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后,获赔贬值费四万余元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0th, 2008
覃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损失的案件,经过漫长的审理后,今天终于拿到了判决书。东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4.2万元。
这是我代理的第三起索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
2007年10月8日,覃女士将沃尔沃牌小车停放在本单位大院内,樊女士在大院内倒车时,一不小心撞上沃尔沃小车。事后经双方确认,樊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覃女士花去修理费七万多元。对覃女士的修理费损失,樊女士表示愿意全部赔偿,因为她的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这部份钱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来支付。对车辆贬值损失费,樊女士则不同意赔偿,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受案后,我代覃女士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车辆“贬值”费为4.2万元。
对车辆贬值费用的赔偿,在司法界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有的法院主动判赔,有的地方则不主动,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确实没有车辆贬值费赔偿项目。
2005年5月,我代理杨先生索要车辆“贬值”费上诉案时(一审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官问我,你们主张车辆“贬值”费赔偿有什么法律条文依据。我回答说,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依据。但是,有法理依据。因为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
车辆经过修理后,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虽然已经得到恢复,但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性能则降低了。车辆本身的价值,也因为交通事故而发生了贬损。这部份“贬值”损失,可以经过鉴定部门来认定。经过一般辩论交锋后,二审法官同意接受进行鉴定。一审时,杨先生的原代理律师也提出过鉴定,但一审法官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没有同意做司法鉴定,然后就驳回了起诉。二审委托鉴定后,认定贬值费为2.5万元,后法院判被告赔偿2万元。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