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9月, 2006

去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你要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二)

刘晓原 律师 09月 26th, 2006

由朝阳区法院难立案所想到的——-

去过朝阳区法院立案的人都知道,他们是最挑剔的法官,不但立案程序上挑你的毛病,有时还实体上挑你的问题。这确实很可笑。他们到底怎么啦?

据了解,在朝阳区法院立案之所以这么难,原因是该法院的案子特多,每年各种案件有五万件左右。案子之所以多,这也有客观情况,一是朝阳区是大区,人口特多。二是朝阳区企业多。人口多、企业多,各种纠纷就多,也是正常现象。总不能因为案子多,你法院就左挑毛病、右挑毛病,不让老百姓立案打官司吧?

老百姓有了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这是老百姓有法律意识,也是解决纠纷的正常途径。如法院对老百姓的起诉,不按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受理,那么老百姓很容易对司法救济途径失去信心。那么只能以牙还牙,或者用武力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往往最终恶化成刑事案件。

我曾担任过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这个被告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则,后向法院立案提起民事诉讼,但总是立不上案,一气之下就动用了武力,将对方打成了重伤,民事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自己进了监狱。

我曾多次在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看到立案的当事人与法官争吵,有些当事人由于不请律师,不太懂法院的立案要求和程序,为了立一个案子往往要跑二、三次。

你把立案材料递交上去,法官审查后说不符合要求,就递回给你,问他是那方面的问题,法官往往很不耐烦的解释一下,且还不一次说清楚。待当事人按法官要求补交了材料后,法官又给你指出一点问题,又叫你去补办。当事人跑了几次后,也火气也出来了,就和法官大吵大闹。

法官与当事人争吵起来,肯定会影响法院的形象,于是朝阳法院想了一些改进办法。为了体现“司法为民”,他们就在下面的两个派出法庭,及老办公地点,增设立案点。同时,换了法院本部立案庭里的保安,改由两个法警在内站岗,以防立案人员与立案庭法官争吵。如有当事人敢和法官争吵,那怕是法官态度不好引起的,也会将你拉出去。据我所知,在立案庭由法警站岗来防避当事人,全国基层法院可能就此一家。

走进朝阳法院立案庭,我们见到的法官总是板着一副面孔,好象当事人总是欠他们什么似的。尽管立案庭的墙上张贴了法官行为规范,如对当事人态度要和蔼、不准与当事人争吵等等,可这规定似乎都是针对当事人的。

据说,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平均每天要收200多案子,立案庭的工作量比较大,法官们的确要花不少口水回答立案人的提问。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有的还请不起律师,因此立案时有不懂的地方,自然要问法官了。因此,法官对立案人的询问,作一些解答也不为过。立案庭的工作是很累,但是再苦再累这是你的工作,只要你拿了国家的俸禄,你就得坚持,除非你不想吃这碗饭。

法官工作难,但是否想过当事人有了纠纷,如不是无法解决,会找法院吗?其实当事人比你更难呀!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将案件递交到立案庭后,如果法院认为此案不能立案,在当事人坚持要立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先收下当事人的材料,经审查后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书面裁定驳回。但是,现在很多法院,都不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办,他们的做法是不收你的立案材料,如你邮寄给他们,就如石沉大海,没有反应。

不收当事人的立案材料,不让你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这等于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由于法院不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定,使你无法就诉权问题提出上诉。法院的做法太过份了,也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首都的法院,竟然也用这种手段来对付当事人,太可恶了。

以前人们总是感到去行政机关办事,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后来,《行政诉讼法》施行了,行政机关办事作风有了大大的提高,现在去行政机关办事一般比较顺利。主要原因是,如你行政机关该办的事不办,互相推诿,办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你不作为。

虽然民告官不是那么容易,但还是能起到些作用。行政机关官员为了声誉和政绩,还是有些害怕老百姓告他们不作为。

由此我突发奇想,如果什么时候国家能针对司法机关“不作为”行为,制定一部“诉讼法”就好了。在司法过程中,如司法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故意刁难、为难当事人,或者故意拖延不办事的“不作为”行为时,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将这个司法机关告上法庭。

现在司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不少行为规范,诸如法官行为规范等,但是这毕竟是内部规定,试想如你投诉法官刁难人,这样的投诉法院内部会进行处理呢?

如果有官司必须在朝阳法院立案,那是你的“运气”不好!你得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去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你要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一)

刘晓原 律师 09月 26th, 2006

    去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你要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

我在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论坛上,看到陈汪洋律师的帖子“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就是那么难!”。看后深有同感!我是北京的一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海淀区,业务基本上是在海淀区和交界的丰台区多些,在朝阳区法院的案子比较少,今年也就三、四个案子在诉讼。现将我在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的亲身经历写出,让大家看看朝阳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是如何“对付”立案当事人。希望遇到该院为难的律师,把自己经历写出来,我想如果有人响应,我准备带头给全国律师协会写信,要求律师协会向最高法院发建议函,就朝阳法院立案庭刁难律师立案一事进行处理。

“没有火化证明,不能起诉立案”

梁先生的女儿梁女士,入住精神病康复中心四天时间,就因身体虚弱休克死亡,为此与康复中心及主办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由于无法协商处理,康复中心和医院主动提出,要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于是,梁先生通过儿子小梁找到我,要求我代理。办理好授权委托后,梁先生将身份证明、病历、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给我,我写好起诉状,于2006925日下午去朝阳法院立案。

  我给法院的立案材料有:1、起诉状正副本各一份;2、梁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街道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原件;4、公安机关出具的梁先生、李女士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5、死者梁女士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6、死者梁女士各种病历复印件;7、康复中心的收费票据复印件;8、梁先生与李女士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下午一时半,我准时进入立案庭,拿了号后等了十几分钟,就叫到了我的号。我赶紧拿着材料递进六号窗口,法官看了一会材料后,又将材料递回给我,说没有火化证明不能立案。说完转身就走进里间去了。

我有些莫明其妙,就找到值班庭长窗口,庭长不在。我就问旁边一位女法官,她说自己不是庭长,要见庭长必须预约。

我问她有死亡证明书,就证实受害者已死亡,为何还要火化证明,才予以立案?她说:仅有死亡证明书是不能立案,还必须要有火化证明才给立案。我问她这是那里的规定,她回答说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我又对她说:我是一名律师,你能不能告诉我是最高法院什么规定?是哪个司法解释规定?能不能拿这个规定给我看看。她说反正有这样的规定,涉及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诉讼,必须要有火化证明,否则就不立案。说后,她就不理我了。

我还想和法官辩一辩,却看见立案庭的法警“虎视眈眈”地看着我,如我大声和立案庭的法官争辩,牛高马大的法警也许立马就会把我拉出立案庭。为了自保,我只好悻悻然走出了立案庭。

为了第二天能顺利立上案,我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在晚上将火化证明送到我律师事务所。

第二天(2006926日)上午,我再次到朝阳区法院立案,我想这次可能没问题了吧。我怀着一丝不安的心情走进了立案庭。

立案庭里没有几个人,只一会就叫到了我的立案号。我赶紧把立案材料递进九号窗口。女法官看了立案材料后,问我说:为何没有被告康复中心和医院的基本信息查询单。我有些“糊涂”了,我在北京各区法院打过很多医疗官司,代理患者告过不少医疗机构,大的有协和医院,小的有个体诊所,立案时也没有要求过提供被告医院的信息查询单。

我赶紧解释,说康复中心和医院不是企业,工商部门查不到呀?

法官说,你可以在卫生信息网上查。

我在写起诉状时,为了查找康复中心和医院的地址,曾上过北京卫生信息网和朝阳区卫生局网站,但网站上没有他们的有关资料。因为卫生部门的网站没有将北京市所有医疗机构上网,只将那些大医院、名医院信息上网,小医院和个体诊所信息都没有上网。

我向法官作了解释后,她还是说不行。我说手上有一份在其它网站下载的该医院广告宣传材料。她拿过看了看又问我:“康复中心的有关材料呢?”

我说,这份宣传材料上已写明康复中心是医院主办的一个机构。女法官说,这我不管,你必须要提供康复中心的基本信息查询单。在网上找不到,你就去卫生局开具证明。没有这些就不立案,说完毫不客气的将材料从窗口递回给我。

我在很多区打过医疗官司,其它区立案时,根本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受害者火化证明,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行了;也根本不会要求原告提供医院的基本信息查询单。其它区不要的立案材料,到了朝阳区就非得让你提供,并且还狡辩说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

在此之前,我曾有一件交通事故案子,因当时没有提供尸体火化证明,也被立案庭法官拒之于门外。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只要原告主体合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基本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涉及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原告出具了医院死亡证明书,其继承人就可以原告主体身份提起诉讼。为何还要尸体火化证明呢?

如果尸体火化后才能起诉,那么在诉讼中如对死因有争议需要做司法鉴定,又咋办?

朝阳法院立案庭法官说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我回律师事务所后,查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查到这样的规定,显然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是在糊弄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是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规定吗?肯定也不是,因为我在其它区立案,法官从来没有提出要尸体火化证明,才予以立案。

他们的胆子也真大,法律没有规定的立案条件,他们竟敢打着最高法院的牌子,私自附加立案条件。是他们不懂法律吗?肯定不是。

         “没有身份证,有驾驶执照,也不予以立案”

我有一个故意伤害案子,因原告身份证丢失了来不及办理,我要他提供驾照来证明身份。

立案时,朝阳法院立案庭法官说驾照不行,必须要有身份证。我向他说明了原告身份证丢失情况,法官说这我不管。见他蛮不讲理,我反驳道:驾照是国家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可以起证明身份作用。他说,按照我们法院规定,原告必须提供身份证才行,驾照不是法定的有效证件。

“你必须告诉法院,被告办公地址所在的片区,否则不予以立案”

有一个案子,法官不予以立案的原因更可笑。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个人,被告是公司,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在朝阳区,具体办公地点在东三环南45号院某栋某号某室。

法官看了所有立案材料后,问我说:这个公司在朝阳区那个地方,我以为问具体地点,就说在东三环南45号院某栋某号某室。法官说不是问你具体办公地址,而是问45号院是在朝阳区的那个片区,是在大北窑、还是双井,或是什么地方。如你不说清,我们无法将案子分到下面的法庭去审理。

朝阳区下面有十个派出法庭,分布在各个大片区。我怎么不知道45号院是在那个片区,何况我也没有去过这个公司。法官就要我打电话问原告,我马上打电话问当事人,当事人告诉我,货物都是送到公司设在海淀区的饮食分店,不知公司的具体地点属于那个片区。

我将情况告诉法官,法官竟然说,你可以开车到东三环去转一转,找一找,看看45号院在哪个片区后再来立案。

我听了后,感到莫明其妙。起诉状上有被告办公的具体地点,属于哪个片区,那个法庭管辖范围,查清这些情况,这是你立案庭的职责呀?北京这么大,让一个不在朝阳区居住的当事人,去查这些情况,显然是在给当事人出难题。如果来立案的原告或者代理人不是北京的而是外地的,那不是故意刁难人吗?

            

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钱113万元

刘晓原 律师 09月 21st, 2006

成都: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钱113万元

作者:金堂法宣王仁刚彭磊 

  两年前,37岁的蒋先琼在成都市金堂县一家美容院美容后,眼睛出现红肿症状,她去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眼睛,却不幸成了一位植物人,至今躺在床上。蒋先琼的丈夫曹启军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783855元。这起巨额医疗赔偿案,近日在金堂县法院审结,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各项费用共计113.5579余万元。 

    事件回放 

    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据曹启军介绍,2004年9月29日上午,蒋先琼去金堂一家美容院洗面,回家后感觉眼睛刺痛,而且不停地流泪。次日早上,蒋先琼出现昏迷状态,家人立刻将其送至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该院诊断,蒋先琼双眼系化学性烧伤,并收院治疗。其主治医生张某查看蒋的病情后,决定为其进行氧氟沙星与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抗感治疗。在输液几分钟后,蒋先琼出现瘙痒不适状,不到10分钟,其下巴开始出现红斑。家人立即找到其主治医师张某,咨询蒋是否药物过敏。张某查看病情后,认为其反应正常。随后,病人出现心慌、气紧、四肢抽搐等症状,且症状不断恶化,最终心跳停止。医院通过3天紧急抢救后,蒋先琼的生命体征虽逐渐平稳,但却持续出现昏迷,以致成了植物人。 

    因病情严重,10月3日下午4时,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将蒋转至川大华西医院治疗。后经多家医院一致诊断为:“患者系过敏性休克、急性缺氧性脑病”,蒋于同年11月9日转回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庭审焦点 

    复苏抢救过程是否得当 

    曹启军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指出,医院在对妻子的抢救过程中,初次(上午11:23)使用电流电除颤仅100焦耳,低于200焦耳的正常值。在此期间,其家人曾多次要求张某将电除颤改为正常值,均被拒绝。直到病人生命垂危时,张某才改用200焦耳的电除颤,失去了对患者抢救的最佳时机。医院对此辩称,由于蒋先琼使用氧氟沙星后过敏致室性心动过速。事后,医院对其立即实施抢救,包括对其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并使用药物及电除颤等抢救措施,目的是让蒋心肺复苏,其抢救过程并无不当之处。 

    医院对蒋先琼复苏抢救过程中是否得当?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双方争议太大,法院此前特委托川大华西医院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第一次电除颤使用100焦耳无明显过错,但第一次除颤与第二次除颤200焦耳之间,相隔时间达27分钟,这对患者的损害有一定促进作用,该过错与蒋先琼损害有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还认为,医院事后为规避责任,还曾篡改、伪造病历。原告指出,医院事后擅自在2004年9月30日的门诊病历上,将入诊8:40改为9时,而输液卡记录为9月31日。而事实上,9月并无31日这天。另外,医院还把输液10多分钟改成两分钟。事后,医院主治医师邓某又擅将张某的记录中有关“窦性心动过速”改为“室心动过速”。医院对此的解释是,邓系张某的上级医师,其改动目的是为了用语规范,不存在篡改一说。 

    法院判定 

    医院分摊80%医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其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该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蒋先琼的病历记载,医院在为蒋输液5分钟后出现过敏,又约两分钟后,蒋才出现呼吸停止。根据《内科学》等医学资料表明,证明患者“心脏一旦骤停,并不意味着其机体已经死亡。”医院对患者若及时抢救,其仍有生还可能。也就是说,及时为患者恢复有效的心律是抢救成功的关键一步。蒋先琼室性心动过速且心脏停搏情况下,医院除对其进行基本生命支持措施外,还应及时使用200焦耳的能力对其进行电流除颤,若无效,再改用300焦耳或360焦耳除颤。 

    “电除颤失败后,医院绝不能因此放弃对患者复苏治疗!”法院进一步指出,医院在有条件情况下,却出现第一次电除颤时使用能力不够,再改用正确电除颤能量抢救后,中间相隔时间过久,以致丧失了对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该过错与蒋先琼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院应分摊蒋先琼80%的医疗损失。因医院这一过错行为,致蒋一级伤残,对蒋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请求医院支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医疗费、伤残费共计103万余元,扣除蒋先琼欠医院医疗费17.641520万元外,医院再支付蒋先琼家人各项赔偿费用85.91646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判决,金堂县人民医院当庭表示不服,表示将上诉。 

  名词解释:电除颤 

    电除颤即非同步电复律,用与当QRS波和T波分辨不清或不存在时,如室扑和室颤时,与心电图上QRS波群非同步发放直流电,使室扑和室颤转变为窦性心律的方法,叫做电除颤。 

    

来源:新华网-华西都市报

行人被撞自负全责 损失照样获赔

刘晓原 律师 09月 21st, 2006

行人被撞自负全责 损失照样获赔
法院判决 因事发在交强险出台之前 且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所以由保险公司理赔

基本案情
      今年7月31日凌晨,邓师傅开着货车将行人袁先生撞伤,交通队认定袁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邓师傅没有责任。事发后,袁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邓师傅的雇主李女士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其后,袁先生多次找李女士协商赔偿的事宜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其中为邓师傅所驾货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下的由李女士赔偿。
     袁先生被交通队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那么,他能不能从李女士及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呢?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赔偿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5万元,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付袁先生各项赔偿款共计1.5万元)。
法官析案
      朝阳法院的胡显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交通队虽认定袁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邓师傅在事发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次事故是由袁先生故意造成的,因此不能减轻邓师傅的责任,邓师傅应当对袁先生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因邓师傅是李女士的雇员,事发时正在工作,所以这次事故的责任应由李女士来承担。
     因事发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出台之前,所以该项险种仍应视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上述确定的赔偿数额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晚期治疗4年?医院误诊遭索赔

刘晓原 律师 09月 19th, 2006

癌症晚期治疗4年?医院误诊遭索赔

作者:王悦  

   今年53岁的张先生在4年前被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为此,他服用了大量的药物进行治疗。今年7月,张先生在偶然的一次检查中竟得知自己并没有得癌症,是医院误诊。气愤的张先生将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先生起诉称,2002年7月l1日,原告被医院诊断为胆道低位梗阻、脂肪肝、胆囊炎并住院治疗,后在当月19日的住院检查中被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肝癌晚期。医院向张先生的家属下发了危重通知书。医生说,张先生所患的癌症已属晚期并已经开始扩散,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性,但是为了减少临终前的痛苦,需要做带有临终光怀性质的肠胃吻合手术,手术能使肿瘤减轻对肠管和胆管压迫以方便进食。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于7月28日对张先生进行了手术,术后在医院继续治疗。

    8月14日,张先生出了院,医院还给张先生开了大量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并要求他定期检查。此后,张先生在复查中医院仍继续要求他服用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

    直到2006年7月6日,张先生因疝气来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经医院全面检查,结果竟然发现张先生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除有轻微脂肪肝外并无其它病症。张先生这才得知原来的医院诊断错误。

    张先生觉得,在4年的生活中,由于手术本身对他的打击和长时间服用抗癌药物的副作用,给他的身体带来了巨大伤害,使他身体各部分机能大不如前,身体免疫力大幅下降,还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使他自身长期生活在恐惧和焦虑当中,惶惶不可终日。此外,医院的误诊还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经济负担,爱人和孩子为给张先生治病四处举债,还请专人来护理,使得他们本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张先生认为,医院并没有屡行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责任和义务,已构成对他的健康权和对病情的知情权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1.69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北京一医院丢失患者病历被判十万高额赔偿

刘晓原 律师 09月 18th, 2006

医院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

北京一医院丢失患者病历被判十万高额赔偿

作者:孙慧丽  

    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建(化名)推上被告席。记者9月16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据悉,这类因丢失病历而被判高额赔偿的案件在全市法院尚属少见。

    杨建是被告医院的一名医生,他起诉称,他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该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患者的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当他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医院却声称将患者的部分病历丢失。

    杨建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他父亲死亡,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大红门医院辩称,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杨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大红门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大红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大红门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大红门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主审此案的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邢丽华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

刘晓原 律师 09月 15th, 2006

一场发生在杭州萧山区的离奇劳动仲裁调解案――
   他们,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

    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这场调解却发生在两位农民工被警方关押期间,地点是当地派出所。他们因讨要工资而受到企业的指控,而企业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

    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的四川民工王建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讨要工资……所在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王建昌刑拘,快满一个月后才释放。记者到该公司调查此事遭拒,公司负责人竟恐吓记者:“你给我滚出去!”

    这家企业为何如此之横?

    工资迟发引发停工事件

    今年41岁的王建昌是四川苍溪县人,2001年,他来到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做定型工作。王建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工资在每月25日之前发放。但今年4月份,已经过了25日,工资却还没发下来。

    王建昌说,4月29日下午,我上中班时,看到工资还没发,就对同车间的两位操作工人说:老板老不发工资,还干什么活啊,停掉算了。因为大家都没有拿到工资,于是就停机聚在一起议论工资之事。过了一会,老板来了,说要开除我,并叫我结账走人。当我要求结账时,老板叫我“到派出所拿钱”。

    随即,联达伞面公司以个别员工挑唆,引起车间大面积停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王建昌及其妹夫刘元平开除。朱某等10名工人各被罚款100元,并要求他们必须在两天内向公司提交“检查”,否则公司不继续留用。

    王建昌说,4月30日全公司职工工资就发了,但没有他和刘元平的。他连续两天去上班,都被门卫挡在门外。5月25日,王建昌向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联达伞面公司支付他2月26日至4月29日两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631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补交应交而未交的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3万余元。刘元平在之后也申请了劳动仲裁。

    失衡的劳动仲裁调解案

    7月4日晚,王建昌妻子等了一个晚上不见丈夫踪影,第二天才知道丈夫竟被公安机关抓走了。同一天晚上,刘元平也被公安机关抓走。

    原来,6月28日,联达伞面公司负责人俞小鹏向萧山新塘街道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下午4时许,在王建昌和刘元平的煽动下,公司员工停掉了正运转的机器,正在运行的布料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6.3万余元(记者发现,这个损失数字“恰巧”与王建昌申请仲裁的标的6.3万余元相差无几)。7月4日傍晚,新塘派出所将王建昌和刘元平带到派出所留夜讯问,第二天将他们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王建昌说:“我被抓进去后,公司老板让人带话儿说只要我不告他们,他们就不告我,否则有我好看的。”7月14日,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新塘派出所开庭。

    王建昌说:“民警将我们从看守所带到派出所时说,今天劳动仲裁在派出所开庭,只要你们调解了,也就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了,当然这要老板写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

    当时我们考虑,被关进去后无法拿到相关的证据,只好被迫同意调解。开庭时,我们戴着手铐和脚镣,回到看守所后才被打开。”7月17日,王建昌和刘元平分别与联达伞面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他们2月26日至4月29日的工资各1000元。8月3日,王建昌和刘元平被公安机关释放。

    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面露凶光

    案发后,新塘街道派出所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联达伞面公司4月29日下午由于员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评估损失为5000余元。8月15日,记者就王建昌、刘元平案采访新塘街道派出所负责人。该负责人说,2005年9月16日,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由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和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如案件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这次评估损失只有5000多元,虽然符合2000元的刑事立案起点,但损失不大,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联达伞面公司也书面要求不追究王建昌和刘元平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作出了撤案处理。

    8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联达伞面公司核实王建昌和刘元平反映的情况。在该公司办公室,公司负责人俞小鹏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只是叫记者找公安机关。

    记者见无人理睬,下楼后到旁边车间找工人核实情况,被俞小鹏看见,俞小鹏面露凶光:“你到里面去干什么,你算老几?”记者说:“我在采访工人。”俞小鹏吼道:“你这个破记者有什么用,你给我滚出去!”并“陪送”记者出了厂门。走出厂外,记者看到俞小鹏还凶狠地盯着记者。

    律师:因故停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针对王建昌和刘元平两位民工的遭遇,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认为,两位民工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因此退一步讲,即使由于两民工停工行为导致布料损失,那也仅仅是一部分财产损失,而不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

    王义说,更重要的是,两民工停工行为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按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发放,而该企业已拖欠几天。因此,对两民工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近一个月是错误的。

    王义同时指出,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当时的调解是在两农民工被关押期间,地点是派出所,民工还戴着手铐脚镣。对方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内容也有失公平,企业连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也没有付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书,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上级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

    须贤新是杭州市威芸服饰有限公司的江苏籍外来务工者。他说,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让我们广大外来农民工心寒。两民工到底犯了什么罪,要这样对待他们?劳动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等协商的事,怎能用手铐脚镣对待?说白了,这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从法律上说,是外来民工的人权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浙江劳动与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认为,这是一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劳动者依法维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本案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行为,而不是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更谈不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陈诗达指出,《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月支付。联达伞面公司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此将农两民工刑拘,这是对法律的歪曲。倘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停工,公安机关就可以随意抓人,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护,《劳动法》第32条如何实施?(《市场报》/记者 胡雪良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 孔令泉)

定州冤案续:取保候审16年后被解除

刘晓原 律师 09月 13th, 2006

 

定州冤案续:取保候审16年后被解除

          韦洪乾 2006/08/09

 “7月7日,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的人开车到我家,送给我一份‘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答复意见书’,宣布16年前对我采取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从2006年7月6日开始解除了。”河北省定州市农民李志平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说。
  6月15日,《方圆法治》杂志曾以10e38d4a6c3.jpg《冤案为何难以纠正》、《还要“取保候审”多久》为题,对发生在河北省定州市的李志平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报道刊登后,引起中央有关部门和河北省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一案进行复查,并报送结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瑞川亲自过问此案,安排专人对案件进行复查。保定市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表示要对案件进行复查,一定给当事人和媒体一个结果。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次与记者沟通,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再承认,李志平两次被保定中级法院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法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仅避免了一起错杀,更表明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一起错案。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接受《瞭望》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来总结了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冤错案件,发现其中多数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李志平两次被保定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险些被错杀,除了刑讯逼供外,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
  7月1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李志平一案。“今日说法”在播出节目时引用了许多《方圆法治》的相关报道内容。随后,一些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继续跟进,对李志平冤案进行了全方位报道。
  据记者最新了解,原来多次寻找未果的李志平故意杀人案的卷宗,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已经找到了。李志平案件的侦查卷宗,定州市公安局负责人说,他们已经找到了,而此前定州市检察院多次寻找未果;保定市中级法院宣传处的张处长则对记者说,保定中级法院的审判卷宗,本来就没有丢,而此前记者在河北省高级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河北高院曾多次调卷,但保定中院以原保定市中级法院和原保定市法院合并,卷宗找不到了为由,调卷复查一直未果。
  记者见到了定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这份特殊的法律文书。文书的标题是:“关于对李志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答复意见书”;内容是:“李志平:2006年7月5日,我局收悉你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函寄的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申请书。经研究,决定解除1990年7月26日对你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定州市公安局二00六年七月六日。”
  一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李志平身上使用了16年,终于解除了。
  据刘晓原律师介绍,现在李志平才算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人”了。
  7月13日,刘晓原又代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经过法定程序撤案后,再申请国家赔偿。”
   刘晓原律师认为,李志平冤案除暴露了公安机关在取证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弊端之外,还暴露出我国长期以来案件纠错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案件早已被认定为错案,为什么一错就是这么多年?纠错过程中到底由谁来监督?有错不纠应当追究谁的责任?”
   对于李志平案的国家赔偿问题,刘晓原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按照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志平只能获得被关押期间的赔偿,也就是在看守所里的7年时间,而16年的取保候审期间是不能获得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取保候审应获赔偿。
   “这对李志平来说是不公平的。”刘晓原认为,取保候审也涉及到对李志平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且是限制了16年的时间,这16年时间对李志平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李志平依然背负着杀人罪名,承受着经济和名誉多方面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杀人犯”李志平的23年梦魇

刘晓原 律师 09月 10th, 2006

[内幕”纪实]“杀人犯”李志平的23年梦魇
金羊网 2006-08-19 14:12:10

□欧阳毅发自河北定州

莫名其妙被认定为“杀人犯”

7年牢狱之灾16年“取保候审”

父亲惊吓而死并累及哥嫂

1983年6月20日,农历五月初九这一天,河北定州西城乡南町村的25岁青年李志平匆匆地往外走,25岁的他要赶往去大同的火车,他刚刚相亲不久,他要去大同打工赚钱以便早一点盖房娶媳妇。

2006年7月26日,这一天是李志平获得自由的第19天,48岁的李志平回忆失去自由的23年,感叹道:“23年前的五月初九那天是我梦魇的开始。”

阳光青年突然成了“杀人犯”

1983年的那个上午,外面是阳光,李志平的心里也充满阳光。“那是我第二次去外面打工,那时候还是人民公社,在家做一天事情只能有8分钱,在外面一天可以赚3元钱,我已经在外面做了一年了,我可以看懂施工队的图纸了,再学习一下我就可以出师成技术员了。”

23年后的7月,在他家简陋的房子里,坐在家里唯一的床上,李志平语言中有一些失落:“和我一起打工的人都有孩子有孙子了,而我现在还要不断地上诉。”

一起命案打破了他所有的人生构想。

刚到大同的一个礼拜,来自家乡定州的警察就造访了李志平的工地,说要调查一个事情,这时候李志平才知道同村的朱英杰在他走的前一天晚上被人打死了。既然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怀疑对象,那就查啊。李志平很配合警察的工作。警察带走了李志平身上穿的衣服,因为李志平衣服上有一点血迹,那是昨天晚上打蚊子留下的。警察还要李按了手印并绞了李志平的一些头发。

一个月后,警察再次光临这个工地,工地的工头对李志平说:“警察要你去一下。”刚进房间,定州的警察二话没说,铐走了李志平。

“那个时候一下子就懵了,我大声喊冤枉,但得到的是暴风骤雨的耳光和拳头。”李志平在徒劳抗争中被带上了火车。

上个世纪80年代的火车尽管很慢,但人很多。当一群警察带着一个犯人光临拥挤的火车的时候,人群中顿时热闹起来,人们纷纷往前挤着看热闹。

“看什么看啊,这是杀人犯。”“杀人犯”的字眼吓住了往前看的人,也让李志平本能地大喊冤枉。耳光再次光临,这次是鼻子出血。李志平被铐在火车的椅子上颠簸了一夜到了定州。从此,李志平在定州看守所呆了7年。

后来,李志平才知道自己的那件衣服被认定为凶衣,自己出去打工被认定为畏罪潜逃。

证据不足仍被迫认罪23年失自由

但事情越来越朝不利于李志平的方向发展,最后直到只有李的家人坚信李志平不会杀人并且坚持上访。在那7年时间里,很多时候李志平绝望大于希望。

当我们重新翻开尘封的案卷,可以大致还原出李志平当年被构罪的全部过程。整个过程是一群真警察寻找假证据不断地去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的过程。

当时的案发现场:朱英杰死在西屋,妻子则躺在东屋地上。凶手用棍棒殴打受害人头部,血溅得满地都是。通过鉴定,警方复原了整个过程:凶手右手拿着棍棒,左手扒墙,跳过死者家的东院墙,然后用水果刀拨开死者的房门,进入卧室,行凶后原路返回,跳墙时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警方现场提取了凶手跳墙时留下的两个足印以及爬墙时留在墙上的一个左手掌纹。

在看守所,在不断的拷打中,李志平承认了杀人。但是光靠口供是不行的,所以警察们去寻找凶器和鞋子,并且要认定手印就是李志平。

在一个上午,一大帮人马铐上李志平去他家寻求证据。鞋子找来了,是李志平大哥的,穿上去,整整长了两手指头;木棍,没有找到合适的,后来拆了鸡笼找到了,不过因为没有残留血迹,在法庭上一直没有出现过,只是出示了照片;手印是最麻烦的,因为明眼人一看就不吻合。

杀人需要“动机”,李志平为什么要杀死朱英杰?警方50多天的排查结果是:在大同打工时,朱英杰和李志平的师傅吵架,作为徒弟,李志平曾扬言要“出出气”。警方还提供了李志平师傅的证词,后来,在7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有关李志平的节目后,李志平师傅专门赶到李的家里说自己没有做过那份证言。

李志平招供的当天,公安局宣布破案,还喝了庆功酒。1983年9月9日,李志平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

23年后,李志平申诉案代理律师刘晓原感叹道:“李志平比佘祥林还冤,他的案子早已定为错案,却迟迟得不到纠正,公检法三方没有谁出来承担责任。对李志平取保候审后,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应对朱英杰被杀案继续侦查。我不知公安机关是否履行了继续侦查案件的职责。我认为在无法抓获真正的凶手也无法取得李志平作案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对李志平取保候审长达16年,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让一个受冤者长期蒙冤下去,而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

23年过后,当年的很多警察都早已退休,李志平却依然清晰地能记住他们的样子。

两次被判死刑家破人亡

1984年11月6日,落寞的秋天已经来了很久。在保定中级法院的审判厅里,庄严的法官宣布被告人李志平杀人事实成立,死刑。

因为疑点太多,案件事实不清,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河北省高院领导审核,1984年12月26日,高院发了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保定中院后,按照惯例,中院将卷宗退回保定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因为案子是公安办的,卷宗自然又回到定县公安局。为了把鉴定做死,定州市公安局不得不采用非常规方法,通过私人关系,到北京后绕过公安部,直接找到在北京市警察学校工作的定州籍军转干部李某,李某又委托北京市公安局痕迹鉴定专家马某,并由马担任主检。按照定县公安局的意思,马某出具了这样一份鉴定报告:“朱英杰夫妇被杀案,现场提取的土迹掌纹是李志平的左手掌所留。”

1985年9月2日,又是一个秋天的日子,保定中院再次判处李志平死刑。1986年3月24日,省高院第二次将李志平案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这一段时间,李志平一直和被判死刑的犯人关在一起。每天,铁门都会“咣当咣当”地关了又开开了又关。“那段时间,我最怕很早就吃早饭。”当比平常的早餐要来得早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有人要执行死刑了。“每一次开门,我都会很紧张,不知道下一个是不是自己,6个月后,和我一起的都枪决了,就剩下我自己。”

在惊恐和紧张中呆了7年监狱时光,1990年6月19日,李志平被取保候审。这一取保候审竟长达16年。“当时的刑诉法对取保候审没有时间限制,1996年修订后才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年。”李志平死刑申诉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对记者说。

“当时,我的家人和律师还不愿意我取保候审,他们更想我是无罪释放,我实在是待不下去了,在监狱绝望的时候我真的想去撞墙。出去是我当时唯一的想法。我想着出去再告状。”当出来见到大哥李志英的时候,李志平眼泪不由自主地流了出来。

7年的时间,李志平的青春不再,他的世界也变了。未婚妻毁了婚约,父亲因为自己的事情惊吓而死,大哥因为自己的事情奔忙而胃穿孔,大嫂因为证明他当天晚上在家被公安局以做假证的罪名拘留15天。

出狱后,身心俱废噩梦中盼清白

出狱后,李志平仍然是带罪之身,队里给了他公路旁边的一块地,一无所有的他开始打工赚钱,一边上诉一边在那块地上建设房子。

当阳光再次照耀李志平的小屋的时候是1995年,这一年他娶了妻子盖了房子。尽管房子很小而且是借债盖起来的,尽管妻子38岁是二婚并且不能生育。在农村,坐过牢这一条就足以判你的婚姻死刑,何况还是一个没有洗刷清罪名的死刑犯。“我很感激她”,对于妻子,感激是李志平唯一的话。

痛苦中的安慰来自邻居中的帮助,建房子的时候邻居们你1000元我1000元地主动借钱给他。在我们采访的时候,偶尔也有邻居来光顾,他们对记者说道:“你们要好好报道一下他的事情。”

李志平的妻子是陕西省的,因为婚姻不幸,来到河北妹妹家避难,经人介绍嫁给李志平。后来才知道自己的妹夫和那天晚上被杀害的朱英杰是表兄弟。为了这个事情,妹夫还阻拦过他们的婚姻。“他心眼好,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妻子坚持嫁了过来。

妻子嫁过来的时候,没有钱的李志平对妻子说:“你嫁给我一场,我也没有钱,这样吧,我就带你到定州城转一圈。”这就是他对婚姻的唯一庆祝。

当时队里给李志平建房子的地是一个低洼的荒地,为了建房子,他用推土机一次一次地把土往那荒地里填。一个人为自己的房子努力,7年的监狱生涯让李志平的身体不再壮硕,每次努力都是一次艰难的尝试。

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总算是填平了地。土地的沟壑可以填平,心理的创伤是如此地难以愈合。

“我嫁过来后,他还经常做噩梦,一会儿是梦见自己被枪毙,一会儿梦见公安抓我,做梦的时候都喊冤枉。”李志平的妻子说。

按照李志平自己的话说:“你让我杀个鸡,杀个猪,我都不敢杀,何况杀人。不过我们家也没有钱吃鸡。”

“有一天早上,突然李志平在门口大喊大叫的,说你快过来快过来啊。我以为什么大事情,原来家门口有条蛇,我用棍子把那蛇挑走了。”妻子告诉记者另外一件事情。

“我本来胆子就小,现在还被打怕了,每次去公安局我都要为自己壮胆,在外面走好久才敢进去。”李志平说。

落寞的午后,阴沉的天气,送我们的时候抬手可以看到李志平的手不能伸直。他家的对面是一栋正在新建的楼房,在比较中李志平的房子更加显得寒酸。

现在,李志平案已经引起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展开了专门调查。2006年7月11日,刘晓原律师又代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李志平等待着彻底平冤昭雪的那一天。

望着对门新建的新房子,李志平有着无限的向往

编 号: 2120322     摄影作者:    文件名:ywyhym6874.jpg   文件大小:51K   高 X 宽:400 X 300   说明:ywyhym6874.jpg

他们残缺的躯体下是近乎死亡的灵魂

刘晓原 律师 09月 7th, 2006

他们残缺的躯体下是近乎死亡的灵魂
一个年产值5个亿的企业为何拒付农民工66万事故赔偿款?
本报记者:纪许光 发自广东龙川

焦点提示:

2005年2月27日凌晨,一声剧烈的爆炸。广东龙川县龙丰钢铁厂三名正在作业的工人被锅炉爆炸掀起的巨浪打翻,数千度高温的铁水裹住了他们疲惫的身躯。

重度烧伤无钱医治被赶出病房。2元钱消炎药水维持脆弱的生命。

一个年产值5亿元的龙头企业,一个在赌场上一掷千金的董事长,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法院判决再成一纸空文。

私制炼钢炉超负荷生产 监管缺失终酿惨剧:

“我从来没有听到过那么剧烈的爆炸声,当时我被掀起了足有10米高。铁水浇到我身上的时候,我能闻到自己的肉被烧焦的味道……”36岁的上官树见到记者哽咽着说。

2005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广东龙川龙丰钢铁厂一号熔炼炉发生剧烈爆炸。上官树和另外两名工友在爆炸掀起的巨浪中应声倒地,随后熔炼炉内的铁水倾斜而下浇在三个民工的身上。狭窄的逃生通道里,三人变成了火球。闻讯赶来的数十名工友面对着撕心裂肺呼救的三人竟找不到一个灭火器,束手无策的眼看着三人在痛苦中渐渐一动不动。

在知情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当时的事发地点(三名民工所在的1号炉车间)。

记者看到,这里几乎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锅炉前正方是一个五六米高的土丘,锅炉左右两旁都是塥壁,锅炉后方有一条惟一通向车间外的通道,然而事故发生时这条通道也变成了火海,三名民工就是在这里被改写了他们的一生。

一名曾在龙丰钢铁厂工作的老工人目睹了当时的事发经过:“惨啊,当时三个人的呼喊都变声了。我甚至可以听到他们身上滋滋的冒烟声,现在想起来还有些害怕。出事以后我也不敢再这里做下去了,太危险!”

“那平时厂里没有对你们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培训吗?”记者问。

“培训?呵呵,我来这里4年了,从来没有过。他们眼里只有钱。”

“为了赶生产厂里根本不管什么安全不安全的。熔炼炉按照规定,每隔几个班

必须要冷却处理更换炉帽后才能继续使用,为了赶工哪里还顾的了那么多啊。现在这个社会净顾着挣钱了,唉……”老工人点了颗烟猛吸了两口。

“我们这个厂安排的生产任务很紧,除了企业本身的生产需要外,老板还把其中的几个车间承包给了他的亲戚,为了赶工厂里要求我们昼夜不间断的干活。发生爆炸的锅炉甚至都是厂里自己制造的,根本达不到安全要求,加上平时超负荷的运转,不出事才怪呢!出事的时候,车间周围连个灭火器都找不到。他们能活下来也算命大了。”一名在龙丰钢铁厂任班长的工人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当地职能部门平时疏于对龙丰钢铁厂的监管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该厂工作的多名工人向记者反映:河源市和龙川县两级安监部门虽然曾多次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但每次在检查组到来之前龙丰钢铁厂似乎总能收到风声,检查组到来之前企业负责人便要求工人们收工并躲起来(工人们躲藏的地方就是位于该厂后面的一个临时宿舍,距厂区不足200米),工人们反映:通常检查组一走他们便照常开工,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和整治,这样的检查几乎就是在走形式。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操作炼钢炉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龙丰钢铁厂的司炉工人几乎都没有参加培训,工人们在上岗作业的时候连基本的防护设备都没有,在炼钢车间工作的工人们都是打着赤膊,仅穿一条内裤。而平日里的生产也是根据所谓“经验”弄出来的一套野路子。就这样,当地有关部门日常的监管在这里成了摆设,这些问题均被忽略。在生产车间的周围记者甚至没有发现一个灭火器和消费设施。

钢铁冶炼属于高危职业,在这样一个疏于监管的环境下,出现事故在所难免。

受伤住院无钱医治 2元钱消炎药水维持治疗:

事故发生半小时之后,龙丰钢铁厂董事长邱奕强赶来驱车将已经昏迷的三名民工送到龙川县中医院急救。

由于县中医院医疗条件有限,不能满足救治需要。在三位民工家属的再三要求下,次日凌晨4时三位民工被钢铁厂送往广州市南方医院烧伤科救治。

在这次的爆炸事故中上官树是伤的最严重的一个。他的双手十指已被截肢全身大面积烧伤,最严重的是面部,嘴巴严重变形,进食喝水要靠亲人喂。生活已经不能自理。

在事故中和他一起被烧伤的还有林书华、江冬生两人,广州南方医院病历及龙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显示:林书华全身烧伤面积为90%,全身疤痕增生,双手手指被切除,属重度残疾;上官树全身烧伤面积为90%,全身疤痕增生,不能活动,小口畸形,双手手指被切除,也属重度残疾;江冬生全身烧伤面积为93%,全身疤痕增生,双手手指被切除,属重度残疾。

“转到南方医院以后,我整整昏迷了11天。等我醒来的时候,我的手指已经被切除了。”民工林书华无力的抬起双手告诉记者。“大约住院一个月以后,龙丰钢铁厂就再也没有派人来交过医药费。我们打电话给他们董事长邱奕强,他总是说很快就交、很快就交,可我们等了一个星期也没见来人。当我们再次打电话的时候,还没等我们说完邱奕强就挂了电话。到后来他干脆关了机,我们根本找不到他。”

由于拖欠医院巨额医药费。不久,三个农民工就被医院从病房推到了走廊上并停止了用药。

“疼啊,晚上睡觉都没办法合眼。身上的伤一停止用药,我们的伤口就开始化脓。后来实在没办法了,家里人就买点2、3块钱的消炎药先顶着。”上官树带着无奈的口吻说到。

“那哪里管用啊,在医院的走廊里没有空调。我们身上的伤口化脓化的厉害,再加上得不到及时的消毒处理,周围到处都是一阵阵的恶臭。从我们身边走过的人都掩盖着鼻子,就连戴着口罩的医生和护士都要快走几步。当时真想死了算了,觉得没指望了,活着也是拖累家人。”三人中年龄较小的林书华说。

2006年春节,由于拖欠医疗费高达30多万元,三位民工被医院彻底赶出了院门。钢铁厂董事长邱奕强委托一名员工,将三位民工安排在龙丰钢铁厂附近一间破旧不堪的危房住下,自此龙丰钢铁厂领导再也没有出现。

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 钢铁厂撕破脸皮拒绝履行:

在反复找厂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三名民工向龙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06年1月5日,在龙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川县安全生产管理局主持下,民工与钢铁厂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龙川县龙丰钢铁厂赔偿林书华、江冬生、上官树三原告每人继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计人民币22万元,合计人民币66万元。

“就在赔偿协议达成的第二天,龙丰钢铁厂董事长邱奕强又玩起了失踪。我们想尽了一切办法找他,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因为三个人的伤势在事隔一年后根本没有大的好转,还需要进一步做手术,但这个时候的龙丰钢铁厂彻底撕破了脸皮,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三名民工的代理律师刘晓原告诉记者。

2006年1月18日,三位民工委托律师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赔偿三原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人民币66万元以及违约金19.8万元。

2006年4月26日,经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龙丰钢铁厂赔偿原告林书华、上官树、江冬生每人继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计22万元,合计66万元。同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0元。

“赢了官司,我们总算看到了希望。本以为这次龙丰钢铁厂怎么也不会再拖了。谁知道,法院的判决对龙丰钢铁厂根本不起作用,我们的赔偿款到现在也没着落,钢铁厂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这个企业根本不管我们的死活。前些日子,我们的生活费都没有了,董事长邱奕强一直不肯露面,没办法我们只好堵住工厂大门要求他们给点钱。龙丰钢铁厂一个姓谢的负责人扬言要用车撞死我们。”受伤民工的家属告诉记者。

2006年8月26日,在工人堵门事件发生三天后,他们的亲属终于拿到了已经被拖欠了很久的部分生活费。然而,这离法院判决的数目相差甚远,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作为律师,我们流传这样一句行话:法院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在这道屏障面前,我们的奔走还那么无力的话,那么将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哀。”三名民工的代理律师刘晓原气愤的说。

三名民工向记者反映,迟迟拿不到赔偿其实另有原因:“最初我们多次找到法院的法官,他们说龙丰的资产已经抵债,很难拿出钱赔给我们了。”

记者随后采访了龙丰钢铁厂,结果被告知企业负责人全部外出,无法接受采访。实际上,记者通过走访发现该厂一直以来都没有停止生产,目前龙丰钢铁厂多个车间依然在正常运转。

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龙丰钢铁厂原是一个“五小企业”,在前些年企业转制的大潮险遭解散。之所以能得到保留,是由于引进了广东省钢铁联合公司投资,2005年产值高达5亿元。在龙川县提到龙丰钢铁厂几乎无人不知,这个企业甚至被当地政府和媒体誉为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在当地河源日报2005年4月2日的一篇报道中,该企业甚至被当成龙川县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的典范大篇幅的宣传。

一个年产值5个亿的龙头企业,为什么会拒付三位农民工66万元的赔偿?到底是资不抵债还是另有原因,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龙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曾金城局长。

“龙丰钢铁厂确实存在资产抵债的情况,早在2000年该厂就因为拖欠龙川县供电局巨额电费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资产。另外,仅仅我上任以来,就接到过来自广东东莞、广州、甚至四川地区的很多债权人的执行申请,这个企业实际上早就是个空壳了,现在可以被执行的资产已经所剩无几。”曾局长介绍说。

“既然资产被查封了,为什么还在生产呢?”记者注意到,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龙丰钢铁厂在2002年还在引进外资扩大生产。

龙川县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上,该企业的董事长邱奕强以及其妻子邱芙蓉(音)在我们这里也算呼风唤雨的人物,邱奕强本人曾是河源市政协委员,他的妻子邱芙蓉也是龙川县政协委员。在我们这种小地方,有些事情是很难处理的。”这名工作人员讳莫如深的说。

“在龙川县几乎人人都知道,邱奕强在企业鼎盛的时候,经常去澳门豪赌。一出手就是上千万,连眼都不眨一下。他的妻子邱芙蓉(音)上也是烂赌成性,夫妻二人在这方面出手都极为阔绰。没想到为了这几个工人区区几十万会如此小气。”

期待:一个裁定、一个批示过后我们能看到些什么?

目前,三名民工依然栖身在那幢四面透风的危房下。时常流脓的躯体已经使他们饱受摧残。一年过去了,至今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履行判决。那个年产值5个亿的企业依然在热火朝天的经营着。

记者在发稿前了解到: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发裁定,三名民工的工伤赔偿一案已经交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广东省高院吕泊涛院长为此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从速解决农民工的赔偿问题。

“我们下了很大的决心,无论遇到什么阻力,这个案子我们都要依法执行下去。”曾金城局长最后说。

保护农民工权益不能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努力。

试想:如果没有广东省高院的裁定和吕泊涛院长的批示,这三个农民工兄弟的命运又将如何呢?

- N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