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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出现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庭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0th, 2007

 

原告(右一)向法庭出示的广告录像证据

今天上午九时,王立堂诉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十七法庭是一个能容纳一百多人的大法庭,法庭里装有现代化办公视频视备,在审判区左右两侧墙上,还分装了大电子屏幕,可以现场直播。

北京法院网对今天的庭审就进行了现场直播,采访今天庭审的媒体虽然不多,但央视记者来了现场采访。旁听人员估计七、八十人,其中大部份是公安大学的人员。

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原告王先生举出了九份证据,其中一份是视听资料,这份视听资料是中央电视台“315”晚会节目录像带。

审判长马民鹏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下面播放录像。

审判长说完后,书记员马上敲了一下键盘,审判区两边的电子屏幕里,开始播出“3.15”晚会曝光“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的节目。

随着节目的播出,郭德纲在电子屏幕中出现,原告王立堂座位后面的墙壁上就是一块电子屏幕,当屏幕中出现郭德德形象时,媒体记者抓拍下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画面。

画面上方中的郭德纲,坐在广告片中的台中,满面笑容地夸奖“藏秘排油减肥茶”的神奇功效;画面下方的王立堂,坐在原告席上有如“姜太公钓鱼”,郭德纲在广告中的名言“当然敢了”,对他来说那是太熟悉了。律师的好奇(她在看对面电子屏幕中的节目),郭德纲的笑容(还不知会出事),王立堂的安然(公道在心中),三者的心态生动地体现在画面上。

按照王立堂先生的意思,他之所以要告北京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是因为“3.15”晚会曝光“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后,代言人郭德纲为“反击”发表了“声明”,郭德纲在“声明”中提出了责问:“话又说回来,倘藏秘排油这么多的不是,那我们的相关监察部门竟然放纵其一年之久,在全国大卖,食纳税人血汗,就是这么为人民服务的吗?央视掴监察部门这掌极狠!”

王立堂先生曾对记者说,郭德纲“声明”中这个责问很有道理,于是就下了决心要告北京市工商局,因为他曾在2006年11月16日向该局举报了“藏秘排油减肥茶”,但四个多月了也没得到任何消息。

今天的庭审,被告北京市工商局显得很被动,他们惹上了这个不“光彩”的行政不作为官司,从某些方面来说应该怪郭德纲的“多嘴”。

在法庭上,北京市工商局回答了王立堂提出的为何不查处郭德纲的责问,他们称查处郭德纲虚假代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无处行使处罚职权。好在没有法律依据,不然郭德纲对监管单位发出如此胆大的“责询”,也许也要吃“苦头”的。看来,还是《广告法》让代言人壮了胆,敢说真话。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藏秘排油”虚假广告引发的,告北京工商不作为案开庭审理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0th, 2007

 

今天上午,海淀人民法院在第17法庭开庭审理王先生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应王先生的邀请我去参加了旁听。

上午九时,书记员宣读了法庭规则,审判长、审判员进入法庭,审判长首先核对了当事人身份,随后敲响了法槌,宣布正式开庭。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当事人的权利后,原被告表示不申请回避。按照庭审程序,进行了庭审调查,王先生首先陈述了起诉的事实与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2006年4月,自己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于2006年4月和6月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发现没有效果。后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发现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同年11月18日,本人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发布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发布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发布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
    王先生陈述完后,被告作了如下答辩:

2006年12月1日,我局接到王立堂反映《京华时报》发布“西藏排油茶”广告涉嫌违法的举报信,由广告监督管理处具体办理。同年12月6日,广告监督管理处将该信件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朝阳工商分局调查处理,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此外,原告举报前,朝阳分局发现《京华时报》发布的“藏秘排油瑞梦百草减肥茶”保健食品广告涉嫌违,并于2006年6月6日对京华时报立案调查。期间,朝阳分局先后4次向《京华时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综上,我局对于原告的举报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进入庭审调查阶段,王先生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9份:1、2006年11月17日写给被告的“履责申请”。2、挂号信回执;3、挂号信查询单。4、购买藏秘排油减肥茶发票;5、广告监测报告;6、刊有“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的《京华时报》;7、央视“3。15”晚会节目录像;8、郭德纲就央视曝光“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后发表的“声明”;9、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中,由于有视听资料,审判长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下面播放录像。

书记员按了一下播放机键,法庭左右两边的电子屏幕上,开始播放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藏秘排油虚广告”录像。录像放完后,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与本案无关。

为证明自己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举出了如下三大类证据:一、“群众来信事项登记单”,证明在2006年12月1日收到了原告举报信后,在同年12月6日由广告管理处将举报信交由行为发生地的朝阳工商分局调查处理;二、广告监督转办函,证明将举报再给了朝阳工商分局处理;三、朝阳工商分局立案审批表等材料:主要有,1、立案审批表,证明市局在2006年6月6日经广告监测中心发现“藏秘排油减肥茶”涉嫌违法保健品广告后,交由朝阳区工商分局对刊登广告的《京华时报》进行立案调查;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共8份,时间分别是2006年8月7日,9月6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6日,2007年1月5日,2月5日,3月6日。内容是报请延期处罚,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备案材料存放于广告代理公司处,举证困难特申请延期。”,当事人是指刊登广告的《京华时报》。被告举出这些证据的目的,是想证明他们之所以迟迟没有进行行政处罚,是由于《京华时报》举证困难,而不是他们没有履责;3、朝阳区工商分局发给《京华时报》的询问通知书5份,,内容是要求该报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营业热照等相关材料,发出时间分别是2006年6月5日,6月19日,12月15日,2007年1月10日,2月8日。被告想以此证明朝阳区工商分局已履行了职责,要求〈京华时报〉来接受处理;4、朝阳区工商分局发给〈京华时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共4份,发出时间分别是:2006年6月19日,12月15日,2007年1月22日,2月25日,被告已此证明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了要求〈京华时报〉对刊登“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进行改正职责。被告提供了北京市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以此证明按规定履行了职责。

相互质证后,审判长归纳了辩论本案争论焦点,审判长提出原告是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的,因此,本案只审查被告对原告的举报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与《京华时报》、郭德纲、广告主发布和代言广告是否违法无关,与朝阳工商分局是否进行了查处无关,本案不作审查。

在辩论阶段,王先生提出:自己的举报信,除了举报刊登“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的《京华时报》外,同时还举报了郭德纲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还举报了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为何只立案查处《京华时报》,而不查处郭德纲和广告主。对此问题,被告称“查处广告代言人郭德纲没有法律依据”。

从王先生的起诉事实及证据,以及被告人的答辩和证据来看,这场官司王先生有可能会被判败诉。

如果被告将举报信转批下去了,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就不在被告而在朝阳工商分局,由于该分局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应将朝阳区工商分局作为被告。

朝阳区工商分局对《京华时报》进了立案调查后,该工商分局以“当事人备案材料存放于广告代理公司处,举证困难特申请延期”,延期了八次(每月一次),而迟迟不作出处罚,责任不在被告。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只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单位,但是并没有对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如何行使监督权进行细化。

工商部门是按行政处罚设立的,违法广告就应由发布地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行使监督权。北京市工商局作为直辖市局,在接到举报后将信件批转给所管辖的分局处理就基本上履行了职责。

王先生给被告的“履职申请”,虽然要求他们查处《京华时报》、郭德纲、广告发布者(开庭时明确称,广告发布者是指“藏秘排油减肥茶”生产者),但是对违法广告的查处由案发地工商部门查处,至于被告将举报信批转下去后,朝阳工商分局只对《京华时报》立案查处,而不对“藏秘排油减肥茶”生产者立案查处,这是严重的失职,因为按照《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主体首先是广告主。但是,朝阳区工商分局的失职行为,从法律上看难以要被告来承担责任。

这样看来,王先生要想打胜这场官司,有点难度。法院很可能会以违法广告的查处,属于案发地工商管理部门的职权,而被告收到举报信后将举报信批转下去了,被告就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而驳回起诉。

昨天下午,王先生约我就此案进行了些探讨,我就双方的证据及本案的情况谈了一些看法仅他参考。此案能否胜诉,我并不乐观。王先生告诉我说,如果此案输了,也不会感到灰心丧气,毕竟通过这场带有公益性的诉讼,对促进工商部门的执法工作,肯定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这起因虚假广告而引起的行政不作为案会如何判决,我们只能轼目以待。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一个教师的三十三载蒙冤路

刘晓原 律师 04月 14th, 2007

一、蒙冤缘于学生的假证

   1973年8月12日,河南省原周口地区周口镇公安局以陈颖南涉嫌“奸污女学生”将其逮捕。在关押近一年多后,1975年4月15日原周口镇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名,被处其有期徒刑3年。

   从1976年8月陈颖南出狱,至今31年间,他一直不断地向河南省各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申诉,但是冤案迟迟却得不到平反昭雪。

  陈颖南原是河南省周口地区周口镇(现改为周口市川汇区)第三中学的物理教师。1972年10月,学校向他宣传停职反省,要求他检查与张某莲的关系。张某莲原是三中的学生,她考上卫校后,曾回过学校找过陈颖南,向他借过钱,还托他购买〈药物词典〉。因为书没有买到,陈给张写了回信。这就成了陈与张有不当正男女关系的把柄。1972年3月张某莲因阴道出血住院,被医师检查出不是处女,医师追问她与谁有关系,并将此事告诉了她哥哥。她哥哥表示先别声张,看看她与哪个男人来往。

   据张某莲在1992年5月18日出据的证言称,当时学校召开了批判大会,如她不说清此事,要被开除学籍。后来迫于学校的压力,就承认了与陈颖南有不正当关系,时间就谎称是在1972年元月的某一天。想不到这份假证,害了自己的老师,为使老师案件得到平反,于是出据了证言澄清真相。但是,这一切都迟了。

   1972年12月至1973年元月,学校组织老师召开了批斗大会,要陈颖南交待1972年元月份为张某莲改分数一事,陈颖南如实讲述了与张某莲交往过程及改分数情况。1973年2月开学后,陈颖南见学校还没有恢复自己的工作,就找到学校的校长,校长说:“对方家属认为你强奸了张某莲,此事已交公安局处理了”。

   1973年8月12日,陈颖南被周口镇公安局逮捕,还被挂牌游街。陈颖南被关进看守所八个月后,至到1974年4月公安才对他进行审讯,要他交待强奸犯罪事实。陈颖南说没有强奸张某莲,自己是被伪证所害。由于陈不“老实交待”,当即遭到刑讯逼供。按陈所说“被打的连走路都困难”。同年5月公安人员再次提审,陈颖南还是坚持自己无罪,要求追查假证言,审讯人员又对他刑讯逼供。

   1973年6月,公安人员告诉陈颖南已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没有给他起诉书。同年7月,再一次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并威胁他“不交待就关押死你”。10月,司法机关将挂牌游街,牌上写着“奸污女青年犯”。11月,法院法官来看守所提审,拿着一份张某英(与张某莲,不是同一人)的一份证言,要陈颖南交待与张某英的关系,陈颖南认为与张某英之间的关系不构成犯罪,就予以了承认。这一“认”,就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

   据张某英在1991年12月20日出具的证言说,她在1965年五月份只是与陈颖南一起出去玩过一次,当时在河堤上坐,陈颖南想拥抱她一下,她拒绝后就离开了。1973年她在西华县内衣厂工作,当时周口公安人员把她叫到西华公安局,告诉她说:“陈颖南因犯奸污女学生罪被审查了,交待有玩弄奸污你的行为,你是受害者,政府为你保密,你要支持政府工作,同陈划清界线”。张某英在证言中说,听了这些话后非常恨陈颖南给她身上泼污水,当时也就顾不了这么多了,就按公安人员的意思把“拥抱”说成了被他“奸污”,就出具了这样一份假证言。张某英的证言,就成了法院判决证据。

   、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时间,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时间,前后相距五年,受害人竟然不是同一人。

    1974年6月17日,周口镇公安局正式向周口镇人民法院起诉(“文革时期”检察院已被取消)。

   起诉书称:陈告陈颖南一九四八年至一九五三年在本村上小学,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九年在漯河一中上学,一九六0年至一九六三年在开封师范学院上学。一九六三年分配到周口二中任教师,一九六九年九月份调周口三中当教师,至到一九七三年八月十三日被捕入狱。

   被告陈颖南,由于道德败坏,在三中任教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对女学生张某莲采取金钱收买,物资利诱等卑鄙手段,对张多次进行调戏,拥抱、接吻、摸乳房等猥亵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于一九七二年元月份一天的午饭后,张某莲去被告的住室,要求将理化毕业考试成绩由良好改为优秀,陈改后,兽性大发,对张先进行拥抱、接吻,当张要离开陈犯的住室,走到门口开门时,陈将张拉回,另一只手把门关上后,把张按倒在床上,解开张的腰带,扒开张的下身衣服,张在床上躺着,陈犯在地下站着,对张进行了奸污(当时张某莲16岁)。  

    起诉书中还称:该犯不但不如实交待,还竟敢在光天花日之下,目无国法,奸污女学生,情节十分严重,特别是该犯的罪行被发觉后,不但不老实交待,反而千方百计地又不叫女方控诉告发,入狱后,经过长期政策教育,该犯仍无悔改之意,在确证之下,抗拒交待。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特将此案送交你院对陈犯从严惩处。(作者注:起诉书中女方名字,原是真名)

    公安局起诉后,时过半年即在1975年1月,陈颖南才看到起诉书,他以为会以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1975年4月15日,周口镇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从一九六五年元月至一九七二年先后调戏、奸污女学生和女青年多人。严重的是一九六五年陈犯在周口二中任教期间对在校女学生XXX进行调戏玩弄,而后进行奸污(判决书中的“在校女学生XXX”,是指张某英,不是公安局起诉书中所指的张某莲)。

   从公安局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两者对事实认定有很大出入。公安局起诉书认定陈颖南在周口三中任教期间,对张某莲有“多次进行调戏,拥抱、接吻、摸乳房等猥亵行为”,并在一九七二年元月份的某一天,对张某莲进行了奸污。同时公安局的起诉书还认定陈颖南是一九六九年九月份调周口三中当教师的。

    那么法院根据公安局的指控,竟然认定陈颖南“从一九六五年元月至一九七二年先后调戏、奸污女学生和女青年多人”。一九六五年元月至一九六九年八月期间,陈颖南是在周口二中任教师,公安局起诉书中,并没有认定陈颖南在此期间调戏、奸污女学生和女青年多人。

   公安局的起诉书,认定陈颖南是在“一九七二年元月份一天的午饭后”对张某莲进行“奸污”,而法院的判决书中却认定陈颖南是在“一九六五年陈犯在周口二中任教期间对在校女学生XXX进行调戏玩弄,而后进行奸污”。

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公安局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实施“奸污”的时间、对象都对不上号,完全不一致,这太荒唐了。

   陈颖南拿到判决书后,气得要命,当时提出要求上诉。他说法院却不让上诉,同年4月底,他被送进劳改农场下面的机械厂进行改造。

  1976年8月,陈颖南服刑期满被释放,监狱领导对他说:“你没被开除公职,应该让你恢复工作,你先回去处理一下家庭问题”。出狱一个月后,陈颖南找到教育局领导问工作一事,得到的答复是:“判刑后就是自动开除了公职”。陈颖南为工作一事跑了一年也无任何结果,这才使他想到要想恢复工作,必须要将案子播翻,只有改判无罪了,恢复工作才有指望。

   1977年8月,陈颖南向周口镇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要求对“强奸”一案进行再审。但是周口镇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复查,就以“陈颖南奸污女学生,事实存在,有案可查,证据确凿,维持原判,不容抵赖”为由,在1977年10月14日将他的申诉予以裁定驳回。

   申诉被周口镇人民法院驳回后,陈颖南向原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中院也没有认真复查,就驳回了申诉。

   1991年12月、1992年2月,当年的“受害人”张兰英、张爱莲出据了证言,说出了此案的真相,她俩之所以诬陷申诉人,是因为受到了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威胁。

后来,陈颖南拿着张兰英、张爱莲的证言,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1993年3月16日省高院驳回了申诉,该院仍然采信原周口镇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陈颖南在周口市二中、三中任教期间,利用教师的便利条件,奸污调戏女青年、女学生多人的犯罪事实。

   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后,陈颖南就开始进京上访。

   1998年,陈颖南的“强奸案”引起了河南省人大代表、漯河市政协副主席郭学星的重视,他在当年2月28日给周口市法院李院长写信,要求该院将原判决书给陈颖南,但他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为了彻底促使法院平反这个冤案,陈颖南奔走于河南郑州、北京之间上访申冤。2001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他送进开封市劳动教养所,劳动教育了三年。

   2004年4月,陈颖南从劳教所出来后,他的离奇的“强奸”案引起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海燕重视,他写信给时任河南省委书记李克强作了反映。

  三、法院为何伪造一份判决书给陈颖南?

  1975年4月15日,周口镇人民法院以(75)镇法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陈颖南作出了判决,判决书上盖的印章是“周口镇人民法院”公章。而1982年给陈颖南的判决书,盖的公章却是“周口市人民法院”。

   而此时,周口镇根本没有改为周口市,这从1977年10月14日周口镇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裁定书中可知道,这份裁定书上盖的仍然是“周口镇人民法院”公章。

周口镇(县级)是1965年设立,1980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才撤销了周口镇,设立县级周口市。2000年6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再撤销了县级周口市,改设川汇区,隶属地级周口市。

   从县级周口市沿革中获知,法院在1982年给申诉人的那份判决书复印件不是原判决书复印出来的,而是法院伪造的。按陈颖南的说法,这份伪造的判决书中,添加了一些“犯罪事实”。将这份判决书与1974年6月17日周口镇公安局的起诉书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出问题。

   据陈颖南讲,1985年夏他找到周口市中级法院要原判决书,某庭长对他说“原审判员带卷报到省高院才改的,没有省高院指令谁敢给你”。

   在陈颖南的多次要求下,1986年夏周口市中院的王法官让陈颖南看了主审卷的前半部份,前页是审委会的意见,后页是1977年驳回申诉的裁定书,均是黄纸兰字,盖周口镇人民法院印章,唯中间夹一张白纸不盖章的新判决书。

   原县级周口市人民法院给陈颖南一份伪造的刑事判决书一事,河南省人大代表郭学星、全国人大代表李海燕向法院和省委领导反映过,但是法院却不予以解释和答复。伪造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何上级司法机关不予以查处呢?

   陈颖南“强奸”案发生时,国家还处在“文革时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司法机关出现错抓、错判人,这并不感到奇怪。但是,无法理解的是“文革”早已结束了,在申诉人无数次的申冤下,在“受害人”张兰英、张爱莲出具了证言,说出了当年出具假证的实情后,司法机关为何仍然不认真复查案件?不对这起发生在“文革时期”的冤案错案进行平反?不为一个蒙冤三十多年的老教师昭雪?

   四、请记者为这名老教师冤案的平反“鼓与呼”

   1973年8月陈颖南因“强奸”而被捕入狱时,陈颖南才32年岁,如今他已是一个年近古稀之年的老人了,还在为洗清33年前蒙在自己身上的冤屈而四处奔波,然而他的每一次上访总是无功而返。

  他的案件从县级法院申诉到了省高院,但是三级法院却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予以了驳回。现在他唯一的希望,只有寄托于最高人民法院,然而——-

   今天,陈颖南给我打来了电话说,按照约定接访时间他到了最高法院接待室,但是接待人员却没有收下他的申诉材料。

   陈颖南是一个星期前来找我的,当时如果不是法律界一位大名人推荐过来的,我真的会以为他是有神经病,也许我会将他拒之门外。他身穿一件泛白了的米黄色西装,下身穿一件黑裤子,脚上穿着一双旧皮鞋,衣裤可能有几个月没有洗了,污垢非常刺眼,皮鞋上满是了尘土。唉,蒙在心灵上冤屈都无法得到洗清,这些外面上的污垢又算得了什么呢?

   我看了他所写的申诉材料和相关证据,感觉这案子有很大的问题。推荐人叫他找我,是想叫我为陈颖南修改一下申诉状。但我看了他的申诉状后,确实感到无法修改,便答应为他重新写一份。陈颖南虽然是一名教师,但经过几十年的磨难,脑子也不好使了,写的材料不仅说不到重点,而且杂乱无章。

   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陈颖南的冤案要想得到平反,只有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司法机关才会迫于社会舆论而引起重视。

   在此,请各位记者关注一下这名老教师的冤案,请你们为这位老教师“鼓与呼”,让他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平反昭雪的哪一天。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郭德纲诽谤案未了,杨志刚已提起上诉

刘晓原 律师 04月 13th, 2007

                     杨志刚上诉 郭德纲不理

                           

郭德纲称,不打算继续回应此事。CFP

  4月13日《新京报》讯(记者勾伊娜)“这是一个普通老头子在和一个明星大腕讨公道!”昨日,郭德纲师父杨志刚在天津红桥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月4日,郭德纲诽谤师父案经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后认定:郭德纲虚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原告杨志刚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郭德纲的经纪人王海对此表示郭德纲已经知道此事,但不想回应什么。

  “我要的已不是道歉”

  在列举了判决书上的种种疑点后,杨志刚委派自己的律师于昨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杨志刚表示上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告诫公众人物不能想说啥就说啥,而要时刻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

  杨志刚称,“一审判决虽然存在大量的错误,但却认定了一个基本事实:郭德纲虚构了贪污、同居之事。在我听到郭德纲被判决无罪后还放言要出书不删除虚构文字后,在看到漏洞百出的判决文字后,我决定继续把官司打下去。我要的已不是郭德纲给我的道歉,我更在意的是对这样的人,法律究竟还能否加以管束和制约。”昨日,杨志刚的律师庞标称已将一审判决书连同上诉书一并递交给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诽谤罪附带民事诉讼状告郭德纲,目前杨志刚正在等候法院立案通知,他表示若中法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他将继续向高法上诉。

  “尊重法律不回应”

  郭德纲的经纪人王海对记者表示已于前日听说此事,但郭德纲明确表示不想再回应什么了。“当初他说要公正打官司,现在结果出来,他又质疑法院审判不公。说实话这事本来就不是多大点事,就不严重,他们非要较那个真,找相关部门讨公道。现在有了判决结果,我们尊重法律的决定。他再说什么做什么我们都不会回应了。”

  当记者追问王海是否知道杨志刚已经上诉时,王海称:“他愿意找就找呗,其实,事情有先有后,你骂了我我再去还口,是谁先说的大家看得清清楚楚。法院都出结果了,再说什么就太没意思了。”针对目前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博客中发表题为《郭德纲赢了官司却输了“道德”》的文章,王海称自己没有看到,而郭德纲现在正在剧组拍戏,忙得没时间理会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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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先说谁的?

  杨志刚称郭德纲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始终强调是“他先说我的,我才说他的。”就此,杨志刚称自己于2006年3月2日才首次接受北京某媒体的采访,而《读库0601》在去年2月就刊发了《我叫郭德纲》的文章。杨志刚称郭德纲随意给相声前辈起绰号,在写此文之前就已引起了相声界人士的不满。

  有媒体采访马三立的徒弟尹笑生提及郭德纲的师父问题,尹笑生回答说“我知道他是天津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杨志刚的徒弟,但后来因为经济问题离开了红桥。”杨志刚表示此后多家媒体想要采访他都被他拒绝,直到他看到郭德纲在博客上撰写的《我叫郭德纲》一文,才决定必须说明事实真相,而所说内容全部属实,天津红桥区相声圈尽人皆知。

适用法律错误?

  在昨日的采访现场,记者看到该案的判决书,竟发现原件判决书上错字多达十多处。判决书最后两行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163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德纲无罪。二、驳回自诉人杨志刚要求被告人郭德纲附带提及的民事诉讼请求。”杨志刚的律师庞标表示该判决书居然使用了一个我国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即使算是笔误,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也没有大兴法院引用的第163条第三款。

  此外,庞标称判决第二条存在严重的语病,变成了杨志刚要求郭德纲告他民事诉讼。

  “这是个审了将近一年的案子,居然做出这样的判决,简直就是笑话。”

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情节严重”字眼,杨志刚很是不理解。“常人都知道,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能认定,既然认定他是虚构就说明我们证据充足。先认定后却又否定,不定罪,说是因为情节不够严重。挪用公款装修,这是说我经济问题;与女同事同居,这是说我道德败坏,对于一个领导干部,一个人大代表,一个市劳模,这还不严重吗?难道非要虚构我杀人放火才算严重?非要我疯了我傻了我自杀了,才能算是严重?”

郭德纲因“藏秘排油减肥茶”再吃官司,被一名女教师推上了被告席

刘晓原 律师 04月 9th, 2007

   据4月9日《中国法院网》报道(作者萧萧 ):官司缠身的郭德纲刚松了一口气,今天上午,他又因代言的“藏秘排油茶”为虚假宣传,被北京市海淀区的张老师告到了法院。一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该广告的生产商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经销商北京七剑飞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经营者北京七彩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日报及北京的一家报刊。

    张老师称,去年下半年“藏秘排油茶”的广告在北京各条线路的公交车车身和路边的站牌上随处可见。“平民偶像”郭德纲的半身像十分引人注目。“郭德纲推荐藏秘排油,许素抹平大肚子”更是使用了极为明显的大幅字体。接下来,郭德纲又在上述两家媒体上多次称:“我说藏秘排油好,因为我瘦了!”使她进一步相信了“藏秘排油茶”的神奇功效。

    张老师说:由于上述广告的诱导,加之对自己对郭的喜爱和信任,她购买了三盒“藏秘排油茶”。但使用了该产品后,不但没有广告中称的“5大奇妙感受”,反而恶心、呕吐、肚子疼痛难忍。

    张老师后来通过电视得知,“藏秘排油茶”的广告弄虚作假,名不副实,纯属欺诈,方知受骗。

    张老师在起诉书中表示,郭德纲作为公众人物,以名气为资本,以广告为牟利,明知产品和广告内容虚假仍然现身,并提供照片进行对比宣传,与上述7被告共同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依法与上述6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张老师认为,上述8被告以违法广告为违法产品作虚假宣传,使她既蒙受经济损失,又遭受身体伤害,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商业欺诈,为保护她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请求:1、停止对“藏秘排油茶”的虚假宣传;2、在报纸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174元。

    据悉,宣武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附:《中国法院网》刊登的《“藏秘排油茶”风波不断郭德纲被女教师推上被告席》报道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4/09/241536.shtml

老舍的墓志铭——“一个文艺界尽责的小卒,睡在这里”

刘晓原 律师 04月 9th, 2007

1966年8月24日,北京太平湖,一个疲惫瘦弱的老人因不堪凌辱投入了湖中,这位在作品中创造了无数鲜活生命,又给无数生命带来愉悦,如此热爱生活,懂得幽默的老人,就这样孤独绝望的走了,这位老人就是著名作家老舍。

40年后的2007年4月7日,我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扫墓。经过第一墓群时,发现了著名作家老舍与夫人胡絜青的合葬墓。

于是,我停下了脚步,为了表达对老舍先生怀念之情,我拍摄了他们夫妇的墓地,并鞠躬致礼。

老舍夫妇的合葬墓地很有特色,墨绿色花岗岩铺地为座,墓面的左下角为老舍浮雕铜像,一圈圈白色波澜由此散开。墓的中央虽没有树高大的墓碑,但在墓的上边和右边,有曲尺形的两个汉白玉矮墙与墓座围合。一面写着他们的生卒年份,老舍的卒年用了个“死”字,没有写成“卒”于何年何日,而是写成“死”于何年何日。右边墙上该有老舍生前为自己拟好的墓志铭:一个文艺界尽责的小卒,睡在这里。

凝视着老舍先生的墓地,默读着他的墓志铭,我为这名艺术家的人生结局唏嘘不已。老舍先生之死,留给了后人太多的沉思,这也是历史的悲剧。

我曾在2005年清明节来过八宝山扫墓,当时没有发现老舍夫妇的墓地。现查相关资料,才知道墓地修建于2005年8月。

据当时媒体报道,2001年5月21日老舍夫人胡絜青去世后,骨灰一直暂放家中。2004年儿女们开始筹划将父母合葬,得到八宝山革命公墓的支持。2005年8月23日,上午9时,老舍的儿女舒乙、舒济等,从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一室取出父亲的骨灰盒,步行到不远处的革命公墓一区,在刚刚建好的墓穴前,将父母的骨灰盒放在一起安葬。

舒乙、舒济、舒雨、舒立打开了父亲的骨灰盒,里面没有骨灰。1966年8月24日老舍投太平湖自尽后,火葬场将他的骨灰遗弃。当时北京市文联出具的证明函称:“我会舒舍予自绝于人民,特此证明。”

“文革”结束后老舍获得平反,人们临时在八宝山革命公墓安排了一个灵堂,桌上放了两个骨灰盒,其中一个盒前有一张老舍的画像,盒里有老舍用过的两支笔和一副眼镜,还有一两朵小花。

舒乙往父亲的骨灰盒里放入一块木牌,上书“老舍先生生辰八字和血迹”,再将生辰八字牌放入,上书“舒庆春字舍予笔名老舍生于戊戌年腊月二十三日申时”。然后,他举起了老舍受难时的血衣残片,那是1966年8月23日老舍在北京孔庙遭毒打后留下的遗物,家人保存了39年。舒乙将血衣残片放入骨灰盒,以替代父亲的肉身。同时放入的还有老舍生前用过的毛笔和他最喜欢的香片茶。最后,亲人们往骨灰盒里撒入干菊花。

老舍(l899.2.3—1966.8.24),满族,原名舒庆春,字舍予,生于北京。父亲是一名满族的护军,阵亡在八国联军攻打北京城的炮火中。母亲也是旗人.靠替人洗衣裳做活计维持一家人的生活。1918年夏天,他以优秀的成绩由北京师范学校毕业,被派到北京第十七小学去当校长。1924年夏应聘到英国伦敦大学东方学院当中文讲师。在英期间开始文学创作。长篇小说《老张的哲学》是第一部作品,由1926年7月起在《小说月报》杂志连载,立刻震动文坛。以后陆续发表了长篇小说《赵子曰》和《二马》。奠定了老舍作为新文学开拓者之一的地位。1930年老舍回国后,先后在齐鲁大学和山东大学任教授。这个时期创作了《猫城记》、《离婚》、《骆驼样子》等长篇小说,《月牙儿》、《我这一辈子》等中篇小说,《微神》等短篇小说。1944年开始,创作近百万字的长篇巨著《四世同堂》。他担任全国文联和全国作协副主席兼北京文联主席,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常委。

老舍夫人胡絜青,北京市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国文系。自幼酷爱文艺,嗜绘画书法。曾受著名画家汪采白、杨仲子、孙诵昭影响,后从师齐白石,深得教诲并受器重。1931年与舒舍予(老舍)结婚,随老舍去各地,在大小师范院校教授文学课。解放后专业从事绘画。画风得白石老人真传,师法自然,刻意求新,曾向于非闇等老画家求教,花卉、翎毛、草虫等写意于工笔时得佳作。逐渐形成个人风格,尤擅长画松、菊、梅。历届全国画展、书展均有作品展出,并多次获奖。曾于陈半丁、于非闇、汪慎生等多次合作。1980年在香港举办个展,印有画册。

胡絜青1905年出生于一个满族普通人家,少女时期就喜爱美术和文学。1931年她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国文系,并于同年7月,与相识相恋一年多的作家老舍喜结良缘,从此开始了他们历经坎坷艰辛而又成果丰厚的人生之路。作为享誉中外文坛的大作家老舍的夫人,胡絜青相夫教子,操持家务,但她同时在自己的艺术道路上不断学习、探索、追求。除了早年读书时期就求教于多位画坛名家外,1950年她又正式拜师齐白石,深得这位大师的教诲和欣赏。胡絜青的绘画作品多次入选北京市和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被中国美术馆等多家美术机构收藏。
    十年动乱,胡絜青受到残酷冲击,特别是老舍含冤去世,更给她带来极大打击。但这位坚强的母亲和艺术家,却顶住了磨难,一待逆风过后,她又重新拿起手中的笔,迸发出更浓烈的创作激情。她先后整理、编辑了《老舍生活与创作自述》、《老舍剧作全集》等,出版了《散记老舍》、《热血东流》等散文集,写作了大量散文、回忆录等文章,为老舍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一手资料。同时,她不断有新画问世,仅1984年一年,她就创作了国画101件,书写条幅41件。1990年之后,年过八十的她还分别举办了3次个人画展,受到观众热烈欢迎和美术界的一致好评。
   这位优秀的艺术家和优秀的女性,一生奉行老老实实地画、老老实实地写、老老实实做人的准则。她在生命尽头的最后时刻,只留下平平淡淡的8个字:“心平气和、随遇而安”。2001年5月21日,胡絜青因病在北京和平里医院逝世,终年96岁。

(申明:此文禁止以任何形式转帖)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在八宝山革命公墓凭悼故乡先辈

刘晓原 律师 04月 8th, 2007

4月7日,是清明节后的第一个周末,在陈宜生大姐的陪同下,我们来到八宝山革命公墓,为长眠在这里的吉安籍先辈扫墓。

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位于海淀区八宝山南麓。建国后,在明代护国寺基础上改建。分两部分,殿堂改建为骨灰堂,朱德、董必武、彭德怀等的骨灰安放在最后一进的大殿内。寺院四周是墓葬区,整个墓地在苍松翠柏环抱中,庄严肃穆。

八宝山的建筑洋溢着中国传统园林的幽雅气质,墓地占地150亩,在仿西汉建筑风格的灰色门楼上,门楣横书“八宝山革命公墓”。门前两侧是两尊雄视通衢的石狮和四棵刚直的百年古柏。

八宝山门口平时有保安守卫,在清明时节,还有警察看守,但任何人都可以随便进入,不收门票也无需出示证件。进入大门,笔直大道直通前方,透过道旁两侧的苍松翠柏,齐整密集的庞大灰色墓碑群缓缓浮现革命公墓的历史肃穆感逼人而来。

我们随陈大姐进入了骨灰堂大门,最先看到的是“红军墙”,墙面镌刻着“弘扬红军精神,建设伟大祖国”。11面骨灰墙分别位于骨灰堂北、西、东三面,在大约一百米的狭长通道两侧,密密麻麻布满鲜花和遗像。

骨灰堂中历史价值最高的当属一室,又称骨灰安放一室或瞻仰厅。骨灰堂一室没有奢华的装饰,但却充满庄重静穆气氛。迎面正中的骨灰盒是朱德元帅。紧挨着朱德的是彭德怀元帅。陈毅元帅、贺龙元帅的骨灰盒也安放在这里。

一室还安放了董必武、陶铸、廖承志、李富春、许光达、陈赓、徐海东、林伯渠等已故领导人的骨灰。此外还安放着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前中华民国代总统李宗仁,国民党高级将领张治中,起义将领傅作义、陈明仁的骨灰。

陈正人同志,生前是正部级干部,他的骨灰也安放其中。

一室并不对外开放,里面仅接待家属,他们必须凭骨灰存放证到这里祭奠亲人。我们在陈大姐带着下,才得以进入瞻仰。

陈正人,遂川县人,1907年12月出生,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转为共产党员,秋收起义失败后,毛泽东带领部队来到井冈山,陈正人参与了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工作,是创始人之一。他曾任中共遂川县委书记,湘赣边界特委副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中共江西省委代书记,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副主席,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厅长,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宣传部部长,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组织部部长,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主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兼军区政委。建国后,历任中共江西省委书记,建筑工程部部长,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副主任,农业机械部、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是中共第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1972年4月6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今年是陈正人同志诞辰一百周年,也是他逝世三十五周年,在这清明时节特别日子里,我们来到八宝山为他献上了一束鲜花,表达故乡人的一片怀念之情。

瞻仰完一室后,我们与陈宜生大姐一起,向长眠在此的革命先辈们深深鞠躬致礼,表达后辈人对先辈们的崇高敬意。

走出一室,我们随后来到了八宝山的墓地群。在第一墓区,我们找到了曾山、邓六金夫妇的合葬地。

曾山、邓六金夫妇的墓碑是一块厚重的暗红色大理石,碑的正面刻着他俩的半身浮雕合影照,在照片下面刻有他们的名字,碑石后面刻着他们的简介。我们与陈宜生大姐向他们低头默哀,鞠躬致礼,在墓前合影留念。

曾山,是我们吉安人,1899年出生,1925年随兄曾延生参加农民运动。192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委员兼纺织工业部部长、华东行政委员会副主席兼财经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商业部部长、中共中央交通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内务部部长等职。被选为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1972年4月16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曾山的夫人邓六金,1929年参加革命活动,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转为中共党员。建国初,邓六金任华东局机关保育院协理员、副院长、院长。1953年起,先后担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人事处副处长,中央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处长,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组副组长,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顾问等职务。1982年12月离职休养。邓六金是全国妇联第四届执委、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2003年7月16日逝世。

最后,我们四人来到了余秋里将军的墓地,凭悼这名独臂将军。

 余秋里墓碑是一块大青石,上面刻有他的半身浮雕像,正面雕刻着“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墓志铭。默读着这与众不同的墓志铭,我们无不对这位当年叱咤风云的将军,这名位居国务院副总理的故乡人,肃然起敬。

余秋里,吉安县人。1914年11月15日出生,江西吉安人。1929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1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历任青海省军区副政委,军副政委,军政委员会副主席,西南军政大学副政委,人民解放军第二高级步兵学校校长兼政委,西南军区后勤部部长兼政委,解放军总财务部部长,总后勤部政委。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和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58年后任石油工业部部长,组织并参加了大庆油田的开发工作。1964年后,历任国家计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中共第九、十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1982年后,任国务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秘书长,总政治部主任。1987年当选为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1999年2月3日逝世。

在为故乡的先辈扫墓同时,我们还来到了当年在井冈山、湘赣革命根据地战斗过的罗荣桓元帅和任弼时同志的墓地凭悼。

这是我第二次随陈宜生大姐去八宝山扫墓,徜徉在庄严肃穆的公墓之中,为长眠在此的家乡先辈献上一束鲜花,寄托故乡人的哀思,愿他们的崇高精神永存,护佑着祖国的安泰繁荣!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北京铁路中院驳回“站座票同价”案再审申请

刘晓原 律师 04月 6th, 2007

   丁昌祥“站票与座票同价”案,再审申请被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

丁昌祥因不满“站座票同价”,将北京铁路局告上铁路法院,要求退还5元钱。在一、二审均败诉后,丁昌祥提出再审申请。2007年1月25日,他收到北京铁路运输中院的回复,该院审监庭已受理此案,并正式对案件进行立卷审查。   

现经过二个月的审查,3月25日北京铁路运输中院驳回了丁昌祥的再审申请。4月6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收到了“驳回通知书”,代理律师表示,将按照丁昌祥的授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6年1月20日,丁昌祥在北京西客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T79次无座火车票,但车票的价格却与座票相同。2006年2月17日,丁先生以“无座票与座票同一票价,而购买无座票的乘车人,没有享受到座票相同的服务,显失公平,故要求退还5元”为由,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6年8月16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原告明知是无座票而自愿选择购买,被告在原告要求购买的情况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硬座票价出售无座票,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按票面载明的内容自愿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实现了各自的合同权利”为由,判决驳回了丁昌祥的起诉。

2006年8月22日,丁昌祥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铁路运中级法院上诉。2006年11月23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台湾查出30个”郭德纲” 明星违规代言将被罚款

刘晓原 律师 04月 5th, 2007

        台湾查出30个”郭德纲”明星违规代言将被罚款          
         2007年04月05日 13:08:23  来源:新闻午报
郭德纲代言减肥茶被指有假的“3.15代言风波”刮到了我国台湾地区。日前,台湾地区曝光了一件类似的代言案件。但该代言风波的“风力”更大,据传有36名艺人牵涉其中。而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获悉此桩事件的最新进展,已有部分艺人被有关部门约谈,这些艺人还被开出了总计多达267万元新台币的罚单。

    冒出三十多个“郭德纲”

    据有关消息透露,此次涉及代言风波的是台湾地区的一个集团公司,该公司通过三十多位艺人代言,为增高、减肥、丰胸的“谢老师”健康天然食品打电视广告,但该产品被投诉存在夸张疗效及涉及违禁药品,服用后不但无法达到宣称的增高、减肥、丰胸、改善体质效果,有些还会发生腹泻、肾炎、头痛、胸闷无法排尿等症状。事实上,被称为“谢老师”的谢福松只有小学学历,但在广告中却宣称对青草有独特的研究,标榜有独门秘方。

    目前,台湾地区警方已搜查了该集团十八处据点,并逮捕了谢福松等六人,初步估计该集团欺骗了超过两万名民众,诈骗金额达十亿元新台币。有多达36名艺人为该集团代言。被锁定参与代言不实广告的艺人名单包括一名“女版F4”成员stacy、杨怀民、高群、彭莉等。

    据悉,对涉及该产品代言的艺人,台湾地区检方分批通知他们到案说明。3日晚,庞祥麟、连静雯、林佑星和阿娇(谢雅琳)等四人接受约谈,都说没有吃过“谢老师”产品,只是以三万元到十万元的费用帮忙代言,但不知道有违禁药。

    违规代言面临百万罚单

    而记者获悉,除了第一波被约谈的艺人外,还有第二波涉及此次代言风波的艺人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约谈。第二波要接受约谈的艺人包括李祖宁、蔡佳宏、杨怀民等32位艺人。目前,警方要查明他们是否真的有使用过该类产品,还是只是拿钱就为该产品代言。

    据记者了解,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广告不实,而明星又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代言,要面临罚款。针对这次的代言风波,因为广告夸大不实,有关部门已经开出了23张罚单,总计处罚金额达到新台币267万元。

    但有关方面也透露,有些艺人会为自己辩解,强调自己不是“代言”而只是“配合演出”。

陈独秀的两个烈士儿子

刘晓原 律师 04月 4th, 2007

陈延年 陈乔年

陈独秀,中国近现代史上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曾担任中共第一届中央局书记、第二、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他与两个儿子——陈延年、陈乔年,是中共早期显赫一时的陈氏三杰,都曾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发展、壮大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父子三人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同时当选为中央委员,这在中共历史上是绝无仅有。

陈独秀一生与3个女人有过婚姻关系,共生有四子四女。长子陈延年、次子陈乔年,是陈独秀与原配夫人高晓岚所生。陈兄弟俩人,分别生于1898年和1902年。

1915年,陈独秀从日本回到上海,创办《新青年》杂志。不久,他把陈延年和陈乔年接到上海继续求学。兄弟俩寄宿在《新青年》杂志发行所,白天在外地工作,自谋衣食,生活很艰苦。陈独秀的第二个妻子高君曼劝陈独秀把陈延年和陈乔年接回家,但陈独秀认为这是妇人之见,其心虽善,却未必有好的效果,认为应该让他们自谋生路,培养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

1920年初,陈延年和陈乔年一起离开上海赴法国勤工俭学。到法国巴黎后不久,便失去了经济后援,兄弟俩不得不离开巴黎大学,一边做工,一边自学。他们与中国旅法的青年共产主义者接触日深,逐渐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

1922年6月,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在巴黎召开成立大会,陈延年与陈乔年参加了会议。会后,陈延年负责编辑并刻写少共机关报《少年》月刊,陈乔年则在晚上打工回来后帮助油印。同年8月,经胡志明介绍,陈延年、陈乔年与赵世炎、王若飞、肖三等人加入法国共产党。不久,中共中央承认了他们的党籍。10月,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陈延年当选为中央委员。

1923年3月,陈延年、陈乔年与赵世炎、王若飞等人第一批赴苏联入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1924年夏,因国内急需干部,陈延年和陈乔年先后回国工作,到斗争第一线经受血与火的洗礼。陈延年到广州后,接替周恩来任广东区委书记,参与省港大罢工的领导工作;陈乔年到北京,先后担任中共北京地委组织部、中共北方区委组织部长职务,参与领导了“三一八”反帝爱国的群众示威运动。

在党内,陈延年和陈乔年一直称自己的父亲为“独秀同志”,兄弟俩并不因陈独秀是自己的父亲,又是中央总书记,而对他有什么特殊的称呼。对于父亲的错误,他们总是不失时机地提出批评。

1925年夏,时任广东区委书记的陈延年与苏兆征、邓中夏等人领导了著名的省港大罢工。消息传到中央,陈独秀一昧地指责中共广东区委是“胡闹”,批评广东农民运动“轻举妄动”。对陈独秀的这些观点,陈延年予以坚决抵制,他曾在区委会上说:“独秀同志不相信工农群众的力量,要他来广州看看”,他还说:“我和独秀同志是父子关系,但我是共产党员,我坚决反对他那妥协退让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政变,捕杀共产党人。6月26日,陈延年不幸在上海被捕。因身份未暴露,党组织和陈独秀的好友汪孟邹,分别设法营救。汪孟邹找到胡适帮忙,胡适又找到吴稚晖。吴稚晖深知陈延年的才能非凡、立法坚定,立即向上海警备司令杨虎发“贺函”,说陈延年“恃智肆恶,过于其父百倍”,怂恿杨虎杀了陈延年。1927年7月4日,年仅29岁的陈延年被杀害了。

1927年8月7日,党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批判陈独秀的右倾错误,陈乔年参加了会议。陈乔年在会上严肃的说:“我的父亲独秀同志执行的错误路线,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使我哥哥延年、赵世炎等一批共产党人惨遭杀害,这是血的教训——”。

“八七”会议后,陈乔年出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不久,又奉指示先后调到湖北省委和江苏省委组织部工作。

1928年2月,已担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的陈乔年,在上海英租界主持各区组织部长联席会议时,因叛徒告密被捕。6月6日,陈乔年在上海龙华被杀害,时年仅26岁。

(作者:刘晓原,原文曾发表在《光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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