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3月, 2008

许霆已构成盗窃犯罪,为何只判了五年?

刘晓原 律师 03月 31st, 2008

 据中国网3月31日报道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无法明白的是,在认定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情形下,为何只判了五年?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当初,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由于金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期是无期徒刑。

  在强大社会舆论影响下,特别是在最高法院领导关注并下了结论后,广州中级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了盗窃金融机构犯罪。那么按照《刑法》第264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其最低刑期还是无期徒刑。

   许霆没有自首和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又不积极退赃,法院突破最低刑期判决,依据何在呢?

  难道是因为银行有过错,就可以对盗窃者从轻判决吗?我以为,银行的过错并不能成为对许霆减轻判决的理由。

   对盗窃犯罪被告人的量刑,按照《刑法》第264条及司法解释规定,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盗窃金额,另一个是“严重情节”。盗窃金额达到了某一个数额标准,就应在这个标准的幅度内量刑。既使其有自首或者立功法定情节,除非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否则,也不能突破最低刑期量刑。

 既使许霆的行为,只构成一般盗窃犯罪,按照其盗窃的金额,最低刑期也应是十年。

   法院如此轻判,其理由是“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但上述两点理由,按《刑法》规定只是酌定从轻情节。

  许霆一案是有些特殊性,但此案给社会和金融机构带来危害性并不小。为方便用户,金融机构在城镇,特别是大中城市已普及使用了ATM机。是机器就难免会出错,如果用户发现了机器错误,就去利用机器程序上的漏洞,去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构成了盗窃犯罪情形下,,法院如果过分强调特殊性,按《刑法》第63条规定去予以轻判,所产生的“示范作用”是好是坏,这是非常明显。

  从报道中可知,广州中院的判决至今没有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按照这个规定,到底是先核准,还是先判决后核准呢?我一直没有查到这方面的规定,如是先核准后判决,那么广州中院这种“先斩后奏”做法,等于是把矛盾上交了。

  在“两会”期间,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大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现广州中级法院对许霆一案的判决,基本上体现了上级领导的意图。

    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司法判决由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由于社会舆论的影响,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是许霆的“幸运”,也是法制的悲哀! 附:最高法院领导对“许霆案”公开发表评论,欠妥!

台湾民主化转型,给人们带来什么启示?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8th, 2008

 

   四年一次的台湾地区选举落下了帷幕,国民党马英九上台,民进党陈水扁下台。

   1911年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建立了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但国民党实行的党国一体独裁专制,并没有使中国走上民主自由之路。国民党的腐败无能,最终被赶出了大陆退居台湾。

  蒋介石去世后,子承父业,由年近古稀的蒋经国就任“总统”。

蒋经国成为“总统”后,一方面大力发展经济,一方面继续镇压民主派人士,他并不想放弃国民党一党专制,也不想放开言路。总之,他不想从根本上改革腐朽专制的政治制度。

   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蒋经国执政理念发生了变化,开始推行民主政治改革。1986年10月,他要求“立法院”修订了“人民团体组织法”、“选举罢免法”、“国家安全法”,开启了台湾民主宪政之门。

   1987年7月15日,蒋经国解除了对台澎金马地区长达38年的“戒严令”,人民可以自由组建党派团体,可以自由办报办刊,蒋经国由此完成了由“独夫”到“伟人”的跨越。

   从1960年台湾知识分子主导的“自由中国”,到1971年台湾民众参与的“保钓运动”,从1979年台湾党外人士与国民党政府抗争的“美丽岛事件”,到美国影响下的作家“江南凶杀案”,从1986年台湾民进党的成立,到1987年蒋经国宣布取消“戒严令”,一连串的为争民主权利的运动,终于促使台湾走向一个自由民主时代。

   蒋经国打开民主自由闸门后,台湾的民主潮流浩浩荡荡汹涌而来。新闻出版自由了,组党结社自由了,行政和立法分开了,司法独立了,军队中立了,民进党也走上了台面,公开地争取选民的支持。只用了几年的时间,台湾民主化进程,就令全世界为之瞻目。

  1996年3月,台湾开始了第一次民主直选,原国民党“总统”李登辉,成为民选第一届“总统”。

   2000年3月18日,台湾举行第二次“总统直选”。民进党人陈水扁当选“总统”,国民党变成了在野党,此次选举标志着台湾政党的执政命运开始由选民来决定了。

   民进党执政以来,陈水扁幕僚们贪污腐败,罔顾民意,忽视民生。一个腐败的执政党,是难以长期得到选民支持的。台湾民众经过观察,接受了国民党在野之后的转变和转型,最后用选票否决了民进党的八年执政地位。

   台湾的民主化进程,给人们带来了这样一个启示,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由专制走向民主,既要依靠广大民众的争取,还要执政者敢开民主之门。由专制走向真正的民主,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如果一昧固守专制,阻碍民主进程,必将会被民众所抛弃。

你为啥要写博客?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7th, 2008

  前两天,我收到了美国南加州大学博士生PeterW.Marolt(中文名,吴迪)的邮件。他在信中说,自己的博士论文主要是研究中文博客界,想请我回答一些与博客有关的问题。

   我是在2007年11月3日召开的中文网志年会上认识吴迪先生的。在这次年会上,吴迪先生作了“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博客界及他们为什么错了”主题演讲。吴先生的演讲内容很精彩,我从中获得了不少启发。在会议期间,我与吴迪先生互换了名片。

   网志会议结束后,吴迪先生在11月6日给我发来了一封邮件。他在邮件中说:曾经看过我的一些博客,说我就是他演讲中所称的“民间知识分子”,希望有时间见面聊聊博客。由于吴先生学习和工作很忙,此后也一直没有时间见面。

  吴迪先生这次来信,向我提出了十九个问题,我对此一一作了回答.

   2002年博客开始在中国出现,只用了短短的五年时间,博客就得到了迅猛发展。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2007年中国博客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07年11月底,中国博客空间已达7282万个。

   博客的出现,对传统媒介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博客拓展了公民个人言论空间。因此,吴先生以中文博客作为研究对象,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吴先生有一个愿望,就是想从不同行业及背景的知识分子对他提出的问题回答中,了解他们通过写博客所得到的经验和想法。

   现我选择其中的十六问题转载于此,如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作答,然后发邮件给我,我会转寄给吴迪先生。

附:吴迪先生的问题(省略了三个,序号是我重新编排的)

1)你为什么写博客?你写博客是否有明确的目标?如果有的话,是什么呢?

2)是什么激励你写博客的兴趣?

3)现实生活中发生过的某一些事件是否激发了你成为博客的兴趣?如果有的话,为什么是这某一件或一些事件而不是其他事件呢?

4)你把博客空间看待为一个你‘游览‘的地方还是一个你‘生活‘的地方?

5)在你眼中,写博客是否和你的“真实”生活是分开的,还是是紧密相连的?你能给具体的例子吗?

6)请描述一下在你通常写博客时的周围环境是什么样的?

7)你认为博客在自由表达方面成为了很重要的工具吗?为什么?

8)你认为你自己在改变中国社会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9)你认为自己对社会改变有起到一些推动的力量吗?

10)你仰慕或钦佩的人是谁呢?(包括知识份子或政治人物,是不是博客没有关系)

11)写博客如何改变了你或你的生活?

12)通过你的博客表达你自己以及通过博客界里接触到不同的声音和观点是否促进了你的独立思考的技巧以及自我反思的能力?

13)你认为博客们有能力影响文化及政治动向以及随后改变现在的中国社会吗?如果是的话,如何改变?如果不是的话,为什么不?

14)你认为哪一些网络上的或者是现实中的组织在改变社会方面是有影响力或者是有作用的?

15)你认为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在博客环境以及博客网络方面扮演着一个特别的角色吗?如果是的话,在什么方面?

16)你的博客文章有被删除过吗?

影像造假事件扎堆:造假欺众应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6th, 2008

湖南平江“疑似华南虎”实为景区饲养东北虎类似影像造假事件扎堆引发公众质疑

 

  认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者说

  □缺少对应条文提升到法律层面解决有一定困难
  □法规虽有散布虚假信息罪名但前提是危害重大

  认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者说

  □给社会造成恐慌猜疑等行为从法理讲都是违法
  □追究信息造假者法律责任是理论突破是大方向

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法制网实习生杜晓

  一“虎”未平,一“虎”又起。不过,这一次的“虎”从发现到鉴定出真伪,只用了短短5天时间。
  3月25日,湖南省平江县“华南虎造假事件”联合调查组透露,平江电视台记者吴华在平江县石牛寨拍摄到的“华南虎”,其实是一只石燕湖风景区饲养的东北虎。
  3月25日下午,记者在湖南省林业厅采访时,发现一些涉及此事的当事人被找来谈话。

  “老虎秀”忽悠全社会

  时间退回到6天前,沉寂的平江老区忽然沸腾起来,一只从天而降的“老虎”惊现平江石牛寨。平江电视台记者吴华在此拍摄风景区广告片画面时,“意外”地拍下了20多秒有类似老虎的录像画面。
  这一情况被迅速上报,录像带也被送往国家林业局。3月21日晚,平江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此事。会后形成3点意见,大意是,保护群众和游人安全,保护当地生态,严禁狩猎。在山上放山羊等动物,作为老虎的食物,同时为寻找虎踪做好铺垫。
  而自从平江“疑似老虎视频”事件曝光后,各种质疑声便从未停止过。
  就在“疑似虎”消息公布的当天,便有人质疑:有没有可能这只老虎是从邻近的石燕湖搬来的,会不会是一种炒作?
  对于此次拍摄到的老虎,石牛寨附近的村民也深感疑惑。据村民们说,这里野兽多,还有小麂等野生动物。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这里有过老虎。但近三十年来,没有听说过有老虎,也没听说有村民的牛、羊等家畜被老虎吃掉。
  “近期有媒体报道的平江县疑似华南虎为圈养东北虎。”3月24日上午,湖南省林业厅有关专家表示,经科学调查分析,发现平江电视台记者在石牛寨拍摄的老虎,是一只马戏团驯化的东北虎。
  据记者了解,3月20日至23日,湖南省林业厅在接到有关“虎”的报告之后,立即组织野生动植物专家工作组两次深入实地调查。
  调查与核查结果表明:3月19日在平江拍摄到的动物为虎,但现场调查未发现明显的可识别的动物痕迹与衍生物,仅从录像视频资料难以确定虎的亚种,且此次现场及周边地区调查未发现有野生虎的证据。经对湖南省境内饲养虎的体貌体纹对比分析,确定3月19日拍摄到的虎,其体貌体纹与东北虎极为相似。经核实,该虎为石燕湖风景区所饲养的东北虎。

  “闻虎即动”有无必要

  到底是谁策划了这起“老虎秀”?联合调查组负责人介绍,据长沙石燕湖风景区负责人盛建华说,老虎是他们“放”进去的。3月1日晚,有关人员先用面包车将老虎运到平江县大坪乡,因乡间道路窄小无法通行,再转用皮卡车运输,2日2时许才运到拍摄现场。2日白天,平江县电视台记者吴华负责拍摄了录像,当晚采取相同方式将老虎运回。
  据记者了解,为了调查这出“老虎秀”,湖南两级政府付出了一定的财力物力。湖南省林业厅为了查清事实,紧急调拨10万元经费,平江县林业局还组织专人多天冒雨进行搜山。
  湖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桂小杰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平时林业厅也经常接到各地群众发现“老虎”的报告,因为没有真凭实据,林业部门基本上不会去调查证实,但这次说有老虎的录像,省厅非常重视,第二天一大早就派人去实地调查。
  “林业部门该不该闻‘虎’即动?国家的财政资金该不该浪费在这些事情上呢?要是明天再有人说发现老虎,林业部门是不是又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核实?谁该替这些额外的财政开支埋单?”湖南律师张伟认为,因为某些人的造假行为,结果导致政府部门增加了额外的财政开支,相关造假者应该承担调查所花费的经费。
  对此,法律界人士陈杰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平江是否真的有华南虎存在,不仅仅涉及老虎本身,甚至还牵涉到一个地方政府的公开、公正的行政职业态度的问题。如果这盘录像带公布后,湖南省林业部门不闻不问,只能造成流言散布更广,社会猜疑更多,造成更加消极的社会效应。因此,湖南省林业厅没有顾及自己部门的利益,而是公正、迅速地公布了客观的调查结论,是对社会负责的举动。
  陈杰人说:“湖南省林业厅拨款进行调查,一是取得了前述积极的效果,使流言和谎言迅速得到遏制,防止了更大的社会损失;二是能够澄清平江石牛寨有无此华南虎的真相,排除了可能发生的保护不及时;第三,林业厅调查老虎的资源,本身就是需要花费一定财力物力的。这些拨款,当为预算拨款范围内林业部门可以自主控制使用的经费。这种经费的使用,我认为不仅不是浪费,而且恰恰是用在刀刃上。”

  影像作品造假扎堆

  记者发现,近期,像“平江老虎”事件这样的新闻影像造假事件频频发生,一批曾经夺人眼球的新闻影像如同肥皂泡般挨个破灭。
  2008年2月12日,春节刚过,有网友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摄影网上发表了《刘为强获奖藏羚羊照片疑似造假》的帖子,质疑《大庆晚报》主任记者刘为强获得中央电视台“影响2006CCTV图片新闻年度评选”铜奖的摄影作品《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使用了PS(图形处理软件Photoshop的缩写,能美化或改造图片———编者注)手段。
  稍后,大庆晚报社宣布解除对刘为强的聘约,并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
  众人尚在热议藏羚羊之时,又有网友质疑2005年获首届华赛金奖摄影作品《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涉嫌造假,称照片里有两只鸽子几乎完全一致。
  2月23日,照片作者张亮在华赛官网公开承诺,照片没有造假,并愿意对此事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2月25日,组照《为什么不回家》的作者王一向人民摄影报第十六届(2007年度)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评委会发来个人声明,称:“……上传的这张图片的天空是经过了PS的。本来这张图片是不准备上传的,但因为它和没PS的原图放在了一起,在刻光盘的时候不慎取错了。”
  “羚羊”、“鸽子”、“平江华南虎”,至今悬而未决的“陕西华南虎”……影像“扎堆”造假,逐渐将讨论从一场严重的公众信任危机引向司法领域。

  追究法律责任困难

  有人呼吁,制造虚假信息欺骗公众、混淆视听,应该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今天,针对“平江华南虎”事件,湖南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也称,将按照我国法律严惩这起造假案的相关人员。
  “实际上,这并不容易。”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说。
  湖南一位新闻界人士认为,在“平江老虎”事件中,记者吴华只是声称拍到了老虎,并没有把拍到的镜头放到电视台作为新闻播出,也没有向政府部门索取报酬奖金,造假属个人道德问题,只能受到舆论的谴责,还没有到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地步,对此事社会各界应该持宽容态度,因为受陕西“华南虎”的影响,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有放大的嫌疑。
  “类似的问题要提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解决恐怕有一定困难。”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叶林教授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表示。
  对此,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赞同:“目前的法律缺少相对应的条文。”
  尽管法规中有关于散布虚假信息的罪名,但刘晓原认为同样不容易“靠”上去。“散布虚假信息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这也不太符合。此外,这样的事件提起民事诉讼也难,难在受害主体不明。涉嫌造假的照片登出来,使你的经济受损还是名誉受损?是伤害了你的知情权还是著作权呢?”
  “分析起来,真正能够诉诸于司法的大致有两条途径。一是‘造假’涉及到了经济利益,比如通过出卖伪造的照片获得了经济利益,可以以欺诈罪起诉造假者;二是,起诉相关媒体,比如消费者通过付费购买报纸,却看到了上面刊登的假的新闻图片,以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但是这条对于电视台又不太好办,因为观众和电视台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晓原表示。

  可从法理上找依据

  尽管没有相关条文,尽管困难重重,但主张用法律手段制裁造假者的人,还是从法理上找到了依据。
  法律界人士陈杰人认为,对扰乱视听的虚假信息捏造者,轻则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重则可以根据刑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他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说:“造假成风,公众情感一再被欺骗———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当下社会中某种病态的财富观念和沽名钓誉之风大行其道,另一方面,也在于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不高,比方说人们从来没听说过有人因为造假被判刑或是坐牢,才使得后来者你追我赶地屡屡‘以身犯险’。”
  “故意以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方法,给他人和社会公众的法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是违法的,应该纳入侵权法的调整范围。比如,在获奖的照片发表后,倘若有社会公众为了求证该照片的真伪而支出了合理的调查费用,则此种合理费用应当由造假者埋单。”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要想彻底杜绝信息传播中的造假行为,需要双管齐下,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中实施法律制裁,就是通常说的“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激活信用的制裁机制和市场的淘汰机制,是遏制造假行为蔓延的首要法律对策。造假者的造假行为不仅要记入单位内部的个人档案,而且要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黑名单。这样,银行考虑对造假者发放贷款时、公职单位考虑录用造假者时、公司考虑聘请造假者时便会退避三舍。”刘俊海说。
  而为了充分发挥民事法律制度在遏制失信行为、补偿受害者损失和教育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应进一步扩大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例如,造假者基于造假行为而取得的不法财产利益(如奖金)等应当完璧归赵,并加计相应的利息。造假者基于造假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也应允许被欺诈者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既能够使造假者蒙受名誉贬损的不利后果,又能使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商事活动中承担造假带来的灾难性财产后果,许多潜在的造假者们必然也会望而却步。但这一切都需要在司法实践和商法实践中更新观念,创新制度。”刘俊海表示,“树立对伤害公众法益的信息造假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新观念,是一次理论上的突破。”
  “制造虚假信息究竟应该从道德、行政还是法律哪一方面追究责任,究竟哪一种方式的效果更好,恐怕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追究信息传播中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一个大的方向,只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跟上。”刘晓原说。
  法制网长沙3月25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花十万元调查华南虎录像,是谁在滥用国家资金?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6th, 2008

 

  据媒体报道,3月20日,湖南平江电视台记者吴华自称在该县自然风景区石牛寨发现了老虎,并拍下了20多秒的录像画面。消息一出,引来了各方专家和媒体质疑,湖南还拨出10万元经费用于调查录像。24日,湖南省林业厅公布调查结果:平江疑似华南虎录像系造假。

   陕西华南虎真相还没能水落石出,却又出现了湖南“虎录像门”事件。为了查明一个录像的真假,林业部门为此拨出了十万经费。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假录像,十万雪花银。

  为何对别人提供的华南虎照片和录像,会轻易的相信呢?说穿了还是经济利益在作怪,以为有了华南虎也就有了摇钱树。

  一盘只有二十秒时间的华南虎假录像,林业部门轻易地拨出十万元搞真相调查,这是对华南虎负责,还是浪费国家资金?

   陕西华南虎事件,有关部门为此花费的国家资金可能远远要超过湖南,现在能真相也不敢查下去了,也不见那个部门出来对此负责。反正浪费的是国家资金,谁会感到心不安呀!

   华南虎是一个宝,但与恐龙比起来,就算不得什么了。我真担心,将来如有人炮制了恐龙再现照片,不知行政部门会花费多少银子作调查。

   炮制假新闻为求出名则可恶,而为经济利益轻信假新闻的行政机关则可恨!

身份证工本费,应由谁来承担?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4th, 2008

                 身份证工本费,应由谁来承担?
           ——对《身份证法》收取办证工本费规定的质疑 

    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实行居民身份证,始于1985年9月6日。这天,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该条例并没有对办证的工本费作出规定。于是,国务院在1985年12月4日召开的第93次常务会议上决定,第一次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不向个人收费,制证所需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1986年3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颁布居民身份证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全国的发证工作拟在5年(1986至1990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集中发证期间,所需证件成本费(不含证件所需相片费用)和办公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通知规定,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有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以及因常住户口迁移变动等原因,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时,应向申领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新证的,应向申领人收取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证件工本费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制证成本核定。目前,暂定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经济特区,每证2元;广东、福建省,每证1元;其他地区,每证0.6元。

从国务院的通知可知,只要不是因身份证登记内容有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以及因常住户口迁移变动等原因需要换领新证,初次申办身份证是不用收取工本费用的。

1992年10月,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有变更,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以及因常住户口迁移变动等原因,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即10元。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元,临时身份证丢失、损坏、重新补领,收取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即10元。

这份通知,不仅搞高了工本费的收取标准,而且改变了第一次办证不收取工本费的规定。

1995年7月1日,实行防伪居民身份证后,国家计委、财政部为此下发了《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又一次提高了收取工本费的标准。按照通知规定,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来后,据说成本大大增加了。公安部就给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财政部发出了《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要求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进行核定。 2004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身份证工本费进行了调整。

通知中称:“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新标准出台后,不少公民对此进行了质疑,认为收费标准太高,再者用第一代身份证换证,不应当再交工本费。

   这些质疑很有道理,但我认为,身份证的工本费用,不仅是交多少的问题,而是应不应由公民来交的问题。

 《身份证法》实行后,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用,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我想质疑的是,收取工本费用其合理性何在?

《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从中可以看出,国家要求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为了便于国家对人口管理。要证明公民的身份,有户口本就够了,这也是一个法定的证件。至于将身份证办理,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联系在一起,似乎太勉强了。

《身份证法》第五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必须要办理居民身份证,这是法定的义务。而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也可以申办居民身份证。

   按照这条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是公民法定义务。要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为此支出的费用(工本费),是不是该由国家财经来支付?

身份证毕竟不同于护照,也不同于房产证、驾驶证等特种证件。因为特种证件,毕竟是少数人所需要的。而身份证是人人必须办理的,那么办证的费用,就应纳入国家预算支出,由国家财政来负担。

居民身份证办证费用,由刚开始国家支付,后转为个人承担。不知是不是因为国家财力难以负担缘故?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曾在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发表了《政府管理改革的几个切入点》一文。文章中称,全国一年公款吃喝费高达2000亿元。我想,如果国家控制住了官员们的公款吃喝,控制着了政府机关的豪华楼堂馆所支出,还是有财力承担公民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用的。

我以为,公民的第一次办证,以及以后的正常换证,工本费用都应由国家财政支出。至于因丢失身份证,或者人为损坏身份证而办理换证的,工本费用则应由个人承担。

另外,现在的收取20元工本费用规定,也很不透明。不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是如何为公安机关核算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用的?工本费用是由公民个人支出,管理部门理应公布制作成本计算方法?让每个办证公民享有知情权。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秦国丞相李斯的“老鼠哲学”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3rd, 2008

 

   李斯是秦朝政治家,曾经担任过秦国的丞相。

   据司马迁的《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有一次,李斯在厕所见到老鼠吃人粪,一见到人和狗,老鼠就被吓跑了。后来,他在仓库里看到老鼠很自在的偷吃粮食,也没有人去管。于是,他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

   这就是说,一个人要想在社会上出人头地,就应该象在粮库里偷吃粮食的老鼠,才能为所欲为,尽情享受。

   李斯认为,人生在世,卑贱是最大的耻辱,穷困是莫大的悲哀。一个人总处于卑贱穷困的地位,那是会令人讥笑。为了达到飞黄腾达目的,李斯辞了小吏去学“帝王之术”。

   经过多年的奋斗,李斯从长史、客聊、廷尉一步步高升,最后当上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成为国家粮仓里的大“硕鼠”。

   由于有秦始皇的赏识,李斯不仅官运亨通,连子女也都跟着沾光。李斯的长子李由做三川郡守,掌握了一定军政大权,其他子女也都与帝室结了婚姻关系。有一次,儿子李由回到咸阳,李斯摆设家宴,百官都来赴宴祝酒。李斯突然想到了老师荀卿告诫自己的“物忌太盛”话,感慨地对百官们说:“我是个平民百姓,今天却做了丞相,可以说是富贵到了极点。但是,物盛则衰,我还不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样的结局呢”。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死后,李斯为保全自己的既得利益,附和赵高伪造遗诏,立少子胡亥为帝,赵高篡权后又施展阴谋,诬陷李斯“谋反”。临刑之前,李斯仰望天空,长叹一声“仓鼠上越高,摔越远也。”

   李斯死后,“老鼠哲学”并没有被消灭。相反,却被世人代代相传下去,并且还得到了发扬光大!

李志平一案,仍然拖着无法撤案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2nd, 2008

 

   昨晚,李志平从河北定州市老家给我打来电话。他说,今天随定州市公安局肖政委和一个张姓警官到了保定市政法委,汇报并了解他的案件撤案一事。此前,公安机关曾向保定市政法委作过汇报,并递交过书面材料,请示过如何撤销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去年就说过,要带李志平去上级机关反映,因负责案件的警官有事,就一直拖延下来了。

   李志平说,到了保定市政法委后,一位中层领导接待了他们三人。肖政委询问这位领导,政法委是否作出了决定?想不到,这位中层领导竟然称材料找不到了,对此案没有进行研究。

  这使我想起了,当年河北省政法委刘金国书记复查此案时情况。

  当时,公安机关和法院所说案卷掉了一事。那是掉了呀,而是他们不想纠正这起冤案而已。2006年7月,央视《今日说法》曝光后,他们却称案卷找到了。

   这名中层领导问李志平有什么要求,李志平说,一是要求撤销案件,二是要求给予国家赔偿。由于政法委没有研究,只谈了一会就离开了。

    李志平告诉我,张姓警官在车上说,要撤销案件太难了,如你不要求撤销案件,只要求国家赔偿可能还好说。

   针对李志平一案,如果要得到国家赔偿,那是必须要先撤销故意杀人一案,然后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当然啦,如果公安愿意协商解决,同意在不撤销案件的情况下,先给予赔偿那当然也行。但是,如此这样处理,一是违反了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李志平虽然得到了国家赔偿,可从法律上看,由于没有撤销“故意杀人”一案,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

   我想,公安可能是怕撤销案件会带来不良影响,才想出这样的处理方式吧!

   李志平冤蒙25年,已是五十多岁的人了,家庭生活也很贫困。考虑到这些因素,我对李志平说,那就让他们先赔钱吧。拿到了钱后,照样可以申诉,要求他们撤销案件,彻底洗刷蒙在自己身上的冤情。

警察滥铐记者,咋能内部处理了事?

刘晓原 律师 03月 21st, 2008

 

   据媒体报道,《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和王子荣在罗湖文华花园采访现场遭两名警察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文字记者马小六保持克制仍被反铐双手近两个小时,摄影记者王子荣的相机被深华物业保安砸烂。

   事发后,黄贝派出所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均承认警察做错了,罗湖区委书记对此事也很重视,指示要严肃处理肇事警察。最新的消息显示,两名施暴的警察已被停职,“将按警队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这又是一件侵犯记者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能迅速对施暴警察进行处理,这表明了他们“知错即改”决心,不“姑息养奸”的态度。

   但我以为,这种“大事化小”的内部处理方式,并不能真正起到震胁作用。警察作为执法者,对新闻记者进行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且反铐记者近两小时,严重侵犯了记者的人身权和采访权,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犯罪。

   按照法律的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如涉嫌犯罪,则应立案侦查,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遗憾的是,却不见检察机关“发声”。

    记者采访遭殴打事件时有发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记者采访遭警察殴打,也不是第一次了。据媒体报道,2002年1月5日,山东《济南时报》和《山东青年》杂志社的记者,赴宁阳县孟村调查有关村支书涉嫌贪污、欺压村民的事件。在县委宣传部办公室内,他们竟然惨遭警察的暴打。

   警察作为执法者,本应严格执法,既使记者的采访,对其执法造成了妨碍,也应按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处置,而不能使用辱骂、威胁、殴打来阻止记者采访。

   警察敢公然辱骂、威胁、殴打采访记者,除了自身的执法素质低下外,主要还是特权和霸气在作怪。依照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享有一些特权,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特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如果滥用了特权,侵权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们常说,新闻记者是无冕之王。当他们的人身权和采访权,同样会遭到警察的侵犯时,你还会说他们是无冕之王吗?

   警察殴打记者事件,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记者个人,同样伤害到了新闻行业。因此,如果只是对打人警察作内部处理,让他们停职或向记者赔礼道歉,给一点医疗费用,就算了结完事了。我想,这类事情肯定还会发生。

谁该为我们的隐私安全负责?

刘晓原 律师 03月 17th, 2008

   央视3.15晚会对分众无线传媒制造垃圾短信进行了曝光。从记者调查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收到过垃圾信息。垃圾信息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产业链,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当做商品肆意贩卖。分众无线传媒人员称,他们不仅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甚至还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消费取向等等。他们把这些信息分类划分,定向发送垃圾短信,得意地称之为“指哪打哪”,其猖獗程度远远出乎我们的意料,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拿用户信息当做商品贩卖,从法律上来看,这明显构成了民事侵权,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进行“信骚扰”的行为,同样侵犯了用户生活安宁权。

   面对垃圾短信的“信骚扰”,有时我们感到十分无奈,因为你不仅无法拒绝接收,而且还要浪费时间去清理这些垃圾。你想起诉垃圾短信制造者吧,根本不知其身在何处。不知谁是侵权者,也就无法维权。

   我也经常收到内容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每天都要浪费时间去删除,感到很烦心。我一直不明白是谁发来的,否则,真想提起诉讼状告他们。

    我们知道,存款实名制后,去开户要提供基本信息。手机实名制了,也要在通讯部门留下信息。还有办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护照、身份证、暂住证、房产证、信用卡等等,管理部门都会要办证者提供基本信息。从法律上来说,我们给管理部门提供基本信息,他们就负有保管义务,要保证这些信息安全,除非司法机关调查,不能向外泄露,无权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更不能用来谋取私利。

  但是有的管理部门在利益的诱惑下,就忘了职业道德要求,把他人的基本信息当作商品来出卖。我以为, 垃圾短信制造者可恶,泄露基本信息的部门更加可恶,他们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由于法律不健全,对贩卖泄露个人基本信息行为,还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贩卖个人基本信息,向用户大量发放垃圾短信行为,如果是发生在美国,那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基本信息,也容易被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因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应当考虑制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惩贩卖他人基本信息谋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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