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8月, 2007

法官戴口罩开庭审案,是不是有些搞笑?

刘晓原 律师 08月 31st, 2007

  

由于一名疑犯身患肺结核,庭上大部分人都带上口罩

 

  据8月30日《信息时报》报道,黄添根因走私普通货物,于2007年2月9日被羁押。羁押期间,看守所发现黄添根患有肺结核、脊椎结核、肝硬化三种疾病,且极度具有传染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由合议庭赴看守所,在设立的临时法庭公开开庭。8月24日,广州中院3名法官到广州市第二看守所的家属会见大厅,对患有重病的黄添根等4人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一审宣判。

  新闻报道中刊登了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戴着口罩审案的照片。从庭审现场的图片,我们还可以看到四个被告人也戴了口罩,但坐在被告人后来的两个旁听人员,却没有戴口罩。

  被告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为了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疾病传染,审案时法院应当考虑采取一些措施,如将开庭地点改在看守所,或者在被告人治疗的医院等特定场所,给被告人戴上口罩,将审判席与被告人座位离远一点,这都是合理和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已足以预防 结核病的传染了。

  被告人所患的三种病,只有肺结核才会通过口  和空气传播,如果不是近距离的面对面,他人一般不会被传染上,何况病人已经戴了口罩呢?已经阻止了口 的在空气中的传播呢/

  有了这些安全预防措施,法官还是担心一、二个小时的审案,身体健康还是不安全的话,除了说其没有卫生基本常识外,只能说他们也太“胆小”了。

  戴上一个遮住大半个脸的口罩审案,这太搞笑了,也给人留下了秘密审判感觉,

  另外,从照片上来看,被告人后面还坐有旁听人员,他们没有戴口罩,看来法院还是没有考虑庭审现场的公安卫生安全,只顾及了法官和被告人的预防。

  被告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可案件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那么,法院在允许他人旁听案件审理时,也就有义务提醒旁听人员戴口罩来旁听,以防旁听人员被传染上疾病。

  被告人有传染病,法官审案做好预防工作是无可指责。但是预防措施有多种,选择戴口罩遮住大半个脸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老人为讨公道来北京上访,是谁在失职?

刘晓原 律师 08月 30th, 2007

 

   8月16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人民图片网》对两个老人不幸遭遇的报道,于是写了一篇《风雨中两个跪地哭泣的老人》时评,发在我的各个博客和一些论坛上。

  8月28日,我接到了一个女士的电话,她说自己就是《风雨中两个跪地哭泣的老人》一的女儿顾红。她说父母被打一事被《人民图片网》记者曝光后,虽然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两个老人就瞒着家人跑来北京上访了,他们去了公安部上访,但是被本地来的截访人员带走了。

  我告诉她,你父母被打之事,应当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不处理,可以向检察院、政法委、市政府、市委、省政府、省委反映,要求这些机关责令公安机关解决。她回答我说,父母都去了这些机关上访,但没有什么效果,否则也不会以雨天跪地阻碍交通方式来喊冤。

  听了她的诉说,我竟一时无语以对。

   我怎么也不明白的是,那些嘴里天天念着“司法为民”、“三个代表”、“和谐社会”的人员,为何对受到欺凌且求告无门的老人,竟然会如此冷莫?

   最后,我还是提醒她要去做好父母的工作,劝老人别来北京上访了。上访也许不会有结果,还是继续写信向有关部门控告。

  当天下午,我又收到了顾红的前夫朱峰发来的邮件,并且把两上老人被打后拍摄的照片也发来了。顾红的父亲头被打破,满脸是血,样子非常吓人。她母亲则赤身裸体。她母亲的这张照片,我曾在网上看过。顾红给我打电话诉说此事时,我也问过她母亲为何会赤身裸体,这是不是暴徒所为?她明确告诉我说,是在殴打过程中,被暴徒扯去的衣服。以如此恶劣的手段凌辱一个老妇人,真是惨无人性。

  除了照片外,他们还把给有关部门的举报控告材料也寄来了,这份材料是控告指使暴徒殴打老人的某公安人员。我不知他们的举报材料是否属实,如果确有其事,那么这人就是主谋,不仅要清除出公安队伍,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顾红的父亲属于轻伤,暴徒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他们故意扯去了妇女的衣服,使她赤身裸体,也已涉嫌强制侮辱妇女犯罪。

  媒体曝光后,当地公安机关称暴徒已被抓获,但老人不满的是,指使凶手打人的人,竟然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为了讨回公道,老人才千里迢迢跑来北京上访。我想问的是,这到底是谁在失职?

   希望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在追究暴徒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处理隐藏在内部的败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朱峰发来的邮件:

 尊敬的刘律师:

  您好!我叫朱峰,是您在8月16日发表文章《风雨中两个跪地哭泣的老人》主角__张世英、顾克林老两口的前女婿。为什么说是前女婿?在7月10日,我们协议离婚,因为不断受到对方电话恐吓威胁,要来抄家(曾报案),我妻子顾红为了怕连累我和小孩,哭着去办了协议离婚,因为我是个残疾人(脊椎骨侧弯,罗锅),8岁女儿3月份小腿胫骨骨折,至今还不能走路。

现把事件的原因及案件的进展给您发过去,请您给弱势群体做主,哪怕是一点点建议和指点,我们将不胜感激!

  从7月5日以来,我们上访了安徽省、滁州市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包括妇联,但都没有结果。

 

是谁将受害人,变成了害人者?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9th, 2007

 据828《京华时报》报道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家孩子掐死后,母亲韩浪将硫酸泼向了张家大女儿张萌。昨天上午,房山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浪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被毁容的仇家女张萌(化名)36万余元,赔偿在报仇过程中被殃及的无辜者12万余元。    

  宣判结束,审判长和陪审员离席后,张父指着韩浪吼道:“你还有人性吗?你为什么不来害我,害我的女儿。你现在后悔吗?”

  “如果法官问我,我就后悔。可是你问我,我永远不后悔!我让你天天看着你女儿,让你难受一辈子!”韩浪浑身发抖着说。

  此时,张父对现场的记者说,他被毁容的女儿现在成天躲在家里,除了父母谁也不见,现在家里已经借了七八万元为孩子看病。韩浪听到这些,大嚷:“你记住,你闺女是你害的!”

  在原被告争执的过程中,已经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回到庭中,坐在旁听席上。当她听见张父向记者解释,自己并不是不愿意支付韩浪儿子的赔偿金,而是准备分批慢慢支付时,忍不住站起身来驳斥:“那你为什么一分钱都没有付过?你家不是还有两辆车吗?”

  张父一听这话,把争吵的矛头对准了法官。“你这样说,你是不是偏袒被告?她泼硫酸还有理了?”法官提醒张父:“你说这话,先问问自己的良心!”

  张父在审判书上签完字后,还一边朝法官大嚷着:“你有本事当庭释放她啊?”一边离开法庭,他对记者嘟囔着:自己没说过不给钱,只是想以后给,女儿受伤并不是自己的过错。

  等张父离开时,法官才慢慢平复了情绪。“我脱下法袍也是个普通百姓,实在太生气了!”法官说,据他们调查,张家的经济情况并没有张父所说的那样不堪,不至于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出来。

  看了这个报道,我一直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张家有两辆车,当年韩浪曾多次跑法院要求执行,为何难以要到赔偿款?以致最后酿成了这场惨剧,泼硫酸毁了张家女儿的容貌。

  受害人变成害人者,罪魁祸首是韩浪,张家也有逃不脱的责任。除了他们外,还有谁该对此负责任呢?

  此前媒体报道,2005424,韩浪年仅6岁儿子死在一口废井里。第二天,公安机关侦破了案件,同村一名13岁的张姓少年与韩浪的儿子打架,将小孩子掐死后丢进了井里。这名少年未满十四周岁,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收容教养。

  200613,韩浪向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状告小张的父母要求赔偿损失。一审判决,由小张的父母赔偿韩浪15万余元。

  然而,由于张家贫困法院一直没有执行到赔偿款。儿子死了赔偿也拿不到,韩浪的心里开始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一天,韩浪再一次两手空空从法院出来,没有领到执行款的韩浪,这次彻底绝望了。于是,她走进了五金商店购买了5斤硫酸,准备对张家“以牙还牙”进行报复。

  我针对韩浪复仇一案,写过一篇《别让仇恨种子再发芽》博文,我以为法院没有为韩浪执行到赔偿款,那是因为张家太穷,没有能力。现在,从这女法官之口,才知张家并不是穷光蛋,他家还有两辆汽车。

  张家有两辆车,也就是说他家有赔偿能力,为何法院不去查封车辆,将车辆拍卖后,赔偿受害者韩浪?要知道,韩浪是在一次次跑法院,但一次次都失望后,才予以报复张家女儿的。

 试想一下,如果执行工作到位,在张家不给付赔偿款时,法院及时查封车辆进行拍卖,将拍卖款赔偿给韩浪,韩浪还会去报复吗?张家女儿的不幸,也不是避免了吗?

  韩浪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这个案件很值得我们去深思。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 别让仇恨的种子再发芽

起诉搜狐一案,竟然给了一个多月的举证期限!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9th, 2007

   今天上午九时,我在海淀区法院拿到了举证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应在10月8日下午1时30分,向法院提交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看到通知书后,我说一个多月的举证期限也太长了,能不能提前到9月8日呀?书记员说,搜狐公司认为还短了呢!对方已拿走了通知书,时间不好改了.再说,法院的案件也很多呀!
   这个案子很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不能是立不上案的.8月16日立案时,1号立案室的法官不肯立案,与她争则了一般,她才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拿去请示立案庭的领导,一个多小时后才出来,表示可以立案.
   书记员提醒我说,你要注意保全好相关证据.我说,他们锁定隐藏博文的证据,我从网上已经直接下载了,并且还拍摄了照片,但我不会去做公证保全证据,估计搜狐不可能否定隐藏锁定博文的事实.如对这些证据不认定,随便法院判吧!
  此案的胜败,我已经并不在意.提起诉讼只是向广大博友传递一个信息,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那怕法律不保护我们的这种权利.
  
  
 

海淀区法院通知我去拿起诉搜狐一案的举证通知书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8th, 2007

 

   上午十一时多,我接到海淀区法院打来的电话,通知我明天上午九时到法院12法庭,拿起诉搜狐一案的举证通知书。

  因博文被隐藏锁定,而状告博客主办方,这可能是全国第一案。对这样的案件,应是有新闻价值的,但是至今也没有国内媒体报道。曾有记者写好了稿件,可没有发出来。

安装摄像头偷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8th, 2007

 

  2007年8月26日22时许,年轻姑娘李某到昌平警方报案称,当天下午两点多,她向从事电脑修理的邻居王某借用了一块移动硬盘,当她打开硬盘后却发现,里面全是自己的生活隐私。之后,她在自己房间找出了一个摄像头。接报后,民警立即到李某的暂住地进行检查,发现李某的床头纸箱里面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民警顺着摄像头的电线查到了隔壁的房间,电线的另一端正连接在王某的电脑上,民警立即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决定。

  据王某供认,2007年初,小李回家探亲,自己趁机打开小李的房间,将买来的摄像头装在了小李床头的一个纸箱里。今年2月份小李回来后,王某每天都注意听隔壁小李的动静,并打开电脑,通过摄像头窥视小李的隐私,还将这些录像内容转到专门的移动硬盘里进行保存。为了寻求刺激,还多次通过小李的房门缝隙进行偷窥。事发当天,李某向他借用移动硬盘时,王某一时大意,就把存有李某隐私录像的硬盘拿了出来,后被李某发现(8月28日《北京晨报》报道)。

  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包括心理和生理的欲望),王某在她人家里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私生活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可见像王某这样偷窥、偷拍他人卧室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王某受到行政处罚,并不表明此事就已了结,受害人李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王某侵犯了自己隐私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侵害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以侵害名誉权处理,因此对隐私权采用了间接保护方式,但这种保护方式无法全面保护隐私权。   

  王某的行为仅仅是偷窥,并没有将偷窥到的隐私予以公开宣扬,因此他蒋没有侵害李某的名誉权,无法依据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对隐私权改用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不再适用保护名誉权的间接方式。因此,类似偷窥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私人信息等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买不起中国的房,就去买美国的房吧!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7th, 2007

 8月26日新华网以《美出现十五年来最严重房价下跌态势》为题,报道了美国房价下跌情况。报道称:据媒体和美国密歇根大学最新公布的一项本月联合调查结果,美国近四分之一的房屋所有者报告,其房产在过去一年中出现贬值。这是自1992年以来美国出现的最严重的房价普跌态势。这份消费者调查还显示,尽管房地产市场已经疲软,但仍有18%的受访者预期自有房产会在未来一年中贬值。而房产过去一年已经贬值的所有者认为,其房价未来下跌幅度会更大。

  看到这个新闻后,使我想起了美国周忆清小姐在去年所写的一篇博文,题目是用《美国人的工资,买中国人的房子都嫌贵!》。周小姐在文章中,从美国人与中国人的工资收入,美国城市房价与中国城市的房价,美国房产的永久所有权,与中国房产的70年使用权等方面的情况作了一一对比,最后得出了一个结论,用美国人的工资买中国人的房子都嫌贵。

 经济发达国家的房价不涨反而持续下跌,发展中国家的房价不跌反而不停地疯涨,从理论上来说,有些不好解释。

  也许有人说,美国人少,房地产开发过度,造成了供大于求局面。而中国人多,各阶层贫富悬殊,农村与城市差距大,加上在土地出让中,政府要从中获得很大的利益(城市的土地属国有嘛,政府有权以开发为由出让呀。所以有人戏称,那些打着开发旗帜卖地获取财源的政府,是“卖地”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又要赚取高额利润回报,所以房价必能上涨而不可能会下跌。

  美国的房价严重下跌,这与我们其实没有关系,我们毕竟离不开祖祖辈辈生活的这一片土地,咱们百姓也不可能去人家那里买房居住。但是,当我们看到美国的房价长年呈下跌趋势消息后,心理难免会想中国的房价什么时候也能下跌呢?

  “安德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是唐朝大诗人杜甫在一千多年前发出的呐喊,想不到古人的呐喊,至今还得到了我们最强烈的回应。

  抑制疯狂的房价,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的政府千万别在房价面前做抛手掌柜,别只管出让土地,而不管疯涨的房价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委员热议方便面涨价,为何反招来“非议”?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6th, 2007

 

   8月25日《京华时报》报道,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方便面集体涨价”引起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的热议,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我看了新浪网上网友对此新闻的评论,不少人对全国人大委员热议方便面涨价,提出了批评意见。网友们认为,吃方便面只是生活中的小事,而全国人大是议大事的,应当去关心房价、医疗、教育等大事。

  方便面每袋只涨五角钱,如果一个人每天都吃一顿方便面,一年为此多付出1820多元。但是,有谁会每天都吃一顿方便面呢?因此,这个涨价对消费者来说影响还是不大。

  有网友称,方便面既便涨到一百元一袋,对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没有多大影响,但房价持续数年暴涨却危害了绝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人大的那些组成人员怎么不议一议?

  这名网友质疑的好,很有道理。现在全国房价不停上涨,特别是在大城市一年一个价,每平方米都是以千元为单位上涨,按现在的房价,工薪阶层难以承受,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

  房价与民生密切相关,属于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专门研究和讨论国家大政方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该好好议议房价,关心一下房价了。

  我认为,人大委员们在审议《反垄断法》时,议议方便面集体涨价问题,也不是只议小事表现。为了自身利益,行业协会作出方便面集体涨价,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垄断行为。所以,在审议垄断法草案时,委员们议议方便面问题也属正常。

  吃方便面的绝大多数是普通人,但每天都以方便面充饥的人肯定不会很多,方便面涨价对百姓生活质量影响并不大。委员们虽然不吃或者少吃方便面,但他们能关心方便面的主要消费群体利益,我们应当感到高兴,不应当去指责。

  据媒体报道,在这次常委会议上,委员们还要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法草案。因此,希望委员们能围绕房款疯涨问题,好好的议一议,将如何防止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成为房价上涨的推手和得利者问题,列为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法草案的焦点。

  我想,委员们既要关注诸如方便面集体涨价的“小事”,更应当关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事,如房价、医疗、教育等。不吃方便面,没有关系,没有房住、看不起病、上不起学,这才是大事呀!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虚高房价无人管,号召网友集会抗议遭拘留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4th, 2007

    (刘晓原点评:房价虚高没人管,个人提意见引不起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就在网上号召大家集会抗议,想不到”抗议”又违法,为此还被拘留。
   按现行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组织、策划集会属于非法,公安拘留他似乎有法律依据。但我想说的是,北京房价的虚高,责任仅仅在房地产开发商吗?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责任呢?对离谱的房价,有关部门为何不想办法去加予调控?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房价本应由市场来调节,但是,住房问题关系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呀?怎么样”放任自流”?
  今年上半年,猪肉疯涨引起了百姓意见,政府就想方设法予以调控.对虚高的房价,百姓意见更大,为何没有人去管管呢?
   希望有关部门找找房价虚高的原因,对百姓冤声载道的房价加以调控,让居者有其屋.别让这样的悲剧再上演了!)
  
 下面新闻摘自<京华时报>:
  核心提示:想买房却又买不起的岳某网上发帖抗议房价过高,还“策划”了一场大集会,但很快被警方制止。前天,岳某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14天。

京华时报8月24日报道 想买房却又买不起的岳某网上发帖抗议房价过高,还“策划”了一场大集会,但很快被警方制止。前天,岳某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14天。

近日,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网上传播着这样一条帖子:现在房价太高了,我倡议深受高房价压迫的同志们于X月X日在XX地区集会,共同抗议房价虚高。

如果集会的人群越多,造成的影响越大,越能引起政府的重视……此后,该帖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而发帖人也多次号召网友在其他论坛、博客以及MSN、QQ群、朋友邮箱、手机短信中转发该帖。

警方展开工作后查清了该帖的作者是岳某,并摸清了其暂住地。8月21日晚9时,民警敲开了岳某家的房门。此时,他正在家中上网。看到突然出现的民警,岳某开始一头雾水。直到民警讲明情况后,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发帖行为触犯了法律。

经了解,28岁的岳某是研究生,在上海一家公司北京分公司上班。岳某说,他发帖只是有感而发。“现在买房这么贵,我又囊中羞涩,发帖是一种宣泄真实想法的方式,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8月22日,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将岳某行政拘留14天。警方提醒市民,在我国不能私自组织、策划游行、示威活动,如果进行游行、示威,需要将形式、路线、人数、口号等具体相关情况报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

 

为何宁愿坐牢,也不愿劳教?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4th, 2007

 

  8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2003年初,江西省南昌人张某因为偷了两根项链。事发后,张某一直潜逃在外。2006年12月1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张某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南昌市劳教委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收容教养一年。

  张某不服认为市劳教委的决定是错误的,要求法院撤销这决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自己去坐牢。

  对此,许多人觉得荒唐可笑,闻所未闻,而出乎大家意料的是,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律专家认为,此案的意义在于保障了当事人获得公正、及时审判的权利。

  为了把自己送进监狱,与劳教委打官司,这确实是一个奇闻。那么,为何宁愿坐牢,也不愿去劳教呢?

  张某告劳教委,是出于保护自己坐牢的合法“权利”吗?我想,张某的觉悟可能还没有这么高吧?

  张某偷了两根项链价值1400多元,按照规定已构成了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公安不追究张某刑事责任,而是报请劳教委对他进行劳教。按正常理解,不用坐牢了,张某应对公安“感恩戴德”,有谁愿意去蹲监狱坐牢呀?然而张某却不“买帐”,难道说他疯了吗?

  按照《刑法》规定,盗窃数额不大,且不是累犯,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盗窃金额1400多元,如其积极退赃了,刑期一般在一年以下,或者判处几个月的拘役,且有可能处以缓刑。如被告人判刑前曾被羁押过,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劳动教养的期限,按规定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在劳教期间,如表现不好,还可以延长一年。被教养人在送去劳教前曾被羁押的,羁押期限不能与劳教期限相折抵。

   张某被抓获后一直被羁押,如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用多长时间就可以出来了。如是被送去劳动教养,就没有这么快出来。

   劳动教养,本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劳动教养同样要限制人身自由,对普通民众来说,这与判刑坐牢,已没有什么区别。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性。劳动教养本是行政处罚,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应比轻于最低的刑事处罚。但是,劳动教养的期限,有些还比一般的刑事处罚要长,难怪张某要告劳教委了,宁愿去坐牢,不愿去劳教。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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