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冤缘于学生的假证
1973年8月12日,河南省原周口地区周口镇公安局以陈颖南涉嫌“奸污女学生”将其逮捕。在关押近一年多后,1975年4月15日原周口镇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名,被处其有期徒刑3年。
从1976年8月陈颖南出狱,至今31年间,他一直不断地向河南省各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申诉,但是冤案迟迟却得不到平反昭雪。
陈颖南原是河南省周口地区周口镇(现改为周口市川汇区)第三中学的物理教师。1972年10月,学校向他宣传停职反省,要求他检查与张某莲的关系。张某莲原是三中的学生,她考上卫校后,曾回过学校找过陈颖南,向他借过钱,还托他购买〈药物词典〉。因为书没有买到,陈给张写了回信。这就成了陈与张有不当正男女关系的把柄。1972年3月张某莲因阴道出血住院,被医师检查出不是处女,医师追问她与谁有关系,并将此事告诉了她哥哥。她哥哥表示先别声张,看看她与哪个男人来往。
据张某莲在1992年5月18日出据的证言称,当时学校召开了批判大会,如她不说清此事,要被开除学籍。后来迫于学校的压力,就承认了与陈颖南有不正当关系,时间就谎称是在1972年元月的某一天。想不到这份假证,害了自己的老师,为使老师案件得到平反,于是出据了证言澄清真相。但是,这一切都迟了。
1972年12月至1973年元月,学校组织老师召开了批斗大会,要陈颖南交待1972年元月份为张某莲改分数一事,陈颖南如实讲述了与张某莲交往过程及改分数情况。1973年2月开学后,陈颖南见学校还没有恢复自己的工作,就找到学校的校长,校长说:“对方家属认为你强奸了张某莲,此事已交公安局处理了”。
1973年8月12日,陈颖南被周口镇公安局逮捕,还被挂牌游街。陈颖南被关进看守所八个月后,至到1974年4月公安才对他进行审讯,要他交待强奸犯罪事实。陈颖南说没有强奸张某莲,自己是被伪证所害。由于陈不“老实交待”,当即遭到刑讯逼供。按陈所说“被打的连走路都困难”。同年5月公安人员再次提审,陈颖南还是坚持自己无罪,要求追查假证言,审讯人员又对他刑讯逼供。
1973年6月,公安人员告诉陈颖南已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没有给他起诉书。同年7月,再一次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并威胁他“不交待就关押死你”。10月,司法机关将挂牌游街,牌上写着“奸污女青年犯”。11月,法院法官来看守所提审,拿着一份张某英(与张某莲,不是同一人)的一份证言,要陈颖南交待与张某英的关系,陈颖南认为与张某英之间的关系不构成犯罪,就予以了承认。这一“认”,就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
据张某英在1991年12月20日出具的证言说,她在1965年五月份只是与陈颖南一起出去玩过一次,当时在河堤上坐,陈颖南想拥抱她一下,她拒绝后就离开了。1973年她在西华县内衣厂工作,当时周口公安人员把她叫到西华公安局,告诉她说:“陈颖南因犯奸污女学生罪被审查了,交待有玩弄奸污你的行为,你是受害者,政府为你保密,你要支持政府工作,同陈划清界线”。张某英在证言中说,听了这些话后非常恨陈颖南给她身上泼污水,当时也就顾不了这么多了,就按公安人员的意思把“拥抱”说成了被他“奸污”,就出具了这样一份假证言。张某英的证言,就成了法院判决证据。
二、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时间,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时间,前后相距五年,受害人竟然不是同一人。
1974年6月17日,周口镇公安局正式向周口镇人民法院起诉(“文革时期”检察院已被取消)。
起诉书称:陈告陈颖南一九四八年至一九五三年在本村上小学,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九年在漯河一中上学,一九六0年至一九六三年在开封师范学院上学。一九六三年分配到周口二中任教师,一九六九年九月份调周口三中当教师,至到一九七三年八月十三日被捕入狱。
被告陈颖南,由于道德败坏,在三中任教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对女学生张某莲采取金钱收买,物资利诱等卑鄙手段,对张多次进行调戏,拥抱、接吻、摸乳房等猥亵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于一九七二年元月份一天的午饭后,张某莲去被告的住室,要求将理化毕业考试成绩由良好改为优秀,陈改后,兽性大发,对张先进行拥抱、接吻,当张要离开陈犯的住室,走到门口开门时,陈将张拉回,另一只手把门关上后,把张按倒在床上,解开张的腰带,扒开张的下身衣服,张在床上躺着,陈犯在地下站着,对张进行了奸污(当时张某莲16岁)。
起诉书中还称:该犯不但不如实交待,还竟敢在光天花日之下,目无国法,奸污女学生,情节十分严重,特别是该犯的罪行被发觉后,不但不老实交待,反而千方百计地又不叫女方控诉告发,入狱后,经过长期政策教育,该犯仍无悔改之意,在确证之下,抗拒交待。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特将此案送交你院对陈犯从严惩处。(作者注:起诉书中女方名字,原是真名)
公安局起诉后,时过半年即在1975年1月,陈颖南才看到起诉书,他以为会以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1975年4月15日,周口镇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从一九六五年元月至一九七二年先后调戏、奸污女学生和女青年多人。严重的是一九六五年陈犯在周口二中任教期间对在校女学生XXX进行调戏玩弄,而后进行奸污(判决书中的“在校女学生XXX”,是指张某英,不是公安局起诉书中所指的张某莲)。
从公安局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两者对事实认定有很大出入。公安局起诉书认定陈颖南在周口三中任教期间,对张某莲有“多次进行调戏,拥抱、接吻、摸乳房等猥亵行为”,并在一九七二年元月份的某一天,对张某莲进行了奸污。同时公安局的起诉书还认定陈颖南是一九六九年九月份调周口三中当教师的。
那么法院根据公安局的指控,竟然认定陈颖南“从一九六五年元月至一九七二年先后调戏、奸污女学生和女青年多人”。一九六五年元月至一九六九年八月期间,陈颖南是在周口二中任教师,公安局起诉书中,并没有认定陈颖南在此期间调戏、奸污女学生和女青年多人。
公安局的起诉书,认定陈颖南是在“一九七二年元月份一天的午饭后”对张某莲进行“奸污”,而法院的判决书中却认定陈颖南是在“一九六五年陈犯在周口二中任教期间对在校女学生XXX进行调戏玩弄,而后进行奸污”。
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公安局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实施“奸污”的时间、对象都对不上号,完全不一致,这太荒唐了。
陈颖南拿到判决书后,气得要命,当时提出要求上诉。他说法院却不让上诉,同年4月底,他被送进劳改农场下面的机械厂进行改造。
1976年8月,陈颖南服刑期满被释放,监狱领导对他说:“你没被开除公职,应该让你恢复工作,你先回去处理一下家庭问题”。出狱一个月后,陈颖南找到教育局领导问工作一事,得到的答复是:“判刑后就是自动开除了公职”。陈颖南为工作一事跑了一年也无任何结果,这才使他想到要想恢复工作,必须要将案子播翻,只有改判无罪了,恢复工作才有指望。
1977年8月,陈颖南向周口镇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要求对“强奸”一案进行再审。但是周口镇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复查,就以“陈颖南奸污女学生,事实存在,有案可查,证据确凿,维持原判,不容抵赖”为由,在1977年10月14日将他的申诉予以裁定驳回。
申诉被周口镇人民法院驳回后,陈颖南向原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中院也没有认真复查,就驳回了申诉。
1991年12月、1992年2月,当年的“受害人”张兰英、张爱莲出据了证言,说出了此案的真相,她俩之所以诬陷申诉人,是因为受到了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威胁。
后来,陈颖南拿着张兰英、张爱莲的证言,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1993年3月16日省高院驳回了申诉,该院仍然采信原周口镇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陈颖南在周口市二中、三中任教期间,利用教师的便利条件,奸污调戏女青年、女学生多人的犯罪事实。
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后,陈颖南就开始进京上访。
1998年,陈颖南的“强奸案”引起了河南省人大代表、漯河市政协副主席郭学星的重视,他在当年2月28日给周口市法院李院长写信,要求该院将原判决书给陈颖南,但他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为了彻底促使法院平反这个冤案,陈颖南奔走于河南郑州、北京之间上访申冤。2001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他送进开封市劳动教养所,劳动教育了三年。
2004年4月,陈颖南从劳教所出来后,他的离奇的“强奸”案引起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海燕重视,他写信给时任河南省委书记李克强作了反映。
三、法院为何伪造一份判决书给陈颖南?
1975年4月15日,周口镇人民法院以(75)镇法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陈颖南作出了判决,判决书上盖的印章是“周口镇人民法院”公章。而1982年给陈颖南的判决书,盖的公章却是“周口市人民法院”。
而此时,周口镇根本没有改为周口市,这从1977年10月14日周口镇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裁定书中可知道,这份裁定书上盖的仍然是“周口镇人民法院”公章。
周口镇(县级)是1965年设立,1980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才撤销了周口镇,设立县级周口市。2000年6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再撤销了县级周口市,改设川汇区,隶属地级周口市。
从县级周口市沿革中获知,法院在1982年给申诉人的那份判决书复印件不是原判决书复印出来的,而是法院伪造的。按陈颖南的说法,这份伪造的判决书中,添加了一些“犯罪事实”。将这份判决书与1974年6月17日周口镇公安局的起诉书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出问题。
据陈颖南讲,1985年夏他找到周口市中级法院要原判决书,某庭长对他说“原审判员带卷报到省高院才改的,没有省高院指令谁敢给你”。
在陈颖南的多次要求下,1986年夏周口市中院的王法官让陈颖南看了主审卷的前半部份,前页是审委会的意见,后页是1977年驳回申诉的裁定书,均是黄纸兰字,盖周口镇人民法院印章,唯中间夹一张白纸不盖章的新判决书。
原县级周口市人民法院给陈颖南一份伪造的刑事判决书一事,河南省人大代表郭学星、全国人大代表李海燕向法院和省委领导反映过,但是法院却不予以解释和答复。伪造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何上级司法机关不予以查处呢?
陈颖南“强奸”案发生时,国家还处在“文革时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司法机关出现错抓、错判人,这并不感到奇怪。但是,无法理解的是“文革”早已结束了,在申诉人无数次的申冤下,在“受害人”张兰英、张爱莲出具了证言,说出了当年出具假证的实情后,司法机关为何仍然不认真复查案件?不对这起发生在“文革时期”的冤案错案进行平反?不为一个蒙冤三十多年的老教师昭雪?
四、请记者为这名老教师冤案的平反“鼓与呼”
1973年8月陈颖南因“强奸”而被捕入狱时,陈颖南才32年岁,如今他已是一个年近古稀之年的老人了,还在为洗清33年前蒙在自己身上的冤屈而四处奔波,然而他的每一次上访总是无功而返。
他的案件从县级法院申诉到了省高院,但是三级法院却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予以了驳回。现在他唯一的希望,只有寄托于最高人民法院,然而——-
今天,陈颖南给我打来了电话说,按照约定接访时间他到了最高法院接待室,但是接待人员却没有收下他的申诉材料。
陈颖南是一个星期前来找我的,当时如果不是法律界一位大名人推荐过来的,我真的会以为他是有神经病,也许我会将他拒之门外。他身穿一件泛白了的米黄色西装,下身穿一件黑裤子,脚上穿着一双旧皮鞋,衣裤可能有几个月没有洗了,污垢非常刺眼,皮鞋上满是了尘土。唉,蒙在心灵上冤屈都无法得到洗清,这些外面上的污垢又算得了什么呢?
我看了他所写的申诉材料和相关证据,感觉这案子有很大的问题。推荐人叫他找我,是想叫我为陈颖南修改一下申诉状。但我看了他的申诉状后,确实感到无法修改,便答应为他重新写一份。陈颖南虽然是一名教师,但经过几十年的磨难,脑子也不好使了,写的材料不仅说不到重点,而且杂乱无章。
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陈颖南的冤案要想得到平反,只有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司法机关才会迫于社会舆论而引起重视。
在此,请各位记者关注一下这名老教师的冤案,请你们为这位老教师“鼓与呼”,让他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平反昭雪的哪一天。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