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法制评论' Category

三八妇女节,不是女人娱乐节

刘晓原 律师 03月 9th, 2010

  每年的三八妇女节,正逢“全国”两会期间,女委员和女代表们,载歌又载舞,喜气洋洋过节日。全国各地的妇联组织,同时也举办形式各异的娱乐活动,以此来庆祝妇女们的节日。

  

据说,有年轻女性对“妇女”一词很反感,于是乎,全国政协女委员张晓梅就在2007年“两会”期间,提出了一个将三八妇女节改名为三八女人节的议案。

  

追溯一下“三八妇女节”历史,我们就会知道这不是女人们的娱乐节,而是妇女为争取平等权利的权益节。

  

据史料记载,19世纪末,随着工人运动不断发展,觉悟了的女性摈弃长期以来歧视妇女的陈腐观念,高举起了争取妇女自由平等权利的旗帜。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书记处书记、德国《平等报》主编克拉拉·蔡特金早在1889年“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就曾代表劳动妇女发出了有史以来首次要求平等权利的呼声,开创了争取妇女解放的国际妇女运动的先河。 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女工为争取自由平等,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工和示威游行,提出获得选举权、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增加工资等政治和经济要求。这次有组织的斗争充分显示了劳动妇女的力量,得到了国际上广大劳动妇女的积极响应和支持。1910年8月,第二次国际社会主义妇女代表大会在丹麦举行,17个国家的100多名妇女代表与会。大会一致通过了蔡特金等提出的倡议:将每年3月8日作为国际劳动妇女的节日,以此加强国际劳动妇女的团结和争取自由平等。1911年,美国、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国的劳动妇女首次举行了国际劳动妇女节的纪念活动。从此,纪念“三八” 妇女节的活动逐渐扩大到了全世界。 1924年3月8日,在中国著名妇女活动家何香凝的主持下,中国各界妇女在广州第一次举行纪念“三八”妇女节的集会,提出“废除多妻制、禁止纳妾”等口号。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 为唤醒国际社会对女性问题的关注意识,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为促进和保护女性权利做出了积极努力。1977年,联大正式决定把3月8日作为“联合国妇女权益日和国际和平日”。

 

让我们来看一下国外是如何过三八妇女权益节的。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3/06/content_13113450.htm

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10-03/07/content_13113739.htm

   

 据新华网布鲁塞尔3月6日消息,2万多名来自比利时各地的各界人士6日在首都布鲁塞尔市中心举行游行,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100周年。比利时副首相兼卫生部长洛蕾特·翁凯兰女士也参加了纪念活动。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妇女节已有百年历史了,但比利时仍未实现男女平等,女性经常成为暴力的直接受害者,绝大多数从事低收入工作,失业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女性,全社会应该为男女平等继续努力。 在游行队伍中,有人扛着克拉拉·蔡特金的画像。蔡特金是著名女政治活动家,三八国际妇女节的倡导者。很多游行者要求制止家庭暴力,反对企业首先向女员工转嫁经济危机,呼吁增加工资。整个游行活动持续近3小时。

   

今天,中国妇女政治地位并不高,从委员和代表中女性之少可见一斑。在现实中,妇女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值得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但是哪些有“参政议政” 权的女性精英们,又热衷于关注“做家务老公要付工资”之类小事。女性在“参政议政”上竟如此小家子气,有如在玩过家家游戏,这也许是妇女地位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吧!

政府工作报告谈问题“惜墨如金”

刘晓原 律师 03月 7th, 2010

   3月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了政府工作报告。

   

我在搜狐新闻网上看到了报告全文,总的感觉是工作成绩谈得很多很全面,而对工作中的问题则是轻描淡写。

   

温家宝在政府报告中称,“政府工作与人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职能转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一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见《政府工作报告》“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http://news.sohu.com/20100305/n270603967_11.shtml

   

 我数了一下,包括标点符号在内,政府工作报告谈问题只用了一百多字。

   

 人大会议不是庆功会,政府工作报告是总理代表国务院作的“述职报告”。如果只谈成绩,而回避问题,代表们能了解真实情况吗?

人大代表少鼓些掌,多议些问题

刘晓原 律师 03月 6th, 2010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会后,新华网刊发一篇《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的掌声》的报道。我闲着无聊,便细数了文章中提到的掌声,发现代表和委员鼓了三十次掌。这次的鼓掌次数,并没有超过十届人大五次。在2007年3月5日召开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作了二小时十分钟的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和委员一共鼓了三十五次掌声。

   

 人大代表听报告时爱使劲地鼓掌,这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了。鼓掌场面十分地热烈,在雷鸣般掌声中,使人误以为是在开庆功表彰会。

   

据称,台湾开议会时,不仅少有人鼓掌,议员为了某一个议题,还会争得面红耳,甚至会动起手来。因此,被我们大陆官员嘲笑为不和谐的民主。

    

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是代表民众去“参政议政”,也是履行自己的代表之职。就应该认真地听,仔细地议,带着脑子思考。只有认真地听了,用脑子去想了,议时才能有的放矢,不至于泛泛而谈。

    

政府的工作报告,那怕说得十分地精彩,也没有必要热烈地鼓掌。鼓掌不仅会产生噪声污染,而且还会分散注意力,更会延长会议的时间。人大会议毕竟不是庆功表彰会,是不需要用掌声鼓舞人心。

     

召开重大会议,组织者会制定会议纪律,如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在会场吸烟,不准随意走动窜位子,不准大声地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开“小差”,不准接听手机等等规定,但很少见到禁止鼓掌的规定(特别的会除外,如悼念会)。如此看来,参会者喜欢鼓掌,是因为组织者爱听掌声。

   

但我以为,掌声再热烈仍是表象,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应以投票数多少来体现。

   

人大会议每年只召开一次,代表参政议政机会十分不易,希望代表们少鼓些掌,多议点问题。

   

 据悉,联合国的安理会就禁止参会者鼓掌。

应公示完整的全国人大代表基本信息

刘晓原 律师 03月 4th, 2010

2007年3月3日,就公示全国人大代表信息的问题,我写过一篇《全国人大代表的信息应当公开 》的文章作了呼吁。2008年1月23日,我再写了《应当公示全国人大代表的信息 》博文进行呼吁。2009年3月10日,我又写了《如何让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博文,继续谈论公示全国人大代表基本信息的问题。

   

 据我所知,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已在自己的网站上开通了“代表名单”专栏,http://www.npc.gov.cn/delegate/delegateArea.action里面有各省市自治区(包括港澳台)和军队的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在点击进入代表团查找到代表名字后,再点击代表的名字,就可看到“代表信息”。代表的基本信息有:姓名,性别,代表团,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党派,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现任职务。

   

 从内容栏目之多来看,代表的信息似乎很齐全了,但是由于缺少“所在的单位”和“联系方式”,这种信息公示也没有什么作用。

   

 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议员基本信息也会予以公示,他们所公示的议员基本信息,虽然内容没有大陆的多,但会公布最重要的基本信息,即姓名和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以便民众及时找到议员反映意见和要求。

   

在平时,我们有意见和要求想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们去反映,但是由于没有代表们的联系方式,根本不知到何处去找他们。代表们似乎总是处于“潜水状态”,只有等到全国召开“两会”了,人大代表们才会从“水下”浮上水面。

   

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这不只是一份荣誉,更多的是一份责任。因此,公布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不仅能加强代表与民众之间的联系,也便于民众监督人大代表去履行代表之职。

最高法院应公开特约监督员的联系方式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5th, 2010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一届特约监督员聘任大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聘任大会并向各位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最高人民法院聘任的第一届特约监督员共60名,既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又有基层群众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说法,聘请特约监督员是为了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促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要求,特约监督员要注重发挥民意沟通的桥梁作用,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群众呼声,广泛汲取群众智慧,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特约监督员接受最高人民法院聘请后,应按照要求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而要做好监督工作,就必须与民众加强沟通与联系,听取民众对法院工作的看法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特约监督员属于兼职,让他们经常深入基层收取建议和意见几乎不可能。因此,就有必要公开特约监督员的基本信息,以便他们及时收集民众反映的问题。

  

我想,既能聘请了特约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就应该充分发挥这批人的作用,让他们真正成为民众与法院沟通的桥梁。

   

 如果真是出于打造公正司法的目的,如果真的是想接受监督的话,就请在媒体上公开特约监督员工作单位、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吧!那怕是只公开其中的一种联系方式。

   

 我相信,特约监督员也是乐于听取民众呼声,也是愿意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我以为,公开特约监督员的基本信息,也能让特约监督员接受民众的监督。对哪些不履行职责的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将他们予以解聘。

   

为了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能否在信访接待室给他们安排一个办公地点?因为信访接待室是收集访民意见的一个快捷窗口。

   

虽然特约监督员还有本职工作要做,但可以考虑每周选定一天时间,安排一名特约监督员值班。每人每年只值一天的班,这不会加重特约监督员工作负担吧?

   

 聘请特约监督员,这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创新。早在几年前,国家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聘请过,但同样没有公开监督员基本信息。监督员在平时似乎都成了“潜水员”,民众有问题根本难以找到他们反映。

   

聘请监督员又不想真正发挥其作用,这聘与不聘又有什么区别呢?

   

 附1、最高人民法院聘任首届六十名特约监督员(可点击打开)

    附2、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特约监督员名单(仅有一个名字,也没有联系方式,如何找他们反映问题?)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1/23/392610.shtml

 

马小平   马长江    马宗林  支 芬  毛桂芬   王红  王 征  王 涛  王金南

 

  王艳娟王增祺   车行  冉崇伟  叶青   田昕   白保兴 白莲湘 石 英

 

  刘元元  吕忠梅  孙传敏  孙晓梅   汤维建  许涛  闫冰竹 严慧英  吴 兢

 

  吴国华  张劲  张涛  张世平  张秀兰李 飞 李 扬 李小豹 李玉光

 

  李朋德  肖鸣政  陆杰华  陈军  陈斯喜 周有财 侯建国 姚明宝 施天涛

 

  胡树祥  饶子和 徐亮  徐金鹏  徐晓兰  高 菲   曹义孙  梅宁华   敬一丹

 

  朝克  谢良敏  韩湘景  臧铁军  穆德骏  薄绍晔

希拉里谈互联网自由问题,中国不高兴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4th, 2010

 1月21日,希拉里-克林顿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新闻博物馆,就“互联网自由”问题发表了讲话。

  

希拉里在讲话中,谈到了中国对互联网审查管理问题。希拉里的谈话有几处指责了中国,我国外交部对此作出了反应。

   

 有记者向外交部新闻发言人马朝旭提问:美国国务卿克林顿21日就“互联网自由”问题发表演讲,其中谈到中国互联网管理政策,认为中方限制互联网自由,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马朝旭答称:美方指责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政策,影射中国限制互联网自由。对于这种违背事实、损害中美关系的言行,我们坚决反对。中国互联网是开放的,中国也是互联网发展最活跃的国家,到去年底,中国网民达3.84亿,网站达368万个,博客1.8亿。中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推动互联网的发展是我们的一贯政策。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中国对互联网坚持依法管理,符合世界通行做法。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黑客攻击受害国之一。中国主张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严厉打击网络黑客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我们敦促美方尊重事实,停止利用所谓互联网自由问题对中国进行无理指责。我们希望美方同中方一道,认真落实两国领导人就发展新时期中美关系达成的共识,加强对话、交流与合作,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妥善处理分歧和敏感问题,以维护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我看过希拉里的讲话稿,她的讲话有六处提到了中国。

  

 一、她在谈到听演讲的人时,提到有中国人士参加。她讲“我听说在场的还有参议员萨姆布朗克、参议员特德考夫曼、众议员洛雷桑切斯、许多大使、临时代办和外交使团的其他代表、以及从中国、哥伦比亚、伊朗、黎巴嫩和摩尔多瓦等国前来参加我们关于互联网自由的国际访问者领袖计划的人士。”

  

二、在谈到奥巴马与大学生的直接对话时,她提到了中国。她说“奥巴马总统11月访华期间与当地大学生的直接对话包含了网上提问,突显了互联网的重要性。”

   

 三、在谈到对互联网的审查问题时,她提到了中国。她说“过去一年来,我们看到对信息自由流通的威胁激增。中国、突尼斯和乌兹别克斯坦加强了对互联网的审查。”

   

四、在谈到利用互联网打击和压制宗教人士的问题时,她提到了中国。她说“然而,某些国家则利用互联网打击和压制宗教人士。例如,去年在沙特阿拉伯,一名男子因在博客上刊登介绍基督教的文章,被捕入狱达数月之久。哈佛大学一项调查表明,沙特政府封锁了许多介绍印度教、犹太教、基督教乃至伊斯兰教的网页。包括越南和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也利用类似手段限制获得宗教信息的途径。”

  

五、在谈到谷歌遭攻击问题时,她提到了中国。她说“最近,有关谷歌的情况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我们希望中国当局对导致谷歌作出日前宣布的网络攻击事件进行彻查。我们也希望调查结果及结果透明”。

   

 六、在谈到中美对互联网议题的看法时,她提到了中国。她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取得巨大进步的源泉之一,令人惊叹。中国现在有如此多的人都在上网。但是,限制自由获取信息或侵犯互联网用户基本权利的国家面临着使自己与下一个世纪的进步隔绝的风险。美中两国对于这个议题的看法不同,我们希望在两国积极、合作、全面的关系之下坦诚和持续地处理这些差异。”

   

希拉里对中国尽管有指责,但态度还不算强硬。

   

我们的互联网有什么问题,我想3亿多网民最有发言权。我们互联网的问题,如是让国人讲出来,管理者不会有反应。一旦从外人嘴里讲出来,又让管理者感到没面子。

   

我们的新闻发言人还记得“中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让我心中感到些许的欣慰。各位网管可别乱删网民的文章,否则,就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对互联网坚持依法管理,符合世界通行做法。”

   

对新闻发言人的观点,我也是十分地赞同。但我以为,我们需要的依法管理,不仅是管理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东西,还要对限制公民言论的行为进行管理。对滥用公权力钳制网民言论者,更应该依法进行管理。

  

22日下午,美国驻华大使馆、驻上海领事馆、驻广州领事馆,分别邀请网民对希拉里的讲话谈看法。我很想了解美国依法管理互联网的情况,遗憾的是,已没有时间轮到我提出这些问题。

贵州警察枪击案,为何只查死者的错?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3rd, 2010

贵州警察张磊开枪击毙两个村民后,当地政府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警方表示,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遭当事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袭击,张磊在鸣枪示警后,两人不顾警告仍上前抢夺张磊的枪支,在与张磊扭打的过程中,郭永志、郭永华被子弹击中死亡。

 

    案发后,警方对死者尸体进行了鉴定,企图从死者身上的枪伤和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证明警察是在遭暴力袭击后开枪。

   

据目击者说,两个村民与警察没有身体接触。民间与官方说法尽管不一样,但事实真相只能有一个版本。

   

 现在警方所做的工作,都是围绕死者的过错展开,至于张磊开枪击毙的行为,是否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警方却是避而不谈,且回避张磊遭暴力袭击是否受伤的问题。

   

 有曝料称,早在2004年12月,贵州省关岭县岗乌镇6村民曾实名向县公安局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时任岗乌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曾于当年4月4日晚,同民警梅陆两人醉酒后夜闯村民伍典芬家,破门而入后砸烂部分家具,并在现场遗留下公文包一只。http://zhanghongwei.blog.sohu.com/142812244.html

  

  联系到张磊以前的所作所为,他会出事不过是迟早的问题了。

降半旗向警察志哀,应由国务院作决定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2nd, 2010

据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 根据国旗法相关规定,为悼念在海地地震遇难的八位中国维和警察,公安部和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19日开始下半旗志哀。其中公安部下半旗时间将延续至2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1/20/content_12839854.htm

     

维和警察在地震中遇难,我们应该进行追悼!但是要降半旗志哀,也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及第二款的规定,要下降半旗向遇难的维和警察志哀,应由国务院来决定。

 

 从新华网的报道中,无法知道公安部降半旗是不是由国务院来决定?如果是公安部作的决定,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

 

 维和警察在地震中遇难,九常委去悼念,公安部降国旗,规格是蛮高的。这又让我想起了四川汶川地震中的遇难者。

判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无期徒刑,是轻还是重?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2nd, 2010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了新华网的报道,我只是有一点点惊讶!

 

黄松有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他案发后,我原以为最高层要处死这个司法系统的大贪官呢!但在案件一审开庭后,媒体只发了一个通稿,我感到不会判处黄松有死刑了。记得审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时,媒体的报道可是铺天盖地,最后把他送上了黄泉路。其他几个被处死的副部级高官,当年都是允许媒体大肆作报道。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黄松有在1997年3月担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就利用了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十多前年的120万元,那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我无法明白的是,当年黄松有与人贪污308万元公款,为何就没有被有关部门发现呢?如果不是因为2008年其他案件把黄松有给牵连出来了,1997年的贪污案还有查清的一天吗?

  

  黄松有在1997年3月大捞了一把,两年后的1999年6月,就升迁到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又过了三年,在2002年12月再高升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此前有媒体报道,黄松有是一个好色之徒,但他落马不是因为好色,而是因为别人贪腐问题被查出再追查到他的头上。黄松有的升官之道,与陈良宇等腐败官员一样,都是一边腐败、一边高升。

   

 陈良宇被判十八年有期徒刑之后,没有提起上诉。因为他心中有数,这样的判决还是很宽容。不知这次黄松有是否会上诉?我想,也可能不会上诉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对他也算是宽容。

   

 此前,针对黄松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之事,我在思考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问题。假使黄松有被判处了死刑,按照法律规定,最后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核准。黄松有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与负责死刑复核法官是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都回避了,谁来核准他的死刑呢?好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黄松有死刑,不能死刑核准还真有些问题。

 

   按《刑法》规定,依黄松有贪污受贿金额,要判处他死刑也不为重。这次给他保了一条命,法院称是因为他有悔罪坦白和退赃等情节。那些没有被处死的贪官,都是因为有这类情节。不过,另一个大贪官郑筱萸没有那么幸运,他虽然也积极退赃了,仍然被送上了黄泉路。贪污受贿多少应判死刑,什么样的贪官会被处死,这真有些不好说。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黄松有第一次伸手是在1997年3月,第二次是在2005年。其间有长达八年时间,没有贪污受贿行为。不知是因为有了120万元后,心里害怕会出事而不敢伸手,还是伸过手而这次没有查出呢?

   

 一个身居高位,握有实权的官员,贪污受贿也只五百多万元,与贪污受贿上千万元或上亿元官员相比,似乎还是一个小贪官。

   

 就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的前一天,即在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福建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陈少勇无期徒刑,陈少勇受贿数额高达819万元。如此看来,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也不算轻了。

 

附博文:这些大贪官是否被“轻判”?

贪官受贿近2亿只判死缓,是否该废除死刑制度了?

为何对贪污犯量刑轻,对盗窃犯量刑重?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会被判处死刑吗?

刘晓原 律师 01月 16th, 2010

人民网廊坊1月14日电 (记者白龙)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 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黄松有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媒体记者、60余名群众及黄松有的部分亲属旁听了案件庭审。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依照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黄松有受贿390万元,贪污13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罪的处罚是依《刑法》第383条。如此看来,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万元,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了。

   

 当然,这只是从贪污受贿数额,依照《刑法》规定所作的判断。这些年来,就是贪污受贿上千万元也有不判死刑的,甚至还有贪污受贿亿元的只判个死缓。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只是判了一个死缓,送进秦城监狱安度余生。

   

仅从贪污受贿数额来看,黄松有只是一个小贪官。重庆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广东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养树,他俩的官职虽然不是很高,但受贿金额可是几千万元。在已被查处的贪官中,比黄松有贪得更加的人,也少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金额649万余元,比黄松有多个一百余万元。郑筱萸被送上了断头台,据说因为他是食品药品系统第一大贪官,他的工作岗位又特别重要,药品事关民众生命安全,所以从重判处了他。

  

 与其他的大贪官相比,黄松有贪污受贿金额不是太多,但他是司法系统职务最高的贪官,他的岗位也是特别重要,事关司法公平与正义,那么是否也会从重判处呢?

  

贪官们如摊上个第一,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就大些,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余元,成了改革开放后被查处的第一个副部级高官,最终就被送上了断头台。但是把胡长清送上断头台,也没能起到当年毛泽东下令杀张子善和刘青山的作用,以后的贪官反而越来越多,可以说是前腐后继。贪官越来越多,贪污受贿金额也越来越大,如按《刑法》规定大开杀诫的话,那可是要血流成河了。

  

不论是否判处黄松有的死刑,仅就最高法院大法官受贿案来看,也成了世界司法史上一大丑闻。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博文:这些大贪官是否被“轻判”?
贪官受贿近2亿只判死缓,是否该废除死刑制度了?
为何对贪污犯量刑轻,对盗窃犯量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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