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死刑犯廖思其,案件引起了《农民日报》关注
刘晓原 律师 04月 30th, 2008
4月26日晚上,我从北京西客站乘座T107次列车前往深圳,然后转道去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会见廖思其。27晚八时,我到达深圳并见到了廖思其的弟弟。28日凌晨三点半,我与廖思其的家人从深圳出发,经过四个多小时的长途奔波到达了五华县。匆忙吃了早点,我们就来到了看守所。在当地李律师的陪同下,我见到了被关押了两年的廖思其。
我向廖思其解释了死刑复核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向他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
廖思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十分的后悔。他对我说,如果不是温姓村民长期欺压他家;如果不是镇、村干部处理不公;如果自己当时能冷静下来,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也就不至于发生,自己也不会落下这样的下场。
廖思其的妻子对我哭诉,三个孩子都没有成年,最大的今年才十七岁,现在全家人及叔父一家人都已搬离了,不敢在家中居住,担心会遭到报复,今后的日了到底怎么过呀?——-
会见完廖思其后,我的心情一直不能平静下来。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起因于温姓村民修路危及廖家房屋人身财产安全。廖家人被打伤后,尽管法院判决温姓村民赔偿,但他们以众欺弱拒不赔钱。温姓村民修路造成廖家人房屋山体滑坡,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镇村干部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温姓村民同样拒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温姓村民每天要从廖家人屋前经过,廖家人却忍声吞气,没有采取过任何报复行动。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镇村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也得不到履行。廖家人求助无门,于是放弃了砌护坡保房屋行动,双方就这样僵持达6年之久。
广东是一个雨水多的省份,经过6年时间雨水冲刷,廖家房屋前的山体,由于没有护坡保护,险情越来越严重,已经危及到了房屋和人身安全,必须要砌护坡保房屋了。于是,廖思人乘廖落其结婚之机,全家人与叔父家人一道,在山脚下砌起了护坡。温姓村民知道后,找来镇村干部。镇村干部立即出发,同时还允许温姓村民二三十人随同前往。
廖思其和他的弟弟告诉我,温姓村民不履行协议时,镇村干部为何不出面解决?他们不赔钱,我们自己砌护坡,镇村干部就出面制止。当年,温姓村民在我们家房前修路,是没有经过镇村批准的,这条村道是非法的,有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在农村经常会发生争水、争地、争房、争路等民事纠纷。这类纠纷只要处理得及时,处理得妥当,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案件。如果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如果镇村组织处理不公,被欺压的一方,最后只有采取武力解决,这不仅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我问廖家人,当时为何不冷静一下呀?他们说,刘律师,我们已经冷静了多年,也忍让了多年,但是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温姓村民修路造成山体滑坡,危及了我家的房屋安全了呀!难道我们还要忍让下去吗?
是呀,廖家人与温性村民纠纷由来已久,却总是得不到妥善解决,而不砌护坡自家住房就可能要倒塌,你叫他家该怎么办?
这起刑事案件的引起,与镇村干部处理纠纷不当有一定的关系。他们明知温姓村民与廖家有很大的矛盾,去处理纠纷时却允许他们一同前去。温姓村民人多势众,双方很可能会引发冲突,甚至动武。如果他们考虑到了这些问题,不让温姓村民随同,这起案件也就避免了。
廖思其犯罪后果是严重的,他的伤害行为,造成了两死一重伤。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有严重的过错,何况死者都是在抢刀中被刺中的,不是廖思其主动去追砍造成。
廖思其说:“重伤者温汉南是当年打伤我母亲的仇人,我也只是想伤害他,并不想致他死地,我刺伤他后,没有再去追杀他。如果温沦州不要上前抢刀,我也不会伤害到他,温沦州在抢刀过程中被刺倒下后,温玉华又上前抢刀,他才被我刺中。从主观上来说,我真的不是想伤害这两个人。”
一审法院判决时,根本没有考虑受害人的过错问题,也没有考虑这起案件的起因,就以后果极期严重为由,判处廖思其死刑,廖落其有期徒刑十年。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该院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以受害方有过错为由,对廖落其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但对廖思其的判决没有作改判,仍然维护死刑判决。
我以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公的,既能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对廖落其从轻判处,为何不可以对廖思其改判死缓。法院认为,廖思其是主犯,廖落其是从犯,主犯是死刑,而从犯只是五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是不公呢,还是畸轻畸重了?
但我还是认为,对廖落其的改判,不是畸轻了,而是对廖思其适用死刑畸重了。
廖思其一案现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到该案的起因,以及受害人过错问题,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感觉”(这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问题,不予复核死刑。
廖思其一案发生后,有一百多村民给一审法院写了联名信,要求从轻判决,“刀下留人”。我想,这可能就是王胜俊首席大法官,在前不久向媒体所说的死刑判决中的“人民群众的感觉”依据吧!
离开广东五华县后,我顺路回到江西家中过“五一”。
4月30日下午,《农民日报》李记者给我打来电话,说准备报道廖思其一案。在我去广东前,我曾向李记者报料,他对这个案件很感兴趣,因为这样的案件在农村具有普遍性。
我返回北京后,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供他们复核时参考。
经过媒体的报道,希望廖思其一案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愿最高人民法院能“刀下留人”。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