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1月, 2007

为何要剥夺说了“善意谎言”的糖尿病学生受高等教育权?

刘晓原 律师 11月 30th, 2007

 

据11月28日《齐鲁晚报》报道,4年前,华明被查出身患糖尿病,其后一直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治疗。由于害怕病情会影响高考录取,在填报高考登记审查表“疾病史”一项时,华明选择了隐瞒。华明考入大学后,被学校老师知道了。11月21日,学校教务处给他发了“学生处理告知书”,告知书称“在2007级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医学专业入学体检要求”,“按照学校处理意见取消入学资格”。学校的处理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其中提到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而糖尿病正属于其中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为何要取消华明的入学资格?

校方振振有词道,你入学体检时隐瞒了病史,而糖尿病属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如果当时你华明不隐瞒病史,学校是不会录取的,因为你身体不符合录取条件。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考生,学校可以不录取。请注意,规定是说“可以不录取”。也就是说,对这种有病的学生是否录取,由学校决定,国家并没有规定“禁止录取”。

学校针对媒体的质疑发出的声明中称,华明为了被录取上大学,在体检表上故意“隐瞒”了糖尿病史,是弄虚作假取得学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这样看来,学校取消华明的学籍还是有根有据的。

我想,既使华明在体验时隐瞒了病史,也是善意的,他患的并不是传染病,隐瞒患病史只是为了能上大学。其隐瞒病史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新生录取时,每一个人都要进行严格体验,糖尿病也是容易检查出来的,为何医院没有查出来?

不管怎么说,是故意隐瞒也好,是体验不严也好,毕竟华明已经走进了大学。华明患的糖尿病,虽然属于严重的内泌疾病,但这种病不具有传染性,不会影响到他周围的同学和老师的身体健康。

他的病情,只要正常使用药物治疗,对工作和学习影响不大。4年多来,华明能坚持高中学习,并顺利考上大学,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再者,《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学校禁止录取这种学生,学校为何不能对一个求学心切,说了“善意谎言”的学生宽容一面呢?

据学校称,学校每年要为患病学生支出大笔医疗费用。而这些入学前患有疾病的学生,由于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也不予以承保。从学校的“难处”,可知晓学校将华明拒之高等教育门外的真实原因,一个字就是钱。

受教育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患有疾病的学生,与健康学生一样,都享有受高等教育权利。

我想,对这种患有严重疾病的学生,在国家没有禁止录取情况下,学校不能将这类学生拒之门外。对患病的学生,国家应给予特殊资助,为他们建立医疗保障制度,为学生和学校分忧解难,让他们与健康人一样,不会因为医疗费用而被剥夺受高等教育权。

  华明受到了退学处理,依照法律规定,他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甚至提起诉讼。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农村打工女遇车祸死亡,获“同命同价”赔偿

刘晓原 律师 11月 30th, 2007

 
来京务工遇车祸身亡法院按北京居民标准判赔
农妇死后获“同命同价”赔偿

  11月30日《京华时报》报道(记者裴晓兰),河南来京打工的农妇李何云在遭遇车祸死亡后,其家属将肇事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何云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何云家属共获66万余元赔偿金。

  李何云是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农民。2001年,她随丈夫来到北京打工。今年5月7日早7点45分,李何云骑着人力三轮车行驶至朝阳区来广营北路时,适逢严某驾驶的斯太尔重型货车从后方驶来。严某驾车驶入了非机动车道,该车右前部与李何云车辆左侧后部剐撞,李何云倒地,斯太尔从她身上轧过,致其当场死亡。经朝阳区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全责。

  事后,严某只同意按农村标准对李何云的死亡进行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不超过17万元。于是,李何云的家属将严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多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相关标准,为39万余元。

  开庭时,被告坚持认为李何云是农业户籍,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她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原告代理人刘晓原律师认为,李何云虽是农村户口,但她从2001年起就离开农村到北京打工,以打工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何云死亡前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因此她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应根据北京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据此,判决严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5万元。

  刘晓原律师介绍,这是媒体报道过的北京第三起“同命同价”赔偿案。一是2006年10月20日,甘肃来京农妇李秀能因车祸死亡,朝阳法院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赔偿家属,共计35万余元。二是今年10月23日,江西民工陶红泉因车祸死亡后,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同命同价”赔偿44万余元。

北京卫生局的通报,是否证明医院说了“谎言”?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9th, 2007

 

    1129日《新京报》报道,昨日下午5时,北京市卫生局召开媒体通报会,就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通报调查结果。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表示,李丽云就诊时病情已经非常危重,死亡不可避免,但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此外,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李丽云于1121下午250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因家属拒绝签字未能施行。当晚725分,李丽云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

     看了市卫生局的通报后,使我想起了1124日晚朝阳区医院向媒体作的通报。当时,该院京西分院副院长称,李丽云是2116时到门诊的,李丽云入院时已不能说话,神智也不清。

     现北京市卫生局通报说,经过调查李丽云是下午250分进入门诊的。那么,医院为何要在通报中隐瞒一小时二十六分钟的入院时间。在这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对李丽云进行了什么治疗?那时已开始进行急诊抢救了吗?

    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说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北京市卫生局的对孕妇死亡事件的通报,使我联想起了广州市公安局对击毙副教授事件的通报。

为何我们的行政机关,就是不敢直面问题,不敢直面违规之处呢?难道仅仅是怕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北京卫生局称男子未签字并非产妇死亡直接原因

http://news.sina.com.cn/s/2007-11-29/030514409514.shtml

农民工遇车祸死亡,按“同命同价”赔偿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9th, 2007

 

   2007年11月29日,在来京打工的河南籍农妇李何云遭遇车祸死亡5个月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严俊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加上其他费用,原告共计获得66万多元赔偿款。

   这是我代理的第三起“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案。
   李何云系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农民,1997年10月嫁到夏邑县马头镇。2001年,她随丈夫来到北京打工。

   今年5月7日7时45分,李何云驾驶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处,适逢严俊驾驶的“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由于严俊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且车辆未安装防护装置,造成其车辆右前部与李何云车辆左侧后部刮撞,李何云倒地后,“斯太尔”中、后轮将李何云压死。事故发生后,经朝阳区交警部门认定副严俊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只同意按农村标准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6月,李何云父母、丈夫罗喜德、子女共六原告,将严俊及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0多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相关标准提出。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辩称:承认交通事故事实,但是由于李何云是农业户籍,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我辩称,死者虽是农村户口,但是她从2001年起就离开农村到北京打工,以打工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被告应该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为此,六原告提供了李何云生前在北京务工、生活证据。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严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李何云死亡,其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有证据证明,李何云死亡前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故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严俊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6.0709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9.9560万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5万元。
   此前,我代理的江西民工陶红泉交通事故赔偿案,朝阳区法院一审没有支持“同命同价”赔偿。2007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陶红泉案进行了改判。二中院认为,陶红泉生前在北京居住达一年以上,在北京农工为由,应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李何云案件,是我代理的第三起“同命同价”赔偿案。这三起官司虽然都得到了“同命同价的”支持,但我还是感到不满意。同样的车祸,如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城乡有别的规定赔偿,赔偿金额竟然相差二十多万元。具体到李何云案件,如果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何云的家属最后获得的死亡赔偿赔偿金不会超过172400元,而城市居民标准是399560元,两者之间相差22万多元。

   这种城乡有别的赔偿规定在无形中造成了生命价值的不平等,尽管三起判决都考虑到了死者生前系进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但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同命不同价”问题。不论怎么说,这附条件的“同命同价”判决,无疑也是一个进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统一城乡赔偿计算标准,真正做到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中国医师协会召开“致孕妻死亡事件”研讨会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9th, 2007

 

   11月27日下午,中国医师协会召开了“致孕妻死亡事件”研讨会。

   我以前经常代理患者与医院打医疗纠纷官司,平时也会给协会主办的报纸写点文章,协会人员特邀请我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中有三名律师,唯独我是一个专门替患者告医院的律师,我从来没有担任过医院的代理人。

   这次研讨会的议题有五个,一是发生这种事的根源是什么?二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同时又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如何理解该《条例》及相关法律的特殊性,并在实际操作中实施?三是否应该赋予医生强制治疗权?四是免责制度的建立是否可能?或者有条件的建立?五是应急医疗法律救助建立的可能性。

  与会医疗专家和学者,针对此事件并围绕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的共识是,医院对“孕妻之死”没有责任,医院在肖志军签字不同意做剖腹产情况下,不施行手术也没有违规,不应该将强制治疗权赋予给医师。

  对肖志军“致孕妻死亡事件”,我也一直在关注,为此写过四篇博文。有的博文,还获得了新浪博客、搜狐博客、新华博客的推荐。

由于我没有替医院“主持公道”说好话,招来了不少谩骂声,还有人在留言中用骂娘的话攻击我。

    我在发言中说,从现行的法规来看,朝阳医院在手术签字环节,基本上符合规定。肖志军自称是李丽云丈夫,当时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认定,病人也是由肖志军送进医院的,医院要肖志军签字同意手续,这做法没有错。虽然现已证实肖志军不是李丽云合法丈夫,两人属于同居关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肖志军也是属于“关系人”。在肖志军不同意手术时,医院还通过公安机关查找李丽云的父母,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了汇报,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答复后,没有强行手术抢救。医院在这个环节的工作,还是比较到位。

但是,我仍然认为该院存在医疗过错,问题出在诊治环节上(在此不具体细说)。

    我以为,这起事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医患之间不信任;二是国家没有对农民工和农民医疗保障,没有对困难群体的救治制度。

如果有了这些保障制度,肖志军妻子怀孕后不可能不去医院做孕期保健,患了重感冒后也不可能会一直拖着,以致酿成了大病。

   有人认为,既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师负有救死扶伤,对危急病人进行救治义务。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形下,也应当进行手术抢救。患者的生死权,不应由家属来决定,应由医师来掌握。

   这种观点,其实是说要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师对患者的强制治疗权

    对此观点,我不完全赞同。

   我认为,除非没有家属在场,又必须紧急抢救,否则医疗机构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权进行强制特殊治疗。理由是:

   从民事法律来看,患者到医院治病,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和家属(当患者是未成年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意识不清时)有选择治疗权。他们有权选择手术治疗,还是保守治疗,还是放弃治疗。

   医院只是一个服务机构,医师只是专业服务人员,无权强迫患者接受某种特殊服务。

   除了特殊情形,如将强制治疗权赋予医疗机构,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为对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治,并不是象一些媒体所说的那么简单,以为只要做了手术不仅可以保命,还可以完全康复。

  试想一下,手术抢救后,只挽救了一条生命,但是造成了严重后遗症,如严重的瘫痪之类的残疾,或者植物人,这个后果到底由谁来承担?由家属来承担吗?可家属是反对手术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吗?紧急情况下的救治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没有违反操作规范情况下),医院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这个责任只能由国家承担了,但是国家显然也是不干的。

   所以,我赞同在病人已失去表达情况下,只要有家属在场,手术就应当取得家属的同意。如果家属不同意,医院就无权强制治疗。如家属拒绝签字或者签字不同意,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家属来当承担。

  也许有人会说,如家属故意不签字,其目的是为了要造成患者死亡呢(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呢?我想,如出现了这种情况,产生了这样的怀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查处,并追究家属责任。

  医师协会有人问我,你们代患者告医院,法院都会判赔吧?我说,那不是这样的。患者要想打赢官司,太不容易了。她反问我为什么呢?我说,问题就出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难公平公正呀!

   我代理过很多起医疗纠纷,告过北京多家著名和不著名医院,官司能得到预期目的,却不多很少。有法官曾经当面对我和当事人说:“法官不懂医学,只要经过鉴定,有责任我就按责任大小判赔,没责任就驳回”。法院的判决,完全依赖于鉴定,一旦鉴定不公平,当事人能得到合理赔偿吗?

   据媒体报道,李丽云父母现在只起诉医院,而不将肖志军一起告上法院,我个人认为这个诉讼策略有一些问题。如果只告医院,结果肯定不理想。按我的思路就是将肖志军和医院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如将肖志军也告上法院去了,这案件绝对不可能会被驳回,法院也一定会判肖志军承担比较大的责任,由于患者之死医院存在诊治方面的过错,法院必能会判医院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话,由于肖志军太穷无法赔偿,最终还是由医院来承担了。如只告医院,被驳回起诉的可能性很大,既使会判也不会有多少钱。

   进入诉讼后,法院会要求原、被告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举证原则,医院很可能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以证明李丽云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造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也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如原告表示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将对原告十分不利。理智的选择是,被告提医疗事故鉴定,原告则提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按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此时先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医疗事故鉴定又认为医院没有过错情况下,法院仍然要按原告的申请,继续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由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旦司法鉴定认为医院有医疗过错,法院就会按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判赔。

     我认为,这些医疗纠纷由医学会来鉴定,会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 该受到谴责的,仅仅是“拒签字致死孕妻”者吗?

房地产商为何能使政府“上当受骗”?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8th, 2007

 

   新华网11月27日报道,广州市一房地产商通过伪造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假造征地数千亩的事实,然后将“假征地”卖给政府回收,从中获利1.6亿元。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房地产老板梁培堃辩称,假征地的行为应是政府行为,而不是自己的个人行为;另外,行贿也只是普通的送礼行为。对于合同诈骗的指控,他强调那是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

  看了这个新闻后,使人感觉到政府的钱也实在是太好骗了。由此,我们就产生了疑问,一级政府为何那么容易“上当受骗“?

   据报道,为了达到假征地的目的,房地产老板梁培堃用送钱送车的方式来收买相关官员。据指控,2000年至2005年10月,梁培堃为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先后向9名增城官员行贿。

    2001年2月至5月,梁培堃为感谢在虚假征地的过程中,为其作假签批的增城市国土局副局长黎荣志、荔城镇副镇长邱伯禅、荔城镇人大主席刘亚淦的帮忙,送给黎荣志、邱伯禅现金一万元及小汽车各一辆,送给刘亚淦小汽车一辆。

   2004年3月份,梁培堃送给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副主任杨某10万元。

   2004年中秋节和2005年春节前,梁培堃送给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征地科科长吴某2万元。

  2004年8月,梁培堃送给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主任、增城市国土局副局长黄某20万元。

  2004年8至10月,梁培堃送给增城市荔城街党工委副书记兼街道办主任黄士峰305万元港币。

  2005年9月,梁培堃送给增城市国土局用地科副科长赖某3万元。

  2005年10月,梁培堃送给增城市国土局用地科科长周某5万元。

  房地产老板梁培堃只有小学文化,施展的骗术也并不高明,然后,在利欲的驱使下,9名贪官不顾国家和百姓利益,成了骗子的“助手”,造成国家上亿元资金被骗。

  有了贪官,政府不被骗那才怪呢!在房地产开发中,不知还有多少国家的钱,在贪官帮助下被黑心老板所骗了?这类贪官,又与骗子有何异?

附:广州房产商虚假征地诈骗政府1.6亿

http://news.sina.com.cn/c/l/2007-11-27/232414399467.shtml

广州房产商诈骗政府案牵出9名受贿官员

http://news.sina.com.cn/c/l/2007-11-28/012814399776.shtml

脑瘫索赔案十年才了结,是谁在作梗?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7

 

   据11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曾轰动全国的脑瘫患儿陈子菁与安徽省医院的医患纠纷案件,经过近10年的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的驳回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终于在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在和患者陈子菁母亲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后,陈子菁的父亲和祖母拿到了一份名不副实的《民事调解书》。

  

   这起医疗纠纷案,之所以一波三折,原告在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原因在于一审法院采信了伪证——假病历,二审时原告已提供司法鉴定证明病历是假的,但法院不予以认定,也不同意再次鉴定,仍然驳回了上诉。

   据报道说,该案之所以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败诉,原因是权力部门称要维护安徽医疗界的形象。在行政权力部门的介入下,案件审理开始出问题。此时,什么“司法为民”,什么“公平公正”等法制理念,早已抛到九宵云外。在他们的脑子里,除了领导指示,已经没有法律了。

  真不敢相信,如果患儿的祖母李文峰不是军队院校的教授(还是院士),如果没有媒体的广泛关注,如果没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在支持,如果没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呼吁,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这起历经十年的医疗纠纷案,还能获得赔偿吗?

  一个教授家庭的医疗纠纷案,竟然也会出现一波三折,在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帮助下,也要历经多年才能获赔,普通老百姓的案件就更不用说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安徽脑瘫儿医患纠纷十年后结案 获赔60万元

曾轰动全国的脑瘫患儿陈子菁与安徽省医院的医患纠纷案件,经过近10年的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的驳回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终于在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在和患者陈子菁母亲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后,陈子菁的父亲和祖母拿到了一份名不副实的《民事调解书》。

  最高检抗诉 脑瘫儿陈子菁获赔60万元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冯敏

  2007年“五一”劳动节前,安徽脑瘫患者陈子菁的祖母李文峰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公之于媒体。这份案号为(2007)合执字第29号的法律文书上写道:“本院将20万元人民币于2007年4月27日转至陈子菁账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这是一起《民主与法制时报》连续发文23篇稿件,经过两届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监督,全国法学界、医学界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不断呼吁的案件。同时,也最终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抗诉。

  “一个案件引发媒体连发23篇稿件,最终引发全社会的关注而结案,它在司法程序和实体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极具典型意义。”一位法律人士说。

案情回顾

  1996年5月29日,陈子菁在安徽省医院经剖宫产出生,由于医护人员机械执行母乳喂养规定,在产妇产后发生青霉素过敏且无奶可供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注意义务而造成陈子菁在出生后48小时内无任何食物摄入。导致这个双胞胎中的弟弟连续饥饿引发低血糖,长时间抽搐,酿成缺血缺氧性脑病,加之省立医院的误诊误治,最终发展成极为严重的脑损伤,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终身残疾。

  1998年8月10日,陈子菁的父亲陈先生和祖母李文峰,分别以陈子菁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立医院赔偿医疗及终身康复费用270万元,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金20万元。

  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供了与陈子菁母亲同一病房的其他产妇及其家属共8名证人的证言,证明陈子菁在出生至出现病症期间未吃到任何食物。其中两名证人还在一审庭审中出庭。

  原告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医学专家对此案的分析意见。出具书面诊断及结论的医疗机构有:北京儿童医院、协和医院、中国康复中心、上海华山医院、仁济医院、上海儿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等十多所权威医疗及科研机构。

  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陈子菁出生后,虽然在病史记录、临床及辅助检查以及对患儿疾病的特殊性和预后的严重性认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但这些诊疗行为缺陷与陈子菁目前病情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子菁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病情确实由饥饿引起,故省立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

  陈子菁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省高院正式立案之后,在律师帮助下,在国家级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两份文字鉴定和一份法医学鉴定——认定一审法院采信的皆是伪证。同年11月30日开庭时,双方诉讼代理人均要求对原始病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但是,2001年4月1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在没有重新对原始病历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同样以陈子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申诉之路

  陈子菁家人多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均转安徽省高院办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安徽省高院于2002年5月“决定立案……复查。”

  一年多以后,安徽省高院副院长亲自找陈子菁的诉讼代理人李文峰等人谈话,表示:“省高院对此案讨论多次,仍是患方败诉,已向最高院汇报,结果也是患方败诉。但省高院还是想调解一下,争取庭外和解。”李文峰不同意法院提出的庭外和解,要求判决。

  2004年2月10日,省高院副院长等人来到李文峰所在单位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要学院领导帮助一起做李文峰教授的工作,称他们已5次去省立医院,医院愿意给的钱已经由原来的5万涨到25万,希望李文峰能接受并主动撤诉,使此案能以和解结案。

  李文峰说:“感谢院长亲自来我院,但我想不通:我们到底是该败还是该胜?若该败,你为什么5次去医院还要给我们钱,且是几十万!若该胜,法院为什么不依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改判?在我方败诉的前提下,我要医院25万岂不成了讹诈?”坦克学院领导也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法院应该查清事实,依法办事,不应逼迫当事人接受和解。

  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驳回了陈子菁的申诉。

  从2000年至2006年,《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针对此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复查再审等过程中的问题先后发表了社会各阶层人士撰写的23篇文章。

  此前,新华社安徽分社也对省立医院接二连三发生恶性医疗事故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内参反映。

  该案同时引起了全国人大和法学界、医学界专家们的高度关注。自1998年3月以来,先后有两届、99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对陈子菁案的审理提出意见并提请法院依法再审。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2005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一针见血地写道:“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是轰动全国的错案。被告伪造、篡改、藏匿病历,严重妨碍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客观性。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出于所谓‘维护安徽形象’的原因,偏袒被告,枉法裁判,一再坚持错误判决。经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几十名代表提案,军队数十位将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众多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和律师提出质疑,而安徽省高级法院仍然虚与应付,固执错误,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原告方面施加压力……

  “本案申诉迄今7年,我以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身份,先后数次向最高法院转呈申诉材料,并附上我对本案的意见。希望能够通过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机制纠正错判,避免进一步损害法院的威信。姑且不论枉法裁判,单就安徽省高级法院长期拖延敷衍、搞什么‘无过失补偿’,就已经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安徽省的形象,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建议最高法院当机立断,调卷再审,纠正错判,维护法律的尊严,挽救法院的威信!”

  除梁慧星教授外,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夏家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武胜健教授等一批国内著名法学家也纷纷指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一起明显的错案”,“这样的判决与公平、公正相距甚远”。

  朱建平、翟建、唐建立、郭志联、徐国祥和章庆国等京沪皖三地律师,多年来分文不取为陈子菁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检抗诉

  2005年,陈子菁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的重视。

  最高检察院会同安徽省检察院,经过半年多的详细调查,于2006年2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高检民抗【2006】3号民事抗诉书”。

  抗诉书认定:“终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省立医院造成的。终审判决认定省立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省立医院有关医护人员明显违反卫生部有关护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其违规的行为是导致陈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

  抗诉书指出:本案审理中“法院向司法鉴定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法院应该调查取证,而未做调查”。

  抗诉书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检察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要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如此调解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06年9月20日,安徽省高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走了庭审的过场后,再审法官为了实现调解,直言不讳:“调解不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钱数,对方答应就可以。”

  从开庭后的第二天开始,法院连续10多次找陈子菁的父亲和诉讼代理人李文峰前去谈话、做工作。甚至在不讲事实不分是非的前提下,提出了公开赔偿20万元,暗地里另行补偿40万元的阴阳调解方案,遭到李文峰和陈子菁父亲的严词拒绝。

  于是法官们撇开了李、陈二人,找到了远在上海工作的陈子菁的母亲。对她说:“这个方案已经过院领导同意,而且省卫生厅也同意了,不可再改。”“若你们不同意,案子会发回重审,那需要重新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双方责任认定,起码需要一两年时间,若要上诉,还要一两年时间;另外,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结果如何还不一定,也可能最终只有几万。”身心俱疲的陈子菁母亲无奈之下接受了这个方案。

  2006年12月12日,法官通知陈子菁的母亲和委托代理人侯先生去安徽省高院签署调解协议(而不是调解书),“调解协议”只有一份,存入法院卷宗,不给当事人。签字者回忆,该“调解协议”的基本内容有:

  一、省立医院支付陈子菁医疗、护理、生活费人民币60万元,一次性了结此案。

  二、省立医院通过省高院先支付陈子菁40万元,之后双方再签订一份公开的调解书,再付20万元,但支付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

  三、双方对媒体均有保密义务,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不履行付款义务。

  李文峰得知消息后怒不可遏,第二天找到省高院法官激烈质问,但已无济于事。

  但保密却是保不住了,12月27日,为了将法院账户上的40万元转入陈子菁个人账户,在银行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已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本院审理的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人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皖民一再终字第7号,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已调解结案,鉴于该案调解结果需要保密,故不能附相关的法律文书,请向陈子菁办理肆拾万元转款手续,特此说明。”

  就在同一天,法院让陈子菁的家人和省立医院另行签署了一份(2006)皖民一再终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上面的赔偿额是20万元。2007年1月18日,安徽省高院经最高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以法联复(2006)第148—2号公函的形式,将这一并不完整的调解内容答复全国人大代表。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医患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致孕妻死亡”案,医院通报为何与媒体报道相矛盾?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6th, 2007

 

   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朝阳医院披露拒签事件全过程》报道,报道中称“11月24日晚9时,北京市朝阳医院紧急约见媒体记者,本部医院和京西分院的院长、书记以及产科主任全部到场,介绍事件过程,并表明了医院的态度立场。在场的媒体记者得到了一份名为“孕妇的生死3小时”的事件介绍。详细记述了孕妇李丽云从11月21日16时门诊到19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的全过程——”。“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赵立强回忆,16时20分,医院向患者丈夫肖志军征求是否手术,他说:“我爱人就是感冒,吃一点感冒药就好了。”并说,“不能做手术,做了剖腹手术将来就不能生第二胎了。”

   从朝阳医院的通报,我们可知肖志军之妻李丽云,进入朝阳区医院门诊看病的时间是下午16时。

   看了这个报道后,又使我想起了正义网记者吕卫红,在11月22日对此事件所写的第二篇报道,即《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续:男子反咬医院一口》文章。

   该报道中提到:“据下午向护士了解,以及早晨他给记者的“倾诉”得知:34岁的他和妻子在附近打工,自己跟着工地走,妻子给工地洗碗。妻子怀孕后,由于没有钱,穷的厉害,一直就没有在任何医院认真检查,更没有建立围产档案。大约两周前,妻子感染重感冒,一直就在一家私人诊所看病。随着病情加重,妻子从普通感冒变成严重心肺衰竭,昨天上午,私人诊所的医生眼看病人生命垂危,只好将病人转移到朝阳医院(这名男子连打车的钱都没有)。

   事发时吕卫红记者在现场,事后也向护士进行了采访。为何当时护士所说的情况,与现在医院的通报,在关键性的地方截然不同?

    试问媒体和医院,肖志军妻子到底是何时入院的?能不能告诉我们真实的情况?

   如果正义网记者报道没有错,为何医院要隐瞒真实入院时间?肖志军妻子上午入院后,到下午16时之间,医院到底对她进行了什么检查呢?

   有媒体报道说,肖志军曾经提出向医院提出过要让他妻子转院,这是不是真实的?

   我在昨天所写的《“致孕妻死亡”案,我该相信那种说法?》一文中,对医院的通报与正义网记者报道矛盾之处,提出了一些质疑。

  我使始不明白的是,医院在事后的情况通报,怎么与现场记者的报道,在一些关键问题的说法会截然不一致?医院通报说,肖志军妻子入院已不能说话了。记者在采访护士时,得到的答案却是“没发现什么特别可疑的。只是孕妇自己说是怀孕9个月”。一个讲不能说话了,一个讲还告诉了护士怀孕9个月。那个是真是假?

 希望媒体和医院能解释一下,报道和通报之中相互矛盾的问题。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文章,《朝阳医院披露“拒签”事件全过程》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11/26/content_1969746.htm

 11月22日《正义网》文章,《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续:男子反咬医院一口》

   http://www.jcrb.com/200711/ca656162.htm

“致孕妻死亡”案,我该相信那种说法?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5th, 2007

(另附:1、 “致孕妻死亡”案,医院尽职了吗? 2、该受到谴责的,仅仅是“拒签字致死孕妻”者吗?

   11月25日《北京青年报》刊登了《丈夫拒绝签字致死孕妻续:医院称其是想生二胎》消息。

   报道中称,朝阳医院昨晚紧急召开媒体沟通会,对前两天发生的“丈夫拒绝手术,孕妇一尸两命”事件进行了梳理和反思,证实肖志军之所以拒绝手术,其最大的原因是想生育第二胎,对于这一事件院方明确表态,已尽了最大努力救人,但陷入了守人与救人的矛盾中。院为出示了一份有肖志军签有“拒收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字样的病历。

    报道中提到,“据赵立强说,李丽云被送到医院时,呼吸急促,已经说不出话来,很快被送到病房后,马上就神志不清了,但护士问她话时她还是有反应的,“她摇摇头,用手指了指肖。”

    看了这个报道后,我想到了最先披露此事的正义网的报道,该网记者在11月21日写的第一篇报道,即《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中,是这样说的: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11月22日,正义网记者写了进行了后续报道,写了一篇《丈夫拒签字致怀孕妻子死亡续:男子试图推卸责任》报道。

   报道中写道:记者问护士,这名孕妇的神志是否清醒,或者说智商是否正常?护士说也没发现什么特别可疑的。只是孕妇自己说是怀孕9个月,而医生给她检查,发现她已经妊娠41周,属于过期未生的。护士说,她先被送到呼吸科,医生发现其已经全身水肿,随时有生命危险,立即将她转到妇产科准备剖腹产。

   将这三篇报道对比一下,就能发现矛盾之处。正义网记者当时在事发现场,他的报道,为何会与赵立强副院长在通报会上的说法不同呢?

   看来,这里面有文章了。

   大家先来看一下医院在媒体沟通会上出示的病历,这份病历上写的是“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正义网记者在报道中提到的是“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除了“后果自负”四字一样,其他内容不同。

    难道是正义网记者写报道时,没有看过原件?医院出示是是一份病历纸,还记者看到的是写在手术通知单上?医院的手术通知单,是用病历纸写的吗?

   还有一个更加离谱说法。

   赵立强说:李丽云被送到医院时,呼吸急促,已经说不出话来,很快被送到病房,马上就神志不清了。但护士问她话时她还是有反应的,“她摇摇头,用手指了指肖。”

   正义网记者在报道中提到:记者问护士,这名孕妇的神志是否清醒,或者说智商是否正常?护士说也没有发现什么特别可疑的地。只是孕妇自己说怀孕9个月。

   李丽云被送到医院时,“已经说不出话来”;护士却说“只是孕妇自己说怀孕9个月”。看来,这种两种说法必有一假。

   一个“马上神志不清”的人,还能听懂护士的问话,还能用辩认出自己的亲人,并用手指了指肖,这说明她神志清楚呀,知道肖是自己的什么人?

 对比这两种说法,我更加相信正义网记者来自现场的报道。看来此地无银三百两。

  报道称,参加媒体沟通会的院方领导反思,导致这个悲剧的根源在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医患关系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患者对医生的猜忌与不信任增加,医生对患者的防范心理加重。

  我很想问一下,肖志军为何不信任医师?当时医院到底是怎么治疗的呢?为何通报会上不出示所有的病历和检验单?剖腹术手术前,按医疗操作规范,医院应为李丽云做各种检查,以确定是否有手术适应症,然后才能决定是施行手术治疗,还是保守治疗(让她正常分娩)。

   病人入院时的病况如何,呼吸科是如何诊治的,到妇产科后又中发何诊断的,这都是关键问题,希望医院能够实事求是。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致孕妻死亡”案,医院尽职了吗?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5th, 2007

(“致孕妻死亡”案,我该相信那种说法?“致孕妻死亡”案,医院通报为何与媒体报道相矛盾?该受到谴责的,仅仅是“拒签字致死孕妻”者吗?

 脑瘫索赔案十年才了结,是谁在作梗?)

 

  “致孕妻死亡”案发生后,网上议论纷纷,京城媒体更是“穷追猛打”。网上的言论和媒体报道,予头直指无情无义的“害妻”者肖志军,甚至还有法学教授称肖志军已“涉嫌过失杀人罪”。

  据媒体报道,肖志军曾对记者说“我妻子就是困了,她想睡觉,可是医生说赶快抢救,不让睡。刚来的时候先按她的肚子,结果她就吐血了,我不签字是不相信医生的治疗方法。”他还说:“我后悔把她送到这家医院,他们治疗的方法不对。”

  从报道中,可知肖志军不签字同意手术是有原因的。

为了说服肖志军签字手术,医院几十名医师和患者劝了肖志军三个多小时,肖志军仍然“顽固不化”。为此,医院打电话向卫生局请示,并把110警察也招来了。

   我注意到了这样的三个细节,“肖志军不信任这家医院”,“近三个小时几十人劝说签字”,“卫生局答复不签字就不能手术”。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当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他们不同意手术治疗情况下,医院就无权强行手术。

  在这种人命关天的紧急情况下,医院到底该怎么去做呢?

  从报道情况来看,医院只是一昧劝说肖志军签字,否则后果自负,并同意欠费治疗。面对肖志军“死不签字”古怪做法,医院首先想到的是他有精神病,因此把精神科医师叫来了。我不知在医院要求肖志军签字手术前,他们之间有没有发生什么“过节”?但肖志军说过“医院治疗方法不对,按他妻子肚子使她吐了血”。

   这样看来,肖志军是由于对医院不信任而不签字手术。既能肖志军对医院不信任了,那是不是该征求一下他是否转院治疗意见?

   在人命关天的紧急情况下,家属不签字手术,肯定是有原因的,医院领导和医师不查明原因,反而认为肖志军有精神病,这确实有点奇怪了。

   知道向卫生主管部门打电话请示,且把110警察叫来了(记者报道说,叫警察来是为了查肖志军妻子的亲属情况,会是这样吗?),看来医院的工作做得还很到位。

   《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续:该男子称医院有责任》报道中称,“记者问护士,这名孕妇是否清醒,或者说智商是否正常?护士说也没发现什么特别可疑的。只是孕妇自己说是怀孕9个月,而医生给她检查,发现她已经妊娠41周,属于过期未生的。护士说,她先被送到呼吸科,医生发现其已经全身水肿,随时有生命危险,立即将她转到妇产科准备剖腹产”。

   “护士说也没发现什么特别可疑的”地方,“已经妊娠41周,属于过期未生的”,“医生发现其已经全身水肿,随时有生命危险,立即将她转到妇产科准备剖腹产”。

   肖志军妻子因普通感冒先在个体医生处治疗,后病情恶化,由个体医师陪同转入医院。他们入院时并不是以难产入院。

  由普通感冒恶化而引起的“心肺衰竭”,这只是肖志军的说法,和个体医师诊断。所以,肖志军妻子入院后,首先进入呼吸科检查。

   不知呼吸科医师对肖志军妻子病情作的是什么诊断(因为没有媒体报道过)?

   肖志军妻子全身水肿,身体肯定是有病,否则不会到个体医师那里去治疗,其妻子的病也不可能是普通感冒。

  如果个体医师诊断“心肺衰竭”是正确的。根据肖志军妻子症状,很可能是“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以及“原发心脏病合并妊娠”(不见报道,只能猜测)。对这种高危孕妇,医院应当先用药治疗,待病情有所稳定再做剖腹产手术,否则孕妇很容易在手术中死亡。

  肖志军说过医院就是不用药治疗,就要求做剖腹产。

  医学教科书告诉我们,在心肺衰竭情况下的分娩,无论是剖宫产还是经阴道分娩死亡率都是非常高的,这是产科四大死因之一!产科最常见导致心肺衰竭的疾病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以及原发心脏病合并妊娠,其次是妊高心以及其他少见的先心病,肺部感染造成心肺衰竭目前临床已非常少见。

  从中可以知道,既使肖志军签字同意手术了,妻子也很有可能会在手术中死亡。并不是如媒体所报道的,只要签字做了手术,就保全了两条人命。

  医院很清楚,对这种特高危妊娠病人做剖腹产手术,风险特别大,死亡率非常高。如果肖志军签字同意手术,既使产妇死亡也以医院无关。因为,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上会很清楚的列上引起死亡的各种原因。

  对这种高危病人,让她正常分娩,死的可能性极大,剖腹产手术,死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是剖腹产手术,由于签了手术同意书,产妇死了家属一般不会找医院麻烦,但让她正常分娩,如造成死亡,家属很可能要找医院麻烦。

  在两难困境中,医院就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将严重后果告知家属,让他们作出选择。

  媒体报道中提到,肖志军说医师只是要求他签字手术,没有告知不手术会死亡后果。肖志军这话很可能是在狡辩。

  我想,医师肯定告知了不手术就会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可能会夸大了手术效果,也就是媒体报道的“只要签字同意手术就能救两条命”(千万别忘了,手术同意书已经列上多种造成术中死亡的情形,这些内容有些医师不会给你详细解释的,只是要求你在什么地方签字。此时,家属也无办法了解这么多,也顾不上这么多。但是,只要你签字了,就认定你了解了这些后果,医院就免责了)。

   当时医院一些好心人也认为(见媒体对此事件的第一篇报道),肖志军妻子生命权就掌握在他手中,大家认为其不签字可能是担心钱,于是就有人承诺只要答应签字,就给一万元。从中还可看出,医院给的不是免费治疗,而是欠费治疗。

   从外表来看,肖志军似乎不“聪明”,但是从他不同意签字这点来看,但似乎又太“精明”了。他说后悔将妻子送到这所医院,医院治疗方法不对,不该按肚子使她吐血。此时,他也许有这样一个想法,你医院治疗方法不对,现要我签字手术,手术中妻子死亡了,责任就全在自己。如他真有这种想法,“那是相当的聪明”。他没有想到的是,医院比他更加聪明,不仅通知了上级主管部门,还叫来了110警察,还让你写上了“不同意手术,后果自负”字样,责任还得你肖志军来负。

   我以为,按现行的规定,医院在签字手术这个环节没有问题。但医院有没有责任,还得看肖志军妻子入院诊治情况,引起死亡的真正原因?肖志军妻子在个体医师处治疗过,还得看看个体医师有没有延误治疗、用错药等问题。

   对高妊娠病人进行剖腹产手术,只是有救活两条命(或者一条命)的可能性,媒体应当客观公正进行报道。在没有调查清真相前,不能只一昧地将责任全推给肖志军。

   我以为,在调查此事件时,绝不能忽视了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全过程。如有可能,应调查一下医院病历和相关检查(化验)单。看看这样一个高危病人入院后,医院给病人做了那些检查,做了什么诊断和治疗,特别要调查一下肖志军所说的“医院没有用过药治疗”情况是否属实?

   希望媒体能象报道“华南虎事件”那样,来一个全方位、多角度追踪报道。如果只盯住肖志军一人,这样很容易掩盖另一方的责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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