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1月, 2008

法律是否允许死刑犯结婚?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5th, 2008

 

     据《正义网》报道,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纠集当地10余名无业人员携带凶器,流窜于周围7县区,采取暴力手段,频频作案,抢劫现金、出租车等价值27万余元,其中致二人死亡。这对青年男女落入法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123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两人死刑。随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对同居男女在得知双双被判处极刑后,为讨一个合法夫妻的名份,竟然在被羁押的看守所提出了一个惊人、罕见的请求”——在被执行死刑前,批准他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而这一要求却让当地的司法人员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一对犯下死罪的情侣,为实现“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愿意,在临刑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这确实给司法人员出了一个大难题,不知司法机关该如何来答复他们。

  法律是否允许被判处死刑的人结婚?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查阅了《婚姻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结婚条件及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已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女,则禁止结婚。

   单从《婚姻法》规定来看,这对情侣符合结婚条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是因为犯罪被抓了,他们就可以自由地结婚,成为一对合法夫妻。

   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同时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婚姻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政治权利范畴。那么,在死刑犯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下,在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前是否还享有结婚的权利呢?

  我以为,姻姻权(或结婚权)是一项依附于人身和生命的特定权利,当一个人死亡后,婚姻权利自然丧失。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经死刑复核后,从法律上来看,其生命权已经被剥夺了。没有了生命权,与人身和生命有关的婚姻权,也就自然被剥夺了。从法理上来说,显然是不允许死刑犯结婚的。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对情侣被羁押在看守所,已经没有了人身自由,他们不可能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就是说,即使司法机关同意的话,也会因他俩无法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而办不了登记。

   我分析,司法机关不会同意这对情侣的结婚请求。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禁止死刑犯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针对这对死囚情侣的特殊情形,司法机关和婚姻登记部门,是不是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他们一个“临终关怀”呢?

   但是,由于《婚姻法》和《婚姻法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形式有严格规定,即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部门办理登记,并没有授权婚姻登记部门可以提供“上门服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和行为,在法无规定之下即不可行,如果变通法律规定,就是在违法。

  在人道主义与守法之间,婚姻登记部门怎么可能选择前者?

  看来,这对死囚情侣在步入刑场前,是不可能成为合法夫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人大代表应当敢说敢言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4th, 2008

 

  据1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上午,列席广东省人大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永忠,在分组讨论审议广东省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时,直言司法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李永忠在发言中谈到,某些地方存在检察院收取行贿人的保释金后,并没有退还,在某些地方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创收行为。李永忠进一步指出,无论在哪个单位,人权和财权独立,才能保证不出问题。“否则,纪委书记在书记领导之下,就不敢监督书记了。”他话音未落,这组的一名省人大代表打断他的话:“这话可是你说的,不代表我们的意见。”该代表接话说:“这话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可以说,省人大代表不能说。我们都听不见。”——“不要把我写上,我没有这个意见。”这时,一直持反对意见的这名代表起身对记者说。说完,该代表就走出了会场。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真佩服李永忠代表的敢说敢言,同时也为另一个“胆小怕事”的代表感到汗颜。

   在两会期间,我们从媒体上见多了那种只讲成绩,不谈问题的代表。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是不受法律追究的,为何还怕谈问题呢?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不是由选民直选产生。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先由各选区提出。谁能进入候选人名单,决定权在所在选区有关部门和领导手中。候选名单产生后,才交给所在选区的人大会议进行选举。

   能够当选为代表,在一些人看来是组织上赋予的一种荣誉。既能是组织上给予的荣誉和重担,参会时怎能只讲问题呢?

   在人大会上,讲问题容易得罪上级部门和领导。以省人大会议为例,各代表团分组讨论时,代表所在市的市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组织部长(这些官员都是代表)等领导都在场,还有本选区产生的省级、厅级领导代表在场,如果直陈省政府和两院中存在的问题,那不是不给领导们面子吗?在这种讨论会上,要谈问题还真得有胆量。

   避谈问题,只讲成绩,成了讨论会的主题。这样一来,既可博得各级领导的欢心,自己也没有任何风险。于是,有些人就自然将官场中的套话与废话,带到了人大会议上。

  人民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多的是一份责任。人民选你当代表,就是要你代表人民真讲话。作为一名代表,如果参会时连真话都怕讲,不敢直面“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你这个代表就是严重失职了。

   希望象李永忠那样敢谈问题,敢讲真话的代表能多起来。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应当公示全国人大代表的信息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3rd, 2008

 

   1月22日《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刊登了《请公示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评论文章。文章建议,各省级人大应当公示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单。

看了这篇评论后,我为作者陈杰人提出的建议叫好!

   我曾在2007年3月3日写过一篇全国人大代表的信息应当公开 的博文,也提出过同样的的建议。

   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法》第15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解放军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间接选举。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依据该条规定,原选举单位和人民有权向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也有义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将这些意见和要求转达给国家权力机关,这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项主要工作。

   由于全国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出全国人大代表后,一般只是在媒体上公布代表的名单,不会公开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和办公电话等基本信息。如原选举单位的公民有意见和要求,需要找全国人大反映那是相当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不是专职,都是兼职,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为人大代表设立专门办公室,可想而知民众要见全国人大代表是多么不容易。除了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能从电视上见到全国人大代表外,平时是难以见到他们的身影,更不用说与代表联系了。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组织代表到各地进行视察,但是代表视察的地方,视察的时间有限,加上有各级领导陪同,民众同样难以接触到人大代表,难以当面反映意见。

  因此,为便于原选举单位民众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就很有必要公示全国人大代表的基本信息。

   但我又想,既使公开了全国人大代表的信息,是不是就真能解决民众与代表之间的联系呢?能真正方便民众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呢?对此,我还有不少疑问。

   全国人大代表中,各级官员占了很大比例,他们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难以顾及到代表之责。由于他们每天“日理万机”,也不可能有时间当面听取民众的意见和要求。

  所以,公示了代表所在的单位和联系方式,同样会难以见到他们。但我以为,公示了总比保密好,毕竟还有不少关心国计民生的代表,愿听取人民的呼声,但愿这样的人大代表会越来越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中国博客之怪现状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1st, 2008

   原文作者是美联社记者AlexaOlesen,此英文通稿发于2007年10月13日。记者曾将英文稿发给我。我不通英文,只好请在大学做英文教师的弟弟给翻译成中文。

  记者的稿件,后来刊发在2007年美国《时代》杂志(内容和通稿,好象有些改动)。昨天上网时,我搜索到一个网友博客,他的博客主要是翻译《时代》杂志的文章。我将弟弟的译稿与网友的译稿对比了一下,发现《时代》杂志刊发的稿件,对原稿作了一些改动,标题没有那么“刺眼”了。由于文章内容有些“敏感”,在此只刊发网友翻译的文章链接,有感兴趣的网友可以点击他的博客网址http://www.timeweekly.cn/archives/58,查看中文译稿。

火车座票与无座票同价,公平吗?

刘晓原 律师 01月 20th, 2008

 

   春节将至,火车票又成了“抢手货”。

   笔者的办公室窗口正好对着北京西客站北广场,每天只见广场人头攒动。有同事去过火车站购票,回来对我说,火车站内的售票窗口人太多,只好去设在广场外的售票窗口排队等待,在寒风中站了近两个小时,好不容易买到了一张硬座票。

   据媒体报道称,北京西客站每天人流量已高达到十二万之多,且每天还在猛增,铁路部门不得不提前进入春运。全国各大城市火车站购票窗口前都排成了长龙队伍,可想而知要购一张票有多难呀?

现在不仅卧铺票难买,就连硬座票也不易购到。为了急于回家,只得购买无座票。

   按照铁道部规定,火车的座票与无座票是同一个价。

    在拥挤的车厢内,站着比座着累,为何竟然同一个价?这不是明显不公平吗?

为此事,还真有人向铁路部门讨说法。去年初,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代理过这类案件,最后以消费者的起诉被驳回而告终。

   在诉讼中,被告北京铁路局有关人士称,“站票与坐票同价,在客运高峰时能起到分流客流、减少超员的作用。无座票减价,不仅操作困难,也与铁路部门提供无座票的初衷相违背。”

  北京铁路局的这种说法,你服吗?

  铁路部门也许会辩称,你是自愿购买无座票的,并没有强迫你买呀?想要座位,就别买无座票?这种说辞,从表面上看有一定道理。但是从深层次想想,就会发现这其实是强盗逻辑。

   前些年,在春运期间火车票价实行了上浮。当年出台这个政策的理由,也是说为了分流客流,不得以而涨价。但是,春运火车票价上涨政策施行后,全国各大城市火车站每年照样是人山人海,旅客一年比一年多。至到2006年底,国家发改委才发现价格杠杆已起不到分流春运期间的客流作用,为此才取消了春运火车票价上浮政策。

  火车票价不上涨了,铁路旅客增加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顺利完成了运输任务。这样看来,票价的变动并没有影响到铁路的正常运营。但铁路部门却叫苦连天,说亏损了十几个亿收入。春运期间,每趟列车,每节硬座车厢都严重超载,竟然还会出现亏损,这内情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在春运期间,如果能买到有座票的情况下,不知有多少人愿意去买无座票,愿意在火车上站或者蹲十几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

  坐火车毕竟不同于坐公交车,在车上挤一挤就到站了。可以这样说,买站票回家的人,大多数是因为买不到座票,而又着急要回家(就是再等下去,能买不到座票呀!),才不得不买站票。

  如是买的站票,在严重超员的火车上,你想找到一个空座,那是白日做梦。

  在人满为患的火车上,坐着回家已经很累了,站着或者蹲着回家更是苦不堪言。你说,铁道部规定“站座票一个价”合理吗?

   无法理解的是,铁路部门对退票手续费,收费比例可以高达百分之二十,为何就不能降低点无座票价呢?

  铁路部门也许会说,实行站座不同价,如果旅客贪图便宜都去购买无座票,他们就有可能上车后坐到座位,这就与“铁路部门提供无座票的初衷相违背”了。意思明显,我给你的是无座票,你就不能坐座位,不能就是让你占了便宜。

  如是在平常期间,买站票上车,是可能坐到座位。但是,在春运期间,买站票能座到位子吗?

  再者,实行了站座票不同价,买站票者上火车后坐到了位子,列车管理员可以要求他们补座票款呀?铁路部门之所以不敢去执行,理由是“操作太困难”,怕麻烦。

  操作有困难,麻烦也会有,这是客观事实,但并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用操作太困难作为挡箭牌,说穿了还是因为经济利益驱使。由于与经济利益有关,“铁老大”那有心思去想解决问题的办法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套话与空话,难道不是错话吗?

刘晓原 律师 01月 17th, 2008

 

   据1月17日《广州日报》报道,昨天,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参加了政协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各界别委员代表座谈会。在谈到领导要讲什么话时,他说:“我估计在座的委员要求也是很高的,肯定是希望我讲真话,不要讲套话;讲实话,不要讲空话;讲有感而发的话,不要讲照本宣科的话。我可以照着大家的要求努力。”接着,他又说:“要让领导同志讲真话不讲套话,讲实话不讲空话,讲有感而发的话不讲照本宣科的话,就必须允许他讲不准确的话,或者是允许他讲错话!”

   汪洋话音刚落,全场掌声雷动。

   领导同志该讲套话、空话,还是实事求是讲真话,下级官员和老百姓并无决定权,也就是说这些人无权控制领导们的嘴巴。

   官员们之所以喜欢讲空话和套话,主要原因是“明则保身”,怕承担责任,怕讲真话时说了错话得罪比自己更大的领导,怕因此影响自己的前程。

   套话和空话,都是空洞无物的话,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套话、空话在官场的盛行,危害非浅。如此看来,讲套话和空话,其实就是在故意讲错话。

   领导同志们讲空话、套话,不讲真话,这个责任不在民众,除了领导自身原因外,板子还要打在领导的领导身上,因为正是上级喜欢听好话,不喜听真实性的错话,这才造成了套话、空话盛行。

   我以为套话与空话,其实也是错话,难道还要允许官员讲这类错话吗?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博客纠纷案有变化,原定谈话时间被取消

刘晓原 律师 01月 15th, 2008

 

   今天中午,我吃完饭后上了一会网,到了十二时四十分,我关了电脑拿好材料动身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准备走时,我的电话突然响了。打来电话的是一中院立案庭杨书记员,昨天她曾通知我今天下午二时到一中院去谈话。

  杨书记员对我说,不好意思,原定面谈时间已取消,今天下午不要来一中院了。

我问为什么呀?

   她说,看了我的上诉状后,才知一审法院原是驳回起诉,而立案庭只能裁定不予以受理,而不能驳回起诉。所以,你的案件可能要转到民事审判庭去,但这需请示院领导后才能决定由那个庭来负责。

   我对她说,你们突然改时间,给我出了一个难题,因为我在25号要离开北京。我又问道,这个案件审限没有这么快到吧?她说,立案庭也是刚收到一审法院转来的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审限是三个月。我是9月20日提起上诉的,如这样计算审限早已过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却不是这样办理。按照北京市高院的规定,二审审限是按二审法院收到一审递交的案件材料,经审查合格才开始计算。看来,一审法院将这个上诉案材料压了近四个月才递交给二审法院。

   我说,博客纠纷案虽然有些“敏感”,但一审法院不能如此违反法律程序,他们根本无权驳回起诉。杨书记员说,如你对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可以向该院的纪检部门投诉,我们只负责具体案件。

   我说,既能你们刚收到案件,审限还有三个月之久,要么就推迟到春节后吧!如要春节前谈话,请在本月二十五日。她答复我,在本月二十五会给我打电话,如院领导决定案件还是由他们立案庭负责审理,同意将案件推迟到春节后。

   一个小小的博客纠纷案,由于一审法院的原因,竟然弄得这般复杂,看来维权不容易呀!好在我是律师,维权成本不高。唉!

又一个为“情”而死的贪官

刘晓原 律师 01月 15th, 2008

 

   因杀死情妇而被判死刑的贪官,这些年来出了多个。影响最大的杀情妇案件,要算2007年原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指使他人制造的爆炸案。

  据北京媒体报道,原北京市房山区政协副主席许志远指使司机杀死了情妇,成了北京的“段义和”。

    许志远,55岁,原系房山区政协副主席,曾任房山区委办公室主任。自1999年2月起,许志远与同单位女干部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二人经常发生纠纷,许志远对陈某怀恨在心。2006年1月27日,许志远指使其原来的司机刘晓明将陈某杀害并焚尸。另经审理查明,许志远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60万元。

   1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许志远故意杀人、受贿,其司机刘晓明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志远指使司机杀死情妇,构成故意杀人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此,判处许志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司机刘晓明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近四个月,博客纠纷案终于有了消息

刘晓原 律师 01月 14th, 2008

  上诉状递交近四个月了,今天终于接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杨书记员的电话,通知我明天下午2时到一中院找她,并带好身份证,如有材料递交也一起带来。我问她到在那个法庭,她回答说到了法院再打电话。

  看来,这不是通知我开庭或正式谈话,如是则会告之具体那个法庭。我分析法院很可能是给我发开庭传票。春节临近了,如在节前几天开庭的话,无疑给我出了一个难题,因为我准备在本月二十五号左右离开北京。假设真要这样出难题也不怕,到时请其他律师出庭就是了。

   2007年8月16日,因搜狐网锁定隐藏我的九篇博客文章,我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当天即立上了案件,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随后,案件转到民事审判庭,且由该庭的书记员通知我领导了举证通知书。同年9月1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我,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予以驳回。由于一审法院在驳回起诉过程中程序违法,我于9月2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糖尿病大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再引关注

刘晓原 律师 01月 13th, 2008

 

   1月13日,“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和北京益仁平中心召开了“糖尿病学生受教育权利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凤凰周刊》、搜狐网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的专家,被山东中医药大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小阳,糖尿病病友、糖尿病公益网站版主,及关注公益诉讼的律师,共三十多人参加了研讨会,本人也应邀到会。

   小阳被取消入学资格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我写了一篇评论博文,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此篇博文还得到了推荐。

   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考生,学校可以不录取。虽然不是禁止性规定,但学校可以此为由,而“理直气壮”的不录取这类患病学生。这样的规定,显然侵犯了糖尿病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是对糖尿病学生的就学歧视。

   制定这样一件违反《宪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意见,来指导高等学校招生体验工作,只真是一个奇闻,这种怪事也只有咱们国家才会出现。

    糖尿病,不是传染性疾病,不会影响到他人身体健康。只要按规定使用药物,患者都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为何要剥夺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呢?

   我以为,中国的高招应向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学习,取消强制体验规定,不以身体好坏作为录取的最后一道“拦杆”。学生录取后,如其身体条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则可以让其休学治疗,保留学籍。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我国的大学招生标准,其了分数标准外,还有政治标准(政审),还需身体标准。因为国家的大学教育制度,是为了培养“又红又专”的接班人(指各行各业)。现在大学教育产业化了,学费由家长掏了,国家也不包毕业分配,就连考生的年龄限制也取消了。很多规定都变了,为何限制身体条件的标准没什么改变?

   接受高等教育是一项权利。由于中国一时还取消不了高考制度,不能保证人人都能上大学。因此,还得有一个分数标准。

    但是教育产业化后,大学教育并不与培养“又红又专”接班人挂勾了。因此,还用身体标准作为录取大学生的条件,这种指导思想显然落后于时代发展。

这种对身体条件进行限制的规定,明显带有歧视。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让有传染病的学生进大学,那不是会影响到其他学生和老师的健康?

   我以为,对这类学生可以让他们休学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而不是不予以录取。只要上了分数线,就是取得了入学资格。由于身体原因,一时无法享受这项权利,则可以放到身体恢复时来行使。现在读大学已取消了年龄限制,既使这类学生治疗了几年后,再回学校就读并不违反规定。

   以入学时体验标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让其取得入学资格。待他们身体治疗好后,还得再去参加一次高考。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竟争。

   希望通过小阳的个案,能够引起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体验标准的反思,尽快废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歧视性规定,以保证这些学生不因身体有病而失去受高等教育权。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

糖尿病学生受教育权研讨会在京举行糖尿病患者被拒录事件受到高度关注

北京益仁平中心 陆军 2008.01.13

   113日上午,“糖尿病学生受教育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糖尿病患者团体、法律界、学术界、NGO公益机构的三十多名民间公益人士探讨了糖尿病学生在就学过程中受到不合理限制的现实问题,并讨论了对被大学拒绝录取的糖尿病患者“小阳”的援助手段和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糖尿病患者已超过5000万 ,儿童青少年糖尿病人大约有100万以上,然而,这一人群却面临着受教育权被限制的突出问题。200711月份,山东中医药大学取消了两位患糖尿病的新生的入学资格,这一事件使得糖尿病学生的受教育权被限制的问题被暴露了出来。为了推动糖尿病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两个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联合举办了此次研讨会。

 

糖尿病青年学生可以正常学习

   在研讨会上,北京市糖尿病防治协会常务理事王新捷介绍了糖尿病的基本常识以及糖尿病患者面临的各种问题。王新捷指出,糖尿病病人的病情控制并不困难,治疗成本也并不高,而且,青年糖尿病学生极少出现并发症,糖尿病学生在学校进行学习,既不会危害到他人的健康,也不会给学校带来沉重的医疗费负担,糖尿病学生完全可以正常在校学习。在场的糖尿病网站“甜蜜家园论坛”的多名网友以他们的切身体会证实了王新捷的观点。

 

高校不录取糖尿病学生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更加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人格的完善,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人权保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指出,学校不录取糖尿病学生,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的依据,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认为,糖尿病学生上大学权利被剥夺的事件是一个严重事件,这不在于糖尿病患者人数的多少,“哪怕是对一个人的侵权也意味着是对所有人的侵权”,顾教授这样认为。

 

 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疾患人群上大学遭限制的主要根源

   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版主陆军指出,“小阳”被高校拒绝录取的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糖尿病患者人群普遍面临的就学困境的一个缩影;而且,不仅仅是糖尿病患者人群面临这样的困境,其他许多疾患人群都面临同样的困境,例如乙肝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血友病患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时都普遍会遇到被大学拒录、退学、休学的遭遇。

   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指出,疾患人群上大学遭限制的主要根源是由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待疾患人群,不是关爱、鼓励、支持他们自强不息去争取接受高等教育,而是限制和排斥他们接受高等教育”。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的王美中律师指出,尽管这个《指导意见》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是很多大学都在依照执行,这就导致了普遍性的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指出,这个《指导意见》规定不能上大学的病种之多令人惊讶,而其中一些规定之荒唐简直令人哭笑不得“《指导意见》规定,面部有疤痕的学生不宜就读法学专业,我实在看不出这样规定是为了什么”,刘晓原律师还指出,《指导意见》还规定面部有疤痕不宜就读新闻专业,也毫无道理,“难道就读新闻专业毕业之后就一定从事新闻工作吗?不能转行吗?而且,即便从事新闻工作,难道就一定要去当主持人吗?不能去当记者、编辑吗?不能从事新闻学的研究吗?”

 

高等学校学生医保制度亟待完善

  与会代表认为,之所以高等学校不愿意接受疾患学生,除了缺乏人文关怀和法制精神之外,高校学生医保制度的缺乏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胡星斗教授指出:“糖尿病学生的入学权利问题,不仅仅是人权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保障问题”,胡星斗教授认为:“如果能够建立全国性的大学生医疗基金,或者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或许大部分这样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教授也指出,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医保制度将有利于消除高等学校对疾患学生医疗费支出的担忧。但沈教授也指出,学校对医疗费支出的担忧不能成为学校违法拒录疾患学生的理由。

 

被拒录学生将依法维权

  被山东中医药大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小阳”同学也来到了研讨会现场,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各界公益人士均对“小阳”的遭遇非常关注,纷纷为小阳出谋划策。会议代表建议小阳,要采取依法、理性的方式坚决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周泽教授建议小阳继续与保持学校沟通,同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准备工作,北京益仁平中心研究员常坤向小阳介绍了新疆农业大学乙肝携带者大学生的成功维权经验;参会的多名律师还讨论了通过法律途径可以采取的手段及策略;有律师指出,小阳被拒录事件,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采取法律途径的话,山东省教育厅以及教育部都可以被列为被告;来自山东的王美中律师一直在为小阳提供义务的法律援助,王律师表示,所有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起诉的准备工作都已经做好。

   在听到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小阳表示,他觉得自己依法维权的后盾更加坚强,小阳表示自己将会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进行到底。

 

民间公益力量在行动

  在研讨会上,我国最大的糖尿病患者公益网站“甜蜜家园”的站长“小熊”宣读了一封糖尿病患者致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的建议信,这封建议信主题是《建议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保护糖尿病患者受教育权》,这封建议信是“甜蜜家园”网站的志愿者发起撰写,征集了该网站一万多名网友的意见和建议,据“小熊”介绍,这封建议信在网站上引起了糖尿病网友的热烈反响,有二百多名网友表示愿意在这封建议信上署名。“我们将在近期把这封建议信递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希望能够协助主管部门尽快修改完善相关的文件”,小熊表示。

在研讨会上,“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的公益工作者也表示,他们将会与律师界紧密协作,撰写出法律建议信,提交给有关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以推动对疾患人群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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