄怪事,怎能在检察机关上演?之后,此案被移送山西省长治市审理。

 

2009年12月10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忻府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翠珍不起诉”。

 

“生不如死”

 

“这一次刘翠珍总共被关押694天。”1月8日,刘翠珍的法律援助律师陈雪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陈雪平介绍,2008年1月18日刘翠珍被忻府区公安局拘捕后,先是被关押在原平市看守所,后来转至忻府区看守所。2009年11月27日,刘翠珍又被转到长治市看守所继续关押,直到释放。

 

提起在看守所的经历,刘翠珍低下了头,喃喃地说出四个字:“生不如死。”

 

刘翠珍说,在他们女子号里,“什么样的人都有”,有杀人的,抢劫的,盗窃的,诈骗的,或是卖淫的,有的还是官员,因为贪污进来的。

 

她们每天的早晚饭都是一个馒头、一碗玉米面糊,午饭是水煮土豆、一个馒头。只有偶尔改善生活时,才能吃上一个包子、一个鸡蛋或一袋牛奶。

 

在里面不仅要按时吃饭、睡觉,还要干活。2009年5月开始,她们被要求组装彩灯。每天早上七点多开始,一直干到晚上九点,中间有短暂的吃饭和休息时间。

 

刘翠珍说,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以后,看守所加强了监管,秩序好了许多。

 

“里面生活条件虽然不好,但这都不是主要的。”刘翠珍说,条件再苦她都不怕,主要是她心理上太痛苦,“感觉自己太冤屈。”

 

刘翠珍说,在看守所期间,她曾经绝望过,但她不甘心,她不能背着冤屈离开人世,更不能让家人因此受辱,“惟一让我活下去的精神支柱就是想还自己一个清白!”

 

谁来负责?

 

刘翠珍告诉本刊记者,虽然自己目前“重获自由”,但这七年错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阴影,却依旧笼罩在心头。

 

刘翠珍说,自己作为无辜者,被两次错捕错判,共计关押1494天,其间还受到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自己的母亲岳改梅也因此被关押58天,也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满身是伤。”

 

自己的父亲和弟弟,因为此案,一直在奔波努力,为此,父亲积劳成疾,弟弟无法外出打工赚钱,至今未婚。刘翠珍还说,因为蒙冤被关,几年来,她无法照顾和教育自己的儿女??

 

陈雪平表示,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能秉公执法,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错案, “可惜,他们一错再错”。

 

刘翠珍也向本刊记者表示,在没有查清事实之前,公安机关第一次抓自己,她还能够理解,但第二次再抓她,她就不能接受了:“我恨他们,要不是他们,我就不会蒙受这么多的冤屈!”

 

刘翠珍的法律援助律师陈雪平认为,刘翠珍错捕错判案的发生,暴露了几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有问题。发现是错案后,相关单位不仅没有及时纠正,而是“以错掩错”,导致错案继续发展;其次,法律监督严重缺失,都知道有问题,就是没人管,“如果相关监督部门及时介入,何致如此?”

 

陈雪平还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不完善也是刘翠珍案发生的一个诱因。虽然“国家赔偿决定书”规定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赔偿,却没有说不赔怎么处理,“责任追究,无法可依。”

 

2009年12月17日,刘翠珍和母亲岳改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府区公安局、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忻府区人民法院递交《司法赔偿申请书》,要求上述机关赔偿刘翠珍被侵犯人身自由1494天赔偿金179280元,赔偿岳改梅被侵犯人身自由58天6960元,合计186240元。另外,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事情负有最主要的责任,而且性质极为恶劣,给赔偿请求人刘翠珍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精神伤害”,特要求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增加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刘翠珍说,还应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作为国家执法人员,他们没有依法办案,才造成她和家人的巨大痛苦,“应该让他们也来(看守所)尝尝这种痛苦。”■

想念你,我的兄弟!

刘晓原 律师 10月 18th, 2009

(文章作者是王荔蕻,写于2009年9月24日。)

 

遍插茱萸少一人

作者:王荔蕻

 

秋,就这样来了。带着预料中的寒气,带着不由分说的霸气;仿佛在一夜之间去除了盛暑虚幻的温度,冷冷地望着不知所措的我和你。

   昨天还在鸣叫的蝉,歇了;昨天还是娇绿喧闹的叶子,今天换了温顺的谦恭,小心呵护着慢慢失去光泽的颜色,听天由命地等着叶落归根的一刻。

 

  我在日内瓦。倘佯在传说中的树林中,呼吸着充满负氧离子的空气,漫步;没有明警与暗特的窥视,“河蟹”在这里恢复成了和谐。看着街上或悠闲、或匆忙的表情安详的行人,感受着异国风情的松弛,我,又想起了你。

   游精佑,你还在福建省第二看守所(注:应为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吗?铁窗仍旧坚固,狱卒依然铁面?秋风可曾穿过铁窗,拂过你的面颊?或者你和福建仍然在暑热中煎熬?

 

   那天旁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12次会议,突然有了当一回“访民”的冲动!——是啊,我在这里,你在狱里,你是一个好人,你不应该呆在那里!

   游精佑,你除了太过善良,又有什么罪过呢?上天知道!

 

   今天参观了瑞士国家监狱,我又想起了你。再干净、再文明的监狱也是剥夺人的自由的地方;全世界的监狱都应该是监禁刑事囚犯的,可是,福建的监狱监禁了你!游精佑,你为了你的善良,为了忧愤他人的苦难,付出了太大的代价!因为爱,你成了一个良心犯!

    游精佑,听屠夫说,你为了邓玉娇捐了1000元?

 

    你给我发短信说,如果要去巴东,你来出路费。

    你告诉老虎庙,说如果小张看病钱不够,就给你电话。

 

    游精佑,你是谁?你有多少钱可以不停地捐助他人?

    曾经像听童话似的听老虎庙说起,在福建有一个人,每个月都从不多的工资里拿出一部份,存起来,以备有悲惨之人来求助!我真的不敢相信,现在还有这么纯粹的人?!

 

    我真的不敢相信,在今天我们特色的国度,肮脏被描绘成圣洁,贪腐被吹嘘为英雄,道德已经沦丧到没有底线!而竟有人坚守着被斥为傻的良善?

    是寒冬里小女孩的火柴吗?那么珍稀,那么脆弱。

 

游精佑,真希望你不在那里!真希望你是在这里,在日内瓦。这里空气很好,这里的林荫路令人充满了遐想;游精佑,你不过是一个桥梁高级工程师,你不是上帝!请不要那么好吧,请不要让我们太过惭愧!

    不知道你的妻子是个什么样的女人,要有什么样的胸怀和智慧才能理解你并且风雨同行这多年啊。虽然没有见过,我仍然对她怀着深深的敬意!

 

    我曾想在联合国前举牌游行!我想在牌子上写上“地球村村民——好人游精佑——因言获罪!”我希望有人看到!我希望更多的人知道你、爱你!

    同行的朋友说,不要给大家带来麻烦吧。是啊,激愤之后冷静下来想,可能访民们在国务院、新华门前的感觉就和我现在一样的吧。

 

    在联合国会议大厅里和中国的官方代表说话的时候,我多想对他说,我爱我的祖国!我也爱你们!可是,也请你们看看我们苦难的祖国、我们祖国苦难的人民吧!

   这是鸡蛋与冰冷大理石的交流吗?……

 

  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是,在国内又有多少人知道它呢?条约第十九条说,“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而游精佑仅仅因为说话,先是被“泄露国家机密”、太离谱!接下来又被“诬蔑诽谤罪”!拘留之后,被正式逮捕了!

    游精佑,面对你的不幸,我什么也没有做!我能做什么?!

 

    我既没有“上访”,也没有去游行。我写下了这些文字,我不知道这能起什么作用?你在那里,我在这里,我真是感到羞愧不已!

    在看书,却经常走神,神思游荡,一不留神,魂魄就去了福建。

 

    游精佑,你还好吗?

    九九重阳节就要到了,想起那句著名的:

 

“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想念你!我的兄弟!

 

 

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面临司法审判(2009-10-15 20:53:56)

记者无权进入看守所采访“诬告陷害”官员的网民(2009-09-04 10:36:19)

为何批准记者到看守所采访涉嫌“诬告陷害”的网民?(2009-09-03 14:03:03)

严晓玲案: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了谁?

为“诬告陷害”官员的网民申请保外就医(2009-08-31 15:43:33)

律师建议无罪开释福建网民(2009-08-24 14:30:36)

游精佑被逮捕,罪名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2009-08-02 16:43:44)

“严晓玲案”发帖网友被捕 被控“诬告陷害”罪(2009-08-03 06:42:24)

“诽谤”变“诬告陷害”,谁替法律来说话?(2009-08-05 10:59:26)

网友传女子遭轮奸致死被拘续:律师要求撤案(2009-07-30 06:03:42)

段磊诽谤案撤案公检法道歉,福建公安机关也应从中反思(2009-07-25 07:43:06)

对诽谤罪规定进行修改,防止滥用公权控民诽谤(2009-08-02 11:11:40)

严晓玲之死引发的“诬告陷害”案,不涉密了(2009-08-03 15:36:34)

网友寄明信片 呼唤严晓玲案被拘者回家吃饭(2009-07-28 05: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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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严晓玲之死引发的诽谤案?(2009-07-20 09:23:34)

将诽谤案列为涉密案侦办,阻止律师会见手段太高明(2009-07-18 16:11:26)

允许家属聘律师,不让律师去会见(2009-07-16 07:42:26)

公安太强势,律师很无奈(2009-07-16 11:55:56)

申请会见被抓福建网民,诽谤案竟当作涉密案侦办(2009-07-10 16:11:51)

在严晓玲案中,桥梁专家诽谤了谁?(2009-07-06 21:25:03)

维权者悲惨命运,见证法治的艰难(2009-07-02 21:58:59)

福建严晓玲案波澜再起 警方称记者无权知案情(2009-07-17 08:06:39)

老妇上访申诉八年后,法院报了“敲诈勒索”案

刘晓原 律师 09月 12th, 2009

2009年7月11日,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年已67岁的潘月美予以刑事拘留。事过半个月后,即在2009年7月25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滕州市公安局以潘月美“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为由予以逮捕。所涉嫌的罪名,有如变戏法般又多了一个。

  从潘月美儿子王兵所寄的材料,我获知了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

  2001年1月28日,潘月美的女儿因婚事纠纷,遭男方纠集一帮人报复。潘月美儿子身上被砍了六刀,丈夫受惊吓致脑溢血死亡,家中财产被砸坏,还被抢走一万元。

   此后,潘月美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不出警,法院审判中存在违法之处为由,开始到市、省、中央进行上访。

   多年的上访,有关部门想到了用钱来“息访罢诉”。2006年2月15日,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与潘月美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潘月美“特困救助金”14万元,潘月美领取救助金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到各级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上访,息访罢诉。

给付“特困救助金”理由是,潘月美家庭困难,生活无着落,出于照顾与同情。

   潘月美接受“特困救助金”后,继续就腾州市人民法院审判中的问题,向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10月30日,潘月美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通知书,随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2008年8月,在奥运会期间,滕州市人民法院新任院长找到潘月美,要求她别再去上访了,表示愿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

     2009年2月27日,潘月美去了济南市询问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来省高院调阅案卷之事,被当地人员截访带回。随后,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潘月美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虽然报了案,但当时并没有抓潘月美。有好心人提醒老太太,如果再去上访肯定会抓你。

    2009年3月5日,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以潘月美“无缘无故”违约为由,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14万元“特困救助”款。

   王兵告诉我,潘月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地律师都不愿办理这起案件,家属只好到济南市聘请了律师。

   潘月美敲诈勒索和敲骗案,已定于9月16日在滕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由滕州市人民法院报案,受害对象也是滕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院还是滕州市人民法院,这太离了吧?

    潘美月一案,当地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回避。潘月美投诉举报过滕州市公安局和人民法院,如果由“受害方”办理“侵害人”的案件,还能做到理性、公平、公正吗?

   王兵说,这次只寄了几份材料过来,家中还有很多与案件相关材料。

   希望有媒体关注一下潘月美的离奇案件。

纪斯尊案再审听证,律师质疑定罪依据

刘晓原 律师 09月 4th, 2009

九月一日上午,我陪当事人在昌平区公安分局投诉时,接到了福建省林洪楠律师打来的电话。林律师在电话中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他下午去参加纪斯尊案再审立案听证会。

    纪斯尊案在二审法院判决后,仍然由我和林律师担任其再审阶段的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法院只通知林律师,我也无法赴福建参加听证会。

   纪斯尊一案,我写过很多篇博文质疑。国内媒体只有《南都周刊》报道过,但很多国外媒体一直关注此案。在七月中旬时,《德国明镜周刊》记者还来了北京、福建进行采访。

   现将林洪楠律师给法院的听证意见转载于此,再审能否立上案,只能拭目以待了。

福 建 法 炜 律师事务 所

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申诉

听证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纪斯尊亲属委托,征得纪斯尊的同意,指派林洪楠律师担任纪斯尊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案的申诉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听证意见,供贵院审核鉴别决定再审参考。

     一、涉法涉诉上访,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纪斯尊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一案的来由,是对“8.12”案(涉法涉诉上访)进行刑事侦查(榕公刑立字[2008]1068号《立案决定书》2008.9.5)。历经一个多月的内查外调,接访的漳州不立案,福州捡过来侦查后,才将涉嫌罪名明确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两审判决存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5.1施行)和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精神之嫌。

    在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强调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强调政法部门要透明应对涉法涉诉,公开公正处理好涉法上访,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交办、核查、监督、终结机制,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完善法制统一适用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之时,我们在查清纪斯尊,劝阻他人不要赴京上访,而代其上访,不存在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也不存在非法牟利之后,就应及时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无罪开释,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我们不应因为纪斯尊越级上访,恼羞成怒,更不应因多起行政诉讼,警方败诉,借题报复,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准则。

    二、为什么在二审《辩护词》中强调是与时俱进,还是官无悔判?!

    两审判决,认定纪斯尊有罪的证据是三张有瑕疵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这个表格和专用章,是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依福建省司法厅实施《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1.12.31)的意见。这一意见,依托《律师暂行条例》制作,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之后,早应及时废止,况且这个表格同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有关公民代理规定(仅有司法审查,没有规定行政审查为前置)的精神相违背。《登记证明表》和《登记专用章》根本够不上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规格。

     二审判决以《登记证明表》具有公函性质加以搪塞,是站不住脚的,它不具有界定公文所具备的十七项组成部份,其表格形式行文也与公文的行文方向不一致。这种屈从压力干预,随意主观升格,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公文的权威性。《登记专用章》岂能因为刊署 “芗城区司法局” 字样,有“特殊用途”椭圆形的业务登记章就变成了圆形的国家机关公章。

     两审判决违反“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指控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公章,仅有其在逼供下查无实据的供述。台江区芳平刻印店个体业主汪义芳的《讯问笔录》(2008.9.23刑事侦查卷P76-78)否定了私刻印章一事。纪斯尊强调他是利用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已盖有专用章的空白公民代理证明,填上内容后向法院提交的。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宁德中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中,芗城区司法局曾向寿宁县公安局出具证明《登记专用章》曾遗失。因此,本案的指控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既缺乏直接证据,也没有间接证据佐证。

    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次修订)第13条规定,把原《律师法》第14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其他公民代理人(辩护人)从事法律服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办理,如有违法、违规,可依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置。各地司法厅、局自行规定的诸如:《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等,应依法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对公民诉讼代理至今还未出台相关规范性的文件。为此,两审判决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依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暂行条例》(1980.8.24)出具的《实施意见》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专用章》,拔高、升格为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显属错误。

这次申诉,辩方提供的新证据(两审审理中,纪斯尊和辩方都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但两审法院没有收集),这与芗城区司法局出具2002-2006期间从未向纪斯尊提供过任何相关表格和专用章的证明相矛盾。

     三、以人为本、合理疏导、重在教育,切勿枉法定罪、畸重惩处。

    纪斯尊曾代理上百起案件,控方从中找出经法院审查通过、开庭审理、判决生效、执行终结的陈茂成(2006.9.27)、林秀英(2007.4.20)、叶明珠(2007.8.20)案卷中《其他公民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瑕疵,大有小题大做、志在必定其罪之嫌。

   即便纪斯尊填写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有瑕疵,也是为了替当事人办事实、办好事,并没有产生什么不良后果,充其量其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纪斯尊一案,案小事大,应慎之又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向全社会开放的。根据我国国情,职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包揽、垄断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民诉讼代理(辩护)人俗称“赤脚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拾漏补缺,是一支不可失缺的力量。

    审理本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违心操作之后,也对本案定性、定罪议论纷纷。本案还引起了众多国内、国际媒体的关注。对这起案件的审判,将检验法院司法天平的“水准”。为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该起案件制造事端,拟尽快作出再审决定,撤销两审错误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

   以上听证意见,仅供参考。

                                                   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林洪楠

                                                              2009年9月1日

 

附:“赤脚”律师纪斯尊,在申诉状中坚称自己无罪

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纪斯尊案二审辩护词(2009-03-16 08:08:19)

寻找赤脚律师纪斯尊 (《南都周刊》的报道)

广西男子被误当杀人犯 遭羁押6年终获释

刘晓原 律师 05月 3rd, 2009

 (点评:看了卓发坤被当作杀人犯而错判的报道后,又使我想起了李志平死刑冤案。这两起冤案的引发相同,两人的遭遇基本一样,同是被判了两次死刑,同是在被羁押六年多才恢复自由。所不同的是,卓发坤的死刑冤案终于得到了平反,而李志平死刑冤案,除撤销了长达十六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外,司法机关至今没有从法律上给他予以昭雪。)

  4月24日,广西来宾市小平阳镇39岁的农民卓发坤卸下镣铐,走出来宾市看守所。此前,他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处死刑,并被羁押了2339天。经过几年的上诉,他终于被无罪释放。

   村妇家中被害

   卓发坤家住来宾市小平阳镇刘平村。2002年11月15日晚,村里67岁的农妇卢某在家里遇害并被焚烧尸体。

   卢某的丈夫早年过世,子女也已成家,平时独自住在老屋。2002年11月16日上午,家人发现卢某被烧死在家里,尸体旁边有一根沾有血迹的木棍和一个装过煤油的玻璃瓶子,床上的木枕头也有血迹。家属以为卢某是因为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的,所以没有报案。

   卓发坤与卢某的丈夫是同族堂兄弟。卢某的亲人通知同族兄弟来帮忙办后事,卓发坤的两个哥哥去了,卓发坤则因有事没有参加。

   在装棺时,家属发现死者头部有伤痕,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尸检鉴定,卢某是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

   家属查案擒凶

   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任何线索时,死者家属自己着手寻找凶手。他们经过一番分析后,很快就把卓发坤列为“重点嫌疑人”。1997年,卓发坤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死者家属认为,卓欲到卢某的住处偷东西,被发现后,杀人灭口。

   卓发坤于2002年11月17日早上,和同村几个年轻人到柳州打工去了。家属们更加坚信“卓发坤是真正凶手,事发后畏罪潜逃”。2002年11月25日,他们在柳州一个工地找到卓发坤,将卓绑了起来,交给派出所。2002年11月27日,卓发坤被刑事拘留。

   两度被判死刑

    来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卓发坤到卢某家欲盗窃时,被卢某发现,卓发坤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他先用一块方形木墩猛击卢某头部两次,致卢某倒地,因怕卢某未死,他又用煤油淋在卢某身上,将卢某焚烧后逃离现场。2003年7月,来宾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

卓发坤提出上诉。2004年8月,广西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来宾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

   案件峰回路转

   卓发坤继续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泽平为卓发坤提供法律援助。

李泽平到看守所会见卓发坤,卓发坤大喊冤枉:“我根本没有杀人。”他说,当初自己违心地承认是自己杀人,而当民警问如何杀的、凶器在哪儿时,他又说不上来。卢某死后,他听村里人议论过,他就根据道听途说乱编。

   李泽平调查后发现,除了被告人卓发坤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能直接证明卓发坤有杀人的事实。检方提供的证人,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

   证人卓某证实:事发当晚他和卓发坤一起到卓发坤的姐夫家喝酒,直到晚上11时左右卓发坤才送他回家。在卓发坤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6次自认口供中,都是招供在晚10时多“作案”,而公诉人指控的作案时间是晚上11时许,这说明卓发坤的口供中有许多细节自相矛盾。

   终审被判无罪

    2006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卓发坤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之一,是公安机关在工地里找到了卓发坤一件带血迹的花衬衣。花衬衣上沾有B型血,受害人卢某是B型血。但是,卓发坤本人也是B型血,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卓发坤的花衬衣上所沾血迹就是卢某的血迹。

  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来宾市中级法院对卓发坤的原判,判决卓发坤无罪。据《南国早报》报道

附博文专题:河北李志平死刑冤案专题(52)

死刑案件七年未决,该向谁问责?

刘晓原 律师 07月 5th, 2008

6月30日下午,应著名公民记者老虎庙之邀见了两个上访者。一个是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主犯”吴昌龙的姐姐吴女士,另一个是上访十九年的“上访乞丐”魏女士。她俩各给了我一本印刷成册的上访材料,每本厚达二百多页。

 “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在2001年6月24日,至今整整七年了。

  对这起案件,国内外有不少媒体作过报道,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我不想在此多谈案情,只想说审判程序上的问题。

 2002年7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陈科云、吴昌龙爆炸一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第一次庭审后,由于证据漏洞太多难以下判,而被告人家属到处喊冤并进行控告,省里有关领导不得不作了批示,从此案件就被搁置起来了。

   案件一拖就是两年,至到2004年11月29日才重新开庭审理。第二天,即2004年1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搁置两年才作一审判决,法院审判严重超审限。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竟“视而不见”。

  陈科云、吴昌龙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2月上旬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又整整审了一年,才在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福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竟然审了两年,如此“认真”办案,还是极为少见的。想不到的是,不仅一审法院不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就连二审法院也是如此。

  案件发回重审后,福州市中级法院在2006年4月5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期间,检察院要求补充侦察,为此两次延期。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两个月。再以案件属疑难复杂的理由,又延长一个月。一直拖到2006年10月10日才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缓。两人对第二次死缓判决仍然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后,案件再也没有了下文。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依照这条规定,福州市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科云、吴昌龙爆炸案中,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

  案件之所以一拖再拖,迟迟难下判决,并不是因为案件复杂,而是因为此案疑点太多。由于证据上有很多漏洞,一审时法院据“刀下留人”判了他们一个死缓,审判机关早已忘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据吴昌龙的姐姐说,这起爆炸案根本不是陈科云和吴昌龙作案,他俩被公安机关冤枉了。当年,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对吴昌龙实施严刑拷打,至今他身上还伤痕累累。

  “福清纪委爆炸”案,曾引起国内媒体关注。《中国青年报》、《了望东方周刊》、《海峡都市报》、《福建日报内参》、香港《亚洲周刊》都作过报道。可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有如“死猪”一般,不怕开水“烫”。

  有媒体报道称,这个案件如果被推翻,将有很多人要受到追究。从吴昌龙姐姐提供的材料中得知,办理案件的某警官为此还荣立了二等功。

  为了弟弟洗涮不白之冤,多年来吴女士一直坚持上访,曾经拦过省委领导的小车,还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过。

  吴女士问我,案件第二次上诉后,至今已一年零八个月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拖着不开庭,那该怎么办?

  我说,你去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她说,不知去过多少次了,接待人员每次都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事后监督,而案件却还在审理中。

  我又告诉她,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反映吧,它们有权监督法院的。她回答,也去过了,没有任何作用。

   是的,上访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效果,但是老百姓除了上访这条路,还有什么路可走呢?

   在古代,那些封建官员们,只要有百姓到衙门“击鼓鸣冤”,自己都得亲自出来查冤情。现在时代不同了,人民当家作主了,官员成了公仆。而主人要见公仆,却是那么艰难,拦了公仆们的小车,仆人还敢拘留主人,这世道到底怎么啦?

   这起死刑案件长达七年未决,创造了司法史上的“奇迹”。案件上诉后,拖了一年零八个月不开庭,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高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为,负有监督之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却“视而不见”,司法公平和正义到底要靠谁来维护呢?

 (附:“上访乞丐”魏女士的人生更加艰难曲折,因土地之争她被人打伤,由于得不到公正处理,开始走上了上访路。为上访还多次被抓,几次被治安拘留。后来,司法机关以“妨碍公务罪”将她判刑2年。她说,从1991年开始来京上访,除了判刑坐牢的那两年,每次都要来北京上访。尽管上访看不到多大希望,但不上访又有什么办法能解决问题呢?)

   附:当我面对以命赴死的女人时……

      漫漫蒙冤路,何时是尽头?

被指杀人遭羁押877天 ,6年后真凶出现得赔偿

刘晓原 律师 05月 12th, 2008

 男子被指杀人遭警方羁押877天6年后真凶出现

http://www.sina.com.cn2008年05月12日06:25 城市晚报
男被指杀人方羁押877天6年后真凶出现
曲立宝奔走在讨要赔偿款的路上 ■吴然/摄

   近日,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的一个出租屋里,记者见到了57岁的曲立宝,头发花白的他在简陋的房间里正在一个本子上写日记。他写道:“2000年2月18日,公安局说我杀人把我拘留了,我被羁押了877天后取保候审。2006年4月25日,真的杀人凶手被抓获,可我还是高兴不起来,我被错抓后工作没了,谁该给我这些年的工资,我一直在找,但没有结果。”记者徐岩/报道

  朋友拿走烟后被杀

  尽管自己被错抓的事情过去8年了,但对于曲立宝来说,这是他一生中最痛苦、最难忘的记忆。曲立宝告诉记者,2000年1月13日晚7时许,他的朋友姜庭明来到他家,两人闲聊了很久,晚10时许,姜庭明下楼到附近小卖店买烟,小卖店关门了。曲立宝就从家里拿出一盒5元的烟,姜庭明抽了几支后,把烟拿走了。

  两三天后,正在单位上班的曲立宝接到另一个朋友的电话说,姜庭明在家被人杀死了。

  羁押后承认杀人

  2000年1月20日前后,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民警找到曲立宝,讯问他案发的几天都干什么去了,事实上,案发那几天曲立宝都在单位上班。一个月后,曲立宝的人生发生了改变。

  据曲立宝介绍,2000年2月18日,警车来到他家,办案民警将他带走,曲立宝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警方还对曲立宝使用了测谎仪,说一个月后给结果,但曲立宝始终不知道测谎仪测出的结论是什么。

  曲立宝至今也不知道警方是根据什么怀疑自己就是杀人凶手,他说,“有可能是我给姜庭明的那盒烟,那上面肯定有我的指纹。”

  曲立宝被羁押后,他只好根据朋友此前的描述,编造杀人过程向警方供述姜庭明是自己杀的。曲立宝回忆说,“我记得我当时说,姜欠我3.8万不还,我去他家,用砖头砸他家的铁门,姜问是谁,我说是我,姜就开门了。我进屋跟他聊了一会,临走时,姜送我,他在前面,在走廊楼梯口,我用锤子打他的脑袋。”曲立宝介绍,民警还问过他,他用锤子打了几下,他觉得一下不一定能打死,就说打了两三下。民警还让他画姜家屋内家具的位置摆放。从没去过姜家的他只好编,自己画的都是错误的。在曲立宝招供后,民警还跟他说,砸门的砖头都找到了。

  6年后真凶出现

  有关材料记载:2000年2月18日,曲立宝涉嫌故意杀人被长春市绿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0年4月12日经绿园区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曲立宝执行逮捕。2000年4月15日转长春市公安局刑警七大队审查起诉。2002年7月11日,七大队因检察院认为曲立宝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充分,羁押严重超期,对曲立宝办理取保候审。2003年7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

  曲立宝被羁押877天后被取保候审了,对他来说,这877天他度日如年,其中的滋味可想而知,但他坚信真的假不了,黑的白不了,总有一天事情会真相大白的。等待这一天的到来,曲立宝用了6年的时间,2006年4月25日,杀害姜庭明的真凶郑小腊被抓获。2006年7月24日,警方对曲立宝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06年9月26日,郑小腊杀害姜庭明案件开庭审理。据介绍,郑小腊是一名装修工,案发当年他给姜家装修。姜家购买的是越层,在装修时姜总夹包来监工,姜知道郑小腊曾拿刀杀人没杀死的事情后,常跟郑小腊说,“你一辈子能挣多少钱?看你,捅了好几刀都捅不死,还能干点啥!”姜的言语激怒了郑小腊。

  2000年1月,案发头一天晚上,郑小腊撬开窗户进入姜家,撬保险柜没有撬开,上楼后发现沙发上有一个夹包,他拿走里面的1.8万元现金,此时的姜还在熟睡中,郑小腊就在卧室门口等姜。次日早,姜起床走出卧室,郑小腊用锤子打死姜后逃走。

全家陷入困境

  这些年来,被错当杀人凶手的曲立宝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时间不仅仅让曲立宝的黑发花白了,他的身心也承受着痛苦的煎熬。

  曲立宝说,“当年自己被抓,大家都说我是杀人犯,儿子原本有一个可心的工作,也不得不辞职,四处打工,儿子的对象也吹了。”说着,曲立宝哭了。几年来,曲立宝的家因为他的被抓发生了很大的变故。当年,曲立宝和妻子还有儿子都上班,家里有一套不错的住房,靠每月的工资过着平静而幸福的生活。

  2001年4月,曲立宝所在单位解除了与曲立宝的劳动合同,儿子也没了工作,一家人的日子就靠曲立宝妻子的微薄工资度日,日子越发艰难。家人为了他的清白,卖掉了房子,四处奔走,很多开销都花在了路费上。曲立宝的身体却越来越不好,还不时听到人们议论说,“他杀人了”。曲立宝一家人听到这些都抬不起头来。

  2003年,他和家人便为丢掉工作的事情奔走。2005年4月,曲立宝恢复工作。

  问题解决 儿才结婚

  曲立宝的儿子说,“我在打工期间认识了现在的对象,当时没敢跟她说父亲被抓的事。后来,她听说了,她没有离开我,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结婚。我是这样想的,等我父亲的事情办完了再结婚,可我父母多次到公安局,沟通很多回也没有解决,看来我的婚礼还要等下去。”

  提到儿子,曲立宝说,“儿子的信任给我很大鼓励,在羁押期间,我想过死,但一想到儿子,我就放弃了这种想法。我要是死了,别人会说我畏罪自杀,那我儿子不是更抬不起头来了吗?”

  6万元赔偿难接受

  曲立宝说,“我5年的工资就有39万多,这几年,我就为要工资不停地找,我觉得损失是办案机关造成的,我去找办案机关,也没有结果。”

  2006年10月30日,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作出曲立宝被限制人身权利羁押877天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曲立宝64284.10元,并在曲立宝所在单位及住所范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曲立宝提出的赔偿5年工资和退休前88个月少收入的工资损失等,绿园区检察院认为这些请求不属于检察机关赔偿范围,建议向公安机关提出。

  对此,曲立宝不服,他向长春市检察院申请复议,长春市检察院维持了绿园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并认为曲立宝提出的工资损失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对于这样的结果,曲立宝并不满意,他现在还在为讨要工资等损失奔走。

附:有多少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

男子被诬杀人坐牢3年 获得11万元国家赔偿

刘晓原 律师 04月 17th, 2008

 

被释放时林超忠表情惊恐
被释放时林超忠表情惊恐

  4月17日《南方日报》报道 (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梁婉玲张伟雄),日前,拿到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林超忠流下了激动的眼泪。3年前,本报曾连续报道:林超忠因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错误羁押1100多日、错判无期徒刑而提出赔偿要求。经历重重波折后,而今凭着这一决定书,他将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

  林超忠曾因为2003年发生的一宗抢劫杀人案,被江门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随着真凶的落网,错案得以纠正,被关押了1100多天的林超忠无罪释放。无辜而致牢狱之灾,使林超忠的家支离破碎,妻子改嫁,两女寄人篱下,全家生活没有保障。2005年9月,林超忠毅然向江门中院提出索赔95819.6元。江门中院却认为,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没有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和引、诱供,他被错误羁押及错误判决完全是由于在其侦查、审判阶段自己作了虚伪供述造成的。因此拒绝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林超忠于2006年走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其申请后,公开对案件进行了听证。经查明,赔偿委员会在2008年3月28日发出了《决定书》:虽然林超忠作有罪供述一直较为稳定,也放弃了上诉等申辩的机会,但其并非主动到公安机关作有罪供述,而是在被留置一日后才作出有罪供述;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江门中院也“无法举证其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动机”,故江门中院“仅以未对林超忠进行刑讯逼供及林超忠未上诉为由,认定其供述构成‘故意作虚伪供述’,并决定不予赔偿,理由不成立,应予纠正。”省高院要求江门中院按林超忠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以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林超忠计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据了解,林超忠将因此获得11万多元的国家赔偿。

  时至今日,林超忠无辜蒙冤受牢狱之灾,终于讨回了公道。“感谢社会各界对我这个案子的关注和同情”,林超忠流着泪说,“现在我只希望可以尽快地拿到钱,以解决生活所需。”

  2005.09.23“说谎者”林超忠错案始末

  2005.09.25遭冤狱3年多,妻子改嫁,两个女儿分别寄养林超忠: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2005.09.26林超忠与妻前缘不再今天递交诉讼书追索国家赔偿

  2005.09.27林超忠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网址:http://news.sohu.com/20080417/n256342909.shtml

2007年媒体曝光的十大冤案(二)

刘晓原 律师 12月 4th, 2007

6、 贵州天字号弑母冤案9年平反

  今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省六盘水市的杨显芬夫妇,在自家的小餐馆里迎来了两个便衣警察,警察向他们宣读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这是真的吗?”他们甚至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是真的。因为,这意味着由于一场历时9年的弑母案,自己一家6口被拘,3人被判刑的遭遇,原来竟是一个荒唐的错误。

  9年前,杨显芬奶奶的尸体在一个化粪池里被发现,而她的父母因与奶奶打过官司,被怀疑是弑母凶手,全家6口人也因此被关进看守所,父亲被判无期徒刑。此后,一条漫长的上诉之路横在了家人的眼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省、市、区三级法院来回重审,但父亲等还是逃不脱这场牢狱之灾。直到2006年4月17日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发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2007年6月28日,此案才以“该案证据不足”被撤销。

  9年来,这个家庭的成员们因为这起案件的错判,一一被改变了命运;9年来,一个目击现场的知情人,沉默7年,背负道德的压力,却终于提供线索揭开了真相;9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为了这起案件周而复始却一错再错……这些,究竟是为了什么?
  
  粪池女尸牵出弑母”惨案

  9年前一个飘雪的寒冬,贵州省六盘水市爆出一起石破天惊的弑母惨案:水城工务段退休职工杨宗发伙同妻子李明英、长女杨显芬、女婿谢华、儿子杨显强、杨显华,合谋杀害了83岁的老母亲张华秀,并抛尸化粪池。公安机关二十几个小时神速破案。

  消息一出,六盘水市沸腾了。“忤逆子,法不容……”等等言论像雪花一样四处翻飞,法律的惩处和道义的谴责,一个家庭渐渐沉沦……(详细阅读:粪池女尸牵出“弑母”惨案
  

  9年奇冤昭雪 拄拐祭母遗骨

  7月20日《都市时报》报道,昨天(7月17日)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天空中飘着霏霏细雨。

  六盘水市殡仪馆里传出了凄惨的哭声:“妈,我们来看你了,我们家的案子翻了,你的儿女们终于洗清了冤屈,如果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们,谁是真正的凶手,我们一定要把他揪出来,给你一个交代……”

  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杨宗发在家人的搀扶下,与妻子李明英、女儿杨显芬、女婿谢华一起,来到六盘水市殡仪馆,他们要把冤案昭雪的好消息,亲口告诉死去的母亲。

  据了解,这是案发至今杨宗发和李明英第一次来殡仪馆看望母亲的遗骨。杨显芬还记得,最后一次见到母亲是1997年12月28日二弟杨显强搬家时,全家人都去庆贺,杨显芬去找奶奶(当时已独自居住)回来吃饭,“我看见奶奶坐在门口的台阶上,身体没有以前在家时好了,看上去有点虚弱。奶奶一直患有轻微的哮喘病,活动一大就会剧烈咳嗽,我让奶奶去二哥家吃饭,但当时她正和一帮教友在一起聊天,只是对我说不去了。”那是杨家亲人见到张华秀老人的最后一眼,就连张华秀被火化时,作为其唯一的儿子杨宗发,也没能亲眼见到母亲最后一眼,坐牢、申诉,时间一晃,9年半就过去了。

昨天(7月17日),来到母亲的灵台前,李明英双膝一软,猛地跪了下去,“妈,我们一家人都被无罪释放了,我们的冤屈终于洗净了。你知道的,害你的人不是我们,到底是谁陷害了你,害我们一家,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吧,妈……”看着母亲的骨灰盒被抱出来,杨宗发拖着残疾的身子挣扎着要扑向前,谢华一时搀扶不动,老人没有站稳差点蹲了下去,被杨显芬及时上前一把紧紧扶住了。他被女儿女婿扶坐在一旁的花台上,不停地低着头抽泣,听着妻子伤心欲绝的哭喊,他的身子剧烈地颤动起来。

  等李明英终于平静下来后,杨宗发在谢华的搀扶下,慢慢挪到了母亲的灵位前,他突然把手中的双拐一抛,扑通一声就跪在了地上:“妈,你的儿子是清白的,你死得好惨啊!……”

  李明英说:“这么多年的牢狱生涯我们都熬过来了,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能找到真凶,如果凶手被绳之以法,我们受再多的苦,也觉得值了。”杨显芬语气坚决地说:“近10年的奔走求助,我们一家人遭遇了太多的磨难,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早日抓到凶手,一定要给奶奶一个交代!”

  三问天字号弑母冤案

  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讨回了清白。“我们马上会提起国家赔偿要求。”7月16日,杨宗发一家已经正式委托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为其代理国家赔偿相关事宜。与此同时,围绕着赔偿问题而引出的真凶、审案程序、刑讯逼供等问题成为焦点。(详细阅读:三问天字号弑母冤案) 

  受害人申请105万国家赔偿

  7月19日,据杨宗发一家特别授权的杨名跨律师初步估算,根据不同情况,将分别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提出合计187万余元的赔偿。下周一,将由律师把《国家赔偿申请书》提交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阅读:受害人申请105万国家赔偿)   

   7、妻子遭刑讯逼供谎称杀夫 两年后被裁定无罪

  5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江西铅山县的费琴在与丈夫发生口角后的第3天回家时,发现丈夫被人杀害,费琴及其哥哥随即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一审法院判其无期徒刑。然而江西省高院几番发回重审后,判其无罪。为何会如此呢?

  □陈修琪 刘德禄 发自南昌

  2007年4月26日下午,“杀人嫌犯”费志标从江西上饶县看守所被释放回到家中,他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多;当天,同样作为杀害丈夫“嫌犯”的妹妹费琴也被解除取保候审。至此,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兄妹杀人案”终以判决费琴兄妹无罪而尘埃落定。

  费琴兄妹自然感到欣慰无比,他们兄妹在走出看守所时与家人一起为一段生活的结束拍照纪念。他们为何会遭受两年的牢狱之灾呢?

  妻子承认杀害了丈夫

  据费琴介绍,丈夫徐连生是她大哥的同学,她18岁时就与其同居,父母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但她一直执著地爱他,跟着他一起去广东打工。在外打工一年后,两人又回到家乡开了一家发廊。徐连生嗜赌成性,不仅把家里的钱输得精光,还经常在外借钱赌博。家里经常有债主上门要钱,两人为此经常发生口角。

  2004年9月2日,徐连生在家中与邻居玩牌,与费琴再次发生口角,并打了她一巴掌,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9月5日下午,费琴回家时,发现丈夫已被害,她当即吓得六神无主。随后打电话告诉父母,亲人和邻居们赶到后,向铅山县公安局报案。

  经法医鉴定,徐连生是9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害的,即费琴与丈夫发生口角的当天。费琴当即就被警方列为杀人嫌犯。

  9月5日下午3时许,她被刑警带到了铅山县公安局讯问,在羁押的8天里,警察每天分四班轮番审讯她。此时,她已怀孕两个月,妊娠反应非常强烈,因不堪忍受轮番审讯,她做了“有罪供述”:承认与哥哥费志标一起杀害了丈夫徐连生。费琴兄妹遂被分别关押在上饶县看守所和铅山县看守所等待法庭的审判。

  铅山县公安局将费琴的口供和侦查资料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月13日提起公诉,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

  “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这是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几句话。当时这封信被铅山县公安局办案刑警截获,成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新证据,也成了费琴“杀夫”的“铁证”。

  2006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认定费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刑警有逼供行为

  2005年3月16日,费琴产下一男婴,因其在哺乳期,法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她一直住在娘家。

  背负“杀夫”罪名的费琴,无论在律师面前,还是在检察院重新侦查及法院的庭审中,均将以前在铅山县公安局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并再三称她的“杀夫”供述以及那封“因爱生恨”的信,都是在刑警的刑讯逼供、威胁利诱下招认的,她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申冤”报告,同时不断向有关部门寄发投诉信。

  2005年5月18日,江西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收阅费琴的投诉书后,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向省公安厅领导汇报。

  2005年6月7日下午,上饶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督察以及铅山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分别找到了当时审讯费琴的刑警了解情况。

  费琴申诉的一个关键点是: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民警“施以拳脚”的刑讯逼供下供述的。

  负责此案的铅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坚决否认了对费琴“施以拳脚”的说法,但承认对费琴上手铐和脚镣的事实。至于轮番审讯,该大队长说,既然要审讯,肯定要安排几个班次陪着她,万一她出什么事怎么办?

  其他几名具体办案的刑警后来均承认分四班轮番审讯费琴的事实。费琴的辩护律师也搜集到了铅山县公安局刑警审讯费琴的情况。

  那么,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是怎么回事?费琴说,在她被押送至看守所后,刑警多次威胁她。后来其律师来会见她时,是在刑警陪同下进行的,她不敢当面和律师讲话,就给其律师写了一封信,其中信里写过这样的一些话语:“因爱生恨……假如时光可以倒流的话,我就不会选择走这条路……”当时这样写,是觉得自己很委屈,命很苦,有冤不敢讲。可是,当她要将这封信交给律师时,办案民警将其“截获”了,这也就是后来成为检察院指控她杀死丈夫的“最新证据”。

  铅山县看守所的一位民警介绍说,当时刑警队的两个刑警来提审费琴,费琴就把在看守所写好的信给他们,刑警拿到看守所收押室,问他是否可以把信带走。他大概看了一下信的内容,是写费琴和她爱人在一起的生活经历。他认为跟她的案子关系不大,就答应刑警把信拿走了。

  终审裁定被告人无罪

  江西省高院在接到费琴上诉状后,组成合议庭阅卷,讯问费琴、费志标兄妹,认真听取了辩护人万建雄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杀人证据不足,可以不开庭审理终结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还是坚持分别判处费琴、费志标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6年8月2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认为费琴兄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判两被告人无罪。

  该案宣判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7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后,于今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在证据上有诸多疑点和矛盾:被告人费琴的口供前后不一,且与尸检报告反映的部分情况不符;被告人费琴与费志标的供述有矛盾;两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部分不吻合;检察机关当庭提交的物证单刃断头尖刀没有鉴定结果;凶器铁锤查无下落;现场提取的胸罩等物,无法对其进行汗液鉴定;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两被告人当晚杀死徐连生的事实等。

  2007年4月10日,江西省高院对此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和矛盾,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足以认定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故意杀人,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抗诉理由,省高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

  8、男子被嫁祸杀人遭羁押1072天 获赔8.9万元

  8月19日《新京报》报道,本报讯 (记者钱昊平)6年前发生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曾引起公安部长批示、公安部督办。被嫁祸的陈信滔受到了1072天的冤枉羁押,8月17日,他拿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他89683,52元。这与陈信滔申请赔偿的3815846,49元相去甚远,他和律师昨日表示将进一步向福建省高院申请赔偿。

  警匪杀人后伪造现场

  2000年10月8日,陈信滔与徐承平(已被判处死刑)合作投资福州安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旧车交易业务。陈信华找到卞礼忠出面调解与徐承平的矛盾。2001年2月20日,徐承平同原福州市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郑军、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雄等人向卞礼忠发射子弹150发,致使卞礼忠身中数十弹,随后又伪造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

  当晚,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的名义,指使林某(另案处理)等人,抢走陈信滔停放在安详车场内的26辆汽车以及过户资料,后徐将大部分车辆变卖。经估价,被抢的26辆车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案后对外宣布:这是一起“持枪敲诈、抢劫案”,而陈信滔兄弟是卞礼忠敲诈勒索的幕后指使人。陈信滔、陈信华后被错判3年有期徒刑,关押1072天。

  申请赔偿一波三折

  在此案经过8次退回侦查、9次开庭,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刑,又两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2004年3月4日,陈信滔被无罪释放。

  2004年3月25日,陈信滔兄弟就向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刑事赔偿3815846,49元。

  今年6月20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徐承平等人罪名成立,判处徐承平死刑。8月1日,福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认为晋安区检察院和法院应共同对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旧车市场损失360万也不在本案范围。

  赔偿决定书指出,陈信滔根据社会服务业平均职工工资三倍提出的115846,49元不符合赔偿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日工资为83.66元,最终决定陈信滔的国家赔偿是89683.52元。

  9、蒙冤大学生坐牢628天后被判无罪

  《法制周报》报道,获得无罪判决,吴风的代价是628天失去自由。知情人说,警方之前已作为“铁案”处理,如果翻案,检察院和公安局都“极没面子”。

   核心提示
  从7年有期徒刑到无罪判决,四川大学生吴风(化名)的代价是628天失去自由;从二审维持原判到再审宣告无罪,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自我纠错,为“疑罪从无”制度作了最好的注脚。
   法制周报记者 文 峰 文/图
2007年7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决定,给予此前因被错判有罪而错误关押628天的大学生吴风(化名)国家赔偿52538元。
此前的2006年8月29日,成都中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改判曾因被控故意伤害罪的吴风无罪。那次宣判后,吴风被当庭释放。
从同学间的争执引发死亡事端,到一、二审,到再审,再到获国家赔偿,对于吴风来说,那是将近3年的难熬人生;对于中国的法治来说,却是一个鲜活的司法案例。

升级的校园风波
2004年12月8日晚上,为庆祝同学找到了工作,四川某高校学生吴风与李强(化名)等30多名同学到校外一家餐馆聚会。心情愉快的吴风与李强都喝了点酒。
晚上9时许,吴风与小余、小彭等同学一起回学生公寓,在乘电梯过程中,吴风与李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出电梯后,双方在楼道里继续争吵,小余和小彭见状,分别将两人拉开。此后,吴风挣脱开小余,一拳挥向李强,却将挡在前面的小彭的眼镜打落在地。
就在此时,李强突然发愣并倒地昏迷,在被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不治身亡。
法医鉴定认为,李强死于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心肌炎,吴李之间的纠纷是死亡诱发因素。
尽管吴风坚称自己没有打到李强,事发第二天,吴风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30天后被逮捕。
不欢而散的“交易”
面对看守所内的高墙、铁门和持枪守卫的武警战士,自认为对李强的死没有责任的吴风每天头脑一片空白,他感到压抑和无奈,却又不能向家人倾诉。
刚开始,吴风还幻想着:“反正我没有打人,过不了多久就可以放出去。”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开始变得绝望,甚至徘徊在崩溃的边缘。
吴风告诉记者,在侦查过程中,曾经有某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其“认罪”,那样可以轻判,他不仅拒绝了这个提议,甚至怒骂了对方,双方不欢而散。
2005年5月31日,吴风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成都成华区法院开庭。看到旁听席上坐满了老师和同学,吴风只好低着头迅速走过。
“我怕看到同学的脸而控制不住情绪。”吴风回忆当时进法庭的尴尬情形说,与同学们相望一眼后,他径直走向了被告席,其后两米处是旁听席,中间的过道对小吴意味着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警方向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上写着:“犯罪嫌疑人吴风与同学发生纠纷后,挥拳击中其面部,致使其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炎及心肌炎死亡。”据此,成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也写道:吴风用拳头击中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地昏迷。
有罪还是无罪?
审判过程中,证人黄华(化名)的证言对吴风的罪与无罪起着关键作用。
事发时,除当事人双方和小余、小彭两位同学外,还有一名远远的路过者黄华。虽然离争执双方最近的小余和小彭都声称“未见到吴风打到李强”,但远在20米开外并站在李强背后的黄华声称“见到吴风打到了”李强,不过,他先是说“打到了李强脸部”,后又说是“打到了头部”。
对于这种前后不一的证词,吴风一开始还认为,“我想证人前后矛盾,又没其他直接证据,法院应该不会认定我有罪的。”
期间,吴风的母亲专程从北京赶到成都,她在查阅了所有的证人证言后也发现,由于灯光昏暗,现场的证人都声称没看清楚争斗过程,而远在20米外的黄华不仅称自己看到了打人过程,还听到了打斗的巨大声响。吴母即请律师调查取证,但事后看来,律师的意见在一、二审阶段并没有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注意。
2005年8月8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目击证人黄华等人的证词,当时吴风那一拳打在了李强的头部,诱发李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风有期徒刑7年。
不服判决的吴风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三个月之后的11月11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吴风被送到监狱服刑。
“那时候什么都不想了,真有死的念头。”吴风对《法制周报》记者回忆说,当时自己内心彻底绝望了,但一想到满头银发的父母还在外面为其奔走着,如果自己放弃的话就太对不起父母。于是,他咬紧牙关等待命运的转机。
柳暗花明
吴风一直声称自己并没有打到李强,他开始申诉。
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吴风父母认识了另一位法律学识渊博、责任感强的律师,并委托他担任吴风申诉的代理律师。
吴风的父母告诉记者,最初,律师与成都警方“沟通得并不顺畅”,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得比较艰难。
“当时压力确实比较大,各方面的力量都在左右此案件。”一名知情人介绍说,当时,警方已经把此案件作为“铁案”处理,如果翻案,当地检察院和公安局都会“极没面子”。
这种压力甚至从律师的谨慎态度也可见一斑。就在案件最终改判无罪后,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时,吴风的律师依然表示“压力很大”,不愿接受采访。
在吴的家人和律师的多方奔走下,2006年3月,一份有关此案的新的法医鉴定让吴风的命运出现了奇迹。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补充鉴定书》明确写道:
对死者李强尸检时,未发现头面部存在损伤。若案情调查李强面部曾受拳击,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死者死亡之前饮酒会诱发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根据尸解发现,李强死亡主要原因为自身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
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成都中院决定对此案再审。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认定,案发时,目击证人站在李强背后20多米远处,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能否真正看清当时的情况值得怀疑。
法院认为,既然证人证言存在疑问,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这一证言,因此,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经过充分研究后,成都中院根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改判吴风无罪。
疑罪从无
对于这一再审判决,吴风的父母持高度赞扬态度。吴母说:“成都市中院这是依法办事,他们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吴母所说的“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它的基本意思是,对于一个被指控有罪的被告人,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链存在疑问,不足以明确证实被指控者有罪,司法机关就应当秉着“存疑判无罪”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是相对于过去的“有罪推定”或“疑罪从有”的观点而言的。在过去,为了强调打击犯罪,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一个被告人有罪,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无罪,否则就会被判刑。
专家介绍说,“疑罪从无”原则的确可能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而放纵某些犯罪人,但这样的制度却能保护最大多数人免受无辜的处罚,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体现。
不过在中国,司法机关要真正做到“疑罪从无”还有很大困难。其中不仅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受害人的反对,还有司法制度的不良因素作用。
吴风的案子,一开始就被当地公安机关当作“铁案”来办,这就意味着如果最后判无罪,就是承认公安办错了。这种判决可能会受到来自办案机关的反对或压力。
事实上,无罪判决作出后,《法制周报》记者曾分别与本案的承办机关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成华区公安分局联系,对方不是声称相关领导外出办事,就是声称不知道内情,记者感觉到,他们均对此案讳莫如深。
所幸的是,这份无罪判决在死者家属方面的反应比较理性。再审判决后,记者联系到死者李强的一位亲属,对方表示,他们“相信法律是客观公正的,决不会偏袒任何人”,如果当时吴风确实没有打到李强,他们也能原谅吴风的一时鲁莽。
更有专家指出,成都中级法院此次判决和国家赔偿,体现了司法机关越来越成熟、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态度。“是错就是错,承认错误、纠正错误,不仅不是没面子的事情,反而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表现。”

   10、辽宁开发商举报原市委书记遭逮捕被判无罪

  《法制日报》沈阳7月15日电 记者霍仕明记者今日获悉,在举报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之后,而被通缉、逮捕、关押、审判的女开发商于瑾被判决无罪。这一无罪一审判决是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1日作出的。

  从2004年起,于瑾就开始举报周银校腐败案件。在2004年8月6日她和上海一开发商贺云波联名的一封举报信中写道: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视招商为儿戏,公然与一无业女子沆瀣一气,诈骗巨额钱财。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辽宁省的投资环境。鉴于此人的领导级别甚高,我们特向省纪检机关实名举报……于瑾的举报,引起了辽宁省纪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视。2005年8月,辽宁省纪委和辽宁省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周银校一案进行调查。2005年11月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银校实施逮捕。2006年8月4日,辽宁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间,与周银校案相关的一些人员也被依法处理。

  在于瑾举报周银校期间的2005年5月8日,于瑾被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网上通缉了。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案件类别”一栏上写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黑。还在“在逃类型”一栏写道:刑拘在逃。这一通缉内容,让从没有涉黑,从没有被刑拘过的于瑾大惑不解,感觉事态严重。2005年10月6日,于瑾被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了。

  2006年1月6日,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向顺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瑾不服提出上诉,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于2006年9月11日向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10月20日,望花区法院组成了由审判长赵刚、审判员张焕格、于洪恩参加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2007年6月21日,望花区法院作出了于瑾无罪的判决。

  望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瑾在担任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与张绍骞等13户动迁户因回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地区内安置动迁户,逾期不安置予以经济补偿,但于瑾拒不履行判决。顺城区法院将于瑾的财产房产一套及轿车两台依法查封冻结。2002年10月28日,顺城区法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将被告人于瑾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被告人于瑾于2003年3月将其辽AR3068轿车转卖给他人,于同年12月将其辽AR2785轿车转卖给他人。

  望花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转让的辽AR3068、辽AR2785轿车的查封期间为2001年11月29日至2002年10月29日。而追加于瑾为被执行人的时间为2002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未向本院提供于瑾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继续查封车辆的手续,表明该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限制。且顺城区法院查封了于瑾个人的房产,尚未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于瑾辩称转让车辆时不知道被查封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采纳。

  在于瑾被捕的同时,与她一起生活的12岁儿子被顺城区法院执行撵出家门。在于瑾长达17个月的被羁押期间里,孩子无家可归,到处流浪。2006年7月3日,顺城区法院将于瑾及其儿子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及住房全部拍卖。于瑾被抓时,还导致于瑾借用的案外人朱某名下的一台

奥迪高档轿车被扣押至今。

  于瑾担任董事长的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注册资金出资到位,对公司的债务就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顺城法院却将公司股东于瑾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于瑾的私人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予以调查和纠正,但却没有阻止住。

  (汇编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2007年媒体曝光的十大冤案(一)

刘晓原 律师 12月 4th, 2007

    今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回首即将过去的2007年,我们象往年一样,从媒体中见证了太多的冤案。冤比窦娥,深似大海。这些小人物的命运,由于真凶落网,或者多年申诉,才得到了平反和昭雪,才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他们的苦难人生,见证了中国法制艰难进步。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他们忘记。

   为了警示后人,我将媒体报道的且已得到确认的冤案,选择十个汇编在一起。

   1、 杀人焚尸案疑犯被拘五年后翻供被无罪释放

4月6日《河北青年报》报道(记者苗苗通讯员青徐谢益),近日,轰动一时的河北省卢龙县潘庄镇马某“故意杀人”一案有了结论,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的马某被宣布无罪并当庭释放。

  -案件回放

  乡村突发杀人焚尸案

  2002年6月24日晚,秦皇岛市卢龙县潘庄镇某村民家突发大火,闻讯赶来的村民在救火时发现东屋地面上有一具烧焦的女尸,便急忙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该案系杀人焚尸案。虽然被害人尸体面目全非,但经男主人辨认发现死者系其妻滕某。

  卢龙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确定该村村民马某为犯罪嫌疑人,先后三次传讯马某,但马某均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当年10月20日,马某被警方拘留后,供述了自己杀害滕某的犯罪经过。但在随后的两次提审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均予翻供,辩称滕某之死并非自己所为,自己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系受外界压力所致。

  -案件焦点

  现场脚印成杀人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从现场炕席上提取的平面鞋印、立体鞋印,以及马某脚穿多双鞋行走形成的立体鞋印和平面鞋印,认为位置、形状、相互搭配关系一致,因而得出结论:滕某被杀焚尸案现场提取的鞋印是马某所留。但参加该鉴定的3名鉴定人均无亲笔签名。后经侦查机关补正,有两名助理研究员补了签名,而主检研究员仍未签名。

  马某的辩护人以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当庭提出重新鉴定足迹的申请。后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维持了上次物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马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该函件没有遵从有关程序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新进展

  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部首次出具的物证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具有明显瑕疵。第二次出具的函件也不是规范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等,只能证实滕家曾经起火、滕某被焚尸的事实。证人证言也只证实了马某对滕某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具有作案嫌疑。

  此外,滕某尸体被烧焦,面目全非,确认是滕某的只有其丈夫,没有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支持。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注:2005年秦皇岛中院重审两次,并对马某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日前,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了秦皇岛中院的无罪判决。)

     2、男子两次被判死刑 坐冤狱555天获赔4万

  4月16日《春城晚报》报道,前不久,两次被判处死刑的尹用国拿到了4万元国家赔偿金。他两次被判死刑,两次上诉,把官司打到了昆明,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他无罪。

  3年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母子二人,而且是残疾人,家境贫寒,凶手为何要对母子二人下毒手呢?凶手究竟图个啥?警方经调查锁定了同村村民尹用国。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尹用国死刑,尹用国均不服判,提起上诉,最终,省高院终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至此,尹用国坐了冤狱555天。

  噩梦开始

  村民被害尹用国被捕

  尹用国是梁河县芒东村村民,今年58岁。11年前,他因强奸同村村民雷女士,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务农。8年后,雷女士母子被杀,他再次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2日,雷女士母子被人杀害,母子都是残疾人,雷女士是个哑巴,儿子患有小儿麻痹。母子被人残忍地杀死在田间地头,家属悲痛欲绝,请求警方尽快捉拿凶手。

  雷女士家境贫困,无财可图,又是残疾人,平常老实本分,没有和村里人结仇。谁会下如此毒手呢?这让警方十分不解。这时,死者家属和村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8年前,雷女士曾遭尹用国强奸,为此,尹用国还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尹用国对雷女士耿耿于怀。还有村民“举报”:案发当天,看到过尹用国路过案发地点,手里好像还拿着锄头。

  有了村民的线索,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同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波三折

  尹用国两次被判死刑

  2004年12月24日,德宏中院审理认为:1996年8月29日,尹用国因强奸雷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尹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遭到雷女士的儿子责骂,就产生了杀死雷家母子二人的想法。

  2004年4月清明节前一天,尹用国到芒东镇民兵营房基地附近砍柴回家途中,遇到雷女士儿子赵某,再次遭到赵某责骂。尹用国很鬼火,拿起挑柴用的木棍朝赵某头部猛打,致其死亡。同时,尹用国还看见雷女士在附近的田里干活。尹用国担心事情败露,决定杀人灭口,趁雷女士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死。公诉人列举了诸多证据证明尹用国的杀人事实。其中,除了尹用国本人的几份有罪供述外,尹用国羁押期间两个狱友的口供也证实,尹用国在牢房里曾将杀人的经过告诉过两个狱友。

  法庭开庭审理时,尹用国矢口否认杀人事实,德宏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罪推定

  三大疑点洗脱杀人罪名

  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1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尹用国依然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省高院为尹用国指定了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健奎。尹用国对熊律师说:“我根本没有杀人,怎么能判死刑?我是被冤枉的呀!”

  熊健奎告诉记者,在第一次见尹用国时,尹用国开口就说是冤枉的,并说出他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诱供”的情况下说出的。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熊健奎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省高院二审时,熊健奎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据中,始终存在着几大疑点:

  疑点一尸检报告证明两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钝器猛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尹用国的供述却是与被害人扭打、用拳头打……没提使用过凶器。尹用国同监室两狱友的口供,很多地方相互矛盾。两狱友的口供是间接证据,不具备完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疑点二一审法院认定,尹用国杀害雷女士是因为怕其看见自己“行凶”,杀人灭口。可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两受害人相距160米,中间隔着房子,雷女士不可能看见尹用国“行凶”场景。所以,尹用国杀害雷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

  疑点三尹用国几次供述的杀人行为和过程都是相互矛盾的,其供述也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

  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尹用国具有杀人动机,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确定,对作案工具和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的供述也不能印证,且事后未查出确有作案工具,所以,不能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2005年9月6日,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尹用国重获新生。此时,尹用国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55天。

  告别死神

  终于拿到4万余赔偿金

  熊健奎说:“尹用国出狱后再次见到我,他突然跪倒在我面前,感谢我的救命之恩。”他曾经两次与死神擦肩而过,真的好悬啊!重获自由的尹用国禁不住痛哭失声。

  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让他们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555天中,所受损失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尹用国当然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4万余元。

  最近,尹用国终于拿到所有赔偿金。

   3、河北男子被诉强奸羁押期死亡 妻子七年讨回清白

 6月29日《新京报》报道,保定、石家庄、北京,韩佩英记不清在这些城市之间走了多少趟了。

    丈夫出事的时候,家里刚盖了房子,既没有存款也没有欠债,出事之后,家里背上了5万元的债务。两个儿子有两块宅基地,也忍痛卖掉了一块,卖了3900元。

    在北京,她花50元买了一本“中央机关信访通讯录”,能去的地方都去了。

    她说为省钱,夏天睡马路,冬天睡在火车站,没事的时候捡塑料瓶卖钱,最困难的时候到饭店要过剩饭吃。

    2004年7月,她到北京上访,被县公安局、信访局的人接回,刚下车就被县里拘了5天。

    “为了打官司,我已经是家不成家。”韩佩英说着就哭,大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大儿媳说家里发生的事让她害怕,带着孙子和孙女常年住在娘家,只有过年几天才能团聚。

    小儿子2005年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娶了个老婆,只呆了9天,知道家里的情况后要求离婚,一直分居到现在。

    因为丈夫之事,她出门都不愿意从街上走,怕别人指指点点。

    “我也听到谣言,说我到外面找男人去了,但那年我被县里拘留后还被新闻播了,那些人才相信我去上访了。”现在的韩佩英,不再怕自己被别人说成是疯女人。

    冤案平反赔偿难讨

    找遍家里的每个角落,也找不到一张宋保民的照片。韩佩英说宋保民很节约,认为照相是种浪费,很少照相,有几张和别人的合影,在他死后,也因看到了伤心,见一张撕一张。

    没有照片,宋保民在韩佩英心目中的形象却是清晰的。

    “想起他的样子我就觉得一定要走到底。”保定中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后,韩佩英进行了申诉。

    保定中院在2004年11月3日驳回了她的申诉:“宋保民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依法应当终止审理,且根据此案现有的材料和证据尚不能认定被告人宋保民无罪,故本院作出的终止审理的裁定并无不当”。

    “不能认定无罪,那法院就应该拿出他有罪的证据来。”韩佩英再次申诉,2005年4月28日再次被保定中院驳回。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河北省高院的介入。

    2006年1月5日,河北省高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认为申诉人韩佩英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条件,指定保定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今年5月21日,保定中院审理查明,“综合全案证据,不能确定本案确系宋保民所为,认定原审被告人宋保民犯强奸罪证据不足。”

    最终,保定中院撤销了该院“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和唐县的刑事判决,判决宋保民无罪。

    5月30日,韩佩英收到了判决书,“没有特别激动,为这个结果已经跑疲了,眼泪也快哭干了。”

    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检察机关批捕和法院判决的错案,公安机关没有赔偿责任。

    6月7日、8日,韩佩英分别向唐县法院和唐县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他们共同进行国家赔偿610718元。

    按规定,司法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5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直到6月26日,韩佩英还没有收到决定。

    唐县法院副院长孙木栾说,这样的赔偿以前没有遇到过,准备到保定中院请示之后再决定。

    唐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王洪恩说,宋保民的死亡时间是2002年,现在韩佩英是按照2006年的工资标准要求赔偿,到底按哪个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出现的这个错案,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副主任史峰说,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情况,如果是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私心杂念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他说,唐县检察院已经考虑对责任进行追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4、青年被冤强奸坐狱8年获10万元国家赔偿

  6月29日《燕赵都市报》(记者陈国营)报道,6月26日,本报曾连续报道的曲周县青年民办教师冤案有了新的进展:徐计彬获得10万元的国家赔偿。

  徐计彬是曲周县人,1983年高中毕业后,在本县一所小学任民办教师。1990年,徐计彬居住的村庄发生一起强奸案,罪犯在现场被褥上留下精斑。根据受害人及其女儿指认,徐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法医对徐计彬进行抽血化验,认定现场所留精斑和徐的血型同为“B”型。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入室强奸罪将徐计彬逮捕。1991年,曲周县法院判处徐计彬有期徒刑8年。入狱后,他被县教育部门除名。事隔15年后,徐计彬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血型化验,得知自己的血型为“O”型。2006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2006年8月徐计彬提出14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据悉,在法院受理徐计彬的国家赔偿期间,法官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对国家赔偿的解释,认为在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该得到赔偿,而当时徐计彬被羁押以后哭泣致病,不得不保外就医。徐计彬被宣告无罪后,有关部门为其落实了教师身份。

  今年6月26日,徐计彬在代理律师何延兵的陪同下来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签署了调解笔录,并写下撤回赔偿的申请,保证不再就赔偿问题找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主张。签署过程中徐计彬悲痛地哭了起来。徐计彬和他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申请100万元的精神赔偿只是代表一种心情,而当时他们就明知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赔偿。

  徐虽然对该补偿心里难以平衡,但也考虑到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国情,最后同意了这一结果。

  徐计彬表示,将对当时的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但是考虑到当时的许多人员已经退休甚至去世,他也感到为难和尴尬。

  6月27日上午,徐计彬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广为院长送去了一面写有“司法为民,和谐楷模”8个字的锦旗,对法院为他恢复工作和申请国家赔偿中进行的努力表示感谢。

    5、 男子被羁押9年后无罪释放获得35万赔偿

   7月2日《海峡都市报》报道,一个呼机号码,让三明将乐县漠源乡农民叶求生成了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9年4个月零10天后,他拿着《案犯出所释放证明书》,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详见本报4月26日报道)。

  2007年6月20日,叶求生与石狮市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达成赔偿协议,他获得了35万元的赔(补)偿款。

  一纸赔偿协议

  1994年3月13日,石狮市鸳鸯池公园外西侧路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经侦查,叶求生因涉嫌抢劫于1995年12月15日被逮捕,后因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2003年7月25日,石狮市公安局对叶求生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04年1月19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鉴于叶求生被羁押时间较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明确告知乙方(叶求生),可通过法律诉讼渠道申请国家赔偿,也可通过协商解决,息诉息访。乙方自愿选择通过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联系泉州市、石狮市两级政法部门共同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赔(补)偿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款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自愿接受协议赔(补)偿,并息诉息访,不再就本案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及提起诉讼……

  今年6月20日,在三明市将乐县政法委的办公室内,叶求生在上述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作为协议的另一方,石狮市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的代表也在《协议书》上盖下了公章。随后,相关人员将35万现金交到了叶求生的手中。

  现在不想别的 只求将来过好

  在叶求生所住的将乐县漠源乡,年人均收入一万多元。35万元,对当地农民来说,是一笔天文数字,因此叶求生获得赔偿的消息,很快在这7000多人的小乡村里传开了,而他也成了村民眼中的名人。

  如今,村民们谈起他时总说:“人开朗了,笑容多了,连走路都比以前轻快。”

  采访刚一开始,叶求生就习惯性地点上了一支烟,烟的牌子由初次见面时的“友谊”换成了“红七匹狼”。与此前不同的是,如今他想的不是如何获得赔偿,而是如何过好今后的生活。

  “被放出来后,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寻求赔偿上,在乡政府和各级政法委的帮助下,终于获得了赔偿,一件大事总算了了。”叶求生说,自己最宝贵的时光都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如今都44岁了,还没讨老婆。得到赔偿金之后,他希望先把自己身上的病治好,再把房子翻新一下,最好还能娶个媳妇,开始新的生活。

  谈及当初的那份死刑判决和这件事给他带来的伤害时,叶求生猛地吸了口烟,摇了摇头说:“我不愿再想起那段日子,再也不愿意了。”

  “失去9年的自由,换来厚厚的一摞钱,不知是悲是喜。”采访结束前,叶求生感慨地说。

  调解协议来得不易

  张乐平,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求生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赔偿过程。在叶求生获得赔偿之后,张乐平写了一份办案小结,其中,对这个案件提出了几点值得重视的问题。

  张乐平觉得叶求生释放,要归功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其中,将有罪推定改为无罪推定,从诉讼程序上使叶求生得到了解放。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理超期羁押活动,叶求生才获得新生。

  在赔偿问题上,张乐平觉得,要是没有将乐县政法委和泉州市政法委的支持,想解决叶求生这件事,还需要时日,因此,这份调解协议来之不易。对此,将乐县政法委一负责人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本报记者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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