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案例' Category

车辆被撞后,获赔贬值费四万余元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0th, 2008

   覃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损失的案件,经过漫长的审理后,今天终于拿到了判决书。东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4.2万元。

   这是我代理的第三起索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

    2007年10月8日,覃女士将沃尔沃牌小车停放在本单位大院内,樊女士在大院内倒车时,一不小心撞上沃尔沃小车。事后经双方确认,樊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覃女士花去修理费七万多元。对覃女士的修理费损失,樊女士表示愿意全部赔偿,因为她的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这部份钱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来支付。对车辆贬值损失费,樊女士则不同意赔偿,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受案后,我代覃女士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车辆“贬值”费为4.2万元。

   对车辆贬值费用的赔偿,在司法界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有的法院主动判赔,有的地方则不主动,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确实没有车辆贬值费赔偿项目。

    2005年5月,我代理杨先生索要车辆“贬值”费上诉案时(一审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官问我,你们主张车辆“贬值”费赔偿有什么法律条文依据。我回答说,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依据。但是,有法理依据。因为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

   车辆经过修理后,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虽然已经得到恢复,但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性能则降低了。车辆本身的价值,也因为交通事故而发生了贬损。这部份“贬值”损失,可以经过鉴定部门来认定。经过一般辩论交锋后,二审法官同意接受进行鉴定。一审时,杨先生的原代理律师也提出过鉴定,但一审法官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没有同意做司法鉴定,然后就驳回了起诉。二审委托鉴定后,认定贬值费为2.5万元,后法院判被告赔偿2万元。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使用药物不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刘晓原 律师 12月 7th, 2007

 

  2007年12月4日,宣武区法院对患者王某家属与广安门医院医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五千元。

  2005年11月9日,王某因病住进了广门医院肿瘤科,中医诊断主病为肺积,主证为气阴两虚痰瘀互结。西医诊断为左肺癌左侧胸腔积液,纵膈淋巴结转移,病理不详。其他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部感染、糖尿病。

  11月18日晚上近23时,医师见王某燥动不安,为了保证病人正常休息,就给其注射了安定针。4个小时后,护士发现王某呼之不应,唇甲紫绀、呼吸急促。此后,王某再也没有醒过来,于11月20日去世。

 王某入院时病情并不严重,注射安定针后出现了病危症状,家属为此向医院交涉要求给一个说法。因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王某所患的是绝症,原告只要求被告承担1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院则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案件的有关规定,首先接受了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经过宣武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这些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也没有不当之处。原告对此不服,要求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此时被告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已认定医院没有责任。但法院以原告一开始就是主张医疗过错鉴定为由,决定再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认定广安门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安定使用方面的不足,但是这个不足与王某的病情恶化及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使用安定方面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故被告对原告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这是一起使用药物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安定针有抑制呼吸功能的作用,使用明书“注意事项”中标明,安定针对慢性阻塞性肺部病变者使用,可加重呼吸衰竭,对这类患者应当慎用。如果医师注意到了安定针的这个功能,而改用其他药物催眠,这起纠纷也许就避免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诊疗存缺陷,医院赔偿家属21万元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1st, 2007

 

   因认为医院在实施颈内动脉溶栓术时,出现诊疗失误,导致家属死亡,杨女士与儿子小赵将医院推上被告席。2007年10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这对母子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8日早上6时,家属叫赵某起床时,发现他行政迟缓,但言语表达正常。吃过早饭后,由家属带赵某去丰台区铁营医院就诊,经CT拍片,未见明显梗塞灶。被告以赵某患有“脑梗塞、高血压”收住入院。医师建议对赵某进行介入治疗。当时上午11时45分,赵某进入治疗室行“颈内动脉溶栓术”。13时40分,手术室出来护士称手术顺利。但是不久医师就向家属下了病危通知单,说赵某脑出血。经抢救后,赵某被转入病房,医师向家属提出,赵某已脑死亡,询问是否同意放弃治疗。在医师的建议下,家属无奈作出了放弃治疗的决定。赵某于11月29日死亡。赵某病情并不严重,为何突然就死亡了?原告认为这与被告医疗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多元。

   被告辩称,患者赵某因“右侧上下肢肌力减退”到我院就医。据检查,在向家属告知风险,经过家属同意签字后对患者进行溶栓,患者出院后出现大出血,经我院积极抢救无效死亡,我院对患者的诊疗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做医疗过错鉴定。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请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一些工作准备不充分、治疗方案告知不全的医疗缺陷。医院的医疗缺陷与患者的行颈内动脉溶栓治疗后出现的脑出血死亡结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参与理论数值范围在25%左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医院系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经鉴定,医院在为赵某手术前未能将各种治疗优缺点、并发症、预后等对患方充分告知,术前准备不充分等,存在医疗缺陷。而其存在的过错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本院予以支持。

    这是我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年多才拿到了一审判决(其中包括了鉴定期间)。

   这些年来,我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起诉过京城最大的医院,虽然我有不少医疗界的朋友可以请教,自己也钻研过一些医学知识,但是案件能获得胜诉的比例还是不多。主要原因是,医疗纠纷案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曾经有法官公开对我说,法官不可能懂医学,你们申请鉴定吧,如果鉴定认为医院有责任,法院就会按责任大小来判赔。如鉴定认为医院没有责任,则驳回你们的起诉。法院的判案依赖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这似乎是由鉴定机构来判案了。而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往往有着特殊关系,有多少医疗事故鉴定能得到公正结论呢?这种鉴定机制,是导致医疗纠纷案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所以,做医疗纠纷案要想获得胜诉,不仅要懂得一些医学知识(或者向医学专家请教),更主要和关键的是,在申请鉴定前,要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慎重决定做何种鉴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车辆追尾被损坏,获“贬值费”赔偿

刘晓原 律师 09月 27th, 2007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车辆受损一般只是要求赔偿修理费。但闫女士却不同,她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外,还提出了车辆贬值费损失。2007年9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714元,其中包括车辆贬值费1万元。

  2007年3月3日下午,闫女士的爱人杜先生驾驶广州本田飞度车,行至海淀区北南路永丰西环口等候红灯时,被孟女士驾驶的桑塔纳轿车从后面撞上,闫女士的车被撞击滑行了十几米远,造成她颈部受伤,车被严重撞坏。经海淀区交通支队认定,孟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女士所贺驶的车辆是某车辆租赁公司承租,于是,闫女士与他们就相关赔偿费用,进行了协议,但他们只同意赔偿修理费、医疗费,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贬值费用。由于无法协商一致解决,闫女士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

   闫女士的爱人杜先生,在网上看到过我办理的车辆贬值费案例,于是打电话找到我,请我代理这起案件。

  我曾经在2005年5月代理过交通贬值费案件。2004年6月,杨先生的车被撞坏,对方赔偿了车辆修理费,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费损失。2004年12月,杨先生将肇事方告上丰台区人民法庭。2005年5月,一审法院以原告要求车辆贬值费用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杨先生在《法制晚报》上看到我写的一篇有关贬值费用赔偿的文章,他就通过记者找到我的电话,要求请我代理二审案件。

  二审开庭后,法官问我上诉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用,是依据那条法律规定?我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车辆贬值费用赔偿项目。但是,民事侵权赔偿是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的,再者,车辆虽然已修复了,但是车辆安全性能却因交通事故降低了,车辆的价值也因此会受到损失。车辆的价值是否贬值,这可以通过价格评估加以确定。

   主审法官认同了我的观点,接受了鉴定申请,经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贬值费用达2.5万元。

   2005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车辆贬值费用2万元(此车修好后,到鉴定时杨先生已经使用了近一年,故法院只判了2万元)。

   杨先生的案子胜诉后,《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媒体作了报道,后来,又有多起类似的案件当事人找我代理。

   这次,闫女士的爱人杜先生找我代理案件,可以说是轻车熟路了。根据车辆受损情况,我建议提出一万元车辆贬值费用赔偿,如经过鉴定,贬值损失超过一万元,可以再追加,如少于一万元,无非是承担一部份诉讼费用而已。

   接受代理后,我为她提出了车辆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贬值费,共计六项费用赔偿。除了交通费用法院认为多提了一些外(提出了1046元,判了900元),其他赔偿全部予以支持。由于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保险,故没有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朝阳医院被诉手术失败伪造患者病历》追踪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5th, 2006


  
  “如果不是在朝阳医院做了白内障手术,我的双眼就不会一盲一残,可医院到现在还不承认,这个道理我一定要弄清楚,不然我死不瞑目。”昨天,74岁的许京老人(化名)在朝阳法院的法庭上浑身颤抖着说。
  11月2日,本报“北京/深度”版以《朝阳医院被诉手术失败伪造患者病历》为题,报道了许京老人在朝阳医院做白内障手术后双眼一盲一残,并且病历多处相互矛盾的遭遇。此次开庭是他自今年5月以来,要求朝阳医院医疗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在朝阳法院的第五次开庭。
  在庭审中,许京老人及其代理律师就手术麻醉方法、手术前没有签《手术同意书》和患者病历存在多处不符等情况进行了半小时的质证。他们认为医院在手术失败后伪造了病历。对此,朝阳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院方坚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庭当庭认定,原告提供的手术前左眼视力0.7,右眼视力0.2的原视力数据成立,对患者双眼手术前经过本人同意的事实确认。同时,根据原、被告针对病历的质证意见,以及被告方的陈诉意见,对该病历的规范性不予认可,但对其真实性认可。将根据朝阳区医学会的要求,将有关文件送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庭现场封存了原始病历。
  因为情绪极度激动,许京老人多次服用药物以稳定情绪。他说:“这个病历有多处修改、后补和前后自相矛盾的地方,这还不能证明病历是伪造的吗?”而朝阳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正因为病历不是假的,里面才会错误百出。”
  ■本报记者陈江宏实习生侯春晖/文

朝阳医院被诉手术失败伪造患者病历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nd, 2006

朝阳医院被诉手术失败伪造患者病历
http://www.chinatimes.cc华夏时报·华夏网  2006-11-2  

■深度提示
  74岁的老人许京(化名)把朝阳医院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朝阳医院做了两次白内障手术后,双眼一盲一残。
  老人称麻醉不当是罪魁祸首,“为了掩盖医院的错误,院方对病历进行了修改和伪造”。
  老人要求朝阳医院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3000多元。
  朝阳医院称,手术是成功的,病历记录的都是真实情况。该医院医生说:“他是穷疯了,想要点钱。闹到现在,其实就是想向我要5000元。如果早和我说,客客气气的,我有办法给他钱!”

10月25日上午,在朝阳区望京医院5层的一间病房里,一位头发花白、戴着宽边眼镜的老者斜靠在病床上。他正在研究自己的病历,拿着放大镜的右手不住地颤抖,眼睛距纸面不足5厘米,还不时把眼镜摘下,揉揉眼睛。“这是我去年5月在朝阳医院做白内障手术的病历,手术后我的右眼瞎了,左眼视力只有0.2。”74岁的许京老人伤感地说,“如果不是那两场手术,我的眼睛就不会一盲一残,《回忆录》现在也该完成了。”
  
事发
  “我的双眼被医院毁得冤”

  “每一天我都数着秒熬”
  老人随身带了一堆的资料:“这些都是我的病历,我的两只眼睛被医院毁得冤啊。”许京说。“当时老头子的身体特别棒,我们已经约好,去年暑假一起回他的福建老家看看我们资助的两名初中生,再去一趟武夷山,谁想到这已经成了永远不可能实现的梦想了。”许京的老伴高女士说着,眼圈就红了。
  许京回忆说,2005年上半年,他动了写《回忆录》的念头。因为当时他的右眼视力只有0.2,且患有白内障,便到朝阳医院求医。2005年5月8日,在做了简单检查后,医生让他住院治疗准备进行手术。
  “从动手术那天算起,我的右眼已有535天陷入一片黑暗。可以说,每一天我都是数着秒熬过来的。”许京说,他的右眼当时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做了白内障手术,此医院是他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摘下眼罩什么也看不见
  在手术前,许京老人曾于2005年4月28日在朝阳医院门诊测过视力,右眼和左眼视力分别是0.2和0.7。
  5月9日下午,许京的右眼接受了白内障置换人工晶体手术,当时主刀大夫是眼科副主任张孝生,当天下午张大夫还为另外十几位白内障患者做了手术。
  许京说,手术后的第二天,大夫给他揭去了眼罩。他慢慢地睁开眼睛,期待着清晰的物体能进入视野。可意想不到的是,眼前却是一片漆黑。“我看不见了,什么都看不见!”他立即大喊起来,“大夫说手术不可能失败,让我睁大眼睛看,可是无论我怎么努力睁眼,我的右眼再也看不到任何东西了。”
  老伴高女士在许京摘掉眼罩后不久来到了病房。她回忆说:“那天我一进门,就看见老许垂头丧气地坐在病床上,满脸通红,额头上青筋暴起,问他什么话也不说。后来是病友把‘盲眼’的事实告诉我的,当时我觉得眼前一黑,要不是被别人扶住,险些跌倒在地上。”
  夫妻俩慌忙去找医生。许京说,张大夫当时答复说:“手术是成功的,看不见是因为患者眼底的视神经萎缩,右眼因为有白内障挡着,眼底的情况在手术前查不出来,和手术没有关系。”
  左眼手术后模糊不清
  让人不解的是,还没有从右眼失明的残酷中摆脱出来,10天后,许京老人的左眼接受了相同的手术,直接导致左眼视力降到了0.2。
  许京解释说,再次接受手术,是因为医生带给他一个坏消息。“张大夫说,我的左眼白内障很模糊浑浊,眼底也不好,随时可能发生病变。他建议我及时对左眼做手术,否则也有失明的可能,而且时间拖得越长,手术难度越大。我已经失去了右眼,决不能再没有左眼。”经过和家人商量,2005年5月18日,许京被再次推进手术室,左眼也贴上了2400元一片的进口晶体。
  但预想中的视力好转并没有出现,被摘下眼罩的许京发现近在咫尺的大夫看起来变得模糊不清。说到这儿,他不住地摇头:“我们现在离得这么近,我却连你长得什么模样都看不清楚。5月19日这天,我这辈子都忘不了。就是从那一天起,我告别了光明。好几次我站在病房的窗户前,真想跳下去一了百了。”
  张孝生医生对这次手术的说法与之前完全一样:手术是成功的,老人眼底有病变,视力减退与手术无关。
  “麻醉不当是罪魁祸首”
  在一大堆材料中,高女士很快找到一张纸,那是许京住院收费明细的复印件。这份入院时间显示为2005年5月8日的费用单上,明确写着“球后注射,数量2,金额10元”。“就是球后注射直接导致双眼成了现在的样子,可惜我们当时并不知情!”
  许京说,当日手术前,是由张医生本人在他的眼部周围打针进行了麻醉,随后才进行手术。在眼睛出事后,许京和老伴先后咨询了同仁医院、北医三院等十多家医院的眼科大夫,得知这些医院在进行类似手术时,多采用的是“表面滴麻”的方法。“在我们以人格担保不透露医生的单位和姓名后,医生们告诉我们,球后注射麻药有风险,这样麻醉刺激性强、副作用大,一旦视神经萎缩病变就会给眼睛造成破坏性损害,这样的麻醉方法很可能就是导致双眼一盲一残的直接原因。而可能发生的情况,在进行手术前,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告诉过我们。”
  当记者就麻醉问题向张医生求证时,他答复说,自己做白内障手术时从不麻醉。
  患者被迫含泪出院
  双眼一盲一残已成事实,许京说,他想留在医院继续治疗,期待自己的视力能有所恢复,哪怕是一点点。“可没想到,我被医院赶出了病房。”
  据许京讲,2005年6月10日上午,一位护士给了他一张出院通知单说:“张(孝生)医生已决定让你出院。”几分钟后,另一位护士抱着床单、被罩来到他的床前说:“请您下床,新来的病人在外面等着呢。”他去找医务处,但得到的答复是:对医院有意见,就去法院告。“我当天含泪离开了病房!”说到这里,老人双手颤抖,半天再没说话。
  2005年7月19日,许京再次到朝阳医院挂了专家号复查眼睛。得到的答复是,因为他出院时没有结账,医院停止对他的一切医疗服务。许京说,当时他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不相信一个三甲医院竟这样对待患者。70多岁的他在眼科和医务室跑了几个来回,听到的都是相同的话。
  当天,他的血压急剧上升。第二天清晨醒来,老人的耳朵听不清楚了。
  朝阳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姜亚东说:“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我看老头死了也得赖上医院。”
  
质疑
  患者称朝阳医院伪造病历

  “医院改病历掩盖错误”
  按照许京的说法,两次手术毁了他的双眼,也将他一家人的生活拖入到谷底。许京称,经过咨询多家医院的医生,他们得知在进行白内障置换人工晶体手术前,需要经过多项术前检查,但朝阳医院在手术前却没有进行完善的检查。“为了掩盖医院的错误,院方对病历进行了修改和伪造。”
  在老伴的帮助下,许京从一堆资料中找出了一张纸,这是一份《病程记录》。上面写着——“2005年5月9日,张副主任查房,患者入院后第一天……拟于明天上午在局麻下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
  “这明显是后来伪造的。”许京满脸通红地说,“5月9日那天,我已做完了手术,何来的明天上午局麻手术?而且我这次做手术的是右眼,不是左眼,医院完全搞反了。”许京猛地站了起来,大声说:“张医生不是还否认对我的眼睛进行了麻醉吗,为什么这里却有了‘局麻’的字样?如果这份《病程记录》确实是当时的真实记录,我不相信这样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会同时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2006年2月,许京把朝阳医院起诉到朝阳区法院,称朝阳医院手术失败后“为逃避责任,多处伪造、销毁病历资料”。他要求朝阳医院赔偿他离开该院后,在其他医院所花的治疗费及他在朝阳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补助金等共83000多元。目前法院已开庭4次,但尚未宣判。
  许京表示,2006年9月1日,在法庭上就病历中《手术记录》和《病程记录》的真伪进行质证时,张孝生医生作为朝阳医院的代理人曾说,里面有些内容是后来补记的,该医院允许后来补记。
  门诊、住院视力记录不符
  在许京看来,医院被指修改病历的最直接证据是自己在手术前的视力记录。经过仔细查看病历,他发现自己手术前的视力在住院病案和门诊手册上的记录截然不同。
  “从2001年到2005年入院前,双眼的视力一直保持在0.2至0.8的范围内。2005年4月28日,住院前我在朝阳医院门诊检查时视力还是左眼0.7,右眼0.2,我有门诊的诊疗手册。5月12日,我又去同仁医院检查过,左眼视力还是0.7。但在我的《病程记录》里,我的左、右眼视力变成了0.4和0.02,这相互矛盾!”
  在许京老人手里的住院病案中和朝阳医院《关于对患者许京申述的答复》中,记者多次看到了“入院时右眼视力0.02,左眼视力0.4”的字样。
  “我所咨询的多位专家都表示,眼睛视力在0.4以上不宜做白内障手术,而朝阳医院把我的视力改得那么低,就是想掩盖罪证。”许京老人说。
  “少签一份《手术同意书》”
  在许京老人手里的一大叠资料中,还有一份《手术同意书》。“这是因为第二次手术时,医院根本就没有让我们签过《手术同意书》。”许京说,“可就连这唯一的一份《手术同意书》也是有问题的。”
  在这份“拟行手术日期”为2005年5月9日的《手术同意书》上,无论是“术前疾病诊断”还是“拟行手术方式”均写有“双眼”的字样。“明明是右眼手术怎么变成了双眼?”许京提出质疑。
  许京回忆说,第一次手术前,他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时,上面只写有患者姓名和性别、年龄,而术前疾病诊断、拟行手术方式和手术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意外及危险,这些地方还未曾填写。“出于对大夫的信任,我在这张几乎还是空白的《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而在10天后的第二次手术时,就连这个过程都被省略。这次,我没有再见到过《手术同意书》。”
  针对《手术同意书》的问题,朝阳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姜亚东表示:“两次《手术同意书》我们都有,不过现在都封存在法院。”
  
医院
  “两次手术都没有问题”

  医生称老人想要点钱
  为了核实许京老人的说法,10月26日,记者来到了朝阳医院眼科。许京做手术时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医师张孝生说,许京的手术是成功的,两次手术都签了《手术同意书》,而且手术与其眼睛出现的问题也没有关系。“是他个人的眼底出现了问题。”
  对于患者手术前的眼底检查,张孝生医生表示,这涉及医疗技术问题,没法跟记者解释。“在许京事件上,医院、医生问心无愧,按照正常的程序,出现这种情况后,患者应走医疗鉴定程序,由权威机构鉴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但是他(许京)不去,他是穷疯了,想要点钱,闹到现在,其实就是想向我要5000元钱。如果早和我说,客客气气的,我有办法给他钱!我很有钱!我老婆是开石油公司的。”
  医院是否有修改病历的行为,张孝生医生完全否认:“我没有必要改动病历,老许本人也一直说手术是成功的,是他的老伴跪下来求我给他的左眼做手术,我是好心才做的第二次手术,你们记者最好别掺和这事。”
  “医院没法让他返老还童”
  在朝阳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姜亚东一再强调,不希望记者关注此事。“这件事情闹得医院都没有办法。我们不会和他调解,现在打官司由法院裁决,事情反而简单了。”姜亚东说。
  姜亚东表示,两次白内障手术都没有问题。“白内障手术和眼底病变是两种病,就好像一台相机镜头和底片都出了问题,如果修理时只换了镜头,相机还是不能成像。许京年龄大了,身体的器官都老化了,包括眼睛,这是自然规律。医院没办法让他返老还童。”
  
对话
  “病历记录的是真实情况”

  “所有的病历都在法院”
  以下是本报记者与朝阳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姜亚东的对话。
  《华夏时报》:许京的病历上记录着,手术前两只眼睛的视力是右眼0.02、左眼0.4,为什么当天门诊的记录是右眼0.2、左眼0.7。
  姜:这个我不清楚,病历记录的都是真实情况。材料不是都给法院了吗?那就让法院去裁决吧。
  《华夏时报》:两次手术都签了《手术同意书》吗?
  姜:能不签《手术同意书》吗?手术中存在的危险都和许京本人讲了。
  《华夏时报》:既然签了《手术同意书》,为什么病人说第一份《手术同意书》不完整,第二次手术没签《手术同意书》?
  姜:这个问题还要等法院判决,因为所有的病历都在法院封存了。
  《华夏时报》:病人说病历上记录的房间号与他住的房间不符,还有一些住院的日期也不对?
  姜:病历记录时存在笔误,但这与他的眼睛没关系。
  《华夏时报》:患者说他手里拿到的病历页数与病历目录上的页数不一样?
  姜:肯定是不一样的,因为主观病历我们是不给患者的。
  病历为何多出了9页
  对于姜亚东的解释,许京非常不理解。病历目录上显示的是39页,而他实际拿到手里的病历却是48页。“如果说主观病历没有给我的话,那么我现在拿到手的病历就应该比目录上的页数少,可现在反而多出了9页,我不知道这该怎么解释。”
  在朝阳医院医务处的办公室里,记者注意到一块白板上记录着10起患者起诉朝阳医院的案子。姜亚东说,这10起案子只是近几个月来的一些医患纠纷,还有一些没有往上写。

阑尾炎手术52天愈合 医院赔偿千元

刘晓原 律师 10月 12th, 2006

因认为医院诊疗失误,导致自己7天就可以愈合的阑尾炎手术52天才愈合,王女士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适当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原告王女士称,原告于2004年11月27日因腹痛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收治入院,并于当日作阑尾切除手术。术后五天,王女士感觉刀口疼痛,并向主治医生反应病情,医生看后称没事,并停止注射抗生素治疗。在术后7天拆线时发现刀口处有分泌物,经化验是大肠埃希氏菌感染,并导致伤口不能愈合,经过21天住院治疗后出院,出院后又经过31天的换药治疗,方才愈合。

    王女士认为,由于医院诊疗失误,导致7天就可以愈合的阑尾炎手术经过52天才愈合,给她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987.89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术后感染、脂肪液化为手术并发症,与其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王女士的赔偿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医患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王女士因急性阑尾炎入住医院行阑尾切除术,该手术切口感染虽是常见并发症,但医院对病情观察不细,未及时发现感染,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并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了王女士的经济负担,故应适当赔偿王的部分经济损失。(作者:王悦)

接种疫苗出差错 患儿获赔2万元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rd, 2006

一岁多的儿子按规定注射了麻疹疫苗,但仍然患上了麻疹病,差一点还丢了宝贵生命。幼儿的父亲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三万元。预料不到的是,一审竟然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69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医院承担二万元赔偿责任。

200461日,时年不到2周岁的郭浩洋在父母带领下,到北京博爱医院接种麻疹疫苗第一针,被告医生在郭浩洋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上均记录了此次接种疫苗批号2003090501

2005419日,郭浩洋的父母按照医院约定的时间,再次带郭浩洋去博爱医院注射麻疹疫苗第二针。博爱医院为郭浩洋接种了麻风腮三联疫苗。接诊医生在郭浩洋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上记录了接种疫苗批号为D3756

200564日起,郭浩洋出现发烧,612日嘴部开始出疹子,613日被儿童医院诊断为麻疹转入地坛医院治疗,后又合并肺炎。经地坛医院抢救,郭浩洋的病情才好转,630日出院。

郭浩洋出院后,其父亲郭海波发现《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上记载的疫苗批号以第一次注射的不一致,认为医院接种疫苗来路不明,质量没有保证,也没有起到预防效果,才导致小孩子在接种1个半月就患上了麻疹。经与医院多次交涉未果,郭海波遂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博爱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200578日北京市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核实情况及分析意见证实,博爱医院在为原告接种及疫苗采购渠道均符合同规定。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患病系博爱医院过错所致,故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 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浩洋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浩洋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郭海波继续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证据规则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郭浩洋的父母在其出生后不久即与博爱医院建立了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医疗接种医疗服务关系,并领取了《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根据有关规定,接种疫苗的医疗单位,在北京市统一使用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上应记录疫苗批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博爱医院在对郭浩洋实施疫苗接种过程中,记录了疫苗稀释液批号,且郭浩洋在接种疫苗不久后即患上麻疹,就此郭浩洋之法定代理人郭海波有理由对博爱医院是否为郭浩洋接种了疫苗产生怀疑。因此,博爱医院负有举证证明该院于2005419日为郭浩洋接种了麻腮风三联疫苗的义务。关于博爱医院所述,由于儿童医院、地坛医院均不能从郭浩洋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麻疹LgM抗体,实验室检查不支持麻疹诊断,因此不能确定郭浩洋为麻疹实验室确诊病例一节,因有关医院在郭浩洋出院时已做出郭浩洋患有麻疹的诊断,故博爱医院对此问题亦负有举证责任。在审理中,由于博爱医院未就该院为郭浩洋实院接种了疫苗以及郭浩洋未得麻疹并发支气管肺炎等病症提供相应的证据或做出解释,本院对其抗辩理由无法支持。有关赔偿问题,考虑到接种疫苗不是百分之百获得免疫的实际情况确实存在,故本院对郭海波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鉴于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不当、导致判决有失公允,本院予以撤销;郭浩洋之法定代理人郭海波上诉请求中合理部份,本院予以支持。

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钱113万元

刘晓原 律师 09月 21st, 2006

成都: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钱113万元

作者:金堂法宣王仁刚彭磊 

  两年前,37岁的蒋先琼在成都市金堂县一家美容院美容后,眼睛出现红肿症状,她去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眼睛,却不幸成了一位植物人,至今躺在床上。蒋先琼的丈夫曹启军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783855元。这起巨额医疗赔偿案,近日在金堂县法院审结,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各项费用共计113.5579余万元。 

    事件回放 

    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据曹启军介绍,2004年9月29日上午,蒋先琼去金堂一家美容院洗面,回家后感觉眼睛刺痛,而且不停地流泪。次日早上,蒋先琼出现昏迷状态,家人立刻将其送至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该院诊断,蒋先琼双眼系化学性烧伤,并收院治疗。其主治医生张某查看蒋的病情后,决定为其进行氧氟沙星与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抗感治疗。在输液几分钟后,蒋先琼出现瘙痒不适状,不到10分钟,其下巴开始出现红斑。家人立即找到其主治医师张某,咨询蒋是否药物过敏。张某查看病情后,认为其反应正常。随后,病人出现心慌、气紧、四肢抽搐等症状,且症状不断恶化,最终心跳停止。医院通过3天紧急抢救后,蒋先琼的生命体征虽逐渐平稳,但却持续出现昏迷,以致成了植物人。 

    因病情严重,10月3日下午4时,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将蒋转至川大华西医院治疗。后经多家医院一致诊断为:“患者系过敏性休克、急性缺氧性脑病”,蒋于同年11月9日转回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庭审焦点 

    复苏抢救过程是否得当 

    曹启军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指出,医院在对妻子的抢救过程中,初次(上午11:23)使用电流电除颤仅100焦耳,低于200焦耳的正常值。在此期间,其家人曾多次要求张某将电除颤改为正常值,均被拒绝。直到病人生命垂危时,张某才改用200焦耳的电除颤,失去了对患者抢救的最佳时机。医院对此辩称,由于蒋先琼使用氧氟沙星后过敏致室性心动过速。事后,医院对其立即实施抢救,包括对其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并使用药物及电除颤等抢救措施,目的是让蒋心肺复苏,其抢救过程并无不当之处。 

    医院对蒋先琼复苏抢救过程中是否得当?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双方争议太大,法院此前特委托川大华西医院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第一次电除颤使用100焦耳无明显过错,但第一次除颤与第二次除颤200焦耳之间,相隔时间达27分钟,这对患者的损害有一定促进作用,该过错与蒋先琼损害有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还认为,医院事后为规避责任,还曾篡改、伪造病历。原告指出,医院事后擅自在2004年9月30日的门诊病历上,将入诊8:40改为9时,而输液卡记录为9月31日。而事实上,9月并无31日这天。另外,医院还把输液10多分钟改成两分钟。事后,医院主治医师邓某又擅将张某的记录中有关“窦性心动过速”改为“室心动过速”。医院对此的解释是,邓系张某的上级医师,其改动目的是为了用语规范,不存在篡改一说。 

    法院判定 

    医院分摊80%医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其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该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蒋先琼的病历记载,医院在为蒋输液5分钟后出现过敏,又约两分钟后,蒋才出现呼吸停止。根据《内科学》等医学资料表明,证明患者“心脏一旦骤停,并不意味着其机体已经死亡。”医院对患者若及时抢救,其仍有生还可能。也就是说,及时为患者恢复有效的心律是抢救成功的关键一步。蒋先琼室性心动过速且心脏停搏情况下,医院除对其进行基本生命支持措施外,还应及时使用200焦耳的能力对其进行电流除颤,若无效,再改用300焦耳或360焦耳除颤。 

    “电除颤失败后,医院绝不能因此放弃对患者复苏治疗!”法院进一步指出,医院在有条件情况下,却出现第一次电除颤时使用能力不够,再改用正确电除颤能量抢救后,中间相隔时间过久,以致丧失了对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该过错与蒋先琼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院应分摊蒋先琼80%的医疗损失。因医院这一过错行为,致蒋一级伤残,对蒋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请求医院支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医疗费、伤残费共计103万余元,扣除蒋先琼欠医院医疗费17.641520万元外,医院再支付蒋先琼家人各项赔偿费用85.91646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判决,金堂县人民医院当庭表示不服,表示将上诉。 

  名词解释:电除颤 

    电除颤即非同步电复律,用与当QRS波和T波分辨不清或不存在时,如室扑和室颤时,与心电图上QRS波群非同步发放直流电,使室扑和室颤转变为窦性心律的方法,叫做电除颤。 

    

来源:新华网-华西都市报

行人被撞自负全责 损失照样获赔

刘晓原 律师 09月 21st, 2006

行人被撞自负全责 损失照样获赔
法院判决 因事发在交强险出台之前 且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所以由保险公司理赔

基本案情
      今年7月31日凌晨,邓师傅开着货车将行人袁先生撞伤,交通队认定袁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邓师傅没有责任。事发后,袁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邓师傅的雇主李女士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其后,袁先生多次找李女士协商赔偿的事宜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其中为邓师傅所驾货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下的由李女士赔偿。
     袁先生被交通队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那么,他能不能从李女士及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呢?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赔偿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5万元,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付袁先生各项赔偿款共计1.5万元)。
法官析案
      朝阳法院的胡显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交通队虽认定袁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邓师傅在事发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次事故是由袁先生故意造成的,因此不能减轻邓师傅的责任,邓师傅应当对袁先生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因邓师傅是李女士的雇员,事发时正在工作,所以这次事故的责任应由李女士来承担。
     因事发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出台之前,所以该项险种仍应视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上述确定的赔偿数额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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