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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民的23年蒙冤路

刘晓原 律师 11月 30th, 2006

           一个农民的23年蒙冤路     

                  

(两次被判处死刑,羁押近7年,取保候审16年,蒙冤23年的李志平)

 

   这一切都是源于23年前的一桩杀人案。

1983年6月19日阴历五月初九的凌晨,在李志平的老家河北省定县(现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发生了一起命案,就是这起命案改变了李志平的命运。     当时正值“严打”,有人竟然敢顶风作案,有关领导要求限期破案。案发当天,定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带队,十多名警察吃住在村里,声势十分浩大。第二天,定州市公安局的上级 保定地区公安处也派人 参与破案。    从作案现场看,凶手用棍棒殴打受害人头部。那么,三更半夜,凶手是如何进入死者家的?经现场勘查,警方复原了这个过程:凶手右手拿着棍子,左手扒墙,跳过死者家的东院墙,然后用水果刀拨开死者的房门,进入卧室,行凶后原路返回,跳墙时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警方现场提取了凶手跳墙时留下的两个足迹,以及爬墙时留在墙上的一个左手掌纹。    家里财物没丢,排除了“谋财害命”;也不是强奸杀人,因此侦查方向就定为“仇杀”。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线索,警方只好在将近2000人的村庄里,开始了地毯式排查。而与死者同村的李志平,恰好在案发那天早上离家外出,因此被警方列为怀疑对象。    一周后,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案件主办人闫顺利带人来到山西大同,找到了在煤矿打工的李志平。       警方取了李志平的脚印、掌纹、头发和带血的背心后就离开了。李志平本以为警方只是例行公事,取完证也就没事了,但五十天之后,警方第二次来到大同,直接给他带上了手铐。       李志平屈打成招,在他招供的当天,公安局宣布破案,还喝了庆功酒。1983年9月9日,李志平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不久阎顺利升任公安局副局长。    警方得到了李志平的口供,但光靠口供不能定案,于是警方开始搜集其它物证,来定李志平的罪。    因为足迹不是从杀人现场、而是从被害人院墙外面的地上提取的,因此警方很清楚这样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链条,才具有证明效力。他们就在口供上下功夫,不断完善李志平作案的一些细节。譬如,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完善李志平用木棒打人的细节,以便使两者相吻合;根据足迹鉴定结果,完善李志平作案路线图,因为提取的两个足迹深浅不一,所以李志平供述跳墙时只能是‘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而不能是‘两只脚同时落地’,口供与鉴定结论的高度吻合,目的就是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李志平确实杀了人。   

在李志平的案子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人大、省政法委、河北日报社等单位,都发了简报、内参、情况反映,一致认为,省高级法院纠正了一起错判死刑案件,避免了错杀,并对省法院精心审查、严格把关提出了表扬。    两次从死神手中逃脱的李志平本以为这次发回重审能让他自由了,但保定中院把卷宗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不想接这个案子,要退给公安,公安不要,这样推来推去又折腾了两年多。     19888月,保定地委很重视李志平案件,并开地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门研究,还派出了一个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又经过两年多的协调工作,终于让定州市公安局很不情愿地接受了卷宗,并答应给李志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一年是1990726日,办完取保候审,李志平终于可以走出看守所了,但此时,李志平的家已不能称其为家。     为真正获得自由,取消取保候审,李志平不断写信申诉,但都石沉大海。在自己投诉无门时,李志平也曾想找律师代为申诉,但他又没有钱,找了很多律师,没有人愿意免费代理他的申诉。

直到200510月,李志平得到了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的帮助,免费为他代理此案申冤 。刘晓原律师代理李志平的案子后,立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情况反映,但是没有任何回音。后来,通过刘晓原律师的努力,李志平一案终于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
   200676日,定州市公安局终于作出了解除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决定。      这起冤案对李志平生活造成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得到,但给李志平内心造成的创伤,我们却无法体会,他直到今天都经常做恶梦。     六年多的冤狱,23年的冤情,让李志平失去了太多,刘晓原律师说,法律不仅要还李志平一个公道,还应当给他一定的赔偿。    记者了解到,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消候审强制措施被解除后,刘晓原律师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要求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至今四个多月了却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

如今的李志平在刘晓原律师的帮助下,依然在为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而四处奔走。

为了促使司法机关尽快解决李志平冤案,刘晓原律师向中央高层递交了李志平一案难以平反昭雪的情况反映。
   我们和李志平、刘晓原律师一起期待着,这起蒙冤23年的冤案能早日得到平反昭雪。

 

湖南永兴县两个法官贪赃枉法乱办案受审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5th, 2006

 

湖南永兴县两个法官贪赃枉法乱办案受审

http://www.sina.com.cn2006年11月25日14:11 新华网

  新华网湖南频道11月25日电 (藤斌夏雄)经过4次临开庭前的一再改期,资兴市法院终于于11月24日开庭审理了两个贪赃枉法的法官,资兴市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永兴县法院法官罗超龙、廖小传的刑事责任。被这两个黑法官害得几乎倾家荡产的农民可望讨回一点公道,当地群众拍手称快。

2001年有1月,永兴县复和乡梓木村村民王志平、曹修富等28人合股开办了仁和煤矿,因无合法采矿手续,加之管理不善,到2003年便倒闭,决定以23.8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矿的机械设备、厂棚、矿井铁轨、电缆等。同村农民黄开响牵头,先后联合61户农民筹集了23.8万元接受了转让,在转让方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上,时任矿长王志平与黄开响分别代表双方签定了转让协议,受让方按协议当日付清了转让款。黄开响等61户农民接受转让后,陆续投入现金162万元,还付出了大量的经营管理劳动、劳务和无形资产,对该矿进行改造和完善,把该矿更名为大顺煤矿,依法申请办理了采矿证照,通过国土部门采矿权挂牌交易的形式,依法取得了采矿权。2004年6月,在政府整编煤矿过程中,大顺煤矿并入新一煤矿,黄开响代表61户原股东成为新一煤矿的股东之一,占新一煤矿9%的股份,与上级授权的郴州市国土资源局签定了《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再次依法确认了他们对永兴县马田矿区新1号规划区块煤矿采矿权。新一煤矿总价值升值到8100万,代表61户农户共同体的黄开响占9%的股份,评估价值720多万元。

  当新一煤矿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后,原转让方一些人患“红眼病”。2005年1月1日,原转让方合伙人之一黄景新纠集黑恶势力,在威胁黄开响强行入股未果的情况下,将黄开响当场打昏,致其住院抢救治疗一个多月,至今尚有后遗症。黄开响上告后,有关部门将黄景新等凶手绳之以法。之后,黄景新的胞兄黄景艳为了达到强夺财产的目的,又串通两个始终拿不出能证明股东资格有效证据的假股东黄腾龙、黄保良为原告,用恶人先告状的办法,向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墟法庭起诉黄开响,说原转让方28户合伙股东签定转让合同时,未告知二位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

  马田墟法庭主审法官罗超龙等人,不顾事实和法律,偏袒原告方,枉法裁判,主观臆断两个无有效股权凭证的二位原告为股东,认定黄开响等61户农民购买的是“矿藏”,并以国家矿产资源不能买卖为由,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对此判决61户农民不服,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但永兴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廖小传等人,在一、二审判决无确定执行内容的情况下,从新一煤矿把黄开响等61户农民投资162万元,辛苦创业形成的价值700多万元的股权及红利90多万元,全部强行划走;还把按规定不到1万元的诉讼费,随意提高到4万多元,并到黄开响家强制执行,使黄开响及61户农民血本无归,几乎陷入倾家荡产的境地。

  在判决和执行的背后,是罗超龙、廖小传等法官的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与原告方幕后操纵的肮脏交易。情况反映到上级领导机关后,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等迅速作出批示,郴州市纪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成立了联合调查组;郴州市和永兴县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排除干扰和阻力,秉公执法,查出罗超龙、廖小传不仅在办理该案时分别收受贿赂3万元,还先后在另6件案件中收受当事人的贿赂。

律师眼中的法官是啥样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3rd, 2006

厌恶?同情?尊重?律师眼中的法官是啥样

                              作者:食不甘

看到有些法官写了法官眼里的律师,我个人还是比较愿意看这类文章,也很感谢这些法官。我当了近十年律师,应该说认识的法官数量上百,时间跨度也很大(加上我之前在司法部门工作时的经历,时间跨度都快二十年了),从几乎没什么法律知识刚转业的行政味道非常浓厚的法盲,到从英国、美国、德国留学回来的海归博士,什么样的法官的都接触过。有些也成了比较好的朋友,当然,我做事还是有自己的原则,那就是和请法官吃饭喝酒我可以做到,唱唱卡拉OK也行,更多的,桑拿之类的,对不起,您请自便,我不奉陪,至于送钱送礼,坚决不做。其实我有很多机会赚大钱的,前些年有法官介绍的案子,收费达到几十万,但我没接。我当然不是什么高尚的人,也特想赚大钱,但我觉得普通人也要有普通人的原则,我的原则就是坚决不和法官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当然,这里面,一个是安全问题,另一个,我的信仰问题,我是信仰法治的,一点都不做作,是真信仰,所以我绝对不做这种事情。当然,我也不会去揭发别人,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当然,就我掌握的情况来说,九十年代相当多的律师是给法官送钱的,尤其是做诉讼业务的,这个,你很难说叫不叫行贿,准确的说法应该叫回扣吧;九十年代中后期特别严重,那时我去立案,立案庭的法官经常给我律师的名片(他们以为我是当事人,后来熟悉了,也就不发了),所以那时立案我都是亲自去,怕被抢生意啊,现在基本没这些事了。其实想起来那些法官也挺惨,每月二三百的工资(当时),介绍个案子其实也收不了几个钱,有时候官司输了还被当事人追到法院打,怎么说呢,算是中国发展期的必由之路吧。
  
  说跑题了,还是说法官。现在说起法官,大家的印象都是腐败,相当腐败,吃完原告吃被告。这个,大家的看法有些简单化。我的体会,中国司法最腐败是我刚当律师的时候,九十年代中后期,那时法官的腐败曾经让我绝望,几乎到了没钱别打官司的地步,尤其是执行局(庭)。不过说起来,中国法官贪污的余地其实并不大,大案子审判委员会说了算,再大的案子政法委说了算,再大的,党委政府也要关注一下,合议庭的几个法官,很多时候的责任是仅仅是负责收集证据材料,记录当事人的申辩,收取律师的代理词,形成系统。合议庭自己定的事情,三个法官,也不见得谁就说了算,我因为种种机会,也旁听过甚至参与过(以陪审员的身份)合议,感觉是就算你想办偏案,也要有法律的规定,现在绝对是不可能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断案的,真想颠倒是非,法官冒的风险太大了,你要从做伪证开始,谁敢?现在纪委盯着,人大盯着,政协盯着,检察院盯着,还有,对方的律师盯着,当事人糊涂,律师不糊涂,你在判决书上随便搞点小动作,谁不是门儿清?法院的人玩笑说政协人大不敢盯别人,盯法院那是热情高涨。基层法院的审判员,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可以玩假了吧?从道理上可以,但操作起来难度大。这类案子,很多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标的大的三十五十万,小的几千几百块钱,收取贿赂的余地相当小,你要收了,判个偏案,你不怕对方当事人把你揍死你也要防他们把你烦死,况且还有个二审管着,你这点钱收得安稳吗?很多基层的法官,真的很象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整天家长里短的,我都同情他们。
  
  有种说法,越大的案子法官越黑。其实这也是误解,两个大公司为一个亿的案子打官司,两家都有钱都有背景都找人,你找高院院长我找政法委书记,你一个小小的法官你敢怎么样?最佳选择还是公正断案,两不得罪,你不服对不起,你们二审自己搞掂去。这种案子收钱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做假的成本非常高。更主要的是,这种案子往往不是某个某几个法官甚至不是某个法院的审委会能决定的,想收钱也无从收起。
  
  那么,是不是法官就一点没问题呢?肯定不是,贪的法官一定有,而且有时候确实很严重,但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案子他有决定权,能直接决定案子的走向;其次,案情比较复杂,双方各执一词且各种证据材料相互交错矛盾,有偏袒的空间;三是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怎么判至少都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四是案子的标的要足够大,说穿了就是要值得为此堕落一回,当事人要值得为此付出;五是当事双方有力量悬殊的情况存在,偏袒一方不至于引发大的后果;六是偏袒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至于刺激另一方的激烈反应;七是收钱一定是通过绝对信任的人(所以很多时候通过律师);
  
  中国三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行政案子应该是没什么腐败空间的,一方是政府部门,法院其实在中国是很弱势的。民事的我上面说了,制约因素太多,不好操作,而且民事纠纷的不公正往往容易诱发其他一些社会事件,这个很多时候真的不太容易操作。我感觉法官真正腐败的高发区,是刑事案件。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很多案子,法律规定就是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笼统地说几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比如妨害公务罪,差不多在任何一个妨害公务的案子中,法院判你三年、两年、一年、管制、拘役、缓刑都是有理的,我可以以你认罪态度好为由就轻判你,也可能你认罪态度相当好我就是不轻判。因为类似的酌定情节往往是事而非,所以我办案中曾经发生过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同一罪名几乎相同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但截然不同的判决,当我把两份卷宗给法官看的时候,他也很惊讶。自由裁量权之外,刑事案件一方的绝对弱势也是法官易腐败的诱发因素。被告人一方往往但求轻判减刑就愿意高额付出,获得利益的被告不上诉,轻判之后公诉方提起抗诉的可能又几乎没有,无形中缺乏了二审的监督。刑事案件利益博弈较单一,公诉一方的工作到提起公诉其实就结束了,证据材料都由办案机构提供,法院除非作出无罪判决(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否则无论法院如何判都不影响办案机构的利益,而很多刑事犯罪比较毒品犯罪、渎职、贪污贿赂等,没有明确的被害人,法院实际是缺乏了当事一方的监督,所以办偏案的空间相当大。另外一个,社会舆论往往简单地认为轻判体现了人道原则,所以收钱后轻判法官也缺少了道德上的负罪感,同时也不易出现严重后果。最后还有一点,刑事案子中的律师往往自我保护意识过强,不愿意多惹是非,所以刑事案子虽然相对腐败一些,但实际上被查出来的几乎都是民庭的法官。
  
  另外一个腐败高发区是执行局(庭),这个,确实容易腐败,这里的腐败主要是由当事人促成的,因为当事人拿到判决但无法执行,判决就是一张废纸,所以执行庭此时就相当重要了,另外,执行有时是愿打愿挨的事,往往是当事人自己愿意掏钱。还有,执行往往是根据执行的情况收钱,当事人往往得到了看得见的好处,付钱心甘情愿,极少事后揭发,所以执行庭的腐败风险相对小一些,当事人存在“给钱办事”的心理,感情上易接受。另外就是缺乏对方当事人的案件易腐败,典型的破产案,往往涉及资产重组、拍卖等经济内容,但又没有对应的当事人抗辩,无形中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监督(这种监督才最重要),所以有空子可钻。
  
  法官还有一点,法官收钱的方式也不仅仅是拿钱办事,现在有些法官给律师介绍案子收回扣,法官在其中仅仅起到一个中间人的作用,当事人出于利益关系,当然觉得找法官比找律师管用,于是法官又把他介绍给律师,给当事人造成错觉,以为法官介绍的律师一定能赢得官司,于是自愿掏高额的代理费,这些代理费又被律师返还给法官,至于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这时候的法官其实就是律师的中间人,属于“中间人的中间人”,当然这是有风险的,因为案子要是输得太惨会引发付出了不合理的代理费的当事人的激烈反应,所以此时,作为中间人的法官,还是会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手段使案子能正常结案,免除后患,当然,在当事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时候赢了官司,还可能给他造成“果然没有找错人”的印象,以后还会有生意上门。
  
  中国的法官目前收入水平应该说不高,不但无法和电力、电信、金融这些部门相比,也无法和执法部门例如税务、工商、公安相比,甚至也无法和大城市里的教师相比,而他们的办案数量,简直可以用惊人来形容,我认识的法官,高院的和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的少一些,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基本每个法官每两三天甚至一两天就要办一个案子,一个民庭六七个法官加两个书记员,一年要办七八百起案子。由此也不难想象法官会对律师的收入如此敏感,前几年法院的接到案子,首先讨论的话题全是律师收了多少代理费,还有的法官产生那种案子我来断财你来发的想法。有一年法院纠正了一个非常有影响的冤假错案,结果律师出了大名,上了央视,上了法制日报,评上了十大杰出人物,而承办法官不但没有出名,还不准接受采访,夹着尾巴做人,倒象做了亏心事似的。还有一点,律师办错案,只要你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单纯的水平问题不会对你造成任何影响,但法官办错案,很可能影响他的一生。
  
  中国的法官其实真的比较辛苦,收入一般,责任相当大,工作量简直惊人,社会地位其实不算特别高,很难说在普通人眼中法官和律师谁更让人羡慕,当然,法官不用担心衣食住行,不用担心养老医疗,不用太担心住房子女入学甚至以后的就业问题,而且法官以后的地位一定会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我坚信这一点),收入也会逐步提高。这一些,都是律师比不了的,而且法官的辛苦和律师的辛苦不一样,律师比法官还多了淘生活这一层辛苦,我说法官辛苦,不是和律师比,是和其他公务员比。
  
  法官还有一点,是人情案,关系案,这个有时候比直接腐败还可怕,因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最讲这个,很多转弯抹角找上来的关系,你确实没法推。我有一个当事人,开完庭后在法院遇见了一个副院长是他的学生(这个当事人在党校教书),高兴得不得了,又是吃饭又是套近乎,后来对我说副院长给他打招呼了。后来我去拿判决书,很正常,没发现什么异样,若干月后,我和那个主办法官聊天,我开玩笑问领导究竟打没打招呼呀,他想了办天,说,哦,来问了,交代办快点,早点结案——这不跟没打一样吗?所以也别迷信这些,你今天打招呼,到时候办成错案算谁的?你的我的?还有,这种事情都是人情债,你轻易开这个口,将来要还的。
  
  要说中国法官相当清廉,那不对,说他们腐败得一塌糊涂,也不对。我个人觉得,在公务员系统里,法官即便不是最清廉的,也应当归到比较清廉的那部分,我还是相信大部分法官并不腐败,一是因为法院确实监督比较到位,制约因素多,有回避,有上诉,有申诉,有律师参与,有纪委、人大、政协、检察院监督,有错案追究制度,还有党政机构和政法委的干预,腐败的风险大、空间小。另外不得不提的是,的的确确有越来越多的经过大学正规法学院教育的专业人员进入法院,他们在大学里培养的法治社会的信念确实使他们从道德上排斥司法腐败,不承认这个进步就是不客观,不公正。还有,法院的学习之多,除了专业学习,还有荣辱观等等关系道德的思想教育,也对防止腐败起到一定的作用,不承认这一点也是不公正的(至于流于形式的其他类似学习,不在讨论之列)。有时候我和很多有高学历背景的法官聊天,的确能感受到他们对法治的信念和信心。有些基层法官整天面对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几十年如此,可能他们水平很低但确实值得钦佩。中国司法腐败的情况非常复杂,很多人嘴里说要司法公正,要法治社会,一打官司首先想到的就是要给法官送钱,在这种环境下,法官确实很尴尬。
  
  我认为作为律师,还是要相信法律,不要轻易地否定法官,也要作一些换位思考,很多人首先就有了司法腐败的先入为主的概念,然后再去抨击法官,是不公正的,任何职业都有害群之马,律师界的害群之马还少吗?我是律师,但我认为中国的律师不见得就比法官高尚,尤其在道德感上,现在中国律师几乎没什么作为律师的荣誉感,这一点上就比不上法官,中国律师首先还是要自省,有点牺牲精神,我相信中国走法治之路是谁也挡不住的,中国律师还是应该多做实事少讲空话,为后来者多争取一些发展空间。

死刑犯上诉后,高级法院竟然长达三年不审理也不下判决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0th, 2006

昨天,山西王克俭律师通过电子邮件给我寄来一份案件材料,反映了这样一件“司法奇闻”:一个“故意杀人犯”,曾被一审法院两次判处死刑,第一次死刑判决,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在没有新证据情况下,一审法院再次将他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然长达三年也不审理也不作判决。

   这个“故意杀人犯”名叫王昭利,现年61岁,原籍湖北省,幼时因家贫随父流落到山西永济市于乡镇永安村落户。
   1997年农历8月,湖北籍女青年王传云经王昭利的介绍,来到山西与临猗县村民崔某同居,1999年元月13日,离家出走,当天被人杀死在山西省永济市于乡农场一分厂一区七号地。

    1999年2月24日王昭利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永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9月19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昭利死刑。王昭利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7月17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开庭审理。2003年8月18日,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判决王昭利死刑。

   王昭利仍然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8月25日提出上诉。此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也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至今也没有作判决。

   从1999年2月24日王昭利被刑事拘留算起,他现在看守所已羁押七年多了。

    按王律师的说法,此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昭利杀人。一审判决的证据中,不仅没有王昭利到过现场的直接证据,而且所依据的间接证据——物证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第一份鉴定书,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书(99)公物证鉴字第0674号。该鉴定书根据现场的脚印确认王昭利的脚拇指压前缘距后跟后缘长为27cm。但经过实测王昭利的脚拇趾压前缘距后跟后缘长为25cm,两者相差2cm。因此,该鉴定不能证明王昭利到过作案现场。第二份鉴定书,是编号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书(99)公物证鉴字第0846号的DNA鉴定。在整个案卷中未发现鉴定人或办案人员提取受检物的时间、地点和采样对象的记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在未亲自采样,又没有办案人员对受检物采样记录,不能保证受检物来源真实性的情况下,作出了肯定是王昭利作案的鉴定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程序。
  
   王律师刚开始想叫我帮助呼吁一下,但昨晚又打电话说,暂时不要联系媒体投诉,他担心此案一旦引起媒体关注,山西省高级法院也许会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前,下判决将被告人处死。
    其实王律师的担心是多余的,上诉案三年多不审理判决,就说明此案证据不足(原发回重审就是因证据不足,中院重审时,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肯定存在很多问题。山西高院这次遇到了一个难道,因为要判被告人有罪,证据又不足,如直接改判无罪,又涉及到中级法院和检察院办了一起冤案,面临着国家赔偿。所以,这个死刑案件就被高级法院搁置起来了。
    刑事诉讼法对上诉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审限,高级法院竟然不顾法律规定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法律在他们眼中成了一纸空文,法律尊严何在?
    王律师说,他们已多次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反映,但是也没有任何回音。
    下级法院违法办案,上级法院,特别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却视而不见,不予以纠正,竟然如此藐视法律。
    高级法院都这样违法办案,实在令人气愤,这也是中国法制的悲衰!
    

违法扣船拘人 江西樟树警方乱作为赔3万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8th, 2006

 11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因公安机关行政乱作为引发的赔偿案件,由樟树市公安局赔偿行政管理相对人李某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

    1995年12月,李某、廖某等六人承包了樟树市山前乡的庙前水库,承包期五年。1998年6月6日,李某放在承包水库中的虾笼不见了,在寻找过程中与村民敖某发生争执,之后当地又有多名村民参与,并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的后果。6月8日和11日,樟树市公安局对水库承包人李某和廖某予以治安拘留,后又转为刑事拘留。6月15日,公安局以案件侦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承包人李某等六人的三只木船和一艘大船的机器设备,直到1999年4月才将扣押的船只归还给了当事人,李某等人为了修复破损的船只用去费用达2483.5元。之后,李某认为樟树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樟树市公安局扣押船只不是刑事侦查行为,且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属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消;对扣押船只造成损坏的修理费应当予以赔偿;由于公安机关错误扣押了李某等承包人的船只以及机器设备,加上对多名水库管理人员错误进行劳动教养,致使水库其他承包人人心惶惶,无法正常生产,水库下半年的承包费2.75万元应认定为原告李某的直接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撤消被告樟树市公安局扣押渔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李某等承包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99835万元。

    判决之后,法院多次通知樟树市公安局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均被其以各种借口拒绝。

    在此次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法院为确保胜诉的当事人的权利能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将该案的执行列为清积的重点案件之一。为此,法院对该案的执行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指定专人负责,一举冻结了被执行人樟树市公安局的银行存款。樟树市公安局也认识到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性,主动到法院协商该案执行事项,全部赔偿了申请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99835万元,至此,一起拖了七年多因公安机关行政乱作为引发的赔偿案终于得到圆满执行。

定州农民23年冤案不能昭雪——执法部门,你不能再让人民寒透了心!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7th, 2006

   定州农民23年冤案不能昭雪——执法部门,你不能再让人民寒透了心!
                     (作者:无诤三昧)
 这是一起拖了23年的冤案。一个无辜农民被保定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处死刑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并将案件定为错案。在高层领导的关注下,案件刚刚有了一点进展,蹊跷的事情就发生了:先是保定市中级法院的卷宗丢了,接着是定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卷宗也找不到了。一位知情人说,“如果没有上级领导的再次强有力干预,在定州这个地方,案子很难有新的进展,再拖20年也有可能。因为我对定州很了解。”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6月24日报道)
    这是定州一个普通农民李志平的悲剧,也是保定、河北,乃至全国的悲剧,更是法律的悲剧。一个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在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还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警醒,不能做到依法办案,其原因是什么呢?
      李志平是一个农民,在此之前,他不可能与公检法部门有什么过节!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非要屈打成招,弄他个家破人亡呢?就因为那里村里出了命案,就因为出命案的时候洽洽是“严打”期间,而那天李志平又洽洽因事离家外出。命案必破,当警察找不到真正凶手的时候,那么,李志平就是一个最好的“凶手”了。
    真想象不出,警察还能这样办案!
    过去,我们听到的最多的是犯罪嫌疑人怎样制造假现场、假证据蒙骗警察,现在我们终于知道了,世界上还有真警察寻找假证据蒙骗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省高院无疑是英明的,如果没有它的把关,不用第二次,也不用23年,李志平第一次可能就死了。但是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为什么就纠正不了呢?
    看网友的帖子“官员的红领子需要多少鲜血染红”时,我似乎明白了些什么,李志平可能成了当时与这个案子相关的某些人升官进爵的垫脚石。升官之前,李志平的案子如果纠正了,某些人的政绩就没了。升官之后,如果去纠正这个案子,又担心自己承担责任,官位不保,或者觉得影响了自己的形象。但是我们还是不明白,市、县那么多公检法部门,难道都要靠一个李志平案升官发财吗?肯定不是。
    不管什么原因,李志平的冤案已经拖了23年,不管你公检法部门的责任将来怎么分担,不管这个案子的卷宗是有人隐匿还是丢失了,那都不能成为让这个案件进一步拖下去的理由。因为责任在你执法部门,而不是李志平。
    哀莫大于心死,多年来,李志平一直在为他的冤案上访,那说明他还觉得有希望,觉得在一个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还能有朝一日还他一个清白。也许,他觉得省高院的两次发回重审给了他信心,给了他希望,使他的心虽“哀”但未死。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我们认真读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们似乎就想到了自己。如果当时那个人不是李志平,而是我自己,会这么样呢?这篇文章能引起这样大的反响,其原因也在于此吧。但愿执法部门的领导也这样想一想,早日还李志平一个清白,不要让人们寒透了心。

中国律师职业风险调查:制度缺陷造成角色困惑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6th, 2006

中国律师职业风险调查:制度缺陷造成角色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51 法制网

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律师注定要发出理性的不同声音,也注定要为这种声音付出代价。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取决于法律文化的传统。11月10日至15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一批活跃在一线的律师,他们用自己的亲身体会,勾勒出一幅律师执业风险图。

  法制网记者 李伟雄 法制网通讯员 初丹萍

律师孙某,利用会见之便,为一黑恶势力团伙首要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造成不良后果,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11月14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媒体透露的这则消息,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律师身上。就在4天前,11月1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涉嫌受贿一案,截至目前,已经有十余名律师受到该案牵连,正在接受调查。

  记者的采访首先从深圳的律师中开始的。

  “律师的执业风险,既源自于律师行业的特性,也有外部因素。”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法律职业这个共同体中,代表私权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比代表公权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面临更多的艰辛和困惑。”

  高强度快节奏竞争激烈引发生理精神健康危机

  在许多人眼里,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职业:收入丰厚、衣食无忧。而不久前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却揭示出很多律师光鲜外表下掩盖着的生活艰辛。

  这份由华南师范大学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历时1年共同完成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117名律师中,处于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律师的比例为35%,90%的律师可支配收入在20万元以下。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因为没有接到案件而又要缴纳社会保险和管理费用,年收入竟为负数。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刘潼修告诉记者,该市4000多名律师中高收入者所占比例不超过20%,其他大部分律师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

  “律师的生存压力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张志说:“没有案件时要为‘无米下锅’发愁,每天到处寻找和开拓案源;接到业务收了费用后又有了新的焦虑,老是想着怎样才能把业务做好,让客户满意,精神上始终处在紧张状态。”

  由于律师业务本身具有内容多样性、复杂化的特点,对从业者的注意力、责任心及个人能力要求较高,高强度、快节奏、竞争激烈的工作使得许多律师休息不足,缺少锻炼,从而引发生理和精神健康危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联合调查结果表明,有67%的律师每天睡眠时间在7小时以下,有66%的律师每天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在3小时以下,其中有17%的律师完全无暇参加体育活动。记者到深圳市律师协会采访时,还获悉一名41岁的男律师因工作压力太大,近日出现精神分裂症状被送入医院救治。

  维护当事人利益却遭误解律师自身权利时常受侵害

  “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理解这一点,当律师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时,他们认为律师就是和‘坏人’、‘恶霸’一伙的。”说这话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一次被参加庭审的村民围攻的经历,让他终身难忘:

  当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时,听众席上猛然站出几个满脸怒气的中年人,他们开始是质问法庭“为什么不马上宣判?”、“为什么始终不抓被告人入狱?”然后把矛头指向我,质问“为什么律师要给这么坏的人辩护?”“你们到底收了张广振多少钱?”最后是谩骂。

  我开始意识到可能会有冲突发生,我尽量用低缓、清晰而深沉的语调说:“被告人如果犯了罪,就一定会受到惩罚。我为他辩护,并不等于袒护他,并不等于为他开脱罪责。你们要相信法律,要相信法官……这是律师的工作……”然而,没有人听我说话,其中的一人怒吼道:“不要相信他,他和某某是一伙的!打他们!他们都不是好人……”

  律师被打的消息早已不算什么新闻,律师的人身安全已经成为律师执业中不可避免的风险。

  对此,北京市律协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吕良彪这样解释:“在崇尚君子不言利的文化氛围中,律师因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而备受鄙视,社会评价相对不高,而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

  未尽职造成当事人损失律师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界:原北京嘉华律师事务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法院认定嘉华律师所律师在受聘为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因未能尽职把关识破与燕化公司合作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骗局,对燕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的经济损失而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原嘉华律师所的3名合伙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起天价赔偿案创下了当时国内律师行业最高的赔偿数额,律师高风险特征显露无遗。

  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于秀峰对记者说:“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需要高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如果马虎大意,敷衍了事,一旦造成受托客户的损失,则很可能要承担民事索赔的风险,甚至会招来牢狱之灾。”

  北京森毫公寓假按揭骗贷案中两名律师的落马印证了此话。这起案件中的两名律师因未对申请人伪造的收入证明进行严格审查,就先后向银行出具了161份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中行北京分行根据这些意见书,先后向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亿余元。今年7月10日,这两名律师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推上被告席。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70%以上为个人合伙所,依法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一个金额较大的赔偿案,就有可能让律师赔得倾家荡产。

  “个别律师业务能力不强和法律知识欠缺,办不了的案件硬着头皮去办,或者不认真调查分析案情,只在法庭上信口开河,讨好当事人,或者将当事人的重要证据丢失,忘记出庭,使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执行期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这都给律师自身带来执业风险。”湖南省郴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海军说。

《朝阳医院被诉手术失败伪造患者病历》追踪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5th, 2006


  
  “如果不是在朝阳医院做了白内障手术,我的双眼就不会一盲一残,可医院到现在还不承认,这个道理我一定要弄清楚,不然我死不瞑目。”昨天,74岁的许京老人(化名)在朝阳法院的法庭上浑身颤抖着说。
  11月2日,本报“北京/深度”版以《朝阳医院被诉手术失败伪造患者病历》为题,报道了许京老人在朝阳医院做白内障手术后双眼一盲一残,并且病历多处相互矛盾的遭遇。此次开庭是他自今年5月以来,要求朝阳医院医疗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在朝阳法院的第五次开庭。
  在庭审中,许京老人及其代理律师就手术麻醉方法、手术前没有签《手术同意书》和患者病历存在多处不符等情况进行了半小时的质证。他们认为医院在手术失败后伪造了病历。对此,朝阳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院方坚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庭当庭认定,原告提供的手术前左眼视力0.7,右眼视力0.2的原视力数据成立,对患者双眼手术前经过本人同意的事实确认。同时,根据原、被告针对病历的质证意见,以及被告方的陈诉意见,对该病历的规范性不予认可,但对其真实性认可。将根据朝阳区医学会的要求,将有关文件送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庭现场封存了原始病历。
  因为情绪极度激动,许京老人多次服用药物以稳定情绪。他说:“这个病历有多处修改、后补和前后自相矛盾的地方,这还不能证明病历是伪造的吗?”而朝阳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正因为病历不是假的,里面才会错误百出。”
  ■本报记者陈江宏实习生侯春晖/文

一审免责再审判十年 律师:如此差别违背法律精神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3th, 2006

一审免责再审判十年律师:如此差别违背法律精神
郑州晚报 2006-11-10
 
因怀疑妻子工作的监控室有辐射造成她频繁流产,25岁的王刚酒后持刀进入宾馆,挟持一名员工,要求立即给妻子调岗。一审法院认定王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半年后,法院再审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  

  昨日,在郑州市中院法庭的上诉审判中,王刚的辩护律师周泽呼吁:“法律不仅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同案如此差别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精神。”  

  妻子怀孕不成变劫匪  

  被告人王刚昨日在法庭上供述称,他的妻子小华(化名)在宾馆监控室工作,近年来频繁流产,他怀疑系妻子工作环境辐射所致,并多次向宾馆领导要求给妻子更换工作,但一直遭到拒绝。2005年7月15日晚,他发现自己的第三个孩子再次胎死腹中后,无比愤怒,并因此迁怒没有给他老婆换工作的宾馆经理何某。  

  当晚,王刚喝了点酒,拿起菜刀和一个方板凳,前往位于郑州市政六街的羚锐大厦的宾馆,寻找有关负责人协调妻子工作。但他当时没找到经理,见一名员工要报警,他就用板凳砸向那名员工,后又闯入一楼大厅,把菜刀架在收银员张某的脖子上,将张某劫持为人质,要挟宾馆经理出面,为其妻子调换工作岗位。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出防暴警察前去营救人质,与王刚对峙3个小时后,经周旋谈判,人质被成功解救,身体无恙。  

  一审判免予刑事处罚  

  随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将王刚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年1月13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刚的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要素,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判决书送达后,王刚服判,而金水区检察院也未表示异议,未提出抗诉,这份判决书随即生效。  

  一张纸条让命运逆转  

  今年春节期间,羚锐大厦老总发现自家门前摆了一束黄菊花,一张纸条上写着“过年了!过年了!送束黄菊花!自己理解,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到5月初,一封刑事申诉状递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诉人为羚锐大厦。  

  羚锐大厦在申诉状中称:“如果一个员工或家属,因对单位怀有某种情绪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却又不被判处应有的刑罚,法律的公正性何以体现,公民的人身安全又如何赖以保护?”“王刚与警方对峙长达三四个小时,其实施绑架的态度是坚决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绑架案给宾馆造成经济损失60多万元。”“法院判处王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显属不当,是错误,我们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5月24日,根据上述申诉状,法院决定立案再审。8月17日,金水区法院认为王刚犯罪不属情节轻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第一份判决书,并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法院昨日没有宣判。  

  

河北定州市李志平死刑冤案23年得不到平反昭雪的情况反映

刘晓原 律师 11月 12th, 2006

河北定州市李志平死刑冤案23年得不到平反昭雪的情况反映
中央政法委罗干书记:

您好!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所接受李志平委托,指派我代理河北李志平“死刑冤案”申诉工作。我从2005年11月起,将李志平蒙冤23年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定州市公安局反映,但是冤案迟迟却得不到平反。在百般无奈之际,只好向您写信反映。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现定州市)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羁押于定县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经定县检察院批捕。1984年11月6日,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于1984年11月6日下达了(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志平死刑,立即执行。李志平不服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在1984年12月26日下达的(84)刑一上裁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一审重审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保定检察分院补充侦查。1985年8月6日,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再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诉。    1985年9月2日,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后,下达了(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志平仍不服(85)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1986年3月20日下达了(85)刑一上裁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李志平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九日拨门入室,用木棒杀死朱英杰、杀伤李君儒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次发回重新审判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李志平被当作故意杀人犯,一直关押在定县看守所。

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在1986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保定地区中级法院重审后,该院将案件退回原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分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

1990年7月,在李志平被关押近7年时间后,定州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为由将他释放。

李志平被释放后,开始走上了漫长的申冤路,经过多年的申诉,他的冤案曾引起河北省政法委重视,当时的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同志(现公安部副部长)指示要予以查清。但是由于有关部门“丢失”了他的“死刑”案卷,使他的错案迟迟得不到解决。至到今年7月1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给予曝光后,保定中级法院才称“案卷找到了”(“丢失”案卷情况,见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7月10日、1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

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 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为题进行了报道。7月6日,定州市公安局收到了我代理李志平递交的“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做出了《关于对李志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答复意见书》,解除了长达16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月10日、1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对案件两次进行曝光。

取保候审解除后,我又向定州市公安局寄出了“要求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申请书寄出后,一直没有任何书面答复。为此,李志平多次到定州市公安局反映,公安局领导答复说,要层层上报请示上级后,才能决定是否撤销他的“故意杀人案”。

李志平涉嫌“故意杀人”的关键证据,早在1985年底经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后推翻了。也就是说,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是李志平作案,那么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35号令)》第168条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由于李志平被羁押了近七年时间,也应按规定给予赔偿。

李志平冤案,当年没有及时得到处理,是因为“案卷找不到了”,那么现在已找回了“死刑案卷”,为何还不及时予以平反昭雪呢?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基本原则和要求。李志平冤案发生至今已23年了,在李志平无数次的申诉下,在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仍然迟迟不予以彻底纠正,这与法制基本原则,与三个代表要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完全相违背的。

在胡锦涛总书记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司法机关对李志平冤案平反工作的冷漠态度,真令人感到心寒。为使李志平冤案能够得到彻底昭雪,请您在百忙工作中关注一个普通农民冤情,责令河北省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

此致

敬礼!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20061112

地址: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

办公电话:639906288910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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