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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石宝宝维权者“拒之于看守所门外”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4th, 2009

“结石宝宝”维权人士——赵连海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赵妻聘请彭剑律师担任他的律师。彭律师向大兴公安分局预审处递交会见手续后,公安机关以彭律师参与过赵连海一些维权事情为由,不让彭剑担任赵连海的律师。无奈之下,赵连海妻子转而聘请王律师。王律师会见了赵连海,但没有了解到案情,公安机关不让他问案件情况。

 

   后来,赵连海妻子联系到我,请我担任赵连海的律师。12月11日,赵连海妻子与我办理了授权委托。接受她的委托后,我所在律师事务所正在换新版律师执业证,所以,我一直没有去递交会见手续。

 

   我拿到新版律师执业证后,12月21日上午,就去了大兴公安分局预审处递交会见手续。我向负责案件的王警官请求,我的住地离大兴区比较远,来一趟看守所也不容易,能否当天安排会见?王警官表示,当天已无法安排,看明天(指22日)下午能否安排。王警官要我回去等他的电话。

 

   22日上午九时,我给王警官打了电话,王警官出去办事了,我没有联系上他。下午十三时三十分,我又给王警官打了电话,他还是不在办公室。十四时二十分许,王警官给我打了电话,问我在哪里,能不能现在过来会见?我说,现在过来可能有些晚了,能否安排明天(指23日)会见呢?王警官说,明天上午会有事,还是明天下午吧!我表示同意后,他告诉我,就按这个时间开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今天上午十时三十三分,王警官打来电话说,赵连海拒绝我担任他的律师。我提出,由你们转告是不行的,应让我会见赵连海,让他当面告诉我。王警官说,赵连海给彭剑律师写了信,信中说请彭律师帮助联系其他律师。我对王警官说,你把赵连海给彭律师信的复印件给我,以便我向赵连海妻子有个交待。

  

  下午十四时五十分许,我到了设在大兴看守所内的预审处。王警官给了我一封赵连海写给彭剑律师信的复印件。我问王警官,我是赵连海妻子聘请的律师,我还没有去会见他,他怎么知道是由我担任律师呢?王警官说,他们在昨天下午提讯了赵连海,把更换律师一事告诉了他。他就写了一封信给彭剑律师,请彭律师出面帮助联系浦志强律师或李方平律师。

 

    赵连海给彭剑律师信的全文是:

 

    彭剑兄:

     得知换了律师刘晓原,鉴于与他没有接触过及其它考虑,你及志永兄或艾未未大哥能否受累帮助联系浦志强大哥(首选)或李方平兄做我的代理律师,如能由他们做我的律师甚为感激。

   敬致

                        赵连海

                        2009.12.22

 

   离开大兴公安分局预审处,我去了赵连海的家里。他妻子看了信后,感到不好理解。她反问道,他为何要着急拒绝呢,见面后再拒绝也不会迟呀?

 

    这是我第三次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之于门外”。

 

   记得第一次遭拒绝,哪是一起贩毒案件。我在看守所办理会见时,警官称犯罪嫌疑人说了不要律师。我向警方解释,我是家属聘请的律师,如犯罪嫌疑人不要律师,让他当面向我表示拒绝,好让我回去向家属交待。警官只好安排我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告诉我,有人答应能帮忙把事情摆平,不再需要律师介入了。这是一起普通案件,将我“拒之于门外”,我没有感到有什么问题。

 

    第二次遭拒的案件,是杨佳袭警案。杨佳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后,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我接受杨佳父亲的聘请,担任杨佳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后来负责案件的法官把我约到他们的办公地,向我出示了杨佳拒绝父亲聘请律师、且已聘请原二审辩护律师担任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一份情况说明。因为这份情况说明,我没能担任杨佳的律师。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庭审纪实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2th,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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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当天在法院门口的林秀英(林朝阳摄)

 

11月11日上午7时,我与李方平律师、金光鸿律师,乘车前往马尾区。在马尾区吃了早点,到达法院已是8时10分。

   

马尾法院门外,已经有七八十人在围观。在法院大门外,有人在排队进入法院。我看到有一个人拿着十多张旁听证,分发给一同前去旁听的人,看来他是一个领队。

    

 八时十五分,我们凭开庭传票和律师证进入法院院内。在经过法庭外的安检门时,法警要检查我们的公文包,我当即表示不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律师进入法院开庭,如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就可以不用进行安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给律师的一点特权。

   

 法警让我们在安检门边等着,不让我们进入法庭,说要请示领导。

   

 这时,我看见有人在安检门旁的窗口办理旁听登记,我注意看了一下,有人拿着警官证办理登记。原来,法院的很多旁听证,发给了警方。难怪记者申请不到旁听证。

  

 看到公诉人早已在法庭上坐好,我请法警让我们进入法庭,以便作好庭审准备工作。法警说还得再等一下。随后,有一个高个子法警出来了,说可以不用安检,但要打开公文包看一下。我说,打开包来看,这不是检查吗?高个子法警反复强调,打开看一下,不属于检查。

  

  在我的坚持下,法警要我们拿出律师进入法庭可以不安检的规定。我说,应该是你们拿出律师要安检的规定才对。双方争则起来,一女法警劝解我们不要生气。快到开庭时间了,女法警叫我们进入法庭,还提醒我们不要录音,要尊重法庭的秩序。我说,一定会遵守法院的规定,但法院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们进入法庭,刚放好案卷材料,就开始宣布开庭。时间是八时四十分,比原定时间晚了十分钟。

    

法官宣布开庭后,法警将被告人带进了法庭。范燕琼坐着轮椅由法警推着进入法庭,她见到女儿在旁听席上,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喊着要与女儿拥抱,还大声地哭泣起来。

   

吴华英看见坐在旁听席的女儿与母亲时,情绪也很激动。吴华英反复地质问法官,你们能不能坚持独立审判?

  

 游精佑看到旁听席上的妻子与女儿,还是控制住了自己情绪。

  

 因范燕琼、吴华英情绪激动,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五分钟,将三个被告人带到休息室。

 

要辩护律师去做工作,以稳定她俩的情绪。

 

    九时许,审判长宣布复庭。

 

    审判长询问了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基本情况,以及是否收到起诉书等问题。

 

    当审判长告知被告人的权利时,吴华英情绪激动,还在质问法官,能不能行使独立审判权?真是难为人家法官了。官权指示的案件,叫法官如何行使独立审判权呀?

 

     我们见到吴华英和游精佑手上戴着手铐,就向法庭提出了解除刑具要求,审判长接受律师意见,叫法警打开了手铐。

 

   9时14分,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9时22分,当公诉人念到被告人范燕琼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时,范燕琼情绪马上失控,大声指责公诉人没有实事求是,起诉书完全是在瞎指控。

 

   9时25分情绪有所稳定后,范燕琼说早上没有吃药,法警递上矿泉水让她吃药。范燕琼在被抓获之前,身体并不太好。刚关进看守所时,还绝食过几天,律师第一次会见她,就已经无法走路。律师向看守所提出她的身体状况问题后,看守所也引起了重视将她送入医院治疗。

 

  9时31分,当公诉人念到起诉书中“被告人手段卑鄙”时,范燕琼情绪失控,大发脾气,说自己同情林秀英才帮助她写文章,以其引起政府的重视,根本没有其他目的。也没有收过林秀英一分钱。吴华英也很激动,指责公诉人是在侮辱人格。游精佑对这个指控,同样表示反感,认为没有事实依据。

 

 

   范燕琼越讲越激动,不时还带有骂声,场面开始失控,9时34分许,审判长以违反庭审纪律为由,叫法警将范燕琼带出法庭。吴华英也在不停指责公诉人,审判长又叫法警把她带出,见范与吴被带出法庭,游精佑表示要退庭,审判长称,你要下去的话,将继续羁押。

 

  范燕琼情绪失控被带出法庭,我们律师提出了抗议。

 

  说游精佑还要继续羁押,对审判长之言,我提出了异议。案件还没有判决,凭什么下结论还将继续羁押?难道还没有审判,法官就知道了案件结果。

  

  三个被告人全部退庭后,我们表示没有被告人,无法继续审判下去。审判长说,他们的情绪失控,违反了庭审纪律,不带下去无法审判。我说,他们情绪一时变得失控,带下去后冷静下来了,就应当把他们带上来继续听审。审判长接受了这个意见,叫法警把被告人带入法庭继续听审。

 

   范燕琼在法庭上陈述,所写文章内容是林秀英所说,自己并没有捏造事实。写文章的目的是出于同情林秀英。

 

   游精佑、吴华英表示,视频内容全部是林秀英与她的哥哥在讲述,没有为她编造什么虚假事东西。制作视频的目的,同样是出于同情,将视频发到网络,是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尽快处理严晓玲之死的问题。

 

   公诉人举证时,将十六大本厚厚的案卷分四个部份举证。在举第一部份证据时,公诉人不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词,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议。并对公诉人捆绑举证方式表示异议,由于控辩双方争议很大,被告人也表示不满,审判长宣布休庭,召集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

 

   复庭后,公诉人还是以捆绑方法举证。抗议也起不了作用。

 

   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我的观点是,恰恰证明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没有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这起诬告陷害案,如果存在诬告陷害他人犯罪事实的话,也应是林秀英在捏造。林秀英在公安讯问笔录中均已承认,范燕琼文章所写的内容是她自己所说。

  

  在公诉人看来,公安机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民众就一定要相信,就不可继续质疑。这个观点太可笑了。我拿广西法官黎阳之死和云南躲猫猫之事加以驳斥。

  

  公诉人还有一个潜意识观点,我们公安人员是遵纪守法的,不可能参与卖淫、贩卖毒品之事,不可能与人合伙办歌厅。对此观点,我用重庆打黑予以驳斥。

 

   11月5日,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要求林秀英和林爱德等人出庭,同时通知本案的五十七个证人出庭。范燕琼与吴华英在法庭上,也几次向法庭要求叫林秀英来对质。但没有得到法庭的允许。

  

  林秀英在法院门外等了一天,希望能进入法庭参与庭审。但一直等到晚上近八时,我们离开法院,她还在法院门外。林秀英曾经多次说过,他们是为了帮助她被抓。他们判几年,严晓玲的尸体就放几年。林秀英这个不幸的女儿,还是心存良知,还能分辨出好坏。

 

   在庭审中,范燕琼因身体有病,中途吃了药,医师给她吸了氧气,量了血压。经过这起案件的折腾,我感觉范燕琼精神方面也似乎有问题了。

 

    庭审现场,有一台大摄像机,还有两台小摄像机,其中有一台小的摄像机,是法院工作人员在使用。据说,当地媒体也没能进入旁听。

 

  中午休庭时,法院为我们律师和旁听人员提供了免费午餐。

 

我们六位律师,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做的是无罪辩护。

 

  晚上七时四十分,庭审终于结束,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范燕琼说,但愿自己是最后一个因言获罪的人。愿望很好,但在权大于法年代,你怎么可能会是最后一个呢?想做最后一个“囚徒”,奢望也!

  

  走出法院,发现天在下着大雨。离开法院有一段路了,林洪楠律师接到审判长电话,说庭审笔录要被告人签字,希望律师也到场见证一下。我们只好下车再回法院。等被告人看了笔录签完字离开法院,已是晚上九时了,打不到出租车,只好乘坐公交回到福州市区,吃完晚饭回到酒店十时多了。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辩护律师不用签字,全国各地都是同一规定。不知,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出自最高法院规定?反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找不到。

 

 在结束本文时,我还要说一下,法官和法警的表现。以我的观察,他们也是同情三个被告人,对范燕琼态度很好。

  

  面对范燕琼和吴华英驳斥,公诉人还是很克制。非常遗憾的是,当林洪楠律师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交换意见时,公诉人称吴华英在QQ聊天里,对政府有不满的态度。听了林洪楠律师话,其中的一位女公诉人,在随后发表意见时,情绪竟然也失控了,说没有讲过这样的话,指责林洪楠是一个七十岁老律师讲话要有证据。想不到的是,女公诉人从口中又冒出一句话, “你是胡说八道”。

  

  对公诉人的不文明用语,我向审判长提出了意见,要求制止公诉人的无理。如果林洪楠律师所说没有依据,作为公诉人也不能骂人。两个公诉人在法庭上是行使职务行为,要治这三个网民的诬告陷害罪,也不是他们所能左右的。在法庭上受气,实在也有点冤,但公诉人受了被告人的气,是不能发到律师身上。这个公诉人,还很年轻,在此我不点她的名,希望在以后的庭审中,一定要接受这个教训,要注意文明用语,以维护检察机关的公平、公正、文明形象。当然啦,我也要检讨自己,个子不高,声音很高,可我没有使用不文明语言。

  

   这起网民诬告陷害案的庭审,是最好的一堂法制教育课,相信在现场旁听的年轻警员,会从这起案件悟出民众的艰辛,以后会更加坚持“立警为民”理念。

 

   庭审情况太复杂了,很多细节性内容留待以后慢慢写了。

 

   这起案件中,有人虽然“幸运”逃脱了刑事指控,但有关部门仍然不放过他们,已经责令所在单位进行政纪处罚。而“治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很明显不是法律,而是官员的指示。

  

   这起案件,存在着几个公安机关取证问题。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诉人称,这是由专案组办案,可以由不同机关取证。我问公诉人,是哪一级的专案组,是马尾区,还是福州市,抑或是福建省?公诉人不出声了。

  

  这不是重大的暴力犯罪案,这只是一起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诬告陷害案,有必要动用什么专案组吗?这不是杀鸡焉用牛刀了?

 

    最后,我用九个字,总结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太荒唐(为别人写文章、制作视频,内容不是作者捏造,没有诬告陷害意图,竟然要作者承担刑事责任)、太离谱(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文章作者和视频制作人,捏造了他人犯罪事实,“主谋”不审,只审“帮凶”)、太可怕(官员的一个指示,可以兴师动众抓你。敢帮助访民维权,曝光地方丑闻,就叫你进监狱,你不会感到可怕吗?)

申请诬告陷害案的同案人和证人出庭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0th, 2009

由林洪楠律师担任主任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在11月5日给马尾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通知同案人、证人出庭申请书”。

 

   这起诬告陷害案,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所引发。随先抓了九个同案人(包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还包括严晓玲母亲在内,后来其六人以取保候审方式放了),调查了57个证人,调取了QQ聊天记录,案卷多达十六大本。这起案件的证人之多,在诬告陷害案中,很可能创造了全国之最。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11日上午开庭

刘晓原 律师 11月 4th, 2009

 中午12时15分,我乘坐南航的客机飞往广州。下午四时四十分,我在酒店安顿下来后,随即就接到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打来的电话(来电号码是0591-83680521),一个姓李的法官通知我,游精佑诬告陷害一案安排在11月11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审理。

 

   按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这是一起共同犯罪,范燕琼和吴华英将一同受审。我联系了福建林洪楠律师,他说也接到了通知,是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是面向社会公开,各界人士和媒体都可以申请旁听。

 

  这起因网络上的一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诬告陷害案,是2009年度与互联网相关的一起“大案”。希望对这起案件感兴趣的媒体予以关注。

会见游精佑与吴华英,范燕琼病重不让会见

刘晓原 律师 08月 13th, 2009

  7月31日,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遭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涉嫌的罪名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罪名改变后,我们决定再去会见他们一次。

  按照警方的安排,8月11日上午,我与游精佑聘请的林海律师到了福州市第二次看守所会见。

  他们的罪名虽然改变了,但案情并没有变化。游精佑称,文章与他无关,他只是帮助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制作了一个视频,林秀英在视频中诉说了女儿之死及其上访遭遇。

  当日下午,本是要安排林洪楠会见吴华英,林忠律师会见范燕琼。后因警方工作安排不过来,就推迟到8月12日安排。

  今天下午,我接到了林洪楠律师的电话。他告诉我说,上午去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吴华英,也是辛苦两名警察前往陪同。吴华英称,她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认为自己没有诬告陷害过谁。她质问警方为何不把诬告陷害证据提供出来,警察表示到法院时就会提供。林洪楠律师在7月27日会见时,吴华英就说过自己只是转了文章而已,转帖文章谈何构成诽谤(诬告陷害)犯罪呢?

  马尾区警方还没有安排林忠律师会见范燕琼,理由是医师称范燕琼身体很不好,不宜安排人去会见。7月27日,林忠律师会见范燕琼时,她的身体已极其虚弱,是靠小推车把她从监室推到会见室的。会见完后,林律师向看守所领导反映了范燕琼身体状况。当天下午,看守所将她送往了医院治疗。

  7月28日,我第二次为游精佑申请了取保候审,林洪楠律师与林忠律师也分别为范燕琼、吴华英递交了申请书。但是,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不予批准。

涉嫌罪名被改变后,再次飞往福州会见游精佑

刘晓原 律师 08月 11th, 2009

    游精佑案发后,我来过两次福州。第一次来时,我呆了六天时间,最后得到一纸答复“案件涉密不同意会见”。第二次来,是应公安机关的通知。他们打来电话告诉我,说领导同意律师会见了。那时,我离开福州回到北京只一个星期。

   我没有想到的是,公安机关随即改变了游精佑涉嫌的罪名。罪名突然改变了,律师就有必要再次去会见。

    8月6日,我预定了9日晚六时零五分的航班。凑巧的是,赶上了“莫拉克”台风。

    8月9日,北京下起了大雨。应“2009年北京798双年展”主办方的邀请,我到北京顺义区火神营生态公园参加了一场“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人不多,但会议时间开得很长,一直到晚上六时半才结束。火神营生态公园离国际机场也不远,我乘车赶到2号航站楼只用了二十分钟。

   受“莫拉克”台风的影响,我乘座的航班起飞时间,往后推迟了近两个小时。这个消息,厦航公司在8日下午通知了我。

   晚上八时许,我上了飞机。但因跑道上有很多飞机在等候起飞,一直到晚上九时二十分才飞离北京国际机场。

   晚上11时50分,飞机在福州长乐机场降落。我乘机场巴士到了市区,在酒店安顿下来后,已是10日凌晨一时十分了。

   今天上午十时半,我与林洪楠律师、林忠律师到了马尾区公安局,我们向法制大队提出了会见要求。负责接待我们的警官在向领导请示后表示,明天可安排去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

继续在福州等待会见游精佑

刘晓原 律师 07月 14th, 2009

上午,我给马尾区公安局法制大队郑副大队打了电话,问他何时安排会见?他说,上星期五递交的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一直还没有批下来。我说三天时间已到,应该安排会见了。他表示已向领导汇报。

    下午三时(当地是三时上班),我与林律师赶到了马尾区公安局。在法制大队见到了郑副大队长,他说领导正在开会还没有批准。郑副大队长解释,上星期五递交的是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按法律规定,由于这是一起涉密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时间是三天。取得批准后,律师才能提出会见申请,安排时间是四十八小时内。

    我查了一下相关规定,证实郑副大队长所说是有法律依据。我不明白的是,写文章曝光严晓玲案件,既使涉嫌了诽谤犯罪,案件的性质也不可能与国家秘密有关。

    公安局领导们在开会,我和林律师只好在法制大队等着。一边喝着郑副大队长的好茶,一边漫无边际地聊起了相关案件。直到下午五时许,领导们才开完了会。取得官员签字同意后,郑副大队长让我们填写了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申请表。做完这些走出公安局,已是下午五时四十分了。

   我来福州已经是第五天,估计还得再等下去。不过,公安最迟应在7月15日安排会见。

会见身陷囹圄的维权者李祥谋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4th, 2009

3月11日下午四时零五分,我从北京国际机场乘机去福建,晚上六时四十分到达晋江机场。12日上午,我到了泉州市看守所会见李祥谋。因公安机关当时也在提讯李祥谋,看守所人员要我下午来会见。下午二时五十分,我顺利会见到了李祥谋。

李祥谋这次被刑事拘留,按刑事拘留通知书所称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李祥谋告诉我,今年春节过后,一直想组织遇难者家属去外旅游散心。2008年9月时,也组织过遇难者家属去江西龙虎山旅游。

3月3日,第一批家属先期到了杭州市。3月4日,第二批家属在当地高速公路等车时,被有关部门人员强行劝回。人家怀疑他们不是去旅游而是来北京上访。3月4日晚,李祥谋一人住在福州市酒店,准备第二天驾车去杭州。当晚,泉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其从酒店带走。

李祥谋称,来抓他的有六个人,当时都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拘留证,但在李祥谋要求下,他们才出示了警官证。李祥谋带到泉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后,警察要求他在刑事拘留决定书上签名,罪名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李祥谋拒绝在上面签名。到了第二天,即3月5日,刑事拘留决定书改由石狮市公安局签发,刑拘的理由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2008年2月3日,“福远渔628”船在印度尼西亚海域沉船,船上二十名船员落水,除印尼方面救起了五名船员,十五名船员在海里失踪,其中中国船员十二名,印尼籍船员三名。

沉船的消息传回到国内后,李祥谋开始向中央和福建省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追查这起“海难”的真相。同时,他举报了渔船出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还与遇难者家属代表几次来北京上访,但问题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管理部门也一直没有调查出“海难”发生的原因。

为了悼念遇难者,也是为了讨说法,李祥谋在自家的一个几百平方米的厂房里设了灵堂,还给自己的两辆车喷上了遇难者头像。

李祥谋是“福远渔628”一个股东,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与印尼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被该公司租赁到印尼海域去捕鱼。所有出国捕捞手续,全部是以远洋集团名义办理。

“福远渔628”船出国之前,李祥谋为船员投保了保险。海难发生后,由于没有依法确认下落不明船员已经死亡,保险公司本来是不同意提前赔付。后来在管理部门的协调下,保险公司才同意给遇难者家属每人二十万元赔偿,并表示一旦有船员还活着,就应当返还赔偿款。

李祥谋说,渔船是由远洋集团租赁出国的,船员保险本应由他们投保。除了保险预支的赔偿外,李祥谋又个人出资给每户十万元。

暂且不谈这些细节,也不谈抓李祥谋是防止他组织遇难家属上访。单就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就存在不少问题。

海难发生后,至今没有主管和安全生产部门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十五名落水船员的尸体也没有找到。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这些船员属于意外事故中的“下落不明”之人。依《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因意外事故下满不明的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才能宣告下满不明者已死亡。

这起“海难”的发生,是由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还是管理失职引发的呢?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作出认定。

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沉船事故,管理者是没有任何责任。如是管理者失职造成的沉船,也得由相关部门来作出认定吧?

在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宣告失踪者已死亡前题之下,从法律上如何来认定“海难”造成的严重后果?也许公安机关会反问,在海里失踪的船员还会有生还的可能吗?是的,完全没有这种可能,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就必须遵照法律程序来办理。

假设这起海难是由于管理失职引起的责任事故,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是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由于失踪者没有依法律程序宣告死亡(失踪期限没有届满,依法还不能宣告),还不能确定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

“福远628渔”产权是属于李祥谋与另一个李姓股东,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也没有予以赔偿,经济损失有多少没有经过有效的认定。

李祥谋在海难发生前十二天,按印尼方面与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要求交出了管理权限,李祥谋在海难中也不存在什么恶劣情节。

因此,在上述所说的问题没有作出结论之前,就怀疑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而予以刑事拘留,这有什么事实依据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既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为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海难发生的一年多时间里,李祥谋不停地找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相关问题,为何公安机关会如此麻木不仁,竟没有怀疑李祥谋原是海难的责任人呢?

这一年多来,李祥谋不仅没有隐藏或逃跑,反而经常去找有关部门要说法。为何有关部门不去调查海难原因?在没有去印尼调查取得证据情况下,反而先把李祥谋先刑事拘留起来,难道是担心他会潜逃吗?

海难发生已经一年多了,没有任何管理部门作出调查报告,也没有哪个机关作出责任认定。

退一步说,如果对海难事故的立案侦查,不需要以管理部门对“海难”的性质认定为依据。那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总得去印尼对“海难”性质进行调查取证吧?不去调查取证,怎么可能知道这就是一起责任事故呢?

那么,现在将李祥谋刑事拘留起来了,公安机关是不是该去印尼调查海难真相了呢?

也许公安机关会反驳,要到国外去进行刑事侦查,各种审批程序非常复杂,根本不可能短期批下来。

要去国外进行刑事侦查,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要质问了,既能不知何时能去国外调查取证,在李祥谋不仅不逃跑,反而天天追着有关部门要说法时,为何还要着急将人家予以刑事拘留呢?醉翁之意不在酒吧?

不去海难发生地作调查,难道靠口供就能破案吗?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只有三十七天,明明知道在短时期内去不了国外调查取证,还把一个不想逃跑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先刑拘,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有人告诉我说,也许“两会”结束后,李祥谋就会出来了,这话我也是相信。但我以为,肯定不是撤销案件将他放出,而是会以变更强制措施,即以取保候审方式放出。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一年,在这一年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出外是要“请示汇报”的。这样一来,也就不用担心李谋祥再去上访了。

“福远渔628”船是在印度尼西亚海域沉船,如果李祥谋在这起沉船事故中涉嫌了犯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度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这起涉外犯罪案件应由泉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石狮市公安局对此案是没有管辖权。

石狮市公安局发给李祥谋家属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签发日期是2009年3月5日。但是通知书中却称已在2009年3月6日凌晨1时将李祥谋予以了刑事拘留,关押在泉州市看守所。人还没有拘留就先通知家属,这确实是有点奇怪。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家属。想到不到他们来了一个反的。

全国优秀公安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到底会如何办理李祥谋一案,我们拭目以待。

李祥谋说,这起海难之所以造成了十二名同胞之死,与当时的抢救不力有很大关系。为了讨说法追求真相,一年多来放下了手中所有的工作。这场海难也影响到了他的人生价值观的转变,使得懂得了在灾难面前同胞要伸出友爱之手。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他在5月14日就与一好友飞往成都。在出发之前,通过物流公司托远了3000件衣服。当天下午到达成都后,他租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装满了食品赶往重灾区北川。在灾区一个星期里,他以志愿者身份参与了救灾工作。回到福建省后,他与灾区志愿者保持联系,再次给灾区捐赠了一吨大米,五百斤食油,彩布条十三捆。

十二名中国同胞命丧异国已经一年多了,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向说法要真相也一年多了。不论海难是何原因引发的,有关部门总该作出一个调查,给遇难者家属一个说法吧?事情总得有一个结果吧?

对管理部门不尽职调查海难真相之事,司法机关不去追究他们的玩忽职守和渎职的责任,却把一个为遇难者讨说法的人抓获起来了。李祥谋的人生不幸,令我感到唏嘘不已。我想,如此打压维权者,这决不是个人的悲剧,而是社会的不幸。

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维权者——纪斯尊

刘晓原 律师 02月 20th, 2009

2月19日上午,我与福建林律师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在接受纪斯尊的姐姐委托前,我对他的案件已经有所了解。林律师还给了我很多案件材料,案情其实是十分简单。

这次会见纪斯尊,我没有过多地与他谈案情。我最想了解的是,他在北京申请游行示威被失踪的经过。

纪斯尊,1949年12月10日出生在广东省,从小就随父母到福建省漳州市定居。他有兄弟姐妹八人,他是老五。他从小就爱打抱不平,这样性格让他在文革期间吃了不少苦头。

纪斯尊曾经在煤矿挖过煤,后被安排到乡镇企业管理局贸易中心工作。

高考恢复后,纪斯尊没有去考正规大学,1980年他上了中央电大在当地开设的中文班,这是1979年电大成立以来,首届开设的中文专业。

纪斯尊说,自己从1998年开始帮助别人维权,在十年时间里,代理过一百多起案件,受众人数也多达百人。

为了帮助一些弱势群体,他不仅不收费用,有时还自己垫钱。受聘在苍霞法律服务所工作后,按照所里的规定,每一起案件必须要收三千元,如果当事人交不起钱,是不允许纪斯尊去代理。然而来找纪斯尊的人,尽是一些经济困难的穷人,根本交不起几千元代理费。服务所里的规定不能违反,穷人又需要他的帮助,纪斯尊就以公民身份来代理案件。

纪斯尊代理的都是一些得罪人的案件,特别是他的较真劲儿,让某些部门难以下台。敢于为民众讨说法的人,自然就容易成为被防范和打压的对象。

从司法机关指控来看,纪斯尊被抓是因为伪造了“公民代理备案登记表”和备案专用章,但背后的真正原因会是这个吗?

纪斯尊告诉我,2008年8月初,他从媒体报道中知道北京开设了游行示威区,公民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游行。为此,他带着一些疑难案件来到了北京,想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引起上面重视。8月5日,他与湖南来京上访的唐学成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唐学成递交了一份《请愿申请书》,被有关部门扣着带走了。

为了搭救唐学成,8月7日,纪斯尊又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这次他也递交了一份请愿书,他说,如果不以递交请愿书为理由,是进不了北京市公安局,他代理的案件与北京市公安局无关,这次随同他去的有十几家媒体。由于有媒体的参与,纪斯尊的行为引起了关注。

8月11日,纪斯尊再次去了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有关部门释放唐学成。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了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派来了三人,要纪斯尊去一趟信访接待室,商谈他代理的泉州市师范学院张贻欣老师工伤死亡21年得不到赔偿案件。到了国家信访接待室后,在此等候的福建省驻京办人员将他带到了驻京办。当天,省驻京办和福建信访部门、公检法机关,共计二十多人在此召开了联系会议。他们表示会尽快解决问题,劝纪斯尊别再闹了赶紧回去。

会议结束后,纪斯尊被带到了漳州市驻京联络处。在那里呆了一天,8月13日,他被遣送回了福州市。14日,在福州市下了火车,他被护送人员带回到漳州市,被软禁在农业局招待所里,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不准他与外界联系,更不准他外出。

当地相关部门以“8.12”专案名义,开始对纪斯尊展开了内查外调,可能是没有找到他什么问题,无法与涉嫌什么罪名来立案。在纪斯尊被软禁一个多月的9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来到漳州,将纪斯尊从漳州市农业局招待带走,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将他予以刑事拘留。

指控纪斯尊的理由,就是他在三起案件中,自己打印了“公民代理案件备案登记表”,并私刻了当地司法局公民代理备案专用章。

对私刻专用章之事,纪斯尊不予以承认。他说,这几张备案表是以前的案件多余下来的盖好章的空白表格,自己只是在上面填写了“同意代理”而已。

我认为,假使纪斯尊行为构成了犯罪,由于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钱财,也不是为了骗取其他利益,而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其犯罪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

纪斯尊的所谓犯罪行为,一审法院也认为是一般情节,那么,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三年。

我查了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同类案件,那些为骗名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印章者,只要情节属于一般,只是判个一至二年,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

很显然重判纪斯尊是有背后原因。

公民代理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司法局的备案许可呢?备案许可规定,有法律依据吗?为此,我查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找到公民代理要司法局备案规定。按照这“三大”诉讼法,公民代理是不需要在司法局办理备案登记的。

我认为,假设纪斯尊出具的三份公民办理案件备案登记表属于伪造,那么逼使他这样去做的原因,完全是因为有这种无法律依据的备案制度限制了公民代理维权。

纪斯尊的“伪造”案,案情并不复杂,由市级公安局来办理,给人“杀鸡用牛刀”感觉。对这个备案专用章(其实就是一个便章,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真伪鉴别,经过了省级鉴定还不放心,后又送到国家公安部去做鉴定。当地如此重视这起小案,醉翁之意不在酒呀!

对一般性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本来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

纪斯尊案代理这三起案件全部胜诉了,他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了权益,然而自己却进了监狱。他的遭遇,令我感到唏嘘不已。

我如实地告诉纪斯尊,由于案件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最后结果很可能是驳回上诉。我问他,坐牢三年出来后,再有民众找您维权,还会帮助他们吗?纪斯尊毫不含糊地说一定会的。

纪斯尊现身在看守所,仍然在做着维权的之事,帮助同室犯人写申诉材料。

在此,我要鸣不平,喊不公的是,纪斯尊“伪造”犯罪,你们对他严惩了。将纪斯尊非法拘禁在农业局招待所问题,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软禁也好,拘禁也罢,这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为何要重判替弱势群体维权的老人?

与华盛顿邮报记者谈死刑复核问题

刘晓原 律师 10月 29th, 2008

   杨佳案件已经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今天下午,华盛顿邮报范记者与助手来到律师所采访。

   采访的话题自然离不开杨佳案,同时还谈了对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看法。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最高法院后,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允许律师担任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虽然说是辩护人,但这个辩护人与一、二审阶段辩护人不同,既不让阅卷,也难以会见。

    我曾经担任过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会见与阅卷一事问过最高法院的法官。他问我,在一、二审阶段时,你没有去阅卷吗?我说,没有担任一、二审辩护人,现只担任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他告诉我说,那你就无法阅卷了,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是不给律师阅卷。我又问,那去会见被告人要最高法院批准吗?他说,能不能会见,最高法院也不管。看守所让见,你就可以见,不让见与最高法院无关。

  这个案件是广东的,我到了某县看守所后,警察看我是北京来的,并没有为难我,让我会见到了被告人,但案卷始终没有看到。

  我想,既能允许律师介入死刑复核,又不让律师阅卷和会见,让律师如何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呢?

更使人感到可气的是,如你想约见最高法院的法官,还得通过信访接待室提交登记表。此时的律师,也就成了一个“访民”了。

  我曾经在6月份,就做过一次这样的“访民”,事后,还写了一篇《我在最高法院做了一次“访民”》博文。这次为了杨佳案,我还得去做一次“访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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