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咨询解答' Category

为求妻原谅写保证,再出轨后被“净身出户”

刘晓原 律师 03月 9th, 2008

    两年前,胡女士发现了丈夫张先生的婚外情,为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张先生承认了自己的婚外情,为取得妻子的谅解,他保证与情人一刀两断,并在保证书中写明:“我保证今后不再与情人来往,并断绝一切联系。如果发现我再找情人,妻子可要求离婚,房屋和20万元存款归妻子所有。”看到丈夫有“悔改”之心,胡女士收下保证书后撤回了起诉。
  想不到刚过了半年时间,胡女士又发现丈夫在外租了一套房,将情人包养了起来。
    胡女士发现丈夫的私情后,与张先生大吵了一场。双方吵架后,张先生也不回家了,干脆与情人住到了一起。胡女士彻底死心了,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丈夫的保证书为证据,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庭审中,张先生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和存款全部归胡女士,他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这一套房子和20万元存款,如果这些财产全归女方后,自己的生活将陷入困境。他还提出,这份“保证书”是当时阻止胡女士提出离婚,自己一时冲动所写,并不代表真实意思,保证书应是无效的,现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胡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时,张先生在法庭上给胡女士所写的“保证书”,应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受到胡女士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他作为一个正常人也应当知道写下“保证书”后,如果再与情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做出破坏夫妻感情的事,离婚时将丧失共同财产,因而也不属重大误解。这份保证书应是真实、合法的,是一份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保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张先生有固业职业和经济收入,房子和存款判归胡女士所有,并不会影响张先生的基本生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房屋和20万元存款归胡女士所有。

买到了假货,有什么可怕?

刘晓原 律师 02月 19th, 2008

 

   一博友因购买到了铂金假货,感到非常气愤,不知怎么办?

   商家用假货欺骗消费者,实在是可恨、可恶!消费者买到假货后,由于怕商家蛮不讲理,往往忍心吞气,自认倒霉了事。

   也许自己是律师的缘故吧,我到商场买贵重物品,还真希望能买到假货呢,只要买到了假货,兴许还能发点小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而且有权要求增加一倍的价款赔偿(即退回原价款后,再给予相同价款作为赔偿款)。如果造成了人身和其他财产等损失,同样还可以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当销售者出售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则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两部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怀疑购买的商品是假货时,首先应先将商品拿去正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过检测认定是假货后,凭购货发票和检测报告,写信或者亲自到商家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去举报,由消协出面进行调解处理,这是最快捷的处理方法,维权成本非常低。还有一个快捷办法是,向当地媒体曝料,一旦媒体介入调查,则很容易得到处理。

  如果不愿向消协举报,或者消协调解处理不了,则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产品不是假货,仅是有质量问题,可以向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卖假货的商家,一般会怕消费者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也怕消费者打官司,更怕媒体曝光,因为这样一来会影响到商家的信誉和产品的声誉。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男人受到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5th, 2007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词,上世纪六十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九十年代以后才被介绍到中国来,在此之前中国人对一些不礼貌和非礼行为习惯称之为“耍流氓”。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性骚扰的绝大多数是女性,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例几乎都是近几年才报道出来的。但是,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男性被“性骚扰”已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男性也会受到来自女性或者同性的性骚扰。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同事对男同事的性骚扰,男同恋性者的性骚扰等。但是,大部分男性出于各方面考虑,不愿向外人提起,但这并不能说明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件少。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第一次将性骚扰写进了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如果妇女受到了性骚扰,按照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顾名思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男性的合法权益该法不予以调整。那么,如果男性受到了性骚扰,他可以依据那些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44条“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情节严重”要受到治安处罚。

性骚扰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有的同时还侵犯了身体权、健康权。因此,当男人受到性骚扰后,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因受性骚扰受到了身体伤害,如有的人受到性骚扰后,引发了精神疾病,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另外,受到性骚扰后还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案,要求对侵害人进行治安处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严格的性骚扰方面的法律,包括对性骚扰的定义、性质都是不明确的,由于法律上对性骚扰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加上性骚扰的隐蔽性、突发性,取证比较困难,不仅女性受到性骚扰者会选择沉默,男性更不愿意声张,怕有损男人的面子。所以,现在的性骚扰问题是越来越严重。

遇到性骚扰一定不要沉默,向骚扰者明确表示你无法忍受这种行为。如果在你表示态度后,骚扰继续或者程度加深,尽早和你的上级或其他值班领导联系。最好记下发生的具体内容,如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你也可以和人事咨询部门、企业健康保护机构的行业组织等联系。谨记,你被骚扰永远不是你的错。你有权利让人知道那些你感觉被侵犯或者某种程度上感觉不舒服的事情。

性骚扰举证难已经成为了横亘在性骚扰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障碍。一般来说可以保存下列材料作为确认性骚扰行为的证据:书证。包括性骚扰侵害人发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 物证。包括暗示性的礼物、黄色光盘等;视听资料。包括监控录像、两人的录音等,受害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到可能会遭遇侵害行为的,可以提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证人证言。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并妥善保管。

在性权利保护方面,我国的刑事法律,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如《刑法》中规定了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等,而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却经常被忽视。

为了预防和打击性骚扰行为,司法解释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具体界定,将来修改《劳动法》、《公司法》、《教师法》、《医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法律时,应加入禁止性骚扰条款,并明确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一个亟待救助的不幸小女孩

购买了“胡师傅”无烟锅,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刘晓原 律师 03月 30th, 2007

                                              

锅王胡师傅竟是普通锅 虚假宣传被曝光(组图)

胡师傅广告资料

锅王胡师傅竟是普通锅 虚假宣传被曝光(组图)

代言人傅艺伟

锅王胡师傅竟是普通锅 虚假宣传被曝光(组图)

销售人员

   3月29日晚,央视经济频道《生活》栏目播出了对胡金高的采访。记者在无烟不粘锅的生产车间发现大量用来加工无烟锅的圆片。作为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胡金高否认这些圆片是铝合金,而是“铝铁锰钛合金”,对外宣称是“紫砂陶瓷合金”。胡金高承认,这些原本就不存在的合金的名字都是他自己想出来的,此锅也不是象广告中所称的“无烟”。

   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把用“铝铁锰钛合金”制成的锅,说成是“紫砂陶瓷合金”制成的,“无烟锅”并不是无烟,按照《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已构成了虚假广告宣传。同时,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销售商经营该锅行为,对消费者也构成了欺诈。

   对该公司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广告法》第37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该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然为其制作、发布,那么也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该公司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误导、欺骗了消费者,如果使用了这种锅,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侵害的话,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人身侵权赔偿。

   如购买该锅后,发现自己受到了虚假广告的误导、欺骗,那么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销售商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1倍,通俗一点说,就是可以从销售商手中拿到双倍的价款赔偿。

   对这种消费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经投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另据媒体报道,现经销商纷纷都在找金威公司退货,那么他们能不能得到双倍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能要求退货,因为只有消费者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双倍赔偿,而经销商不是消费者。但是,如果经销商因为有消费者向其起诉了,为此双倍赔偿了消费者,则可以向金威公司追偿此笔损失。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城市房地产开发,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5th, 2007

(如转帖博文,请注明作者名)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都在大搞房地产开发,大片的土地出让给了开发商,老百姓住房被强制拆迁。开发商建房后,再以高价出售,造成了房价上涨,老百姓对此冤声载道。

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市场房价上涨,责任是不是全在开发商呢?最大获利者又到底是谁?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市区房屋(指合法)占有的土地,房主只有使用权。依照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年限为70年(《物权法》规定,70年后可以自动续期)。

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行使辖区范围内城镇土地所有权管理。作为土地所有权管理人,地方政府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地方政府要开发某一片土地,对这片土地进行出让,这种行为并不是买卖。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如果这片土地上建有房屋,房主已取得了合法房产证及土地使有权证。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管理人(就算它是所有人),是不是还有权利对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第二次出让?

第二次出让行为,对原使用权人是不是已构成了违约?

政府以一纸批文,将一片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由开发商取得了。政府从开发商手里得到的钱,不是出卖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而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如果当这片土地使用权已被别人合法占有了,政府取得的拍卖使用权款,是不是应当给老百姓作为违约赔偿款?

也许有人会说,老百姓可以从开发商那里得到补偿。是的,房主是可以从开发商那里得到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这个补偿款只是房屋价值和人员安置费,不是违约金。这片土地使用权已经归原使用人了,你政府却第二次出让,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

政府第二次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开发商手中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付此费用后,还得对这片土地上房屋再进行补偿。开发商是商业行为,他们是为了赚钱才搞开发,“羊毛出在羊身上”,房价不上涨怎么可能?

这样看来,在房地产开发中,最大获利者还是政府,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第二次出让,没有什么成本支出。开发商也是一个大获利者,不过他们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地段不好,房屋也许卖不出,或者价不高)。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自己明明取得了合法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政府竟然不守约,搞“一女二嫁”,还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发生的一些拆迁争议,包括媒体广为报道的重庆“钉子户”,都是针对开发商赔偿款而产生,没有人出来针对政府“一女二嫁”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不少拆迁工程,政府都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幌子进行的。有了这个“幌子”,也就掩盖了“一女二嫁”的违法性,也就不用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政府这种违约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讲,除了真正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拆迁,政府理应对原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原土地权利使用人使用年限还没有到期,现在政府要第二次出让,开发商虽然会对房屋进行赔偿,但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老百姓寄予很大希望的《物权法》制定后,仍然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强拆规定。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只要给予老百姓合理补偿,老百姓是通情达理。因此,为防止一些政府以“公共利益”借口,搞什么政绩工程,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我们的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一个笼统的“公共利益”需要规定,无形中就留了一个可钻的“空子”。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来加以界别,只能由政府说了算数。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偷窥他人私生活要赔偿精神损失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7th, 2006

偷窥他人私生活要赔偿精神损失
  镜头回放
  卢某结婚后因无住房,租住了邓某的一居室。日前,卢某打扫房间卫生时,发现在房屋墙角上有一微型摄像头,当即报警。后经警察调查,得知是住在隔壁的邓某安装的。且邓某承认每晚都偷窥卢某夫妇的私生活。
  此事给卢某夫妇精神造成很大打击。后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邓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请问,邓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分析
  刘晓原律师认为,侵害隐私权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按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侵权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将房租给卢某夫妇后,该房就成了卢某夫妇的私人空间,任何人不得侵入和窥视;现邓某在房屋墙上安装微型摄像头,偷窥卢某夫妇的私人生活,侵害了其隐私权,邓某应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据《法制晚报》
    

路障闯祸 公路“管家”埋单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7th, 2006

路障闯祸 公路“管家”埋单
法制晚报 (05/08/29 14:20)
图/嘎子陈

  公路堆石块 司机误撞身亡 不知“元凶”归谁 家属索赔犯难———

  镜头回放

  2005年5月20日傍晚,彭某驾驶轿车沿某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撞上了堆放在公路上的一堆石块,造成车毁人伤,彭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经交警现场勘察,发现堆放在公路上的石块是事故的“元凶”。据附近居民反映,那堆石块长期堆放在那里,但不知属谁所有。

  请问,彭某的家属应找谁索赔?

  律师分析

  刘晓原律师认为,在找不到石块所有人的情况下,彭某的家属可以要求公路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作为该道路的管理部门,其有义务保障本辖区内道路的完好、安全与畅通,对于道路上堆放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障碍物,应进行及时的清理。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法定的管理职责,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彭某在公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没有尽到谨慎慢行等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持假身份证上岗生职业病算工伤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7th, 2006

持假身份证上岗生职业病算工伤
]  发表评论 来源:法制晚报(05/12/1215:13) 
  孙某持别人的身份证到某公司工作,年龄显示其20周岁。公司将他安排到会接触有毒原材料的生产车间,结果孙某发生了中毒,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病。该员工住院后,公司才知道其真实年龄只有16周岁,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中明令严禁接触有毒作业的人群。请问,孙某的医疗费全应由公司承担吗?

中医治疗高血压获取重大成果

  刘晓原律师答:孙某发生职业中毒,与其从事接触有毒原材料有关。一经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单位就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孙某的中毒按工伤对待。孙某用别人的身份证,隐瞒自己真实年龄,其做法是错误的,但是不影响他获得工伤待遇,所以他不应承担治疗费。

第 >1 页 

一只眼球摘除,伤残等级属于5级吗?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1st, 2006

问:1. 一只眼球摘除,伤残等级属于5级吗?
2.如果要和工厂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到退休的每个月的津贴可以一次性拿吗?还是说就没有了?
3. 像这种情况会不会有生活护理费?
问题补充:一只眼睛是摘除了,但另一只眼睛视力0.6
第二个问题没人回答吗?除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到退休为止如果五级的话原工资70%的津贴还有的拿吗?
至于生活护理费,连十级的都有,为什么五级反而没有呢?生活护理费怎么计算?
还有停工留薪期怎么算?
以后会发生的一些更换辅助器材方面的费用是等鉴定结果出来后有统一标准呢,还是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
另外,我提出和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否要求把之前和之后没交的金交足或以先进形式给我? 提问者: alwayskop
 
最佳答案
一侧眼球摘除或剜出,另一只眼睛的视力小于0.1,那么属于三级伤残.如仅仅是造成一只眼睛摘除,另一只眼睛没有影响,那么属于五级伤残.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津贴按月支付.如解除合同,可以和工厂协商,他们同意一次性支付也行.你所说的那种情况,不能要求给付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支付).
建议你查查<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
回答者:知识专家 刘晓原 - 法律 5-25 11:53

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法定领取人是其配偶还是其子女?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1st, 2006

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法定领取人是其配偶还是其子女?
   问:本企业两位退休职工晚年重组家庭,合法结婚,五年后老汉逝世,处理其后事的全部费用2500元已由老伴在他们的共同积蓄中支付,单位发的丧葬费7000元由老汉的子女领取后不给老伴。
   刘晓原解答:配偶或者子女都可以领取,一方领取后应当将此款转给实际支付丧葬费的一方,如领取费用的一方不予支付,预先垫付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死者单位发放此笔费用后,家属们应当将此款归还给垫付方.如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多于实际支出,多出部份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所有。

- N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