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律师 03月 25th,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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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都在大搞房地产开发,大片的土地出让给了开发商,老百姓住房被强制拆迁。开发商建房后,再以高价出售,造成了房价上涨,老百姓对此冤声载道。
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市场房价上涨,责任是不是全在开发商呢?最大获利者又到底是谁?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市区房屋(指合法)占有的土地,房主只有使用权。依照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年限为70年(《物权法》规定,70年后可以自动续期)。
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行使辖区范围内城镇土地所有权管理。作为土地所有权管理人,地方政府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地方政府要开发某一片土地,对这片土地进行出让,这种行为并不是买卖。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如果这片土地上建有房屋,房主已取得了合法房产证及土地使有权证。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管理人(就算它是所有人),是不是还有权利对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第二次出让?
第二次出让行为,对原使用权人是不是已构成了违约?
政府以一纸批文,将一片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由开发商取得了。政府从开发商手里得到的钱,不是出卖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而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如果当这片土地使用权已被别人合法占有了,政府取得的拍卖使用权款,是不是应当给老百姓作为违约赔偿款?
也许有人会说,老百姓可以从开发商那里得到补偿。是的,房主是可以从开发商那里得到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这个补偿款只是房屋价值和人员安置费,不是违约金。这片土地使用权已经归原使用人了,你政府却第二次出让,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
政府第二次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开发商手中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付此费用后,还得对这片土地上房屋再进行补偿。开发商是商业行为,他们是为了赚钱才搞开发,“羊毛出在羊身上”,房价不上涨怎么可能?
这样看来,在房地产开发中,最大获利者还是政府,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第二次出让,没有什么成本支出。开发商也是一个大获利者,不过他们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地段不好,房屋也许卖不出,或者价不高)。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自己明明取得了合法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政府竟然不守约,搞“一女二嫁”,还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发生的一些拆迁争议,包括媒体广为报道的重庆“钉子户”,都是针对开发商赔偿款而产生,没有人出来针对政府“一女二嫁”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不少拆迁工程,政府都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幌子进行的。有了这个“幌子”,也就掩盖了“一女二嫁”的违法性,也就不用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政府这种违约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讲,除了真正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拆迁,政府理应对原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原土地权利使用人使用年限还没有到期,现在政府要第二次出让,开发商虽然会对房屋进行赔偿,但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老百姓寄予很大希望的《物权法》制定后,仍然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强拆规定。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只要给予老百姓合理补偿,老百姓是通情达理。因此,为防止一些政府以“公共利益”借口,搞什么政绩工程,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我们的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一个笼统的“公共利益”需要规定,无形中就留了一个可钻的“空子”。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来加以界别,只能由政府说了算数。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