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3月, 2007

陈独秀——从领袖到平民

刘晓原 律师 03月 31st, 2007

   陈独秀——从领袖到平民

       (作者:刘晓原)

陈独秀,1879年10月出生在安徽省怀宁县(今安庆市),本名庆同,因故乡有座独秀山,而取笔名“独秀山民”,简称“独秀”。

陈独秀曾四次赴日本求学,较早接受了革命思想。1915年初夏,陈独秀从日本回到上海后,创办了《青年杂志》(不久改名为《新青年》。)这份青年刊物,高举科学和民主两面大旗,教育和鼓舞了整整一代青年人,成了“五四”运动的指挥部。

1920年1月,陈独秀和李大钊在北京开始探讨成立共产党组织。不久,陈独秀迁居上海,便和李达等人在上海进行建党的准备工作。同年8月,中国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在上海建立,陈独秀任书记。

随着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的建立,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条件已经成熟,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和浙江嘉兴南湖船中举行。陈独秀没有参加大会,指派包惠僧代表他出席会议。在“一大”上,陈独秀当选为中央局书记。此后,陈独秀连任五届中共中央负责人。大革命后期,陈独秀因推行右倾投降主义路线,在党的“八七”会议上被撤销总书记职务。

陈独秀被撤职后,开始接受托洛斯基的思想和观点,在党内树起了反对派的旗帜。1928年6月,党中央发现了陈独秀的行为,总书记向忠发和组织部长周恩来亲自找陈独秀谈话,劝他回到党的路线上来,但陈独秀未予以理睬。同月,中共中央召开六届二中全会,对陈独秀的托派活动进行了不点名的警告。

1929年9月,陈独秀和彭述之等人组织“无产者派”托派小组织进行反党活动。中共中央察觉后,于10月6日向陈独秀提出了书面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反党活动,但陈独秀仍不听从劝告。同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将陈独秀开除出党。开除党籍后,陈独秀与彭述之等81人发表了《我们的政治意见书》,正式成立“无产者社”托派组织,并任总书记。1931年5月1日,在上海的四个托派小组召开了统一大会,选举陈独秀任中国托派组织总书记。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和彭述之等托派中常委在上海公共租界被国民党逮捕。1933年4月26日,国民党江苏省高等法院以“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判国之宣传”的罪名,判处陈独秀、彭述之十五年有期徒刑。

“七七”事变后,经友人奔走相救,陈独秀被作为政治犯提前释放。出狱之初,陈独秀立即托人向中共驻南京代表团表示联合抗日和要求回党内去延安工作的愿望。党中央对陈独秀回延安提出了三个条件:一是对抗战的态度;二是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态度;三是公开声明反对托派理论和活动。前两条不成问题,对第三条,曾为中国托派总书记的陈独秀有些犹豫。后来,康生撰文诬蔑陈独秀为日本特务,而彻底截断了陈独秀的回归之路。

此后的陈独秀便一直在痛苦和孤独中度残生,不再参与任何派别活动。蒋介石想委托陈独秀任劳动部长,胡适、周佛海也想拉陈独秀进“国防参议会”,他都坚辞不去,说:“蒋介石的双手沾满了我们同志的鲜血,我的两个儿子也死在他手里,我和蒋介石不共戴天,他叫我当劳动部长,真是异想天开。我想做他的走卒,也不用等到今天。”

张国焘投靠蒋介石后,想借陈独秀的招牌再组织第个第三党,也被他断然拒绝。

1938年8月,为避战乱,陈独秀和妻子潘兰珍辗转逃难到四川江津县十里铺乡。从此,陈独秀在那里潜心著述,过着靠亲友接济的难民生活。

1942年5月27日,中国现代史上的风云人物陈独秀在贫病交迫中寂静地逝去,终年63岁。

(作者:刘晓原。此文系本人从事历史研究工作时所写,曾在报刊发表)

注:转帖此文,请注明作者名

附:陈独秀的两个烈士儿子

购买了“胡师傅”无烟锅,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刘晓原 律师 03月 30th, 2007

                                              

锅王胡师傅竟是普通锅 虚假宣传被曝光(组图)

胡师傅广告资料

锅王胡师傅竟是普通锅 虚假宣传被曝光(组图)

代言人傅艺伟

锅王胡师傅竟是普通锅 虚假宣传被曝光(组图)

销售人员

   3月29日晚,央视经济频道《生活》栏目播出了对胡金高的采访。记者在无烟不粘锅的生产车间发现大量用来加工无烟锅的圆片。作为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胡金高否认这些圆片是铝合金,而是“铝铁锰钛合金”,对外宣称是“紫砂陶瓷合金”。胡金高承认,这些原本就不存在的合金的名字都是他自己想出来的,此锅也不是象广告中所称的“无烟”。

   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把用“铝铁锰钛合金”制成的锅,说成是“紫砂陶瓷合金”制成的,“无烟锅”并不是无烟,按照《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已构成了虚假广告宣传。同时,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销售商经营该锅行为,对消费者也构成了欺诈。

   对该公司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广告法》第37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该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然为其制作、发布,那么也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该公司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误导、欺骗了消费者,如果使用了这种锅,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侵害的话,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人身侵权赔偿。

   如购买该锅后,发现自己受到了虚假广告的误导、欺骗,那么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销售商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1倍,通俗一点说,就是可以从销售商手中拿到双倍的价款赔偿。

   对这种消费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经投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另据媒体报道,现经销商纷纷都在找金威公司退货,那么他们能不能得到双倍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能要求退货,因为只有消费者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双倍赔偿,而经销商不是消费者。但是,如果经销商因为有消费者向其起诉了,为此双倍赔偿了消费者,则可以向金威公司追偿此笔损失。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虚假广告引发的行政官司,海淀区法院已立案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7th, 2007

3月27日下午,香港《南华早报》记者打来电话,就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修改《广告法》建议,打来电话进行了采访。采访完后,记者说还要采访状告郭德纲虚假广告宣传的消费者王立堂先生的电话,要我将王先生的电话告诉她。

晚上,我给王立堂先生打了电话,一是问记者是否与他联系了;二是问他状告北京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否已立案。王先生对我说,下午接到了记者的电话,但因手机没电,没有聊上就断了。

王先生告诉我说,3月20日递交给海淀区法院行政庭的起诉状,经过七天的审查期限,今天下午,他到海淀区法院缴纳了诉讼费用,此案已立上了案,估计一个月左右才会开庭。

他还告诉我说,2006年7月,在崇文区法院起诉郭德纲及其销售商、广告经营者一案,经过长达半年多的管辖权之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驳回了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现崇文区法院下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先生说,崇文区法院以前不着急审案,现在他也不着急了。于是,就按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给予举证期限,法官表示不同意,后经过他的据理力争,法院已答应给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正式开庭时间将于5月8日进行。

事件回放:

2006年4月,王立堂先生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担任代言人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于2006年4月和6月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发现没有效果。后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发现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同年7月,王先生向崇文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生产厂家因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双倍赔偿货款,由报社、郭德纲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第一次开庭时,因《保定晚报》只是一个编辑部,隶属于《保定日报》社,故变更《保定日报》为被告,同时《保定日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央视“3。15”晚会曝光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后,郭德纲立即发表了“声明”。他在“声明”中称:,“话又说回来,倘藏秘排油这么多的不是,那我们的相关监察部门竟然放纵其一年之久,在全国大卖,食纳税人血汗,就是这么为人民服务的吗?央视掴监察部门这掌极狠!”

王先生认为郭德纲这话很有道理。因为他曾在2006年11月18日,向市工商管理局寄出了一封信。在信中,他要求工商部门对刊登该广告的媒体、郭德纲以及广告主进行查处。但至今四个多月了也没有答复。于是,他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讨说法。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儿子占着父亲的房屋不腾退,该怎么办?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7th, 2007

2007年1月,我代理了一起腾房纠纷案的申诉案。

当事人寇先生原是北京某厂工人。他有一子一女。1980年,厂里将一套两居室住房分配给了他,当时儿子(以下称“小寇”)属于未成年人,与寇先生一起居住。

1996年小寇结婚成家,从法律上来说,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义务为他提供免费住房。但是寇先生从亲情考虑,仍然继续给小寇提供免费居住条件。

1998年寇先生再婚后,家庭出现了一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寇先生和妻子只好出外租房居住,将房子让给小寇一家居住。

2000年6月,寇先生原所在单位决定出售产权公有住房。2001年1月17日,寇先生取得了该套房屋的独立产权。

寇先生夫妻在外租房居住8年多,难以承受每月高达1500元的房租,此时女儿也已成家在外居住。他们就向小寇提出要求回家居住,但是小寇不同意,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

在这种情况下,小寇向父亲提出将此套房以23万元出售给他。寇先生经向房管部门咨询后,才知房屋价值高达38万元,由于出价太低,而没有同意。

寇先生认为,儿子一家已完全有能力出外租房或者购房另住,不应再占居自己的房屋,享受“免费的午餐”。

于是在2006年7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寇腾房,并给回占用的家具、家电等物品。

法院开庭审理后,却认为寇先生单位在分配房屋时,不仅依据了工龄因素,亦考虑了他的子女因素。且小寇长期在此居住,并在房屋改造后出资装修房屋,小寇对该房屋理应享有居住权,现无其他住房。寇先生虽系房屋产权人,任女士虽系房屋共同所有人,但其要求腾退房屋,本院难以支持。关于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无据佐证,本院不予以支持”。为此,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寇先生的起诉。

一审判下后,寇先生没有提起上诉。过了十五天后,一审判决生效。

今年1月,寇先生夫妇找到我,要求我代理申诉。于是,我给他们书写了申诉书,于1月4日递交给了丰台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看了申诉书后说,为何当时不提起上诉,我说当时他们没有请律师,也不懂。法官说,象这种腾房官司,只要对方没有其它住房,法院是不会判腾房的,我说那申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又该如何保护呀?

立案庭的法官也不给我争则,就说把申诉书放这里吧,到时审监庭审查后,是否立案会通知你们。

3月22日,任女士给我发邮件说,法官打来电话找寇先生,要求我们去法院一趟。于是,我给法官通了电话,联系好下个星期一去法院。

3月26日,我们来到法院审监庭法官热情接待了我们,他说,象这种腾房纠纷,只在共居人没有其它住房,法院是不会判对方腾房的,因为判了也无法执行。因此,只能驳回你们的申诉。

任女士告诉法官,打官司前小寇同意给26万购买,打了官司后,由于法院为被告小寇确定了一个居住权后,现在小寇根本不提买房一事,还理直气壮说“自己有权居住”。

法官说,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有居住权,说这种话是多余了,这本来是不用说的。但是,如果再审立案即使判小寇腾房,但因他没有住房,法院也无法执行,总不能将他赶到大街上去住吧?

我说,如小寇不买房或者不出去租房,就这样占着寇先生的房子,那寇先生不是无法行使所有权吗?又如何来保护寇先生的所有权呢?

法官说,可以起诉小寇给租金呀?或者将房子卖了由别人赶他走。

法官说的这两招,我们早就考虑到了。但要租金也很麻烦,如小寇不给就得向法院起诉。卖房吧,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行得通,因为寇先生有独立产权。但是,购房人了解到小寇有居住权了后,为了不惹官司不敢购买,有的就提出压价条件。

法官告诉我们,要求腾房的官司,只要被腾房人没有第二处住房,都是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这是北京法院内部规定的,请你们理解。

法官赖心作了解释后,就给了我们一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我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目前寇某某(指被告,名字我已略去)无其他住房,你要求腾退房屋,案件无法执行,亦不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为了和谐社会的精神,居住权竟然敢对抗所有权了。房主的所有权不能保护,这也与和谐社会精神不相符呀?

用居住权对抗所有权,在离婚引起的腾房纠纷中也经常出现。

曾经有一个当事人向我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他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因感情不合与妻子离婚,法院认定住房是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但女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女方可以居住。离婚两年后,男方要再婚了,就不想让女方继续居住了,但女方仍然以生活困难无钱买房为由,拒不搬走。于是,男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女方腾房,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外没有住处为由,驳回了男方的起诉。男方问我说,如果女方就是不买房我该怎么办,我难道要永远为她提供住房吗?

我说,只能有两个办法,一是将此房卖了,二是要她给租金。

我不明白的是,房主为何只能采取卖房方式,才能保护自己的所有权,难道不卖房就没有了办法了吗?在寇先生一案中,一审时寇先生提出了给小寇宽限期,时间可以长达一年,但是法院就是不同意。

所有权不能对抗居住权,这令人难以理解。我们总不能为了社会和谐,而不顾法律了吧?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城市房地产开发,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5th, 2007

(如转帖博文,请注明作者名)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都在大搞房地产开发,大片的土地出让给了开发商,老百姓住房被强制拆迁。开发商建房后,再以高价出售,造成了房价上涨,老百姓对此冤声载道。

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市场房价上涨,责任是不是全在开发商呢?最大获利者又到底是谁?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市区房屋(指合法)占有的土地,房主只有使用权。依照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年限为70年(《物权法》规定,70年后可以自动续期)。

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行使辖区范围内城镇土地所有权管理。作为土地所有权管理人,地方政府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地方政府要开发某一片土地,对这片土地进行出让,这种行为并不是买卖。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如果这片土地上建有房屋,房主已取得了合法房产证及土地使有权证。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管理人(就算它是所有人),是不是还有权利对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第二次出让?

第二次出让行为,对原使用权人是不是已构成了违约?

政府以一纸批文,将一片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由开发商取得了。政府从开发商手里得到的钱,不是出卖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而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如果当这片土地使用权已被别人合法占有了,政府取得的拍卖使用权款,是不是应当给老百姓作为违约赔偿款?

也许有人会说,老百姓可以从开发商那里得到补偿。是的,房主是可以从开发商那里得到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这个补偿款只是房屋价值和人员安置费,不是违约金。这片土地使用权已经归原使用人了,你政府却第二次出让,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

政府第二次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开发商手中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付此费用后,还得对这片土地上房屋再进行补偿。开发商是商业行为,他们是为了赚钱才搞开发,“羊毛出在羊身上”,房价不上涨怎么可能?

这样看来,在房地产开发中,最大获利者还是政府,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第二次出让,没有什么成本支出。开发商也是一个大获利者,不过他们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地段不好,房屋也许卖不出,或者价不高)。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自己明明取得了合法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政府竟然不守约,搞“一女二嫁”,还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发生的一些拆迁争议,包括媒体广为报道的重庆“钉子户”,都是针对开发商赔偿款而产生,没有人出来针对政府“一女二嫁”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不少拆迁工程,政府都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幌子进行的。有了这个“幌子”,也就掩盖了“一女二嫁”的违法性,也就不用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政府这种违约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讲,除了真正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拆迁,政府理应对原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原土地权利使用人使用年限还没有到期,现在政府要第二次出让,开发商虽然会对房屋进行赔偿,但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老百姓寄予很大希望的《物权法》制定后,仍然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强拆规定。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只要给予老百姓合理补偿,老百姓是通情达理。因此,为防止一些政府以“公共利益”借口,搞什么政绩工程,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我们的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一个笼统的“公共利益”需要规定,无形中就留了一个可钻的“空子”。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来加以界别,只能由政府说了算数。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请别恶搞“钉子户”(图)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4th, 2007

下面的图片,是从网上搜索到的,虽然是属于“恶搞”,但图片的主题还是“好的”,是为了“支持钉子户的正义行动”。这些“恶搞”图片共十幅,选登其中的五幅。

最强钉户男户主杨

最强钉户男户主杨

最强钉户男户主杨

最强钉户男户主杨

最强钉户男户主杨

消协致名人慎做广告的公开信,能抑制明星们的金钱欲吗?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9th, 2007

北京消协发公开信劝名人明星慎做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5: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刘浦泉)由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后,引起人们再次对社会名人、明星做广告的关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9日发表第三封致首都名人、明星的公开信指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定要珍惜自身的荣誉和公众的信任,慎做企业形象宣传和商品、服务的代言。

  公开信指出,当前名人、明星广告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一些名人、明星根本不确切了解所宣传的产品,却在广告中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二是一些名人、明星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医疗服务和药品治疗效果,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三是一些名人、明星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疗效;四是一些名人、明星广告背后设有陷阱,隐藏着天价药品、不明示诊治处方真实内容、不真实记录病历、不向患者或家属明示真实病情等问题,导致消费者花费巨大而没有效果,甚至使一些贫困消费者举债累累。

  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介绍,近年来,不断有消费者投诉反映,称其在看过一些名人、明星广告后,出于对心中偶像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广告中的产品,但使用后却发现产品与广告宣传不符,相差甚远。2004年和2006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两次公开致信首都名人、明星,劝其慎做广告。虽然一些名人、明星提高了认识,拒绝了虚假广告,但仍有一些名人、明星在继续参与虚假广告的制作和宣传,使不少消费者被误导和欺骗。

  公开信再次提醒首都名人、明星:一、珍惜自身的荣誉和形象,拒绝承做虚假和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二、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不要以自身为例向消费者推荐自身根本没有使用过或根本不了解的商品和服务,更不要以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药品、保健食品的证明广告;三、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四、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树立良好的名人、明星风范。

举报“藏秘排油减肥茶”没结果,告北京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9th, 2007

(下面新闻转自:3月19日《法制晚报》A15版 法制时讯)

六旬老人喝“藏秘排油”引发便秘,认为是虚假广告向市工商局投诉 4个月没答复

  

今天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 据悉 去年广告监测报告已就该商品发出相关提醒

本报讯(记者王巍)认为郭德纲所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虚假宣传了产品功效,消费者王先生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出了要求查处该广告的申请书,在4个月都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今天,王先生与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工商局告到了海淀区法院。

家住崇文区的61岁的王先生表示,因为在媒体上看到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的广告,王先生于2006年4月、6月分别在保定购买了几盒“藏秘排油”减肥茶。但服用后,王先生不但没有排油,反而发生了便秘的状况。

王先生认为该减肥茶为虚假广告,于是在2006年11月18日向市工商管理局寄出了一封信。

在该信中王先生表示,这则广告属于虚假广告,要求工商部门对刊登该广告的媒体、郭德纲以及广告发布者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到现在4个月过去了,工商局没有给我任何形式的答复。”王先生出示了自己寄出挂号信函的邮戳复印件,上面印的信件寄出日期是2006年11月18日,而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60天内对该份申请做出答复。

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减肥茶的虚假广告事件。

事后,郭德纲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表示:“既然这么多人都说这个产品的宣传存在问题,那么政烩的相关部门为什么还让其在社会上销售了近一年的时间?”

对此,王先生也有同样的疑问。因此王先生于今天上午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刊登广告的相关媒体、郭德纲以及广告发布者刊登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并要求工商管理局向自己说明对该虚假广告的处理结果。

据了解,王先生去年还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有关部门双倍退还购货费用,目前该案尚未做出判决。

 市工商局

去年就向媒体发出提醒

   记者发现,隶属于市工商局的北京广告监测中心在2006年4月发布的广告监测报告中提到:“个别产品为宣传其具有治疗或者保健功效,冒用其他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如“藏秘排油茶广告”——对此,广告监测中心将重点监测此类问题,希望各媒体认真审查商品名称与广告批号是否相符,把好广告发布关。”

记者了解到,海淀区工商分局以涉嫌违法广告对“藏秘皂排油茶”予以立案,但仍没有对王先生的申请给予明确的说法。

律师建议将虚假广告代言人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8th, 2007

律师建议将虚假广告代言人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07-03-18/015712544518.shtml

来源:3月18日《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3月15日,央视曝光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昨天,针对层出不穷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刘晓原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称,企业和商家因看中名人更具影响力的效应,纷纷请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广告代言。而个别名人为了经济利益,在自己没有使用过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信口开河”,大肆宣传产品子虚乌有的功效,带来了很不好的社会效果。

  刘晓原介绍,一些受虚假广告误导的消费者曾提起诉讼,状告广告主和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但按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只能对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进行处罚。消费者要求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

  刘晓原认为,消费者正是听了名人的宣传,并基于对他们的信任,才购买、接受其代言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服务。因此,如果不从法律上规范和调整名人的代言行为,就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昨天,刘晓原草拟了一份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广告法》的建议书,并将这份建议书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

  在建议书中,刘晓原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并视情况规定“罚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罚则。

  链接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

  1.葛优代言亿霖传销

  今年年初,亿霖集团造林传销案被定性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此前,葛优为该集团代言称“植树造林,首选亿霖”。

  2.刘嘉玲代言“SK-Ⅱ”

  使用SK-II产品后,江西消费者吕女士出现了皮肤瘙痒、灼痛等不良症状。事发后,她将宝洁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追加产品代言人刘嘉玲为被告,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这一申请。

  3.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

  去年7月,自称服用藏秘排油茶后未减肥反而便秘,消费者王某将该广告代言人郭德纲告上法庭。

                                                           (责任编辑:张勇)

无参政议政能力名人,不能当政协委员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5th, 2007

(刘晓原点评:陈绍基先生的建议非常好,我认为不仅对政协委员要坚持这样的标准。人大代表的当选更应该按这个标准。对名人要如此,对官员、普通人也要这样。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没有“参政议政能力”之人也不少。) 
   中新网3月15日田霜月报道: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谈到政协委员换届时提出,要多吸收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到政协队伍,没有参政议政的能力的名人不能当政协委员。

  据南方日报报道,陈绍基指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荣誉很高,也很重要,委员和代表的素质决定了“两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所以要把真正优秀的人才吸引到这个队伍里来。从政协的角度来讲,主要是怎样和界别沟通。比如说文化界委员怎么产生,就应该广泛听取文化界别的意见。

   “光是名人不行,没有名人也不行。像吴小莉是名人,到了省政协影响很大;但名人没有参政议政的能力也不行,像之前有些运动员,得了奖、很年轻,但是他缺乏参政议政的能力。”陈绍基继续解释,因为这些运动员的工作不允许他有更多的时间参加政协的活动,所以不要把他们硬选上来。“他们长期要训练比赛,老是不到会,那也不能怨他,但是作为政协委员老不来开会,也没请假,按照规定就只能请辞了”。陈绍基认为,这也是一个教训,应该让真正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到政协队伍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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