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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制造李志平冤案的元凶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5th, 2006

刑讯逼供是制造李志平冤案的元凶

刘晓原
 

  李志平对我倾诉:公安机关怀疑我后,就到大同把我带回去。在回定州的火车上,他们就审问我,要我承认杀人了,我说没有杀人,公安局的一个彪形大汉就用手打我,打得我鼻嘴流血,还不让我喊冤。回到定州公安局后,他们把我铐在一棵大树上,晚上让我招供,我一说冤案,就会遭到一顿暴打,一直打得我不省人事,等我醒来,继续打。只要我不承认杀人,就一直打,一共有5个人打我,用带骨节的竹竿,还不让我睡觉。我实在是无法忍受了,我想以其让他们活活打死,还不如暂时招供。后来,我承认杀死了朱英杰。他们才罢手。”
   刑讯逼供酷刑,不仅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还是制造冤案的元凶。大家看看,有那一起冤案不是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佘祥林冤案、杜培武冤案都是刑讯逼供制造的。

李志平确实很冤,不明不白的被抓进公安局,又不明不白的走出去,他在看守所里整整荒废了六年多的美好时光。但是,我还是为李志平感到“庆幸”,当年正是“严打”时期,要不是河北省高级法院法官明察秋毫 ,也许李志平早已成了“从重、从快”刀下鬼了。

李志平虽然逃脱了死神的追逐,但是“故意杀人犯”的阴影无法抹去。冤案的制造者们也许怕承担责任,在上级部门准备还李志平一个清白的关键时刻,竟然称找不到李志平的“死刑”案卷了,并且连公安的侦查案卷也找不到了。回答的只有一句话“丢了”,多么轻松的话语。没有了案卷,尽管有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重视,但也没有任何用。?面对案卷的“丢失”,一个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竟然也没有了办法,也作不了主给李志平平反,这令人难以置信。

冤案的制造者们要丢掉案卷很容易,可是李志平要合法“丢掉”“故意杀人犯”罪名确难上难了。丢失案卷,这对司法人员来说,那是渎职犯罪,为何检察院不予以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何就这样不了了知。

这场司法悲剧,导致了一个无辜青年农民韶华岁月的毁灭,导致了一个普通农民的家破人亡,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让杀害朱英杰的凶手逍遥法外20多年。




死刑冤案因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丢失案卷,至今二十多年也得不到纠正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死刑冤案因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丢失案卷,至今二十多年也得不到纠正
           ——河北省定州市李志平死刑冤案情况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您好!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受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农民李志平委托,指派我代理李志平“冤案”申诉工作。现根据本人了解到的本案情况,特向您写信反映,恳请您重视此冤案,责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重新开庭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李志平无罪。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在1986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原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将案件退回原保定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1990年6月,在李志平被无辜关押6年后,才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放出。李志平“故意杀人”案被定为错案后,由于有关部门“丢失”了他的“死刑”案卷,使他的错案迟迟得不到撤销,以至“取保候审”到现在。
   李志平,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地区定县(现保定市定州市西城乡)西城乡南町村,小学文化,其父母都是农民。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羁押于定县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经定县检察院批捕。
  1984年11月6日,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于1984年11月6日下达了(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志平死刑,立即执行。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志平于一九八二年四月至六月间,经其师傅李进才介绍,参加包工队去山西大同矿务局机修厂包工。此间,李进才与本村朱英杰因工程质量发生口角,李一气之下离队回家,李志平等七人也随同李进才返回。被告人李志平因未挣着钱即对朱英杰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凌晨,被告李志平手持棍棒,越墙进入朱英杰家院内,拨门入室,乘朱英杰夫妇睡熟之机,用木棒照朱英杰头部连击,致朱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又上坑照朱之妻李君儒头部乱打,造成李左额骨缺损,致重伤。被告李志平行凶后,为逃避罪责,于当日上午乘车返回大同包工队。
  李志平不服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在1984年12月26日下达的(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案发回一审重审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退保定检察分院补充侦查。1985年8月6日,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将此案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诉。
  1985年9月2日,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后,下达了(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完全相同。
  李志平仍不服(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1986年3月20日下达了(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李志平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拨门入室,用木棒杀死朱英杰、杀伤李君儒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次发回重新审判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李志平被当作故意杀人犯,一直关押在定县看守所。
  1990年6月,定县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方式(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就叫李志平所在的町西村公安员李平军担保,将他释放回家。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原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竟然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不开庭审理,也不对此案作出判决。李志平被无辜关押6年后,才被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放出。由于公检法三家,没有任何一家对此案作出结论,李志平至今仍背着“故意杀人犯”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的二审法院(也就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要开庭审理的,在查无实据的情况下,就应当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而不能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又退回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最后以“取保候审”为由,将李志平放出,而没有任何说法。由于保定地区中级法院不依法审案,才导致李志平冤案至今二十多年了还得不到纠正。
  李志平回家后,曾多次找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宣判他无罪,也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要求撤销案子,纠正对他的错判。但是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任何书面答复。据了解,李志平案子之所以得不到解决,是因为李志平案卷被丢失了。
李志平“死刑”案卷,到底是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失丢失的,还是被某些人故意毁灭的,本律师无法了解实情。但是,不论司法部门的经办人员是故意,还是过失将
“死刑犯”的案卷丢失,其行为都已涉嫌刑事犯罪。
   李志平冤案的发生至今已二十多年了,但是始终得不到纠正,到底是何原因?为何司法部门不撤销此错案?据关注此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韦洪乾记者说,他从河北省司法部门得到答复是,由于案卷被丢失了,必须要有高层官员关注才能纠正李志平的错案。
   为此,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调查组对李志平“故意杀人”案卷丢失情况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令保定市中法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宣判李志平无罪,并给予国家赔偿。
                    此致
敬礼!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
                                         2006年6月24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9106979 63990626
附:1、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3、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定县公安局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李平军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登的《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报道(从新浪网下载)。

死刑冤案因司法部门丢失案卷,至今二十多年也得不到纠正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死刑冤案因司法部门丢失案卷,至今二十多年也得不到纠正
——河北省定州市李志平死刑冤案情况反映
  中央政法委: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受李志平委托,指派我代理李志平“冤案”申诉工作。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在1986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原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将案件退回原保定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1990年6月,在李志平被无辜关押6年后,才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放出。李志平“故意杀人”案被定为错案后,由于有关部门“丢失”了他的“死刑”案卷,使他的错案迟迟得不到撤销,以至“取保候审”到现在。
为了使中央政法委全面了解此案,现将律师及记者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贵委写信反映,恳请中央政法委领导对此案予以关注。
李志平,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地区定县(现保定市定州市西城乡)西城乡南町村,小学文化,其父母都是农民。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羁押于定县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经定县检察院批捕。
  1984年11月6日,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于1984年11月6日下达了(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志平死刑,立即执行。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志平于一九八二年四月至六月间,经其师傅李进才介绍,参加包工队去山西大同矿务局机修厂包工。此间,李进才与本村朱英杰因工程质量发生口角,李一气之下离队回家,李志平等七人也随同李进才返回。被告人李志平因未挣着钱即对朱英杰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凌晨,被告李志平手持棍棒,越墙进入朱英杰家院内,拨门入室,乘朱英杰夫妇睡熟之机,用木棒照朱英杰头部连击,致朱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又上坑照朱之妻李君儒头部乱打,造成李左额骨缺损,致重伤。被告李志平行凶后,为逃避罪责,于当日上午乘车返回大同包工队。
  李志平不服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在1984年12月26日下达的(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案发回一审重审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退保定检察分院补充侦查。1985年8月6日,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将此案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诉。
  1985年9月2日,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后,下达了(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完全相同。
  李志平仍不服(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1986年3月20日下达了(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李志平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拨门入室,用木棒杀死朱英杰、杀伤李君儒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次发回重新审判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李志平被当作故意杀人犯,一直关押在定县看守所。
  1990年6月,定县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方式(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就叫李志平所在的町西村公安员李平军担保,将他释放回家。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原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竟然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不开庭审理,也不对此案作出判决。李志平被无辜关押6年后,才被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放出。由于公检法三家,没有任何一家对此案作出结论,李志平至今仍背着“故意杀人犯”罪名。
  李志平回家后,曾多次找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宣判他无罪,也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要求撤销案子,纠正对他的错判。但是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任何答复。据了解,李志平案子之所以得不到解决,是因为李志平案卷(包括侦查案卷)被司法部门丢失了。
李志平“死刑”案卷,到底是被司法部门丢失的,还是被某些人故意毁灭的,李志平无法了解。但是,不论司法部门的经办人员是故意,还是过失丢失了案卷,其行为都已涉及刑事犯罪。
李志平冤案的发生至今已二十多年了,但是始终得不到纠正,到底是何原因?为何司法部门不撤销此错案?据关注此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韦洪乾记者说,他从河北省司法部门得到答复是,此案由于案卷被丢失了,必须要有高层关注才能纠正李志平的错案。
为此,恳请中央政法委关注李志平死刑冤案,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某些违法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任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宣判李志平无罪。
此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
2006年6月24日
附:1、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3、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定县公安局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李平军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登的《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报道(从新浪网下载)。
死刑冤案因司法部门丢失案卷,至今二十多年也得不到纠正
——河北省定州市李志平死刑冤案情况反映
  中央政法委: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受李志平委托,指派我代理李志平“冤案”申诉工作。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在1986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原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将案件退回原保定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1990年6月,在李志平被无辜关押6年后,才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放出。李志平“故意杀人”案被定为错案后,由于有关部门“丢失”了他的“死刑”案卷,使他的错案迟迟得不到撤销,以至“取保候审”到现在。
为了使中央政法委全面了解此案,现将律师及记者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贵委写信反映,恳请中央政法委领导对此案予以关注。
李志平,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地区定县(现保定市定州市西城乡)西城乡南町村,小学文化,其父母都是农民。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羁押于定县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经定县检察院批捕。
  1984年11月6日,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于1984年11月6日下达了(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志平死刑,立即执行。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志平于一九八二年四月至六月间,经其师傅李进才介绍,参加包工队去山西大同矿务局机修厂包工。此间,李进才与本村朱英杰因工程质量发生口角,李一气之下离队回家,李志平等七人也随同李进才返回。被告人李志平因未挣着钱即对朱英杰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凌晨,被告李志平手持棍棒,越墙进入朱英杰家院内,拨门入室,乘朱英杰夫妇睡熟之机,用木棒照朱英杰头部连击,致朱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又上坑照朱之妻李君儒头部乱打,造成李左额骨缺损,致重伤。被告李志平行凶后,为逃避罪责,于当日上午乘车返回大同包工队。
  李志平不服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在1984年12月26日下达的(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案发回一审重审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退保定检察分院补充侦查。1985年8月6日,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将此案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诉。
  1985年9月2日,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后,下达了(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完全相同。
  李志平仍不服(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1986年3月20日下达了(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李志平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拨门入室,用木棒杀死朱英杰、杀伤李君儒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次发回重新审判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李志平被当作故意杀人犯,一直关押在定县看守所。
  1990年6月,定县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方式(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就叫李志平所在的町西村公安员李平军担保,将他释放回家。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原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竟然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不开庭审理,也不对此案作出判决。李志平被无辜关押6年后,才被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放出。由于公检法三家,没有任何一家对此案作出结论,李志平至今仍背着“故意杀人犯”罪名。
  李志平回家后,曾多次找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宣判他无罪,也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要求撤销案子,纠正对他的错判。但是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任何答复。据了解,李志平案子之所以得不到解决,是因为李志平案卷(包括侦查案卷)被司法部门丢失了。
李志平“死刑”案卷,到底是被司法部门丢失的,还是被某些人故意毁灭的,李志平无法了解。但是,不论司法部门的经办人员是故意,还是过失丢失了案卷,其行为都已涉及刑事犯罪。
李志平冤案的发生至今已二十多年了,但是始终得不到纠正,到底是何原因?为何司法部门不撤销此错案?据关注此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韦洪乾记者说,他从河北省司法部门得到答复是,此案由于案卷被丢失了,必须要有高层关注才能纠正李志平的错案。
为此,恳请中央政法委关注李志平死刑冤案,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某些违法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任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宣判李志平无罪。
此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
2006年6月24日
附:1、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3、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定县公安局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李平军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登的《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报道(从新浪网下载)。

知情人称案子很难有新进展 再拖20年也有可能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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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称案子很难有新进展再拖20年也有可能


http://www.sina.com.cn2006年06月24日12:09 民主与法制时报

  卷宗丢了

  李志平坚持不懈地上访终于引起了高层重视。时任河北省政法委书记的刘金国(2005年4月调任公安部副部长)对此案进行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在会议上多次提及。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调查,有关部门到保定中院调卷时遇到了难题:侦查卷退

回检察院了,法院自己的卷宗因为搬家找不到了。而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有人怕承担责任,故意把卷宗隐匿了。

  保定市检察院一位参与李志平案件的检察官对记者说:“丢失卷宗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一种渎职行为。不论侦查卷还是副卷,都应当永久保存。”

  那么,除了法院的卷宗外,李志平案的所有侦查卷宗应该在哪里?“应该在定州市公安局。”5月22日,定州市检察院起诉科科长赵立波对记者说,“没有卷,怎么办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早应该给撤销了。”

  “公安的卷宗找不到了。”定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主任龙国英对记者说,“我们到定州市公安局,和刑警大队的人一起,把整个库房、储藏室、预审室、刑警大队办公室,都翻遍了,就是没有找到李志平案的卷宗。”

  定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主任李月昌告诉记者:“定州市检察院来找过两次,把仓库翻了个底朝天,上世纪70年代的卷宗都有,就是没有李志平的。”

  那么,侦查卷宗是否会在主办人员的手里?李月昌告诉记者,原来的主办人员已经退休,按照规定,卷宗应该移交了。

  定州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对记者说:“不排除有人怕承担责任,故意把卷宗隐匿了。但无论何种原因丢了卷宗,检察院都应当以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最新说法

  “李志平的案子是刑警大队办的,但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5月22日,定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主任李月昌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当时取保候审都是那样,取保以后就不管了。”

  “当时取保候审就是一句话的事,当然取保候审应该继续侦查。”定州市公安局李亲古刑警中队中队长刘晓征负责接待李志平的上访。

  “取保候审没取消,等于案子还在诉讼程序当中。”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告诉记者,“我现在代理李志平申诉,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始终得不到解决。没有哪个单位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

  “李志平这个案子,法院多次判决,检察院也批捕了,现在让公安一家承担责任不妥。”定州市公安局一位资深警官对记者说,“公、检、法三家应该一起面对历史遗留问题,这在定州市公安局已经达成了共识。”

  从1983年到2006年,案子已经23年了;1990年取保候审到现在也16年了。李志平多次找定州市公安局要求取消取保候审,不仅没人理他,还把他列为重点上访户,派专人盯着。

  2006年5月22日,记者来到定州市检察院采访。侦查监督科科长乔立民告诉记者:“李志平被取保候审16年,这肯定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有责任对公安机关对李志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并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15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乔科长认为,无论李志平是否涉嫌犯罪,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都超期了,应当予以纠正。

  “李志平应该得到国家赔偿。”援助律师刘晓原说,“人都50多岁了,难道还要拖下去?”

  “但目前的瓶颈是卷宗没了。”一位知情人说,“如果没有上级领导的再次强有力干预,在定州这个地方,案子很难有新的进展,再拖20年也有可能。因为我对定州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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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不断写信申诉但都石沉大海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李志平不断写信申诉但都石沉大海


http://www.sina.com.cn2006年06月24日12:09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回重审

  河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李志平上诉后,组成合议庭,由张志担任审判长。

  “阅卷后,我到定州市看守所提审,李志平翻供了。”5月24日,张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就问李志平,侦查人员讯问,你都供了,现在为什么翻了?他说,是公安打的,

没办法了,才供的。我又问他,公安打的,有根据吗?他说,有伤。我让他把衣服脱了,发现他背上有许多横行条状伤疤,我问他,这伤是怎么形成的?他说,是用竹条抽的。我让他找挨打时穿的衣服,他拿来一件蓝褂子,上面有一个白色的垫肩,衣服洗过了,但白色垫肩上有明显的血迹。我找到警方主办人员,问李志平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一审认定李志平杀人的主要证据是在死者家东院墙外面地上提取的足迹,但这个足迹不是在室内杀人现场提取的,而且李志平和律师都对保定地区公安处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申请复检;省高院将掌纹和足迹送河北省公安厅检验,公安厅的结论是“掌纹有不一致处”,建议送公安部复核检验。

  因为疑点太多,案件事实不清,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河北省高院领导审核,1984年12月26日,高院发了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再判死刑

  案件发回保定中院后,按照惯例,中院将卷宗退回保定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因为案子是公安办的,卷宗自然又回到定县公安局。

  知情人介绍说,定州市公安局把现场提取的足迹和掌纹送河北省公安厅,由公安厅技术处朱晓亚检验。鉴定结果是,足迹可以认定是李志平留下的,但掌纹不能确定。为了把鉴定做死,定州市公安局通过私人关系,到北京后绕过公安部,直接找到在北京市警察学校工作的定州籍军转干部李某,李某又委托北京市公安局痕迹鉴定专家马某,并由马担任主检。按照定县公安局的意思,马某出具了这样一份鉴定报告:“朱英杰夫妇被杀案,现场提取的土迹掌纹是李志平的左手掌所留。”

  补充了这个鉴定后,1985年9月2日,保定中院再次判处李志平死刑。记者看到了一份加盖公章的《保定地区中级法院关于李志平故意杀人认定根据》(共6条):第一、二两条是,被害人夫妇的检验结论与李志平供述的“我用木棒照英杰的颈部打了一下,他一动,我就向他的头部连打几下,英杰就不动了。我又向他媳妇的面部连打了几下”杀人过程、情节、伤害的部位相吻合;第三、四、五条是关于掌纹和足迹,北京市公安局痕迹鉴定结果与李志平供述“我跳墙是用手扶墙,一手拿棍子,用手扒墙跳过去的”而留下掌纹相一致;第六条是李志平的师傅证言:过年时李志平喝酒说过找朱英杰“出出气”。

  这六条证据后来被省高级法院全部给否了。

  再次发回

  “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李志平死刑后,我们又将两个关键证据:足迹和掌纹送河北省公安厅复检。”河北省高院主办人张志对记者说,“公安厅对足迹只是书面检验,没进行实体检验;对于掌纹,还是认定有不一致处,建议送公安部复核。经领导批准,1985年10月,我们将卷宗送公安部,要求对足迹和掌纹进行复检、复核。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程国恩负责复核。程主任让天津市公安局技术处、湖北省公安厅技术处分别对足迹和掌纹进行复检。然后,又让我带公安部介绍信分别到辽宁省公安厅技术处、黑龙江省公安厅技术处对足迹和掌纹进行复检。”

  四省的复检和公安部的复核是一致的:“现场掌纹不是李志平左手掌遗留;足迹鞋印反映出来的个别特征不明显,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李志平故意杀人的两条主要证据都不能成立了。“根据对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鉴定书上的一致处是相对的,不一致处才是决对的,河北省高级法院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简报中认定,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一起错案。”张志说,1986年3月24日,省高院第二次将李志平案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记者见到了当年这个关键的证据——现场提取的掌纹和李志平掌纹示意图的复印件。仅凭肉眼仔细观察,也不难看出两者的差异。那么,北京市公安局的痕迹专家为什么看不出?“因为那是一个关系案。北京市公安局一位鉴定人说,有人非要治李志平的罪。”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

  取保候审

  第二次发回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人大、省政法委、河北日报社等单位,都发了简报、内参、情况反映,一致认为,省高级法院纠正了一起错判死刑案件,避免了错杀,并对省法院“精心审查、严格把关”提出了表扬。

  保定当地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保定中院又把卷宗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这样案子又回到开始。检察院也不想接这个案子,要退给公安,公安不要,这样来回折腾了两年多。”

  1988年8月,保定地委很重视李志平案件,并开地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门研究,形成了两条意见:一是李志平案是一个错案,二是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派出了一个协调小组进行工作。

  地委协调小组和定州市委(定县已经更名为定州市)经过两年多的协调,终于让定州市公安局很不情愿地接受了卷宗,并答应给李志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1990年6月19日,李志平被取保候审。当天中午,李志平的大哥花了90多元,请了公安局办案人员一顿饭。

  不断申诉

  出狱后的李志平在家养病半年多,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想外出打工,偿还家里的债务。但取保候审外出必须向公安局报告,李志平就找到保定市公安局主办人闫顺利,问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去掉?闫告诉李志平,你表现好一点,到乡里开个证明。李志平找到乡政府,政府不给开。

  “当时还是适用老的刑法和刑诉法,取保候审没有时间限制。”律师李化对记者说,“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才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没解除,李志平在警方那里还是嫌疑人。“1995年,离我们家有5公里的李亲古中学一个女教师死了,我当时在天津打工,公安让我回家接受调查。”李志平气愤地对记者说,“他们把一块地弄平了,让我在上面走几趟,取我的脚印;用印泥打我的手印。我们那里只要发生了重大案件,我首先是被怀疑的对象。”

  为此,李志平不断写信申诉,但都石沉大海,没有一点回音。他曾想找律师代为申诉,但拿不出钱。到

石家庄上访,没钱住旅馆,就在火车站大厅的躺椅上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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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 蒙冤23年未昭雪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


http://www.sina.com.cn2006年06月24日12:0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拖了23年的冤案。

  一个无辜农民被保定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处死刑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并将案件定为错案。

  在高层领导的关注下,案件刚刚有了一点进展,蹊跷的事情就发生了:先是保定市中级法院的卷宗丢了,接着是定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卷宗也找不到了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韦洪乾 发自河北定州

  “当时,法院枪毙犯人都发布告,李志平曾两次被原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因此,每次发布告,李志平的父亲都要让人去看看,上面有没有李志平的名字。”

  2006年5月20日,李志平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李化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李志平被判处死刑后,其父亲受惊吓卧床不起,不久就死了;其母也生病住院;马上就要结婚的未婚妻也吹了,可谓家破人亡。”

  5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一庭的张志对记者说:“保定中院认定李志平犯故意杀人罪并两次判决死刑所依据的六条证据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没有一条证据是铁证,也不符合刑诉法第35条(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河北省高级法院的院、庭领导都很重视李志平案,曾派主办人到最高法院、公安部及辽宁、黑龙江两省公安厅,协调复核检验证据,结论是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一个错案,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杀事件发生。但至今,李志平故意杀人案还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压着,长期得不到纠正,问题的症结是某些人顽固地坚持错误。”

  5月22日,定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乔立民告诉记者:“李志平被取保候审16年,显然是违法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有责任对公安机关对李志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并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正当有关部门复查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李志平故意杀人案的卷宗不翼而飞。一位知情人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有人怕承担责任,故意把卷宗隐匿了。

  午夜命案

  位于太行山东麓的河北省定州市,曾被联合国地名专家组命名为“千年古县”(1986年定县撤县改为定州市),定州市隶属保定市(1994年保定地区撤区改为保定市)。1983年6月19日凌晨,在“千年古县”的西城乡南町村发生了一起命案,村民朱英杰被人打死,其妻李君儒被打成重伤。

  当时正值“严打”,有人竟然敢顶风作案,有关领导要求限期破案。案发当天,定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带队,十多名警察吃住在村里,声势十分浩大。第二天,定州市公安局的上级保定地区公安处也派员参与破案。

  从作案现场看,朱英杰家是坐北朝南的三间民房,头天晚上夫妻两人住在西屋里的床上,早上被邻居发现时,朱英杰死在西屋,妻子则躺在东屋地上。凶手用棍棒殴打受害人头部,血溅得满地都是。经保定市公安局检验,死亡原因是“由于暴力打击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那么,三更半夜,凶手是如何进入死者家的?经现场勘查,警方复原了这个过程:凶手右手拿着棍棒,左手扒墙,跳过死者家的东院墙,然后用水果刀拨开死者的房门,进入卧室,行凶后原路返回,跳墙时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警方现场提取了凶手跳墙时留下的两个足迹,以及爬墙时留在墙上的一个左手掌纹。

  家里财物没丢,排除了“谋财害命”;也不是强奸杀人,因此侦查方向便是“仇杀”。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线索,警方只好在近2000人的村庄里,开始了地毯式排查。

  屈打成招

  与死者同村的李志平,恰好在案发那天早上离家外出,因此被警方列为怀疑对象。

  一周后,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案件主办人闫顺利带人来到山西大同,找到了在煤矿打工的李志平。“开始很客气,问我说,你们村的朱英杰死了你知道不?我说不知道。闫顺利又问我说,你们村这么大的事你不知道?”李志平对平生第一次被警方传问永远不会忘记,“闫顺利对我说,朱英杰被杀,每个人都是怀疑对象。然后让我脱掉背心,看上面有血迹,说要化验,就拿走了;还剪了我的头发,让我在平地上走,取我的脚印;拿我的双手往地上摁,取掌纹。”

  一位曾经参与办理李志平案的知情人告诉记者,警方传问李志平后,又安排了一个线人对李志平进行监视,时间长达30多天。这个线人的监视结果是:这些日子,李志平吃饭干活很正常,没有异常表现。这位知情人曾在卷宗里看到过线人亲自写的监视报告。

  “警方在村里驻扎了50多天,破案的压力非常大。”知情人告诉记者说,“不破案,警方肯定下不了台。”

  “闫顺利第二次来大同,就把我给铐上了,说要带我回去调查。”李志平对记者说,“在回定州的火车上,公安局的一个彪形大汉打得我鼻嘴流血,不让我喊冤。到了公安局大院,他们把我铐在一棵大树上,晚上让我招供,我一说冤枉,就会遭到一顿暴打,一直打得不省人事,等我醒来,继续打。只要我不承认杀人,就一直打,一共有5个人打我,用带骨节的竹竿,还不让我睡觉。我实在受不了了,就说人是我杀的,他们才罢手。”

  李志平招供的当天,公安局宣布破案,还喝了庆功酒。1983年9月9日,李志平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不久,闫顺利升任公安局副局长。

  欲加之罪

  杀人需要“动机”,李志平为什么要杀死朱英杰?警方50多天的排查结果是:在大同打工时,朱英杰和李志平的师傅吵架,作为徒弟,李志平曾扬言要“出出气”。

  虽然口供易得,但只有口供还不能定案,这对警方来说是常识。因此,警方开始搜集其他物证。“我弟弟被抓进去后,闫顺利带人来我们家搜查。他们把我家的鸡窝给拆了,拿走几根木棍;在一堆旧鞋中,拿走了一双条绒布鞋。”李志平的大哥李志英对记者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几根木棒被警方拍照后入卷,成了杀人凶器。“到过作案现场的人都清楚,如果是凶器,上面肯定会留有痕迹,除非用刀把木棒削过。而从照片上看,木棒很完整,并没有削过的痕迹。”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说,“虽然多次开庭,但警方始终不肯出示凶器实物,他们心里发虚,也不敢对木棒进行鉴定。”

  知情者介绍,保定地区公安处经过鉴定认为,定州市公安局提取的李志平的头发、血迹、掌纹与案发现场的痕迹不吻合,只有足迹鉴定让定州市公安局大喜:在李志平家搜到的条绒布鞋所形成的足迹,与警方提取的死者家东院墙外地上的一个右脚足迹相吻合。不吻合的,不入卷;吻合的优先入卷。

  因为足迹不是从杀人现场、而是从被害人院墙外面的地上提取的,因此警方很清楚这样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链条,才具有证明效力。“他们就在口供上下功夫,不断完善李志平作案的一些细节。”知情人告诉记者说,“譬如,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完善李志平用木棒打人的细节,以便使两者相吻合;根据足迹鉴定结果,完善李志平作案路线图,因为提取的两个足迹深浅不一,所以李志平供述跳墙时只能是‘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而不能是‘两只脚同时落地’,口供与鉴定结论的高度吻合,目的就是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李志平确实杀了人。”

  但李志平的嫂子李青贤向警方证实,案发那天,李志平是在她家里住的,一直到天亮才走,根本不可能去杀人。李志平被抓后,李青贤也被刑事拘留,因为她证明李志平没有作案时间,警方认为是“作伪证”。

  判处死刑

  警方大功告成后,案子移送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定县检察院又将李志平故意杀人案上呈保定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开庭时,辩护律师要求出示凶器,因为包括审判长、公诉人在内,只是看到了卷宗内凶器的照片,没有人看见凶器实物。整个法庭上,谁也不知道凶器弄哪去了,对此大家面面相觑。“估计公安预审时发现凶器不对,给扔了,但卷内凶器照片还在。”知情者说。

  “开庭的时候,我看见了我的家人。母亲、哥哥、姐姐、姐夫、妹妹都在,因为我回头看他们,还被打了好几巴掌。”李志平说,“法官拿了一双条绒布鞋让我穿,这鞋比我脚大一寸多,是我大哥的。”

  “鞋子不是李志平的,我们当庭要求对警方提取的足迹和掌纹重新进行鉴定和复核,但法官听不进我的意见。1984年11月6日,保定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志平死刑。”辩护律师李化说。

  宣判后,李志平大骂法官,并大声喊冤。大哥李志英大声对李志平说:“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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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这是李志平给刘晓原律师写的信,信中详细述说了“故意杀人”冤案发生经过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这是李志平给刘晓原律师写的信,信中详细述说了“故意杀人”冤案发生经过)

刘律师:

我叫李志平,是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人,就我的冤案向你陈述:以前家中有母亲父亲弟兄五个我排行老四,一个姐姐两个妹妹我自小读书14岁那年得病在石家庄做手术,病好后又在家读书到六年级又得了病在家养病2年,病好后又去读书,初中没毕业就不念了,家庭太困难了,在大队文艺队干了一年,又当了一年的民兵,那时侯我才20岁。我看到了家非常穷没有钱也没有房子住,我就想到外面打工赚钱,就和二哥去湖北打工一年多,后来81年经别人给我介绍找了个师傅学瓦工(我师傅李进才),82年一开春我师傅叫我去大同打工,当时去的有我,李连英(三哥)李进才,我师傅包工队的工长,李志民和我是师兄弟,还有师傅家亲戚,共78人到大同干活了。干了一段时间我师傅说回家,我当时还不明白干的好好的为什么要回家,李进才说和朱英杰吵嘴了(死者),他说你们别回去我自己回去吧,可我的师傅是队长他回去了,我们商量后一起回去了,还是我们几个人,在回家的路上谁也没说李进才和朱英杰吵嘴的事。83年春我和二哥到大同打工了,我大哥也去大同打工,大哥和我俩不是一个包工队,我们隔着十几里路,到了麦熟了,我和大哥二哥商量说。我回去收麦,当时我是学徒工挣钱少,大哥二哥是技术工挣的多,所以我就回去了,那时地方房子少没地方住,我就在嫂子家里住。嫂子家里三间房,嫂子和两个孩子在东头,我在西头的炕上住,大哥他们分去了还有三间,住着父母和妹妹,没有我们小兄弟的房子住,在家里的时候,我们都找房住。收完麦后,我就准备外出走了,农村有个风俗就是往外走369我就选择了初九走,我记得走的时候大概89点的时间,路上有人看到我并和我说话,我一路平安到达大同,我背有行礼包,给大哥和别人捎的东西,有衣服烟叶等。到了站,先把捎的东西给他们,我跟大哥说放心干活吧,家里的活干完了,父母身体也很好,给大哥说,我走了,大哥要我吃饭,我也没吃就走了,到了我们打工的地方第二天就上班了,有一天上班的时间,工长找到我跟我说公安局的来了,咱们村的朱英杰被人打死了,到这里调查来了,当时我心理一惊,我才从家里来怎么没听说,工长又说可能问你,我说问吧,他又不是我打死的我怕啥,过了一会工长叫我说公安局叫你,我就下去了到了办公室,公安局问我叫什么、年龄,又问你们村朱英杰死了你知道吗?我说不知道,我月初9早上89点走的,我没有听说,确实没听说。公安局的说你们村这么大的事你不知道?到现在我还在想朱英杰死那时我不走该有多好啊。公安局对我说,每个人都是怀疑的对象,我记得他们让我脱下背心,他们看到我的背心有点血迹,我把背心翻起来,他们看到是蚊子咬的,还有抓破皮肤的地方,他们把我的背心包上了,我忙说血迹是抓破的血你们拿我的背心干什么,他们说化验,没你的事更好,并剪了我的头发也包上了,公安局对我说,你别怕,我说我怕啥我没杀人,又说化验后没事,你就安心干活了,他们走了。

过了一段时间,公安局又来了,晚上我在吃饭,工长叫我到办公室,我防下碗就进去了,公安局就把我拷上了,说给我回去调查,当时我的头就炸了,他们调查我什么呀,难道他们怀疑我杀了人,真是天大的冤枉,这样他们就把我带走了。第二天在火车上,他们把我拷在车坐下,并大声说别人闪开他是杀人犯,我一听就懵了我大声说,我不是杀人犯冤枉,公安局过来一彪型大汉打我,打的我鼻嘴流血,不让我喊冤,回到了公安局大院,把我拷在大树上,到了晚上他们吃饭后就打我,让我供出杀人的事,我说我没有杀人你们让我说什么,他们说我不老实,开始打我,并背拷上我一直打的我不醒人事,等我醒来的时候继续打我,不承认就打,我实在受不了他们的拷打,你们说是我杀的就是我杀的,他们让我自己说,可我不知道怎么说,他们说年30的晚上到你的师傅家说什么,我说30晚上给师傅拜年没有说什么,他们又打我,说你给师傅报仇,供词就成了并且在什么时候也这样说,不许翻供,不老实就揍死你,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详细情节怎么供的。有一天公安局把我从派出所提出来,用车拉走我不让我看前面低着头,让我下车时,我一眼看到了我的家,他们不让我说话,在家里拿了一双鞋,把鸡棚拆掉拿了一跟木棒,拉我就走。过了些时候有人提审我,我给他们说我冤枉、没杀人,公安局整的材料都是假的。可是提审我的法官不听我的诉说,问了几句就走了。直到开庭,我在庭上喊冤,律师为我辩护,我陈述了我的冤情,在庭上拿了一双鞋,让我穿,比我的大一寸根本就不能穿。就这样判了我的死刑,我在庭上就喊冤枉、骂法官,他们急忙把我拉走,在路上我也骂。我看到家里的哥哥、姐姐、姐夫、妹子、母亲都在为我喊冤,并且骂他们法院冤枉我,哥哥大声说让我上诉。回到看守所,管教人员给我戴上手铐脚镣,让犯人们看着我。看守所的管教人员给了我笔和纸让我写上诉状,告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冤枉我,诉说了冤案经过。

一个月后,高院来人提审我,诉说冤情,公安局逼我承认给师傅报仇杀的人,并且给我伪造证据,我给高院说:如果人是我杀的,我不喊冤,枪毙我,是罪有应得。可是我没有杀人。枪毙我,我冤,我希望高院明察秋毫。审完后,我让高院看了我的血衣和身上的疤痕。一个月后,管教人员给我裁定书,我看到了裁定书,我就掉下了眼泪,高院有清官,我有救了看到了光明,可是我心理还是不明白,没有裁定无罪。一个月后,中级又判我死刑,没有审我,也不听律师的辩护。第二次判我死刑,也没有人来提审我,大概六个月后,高院下了裁定书到我的手里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年的时间中级(法院)也不审我,我在狱中写名(明)信片邮保定中级法院,没有回音,又给中央最高法院领导邮明信片要求解决我的错案,也没有回音。

90年六(6)月19日公安局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把我放了。释放前的经过是这样的:

90年大概34月份,我年迈的母亲步行到看守所看望我,这也是我入狱后第一次看到我的母亲,我只是哭,母亲也哭。母亲给(对)我说:你爹死了。我失声痛哭。母亲对我说,你爹听说你判了死刑,我那爹也就这样被吓死了。我父亲从来也没有承受过这样的打击,含冤死去。我给母亲说回去吧,政府不会冤枉我的,我没有杀人。我给朱英杰没仇没冤,公安局给制造的杀人事,不能成立,达不到他们载脏的阴谋。

 大哥在5(月)份的时候看望我,对我说公安局放你是取保候审我们都不同意,要求无罪释放。我给哥说:我先出去吧。哥说出去你没有宅基地房子没有,兄弟都分家了,你怎么过啊。我给哥说,出去后我自己盖房,不要弟兄们帮忙,弟兄们为我告状花了钱日子过的很穷,不在(再)连累弟兄们了。

 90619号大概把我放了。我哥还请公安局的吃了一顿饭。回家后街坊邻居,乡亲们都看望我,我非常的激动,一家人的努力终于在公安局的嘴里把我的命给捡回来了。

可是以后的路怎么走啊,吃住都没有,我弟弟家里四个人,三间房,年迈的母亲住着一间,一直住到到94年,我才把房子盖上,欠了几万元的债。在我取保候审期间,公安局不让我出远门,出远门公安局得批准。公安局副局长闫顺利,他是办我冤案主要人物,他破了案立了功,升为副局长。有一次我找他去,说我这取保候审什么时候能去掉,闫顺利说你表现好一点,让乡里给你开个介绍信,我也没说什么,可是我不知道“杀人犯”,我怎么才能表现好?我在天津打工,我们邻村李亲顾出了杀人案,西城乡派出所让人捎信叫我回去,让我打掌纹,走脚印,我是南町村,别的村庄出事我也是怀疑的对象。国家有什么重要事就不能让我动,因为我是取保候审没有结案。

2002年我的律师给我寄来一封信,问我十多年的情况,我找到律师说了一下十多年的情况,我的律师给省高院作了汇报,省高院在电话中给我的律师说,“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如果查出问题应收监处理,要查不出问题,应该作出取保候审的处理决定,不能永远背着“取保候审”包袱。我的律师很关心我的案子,常问我案子处理结果,我给律师说,我写了信给了高院、省政法委、最高院、中院信访、省高院信访,定州公安局、检察院。有几次到中级法院信访接待处,他们说把我的材料交上去了,有了结果通知我,只(直)现到也无音信。

95年盖好房子介绍个老伴,我俩相依为命,共度晚年,她看到我写状子就说我别打官司了,家里没钱(实际他不知我有好几万元的债),瞎过吧。我对老伴说,不行这官司一定要打,直到死,官司打不赢,我就打。就这样我辛辛苦苦打工挣的钱,也用在打官司上。

 

          

                                         

                       河北省保定地区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李志平

                                        2005122

 

 

李志平死刑冤案,河北省司法部门不予以撤案,是因为死刑案卷丢失了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我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后,也如李志平以前自己写申诉书结果一样,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我在网上发表了<两次被判处死刑,两次被撤销原判,“死刑犯”被关押六年后,以“取保候审”为由释放,至今长达二十年,司法部门竟然不作结论>一文。此文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方圆法制》杂志社记者韦洪乾看到了,他在5月中旬打电话给我联系,我把李志平一案材料给了他。5月20日到定州市、保定市司法部门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调查。据韦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李志平冤案之所以迟迟无法撤案,是因为他的审判案卷和侦查案卷丢失了。李志平冤案真相,韦记者采写了一篇内容详细的报道,既将发表。到时,我会将韦记者的文章发到李志平死刑冤案专题里。

两次被判处死刑,两次被撤销原判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4th, 2006

两次被判处死刑,两次被撤销原判
“死刑犯”被关押六年后,以“取保候审”为由释放
至今长达二十年,司法部门竟然不作结论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情况反映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暨
刘玉川院长: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死刑犯”——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农民李志平的委托,指派本人代理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的申诉事宜。现将本案的有关情况,特向你院反映。
李志平,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地区定县(现保定市定州市西城乡)西城乡南町村,小学文化,其父母都是农民。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羁押于定县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经定县检察院批捕。
  1984年11月6日,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于1984年11月6日下达了(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志平死刑,立即执行。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志平于一九八二年四月至六月间,经其师傅李进才介绍,参加包工队去山西大同矿务局机修厂包工。此间,李进才与本村朱英杰因工程质量发生口角,李一气之下离队回家,李志平等七人也随同李进才返回。被告人李志平因未挣着钱即对朱英杰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凌晨,被告李志平手持棍棒,越墙进入朱英杰家院内,拨门入室,乘朱英杰夫妇睡熟之机,用木棒照朱英杰头部连击,致朱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又上坑照朱之妻李君儒头部乱打,造成李左额骨缺损,致重伤。被告李志平行凶后,为逃避罪责,于当日上午乘车返回大同包工队。
  李志平不服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在1984年12月26日下达的(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案发回一审重审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退保定检察分院补充侦查。1985年8月6日,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将此案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诉。
  1985年9月2日,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后,下达了(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完全相同。
  李志平仍不服(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1986年3月20日下达了(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李志平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拨门入室,用木棒杀死朱英杰、杀伤李君儒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次发回重新审判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李志平被当作故意杀人犯,一直关押在定县看守所。
  1990年6月,定县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方式(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就叫李志平所在的町西村公安员李平军担保,将他释放回家。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原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竟然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不开庭审理,也不对此案作出判决。李志平被无辜关押6年后,才被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放出。由于公检法三家,没有任何一家对此案作出结论,李志平至今仍背着“故意杀人犯”罪名。
  李志平回家后,曾多次找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宣判他无罪,撤销对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是他始终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
为此,请求你院督促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复查,并按照法律程序开庭重新审理。在没有证据证实李志平故意杀人,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判李志罪无罪,还无辜者清白。恳请你院收信后,能给予回复。如没有回复,我将依据李志平的授权,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并救助于新闻媒体。
此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
2005年11月28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9106979 63990628
附:1、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3、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定县公安局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李平军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一只眼球摘除,伤残等级属于5级吗?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1st, 2006

问:1. 一只眼球摘除,伤残等级属于5级吗?
2.如果要和工厂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到退休的每个月的津贴可以一次性拿吗?还是说就没有了?
3. 像这种情况会不会有生活护理费?
问题补充:一只眼睛是摘除了,但另一只眼睛视力0.6
第二个问题没人回答吗?除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到退休为止如果五级的话原工资70%的津贴还有的拿吗?
至于生活护理费,连十级的都有,为什么五级反而没有呢?生活护理费怎么计算?
还有停工留薪期怎么算?
以后会发生的一些更换辅助器材方面的费用是等鉴定结果出来后有统一标准呢,还是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
另外,我提出和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否要求把之前和之后没交的金交足或以先进形式给我? 提问者: alwayskop
 
最佳答案
一侧眼球摘除或剜出,另一只眼睛的视力小于0.1,那么属于三级伤残.如仅仅是造成一只眼睛摘除,另一只眼睛没有影响,那么属于五级伤残.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津贴按月支付.如解除合同,可以和工厂协商,他们同意一次性支付也行.你所说的那种情况,不能要求给付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支付).
建议你查查<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
回答者:知识专家 刘晓原 - 法律 5-2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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