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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着“高帽子”的律师

刘晓原 律师 06月 30th, 2007

      

  2007年6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为了解律师界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日报社于6月28日下午,在北京财富中心40楼,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了“律师地位与律师法修改”研讨会。笔者应邀参加了研讨会,下面是本人书面发言稿的内容摘要。

   别给律师戴高帽子

   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律师定位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

   这个定位,比以前《律师条例》和现行的《律师法》提高了很多。

  《律师法》颁布实施前,律师属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律师费收入也不用交税,律师拿国家工资。

   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律师不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了,将其定位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职业人员”,这真正体现了律师职业属性。这一界定体现出对律师职业的重新认识。

   某市律师协会会长说,草案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但是,我认为这种不切实际的拔高律师的定位,对律师业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国家对律师行业、对律师寄予了这么高的厚望,而律师业的现状却是难以承受这神圣使命。

   律师事务所属于服务性机构,从某些方面来看,与会计师事务所很相似,都是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它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只不过是利用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律师是受聘于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为律师事务所服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业务。

   律师没有执法权和裁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服务的对象是自己这一方当事人,只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只要律师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当然这个约定的内容是不违法的)就可以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当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裁判上。律师的服务也许可以体现正义,但难以体现公平(也只能体现在委托方)。

  《律师法》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却忽视了对律师行业和律师的支持和扶助。

   国家对律师行业,除了在法律上进行支持外,在经济上不给予任何支持,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扶助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新律师发展的政策。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了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共10。5%)外,每年还得缴纳巨额的律师年检注册费、会员费(在北京,律师事务所会员一年一万,律师一年2500元),律师每年还得为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

   对新入行的人来说,如是做提成制律师,由于自己没有案源,收入非常低。做工薪制律师,每月的工资估计也就给个一千五(在大城市)。对实习律师,有的律师事务所还不给工资。

   在这种现状下,却要律师肩负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正义和公平”的神圣使命。

   一方面要生存,一方面是正义与公平,另一方面国家不给经济上的支持作后盾。律师肩负了太多的重担。律师毕竟是人,他不仅自己要生存发展,还要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

   将《草案》对律师的定位,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比,律师的定位明显“高于”法官、检察官,《法官法》、《检察官法》第二条、三条,对法官、检察官的定位是:法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审判(检察)人员;法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但是,律师的实际地位却无法与司法机关人员相比,法官、检察官不仅政治地位高于律师,而且还有国家给予的各种社会保障。

   律师与同为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是一个矮个子的小孩,法官、检察官是一个高个子的大人。现在,将律师的定位拔的那么高,等于是给律师戴上了一个高帽子,从外表上看起来,三者“旗鼓相当”。

   表面上的高定位,背后却没有权力作保障,难道能改变律师业的现状吗?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赚钱容易,有些律师赚钱是比法官、检察官多,但是如把保障机制算上去,除了少数人外,绝大多数的律师可能还比不了司法人员。

   我不知将来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会不会对法官、检察官进行重新定位,如果定位不修改的话,律师的定位明显高于法官和检察官,这完全不符合司法现实。

   所以,我认为对律师的定位,还是维持原定位,这符合客观事实,不要人为去拔高。

  切莫将《律师法》,修改成《律师处罚法》

   现行的《律师法》更象一部义务法,律师执业保障很少,更没有经济保障权。

《律师法》草案,仍然用了大量篇幅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处罚规定占了很多篇幅,原有处罚条款六条,草案则增加了四条,共十条处罚条款。草案全文共五十九条,处罚条款就占了六分之一。

   与处罚条款形成反差的是,对律师权利条款却规定的不多。

  《律师法》草案与《律师法》相比,虽然增加了几条律师权利条款,但是由于规定不明确具体,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

   草案对《律师法》有一个很大的改动,就是增加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在处罚金额上幅度还很大。由于对违规行为规定不具体,很笼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不小心违规,就会面临巨额罚款。

  《律师法》原来是没有对律师进行经济罚款的规定,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同样没有罚款规定。

草案将使《律师法》,变成了《律师管理法》、《律师处罚法》。

   同为规定职业人的法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教师法》,都设有“法律责任”或者“惩戒条款”,除了《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外,对医师、会计人员没有直接罚款处罚规定。但有一个例外,《公证法》中也有对公证员进行经济处罚规定,司法部是律师与公证员的主管行政部门,不知为何司法部只盯着钱不放?

   将草案与上述所提到的职业法相比,说《律师法》成为了《律师管理处罚法》,这个说法并不为过。

   草案规定的罚款处罚也不轻,一般的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以五千元罚款。在《治安管理法》中,只有赌博、卖淫嫖娼等严重违反治安行为才会罚款这么多。

有人说,中国的律师是一群没娘的孩子,只对他们“喊打”要钱,却没有哪个部门给他们关心和支持。

   据媒体报道,法学院校毕业的学校,直接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比例很少,很多人都是选择去公检法,或者党政机关做公务员,甚至宁愿选择进企业做法务工作,也不愿去做律师。

   为什么会这样呢?关键问题是做律师没有保障,特别是刚跨入律师行业的新人,这个日子是很难熬的。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北大毕业生去法院做书记员,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在建设法制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维护人权方面,律师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对这个特殊的群体,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政策,却没有赋予律师什么权利,相反却赋予了他们太多的社会责任。

   在承担社会责任上,国家对律师的要求高于法官、检察官。这难道是对律师们“高看一眼”吗?我以为这是对律师的不平等。

没有平等权利,何来同等义务?

  执业权利遭到侵犯,谁来救济?

   当前律师执业环境艰难,许多应当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其深层次的原因,与《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权利的救济程序不无关系。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

   如会见权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受其家属聘请后,紧接着就是会见了解案情。但是,有的公安机关就是以种种理由拖着不让见,有的说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审讯,要等审讯完后再安排会见。有的干脆不说理由,就是不让见。

  法律明明有规定,公安机关就是不执行,律师该怎么办。投诉公安机关吧,往往是石沉大海。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反映,他们也管不了公安机关。据媒体报道,前几年有一个地区的律师,由于公安机关总是不安排会见,处处为难律师,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说还败诉了。

   当律师会见权得不到保障时,权利就不为权利了。在立法中应设置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律师不能顺利会见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就责怪律师“没能耐”,说律师在公安机关关系不硬。在这种司法环境下,有的律师迫不得已去找关系。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公安人员总是站在旁边监听,有的还规定不能问案情,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

   一个警察站在旁边监视,犯罪嫌疑人不仅怕说,律师心理上也感到有压力,感觉自己在做坏事一般。不让案情,律师又如何了解案情,如何提供法律帮助?

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起不了什么作用,无非是代家属问问有什么需要,转告一下家里的情况,

   现草案规定,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这个规定对公安机关来说,还是有空子可钻。因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还得有一个前提条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看守所,看守所都是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如此规定不是多此一举吗?如果有公安人员提出,我们看守安全措施不好,要求在场监听,律师又不是无可奈何吗?

   所以,我认为应当改为“在看守所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会见室内不准安装监听设备”。

   阅卷难问题,在侦查阶段,则不让看任何材料;审查起诉阶段,只让看起诉状副本,审判阶段好些,法院一般不会为难律师。

   调查取证难,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刑事案件就不用说了,辩护律师很难行使调查取证权。由于《刑法》第306条有一个辩护人伪证罪,律师也不管轻易去调查。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要行使调查取证权同样很艰难,主要原因是被调查人或者单位不予以配合,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又没有强制取证权,也没有处罚权,很是无奈。而法官一般不会进行调查取证,由于取证不到,就面临着败诉。

  《律师法》草案修正后,虽然保证了律师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权,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行使执业权受到侵犯时,如何解决的途径,那么在执行时又会遇到难题。

   另外,对律师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的取证权,以后修改《刑诉法》、《民诉法》时,应当加以细化。如规定在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有关单位不配合情况,应当由法院去调取,或者由法院出具调查函给律师,如被调查单位不配合,应按妨碍诉讼论处,由法院进行司法处罚。

  特批律师——特权产物

  《草案》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律师法》第一次修改前,规定了司法部有特批律师权利。2001年12月29日《律师法》修改后,取消了特批权。因为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要想成为律师,必须要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司法资格制度实施后,那些不愿参加考试,又想做律师的人就没有办法了。

应当承认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有着高级职称的人,理论学术水平很高,让他们去参加这种应试式的考试是显得“小儿科”。

   但我想,既然国家制定了考试制度,而且是国家级的考试,按照游戏规则,大家应当在同一起跑线上来公平竞争。如果要给予照顾的话,也只能照顾国家贫困地区的考生们,那里的律师少呀!当然啦,如专家们愿意去国家贫困地区做律师的话,我想国家不仅要特批照顾,还应当给予大力表彰。

  专家们既能水平高,却又怕考试,这有点说不过去。如果专家教授参加考试,过不了关的话,不是他们的水平低,而是考题存在问题。但是,这些司法考试题目,可是由专家们出。

   如果考试制度无法体现人的水平,建议还是予以取消吧。只要法学院毕业的人,不经考试就可让他们做律师。从理论水平来讲,通过三年或者四年的法学理论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足矣。

   以前将“特批律师”废除,无形中削减了行政部门的特权。权利是好东西,可以带来地位和各种利益呀!现草案中重新提出要恢复特批律师,完全是特权思想在作怪。

   我想,如果可以有特批律师,是不是也可以有特批法官、特批检察官、批准医师、批准教师呢?

   允许司法行政部门有特批律师权,这是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挑战,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审议《律师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和一些委员对“特批律师”规定,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消费者赢了“藏秘排油”引发的行政官司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8th, 2007

   上个星期五,王立堂先生给我打电话说,状告北京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在6月27日宣判。
  昨天因有事,也忘记给王先生打电话了。今天,我看了《法制网》记者报道,才想起了此时,立即打王先生的电话证实此事。王先生出去办事了,他夫人接的电话,她告诉我说是昨天下午宣判的,王先生赢了这场行政官司。
  此案第一次开庭时,我参加了庭审,感觉不乐观,第二次开庭时,因我也要去开庭,就没有去旁听,但王先生把开庭情况告诉了我。
  法院通知宣判时间后,王先生感到此案会败诉,并做好了上诉准备。他表示一定要坚持讨说法。出乎意外的是竟然赢了,看来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还是比较公正。
  王先生夫人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告诉了我,法院认为,北京市工商局未对原告反映的“藏秘排油茶”虚假广告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职责。法院判决,北京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后,对原告反映的涉嫌虚假广告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工商局对郭德纲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广告法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此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她说,法院宣判后,法官问北京市工商局的两位代理人是否上诉,他们没有明确表示,只说还要回去汇报。 王先生对判决结果满意。
   

“性骚扰案”后,杨义巢与肖琼握手“言和”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7th, 2007

(声明:严禁个人转载文章和图片)

              

 

   受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编导杨婷婷邀请,6月26日下午,我去参加了《这样的短信算不算“性骚扰”?》节目录制。

   节目组请来了一对“冤家”做嘉宾,一位是女演员肖琼,另一位是男导演杨义巢。

   2006年8月24日,22岁的女演员肖琼在博客上发表了名为《不得不这样吗?》的文章,声称她拒绝了《画家村》导演杨义巢含沙射影提出的性要求,而对方最终也收回了让她出演剧中一个角色的承诺。9月1日,杨义巢做出回应,指肖琼的行为系诽谤,并于9月11日正式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告肖琼掐造事实诽谤自己,侵犯了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2006年12月18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杨义巢和胡肖琼互发短信内容,不足认定为性暗示。为此,判决肖琼向杨义巢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肖琼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肖琼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录制节目开始后,先由肖琼出场,肖琼谈了短信由来,与杨义巢交往的一些经过。并回答了现场观众的提问。

   肖琼谈了自己的个人看法后,主持人请出了杨义巢,两人近距离坐在一起,明显感到他们之间有些尴尬。.在法院诉讼时,双方都没有在法庭上相见,而是请律师出庭对质。

   当着这对“冤家”的面,主持人和观众提了很多尖锐的问题,有人称肖琼与杨义巢是在故意“炒作”,用演艺圈所谓“潜规则”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也有人认为杨义巢的短信只是有些暧昧,构不成性骚扰;也有不少人认为,演艺圈是有“潜规则”的,杨义巢的短信是明显的性暗示,是在向肖琼提性要求,由于肖琼没有满足他,故最终不让她演《画家村》的角色。

    节目快结束时,主持人胡一虎问杨义巢,对肖琼写博客曝光性骚扰一事,会不会表示谅解,如以后肖琼的演艺水平提高了,再返回影视圈时,你还会不会再起用肖琼?杨义巢表示,对肖琼的做法可以谅解,自己其实一直不恨肖琼,此事完全是背后有人操作。当主持人问到肖琼会不会谅解杨义巢时,她回答说,这事严重伤害了自己做人的底线,从某种程度很难谅解他。

    最后,在主持人的提议下,杨义巢主动伸出手,肖琼有些别扭,不好意思正面看杨义巢,但她还是伸出了手,两只手终于在官司了结后握到了一起。握完手后,他俩与主持人一起合影留念。

   握着肖琼的玉手,估计杨义巢不会再有诗人的“浪漫”了,可能也不会再产生“灵感”和冲动。这样的握手,也许如“左手拿右手”没感觉了吧?

   经过长达十个月的诉讼,杨义巢赢了名誉权官司,“洗清”了性骚扰恶名,但是在肖琼眼中,杨义巢“虽胜犹败”。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一个亟待救助的不幸小女孩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6th, 2007

 

      

  昨天晚上,我看了央视第2套《生活》节目,该节目报道了广东省罗定市一名有着特殊嗜好的不幸小女孩,在她吃烟头后患上了严重的地中海贫血症,由于家境十分贫穷,无钱为她治病,她幼小生命随时都有可能因贫困而消失!

 报央视《生活》节目报道,2000年5月,家住广东罗定市华石镇寨脚村的曾小珍偶然间发现,6岁的女儿小君怡突然间染上了怪癖—吃烟头和吃生大米。如今,小君怡吃烟头已经整整七年了,被她吃掉的烟头达八万多个。

  就在小君怡吃烟头的这些年里,她的身体状况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变化。蜡黄的脸上没有一丝血色,胳膊和腿都细得像竹竿,肚子却像一只正在充气的气球——从微微隆起发展到肚涨如鼓。每天晚上,小君怡都会因肚子痛在睡梦中哭醒。

 和同龄小孩相比,小君怡矮小很多,身高不到1米,体重也只有39公斤。已满13岁、正处少女阶段的她看起来像个五六岁的小孩。

  七年来,小君怡的父母带着女儿四处求医,家中所有的积蓄被耗尽,虽然已查出小君怡患的是严重的地中海贫血症,但治疗手术费至少需要30万元。眼看着女儿的生命渐行渐远,小君怡的父母伤心欲绝。

  据医生介绍,现在小君怡身上出现了多个可怕的出血点,必须马上到广州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目前,罗定市社会各界已经为小君怡捐款8000多元,援助电话:010-64462478(中国社工协会儿童希望救助基金)。

男人受到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5th, 2007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词,上世纪六十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九十年代以后才被介绍到中国来,在此之前中国人对一些不礼貌和非礼行为习惯称之为“耍流氓”。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性骚扰的绝大多数是女性,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例几乎都是近几年才报道出来的。但是,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男性被“性骚扰”已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男性也会受到来自女性或者同性的性骚扰。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同事对男同事的性骚扰,男同恋性者的性骚扰等。但是,大部分男性出于各方面考虑,不愿向外人提起,但这并不能说明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件少。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第一次将性骚扰写进了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如果妇女受到了性骚扰,按照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顾名思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男性的合法权益该法不予以调整。那么,如果男性受到了性骚扰,他可以依据那些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44条“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情节严重”要受到治安处罚。

性骚扰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有的同时还侵犯了身体权、健康权。因此,当男人受到性骚扰后,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因受性骚扰受到了身体伤害,如有的人受到性骚扰后,引发了精神疾病,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另外,受到性骚扰后还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案,要求对侵害人进行治安处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严格的性骚扰方面的法律,包括对性骚扰的定义、性质都是不明确的,由于法律上对性骚扰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加上性骚扰的隐蔽性、突发性,取证比较困难,不仅女性受到性骚扰者会选择沉默,男性更不愿意声张,怕有损男人的面子。所以,现在的性骚扰问题是越来越严重。

遇到性骚扰一定不要沉默,向骚扰者明确表示你无法忍受这种行为。如果在你表示态度后,骚扰继续或者程度加深,尽早和你的上级或其他值班领导联系。最好记下发生的具体内容,如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你也可以和人事咨询部门、企业健康保护机构的行业组织等联系。谨记,你被骚扰永远不是你的错。你有权利让人知道那些你感觉被侵犯或者某种程度上感觉不舒服的事情。

性骚扰举证难已经成为了横亘在性骚扰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障碍。一般来说可以保存下列材料作为确认性骚扰行为的证据:书证。包括性骚扰侵害人发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 物证。包括暗示性的礼物、黄色光盘等;视听资料。包括监控录像、两人的录音等,受害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到可能会遭遇侵害行为的,可以提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证人证言。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并妥善保管。

在性权利保护方面,我国的刑事法律,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如《刑法》中规定了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等,而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却经常被忽视。

为了预防和打击性骚扰行为,司法解释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具体界定,将来修改《劳动法》、《公司法》、《教师法》、《医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法律时,应加入禁止性骚扰条款,并明确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一个亟待救助的不幸小女孩

凤凰卫视对李志平死刑冤案报道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3rd, 2007

 

Part 1
解说:因为一滴蚊子血,他成了杀人凶手。
李志平:那血点蚊子咬的,咬了以后顺手抓破的。抓破了以后印到白背心上的。
解说:两次被判死刑,最后竟是无辜受冤。
李志平:那个时间他们打得我受不了,他们让我承认。
解说:取保候审16年,他仍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李志平:每当想起这个事情,我都非常难过,因为我的一生白白的浪费了。

串场:今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第十个年头,在十年前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被怀疑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他犯罪,那么他就会被认定为无罪。一个数据显示,根据这样的原则,十年间中国有4万余人被无罪释放。然而,河北定州农民李志平早在十七年就已经符合了这个“无罪”的条件,却在今天,仍然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Part 2

解说:李志平是河北省定州南町村的一个普通农民,24年前,也是在这个季节,他正在山西大同打工,但因为农忙季节,他回到自己的老家收麦子。等忙完了家里的农活,他又匆匆赶回了大同。这一天是1983年6月19日。
但李志平丝毫不知道的是,就在这一天的凌晨,他们村发生了一桩命案,更令他想不到的是,这桩命案竟然改变了他一生的命运。
子墨:24年前,这一切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李志平:到一个月以后,公安局闫顺利,他带着公安人员就到了大同。/这公安局就叫那工长,在工地上把我叫回来,叫回去以后,公安局闫顺利他们就来问我的话。
子墨:他问了你哪些问题?
李志平:他就是说什么时间到的大同,我在收麦期间,在收小麦期间干什么,做什么了?我把那个说了说,所以在当时时间,我穿了一个背心,一个白背心,那个白背心上有一个血点,那血点蚊子咬的,咬了以后顺手抓破的。抓破了以后印到白背心上的,他看到我那个白背心,他让我脱掉了,他让我脱掉,他包起来了,他又取走我几根头发,我们化验化验,调查调查。

解说:李志平在这时候才知道,同村的朱英杰在6月19日的凌晨,也就是自己离家的那天,在家中遇害。警方根据现场勘查认为,凶手当时是越过院墙,用类似木棍的凶器重击朱英杰的头部而致死的。
这起凶杀案在当时还是定县的定州发生后,定县公安局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十多名警察吃住在村里,一连在村里驻扎了50多天。他们对2000多名村民开始进行一一排查。由于死者家中并没有财物丢失,最后,警方排除了“谋财害命”的可能,把侦破方向定为“仇杀”。

子墨:那闫顺利或者说这些公安人员为什么把怀疑的目标放到你的身上呢?
李志平:这个事我确实也闹不清楚,初九走那天晚上,初九那天走,他昨天晚上死,我第二天早上走了,他可能就在这个时间上怀疑我吧
子墨:仅仅是时间的巧合吗?
李志平:那我也闹不清
子墨:你认识他(死者)吗?
李志平:认识,跟我们是一个村的,我们在一起打过工
子墨:发生过争执,发生过矛盾吗?
李志平:发生矛盾,这是在1982年,在大同打工时间他和我师傅他们发生过矛盾,因为丢工程质量,那个当时我师傅是工程队的工长,他们发生过矛盾,我师父因质量问题训斥过朱英杰,他们在工地上面吵过嘴,不过吵过嘴以后也就没事了。

解说:可是,正是李志平提到的这次口角,在当时定县公安局看来就是他的杀人“动机”。一个月后,警方逮捕了李志平。

子墨:带到公安局之后做什么呢?
李志平:带到公安局去了以后,那天还不黑,他们都把我,这么粗一大棵树,让我抱着那树,铐着我。把我手铐着,手都变成黑色了。
子墨:为什么把你铐在树上,目的是什么?
李志平:那当时我闹不清,他准备完了对我拷打,都询问我吧
子墨:发生了什么,会被你认为这是拷打,他们问了什么、做了什么?
李志平:到了晚上他把我从大树上解下来以后,就让我到了那个公安局那个审讯室,他们让我坐下,他们问我,说我杀了人了,说我杀了周一杰,他说你是怎么杀朱英杰的,我说我没杀朱英杰,我说我没有杀朱英杰,我说我跟他无冤无仇我凭什么要杀他?你不老实,你交待,我说我没有杀人,你让我交待什么,就两句话他开始就打我。

解说:李志平所说的这段经历,我们已经无法找到当年的审讯人员进行核实。但李志平给我们看了当年因为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

李志平:把我胳膊拽得,我在看守所住的那段时间就疼,疼了以后,判了我死刑这么铐着我,一直这么铐着我,直到现在我这胳膊都伸不直。

子墨:把你双手铐在背后,然后怎么打呢?用任何器械还是
李志平:他们用了竹条,竹棍子,大有四五个人,在屋里站着,围着我打,直到打得我躺在那个地上不省人事了,等我醒了后,我已经被送到看守所了。
子墨:打你这个过程持续了多久,你能回忆起来吗?
李志平:我估计反正那个时间打我,第一次打有20多分钟,打得我什么都不知道了。
子墨:被打成什么样子了?
李志平:打得我穿那个衣服,要反过来脱衣服,脱不下来,要一块一块撕下来,把衣服撕下
来。
子墨:是血把皮肤和衣服沾在一起了?
李志平:都沾到一起了

解说:对于24年前的这段经历,李志平已经不能很清楚地记起自己在审讯室里待了多少天,他只记得自己是被打昏了又醒过来,醒过来又被打昏,最后在这种状态下录下了一份口供。

子墨:他们是怎么问你的,怎么让你承认的?
李志平:你不承认我就打,你不承认就打你,你自己承认了不打你,这个杀人经过咱也不知道,他们就教你怎么说,你是怎么怎么进去的,是不是跳窗进去的,说依据有脚印,他教让你自己再照他说那话说一遍就做记录,你不做他就不做记录,你照他的话说一遍他就做记录
子墨:你的意思是公安手里所掌握这份口供,完全是他们说一句,你说一句,他们教你的?
李志平:是,他们教的我,让我这么说。那个时间他们打得我受不了,他们让我承认,我承认一句,我说一句,他们教我说一句

解说:在拿到这样一份口供以后,警方还需要一些证据。他们来到李志平家,在他家的鸡窝拆下一条木棍,又拿走一双李志平的旧鞋。就这样,在案发后两个月,这起案件被破获。1983年11月,李志平以故意杀人罪被正式逮捕。

Part 3
解说:1984年11月6日,保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场判处了李志平死刑。在法庭上得知了这一结果,李志平立刻提起了上诉。

子墨:开庭的时候你有没有喊冤,如果你真的没有杀人
李志平:喊了,开庭时间他判我死刑我喊冤,我当庭我还骂审判长,当时那个审判长是武德伟,我还骂他,我还骂审判长。我骂他那个时间,判我死刑以后,警车把我拉到看守所,我在路上我一直喊冤,我一直骂。

解说:在受理了李志平上诉以后,当时担任审判长的张志来到定县提审李志平,那时候他翻供了。

李志平:河北省高院审判长给我体检,看了我的血印,也检查了我身上的伤情,都检查过了都。

解说:另外,河北省高级法院还注意到,定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掌纹和足迹都有含混不清的地方,他们决定,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刘晓原是李志平的代理律师,他在2005年接手李志平的案件。令他感到吃惊的是,那些给李志平定罪的证据,从他的专业角度来看,一个都站不住脚。

(疑点一:凶器)

刘晓原:一个棍子,他们说那个凶手是右手拿棍子,左手爬墙翻进去的打死的,他说这个棍棒上没有查到李志平的那个手印,没有,开庭的时候,他也没有提供凶器,当时辩护律师要他们拿,拿不来,只提供照片,这个否定了。

(疑点二:血迹)
刘晓原:他们那个背心上有一点血,但是那个血,当时他不是去大同找他的时候,还剪了他的头发嘛,经过化验是李志平的血,李志平当时说了是蚊子咬伤抓破的。他犯罪现场是很多血都是死者的血,但是在犯罪现场没有找到,就是犯罪现场没有找到李志平的有关作案证据,

(疑点三:掌印和脚印)
刘晓原:掌印不是他的,但脚印的话,你们的鉴定不是百分之百肯定是李志平,只是有点相似,特别是开庭的时候,拿那个鞋子给李志平穿,大了很多,一寸。

解说:卷宗被退回了公安局补充侦察。然而,就在李志平看到希望的时候,定县公安局却补充出一个重要的证据。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他们把掌纹送到了北京市公安局鉴定,得出了这样一份鉴定报告:“朱英杰夫妇被杀案,现场提取的土迹掌纹是李志平的左手掌所留。”

子墨:如果说高院的法院人民能够认为是证据不足,那么公安怎么会不意识到这一点,而是一定要把李志平作为犯罪嫌疑人,而且一定认为是他杀了人呢?
刘晓原:公安就会说了,如果我要认为那些证据,这样推翻了,李志平无罪了,我们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还有一个知情者说,他们曾经把那个脚迹,通过个人关系找到一个在北京警察学校工作的一个,他们也是定州的人,一位同志,找一个这样的人,通过他找到北京市的公安局一个痕迹鉴定专家马某,他经过这种不正常的关系鉴定认为是李志平的。

解说:补充了这个鉴定后,1985年9月2日,保定中院再次判处李志平死刑。这一次,让李志平感到绝望了。

子墨:得知这些判决依旧是死刑,还有希望吗?
李志平:他中院判我死刑,第二次判我死刑,我感觉到,我心里感觉到这次可能没希望了。因为什么,因为他们省高院把材料驳回来让他们重审,他驳回重审回来以后,中院他不提审我,他们根本没提审我都,没有详细地说提审我,问问我。

解说:所幸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拿到这个死刑结果的时候,并没有匆匆下结论,而是把关键证据掌纹,送往公安部复核,这一次得出了惊人的结论。

刘晓原:就是那个脚印和掌印送到公安部复核检验,公安部又将他那个脚印和掌印那个痕迹分配送到辽宁省公安厅、黑龙江公安厅、湖北省公安厅,天津市公安局检查,检查以后,检验以后认为不是李志平所留
子墨:但是我们想了解的是,如果仅仅只有口供,没有任何的物证,或者说明确的物证能够证明李志平是杀人凶手的,那么公安机关到底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目的,或者迫于一种什么样的压力,会把李志平认定是杀人犯呢?
刘晓原:李志平那个案件应该说属于非常时期,有点特殊,当时是1983年,正是严打,国家对,在刑事方面严打,从重从快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严厉打击,活动,惩治犯罪活动,这个当时他们定州发生一个这样凶杀案件,应该说公安机关的压力非常大

解说:1983年,由于中国政治的需要,掀起了一场“严打”之风,由公检法联合执法,对一切犯罪行为都采取“重、严、快”的方式。朱英杰之死刚好发生在“严打”行动的开始时期,以至于有人认为,李志平没有被糊里糊涂枪毙,已经算是万幸。
第二次死刑判决被河北省高院发回后,李志平总算死里逃生,本以为能沉冤得雪的他却没有想到,噩梦却远远还没有结束。

Part 4
解说:1990年,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李志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的第四年,李志平在看守所等来了他大哥李志英。
子墨:那天的情形你能给我们回忆一下吗?
李志平:那看守所管理人员从牢房把我提出来以后,他说你家来人了,你哥哥来看你了,我当时我心里一想,我哥看我来了,我肯定有希望了,肯定我有希望,要放我啊。刚见到我哥以后,我哥跟我说现在公安局要取保候审放你,你是不是要出去,我说我出去吧。我们家里人一直不同意让我出来,要公安局要赔偿我,要让公安局赔偿我损失我才能出来,家里一直是那个要求,我当时跟我哥说,我说我现在我出去吧,我说我在看守所待了将近七年,我实在待不下去了

解说:李志平两次审判跨越七年时间,而这七年的时间他都是在看守所中和其他的犯人一起度过的。
李志平:那一个院里有七八十个犯人,整天都面对着他们。也顾不着想那么多,整天那看守所的犯人整天要进来,你跟他打架,明天跟他打架,整天,那里边非常乱得很。
子墨:能见到家人吗,和外界有联系吗?
李志平:没有,我一直在看守所我一直没见到过家人,和外边也联系不上
子墨:会想家吗,在里面?
李志平:那天天想家,可以说看到那个,有几个人犯在看守所里有时间就被放了,有的扛着那铺盖卷子,那被窝都回家了,但是我心里着急,人家今天这个被放了,那个人被放了,我在看守所里一直没消息,我心里特别着急。

解说:在李志平苦苦等待判决结果的时候,他并不知道,他的亲人们也在经受着煎熬,并且家里还发生了重大的变故。
 子墨:家里发生了什么,你知道吗?
李志平:不知道,后来我是在1985年,才有人告诉我,说我的父亲死了
子墨:父亲是因为什么去世的
李志平:我父亲在死的时间,我1983年被逮捕以后,判我死刑,我父亲当时都惊吓,被惊吓得了一场大病,时间不长就去世了,我在看守所听到这个消息以后我非常难过,我在看守所我哭了有一天
子墨:没有你被判死刑,父母不会这么早走?
李志平:确实,我被判死刑以后,我母亲也得了场大病,因为花了一千块钱才把我母亲的病给治好的,可是我父亲去世了。
李志平哥哥李志英:到过年的时候,(父亲)买了点肉,说你去上狱里给志平送点吃的去。送点吃的去,我这个人又老实,送吃的去了人家说不让送,我又把这个肉拿回来了。我说公安局,人家不让送,把肉又拿回来不让送,这我父亲就得了病了,着急,因为什么,过年过春节,本来就是一家子团圆,一家团圆欢欢喜喜过新年,这个时候自己的孩子在狱里受苦。

解说:另外,在入狱前,李志平定好的一门婚事也没有了。出狱后,李志平要一切从头开始为自己谋生计。直到五年前,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

子墨:回到家里和以前一样吗?
李志平:不一样,我回到家以后,家里完全变了,家,我们弟兄五个,谁家都成家立业了,回到家以后,没有我的房屋,也没有我的宅基地,什么都没有我的
子墨:那现在呢,你的生活怎么维持,经济来源是什么?
李志平:我现在的经济来源,我身体也不好,整得我现在身体都不行了都,身上也有病,到处去打工也没人好好用我这样的,等于是我找一个地方我打工,挣个两块钱,一年下来也挣不了多少钱。

解说:然而,李志平面临的更尴尬的是自己的身份问题。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当地法院并没有再次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宣判他无罪,定县公安局也没有撤销他的案件。他是被取保候审出来的。

子墨:那取保候审呢,想去解决它吗,毕竟取保候审意味着你还是个嫌疑人。
李志平:我被放出来以后,接着又一年,我们到定县定住市公安局我找他们,他说你要取保候审,让你们公社给你开一个证明,拿了证明以后,我们把取保候审给你撤掉。我说你们让我开证明,我开什么证明?公社能证明我说我没有杀人?或者证明我能做过什么,当时闫顺利说,他说你表现,看我表现怎么样
子墨:公安方面他们承认他们当时抓错人了吗?
李志平:谁也不承认,他不承认错不错,把我放出来,他等于说他们自己也证明错了吧。
子墨:可是放出来毕竟是取保候审,这和无罪释放是两回事,你介意吗?
李志平:是,他们把我放回以后,我们附近周围村民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我就是在外面打工,公安局他们也把我找回,找回来以后让我按手印,走脚步,他们取我的脚印,取我的掌纹。
李志平哥哥李志英:就对我们治保主任和我说,李志平出去以后不能出远门,不能串亲戚,有事跟大队治保主任告假,反正就是说,李志平出了狱以后,没有他的人身自由。

解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让他的人身自由仍然受到限制,更重要的是,不撤销这一案件,他就拿不到一分钱的赔偿,过去七年的牢也就白坐了。走投无路的李志平开始四处上访,想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1998年,李志平的上访终于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关注。可就在此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先是保定市中级法院的卷宗丢了,接着是定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卷宗也找不到了。

子墨:案卷怎么会在同一时间,大家突然都找不到了呢?
刘晓原:这个据民主与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调查,有些人,法院当时说是这样,我们后面建了新的办公大楼,可能在搬家的时候是不是掉了,公安机关认为找不到,他有具体的知情的人说,他不是公关机关的说法,他说可能是,是不是有人故意隐藏起来了。
子墨:如果是故意隐藏的话,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刘晓原:隐藏起来的话,我想就是说故意隐藏,如果没有毁灭案卷的话,隐藏的话,可能进行那个行政方面的处罚。如果他们故意毁灭了这些案卷,或者过失地丢失了这些案卷,以后再也找不到了,他们肯定构成了渎职犯罪。

解说:没有了卷宗,要撤销案件根本就无从下手,有知情人说,这样的状况下案子再拖20年都有可能。可就在此时,在各方媒体的关注下,2006年7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李志平的经历以后,卷宗又都突然找到了。定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终于取消了李志平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恢复了他的行动自由。
子墨:从1990年取保候审开始,一直到2006年才取消了取保候审,16年的取保候审,这个合符规定吗?
刘晓原:在1996年以前,这样一直对李志平取保候审,从法律规定上看,当时的行为是没有违法,但是我想有这个问题,就是说到1996年也好,你已经那时取保候审已经6年了。6年期间你找不到证据,你也考虑李志平是,可能是无辜的,你也考虑主动撤销李志平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者撤销他案件,他是没有。那么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严格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时间是12个月,也就是一年。
子墨:现在这个案子,要想获得你们最终所期盼的,无罪的结果,获得你们所期盼的赔偿,最大的困难是在哪儿呢?
刘晓原:那么现在要想使李志平那个案件要彻底平反,证明李志平是无罪的,只有公安机关来作出一个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案件一个决定,作出一个决定。但是现在这个问题就是在于,因为以前也有媒体采访过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人认为这个冤案是历史造成的,当时经过我们公安侦察,检察院也进行了批捕,经过审查以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你法院也做出了一审判决,却让高院撤销了,他说这是三家所造成的,那么你现在就是要我们公安来承担这个责任,他感觉这个要他们有一点不公平。
定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主任李月昌采访:我们现在已经给上级请示以后,我们现在已经请示了保定(公安局),保定(公安局)正和省政法委正在沟通这事。因为这个事,按照过去刑事规定,你这案子已经开庭到了二审了,不应该退回公安局办,因为现在公安局撤案的话,我们现在也没有这个权力。省政法委拿出一个意见以后,需要我们公安局办理,我们公安局办理,需要法院或者检察院谁办理,我们就会给人一个最后明确答复,就完了。
记者:您觉得这个过程大概多长时间呢?
李月昌:不会太长,因为当时我跟李志平谈,最多一两个月吧。

Part 5

串场:如果一切顺利,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的标准,李志平可以拿到大约20万元的赔偿金。可是,对于李志平来说,为过去24年他没有犯过的罪行所付出的,却永远也找不回来了。迟到的公正还是不是公正,这是近几年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话题。但是,在面对李志平的时候,我们发现,这样的争论并不是最紧迫的,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最需要的,是要把这些年来欠他们的,还给他们。

子墨:过去的这24年,这件事情你感觉对你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李志平:就是被公安局放出来,我在我们村里抬不起头来,以为我还是个杀人嫌疑犯。人人都知道,我是取保候审的,没有宣布我无罪。
子墨:生活完全因为它而改变了吗?
李志平:确实,现在我无儿无女,孤单一人
子墨:想起这件事情的时候,你会想起什么呢,它带给你的是什么?
李志平:每当想起这个事情,我都非常难过,因为我的一生白白的浪费了
李志平母亲:一宿也睡不着觉,心里光想着,想着他回来,哪里睡得着觉了。

(字幕:湖北农民佘祥林,1998年被控“杀妻”,2005年其失踪多年的妻子突然归来,被关押了11年后终于无罪释放,目前他已获得了国家赔偿,现在已经在当地开起了饭馆;
河南农民胥敬祥,1997年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5年当地检察院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在被关押了13年后胥敬祥重获自由,出狱后申请了国家赔偿;
湖南农民藤兴善,1989年被认定是一起碎尸案的凶手,被判处死刑,几年后“死者”复活回到老家,2005年,藤兴善的子女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现代版《包身工》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2nd, 2007

 

(看了山西黑砖窑受害民工被奴虐事件后,想起了夏衍先生笔下的“包身工”。于是,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资料,仿照《包身工》写了此博文。)

   二十一世纪的山西洪洞县,清晨五时,天还没亮,砖窑工就已经被工头吆喝着起身了。一个满脸凶相,手牵狼狗的男子大声地呼喊:“起床啦,干活了,猪猡!”
  在一个没有床只铺着草席的砖地上,背靠背地躺着三十一个被骂做“猪猡”的人。跟着这种有威势的喊声,充满了汗臭、粪臭和湿气的空气里,很快地就像被搅动了的蜂窝一般骚动起来。他们赶紧起身,一边打着呵欠,一边扣着钮扣往外走去。
    这是洪洞县广胜寺曹生村砖窑场,位于曹生村东南角,隔一条坡路是三条沟村,砖场就在坡路的顶端。该砖场占地约20亩,虽然没有围墙,但窑场有五个打手和六条大狼狗看守。类似的黑砖窑场,山西还有很多。
   这三十一人中,八个有些痴呆,年龄大的已是花甲之年,小的只有十五岁。据说其他黑砖窑场,还有八岁的小孩子呢。

砖窑工,正式的称呼是农民工,他们有的是被窑主或者承包人骗来的。“还用说,赚钱肯定比你在家做农活要多的。再说,你们没有文化,城里的公司也不会要你们打工,你们有的是体力也不怕吃苦,到我砖窑里干活正合适。”

有的窑主和包工头,不愿多费口舌,就花个三百或者五百元,干脆从人贩子手中把他们买了过来。

他们的生活,不象夏衍先生笔下的“包身工”,那么有“口福”,可以“享受”两粥一饭,早晚吃粥,午饭由老板差人给她们送进工厂。而是一日三餐吃馒头、喝凉水,没有任何蔬菜,而且每顿饭必须在15分钟内吃完。他们也没有“包身工”们的微薄薪水。

每天早上5点,窑工们就开始上工了,一直干到凌晨1点才下班。劳动时,只要动作稍慢就会遭到打手们的残酷殴打。因为没有工作服,一年多前穿的衣服仍然穿在身上,他们大部分人没有鞋子,脚部多被滚烫的砖窑烧伤;由于一年半没有洗澡理发刷牙,每人长发披肩、胡子拉碴、臭不可闻,身上的泥垢能用刀子刮下来。甘肃民工“刘宝”工作时动作慢,打手竟用铁锹猛击他的头部,当场致其昏迷,第二天死在黑屋子中。几名打手用塑料布将尸体裹住,随便埋在了附近的荒山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大兴土木,豪华办公楼、宾馆酒店、别墅林立,砖窑场生意越来越红火,砖瓦已经是供不应求了。一些黑砖窑场不想花钱,但又想找人做事,只好到劳务市场去骗农民工、去向人贩子购买被拐骗的童工,据说这是一种极合经济原理和经营原则的方法。
   第一,农民工被骗进窑场后,其身体就属于窑主的了。他们根本就没有“做”或者“不做”的自由。他们每天的劳动就是窑主的利润,所以即使在他们生病的时候,窑主的打手会用拳头、棍棒或者狼狗来强制他们去做工。
  第二,农民工都是乡下出来,远离家乡,这在“管理”上是极有利的条件。窑场除了雇用了五个打手,还吠养了六条狼狗。另外,窑主还有地方上的公安人员关照。完全不用担心他们会逃跑,也不用担心强迫、奴虐 恶行会被发现。所以包身工是一种“罐装了的劳动力”,可以“安全地”保藏,自由地使用。
   第三,那当然是工价的低廉。农民工被骗进或者买进砖场后,除了给他们一点连猪狗都不吃的伙食外,不用付任何工钱给他们,这比“包身工”的工价还低廉。包身工的工钱,是每天十二小时大洋一角至一角五分。
    没有人关心他们的劳动条件!就连劳动监察部门也不会来检查。这大概是自然现象吧,人在这三种威胁下面工作,更加容易疲劳。但是野兽一般的“拿摩温(打手)”和本身是野兽的“荡管(狼狗)”监视着你。只要砖瓦没有做好,或者烧坏了,或者动作慢点,就会遭到毒骂和毒打。农民工是“拿摩温”和“荡管”们发脾气和使威风的对象。在砖窑场,活儿做得不好,罚规就只有一种——殴打,打死不要紧,掩埋了事,不用担心有人会追查。

由于有关部门的特殊保护,吸收着廉价劳动力的滋养在中国的黑砖窑场飞跃地膨大了。单就山西一省,据说就有几百家,且三分之二的砖窑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如果把其他省份的黑砖窑场也计算在内,数字就更加壮观了。

美国的一位作家索洛曾在一本书上说过,美国铁路的每一根枕木下面,都横卧着一个爱尔兰工人的尸首。那么,我也这样联想,黑砖窑场的每一块砖、每一片瓦上面,都附托着中国被奴虐农民工的血汗和冤魂!
  像黑砖窑场的那些窑工,每一分钟都有死的可能,可是他们还在那儿支撑,直到媒体披露后,被司法机关解救为止。
   看着这种奴虐窑工谋利的恶行,不禁想起三十年前我上中学时,学过的夏衍先生《包身工》一文,包身工所处的时代,属于万恶的旧社会。而现在早已是“翻身农奴把歌唱”的新社会了,竟然“包工身”的历史还在重演。监管部门一直失察,就是发现了也不过问,他们连起码的同情心也已经不存在了!
   在这些被奴虐的农民工中间,没有光,没有热,没有温情,没有希望——更没有人道。
    索洛警告美国人当心枕木下的尸首,我也想警告某一些人,当心呻吟着的那些砖瓦下的冤魂!

凤凰卫视今晚播出李志平死刑冤案节目——《无罪嫌疑二十四年》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1st, 2007

 

凤凰卫视郭记者在前几天打电话告诉我说,凤凰卫视名牌节目《社会能见度》将在6月21日晚21时50分播出李志平死刑冤案24年得不到平反昭雪一案。

《社会能见度》是凤凰卫视一个反映民生、民声节目,收视率很高,节目内容主要“围绕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主题层层追查,毫不留情,敢于触碰灰色地带和具有争议的问题,对其进行深入解剖分析,抽丝剥茧,用另类的角度呈现事件真相,并带来深刻的思考。”

李志平死刑冤案,自从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率先披露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方圆法制》、《燕赵晚报》、《法制周报》、福建人民广播电台、香港《文汇报》、日本《读卖新闻》等相继进行了报道。由于有了媒体的关注,这起沉冤二十多年的案件才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终于促使公安机关解除了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解除,李志平虽然成了自由人,但这并不等于还了他的清白。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撤销故意杀人案后,才算彻底平反了冤案。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故意杀人案,我与李志平仍然在四处“呐喊”。

从去年6月媒体曝光后,至今一年来的时间,我代李志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委、河北省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定州市公安局,递交过申诉材料,要求撤销故意杀人一案,并给予国家赔偿。但是,除了等到定州公安局负责此案的人员的电话答复外,上述机关一直没有书面回信。在今年4月底,定州市公安局一名科长给我打电话说要来北京谈此案,因临近“五一”,我说可以在“五一”假期后来谈此案。“五一”后,对方一直没有消息。但定州市公安局找了李志平,该局领导要求李志平不要再去上访,说他们在重视此案,正在向上级机关请示回报,要等上面批准后才能撤案。5月中旬,我主动给该局负责此案的一名科长打电话,他回答说“五一”后之所以没有来北京,原因是他们去河北省公安厅汇报此案了,同时,定州市政法委也正在研究怎么来处理该案。现还在等到批示中,但我们一定会重视此案,一定会给李志平一个说法。5月18日,李志平按要求去了定州市公安局,该局与他签订了协议书,李志平不能再去北京上访。

李志平死刑冤案,从1983年案发,至今已经24年了。1990年7月26日,李志平在看守所坐了6年牢后,以取保候审为由走出监狱也已17年。在大力提倡建议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机关迟迟不对李志平冤案进行平反昭雪,他们对冤案的麻木不仁心态,实在令我们感到寒心!

凤凰卫视此次曝光后,希望能再一次引起社会的关注!

消费者的心声:希望郭德纲一路走好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1st, 2007

 

6月20晚上,状告郭德纲虚假广告代言一案的王立堂先生给我发来了一封邮件,邮件中有两篇文章,一篇是《希望郭德纲一路走好》,另一篇是《藏秘排油名人代言记——相声》。

先生在《希望郭德纲一路走好》文章中,谈了他在2006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藏秘排油减肥茶”生产商、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郭德纲虚假广告宣传一案的有关情况。文中详细地途述了撤回对郭德纲起诉的前因后果,同时还对郭德纲《藏秘的事我并没道歉》一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先生撤回对郭德纲的起诉,是“老者对幼者”的宽容,也是消费者对名人的爱护。但看了郭德纲的《藏秘的事我并没道谦》博文后,感到“事与愿违”。我以为仅靠“道德”、“宽容”、“爱护”,是难以教育我们的名人,唯有法律武器才会使他们受到“良好教育”。台湾36名艺人代言虚假广告后,公众对艺人是不是会道歉一点都不关心,因为有法律在管着他们呢。与台湾和国外的艺人相比,大陆明星确实很幸运。

先生在《希望郭德纲一路走好》文章写道(下面内容,摘自该文):

3月18日,“藏秘排油”的一位经营者给我打电话,诚恳地约我面谈,我和她见面后,谈到郭德纲的《声明》和我的《有感》,她表示可以联系郭德纲与我面谈。尽管在这位“藏秘排油”经营者的协助下,4月18日我与郭德纲在一个宾馆的咖啡厅见面,到场的有我和郭德纲、“藏秘排油”的这位经营者、策划人以及我的三位代理律师。

谈话坦诚,气氛并不紧张。郭德纲称“长者先,幼者后”,让我先谈。我从喜爱相声谈起,说到“藏秘排油”,说到我向法院起诉他的情况,说到央视3.15以后以及起诉北京市工商局。我提出三点意见:第一、任何人都得守法,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以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第二、针对郭德纲在媒体上说,卖家具做广告得先学木匠。我说:不是要求你对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负责,而是要求你做的广告合法。做广告必须审查批文,有批文的广告就代理,没批文的广告面谈;第三、名人代言要守法,要严格按照广告批文代言,广告批文让你说多少你就说多少。我给郭德纲背了我写的打油诗的最后部分——

起诉名人郭德纲,  好比让他上学堂。

广告不是说相声,  他想说啥就说啥;

广告不是演小品,  忽悠过火就违法。

广告一定要真实,  内容不能有夸大;

广告一定要合法,  内容一定要审查。

希望名人能学法,  莫做法盲两眼瞎;

希望名人能知法,  知道广告该说啥;

希望名人能守法,  利民利己利国家。

 交谈中郭德纲表示“知道广告法上不允许以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代言”,认为我给他写的打油诗“很好,很好”,并对我提出做广告应该合法守法表示认同。交谈中,郭德纲对我提出的他在凤凰卫视访谈节目中的言论以及2万多元一桌相声夜宴作了解释,消除了误会,最后双方表示继续保持联系,再作进一步沟通。

这次谈话以后,郭德纲委托他的经纪人王海与我进行了沟通。郭德纲希望我息讼,我提出三点要求(下称“三点要求”):1、郭德纲承认以消费者名义代言“藏秘排油”违反了《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郭德纲承认在代言“藏秘排油”中有违规之处;3、郭德纲表示做个学法、守法的民间艺人。至于表达的方式,我考虑可以通过媒体报道我和郭德纲谈话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后来,王海给我打电话,说郭德纲接受了我的要求,同意我的方案,说郭德纲于5月12日在张一元茶社演出,5月13日在天桥乐,我可以选一天面谈,我和王海约定5月13日晚去天桥乐。

5月13日晚我到天桥乐后台,郭德纲、于谦和王海在吃晚饭,郭德纲和王海热情相迎。我让郭德纲吃完饭再谈,由于当晚郭德纲有演出,所以谈得很简捷。我向郭德纲提出“三点要求”,郭德纲表示接受;我提出以媒体报道双方谈话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郭德纲表示同意。我提出二点保留:1、我只撤销对郭德纲的起诉,不撤销对澳特舒尔和保定日报的起诉;2、在诉讼中,仍有涉及郭德纲代言的内容,但不再以他为被告。郭德纲表示接受。双方约定由我起草新闻稿后交给王海,请媒体修改定稿;稿件见报后,我即在开庭时申请撤销对郭德纲的起诉。双方达成一致后,我和郭德纲一起拍了两张照片。我说:“王海约我昨天或今天来谈,我选定今天,因为央视晚会是3.15,今天是5.13。”

当晚我草拟了新闻稿,以电子邮件发给王海就去新疆出差。王海请了一位记者修改,改过的稿子中没有我的“三点要求”,我看后给王海打电话,要求先不要发稿,待回京后再议。

我于5月18日回京,与王海联系,他说正要去合肥,回来与我联系。北京市崇文法院定于5月21日开庭,开庭前对方未与我联系,我仍做对包括郭德纲在内的三名被告起诉的准备。但5月21日法院以未通知保定日报为由将改为6月11日开庭。王海又与我通电话。6月9日我与王海商定并签署了向媒体公布的新闻稿,全文如下:

“记者近日从可靠消息途径获悉,‘藏秘排油茶’虚假广告侵权案的当事人郭德纲与原告王立堂进行了两次沟通,郭德纲表示,他已认识到在为‘藏秘排油’茶代言中有违规之处。

据透露,在这两次沟通中,原告王立堂向郭德纲介绍了自己从小就是相声迷,并对郭德纲的艺术成就表示赞赏。而其之所以起诉郭德纲,是因为‘藏秘排油’茶的代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郭德纲认真听取了王立堂的意见,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他知道了现行法规禁止以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宣传保健品的功效,并认识到在为‘藏秘排油’茶代言中有违规之处。郭德纲同时表示,要汲取教训,做个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学法守法的民间艺人。

对于起诉自己的原告,郭德纲用了‘尊重’两个字表示自己的态度。他说:‘王先生的立场和初衷是好的,我得感谢他。’

据透露,由于双方的沟通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藏秘排油茶’虚假广告侵权一案也将出现转折。”

6月11日《法制日报》依据我们双方商定的新闻稿发了报道,还刊登了5月13日我与郭德纲的合影。当天开庭我申请撤销对郭德纲的起诉,申请全文如下:

“我诉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保定日报社和郭德纲侵权纠纷一案诉讼期间,郭德纲与我进行了交流和沟通。郭德纲认识到在“藏秘排油”广告代言中的违规之处,并表示要吸取教训、做个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学法守法的民间艺人。我与郭德纲的侵权纠纷已协商解决,因此我申请撤销对于郭德纲的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出乎意料的是,郭德纲的代理律师称需要核实我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肯退出诉讼。我的代理律师请求法庭对是否准许对郭撤诉,法庭予以准许,郭德纲的代理律师退庭。——郭德刚走出了“代言门”。

我认为人要学会宽容,讲究宽容。对原则性的错误,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是不能纵容;二是要给犯错误的人认识和改过的机会,要善于在明辨是非的原则下,给犯错误的人创造条件,帮助他认识并改正错误。因此,我才和郭德纲沟通和交流;我才提出“三点要求”并提出以媒体报道的形式予以公布;我才在郭德纲接受“三点要求”情况下撤销对他的起诉;我才与郭德纲共同创造条件,希望他走出“代言门”。

6月11日《北京晚报》当天报道了我对郭德纲撤诉的消息,6月12日《京华时报》和其他报纸也刊发了消息,社会反响较好。6月13日《北京青年报》发表题为《郭德纲觉悟了,别的“鸵鸟”怎么办》的社评,对郭德纲承认代言“藏秘排油”违规给予肯定和鼓励。

然而事非人愿,6月13日下午一位始终关注名人代言的律师来电告诉我,郭德纲在网上发表文章,题目是《藏秘的事我并没道歉》,并给我念了其中的内容:

“近日,各大媒体又欣喜若狂的发出郭德纲关于藏秘一事道歉的消息。呵呵,我踅微的解释一小下。

我与原告王立堂先生达成共识是没错,但根本就没有‘道歉’这么一说。在德云社后台,我和王先生大部分时间聊的是相声,他老人家是一直痴迷相声的老相声迷,而且很喜欢德云社的节目。此次起诉的主要目标并不是郭德纲,而是某某日报等几家单位。我们在和谐的气氛下进行了沟通,记住,是‘沟通’而根本就不是‘认错’!之后,我们达成了几个共识,一,报刊杂志进行相关报道,其内容和措辞必须经过二位的本人同意和认可。二,十月之前,我去拜访王先生。三,我赠送王先生一份德云社购票通行卡。如此而已。

但天下事往往和人想的不一样,消息传出,各种不实之辞又铺天盖地而来。王立堂先生首先发来了手机短信,对媒体狂轰滥炸般的失实报道感到遗憾和感慨。老先生太善良了,他不是娱乐圈中人,他怎知媒体猛如虎?又何况有那么多心怀叵测的阴天地下后半夜工作者们一直在找再就业的机会?君不见,藏秘事一出,多少闻人骚客都出来犯骚来了?连伟大的晚报都登了一位自称是流氓的老作家骂我和我妻的文章。我很荣幸,骂吧,骂到死,您还能骂道这月底,我一直认为这些位恐怕都不是同袍,因为只有日本才有浪人。呵呵,再次重申一下,我没道歉,听懂了吗?”

我听后作出三点回答:一、事实以6月11日《法制日报》的报道为准;二、《法制日报》的消息来源于我与郭德纲经纪人王海共同签署、并经郭德纲确认的新闻稿;三、对郭德纲的文章我不予置评。

但树欲静而风不止。我本想将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问题从司法层面转入立法层面去解决,不料却回到了道德层面。郭文传播很快,接连不断有人找我或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怕和郭德纲打官司?”还问我:“郭德纲没有道歉且‘根本没有认错’你为什么撤诉?”更有怀疑我在经济上得到了什么“实惠”?……社会公众的质询充满不安,使我必须对社会公众作出明确的交代。

2007年6月9日,郭德纲及其经纪人与我签署了三份文件,一份是约定在媒体上发布的新闻稿、一份是郭德纲签署的《关于“藏秘排油”广告代言诉讼案的解决方案》(简称《解决方案》)、还有一份是郭德纲所说的“德云社购票通行卡”。郭德纲在网上文章所说与我达成的“几个共识”中的前二点内容,是我让他签署的《解决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解决方案》仅是双方关于解决问题程序的约定,而不是对实质问题达成的共识。郭德纲在说到与我的沟通时,不能回避双方对实质问题达成的共识。我与郭德纲对实质问题达成的共识见诸我与其经纪人王海签署的新闻稿,即6月11日《法制日报》报道的:“郭德纲认真听取了王立堂的意见,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他知道了现行法规禁止以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宣传保健品的功效,并认识到在为‘藏秘排油’茶代言中有违规之处。郭德纲同时表示,要汲取教训,做个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学法守法的民间艺人。”

《解决方案》有4项内容,而不止郭德纲在网上文章中所写的两条,其中第4项约定:“双方关于‘藏秘排油’广告代言诉讼是君子之争,本解决方案为双方之间个人的约定,不对外界宣布,”并约定“双方信守在本方案中的承诺”。不料郭德纲没有遵守承诺,对外界宣布了《解决方案》中的部分内容,以此取代我与郭德纲对实质问题达成的共识,即双方共同商定的新闻稿中的共识。

郭德纲在网上文章中说赠我一张“德云社购票通行卡”,这是他签字的一个A4纸字条,上面写道:“凡德云社公开演出,持此条可购买三张平价票。如购票困难,由经纪人王海协调解决。”这个字条的起源是我在社区和业主共同维权,居委会给予很大支持。居委会同志也很关注我和郭德纲打官司的事,听说我去天桥乐和郭会谈,就埋怨德云社的票被票贩子炒得太高了,20元的一张票炒到200元。所以5月13日我与郭德纲达成共识后,我就谈了居委会同志的意见,请郭德纲签个条子,能买到德云社的平价票,郭德纲很爽快答应了。6月9日由王海把郭德纲签的条子交给我,我告诉了居委会的同志,大家很高兴。只是我至今还没顾上去买票。

郭德纲在网上文章中说我“发来了手机短信,对媒体狂轰滥炸般的失实报道感到遗憾和愤慨”,事实没有这么严重和夸张。6月12日晨我看到某报报道有误,为避免误会,我给郭德纲经纪人王海发了短信:“××报报道有误,该报未法庭采访,也未采访我,我已要求该报澄清。”这只是情况通报,没有“狂轰滥炸般的失实报道”,也没有表示“遗憾和愤慨”,目的是为了避免再起风波,希望郭平静地走出“代言门”。

郭德纲在网上文章中说与我只是“沟通”、“而根本就不是认错”!现身说茶作代言的郭德纲承认现行法规禁止以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承认自己在代言中违规,并表示“汲取教训,做个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学法守法的民间艺人。”这是不是认错?我认为这是一个无须评析自有公论的常识性问题。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中国有句良言:闻过则喜,知错即改。我希望郭德纲能学习京剧《除三害》的周处和《将相和》的廉颇,不要学鲁迅笔下的阿Q。

郭德纲说“并没道歉”,此话属实。在2006年7月媒体采访时,我曾说过郭德纲是个从来不认错的人(见2006.8.3《青年周末》)。我主张要宽容待人,给人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时间和过程。所以我在双方交谈中只提“三点要求”,明确表示不要求他道歉。郭德纲承认违规,这与3月15日晚上和3月16日发表《声明》时相比较已经是明显的进步。当然,这种态度一定要是真实的、诚恳的。因为对与错、是与非是客观存在,任何人都可以不认错,但只要发生了,错误就是抹煞不掉、遮盖不住的。鸵鸟的愚昧就在于它以主观自欺否定客观存在,人们应该比鸵鸟有自知之明。“藏秘排油”广告宣传的违法和虚假事实,郭德纲在代言“藏秘排油”中一系列违法和虚假内容,是社会公知的事实,怎可能凭一句“根本不是认错”就让大家接受和承认呢?

宽容是为了给有过失的人创造承认和改正错误的条件,宽容才有和谐。我希望郭德纲既要正确对待社会对自己的宽容,又要对别人宽容。尽管郭德纲在网上文章中说我是“善良的老先生”,却接连挖苦、辱骂了一群人,我极不赞成这样做。对于反对自己的人,有积怨的人,为什么一定要以怨对怨、睚呲必报,不可宽容呢?尤其是以脏口相向,不仅伤害别人,加重积怨,而且败坏自己,污染社会,这对于名人尤不可取。郭德纲在3月16日《声明》中也有脏口,我在《有感》中回应:“天桥系民间宝地,非君子不养小人。天桥老艺人创造出宝贵的民间文艺,但或有脏口、口损无德,为世人不齿,可忆者如‘你爷爷见了我爷爷,张口就叫我爷爷;我孙子见了你孙子,张口就叫你孙子。’又如在有人退场时说:‘您看那位听完相声顾不上给钱,急着要走,别拦他,他得赶紧给他爸爸抓药去呢。’郭生的《声明》和1.13《鲁豫有约》的谈话,已非幽默、调侃,而是卖弄脏口。余记得阿凡提有一传说:巴依老爷宴请,阿凡提饿极了趁人不注意先吃了一只鸡腿,巴依见鸡仅剩一腿,遂问。阿凡提见庭院中恰有一鸡单腿站立,遂说:“此鸡亦一腿”。巴依的仆人谄媚,用石子投庭院中鸡,鸡逃两腿俱现。阿凡提对该仆人说:“我若照此用石子投你,可将你打成四条腿。”幽默、调侃不是一人专利。要善意,不要恶意,更不要自恃伶牙俐齿,信口伤人,不然难免自取其辱。脏口是双刃剑,慎之,戒之!”但是郭德纲不改依旧。

4月份网上有人策划给我泼脏水,发表一篇《王立堂借郭德纲扯下媒体裤头》的文章,从题目到内容都很龌龊下流。为了回击我写了一篇名为《藏秘排油名人代言记》的相声,尚未在网上发表时,“藏秘排油”的经营者联系郭德纲和我会面,我压下了写好的相声。当时我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坚持将郭德纲列为被告,坚持打官司;二是在打官司的同时在网上发表这篇相声,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三是在郭德纲承认违规,表示接受教训,做学法守法的民间艺人前提下撤销对他的起诉。我选择了第三种,现在我再将相声《藏秘排油名人代言记》公开,其中有夸张、揶揄和讽刺,但绝无脏口。我公开的目的是请郭德纲看一遍后选择可以接受的方法,你是否愿意接受以恶对恶,得理不让人,甚至无理也不让人的做法?也请大家评论,那种选择更有利于矛盾的转化。

我反对脏口,对于来源于民间的民俗艺术,既使可以有“痞子文学”、“痞子相声”,也决不应该有痞子作家、痞子艺人。

我曾对郭德纲说,直言是铮友,直言观众是真正的钢丝。我真诚地希望他走出“代言门”后一路走好。

“洪洞县里无好人”——苏三骂的是官还是民?

刘晓原 律师 06月 20th, 2007

 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主奴虐农民工的事件曝光后,使我想起了一句流传了几百年的古语:洪洞县里无好人。这句古语很极端,等于是骂了洪洞全县人。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古语?这句骂人的话,骂的是官还是民呢?于是,我查找了相关资料,发现“洪洞县里无好人”的古语,原来骂的是官而不是民。

  “洪洞县里无好人”, 源是京剧《苏三起解》里的一句唱词。
  据传,剧本里原唱词是“洪洞县衙里没好人”,后来被人们传成了“洪洞县里没好人”。    明朝正德年间,北京前门怡春院姑娘苏三与落榜书生王三公子一见钟情,两人一起相处了半年,风花雪月,非常浪漫。王三公子钱花完后,被人从怡春院里赶了出来。苏三异常心痛,从此茶饭不思,无心梳妆,于是被老鸨卖给了来自山西洪洞县的马贩子申鸿。后来申鸿被人害死,苏三被诬告成杀人凶手,关进了监狱。县官被卖通后,苏三屈打成招,判了死刑,只等秋后问斩。

  这所关押苏三的监狱非常有名,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所县级监狱,在中国古代监狱史的研究上很有价值,因为苏三曾在此关押,现在通常叫作”苏三监狱”。苏三的故事后来被编成了戏曲,戏名叫作《玉堂春》,是中国京剧里著名的传统曲目。

  这曲戏里叫作”苏三起解”的一段唱腔最为有名,演的是苏三被押解赴京时的情景。当时苏三唱道:”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到大街前;各位父老听我言……”苏三还曾悲奋地唱道:”越思越想越伤情,洪洞县里无好人!”。

   这一句”洪洞县里无好人”,后来传遍全国,人人皆知,洪洞县于是乎成了”坏人窝”的意思,人们不但常常以此取笑洪洞县的人,还把坏人集中的地方也叫作”洪洞县”,这使洪洞县的老百姓很难堪,也很不服气。
其实这里有一个问题:苏三是被当时少数洪洞县官员陷害,与洪洞的老百姓无关,为什么苏三要骂所有的洪洞县的人呢?照理苏三不会无缘无故地把洪洞县的所有”父老乡亲”一棍子打死。
由此看来,苏三说”洪洞县里无好人”,并不是说洪洞县上上下下都没有好人,而是指洪洞县衙门里头没好人。这话在当时是一点也不过分的,不能说苏三说话太极端,倒是大伙儿把意思弄错了,使得洪洞县的老百姓蒙受了不白之冤,又让苏三得了冤枉好人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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