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2月, 2007

2007年,那些难忘的人和事

刘晓原 律师 12月 31st, 2007

 

   今天——12月31日,是2007年最后一天。回首过去的一年,有很多难忘的人和事,值得记载下来留在永忆中。

  一、满意的案件,农民工陶红泉、李何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两案都得到了“同命同价”赔偿,并使“同命同价”问题,再次引起了国内众多媒体关注。(关注“同命同价”

   二、“痛苦”的案件,即博客服务纠纷案,这是我平生为自己所打的第一起维权官司,一审就败诉了,使我很没“面子”。

  此案被法院受理后27天,在案件转入民事审判庭且给我发了举证通知书,确定了审判员的情形下,法院立案庭却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此案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第一款规定。

海淀区法院是全国优秀法院,如此明目张胆地违反程序规定,使人感到惊讶。此案上诉三个月了,仍然没有消息。(博客服务纠纷案)

   三、令人气愤的案件,李志平“故意杀人”死刑案。2006年6月,该案引起国内众多媒体关注后,河北公安机关才为李志平解除了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按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最长一年),但是却不予以撤销“故意杀人”案,李志平坐了七年牢,也无法得到国家赔偿。

  一年来,我给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公安部、河北省司法机关递交了十几封申诉材料,但是没有任何回音。后来,我又找了一些媒体曝光,当地公安根本不怕,每次都说一定会撤案,却一直拖着不办,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样子。(河北李志平死刑冤案专题

   四、时间拖得最长的案件,一个老教师的医疗纠纷案。因医院手术时麻醉有问题,导致老教师眼睛失盲。此案换了三批法官审理,至今一年半了一审还没有判决。(朝阳医院被诉手术失败伪造患者病历

  五、难忘的上访人,应北京电影学院小余之邀,我去过一次北京上访村。在那里,见到了一个已身患癌症的上访者。上世纪七十年代,他因反革命罪被开除工作,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坐了十年牢后,于1980年平反释放。为了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和落实政策,从此踏上了漫长且充满艰辛的上访之路。出狱二十七年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还有一个上访老者,原是一个教师,在文革期间被人诬为强奸学生。刑满释放出来后,法院竟然给了他一份伪造的判决书。他的案件,曾引起了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为他呼吁,但没有什么效果。为此,他到处上访,后被劳动教养三年。出来后,仍然坚持上访。我帮助他写了一份申诉材料,要他递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后来,他说这些机关不接这些材料。(谁来关注一名蒙冤老人的悲惨命运?一个教师的三十三载蒙冤路

   六、点击率最高的博文。2007年两会期间,有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一个建议,要求废止司法解释中的“非法同居”用语。这位全国人大代表,是一名懂法律的名律师,他的提案使我感到很惊讶。因为《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非法同居”用语已废止。为此,我写了一篇博文。此文获得新浪博客头条推荐,点击量14万多。这是我第一篇点击量过十万博文。(“非法同居关系”用语,早已被“同居关系”一词取代

   七、徒劳的“上书”。2007年,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黑砖窑中强迫劳动罪、城乡居民选举权不平等、有毒牙   等问题,我向全国人大及国家质监局上书四封。建议权虽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力部门根本不把公民的建议放在眼中,至今也没有收到过只语片语的回复   在权力部门不理睬的四封上书中,其一封却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即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建议修改《广告法》的“上书”,经《京华时报》报道后,国内有很多媒体予以了报道。(为惩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广告法》,法律存漏洞,无法追究黑砖窑主强迫职工劳动罪要求详细解释二甘醇牙膏安全性问题——致国家质检总局的一封信建议修改《选举法》,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

   八、烦人的删文。从2007年起,我开始写法制时评类博文,也许是“抨击”了“时政”,一些网站不让我行使表达权,要么不让发表,要么在发表后即删除,要么就给锁定隐藏。某门户网站至少已锁定隐藏了我二十多篇博客文章。

   九、痛苦的搬家。在北京住了四年,从来没有搬过家,住地离办公的酒店不到十分钟路程。想不到的是,在2007年11月底至12月底,一个月时间内,两次被公安驱逐搬家。公安针对的是本所一名维权律师,但因我们住在一起也成了驱逐对象。是谁把我们给“和谐”了?遭执法者殴打,难讨说法!

  十,使人失望的咨询解答,对河北故意杀人犯梁某的妹妹解答。她从媒体报道中,看到我代理李志平死刑申诉案,就给我打来电话咨询。说他哥哥没有杀人,却被判了死缓。该怎么办呀?我说向司法机关申诉呀!她回答,已经申冤多年了,但都被法院驳回,还有什么办法吗?我想了很久,也想不出还有什么好办法。于是,我“安慰”她说,慢慢等下去吧!等到真正的凶手再作案、再杀人,被落网抓获了,你哥哥也就冤到头了,现在很多冤案都不是因为真凶落网了才得到平反了吗?她反驳我说,如果真凶不再作案了,我哥哥就不是要永远被冤下去了吗?我的解答,似乎在糊弄人,她非常失望地放了电话。接了这个电话后,我心情很久无法平静,于是写了一篇博文《有多少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文章顺利的上了新浪博客,但在十个多月后还是被删除。(有多少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

   一年中,我接过很多咨询电话,象这种令我难受,难过的电话,不好解答的电话还有不少。在此,就不一一说了。

   告别了今天,就是2008年。在此,祝愿一年来关注过我,帮助过我的朋友们,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2007年,我的十篇过万点击量博文

刘晓原 律师 12月 30th, 2007

 

   2007年岁末已至,我对一年来发表的博客文章进行了盘点,发现过万点击量的博文只有十篇。我是一个草根作者,有十篇文章达到上万点击量,已经知足了。

   我写的博文基本上与法律有关,遗憾的是谈“正事”的文章少有人关注,而谈“情与色”的博文“观众”还很多。

   没什么人点击的博文,有些却得到了媒体的采用,如《律师上书为何这么多》(法制日报采用),《法国人为何敢罢工》(法制日报采用)、《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应仅是单位犯罪》(民主与法制时报采用)、《表达权,也是十大新名词》(中国江西新闻网采用)、《该受到责备是仅仅是拒签字者吗?》(浙江日报采用),另有13篇博文被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电子杂志采用。

   点击量上万的十篇博文是:

1、“非法同居关系”用语,早已被“同居关系”一词取代 ,获得新浪博客头条推荐,点击数149971,这是唯一的一篇点击量过十万的博文。此文同时还获得搜狐博客推荐,点击数11639;

2、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获得新浪博客推荐,点击数16338;

3、为惩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广告法》,获得搜狐博客首页推荐,点击数46257;

4、铁道部让吴敬琏吃了“闭门羹”,获得搜狐博客头条推荐,点击数14412;

5、裸体聊天,何罪之有?,获得搜狐博客头条推荐,点击数43725;

6、孩子,愿你在天堂里不会再挨饿,获得搜狐博客公益群推荐,点击数10940;

7、郭德纲搧了媒体“一耳光”,获得搜狐博客头条推荐,点击数20563;

8、与情敌“换妻”带来的麻烦,获得搜狐博客头条推荐,点击数20650;

9、漂亮女孩替人“代孕”引发的祸端,获得搜狐博客推荐,点击数10213

10、为何要剥夺说了“善意谎言”的糖尿病学生受高等教育权?,获得搜狐博客圈群推荐,点击数11955。

用博客发布广告赚钱,是否违法?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9th, 2007

 (声明:除媒体采用,谢绝转帖)

   2002年博客引进中国后,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得到了迅猛发展,用户多达4700万。流量高达百万博客有很多,上千万的也不少,甚至有的过了亿。

  博客的流量和人气,吸引了广告商眼球,开始尝试将广告投放到名人博客。

  据媒体报道,2005年11月底,和讯网在Donews总编辑洪波的博客投放了广告,合同期三个月,费用每月1000元。这是国内个人博客直接获投广告的首例。后来,IT圈名人“胜总”的个人博客,也挂上了一份为期半年的广告,费用高达12万元。

   2006年3月,和讯网开始组建“博客广告联盟”,通过广告代理平台收集全国1000个博客的广告位子,根据博主的个人背景、博客内容、受众分析以及朋友圈等进行归类和打包,将广告位子出售给广告主,广告收入按照流量或者投放广告效果,与联盟博客成员进行分成。

   2007年10月,新浪推出了博客广告联盟计划,在部分名人博客中投放广告,新浪与博主五五分成广告费用。

   博客挂广告,这种新的广告模式,开始受到了广告商、网络服务商、博客用户的青睐。一些有名气的博客,已经从广告中获取了“第一桶金”。

  在博客中投放广告,广告商与网络服务商关注的是名人博客。名人的博客人气旺,流量大,在他们的博客挂广告,宣传效果比较明显。而博主们关注的是,广告投放如何跟自己博客的内容和品位相匹配,以及广告费用如何分成等问题。法律是否允许个人博客挂广告,这个问题广告商、网络服务商、博主可能很少考虑。

那么,在博客上挂广告,赚取广告收入,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呢?

  博客空间,是由网站服务商提供的免费平台,这个平台使用归博主个人。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与博主达成协议后,将广告投放到博客页面,以博客中的广告点击量付费,这是一种商业行为,博主成了广告发布者。

  按照《广告法》第23条规定,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有权经营广告业务的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广告经营者(或网络服务商)与博主达成协议后,将广告投放到博客,通过博客发布出去。刊发广告的博客博主,就成了广告发布者。这有如媒体发布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找到媒体的广告部门,双方达成协议后,广告从媒体上对外发布,媒体赚取了广告费。按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媒体必须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营业执照,否则就是违法发布广告。

  这种发布广告的行为,由于有广告费用分成,显然属于商业行为,而发布广告是要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资质。依《广告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个人是不能经营广告业务。因此,利用个人博客对外发布商业性广告,赚取广告费用,显然违反了规定。

   个人博客挂广告,还有一个风险,如果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博主还可能成为被告,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法律法规不允许个人经营广告发布业务,博主与网络服务商(或广告商)达成的利益分成广告协议也属于无效。一旦双方有了争议,博主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了赚取一点广告费,而去触犯法律法规,这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你的博客有不良行为吗?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8th, 2007

 

   据千龙网12月28日报道,2007年12月27日下午,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本年度第六次会议,针对博客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议。北京地区互联网站、网民与互联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此次评议。

  评议会指出,目前博客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传播淫秽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故意制造事端、冒名开设博客、跟贴信息扰乱他人博客。评议会分析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是少数博客作者疏于自律,缺乏社会责任感,甚至挑战社会信守和尊重的价值观道德观,肆意地展现假、恶、丑;二是由于竞争激烈,博客服务提供商出于流量、排名、盈利等压力,以“个人言论自行负责”为借口,对博客发表的内容疏于监管,更有甚者将低俗恶俗、哗众取宠的博客文章进行推荐,有意进行炒作。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我对照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审查了自己开设博客,没有发现有淫秽、虚假信息,也没有在博客中故意制造事端;我的博客都是实名制,从不敢冒他人之名注册博客。由于自己有“孤芳自赏”之怪僻,平时极少关注他人的博客,更不用说跟帖留言了。看来,我的博客没有不良行为,可以列入好博客。

就在我沾沾自喜的时候,有博友“攻击”我说:真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你的博客没有不良行为,为何你的文章不是被删文,就是被锁定隐藏?

   博友的“嘲讽”,击中了我的要害之处。是呀,如果博客没有不良行为,为何博客管理部门会删除和隐藏文章?肯定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

   我有十几个博客,经常使用的有七个。每一个博客文章,或多或少遭到过删除隐藏。某知名网站主办的博客,在2007年锁定隐藏我的博客文章达二十多篇。为此,我还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了该网站讨说法。

   我的博客以时评为主,同时还会曝光一些不平之事。不知这是不是评议会所指的“肆意地展现假、恶、丑”?我想,自己文章中假的应是没有,但“恶与丑”难免存在。刑事逼供和冤案,这不是“恶与丑”吗?

   看来,我的博客还是有不良行为,所以遭到删文或锁定隐藏,就不足为怪了。

   评论会要求我们广大博客作者应认识到互联网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从而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守宪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权,这点我是非常清楚,不用别人来教导。 

   我们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不知有没有相对的“言论自由”?

   古人云:“少说为妙”,“祸从口出”!就此打住不说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谴责博客不良行为

http://news.sina.com.cn/c/2007-12-28/164214624342.shtml

医院告政府为患者讨医疗费,说明了什么?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7th, 2007

 

   据12月27日《信息时报》报道,今年11月25日,从云南来深圳的打工仔杨增朝与女友因为急于回家看望生病的孩子,为了千元工资与老板发生纠纷,无奈下他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自焚,这次冲动造成了他全身90%面积烧伤。

   事件引起了云南省政府的关注,不仅派出了调查组还捐款1万余元,事发的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也积极组织捐款。但所捐款项杯水车薪,本着“先救人后交钱”原则的山厦医院因为在伤者身上花费了73万余元而资金周转不灵,医院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当事人所在地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曾表示负责处理此事,但目前却未兑现。昨天,院方递交诉状,将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告上法庭。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为医院状告不讲诚信的政府机关,讨患者救命医疗费的行为,叫好!

  这是一家民营医院,他们本着“治病救人,生命高于一切”原则,在政府的口头承诺下,垫资七十多万元,对杨增朝进行了医疗抢救,他们的行为值得赞扬。

  但好心得不到好报,使医院失望的是,竟然遇上了不讲诚信的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

  杨增朝自残后,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他与医院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对他进行抢救治疗,杨增朝也应支付医疗费用。

  杨增朝是一个十分贫困的农民工,既然会为了一千多元工资就自杀,那会有钱来治疗?

  从报道中可知,云南省政府和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曾承诺医疗费用由他们想办法筹措支付,这种承诺从法律上看属于担保。在杨增朝支付不起医疗费用情形下,则由云南省政府和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承担。

   由于云南省政府和深圳龙岗街道办事处都属于国家机关,按照《担保法》第八条规定,他们是不能作为担保人。也就是说,他们的担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再者,他们的担保也只是口头承诺,而法律规定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

因此,依照《担保法》规定,深圳山夏医院起诉云南省政府和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要他们承担杨增朝医疗费用的担保责任,败诉无疑。

   依法律规定,这两家政府机关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从情理和道德上来讲,他们理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

   我想,如果不是因为政府有承诺,他们也许会象公立医院一样,在收不到医疗费情形下,就会停止用药,或者只用一点药物维持患者生命。

   看来,这家民办医院被政府机关“忽悠”了。政府机关这种不讲诚信,不履行诺言,显然是在忽悠医院尽责任。只要医院尽责任,却忘了自己的承诺。对他们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应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

   这些年来,农民工为讨薪而引发的悲剧频频见诸媒体。有的为了讨工资不惜以身试法,杀了无良的老板,最后自己也身陷囹圄,有的还被推上了断头台。

这次杨增朝虽然没有伤害他人,但是他却走上了另一个极端。真为他的冲动行为,感到痛惜。

   报道称,杨增朝与妻子急于辞工,向老板讨回1000多元工资,原来是老家1岁的孩子生病了无人照顾,迫不得已提前辞职。对杨增朝的特殊情况,老板不同情,仍然要他们干满一个月才能领工资。

  老板的无理要求,与云南省调查组人员观点不谋而合。调查组成员说,问题出在杨增朝自己身上。“责任主要在(杨增朝)个人,是个人烧伤。”他表示,杨增朝的事情不是实质的维权,工人权益没受到侵害。

  不去谴责无良的老板,反而指责杨增朝讨工资行为,让这种不懂法的人来做调查,农民工权益怎么可能得到维护?

  杨增朝讨工资是为自己维权,只是维权方式不当而已。

  遇上无良老板已是不幸了,再遇上了这种调查人员则更加不幸。

  杨增朝遭遇不幸后,疾病可以由医院救治。救治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这又是一个大问题。

  由于他是自杀,按理说费用该由自己承担,可他是一个穷人支付不起医疗费。那么,是让医院一直尽责任下去,还是停止治疗让他等死?

  我以为,让医院继续承担医疗费用说不过去,这是一家民办医院,他们也要生存。不给杨增朝治疗让其等死也于心不忍。

  那么,作出过承诺的政府机关是不是该担当这个救助义务呢?

  医院起诉政府讨患者的医疗费案,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救死扶伤”不仅是医院的责任,同样也是政府的责任。

  杨增朝讨薪自残,政府不履行承诺,医院救治得不到医疗费,这些问题很值得人们去深思。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从许霆判无期,看法律对贪污与盗窃的处罚“不公”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6th, 2007

   “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被判无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网上议论很多,有人认为许霆不构成盗窃,只是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对许霆盗窃处罚太重。

   我个人认为,法院对许霆一案的判决,不论是从犯罪事实的认定,还是从量刑上来看,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从事实上来看,许霆第一次取款时,发现从取款机取一千元,帐上只扣一元,此次取款多得到了999元。这次取款多得了999元,属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但是,在他明知取款机出错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去取款,这种“恶意”取款行为,不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属于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盗窃犯罪。

   按照《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如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依盗窃罪的定罪标准,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也是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

   针对许霆一案,从法律上来看,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为何还有人为许霆判无期徒刑“鸣不平”呢?引起大家“鸣不平”的深层次的原因又是什么?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还是先来看看《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贪污犯罪与盗窃犯罪处罚规定吧!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表明,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

  构成为盗窃犯罪的情节,有两个法定标准,一个是数额较大,一个是多次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总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目前,各地都是以500元作为起刑点。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起刑点,竟然相差十倍。

   贪污数额在5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这属于数额巨大,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贪污犯罪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盗窃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却比盗窃犯罪处罚要轻很多。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了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务人员进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性质并不轻。

  而盗窃犯罪,仅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一群特殊人群,主要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其它身份的特定人员)为主,他们都有固定工作和职务。他们一边拿着国家的傣禄,一边利用职务之便,用“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绝大多数是国有单位)的财物。

  盗窃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人群,虽然其中某些人有职业和工作,但是大部份仍然属于“低级阶层”人员,有的走上盗窃犯罪,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

  贪污犯罪的手段是“暗地”里,个别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盗窃犯罪是乘人不注意而下手,两者作案手法非常相似。明显的区别在于,一个利用了职务之便,另一个利用别人的粗心大意。

   按照我的观点,贪污犯与盗窃犯相比较,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那么,根据罪责刑相统一原则,贪污犯罪的量刑,就应比盗窃犯罪重,起码也得基本一致。

   贪污犯罪,由于是利用了职务之便,隐蔽性大,防不胜防,这可能是贪污犯罪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盗窃犯,则利用别人粗心大意,虽然隐蔽性大,但只要警惕性稍为高点,盗者也是难以下手。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务人员进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因此,对贪污犯罪处罚,就应当比盗窃犯罪的处罚严厉才合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令人不得其解。

   从这些年来媒体曝光的贪污受贿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贪官处罚似有越来越“宽容”趋势。

  贪污受贿犯罪越来越多,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而刑事法律对“官硕鼠”处罚,竟比一般“硕鼠”处罚要轻很多。

  在司法实践中,官员贪污受贿几十万只判有期徒刑,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判无期徒刑的也大有人在,而盗窃17万元就判了无期徒刑,两者相较明显“不公平”,判刑太重。我想,这就是人们为许霆“鸣不平”的深层次原因。

  为许霆的盗窃行为“鸣不平”,其实是在质疑法律对两罪处罚的不公。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 贪污犯罪起刑点高于盗窃犯罪十倍,该如何来解释? 从博文被隐藏,谈“自由表达权” 一场国内媒体不感兴趣的博客服务纠纷官司 为什么删除我的博文?——国内媒体对博客纠纷案的报道

    法院对大贪官为何越来越“宽容”?

    人的生命,怎能因户籍不同而“贬值”?

    “我们希望无条件的‘同命同价’”

    从两情侣中毒之死,看“同命不同价”判决

    河北李志平死刑冤案专题

对省级司法高官大调整的两点看法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5th, 2007

  

   据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针对省高级法院院长、省检察长之间的司法高官大调整日前拉开序幕,涉及范围之广为数十年来罕有。据悉,这一针对司法领域的大动作,目的在于遏制司法腐败。已进行的有关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调整包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调任湖南省高院院长,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张忠厚调任江西省高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四庭庭长钱锋调任重庆市高院院长,四川省高院院长李少平调任天津市高院院长。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张立勇调任河南省高院院长,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调任吉林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长方面的调整则有,云南省副检察长乔汉荣调任甘肃省检察长,山西省检察长崔伟与安徽省检察长柯汉民对调等。据悉,目前,这批履新的官员大部分还是以党组书记名义开展工作,至明年各地人大开会换届时,将集体扶正。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有几点疑惑,现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一、司法官员异地交流就能遏制司法腐败吗?

  前些年,地方党政“一把手”实行了异地交流,不让本地人在当地做一把手。本地人在当地担任要职,难免会被亲情所惑,不便于工作的开展,也给他们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利提供了机会,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为了保护干部,遏制腐败的发生,决策部门就想到了异地交流。

  地方公检法一把手异地交流不是新鲜事,随着地方党政一把手的异地交流就已经开始。这种异地交流对遏制腐败并没有起到“治本”作用,就是“治标”的作用也很有限。

   试看一下这些年来的高官腐败案就一清二楚了。

   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靠异地交流官员,是无法遏制司法腐败的。要预防腐败还是得靠法律,靠严格的监督机制。

   二、党委书记改任省高院院长,是否也应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

  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和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属于党委官员,省高院院长是司法官员。按照《法官法》规定,他们要改任法院院长,必须要符合法官规定的条件。

  《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这些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这两位党委书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无疑的,年龄超过了23周岁也是肯定的,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这条件他们也符合。有大学学历或者更高的学历,这些硬性条件更不成问题。

  有些疑问的是,他们有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由党委书记,改任高院院长,属于初任法官,他们是不是已经取得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这两个硬性条件,他们是否符合呢?

   如果将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没有取得司法资格人员,作为法院院长人选提出来,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官法》第九条、十二条规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博客纠纷案,上诉三个月无消息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4th, 2007

 

   今天下午,《华盛顿邮报》的记者给我打电话,询问博客纠纷一案的进展。我告诉她,此案自从九月二十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按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状递交给一审法院转交中院),至今没有任何消息。

   记者问我,为什么不去过问一下?我回答说,一是这几个月我没有去过北京市一中院;另一个是,我也不太关心这个案件了,让法院一直拖下去吧,不论时间长短,他们总得要下个判决的。再者,我提起此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2007年即将过去,也许要等到2008年才会有结果。

2007年,你关注过什么?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3rd, 2007

 

   12月23日下午3时半,我应邀参加了某知名网站新闻中心组织的一个活动,活动的主题是:2007年,你关注过那些事件?

   下午三时,我提前来到了活动地点——中央新影厂老故事餐吧。进入餐吧,首先见到了邀请我参加活动的幸知编辑,她介绍我认识了赵主编。

   我与赵主编以前没有见过面,只是在网上聊过。赵主编笑着说,欢迎你告我们,希望媒体能报道此案。我开着玩笑说,我告不了“后台老板”,只好拿你们当“靶子”。

 赵主编的博客文章也经常被删,是谁在指使删文,不用明说大家也知道。

 参加这次活动人员,除了搜狐新闻中心编辑,还有四五十个博友。活动开始后,大家依次进行了自我介绍,谈了自己所关注的事件。

  由于职业的关系,我在2007年关注过很多重大法制事件,在博客上发表过一些评论文章。

  我关注并写过评论的有影响事件是:周正毅案、陈良宇案、郑筱萸案、段义和案、亿霖传销案、裸聊案、“同命同价赔偿案”、郭德纲代言门事件,女孩李燕申请安乐死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广西法官之死、江苏赣榆供电局副局长之死,山西黑砖窑事件、二甘醇牙膏事件、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纸陷包子事件、网络言论自由表达权问题、警察开枪击葬副教授事件、肖志军拒签事件。

   在这些事件中,我对郭德纲代言门事件、广西法官之死、肖志军拒签字手术事件、网络言论自由表达权、“同命同价”赔偿案、媒体曝光的冤案,予以了特别关注。

  我所关注的法制事件,与文化传媒相关的有两个,一个是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虚假广告事件。央视“3。15”晚会将藏秘排油虚假广告曝光后,我立即写了评论文章,随接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广告法》的建议书,我的建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等几十家媒体予以报道。

  另一个事件是针对博客删文侵犯言论表达权问题提起诉讼。2007年,我的博客文章经常遭到删帖和隐藏,后来我发现很多网站都会删文,被删过文章的人还真不少。权利受到侵犯的人虽然比较多,但竟然没有人敢提起诉讼来维权。于是,我想到了用诉讼方式来引起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此新闻在国内遭到有关部门的“封杀”,京城媒体不予以报道,国外不少媒体却予以了关注。

   博客是个人话语平台,也是个人的媒体,博客写什么内容,纯粹是个人爱好,博主关注什么,不关注什么,这也是个人自由。

  2007年即将过去了,大家回首一下,看看自己关注过什么?

昨夜,警察为律师“站岗”

刘晓原 律师 12月 22nd, 2007

 

   昨天(12月21日)晚上六时左右,我们从律师事务所回到小区住地。进房不久,小区片警来“造访”,派出所一名副所长也来了。当时,我以为他们是来驱逐我们搬家呢!

  我们现住的房子,是在12月1日才搬进来的,住了只十天时间,在12月10日房东老太就紧急“召见”我们。由于房子是我与助理去联系承租,当晚我俩就去见了老太。

  老太对我们说,房子不租了,你们还是赶快另找房子搬家吧!

我问,为什么呀?她说,和你们一起住的,是不是有一个姓李的律师?他得罪人了。我说,

   他得罪谁了呀?是不是公安?

   她回答,知道就好了,你们还是搬出这个派出所管辖区范围吧!我一个老太,惹不起他们!

  这个老太比较直爽,一语已道破了天机。我们原来住的小区属于这个派出所管辖,想不到的是,现小区离原住地那么远,还是没有离开他们的手心。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在搬来这个小区前,我们在北京铁道大厦附近的一个小区居住,在那里一住就是近四年,四年来平安无事,非常和谐。想不到的是,一个电话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李律师也因此被列入“异己分子”。

   11月2日下午,本所的李律师接到外所的李律师电话,说包先生追悼会11月3日在东郊殡仪馆举行,如有时间请一同去参加,悼念这位为民主和权利而战的老人。

外所李律师的电话也许被监听了,当晚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带着国保人员,到我们住地“登门造访”。

   李律师说,自己与包先生不认识,第二天也要去参加研讨会,没有时间去参加追悼会。警察与他聊了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

   第二天,警察又来了我们的住地陪着李律师,李律师去参加研讨会,他们还用车送。到了晚上,房东老太找上门来,说要求提前收回住房不租了。

   我们感觉奇怪,因为11月2日晚警察来找之前,老太已先来一步,说合同明年三年到期,如要续租每月要涨500元。我们答复说,这没有问题。因为租房合同是几年前签的,现在房价涨了涨租金也是应该的。

   老太不听我们的解释,就是说要提前收房,限我们在一个月后搬走。

   我们想,老太突然变卦与警察不无关系。为了不给老太添麻烦,我们就决定搬走。经过熟人介绍,找到了现住的小区房子。

  限制了李律师一天的自由,又通过房东将我们“驱逐”出去,这口气难咽。为此,李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公安分局。

  这下可能惹火了某些警察,就在我们搬到新住的小区后,又通过房东欲将我们赶走。我一直难以明白的是,警察怎么知道我们搬到这里了?难道有人一直在跟踪,抑或是监听了李律师的手机?

  12月10日,房东老太向我们说明实情后,就下了“逐客令”。这个房东老太,比以前的那位好多了,为了不给老人添麻烦,我们同意在月底搬走。

  为此,我们又向公安部门投诉了被某些警察驱赶一事。

说了这些,回到昨晚场景。

   片警与派出所副所长进来后,不久又来了两个人,他们说是搞出租房屋登记的。我说,我们办理了暂住地,已经登记了。副所长叫他俩出去,去找房东进行登记。两个警察与我们友好的闲聊着,我说为何要赶我们走呀?

  北京有“五不租”规定,可我们是有正当职业的人,办理了暂住证,不属于规定中的“五不租”情况。北京是首善之区,为何连律师也容不下呀?

 他们说,没有这样的事的,不会是警察赶你们走。

 两个警察的态度非常好,我们就这样闲聊着。随后,两个警察出去了,那两个五十多岁的协管员回到我们屋里不走。

   时间到了晚上九时半,我说你们不走,会影响我们的休息。

   我问协管员副所长那去了?他说在小区门口的警务室。我去到警务室,找到副所长,问协管员为何还不走。副所长说,等国保到了,他们马上会走。我问,这与国保有关吗?不就是搬走吗?副所长回答,不是的,等一下就知道了。

    副所长随我回到我们的住房后,他叫走了协管员离。等了一会儿,来了两个穿便衣的人,一个中年人,一个小伙子。

   副所长指着中年人说,这是我们的某队长。这个队长,我不认识,但曾听人说过他长得有点象日本人,这次见到其人果然如此。他进来后,眼睛向四处游荡,如果在外面,警察很可能会误以为他是坏人。

  坐下后,中年人聊起了李律师曾经办理过的案件。随后,直接切入主题,问:你是某某笔会的会员吗?李律师说,不是,自己平时少写文章。

   国保人员的问话,使我恍然大悟。现在是年底了,某笔会要召开一年一度的会,他们担心李律师会去参加,所以又来警告和监视。

  国保提出,最好不要去参加笔会。李律师说,自己不是笔会成员,参加不了会议,何况他们也没有邀请。

  国保人员走后,副所长和片警察没有走。他们说,“不会介意我们在这里吧?”

原来,他们今晚不走,要给我们当“警卫”。

  派警察给百姓当“警卫”的事,我以前听说过一些。北京某些人士,经常能享受这种“待遇”。外地也有这样的事,十七大期间,媒体曾经报道的那对“雨天跪街喊冤”老夫妇,他们多次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后来又到北京上访,被当地截访人员带回。为了防止他们在会议期间进京,当地警察就守着他们,晚上也住在老人家里,为消磨时间晚上还打扑克,吵得老人家难以睡觉。老人的女儿,在报纸上看过我写的“呐喊”文章,后来过律师事务所找我咨询。为此事,她打电话问我,该怎么办?我说,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但没有办法解决,因为警察这样做,肯定是领导所安排。

   想不到,这样的事竟然轮到我们身上了。

   这就样,警察在客厅里为我们做了一晚免费的“警卫”。

   今天早上起来,我感觉满屋子都是烟,咽喉也不舒服。原来,在晚上一时,警察换岗了,来了一个烟民警察。

   警察不请自到,赖着在他人住房里做“警卫”,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国保属于警察,穿着便衣、不出示证件“造访”,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对没有违法和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教育,给他人心理上施加压力,限制他人去参加活动,是一种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

   李律师是一个守法的公民和律师,却因接了一个参加追悼会的电话,就被他们列入了“黑名单”,被赶来赶去。

  律师为他人维权,最后连自己正当权利却难以维护,这是律师的不幸,也是法制的悲哀,在特权面前,人人都是潜在受害者。

   在执法者的眼中,只要你与“激进”人士打过交道,你也就成了“异类”分子。他们担心你这次不参加这类活动,也许你以后会去参加。那么,你住在管辖范围之内,就等于是给他们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所以就得派警察来“保护”你,防患于未然呀!

  我对副所长说,人家以前没有参加过这样的活动,现在也没有去参加,你们现在的做法,与文革时期没有两样。在“文革”时,你一旦与“异己”分子接触,你也就是阶级异己分子了,就要列入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我说,现在法制进步了,十七大强调要依法办事,司法为民,宪法规定要保护人权。我是一个有着十七年党龄的中共党员,对你们现在这样的做法,既看不惯也感到失望。但我们不怪你们,因为你们这样做也是迫不得已,是在听从命令。

我说,对懂法律的律师都这样做,那些不懂法律,没有权势的老百姓就更加艰难了。

  现在的房子,我们肯定是不能住了。否则,外面一有“风吹草动”,那些患有“疑心综合症”的执法人员就来造访,对你进行教育,那个能忍受得了?

  今天早上,我与张助理离开时,警察换岗了,小区片警又来了。他也很辛苦,只带了几个苹果,一杯饮料,他说还没有吃早餐。他白天还要呆在我们屋子里,看着李律师不要出去。

  不知笔会是不是开两天,如是今晚警察仍然要为我们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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