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回首即将过去的2007年,我们象往年一样,从媒体中见证了太多的冤案。冤比窦娥,深似大海。这些小人物的命运,由于真凶落网,或者多年申诉,才得到了平反和昭雪,才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他们的苦难人生,见证了中国法制艰难进步。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他们忘记。
为了警示后人,我将媒体报道的且已得到确认的冤案,选择十个汇编在一起。
1、 杀人焚尸案疑犯被拘五年后翻供被无罪释放
4月6日《河北青年报》报道(记者苗苗通讯员青徐谢益),近日,轰动一时的河北省卢龙县潘庄镇马某“故意杀人”一案有了结论,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的马某被宣布无罪并当庭释放。
-案件回放
乡村突发杀人焚尸案
2002年6月24日晚,秦皇岛市卢龙县潘庄镇某村民家突发大火,闻讯赶来的村民在救火时发现东屋地面上有一具烧焦的女尸,便急忙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该案系杀人焚尸案。虽然被害人尸体面目全非,但经男主人辨认发现死者系其妻滕某。
卢龙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确定该村村民马某为犯罪嫌疑人,先后三次传讯马某,但马某均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当年10月20日,马某被警方拘留后,供述了自己杀害滕某的犯罪经过。但在随后的两次提审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均予翻供,辩称滕某之死并非自己所为,自己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系受外界压力所致。
-案件焦点
现场脚印成杀人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从现场炕席上提取的平面鞋印、立体鞋印,以及马某脚穿多双鞋行走形成的立体鞋印和平面鞋印,认为位置、形状、相互搭配关系一致,因而得出结论:滕某被杀焚尸案现场提取的鞋印是马某所留。但参加该鉴定的3名鉴定人均无亲笔签名。后经侦查机关补正,有两名助理研究员补了签名,而主检研究员仍未签名。
马某的辩护人以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当庭提出重新鉴定足迹的申请。后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维持了上次物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马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该函件没有遵从有关程序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新进展
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部首次出具的物证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具有明显瑕疵。第二次出具的函件也不是规范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等,只能证实滕家曾经起火、滕某被焚尸的事实。证人证言也只证实了马某对滕某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具有作案嫌疑。
此外,滕某尸体被烧焦,面目全非,确认是滕某的只有其丈夫,没有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支持。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注:2005年秦皇岛中院重审两次,并对马某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日前,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了秦皇岛中院的无罪判决。)
2、男子两次被判死刑 坐冤狱555天获赔4万
4月16日《春城晚报》报道,前不久,两次被判处死刑的尹用国拿到了4万元国家赔偿金。他两次被判死刑,两次上诉,把官司打到了昆明,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他无罪。
3年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母子二人,而且是残疾人,家境贫寒,凶手为何要对母子二人下毒手呢?凶手究竟图个啥?警方经调查锁定了同村村民尹用国。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尹用国死刑,尹用国均不服判,提起上诉,最终,省高院终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至此,尹用国坐了冤狱555天。
噩梦开始
村民被害尹用国被捕
尹用国是梁河县芒东村村民,今年58岁。11年前,他因强奸同村村民雷女士,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务农。8年后,雷女士母子被杀,他再次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2日,雷女士母子被人杀害,母子都是残疾人,雷女士是个哑巴,儿子患有小儿麻痹。母子被人残忍地杀死在田间地头,家属悲痛欲绝,请求警方尽快捉拿凶手。
雷女士家境贫困,无财可图,又是残疾人,平常老实本分,没有和村里人结仇。谁会下如此毒手呢?这让警方十分不解。这时,死者家属和村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8年前,雷女士曾遭尹用国强奸,为此,尹用国还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尹用国对雷女士耿耿于怀。还有村民“举报”:案发当天,看到过尹用国路过案发地点,手里好像还拿着锄头。
有了村民的线索,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同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波三折
尹用国两次被判死刑
2004年12月24日,德宏中院审理认为:1996年8月29日,尹用国因强奸雷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尹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遭到雷女士的儿子责骂,就产生了杀死雷家母子二人的想法。
2004年4月清明节前一天,尹用国到芒东镇民兵营房基地附近砍柴回家途中,遇到雷女士儿子赵某,再次遭到赵某责骂。尹用国很鬼火,拿起挑柴用的木棍朝赵某头部猛打,致其死亡。同时,尹用国还看见雷女士在附近的田里干活。尹用国担心事情败露,决定杀人灭口,趁雷女士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死。公诉人列举了诸多证据证明尹用国的杀人事实。其中,除了尹用国本人的几份有罪供述外,尹用国羁押期间两个狱友的口供也证实,尹用国在牢房里曾将杀人的经过告诉过两个狱友。
法庭开庭审理时,尹用国矢口否认杀人事实,德宏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罪推定
三大疑点洗脱杀人罪名
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1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尹用国依然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省高院为尹用国指定了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健奎。尹用国对熊律师说:“我根本没有杀人,怎么能判死刑?我是被冤枉的呀!”
熊健奎告诉记者,在第一次见尹用国时,尹用国开口就说是冤枉的,并说出他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诱供”的情况下说出的。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熊健奎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省高院二审时,熊健奎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据中,始终存在着几大疑点:
疑点一尸检报告证明两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钝器猛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尹用国的供述却是与被害人扭打、用拳头打……没提使用过凶器。尹用国同监室两狱友的口供,很多地方相互矛盾。两狱友的口供是间接证据,不具备完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疑点二一审法院认定,尹用国杀害雷女士是因为怕其看见自己“行凶”,杀人灭口。可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两受害人相距160米,中间隔着房子,雷女士不可能看见尹用国“行凶”场景。所以,尹用国杀害雷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
疑点三尹用国几次供述的杀人行为和过程都是相互矛盾的,其供述也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
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尹用国具有杀人动机,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确定,对作案工具和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的供述也不能印证,且事后未查出确有作案工具,所以,不能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2005年9月6日,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尹用国重获新生。此时,尹用国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55天。
告别死神
终于拿到4万余赔偿金
熊健奎说:“尹用国出狱后再次见到我,他突然跪倒在我面前,感谢我的救命之恩。”他曾经两次与死神擦肩而过,真的好悬啊!重获自由的尹用国禁不住痛哭失声。
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让他们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555天中,所受损失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尹用国当然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4万余元。
最近,尹用国终于拿到所有赔偿金。
3、河北男子被诉强奸羁押期死亡 妻子七年讨回清白
6月29日《新京报》报道,保定、石家庄、北京,韩佩英记不清在这些城市之间走了多少趟了。
丈夫出事的时候,家里刚盖了房子,既没有存款也没有欠债,出事之后,家里背上了5万元的债务。两个儿子有两块宅基地,也忍痛卖掉了一块,卖了3900元。
在北京,她花50元买了一本“中央机关信访通讯录”,能去的地方都去了。
她说为省钱,夏天睡马路,冬天睡在火车站,没事的时候捡塑料瓶卖钱,最困难的时候到饭店要过剩饭吃。
2004年7月,她到北京上访,被县公安局、信访局的人接回,刚下车就被县里拘了5天。
“为了打官司,我已经是家不成家。”韩佩英说着就哭,大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大儿媳说家里发生的事让她害怕,带着孙子和孙女常年住在娘家,只有过年几天才能团聚。
小儿子2005年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娶了个老婆,只呆了9天,知道家里的情况后要求离婚,一直分居到现在。
因为丈夫之事,她出门都不愿意从街上走,怕别人指指点点。
“我也听到谣言,说我到外面找男人去了,但那年我被县里拘留后还被新闻播了,那些人才相信我去上访了。”现在的韩佩英,不再怕自己被别人说成是疯女人。
冤案平反赔偿难讨
找遍家里的每个角落,也找不到一张宋保民的照片。韩佩英说宋保民很节约,认为照相是种浪费,很少照相,有几张和别人的合影,在他死后,也因看到了伤心,见一张撕一张。
没有照片,宋保民在韩佩英心目中的形象却是清晰的。
“想起他的样子我就觉得一定要走到底。”保定中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后,韩佩英进行了申诉。
保定中院在2004年11月3日驳回了她的申诉:“宋保民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依法应当终止审理,且根据此案现有的材料和证据尚不能认定被告人宋保民无罪,故本院作出的终止审理的裁定并无不当”。
“不能认定无罪,那法院就应该拿出他有罪的证据来。”韩佩英再次申诉,2005年4月28日再次被保定中院驳回。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河北省高院的介入。
2006年1月5日,河北省高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认为申诉人韩佩英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条件,指定保定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今年5月21日,保定中院审理查明,“综合全案证据,不能确定本案确系宋保民所为,认定原审被告人宋保民犯强奸罪证据不足。”
最终,保定中院撤销了该院“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和唐县的刑事判决,判决宋保民无罪。
5月30日,韩佩英收到了判决书,“没有特别激动,为这个结果已经跑疲了,眼泪也快哭干了。”
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检察机关批捕和法院判决的错案,公安机关没有赔偿责任。
6月7日、8日,韩佩英分别向唐县法院和唐县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他们共同进行国家赔偿610718元。
按规定,司法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5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直到6月26日,韩佩英还没有收到决定。
唐县法院副院长孙木栾说,这样的赔偿以前没有遇到过,准备到保定中院请示之后再决定。
唐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王洪恩说,宋保民的死亡时间是2002年,现在韩佩英是按照2006年的工资标准要求赔偿,到底按哪个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出现的这个错案,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副主任史峰说,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情况,如果是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私心杂念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他说,唐县检察院已经考虑对责任进行追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4、青年被冤强奸坐狱8年获10万元国家赔偿
6月29日《燕赵都市报》(记者陈国营)报道,6月26日,本报曾连续报道的曲周县青年民办教师冤案有了新的进展:徐计彬获得10万元的国家赔偿。
徐计彬是曲周县人,1983年高中毕业后,在本县一所小学任民办教师。1990年,徐计彬居住的村庄发生一起强奸案,罪犯在现场被褥上留下精斑。根据受害人及其女儿指认,徐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法医对徐计彬进行抽血化验,认定现场所留精斑和徐的血型同为“B”型。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入室强奸罪将徐计彬逮捕。1991年,曲周县法院判处徐计彬有期徒刑8年。入狱后,他被县教育部门除名。事隔15年后,徐计彬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血型化验,得知自己的血型为“O”型。2006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2006年8月徐计彬提出14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据悉,在法院受理徐计彬的国家赔偿期间,法官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对国家赔偿的解释,认为在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该得到赔偿,而当时徐计彬被羁押以后哭泣致病,不得不保外就医。徐计彬被宣告无罪后,有关部门为其落实了教师身份。
今年6月26日,徐计彬在代理律师何延兵的陪同下来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签署了调解笔录,并写下撤回赔偿的申请,保证不再就赔偿问题找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主张。签署过程中徐计彬悲痛地哭了起来。徐计彬和他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申请100万元的精神赔偿只是代表一种心情,而当时他们就明知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赔偿。
徐虽然对该补偿心里难以平衡,但也考虑到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国情,最后同意了这一结果。
徐计彬表示,将对当时的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但是考虑到当时的许多人员已经退休甚至去世,他也感到为难和尴尬。
6月27日上午,徐计彬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广为院长送去了一面写有“司法为民,和谐楷模”8个字的锦旗,对法院为他恢复工作和申请国家赔偿中进行的努力表示感谢。
5、 男子被羁押9年后无罪释放获得35万赔偿
7月2日《海峡都市报》报道,一个呼机号码,让三明将乐县漠源乡农民叶求生成了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9年4个月零10天后,他拿着《案犯出所释放证明书》,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详见本报4月26日报道)。
2007年6月20日,叶求生与石狮市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达成赔偿协议,他获得了35万元的赔(补)偿款。
一纸赔偿协议
1994年3月13日,石狮市鸳鸯池公园外西侧路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经侦查,叶求生因涉嫌抢劫于1995年12月15日被逮捕,后因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2003年7月25日,石狮市公安局对叶求生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04年1月19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鉴于叶求生被羁押时间较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明确告知乙方(叶求生),可通过法律诉讼渠道申请国家赔偿,也可通过协商解决,息诉息访。乙方自愿选择通过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联系泉州市、石狮市两级政法部门共同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赔(补)偿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款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自愿接受协议赔(补)偿,并息诉息访,不再就本案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及提起诉讼……
今年6月20日,在三明市将乐县政法委的办公室内,叶求生在上述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作为协议的另一方,石狮市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的代表也在《协议书》上盖下了公章。随后,相关人员将35万现金交到了叶求生的手中。
现在不想别的 只求将来过好
在叶求生所住的将乐县漠源乡,年人均收入一万多元。35万元,对当地农民来说,是一笔天文数字,因此叶求生获得赔偿的消息,很快在这7000多人的小乡村里传开了,而他也成了村民眼中的名人。
如今,村民们谈起他时总说:“人开朗了,笑容多了,连走路都比以前轻快。”
采访刚一开始,叶求生就习惯性地点上了一支烟,烟的牌子由初次见面时的“友谊”换成了“红七匹狼”。与此前不同的是,如今他想的不是如何获得赔偿,而是如何过好今后的生活。
“被放出来后,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寻求赔偿上,在乡政府和各级政法委的帮助下,终于获得了赔偿,一件大事总算了了。”叶求生说,自己最宝贵的时光都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如今都44岁了,还没讨老婆。得到赔偿金之后,他希望先把自己身上的病治好,再把房子翻新一下,最好还能娶个媳妇,开始新的生活。
谈及当初的那份死刑判决和这件事给他带来的伤害时,叶求生猛地吸了口烟,摇了摇头说:“我不愿再想起那段日子,再也不愿意了。”
“失去9年的自由,换来厚厚的一摞钱,不知是悲是喜。”采访结束前,叶求生感慨地说。
调解协议来得不易
张乐平,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求生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赔偿过程。在叶求生获得赔偿之后,张乐平写了一份办案小结,其中,对这个案件提出了几点值得重视的问题。
张乐平觉得叶求生释放,要归功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其中,将有罪推定改为无罪推定,从诉讼程序上使叶求生得到了解放。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理超期羁押活动,叶求生才获得新生。
在赔偿问题上,张乐平觉得,要是没有将乐县政法委和泉州市政法委的支持,想解决叶求生这件事,还需要时日,因此,这份调解协议来之不易。对此,将乐县政法委一负责人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本报记者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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