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7月, 2007

从贪官被注射执行死刑,看死刑执行的不“平等”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1st, 2007

 

7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注射方法对郑筱萸执行了死刑。郑筱萸是改革开放后,被处以死刑的第四个副部级以上高官,也是第三个被注射执行死刑的副省级以上高官。

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这四个大贪官中,只有胡长清是被枪决执行的死刑。据称,当年判处胡长清死刑后,他要求注射执行死刑,但司法机关考虑到这是第一个被处死的高官,南昌市中级法院又没有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故没有同意胡长清的临终要求。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该法第45条规定死刑执行的唯一方法是枪决。

    死刑执行方法,属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死刑执行方法规定在第212条,该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死刑执行方法除了枪决和注射外,还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只使用过“枪杀、注射”两种方法。

《刑事诉讼法》将“注射执行”规定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这顺应了历史潮流,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但是,死刑执行方法由唯一性变为多样性,却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同是死刑犯,有的被用残酷方法结束生命,有的被用文明方法结束生命;在同一个国家,有的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有的法院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在同一个法院,有的死刑犯被注射执行死刑,有的死刑犯被枪决执行死刑,这能体现“行刑”方式的平等吗?

枪决与注射相比,前者“残忍”,射击头部,脑浆四溅;后者“文明”,死有全尸,如正常死亡;前者“痛苦”,后者“安祥”。死刑执行方法的不同,死刑犯家属内心感受也不一样。

目前,能“享受”注射执行死刑的被告人,除了因毒品犯罪被处死的外,更多的是经济犯罪死刑犯。这些死刑犯中,往往只有大贪官才能“享用”这种“待遇”,这难道不是在“关照”大贪官吗?

死刑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等含义。在中国的古代,死刑方法多种多样,有些是一种很残忍、很折磨人的酷刑,如凌迟、斩首、绞、赐死、弃市、车裂、脯、戮、炮格、磔(音折)、烹、焚、枭首等。

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到1905年时,清王朝正式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之类的残忍方法,只保留了绞刑。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刑法》将枪决规定为执行死刑的唯一的法定方法。新中国成立后,至到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前,法定的执行死刑方法,也只有枪决一种。

我认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注射作为一种执行死刑的方法,这是社会文明和法制的进步,但是两种以上执行死刑方法的并存,却是历史的倒退。

注射执行死刑方法,更能体现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因此,其最终将取代枪决方法。

我以为,如对死刑执行方法要保留多样性,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死刑犯就有权从规定的执行方法中,选择结束生命方式。

据司法部门称,注射成本比枪决成本大,技术要求高。因此,注射执行方法还不能推广,不能让死刑犯个个“享用”。将无法推广使用的死刑执行方法规定在刑事法律里,让司法机关作选择性使用,不知该如何来解释。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李志平“故意杀人”案24年得不到平反的情况反映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7

 

  李志平“故意杀人案”24年得不到平反的情况反映

公安部周永康部长,您好!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在2005年10月接受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李志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志平死刑冤案申诉案代理人。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早在1988年就被司法机关定为冤案。我代理此案申诉后,曾多次向定州市公安机关反映,但是他们迟迟不予以撤销案件。在无路可走之际,只好写信向您反映,请您在百忙中关注一个农民的命运。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现定州市)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为由,将他进行刑事拘留,羁押于定县看守所。后来,李志平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法院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86年,河北省高级法院将李志平故意杀人案的主要证据送公安部鉴定。公安部将证据分别送给六省市公安厅(局)专家鉴定,最后否定了是李志平作案。鉴定结论作出后,河北省高级法院将案件退回保定中级法院,中院又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检察院再将案件退回定州市公安局。

  1990年7月,李志平被羁押了近7年时间,定州公安机关才以“取保候审“为由将他释放。李志平走出看守所后,从1995年起开始向公安机关申诉,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予以平反昭雪。李志平的不断申诉,曾引起了时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同志的重视,他指示对李志平冤案进行复查,要解决好遗留问题。就在工作组进行复查时,定州市公安局称侦查案卷不见了,保定中院也说审判案卷找不到了。后来平反撤案工作不了了之,冤案再一次被搁置起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也一直没有解除。

  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将李志平死刑冤案曝光。随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燕赵晚报》、《法制周报》、福建人民广播电台、最高检《方圆法治》也进行了报道。

   多家媒体将冤案曝光后,才引起了定州市公安局重视,2006年7月6日,该局解除了对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解除后,我代理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撤销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李志平本人也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撤销故意杀人案,但得到的答复是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才能撤案。

   2006年11月,李志平来到北京找公安部反映,接待人员要他回去找当地公安机关解决。

   2007年4月中旬,定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找李志平谈话,要求他别去北京上访,说公安局正在想办法解决。但他们又说,要撤销故意杀人一案,必须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政法委批准,要求李志平赖心地等待下去。

   李志平故意杀人案,当年由定县(现定州市)公安局所立,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形下,立案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撤销案件。

  也就是说,定州市公安局有权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根本不用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定州市公安局的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在推卸责任。

  当年工作组复查案件时,没有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因为“案卷找不到了”。2006年7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将案件曝光后,公安、法院都说“案卷找到了”。如今找到案卷又一年了,为何还在研究?为何还不予以撤案?

   李志平死刑冤案,长达二十四年了,媒体曝光也已一年。我们的司法机关,却迟迟不对冤案进行平反昭雪,这种严重不负责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也违背了“司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制理念。

   最后,请求您能过问此案,并责令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并按国家规定予以赔偿,使这起长达24年死刑冤案能得到彻底平反,还无辜者一个清白。

          此致

 

                     情况反映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2007年7月30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63990626(办),89106979

吵架后:妻将夫送精神病院,夫告妻虐待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8th, 2007

 

2005年12月20日,广东一民营企业家何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陈某发生争吵。当天晚上,陈某到驻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丈夫何某精神病发作,并联系好了广州市某脑科医院,要求将其送该院去治疗。其后,何某被强行收治入院,接受治疗30天。

  何某出院后,以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强行送自己去精神病院治疗构成虐待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案,要求追究陈某虐待罪。

何某向法院起诉称:陈某“利用了我国现有关于精神病人收治规定方面的漏洞,将其强行送入精神病院,限制了其人身自由;陈某捏造了何某有家族精神病史的事实,致使其接受强迫治疗长达30天,在此期间,何某还利用第一监护人的身份要求医院禁止何某其他亲友前往探望,对何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

陈某辨称,根据脑科医院病历显示,何某在入院时确实处于“偏执状态”,她“为夫求医”不构成犯罪。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陈某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认为:陈某自身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她怀疑何某存在精神问题的情况下联系专业的脑科医院将何某收治,行为合法,不构成虐待,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

何某当庭表示不服终审判决将继续申诉,他特别指着坐在旁听席上的儿子说,此案结果,对他自己已没有大的影响,但希望能让儿子分清是非对错。

据悉,何某还曾起诉脑科医院,索赔上百万精神赔偿;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广州中院,目前尚在审理中。

看了这个案例后,对何某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何某的妻子也太聪明了,为“修理”老公竟想出了这等高招。

陈某做法虽然很不当,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则不属于虐待行为,更不构成虐待犯罪。所以,何某告妻子的自诉案,由于没有虐待事实,而被法院驳回。

何某告脑科医院索赔精神损失费,也被一审法院驳回,这就有点问题了。陈某与公安人员一起送何某去脑科医院治疗,脑科医院就应对何某精神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不能凭家属所说,就认定何某有精神病。只有在确诊何某是精神病发作后,才能将其作为精神病人进行收治。因此,脑科医院在收治过程中存在过失。

当家属送来“精神病人”时,作为医师不能只听诊,还应按诊治规范对病人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发现“病人”没有病时,医院不能违反职业道德,更不能违反诊治规范要求,将没精神病的人收治入院。

一个正常的人,被当作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可想而知精神上是多么的痛苦,所以医院应当为诊治失误负责,赔偿精神损失费。

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矛盾时,也不能只听信一面之词,在没有了解事情起因之前,就应家属要求将他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从表面上看是做了“好事”,但是其做法确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由于偏听偏信,而被他人所“利用”。公安机关好心做了坏事,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但只要一方或者双方能保持理智,往往也不会使矛盾升级。一旦大吵起来了,你一句,他一言,你骂他,他回敬,态度变得恶劣,情绪变得暴燥,这也是一种“常态”。

这种“常态”,在外人看来会认为其有“神经病”了。但吵架的双方心里清楚对方是不是有“病”了,毕竟夫妻在一起多年,彼此都是了解的。如一方没有精神病史,只是情绪太激动,另一方为了“惩罚”,谎称他有“精神病”而报警,并强送他去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是很不道德的,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感情,更不利用双方矛盾的解决。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陈良宇“一边腐败,一边高升”,应问责谁?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7th, 2007

(如转帖,请注明作者名) 

陈良宇

7月26日新华网刊发了《中纪委就查处陈良宇严重违纪案件答问》一文,报道称: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日前,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接受记者采访,就查处陈良宇严重违纪案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夏赞忠在回答记者的“陈良宇的主要违纪事实有哪些?”提问时,说:“经查,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陈良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从夏赞忠的回答,可知陈良宇从任黄浦区长时起,就开始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了。这种“带病”官员,长期没有被发现,以至一路高升被重用,一步一个脚印,最后走上了权力顶峰,成了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按照规定担任了政治局委员,就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了。如果不是社保基金案发,不是身边人员出事,陈良宇的官职也许还要高升。

陈良宇的人生轨迹,印证了官场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即“一边腐败,一边高升”。

  为何腐败官员,不容易被发现,问题就在于监督机制不健全。试想,当年陈良宇任区长时,在黄浦区政府是一把手,谁敢监督他呀?只要别人不出事,不把他的问题牵涉出来,谁会去注意一把手的腐败问题?

   陈良宇做区长时,腐败问题没有案发,平时也没有人敢监督他的一言一行,当他高升到市委副秘书长时,胆子自然又大了一点。当官至副市长时,职务高了,权力也大了,监督的人也少了,胆子也就更加大了。再后来,官升至市长、市委书记、政治局委员,成了全市的一把手,成为真正的地方诸侯,权力到了顶峰。从腐败中一路走过来的他,感觉自己早已立于不败之地,还会把谁放在眼中呢?他也许做梦想不到的是,就在更加重要的岗位等着自己的时候,一个社保基金案竟然毁了前程,也使自己成了阶下囚。

  查处陈良宇,开除其党籍和公职,依法追究他的经济犯罪行为,我们举双方赞成。但是,我想仅仅追究陈良宇还是不够的,应当查一查陈良宇为何“一边腐败,一边高升”原因,是不是还应当有人对此负责?

    加强官员监督,防止官员“带病”提拔,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深思。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天字弑母冤案9年平反 9年申冤百访贵阳5赴北京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2nd, 2007

9年奇冤昭雪 拄拐祭母遗骨 

   今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省六盘水市的杨显芬夫妇,在自家的小餐馆里迎来了两个便衣警察,警察向他们宣读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这是真的吗?”他们甚至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是真的。因为,这意味着由于一场历时9年的弑母案,自己一家6口被拘,3人被判刑的遭遇,原来竟是一个荒唐的错误。

   9年前,杨显芬奶奶的尸体在一个化粪池里被发现,而她的父母因与奶奶打过官司,被怀疑是弑母凶手,全家6口人也因此被关进看守所,父亲被判无期徒刑。此后,一条漫长的上诉之路横在了家人的眼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省、市、区三级法院来回重审,但父亲等还是逃不脱这场牢狱之灾。直到2006年4月17日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发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2007年6月28日,此案才以“该案证据不足”被撤销。

   9年来,这个家庭的成员们因为这起案件的错判,一一被改变了命运;9年来,一个目击现场的知情人,沉默7年,背负道德的压力,却终于提供线索揭开了真相;9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为了这起案件周而复始却一错再错……这些,究竟是为了什么?

   从今日起,都市时报将为读者揭秘这一“弑母”冤案的始末。

   “妈,我们来看你了!”

   昨天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天空中飘着霏霏细雨。

   六盘水市殡仪馆里传出了凄惨的哭声:“妈,我们来看你了,我们家的案子翻了,你的儿女们终于洗清了冤屈,如果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们,谁是真正的凶手,我们一定要把他揪出来,给你一个交代……”

   昨天下午2点30分左右,杨宗发在家人的搀扶下,与妻子李明英、女儿杨显芬、女婿谢华一起,来到六盘水市殡仪馆,他们要把冤案昭雪的好消息,亲口告诉死去的母亲。

   据了解,这是案发至今杨宗发和李明英第一次来殡仪馆看望母亲的遗骨。杨显芬还记得,最后一次见到母亲是1997年12月28日二弟杨显强搬家时,全家人都去庆贺,杨显芬去找奶奶(当时已独自居住)回来吃饭,“我看见奶奶坐在门口的台阶上,身体没有以前在家时好了,看上去有点虚弱。奶奶一直患有轻微的哮喘病,活动一大就会剧烈咳嗽,我让奶奶去二哥家吃饭,但当时她正和一帮教友在一起聊天,只是对我说不去了。”那是杨家亲人见到张华秀老人的最后一眼,就连张华秀被火化时,作为其唯一的儿子杨宗发,也没能亲眼见到母亲最后一眼,坐牢、申诉,时间一晃,9年半就过去了。

   昨天,来到母亲的灵台前,李明英双膝一软,猛地跪了下去,“妈,我们一家人都被无罪释放了,我们的冤屈终于洗净了。你知道的,害你的人不是我们,到底是谁陷害了你,害我们一家,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吧,妈——”看着母亲的骨灰盒被抱出来,杨宗发拖着残疾的身子挣扎着要扑向前,谢华一时搀扶不动,老人没有站稳差点蹲了下去,被杨显芬及时上前一把紧紧扶住了。他被女儿女婿扶坐在一旁的花台上,不停地低着头抽泣,听着妻子伤心欲绝的哭喊,他的身子剧烈地颤动起来。

   等李明英终于平静下来后,杨宗发在谢华的搀扶下,慢慢挪到了母亲的灵位前,他突然把手中的双拐一抛,扑通一声就跪在了地上:“妈,你的儿子是清白的,你死得好惨啊!……”

   李明英说:“这么多年的牢狱生涯我们都熬过来了,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能找到真凶,如果凶手被绳之以法,我们受再多的苦,也觉得值了。”杨显芬语气坚决地说:“近10年的奔走求助,我们一家人遭遇了太多的磨难,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早日抓到凶手,一定要给奶奶一个交代!”

粪池女尸牵出“弑母”惨案

9年前一个飘雪的寒冬,贵州省六盘水市爆出一起石破天惊的弑母惨案:水城工务段退休职工杨宗发伙同妻子李明英、长女杨显芬、女婿谢华、儿子杨显强、杨显华,合谋杀害了83岁的老母亲张华秀,并抛尸化粪池。公安机关二十几个小时神速破案。

   消息一出,六盘水市沸腾了。“忤逆子,法不容……”等等言论像雪花一样四处翻飞,法律的惩处和道义的谴责,一个家庭渐渐沉沦……

   化粪池发现女尸

   1998年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区,时值隆冬,天空中飘着白雪。上午11点30分,钟山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六盘水工务段水电工区公厕的化粪池内发现一具尸体。”

   刑侦民警火速赶到现场,经过清水冲刷后,可以看出这是一具女尸,已经高度腐烂,难以辨认相貌。经几名群众指认,死者是83岁的老人张华秀,家住东风路北步巷,是工务段退休职工杨宗发之母。

   而在发现尸体的前几天,张华秀老人就神秘地失踪了,死者是否真的就是张华秀?老人是失足溺死还是死于非命?很快,公安机关的尸检结果表明:死因系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属非正常死亡。而且几名群众肯定死者为张华秀。公安机关在对群众进行调查走访的过程中了解到,死者张华秀的儿子杨宗发有虐母行为,老人曾为讨要赡养费和儿子打过官司,法院判决由杨宗发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儿子承认弑母

   当日下午5点,公安机关传讯了杨宗发和他的妻子李明英、长女杨显芬、女婿谢华、二子杨显强以及五子杨显华6人接受调查。

   经过20多个小时的审讯,杨宗发等人在询问笔录上按下了手印,承认了杀死老人的犯罪事实。

   公安民警如此神速破案,没有人不为之拍手叫好。几天后,当地媒体纷纷以较大篇幅刊登了《忤逆子弑母》、《弑母者法不容》等文章,申讨杨宗发一家的罪恶行径。但是对于凶手作案的确切时间,各媒体的报道并不一致,有的称是晚上9点,有的称是晚上10点。几篇文章均提及死者生前遭儿子虐待的情况。

   老人生前遭遇了虐待与被杀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呢?《贵州公安报》一篇名为《弑母者法不容》的报道中称:“种种迹象表明,张华秀之死并非正常,而且与李明英一家应有牵连。”笔者詹光清写道:“为了伸张正义、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给六盘水铁路地区的广大干部职工家属讨回一个公道,钟山公安分局刑侦队的全体民警不辞辛劳,连续作战,顶风逆寒,收集李明英等的犯罪证据,对李明英一家的审讯,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连续奋战20多个小时,最终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和法律威慑下,谢华、杨宗发、杨显华终于先后交代了杀害张华秀一案的全过程,但李明英和和杨显芬却拒不交代。我广大公安民警在办案中,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在铁的事实面前,李明英母女与她们的亲人一样,被押进‘高墙’……”

   在舆论一片高涨的声讨声中,群众中有的只是对忤逆子的痛恨,至于杀死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高龄老人,何需全家人兴师动众?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血脉相承的一家人能下手如此狠毒?这一切,已经没有人再关心……

 9年申冤百访贵阳5赴北京

通过连夜审讯,斗字不识的杨宗发在审讯笔录上按下了手印,承认了杀害老母亲的犯罪事实,并一直强调自己是该案的主谋;谢华、杨显华等人也纷纷认罪,只有杨宗发的妻子李明英和长女杨显芬一直拒不认罪,但和其他亲人一样,杨宗发一家6口纷纷被关进了看守所。

   儿子被取消高考资格

   在被关押了57天后,杨宗发的五子杨显华被解除了拘留,他飞奔回学校,作为高三班的尖子生,考上大学是他唯一的希望,可过去的两个月,对他来说,是一个可怕的噩梦。

   他清晰地记得,就在1月19日当天,学校让交资料费,杨显华就去找母亲要钱,没想到下午5点左右,几名公安民警突然而至,父亲、母亲和他在一阵剧烈的推搡中,被拉上警车,手铐戴在了他们的双手上。直到来到钟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他才知道奶奶死了,而自己已被公安机关怀疑参与杀害了奶奶。

   “20多个小时里,他们没有给我一口饭吃,也没有给一口水喝,我被警察反绑起来,吊在门上,不停地打,不停地摇,我痛得大叫,几个警察就把父亲带来,看着我痛苦地惨叫,‘娃啊,你就认了吧,否则你会死的,你就说这是爸爸一人干的’,听见爸爸声嘶力竭的哭喊声,我认了。”

   杨显华被放出来了,他带着只有7岁的小侄女投奔到三哥家去住,一边复习高考,一边照顾小侄女。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临近高考,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接到学校通知:“杨显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政审没通过,取消高考资格。”

    一审:泄私愤杀母判无期

   1998年5月28日,杨显芬被解除拘留。至于放她的原因,和抓她进看守所一样,她到现在都不明白。然而,这个坚强的女人为亲人聘请律师、上访喊冤,甚至带着弟弟冲破警戒线拦车喊冤。

   1998年9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宗发故意杀人一案,杨宗发由其亲属背着进入法庭,当时他的腿脚已经无法站立。庭审中,所有被告齐呼冤枉,完全翻供,并声称他们遭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几名辩护律师认为:“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来看,该案没有确切的作案时间,1·19弑母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判杨宗发等人无罪。”

   可是,11月9日,杨显芬等来的是这样的消息: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宗发、李明英、谢华等人为泄私愤,经预谋后杀死张华秀,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宗发系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明英、谢华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上诉之路几陷绝境

   判决后,杨宗发等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认定杨宗发、李明英、谢华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看见了一缕曙光的家人抱在一起哭成一团。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此案的重新审理并不是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后,六盘水市检察院撤销了杨宗发等三人的犯罪指控,改由钟山区检察院以同样罪名提出指控,案件也自然转交到了钟山区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2000年1月31日,钟山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杨宗发、李明英、谢华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和5年。杨宗发等人不服,再次上诉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我要告下去,因为我们是冤枉的。”

   然而,2000年4月30日、2001年2月5日,申诉连续被驳回。紧接着,杨宗发等人向贵州省高院提起申诉。2002年1月31日,贵州省高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并指令六盘水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终审《裁定书》生效后,杨宗发、李明英、谢华纷纷被送到监狱服刑。9年来,坚强的杨显芬5次到北京,数百次去贵阳上访,花尽了家中的所有积蓄。

为平民愤,证据不足法院仍定罪

张华秀老人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死亡,

但杨宗发一家却没有人见过她的尸体,最后一眼也没有。火化的时候,有两个自称是张华秀儿子的人在火化协议上签了字。这件事情引起了杨显芬的注意:奶奶只有爸爸一个儿子,哪里来了两个?他们是谁?生前跟奶奶有什么关系?莫非此中有隐情或者不为人知的秘密?

峰回路转 火车上遇到目击老人

  奶奶去世,亲人蒙冤入狱,杨显芬想,只有找出真凶,才能还亲人一个清白。1998年5月28日,杨显芬从看守所被放出来后,一想到狱中父母和丈夫黯淡的眼神和凄绝的目光,她就揪心地痛,她开始了艰辛的上访之路,风餐露宿、日夜奔走。

  9年间,杨显芬五次到北京上访,数百次去贵阳,花尽了所有的积蓄,家中债台高筑。她变卖了家里的电冰箱,买了一个小型录音机,拿着一部别人给的傻瓜相机出发了。

  在北京的时候,她住在棚户区里,十几个人睡一个大床。白天她排队等号送材料,傍晚就到菜市场捡菜叶回来炒着吃。每次到北京,一住就是一两个月,她不停辗转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信访办之间。可是,希望始终很渺茫。

  突然有一天,一个叫朱于新的铁路退休老工人的出现,使杨家的境遇出现了转机。2004年里的一天,杨显芬从省高院回来,坐上了回六盘水的火车。她在哭诉自己冤屈的时候,对面一个清瘦的老人突然开口了:“姑娘,其实你说的事我知道,只是一直不敢对别人讲,案发当晚,我就在厕所里……”

  暗夜惊魂大包凌晨抛进化粪池

  谈起9年前的一幕,朱于新老人至今历历在目。他告诉记者,1998年1月5日那天晚上8点多,他去朋友家玩,路过张华秀老人的屋子,他从窗户外面看见,张华秀生前的一帮教友在屋里,张华秀的一个干儿子也在,张华秀躺在床上,身上被盖着红被子,看样子像是已经死了,回来的时候已是凌晨,由于内急,他就到六盘水工务段水电工区公厕里解手,出来的时候,撞见给人家打蜂窝煤的四川人小李背着一大包东西进了厕所,并将包投入了厕所的化粪池中,当时自己没多看,不知道他放的是什么,走出厕所的时候,一辆上海开往昆明的79次列车从厕所旁的铁轨上呼啸而过。

  朱于新看见的是不是小李?小李抛的东西是不是尸体?莫非奶奶死于非命,为何要栽赃陷害?凶手究竟是谁?

  杨显芬四出寻找小李未果,突然有一天,她的朋友给她打电话:“你快来公厕这里,我看见小李了。”杨显芬一听,急忙赶过去,立即掏出怀里的相机远远地拍下了小李的相貌。之后,小李很快就从六盘水市消失了。

  苍天不负背尸人广西现身洗冤

  朱于新的话像一根救命稻草,使杨显芬继续四处申诉,并引起了原六盘水市图书馆一位王姓先生的关注。他通过调查,发现杨显芬一家确有冤情,于是竭尽全力帮助杨显芬。王先生找到朱于新,给他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劝他站出来说话。他们的精神终于感动了朱于新老人,2004年9月26日,朱于新写下了一封题为《迟到的检举心灵的忏悔》的信件,把他所听闻的一切全部写了出来,并交到相关办案人员手里。其中写道:“一件突发事件,使我如芒刺背,为了明哲保身,我丧失了最起码的良心和道义。7年来,这块心病如泰山压顶,使我愧疚终生……我是不久于人世的垂垂老人,杨宗发这桩冤案不得昭雪,我终身遗憾,死不瞑目……”

  王先生给公安机关提供了几条至关重要的线索,相关办案人员千里奔袭,果然在广西融安找到背尸人鲁荣山(又名李兴江),鲁荣山证实了案发当晚,有一名姓赵的男子用10元钱雇他抛尸公厕的事实,但这名赵姓男子,办案人员却始终没能找到。根据鲁荣山的交代,已经可以认定此案系他杀,并排除了儿子杨宗发及家人“泄私愤杀母”的凶手身份。

  回首往事,杨家人百感交集汇为一个心愿——

  抓到真凶告慰母亲还我清白

  据杨显芬回忆,父亲杨宗发从云南把奶奶张华秀接到家里时,自己还小。父亲是铁路段桥隧工,守护着铁路隧道,因工作离不开经常不回家。父母先后一共生育了7个孩子,为了养活一家人,母亲李明英辗转于贵州与昆明之间做百货生意,根本照顾不了家。因此,家里的孩子全是由奶奶张华秀一手带大。

  “奶奶每天为我们做饭,洗衣服,亲手带大了我们7兄妹,我们和奶奶的感情很深。”这是杨家几兄妹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到了1997年,五弟杨显华要面临高考,七弟要中考,奶奶那时候经常和一帮教友在家里聚会。担心影响孩子复习功课,父亲每次见到家里吵吵嚷嚷,就会忍不住说上奶奶她们几句。母亲和奶奶之间的婆媳关系其实一直都不算太好,父亲的怨言更加剧了家庭矛盾,在那帮教友的唆使下,奶奶不但搬了出去,还把父亲告上法庭。于是,父亲虐待奶奶的传言在当时闹得沸沸扬扬。

  “母亲和我们生活了27年,一家人四世同堂,非常的开心、幸福,谁知自从母亲信教后,在教友的怂恿下,制造出许多家庭矛盾,但她是我孩子们的奶奶,是我们至亲的人,谁会忍心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情。说我虐待母亲,我只觉感到哑巴吃黄连,没有想到,就是这样几句曾经没太在意的流言飞语,把我们一家人推进了痛苦的深渊。”杨宗发说,“警察打我的时候,我没吭声,在隔壁,我怕他们听见我的叫喊心里会很难过,我就拼命的咬紧牙关忍着,结果,在进看守所的第二天,我的腿再也站不起来了。”

  谢华说:“当天晚上,我们被带到刑侦队,下着雪,很冷,几个警察把我的衣服脱了,只穿着一条短裤,我被他们捆绑起来吊在二楼的门框上打,我又痛又冷,大声呼叫,我又被他们带到六楼的屋顶上,吊了很长时间,撕心裂肺的疼痛遍及我的全身,他们的这种行为让我绝望。”杨显芬、李明英、杨显华三人表示,他们均被警察吊起来打过。

  现在冤案终于昭雪了,杨宗发说,赔偿多少还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抓到凶手,给死去的老母亲一个说法,还我们一家人真正的清白!

冤案改变了两代人的命运

  9年后的今天,当杨家人的冤屈洗尽,自由重回时,我们看见的是一张张沧桑的面孔和黯然的眼神,以及他们被改变的命运和万劫不复的青春……

  NO1:杨宗发

  双腿残疾退休金停滞

  杨宗发自从被刑拘后,腿脚落下了残疾,在监狱里,有狱友在照顾他的饮食起居。行走时必须拄着拐杖。案发时,杨宗发刚好退休不久,判刑后,他的退休金停发了9年。

  回到家中,面对着家徒四壁,老人老泪纵横:“我对不起的是我的娃儿们。”谈起母亲生前是否遭到虐待,杨宗发说:“母亲跟了我27年,我们相依为命,可母亲自从认识一帮教友后,才会偶而与我们发生点争执。就算是蛇蝎心肠,我也不可能害死自己的亲生母亲。”

  NO2:杨显华(杨宗发第五个儿子)

  高考梦想在天堂门口坠落

  瘦弱的杨显华一提起自己的过去,眼泪就疯狂地流了出来,他说:“当时我读的是理科,成绩也不错,如果不被抓进公安局,我的政审不会通不过,我也就不会失去参加高考的机会。我的梦想在飞近天堂的时候破碎了。”

  目前,他和一家人挤在50平米左右的房子里,靠给别人开车维持开销。

  NO3:杨显芬(杨宗发的大女儿)

  没人愿雇这个“凶手”的女儿

  出事以前,杨显芬是一个说话结巴,胆小怕事的居家妇女,可申冤之路让她变得无畏而坚强。失去了经济来源的杨显芬,开始竭尽全力地去寻找工作时屡屡碰壁,“别人知道我是杀人凶手的女儿,就一直摇头不敢接收。”

  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她现在一所小学门口开了个餐饮店勉强度日。杨显芬说:“我们一家已经宣告无罪了,奶奶不能就这样含冤死去,我将继续搜集证据,揪出命案真凶,让九泉之下的奶奶瞑目。”

NO4:谢华(杨显芬的丈夫)

  失去公职

  谢华是与妻子杨显芬同一天抓进刑侦队,之前谢华是六盘水铁路段上的一名工人,涉嫌故意杀人后,谢华被开除了公职。

  刑满释放后,谢华像是得了一场大病。这个曾经在老山前线立了二等功的男子和妻子一起,为家人讨回公道而四处奔走,开朗的女儿也变得孤僻和犹豫。女儿初中毕业后,由于经济困难,外出打工。谢华和妻子一起经营餐饮店。

  尽管自己已被宣告无罪,可失去的工作已经无法挽回,徒留遗憾的谢华,目前正在着手国家赔偿相关事宜。
三问天字号弑母冤案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含冤入狱的杨宗发、李明英和谢华,9年后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的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讨回了清白。“我们马上会提起国家赔偿要求。”7月16日,杨宗发一家已经正式委托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

所律师杨名跨,为其代理国家赔偿相关事宜。与此同时,围绕着赔偿问题而引出的真凶、审案程序、刑讯逼供等问题成为焦点。

  谁是杀人凶手

1998年1月,受害人张华秀经尸检鉴定为“系生前被扼颈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亡”,据此,可以确定张华秀是死于他杀。而随着杨宗发、李明英和谢华故意杀人案因证据不足而撤销,谁是真正的杀人凶手又成了一个谜。

  据了解,作为“被害老母”的直系亲属们,从死者尸体被发现,到尸检、火化的整个过程,侦查机关从未安排杨宗发一家对死者尸体进行过辨认,以至于杨宗发、李明英他们至今不能确定,他们为之含冤入狱的那具在厕所里被发现的尸体,到底是不是张华秀老人。

  最蹊跷的是,死者尸体于1998年1月19日被发现之前,即有人证实在1月17日死者尸体出现在铁路桥下的涵洞内(这是2001年1月11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一位叫张福英的证人证词),证人何以知道这个细节?究竟是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将死者尸体从家里搬到涵洞,又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最终抛尸厕所的?还有,有证人甚至找到了当年被以10元钱买通,背着死者弃尸厕所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为何不紧抓线索一挖到底,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

  审理程序为何违法

  一件没有任何可以从宽理由的故意杀人案件,为什么杨宗发在一审时被判了无期徒刑?而且被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竟然只判了15年有期徒刑。

  据辩护人介绍,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并没有死刑判决权,此案既然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自然还应由六盘水市中院审理,但六盘水市中院却在没有任何新的补充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将此案“降格处理,内部消化”到钟山区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另行起诉。但在六盘水市检察院撤销起诉后,钟山区检察院却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公诉,从法律上讲,这是违反程序的。

  对此,“1·19”冤案新闻发言人王得名否定了此做法是“故意规避贵州省高院的监督”的质疑。他表示,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先入为主地将该案定性为“忤逆子弑母”,引起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虽然法院始终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但仍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了“降格处理”,目的是为了平民愤。

  能否认定有刑讯逼供

  “我们遭受到了非人的折磨。”据杨家3名受害人反映,1998年1月19日案发当日,杨宗发全家6口,在没有看到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民警抓到了钟山分局刑侦队进行审讯。期间,他们被反铐、反绑吊在刑侦队的二楼,并遭到拳打脚踢和皮带抽打,为了获得他们的有罪供述,民警甚至动用了火钳和火钎。杨宗发残疾的双腿就是被烙伤致残,最后不得不关进王武监狱医院;李明英被民警用抹布堵住嘴巴打耳光,并用皮带抽打,她的牙齿被打落,手指被踩踏变形;谢华也被吊打得全身伤痕累累;杨显芬、杨显华的脸上、身上、手臂多处被皮带、火钎抽打,伤痕至今清晰可辨……

  对于杨宗发、李明英和谢华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当地有关部门都很含糊,没有明确答复。但当地群众普遍认为,除非使用强制手段,否则没人会无故说自己杀了人!对此,“1·19”冤案新闻发言人王得名谨慎地表示,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将由检察机关调查处理。(7月20日《都市时报》)

用生命讨薪:是弱者的不幸,还是社会的悲哀?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1st, 2007

 

据 7月21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在多次向河北金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胜利索要工钱未果后,7月17日,景县景州镇元小王村的包工头曹勇在讨薪回家的路上,留下“我实在不行了,我死后和刘胜利打官司”的遗书,服下半瓶农药死亡。

  曹勇死后,家属将尸体拉到刘胜利家讨说法,为此景县公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为由,出动了五六十名警察。双方发生了冲突,曹勇的弟弟曹蕾与妹妹曹建军又当场服毒。

  曹勇为向房地产开发商讨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前不久发生在广东的重庆民工讨薪事件,民工们则遭到了黑社会的殴打。

  我不知这样的讨薪事件,全国每年要发生多少起,有多少讨薪者为此付出了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代价?

  欠薪不给,在当今社会,在某些人眼中,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你是债权人怎么了,我就是没有钱给你,你敢怎么咋,你去告吧,打赢了官司,我也没有钱,法院又能对我怎么样,顶多拘留几天。

在欠薪纠纷中(其他经济纠纷也有这样的情况),最怕遇到这种无赖,你与他打官司吧,法院会判你赢,但执行却难了,如果原告没有掌握被告的财产(执行时法院会要原告提供被告财产去向,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在现实中原告几乎无法了解到被告的财产),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看到他人通过诉讼难以讨薪,有的讨薪者就采用极端方式来要钱。在讨薪者中,有的不顾生命危险,爬上建筑工地吊塔以自杀想威胁,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挺而走险绑架老板或其家人要钱。去年媒体报道过一件讨薪引起的恶性案件,一个打工者,因为老板拒绝支付他几百元工资,于是他把老板和其家人都杀了,最后自己也被判处了死刑。有些讨薪者,走上犯罪道路,确实也是被逼的。

  曾经有人提过建议,要求在《刑法》中增设“欠薪罪”,对此,我表示赞同。别人替你做事,你就得按规定给工资,凭什么让别人为你白干呀?别人还得靠工资来养家糊口呢!

  《刑法》在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你在一个公司或者企业(不是国有的)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当然包括钱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那么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数额巨大,则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认为,公司、企业故意拖欠职工工资不付,其实也是一种非法占有,那么为何不能追究公司、企业侵占罪的责任呢?如果公司、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只承担民事责任的话,从某些方面来其实是在纵恿欠薪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打击公司、企业欠薪行为,设立“欠薪”罪很有必要。对有意拖欠职工工资,且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应以欠薪罪论处,对公司、企业进行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刑罚。

让讨薪者流血,既是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哀。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漂亮女孩替人“代孕”引发的祸端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0th, 2007

  (声明:严禁转帖) 

  2002年6月,清秀靓丽的马静怀从某中专毕业来到厦门打工。一天,她从报纸上看见替人“代孕”的信息,“代孕妈妈”酬金高达数万,甚至十几万元。

   为了能发财过上富裕的生活,马静决定尝试一下。于是,马静在网上与代孕公司取得了联系,提交了个人资料。

   此时,上海一张家夫妇正在网上找人为女儿“代孕”,这对夫妇以前与女儿、女婿在澳大利亚生活。前些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外孙和外孙女生命。女儿已到中年不能再生育,他们说服女儿在国内找人“代孕”。

   张家夫妇在网上看到了马静的资料,于是通过“代孕”公司联系上了马静。马静来到上海与张家人相见,经医院对马静全面妇检,结果表明她身体健康。

张家夫妇很高兴,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由马静提供自己的卵子,采用人工受精的方式,为张姓夫妇的女儿代孕。

   马静住在张家,由他们包吃包住,每月给3000元生活费;如怀孕后搬出去居住,每月再多拿生活费1500元;生下一个孩子,拿1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双胞胎,则拿15万元。

  2006年10月初,马静到医院接收了人工受精手术。1个多星期后,医生检查告知手术没有成功。再作检查,发现马静的输卵管堵塞,需进行治疗并把身体调理到最佳状态。

   马静向张家夫妇请假回厦门做输卵管疏通手术。在厦门期间,马静认识了31岁的宋海军,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两个月后,马静坐飞机返回上海住进了张家。张家夫妇再次带她到医院体检,发现马静的排卵情况很不好,仍不能做人工受精手术,医生认为这与马静以前吃过避孕药有关。

   马静的身体状况影响了怀孕,使“代孕”任务无法及时完成。2007年1月2日,张家夫妇提出让马静暂时搬出去住。马静感到被张家扫地出门了,自己的发财梦也将破灭。

   马静想张家是一个有钱家庭,自己不能就这样两手空空走人,要让他们家破点财,她联系了在厦门的男友宋海军,要他赶来上海。

  2007年1月5日下午,马静将10粒安定片磨成粉末,趁张家夫妇和保姆不注意之际,将安定药粉末放入饭菜和汤里。1月6日早晨,马静乘张家夫妇去医院治疗,保姆被麻醉后未醒之际,翻箱倒柜拿走了首饰、高档服装、名牌皮鞋。事后,张家向警方报案,1月31日马静在上海被抓获、2月5日宋海军在厦门落网。

  2007年7月18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马静、宋海军涉嫌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马静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宋海军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看了这个案例,也许有人会说马静与宋海军没有使用暴力抢走张家财产,应当属于盗窃犯罪呀,为何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马静、宋海军呀?

   按照《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财物抢走的行为。

   马静虽然没有对张家人使用暴力、胁迫行为,但是她将安眠药放入饭菜和汤里,张家人吃了后处于昏迷中,然后拿走财物,这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故马静与宋海军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张家夫妇与马静签订的代孕协议,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这种协议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2001年,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咨询案,男的已是中年人,家在农村,已生育了三个女孩,老婆也节育了。为了要一个男孩子,他与本村一个妇女勾搭上了,当时讲好的条件是,女的随他出外经商,吃住花全由他包了,生下男孩后再给她五万元。

   后来,女的随男的到外地经商,一年多后生下了一个男孩子。男的将孩子送回了老家,由自己的老婆抚养。日久生情,此时女的提出不要五万元代孕费了,表示与男的结婚,男的说这不可能,我不可能与老婆离婚。女的说不同意结婚,那孩子不可能给你。

   为了争孩子的抚养权,两个人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尚小,应随母亲生活,最后将孩子判后了女方,由男方给付抚养费。

   这事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女的在代孕前就已经成家结婚,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她答应为那个男的代孕一事并没有告之老公,为替人代孕,她骗老公说去外打工了。此事暴露后,老公与她离了婚。

   “代孕行为虽有违社会伦理道理,但却不构成犯罪,那有没有违法呢?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哪一部明确规定禁止代孕。法律的滞后,对这种有违伦理道德的行为却无法进行处罚。

   民法上有公序良俗规定,我个人认为代孕行为违反了这个原则,但是到底那些属于“公序良俗”行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不好认定。

  随着代孕现象的增多,立法部门应当要考虑从法律上来规范代孕行为。我个人认为,应当立法予以禁止代孕行为,因为代孕不仅仅是有违伦理道德,更主要的是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我的相册视频

这是郑筱萸所写的临终“悔恨”书吗?

刘晓原 律师 07月 19th, 2007

     

资料图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处死刑

   下面这封遗书,是我在网上看到的,有些难以辩别真伪。但我仔细看后,感觉不是郑筱萸的亲笔遗书,很象是伪造的。理由是,如郑筱萸临终前一晚真的写了遗书,按规定在将其处死后,司法部门应当将遗书交给郑筱萸的家属。家属收到后,按常理也不会予以公开,因为郑筱萸在遗书中的“反悔”,并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情。再者,就是有这样的遗书,家属也不可能在郑筱萸死后几天就公开于众。那么,是不是司法部门为教育贪官污吏,将郑筱萸遗书复制后向社会公布的呢?我看也不象,郑筱萸虽然是一个罪犯且被处以死刑,但遗书属于其个人信件,除非他生前同意公开,否则在其死后要公开,就必须要经过郑筱萸的家属同意,相信有关部门不会这样去做。既便有关部门要公布郑筱萸的遗书,也会在党报党刊上公布,不可能让工作人员在网络论坛上公开。所以,这封遗书是伪造的。这封遗书虽不是郑筱萸亲笔所写,但也与郑筱萸临终前内心真实想法相差不远吧。
  附:郑筱萸《悔恨的遗书》全文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

  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二00七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

山西黑砖窑案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是被“变相剥夺”了?

刘晓原 律师 07月 18th, 2007

(声明:如转帖此文,请注明作者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由高级法院对外解释黑砖窑案一审判决,这是不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据 7月17日《中新网》报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黑砖窑”事件新闻发布会于今日下午3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中国网、黄河新闻网联合进行多媒体直播。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三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黄河新闻网、山西新闻网、太原新闻网三家山西省内新闻网站,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商报等家香港媒体,山西省直和太原市多家新闻媒体也派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了“黑砖窑”案件的审理情况。

刘冀民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市、运城市等地的“黑砖窑”事件,给受害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也充分关注,作了大量报道。司法机关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部门,积极参加省里部署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对涉嫌犯罪的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有关涉“黑砖窑”案件12起41人先后起诉其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汾县、乡宁县、洪洞县、芮城县、临猗县、新绛县和永济市人民法院。其中7案29人已审理完毕,于今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另5起案件还在审理中,将于近期宣判。 

看了这个报道后,我感到太“搞笑”了。山西省高级法院凭什么对下级法院审理且没有生效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解释公布?这不是在一锤定音吗?还让不让被告人上诉?

我国有四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县(区)级人民法院,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四级法院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还在上诉期内,就不是生效判决,被告人如对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就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来说吧,该案一审是由临汾中级法院审理,判决作出后如被告人不服,有权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高级法院进行二审。

一、二审的审判,按《刑事诉讼法》规定,都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二审审理和判决,不受一审判决的影响。

现在临汾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还没有生效,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却来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向记者和社会各界解释这个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这做法不仅是越权了,而且使人联想到即便被告人提起上诉,也等于是“走过场”。

为何这样说呢?一是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一审判决只能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来作解释,何况这还是一个没有生效的判决,如果由二审法院来作解释,这等于是在一锤定音,被告人上诉后,会是什么结果可想而知。这不是在告之被告人,即便你们上诉也是没有用的?这样做完全破坏了法制精神。

我想,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且没有生效的判决,山西省高级法院竟然“越俎代庖”对外解释,他们可能是在学中共山西省纪委、省监察委的做法吧。对涉案的县、乡干部的党政纪处罚,按照干部身份、级别不同,是由省、市、县纪委和监察委,根据党政纪处分有关规定作出。由于各级纪委之间是领导与并领导关系,为了表明对此事重视,由省级组织对外公布并无不妥。

但是对被告人的审判,却是依法律来进行的。如果山西省高级法院为了表明对该案的重视,就由本院对一审法院没有生效判决进行解释,又如何来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怎么使人相信二审审判程序的正义性?怎么使上诉人相信二审法院的审判会是公正、公平的?如果山西省高级法院愿意“越俎代庖”的话,还不如直接由自己进行终审审判,取消一审审判就得了。

也许有人会说,山西黑砖窑案引起了中央高层和全国人民的关注,高级法院肯定要加以“重视”和“指导”。所以,被告人提出上诉也是“徒劳”。

人们为何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问题可能在于上级法院的“越俎代庖”。但我想一切问题的根源是司法难独立。

奴役殴打民工的被告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也应当体现公正。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 N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