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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死刑犯廖思其,案件引起了《农民日报》关注

刘晓原 律师 04月 30th, 2008

4月26日晚上,我从北京西客站乘座T107次列车前往深圳,然后转道去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会见廖思其。27晚八时,我到达深圳并见到了廖思其的弟弟。28日凌晨三点半,我与廖思其的家人从深圳出发,经过四个多小时的长途奔波到达了五华县。匆忙吃了早点,我们就来到了看守所。在当地李律师的陪同下,我见到了被关押了两年的廖思其。

我向廖思其解释了死刑复核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向他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

廖思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十分的后悔。他对我说,如果不是温姓村民长期欺压他家;如果不是镇、村干部处理不公;如果自己当时能冷静下来,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也就不至于发生,自己也不会落下这样的下场。

  廖思其的妻子对我哭诉,三个孩子都没有成年,最大的今年才十七岁,现在全家人及叔父一家人都已搬离了,不敢在家中居住,担心会遭到报复,今后的日了到底怎么过呀?——-

  会见完廖思其后,我的心情一直不能平静下来。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起因于温姓村民修路危及廖家房屋人身财产安全。廖家人被打伤后,尽管法院判决温姓村民赔偿,但他们以众欺弱拒不赔钱。温姓村民修路造成廖家人房屋山体滑坡,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镇村干部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温姓村民同样拒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温姓村民每天要从廖家人屋前经过,廖家人却忍声吞气,没有采取过任何报复行动。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镇村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也得不到履行。廖家人求助无门,于是放弃了砌护坡保房屋行动,双方就这样僵持达6年之久。

广东是一个雨水多的省份,经过6年时间雨水冲刷,廖家房屋前的山体,由于没有护坡保护,险情越来越严重,已经危及到了房屋和人身安全,必须要砌护坡保房屋了。于是,廖思人乘廖落其结婚之机,全家人与叔父家人一道,在山脚下砌起了护坡。温姓村民知道后,找来镇村干部。镇村干部立即出发,同时还允许温姓村民二三十人随同前往。

廖思其和他的弟弟告诉我,温姓村民不履行协议时,镇村干部为何不出面解决?他们不赔钱,我们自己砌护坡,镇村干部就出面制止。当年,温姓村民在我们家房前修路,是没有经过镇村批准的,这条村道是非法的,有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在农村经常会发生争水、争地、争房、争路等民事纠纷。这类纠纷只要处理得及时,处理得妥当,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案件。如果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如果镇村组织处理不公,被欺压的一方,最后只有采取武力解决,这不仅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我问廖家人,当时为何不冷静一下呀?他们说,刘律师,我们已经冷静了多年,也忍让了多年,但是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温姓村民修路造成山体滑坡,危及了我家的房屋安全了呀!难道我们还要忍让下去吗?

是呀,廖家人与温性村民纠纷由来已久,却总是得不到妥善解决,而不砌护坡自家住房就可能要倒塌,你叫他家该怎么办?

这起刑事案件的引起,与镇村干部处理纠纷不当有一定的关系。他们明知温姓村民与廖家有很大的矛盾,去处理纠纷时却允许他们一同前去。温姓村民人多势众,双方很可能会引发冲突,甚至动武。如果他们考虑到了这些问题,不让温姓村民随同,这起案件也就避免了。

廖思其犯罪后果是严重的,他的伤害行为,造成了两死一重伤。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有严重的过错,何况死者都是在抢刀中被刺中的,不是廖思其主动去追砍造成。

廖思其说:“重伤者温汉南是当年打伤我母亲的仇人,我也只是想伤害他,并不想致他死地,我刺伤他后,没有再去追杀他。如果温沦州不要上前抢刀,我也不会伤害到他,温沦州在抢刀过程中被刺倒下后,温玉华又上前抢刀,他才被我刺中。从主观上来说,我真的不是想伤害这两个人。”

一审法院判决时,根本没有考虑受害人的过错问题,也没有考虑这起案件的起因,就以后果极期严重为由,判处廖思其死刑,廖落其有期徒刑十年。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该院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以受害方有过错为由,对廖落其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但对廖思其的判决没有作改判,仍然维护死刑判决。

我以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公的,既能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对廖落其从轻判处,为何不可以对廖思其改判死缓。法院认为,廖思其是主犯,廖落其是从犯,主犯是死刑,而从犯只是五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是不公呢,还是畸轻畸重了?

但我还是认为,对廖落其的改判,不是畸轻了,而是对廖思其适用死刑畸重了。

廖思其一案现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到该案的起因,以及受害人过错问题,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感觉”(这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问题,不予复核死刑。

廖思其一案发生后,有一百多村民给一审法院写了联名信,要求从轻判决,“刀下留人”。我想,这可能就是王胜俊首席大法官,在前不久向媒体所说的死刑判决中的“人民群众的感觉”依据吧!

离开广东五华县后,我顺路回到江西家中过“五一”。

4月30日下午,《农民日报》李记者给我打来电话,说准备报道廖思其一案。在我去广东前,我曾向李记者报料,他对这个案件很感兴趣,因为这样的案件在农村具有普遍性。

我返回北京后,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供他们复核时参考。

  经过媒体的报道,希望廖思其一案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愿最高人民法院能“刀下留人”。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他犯了死罪,但不应判死:能否刀下留人?

漫漫蒙冤路,何时是尽头?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6th, 2008

                            漫漫蒙冤路,何时是尽头?

                  ——《法制日报》记者关注李志平死刑冤案

  4月24日下午,《法制日报》杜记者来到律师事务所,与我面谈李志平死刑冤案情况。他正在策划一个选题,谈刑事冤案“纠错机制”建立。

  作为李志平的律师,何时能平反这起死刑冤案,成了我一大“心病”。

  李志平因“故意杀人”一案,至今蒙冤25年了。

  2005年10月,我为李志平提供法律援助,现已二年半了,案件仍然得不到平反昭雪。这使我非常的绝望,这个绝望不仅是对法制,更是对我们的司法机关。

  对李志平一案的平反,刚开始我充满了信心。

因为,司法机关早已认定不是李志平杀人。李志平“杀人”的证据,早在1986年就被公安部的专家们予以了否定。1990年7月26日,定州市公安局也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了关押近七年的李志平。

   可是出乎我的预料,李志平冤案的平反却是阻力重重。

   为了此案的平反昭雪,两年多来,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河北省委、河北省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定州市公安局等机关寄出了不同的申诉信,但都石沉大海。

   在申诉没有作用的情况下,我只好求助于媒体。

   2006年6月,《民主与法制时报》披露了李志平死刑冤案情况,随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及《说法周刊》作了报道,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燕赵晚报》、《法制周报》、香港《文汇报》、日本《读卖新闻》、最高检《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杂志、新浪网、搜狐网也先后予以报道。

   李志平死刑冤案,现已被收入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今日说法》,也收进了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生命之痛》。

   央视等媒体曝光李志平死刑冤案后,定州市公安机关才作出决定,撤销了对李志平长达16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要知道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保候审期限最长是一年。

   为了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李志平“杀人”一案,从2006年6月起,我与李志平又开始了新的“长征”,共寄出了几十份要求撤案的材料,却“唤醒”不了司法机关麻木的心灵。在此期间,李志平又到公安部上访,但被地方公安机关的人员截访。

   由于没有健全的司法纠错机制,要想平反李志平冤案,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申诉之路,向司法机关递交申诉材料。

   这漫长的上访申诉路,李志平整整走了十八年(从出狱时算起)。这条路,比当年的二万五千里长征还要艰难。

   我对记者说,那些已经平反的冤案,有几个案件不是经过了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申冤才得以平反?

另一条路是,向求助媒体,寄希望案件的曝光。只要媒体关注了,冤案的平反昭雪,也就有了希望。但是在现行的新闻体制下,又有多少冤案能得到媒体的关注呢?

   李志平还算是幸运的,他的冤案得到了不少媒体关注。我想,如果不是媒体的曝光,仅靠我这个律师又有何用?申诉之路何时才是尽头呢?

   4月初,我与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郭记者联系其他事情,谈到李志平一案时,她问我,凤凰卫视曝光李志平案件已一年了,报道出来后,河北省司法机关很重视,为何现在还没有撤案?我说,可能是怕承担责任吧!看来媒体的力量还是有限的,并不是媒体报道所有冤案,都能迅速得到平反昭雪。

  《法制日报》记者对我说,由于很多冤案有相似之处,他的文章主要谈“纠错机制”建立。杜记者所作的选题,我认为很有现实意义。

   我想,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冤假错案,发生冤假错案虽然是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没有冤案纠错机制。

冤案的平反,极少是由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很多冤案之所以能得到平反昭雪,要么是由于媒体的曝光,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要么是真凶落网了,不得不给蒙冤人予以平反昭雪。

   但李志平案成了一个特例,媒体曝光了,司法机关也明知是冤案,却不从法律上去平反昭雪,这仅仅是没有冤案“纠错机制”的原因吗?

   写到此,使我想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司法为民”等法制基本原则。应该承认,中国法制原则和理念是很好的,但是有了好的规定,却得不到有力的执行,还不是“纸上谈兵”吗?

   李志平五十多岁了,身体也不好。他在有生之年,能盼到平反昭雪的这一天吗?

   漫漫蒙冤路,何时才是尽头?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垃圾短信缘何难以“斩草除根”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5th, 2008

原文刊载在2008年4月22日《中国税务报》

                            垃圾短信缘何难以“斩草除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运营商有意对垃圾短信进行拦截,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之所以没有这样做,一是由于背后的利益驱使,二是缺乏法律依据,运营商没有权利拒绝向SP公司提供通道。

促销、卖房、卖发票……垃圾短信目前已成为手机用户最为头痛的一件事情。可喜的是,这些令人厌烦的手机垃圾短信有望通过部门规章被制止。有消息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不久将会出台。

垃圾短信治理不利

垃圾短信泛滥由来已久,而相关部门和运营商近年来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予以制止。其中包括,原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2月启动阳光绿色网络工程,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净化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网络环境;同年11月,4大电信运营商和主要移动增值服务企业成立发起了中国绿色手机文化建设联盟,承诺不制作、不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不久前,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还公布了垃圾短信投诉号码,用户可进行垃圾短信举报。

然而,这一剂剂“药方”开出后,所收到的“疗效”却不大令人满意。手机用户所能做的,似乎只有在看到垃圾短信的反感之余,再将信息一一删除。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所能做的,也只是在收到垃圾短信之后无奈地进行删除。“在这些广告中,还掺杂着涉嫌诈骗等犯罪手段的非法信息。”他判断说。收到垃圾短信立刻举报的人并不多,他们多半会考虑到举报需要花费时间,而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举报后的实际效果表示怀疑。

经济利益背后驱动

业界普遍认为,导致目前垃圾短信泛滥的局面,广告主、运营商、SP(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三方难逃其咎。

刘晓原对记者分析垃圾短信的痼疾时表示,垃圾短信泛滥的背后主要在于利益驱动,广告主“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漏掉一个”的群发做法,目的无非是获取经济回报。

移动运营商与SP公司的合谋也是垃圾短信泛滥的强力推手。大度咨询副总裁、知名互联网专家刘兴亮分析说,专门从事垃圾短信发送的企业并不能独立完成发送,前提是必须有运营商为其开通专门的端口。而发送短信后获得的收益就由运营商与SP公司进行利益分成,这种运作模式在业内非常普遍。“这项收入对运营商来说也是不小的入账,对SP公司来说更是如此”。

刘晓原认为,垃圾短信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不制定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规范,问题势必更加严重。而且垃圾短信越多,利用短信进行的诈骗等非法行为得逞的几率就越大。

行政法规有待升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运营商有意对垃圾短信进行拦截,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之所以没有这样做,一是由于背后的利益驱使,二是缺乏法律依据,运营商没有权利拒绝向SP公司提供通道。

对于即将出台的《规定》,业内专家均予以了肯定。毛启盈表示,《规定》的出台对通信行业来说是“好事情”,有望对垃圾短信与正常短信广告、公益广告进行有效界定,并进行进一步规范。对运营商、广告商和SP公司的管理将有据可依。因此,垃圾短信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出台部门规章后,如果有关机构违反规定,就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刘晓原也说。

而对于《规定》的具体内容,目前还难窥其详,基本可判定包括对垃圾短信的定义以及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刘兴亮说,如果《规定》只是对SP公司和广告主加以限制,实际施行效果可能就会打折扣。如此规定只能限制一定规模的公司,对隐藏极深的“小作坊”则无从查处。但事实表明,一些小作坊虽然规模不大,但所发短信数量却十分惊人,且难以寻踪。他认为,关键还是要对移动运营商施加压力,有效切断垃圾短信通道。“前者只是拔去垃圾短信危害的‘杂草’,后者才是将草‘连根拔起’。”

IT业评论专家毛启盈对《规定》的实施效果也有所担心。“一项政策发挥效果需要过程,而且从过去的实践看,原信息产业部门对网络视频等领域出台过一系列规定,但这些行业规章只能对一定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实际效果往往难以尽如人意。”他认为,有效管理某一领域,需要整个社会体系加以保障。

刘晓原律师也表示,仅有部门规章还不够,对垃圾短信的治理规定今后还有待提升层级到行政法规,最终上升为法律。而管理规范之后,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及时对垃圾短信进行举报。“唯有如此,垃圾短信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两华人“代表十三亿中国人民”起诉,是谁授的权?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4th, 2008

昨天,远在美国纽约的作家兼摄影家李先生,给我打来电话,商谈即将在国内提起的一起著作权诉讼案件。

谈完此事,他告诉我说,有华人在美国提起了诉讼,状告CNN侮华报道。他说,《纽约日报》已报道此新闻,估计中央电视台也会作报道。

  今天上班后,我在各大门户网站没有搜索到这个新闻报道。后来,我上到中国法院网看到了报道。

 据报道称,纽约居民梁淑冰联合中国公民李丽兰(音译)代表13亿海内外中国人委托纽约海明律师楼向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主持人卡弗蒂和CNN母公司TurnerBroadcasting公司提出集体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13亿美元即赔偿每个中国人一美元。海明律师楼已于今天向美国联邦法庭提出诉讼。

原告梁淑冰在纽约经营天妮美容中心,是一名专业美容师。另一名原告李丽兰系中国公民,在北京市一所小学担任教师,在这次诉讼中,他们代表13亿中国人。据称,美国联邦法庭已受理了此案。

   

   这是继国内14名律师起诉CNN后,第二起状告CNN的案件,只不过是起诉地点不同而已。

   国内14名律师起诉CNN,依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他们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这两个在美国的华人要起诉CNN,依美国法律则有原告资格。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律规定,估计两案的结果也是大相庭径。

  国内14名律师的起诉,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们的起诉只是代表自己;而这两个华人,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却坚称代表十三亿中国人民提起诉讼,要求13亿美元和赔偿,这是不是也在开“玩笑”呢?

  由这两个华人代表十三亿人民提起诉讼一事,使我想到了各级政府官员的“代表行为”。我们的政府官员,在作报告或下指示时,也都爱讲“我代表全县、全市、全省、全国人民”之类的官话。他们也许认为自己是官员,就理所当然地代表了管辖地的人民。

  一个政府官员,能不能代表当地全体人民,这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我以为,一个政府官员,只能代表本级政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你是无权代表全体人民的。

  两个华人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提起诉讼,这爱国之情令人感动!但是,他们的起诉其实只能代表自己。如轻言代表十三亿中国人民,用“政治头脑”去打官司,仍然难逃炒作之嫌。

以入团年龄定“青年”休假制度,不科学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4th, 2008

  法定节假日调整后,五四青年节时,青年人可以放假半天。据媒体报道称,能享受休假的人,仅是年龄在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人,超过28周岁的人,就不能休半天假。

 有人问,到底那个年龄段的人,才能算作青年人呢?是不是超过28周岁,从29岁起就开始人到中年了?

  对青年人的年龄界定,国际和国内部门的标准很不一致。

  在人口普查时,国家统计局将15周岁至34周岁的人,界定为青年人。共青团团章规定,14周岁至28周岁的人,可以入团。这意味着该年龄段的人属于青年人;青年联合会则将18周岁至40周岁的人,界定为青年人;港、澳、台地区的界定:10-24岁为青年人。

  国际上对青年人的界定标准也不一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14周岁至34周岁的人,界定为青年人;世界卫生组织将14周岁至44周岁的人,列为青年人;而联合国人口基金则认定14周-24周岁的人为青年人。

  从共青团界定青年的上限年龄28周岁,到世界卫生组织界定青年人的上限年龄44周岁,两者跨度相差16年。

  国家规定14周岁至28周岁的人,在“五四青年节”,可以休假半天。这个界定青年人的标准,采纳的是共青团章程规定。按照团章规定,14周岁至28周岁的人可以申请入团。如团员已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则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共青团章程的规定,只是对入团人员的年龄界定。因此,以这个年龄段来规定青年节休假人群,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人口的老龄化,对青年人的界定,以青年联合会的标准作为依据,才是比较科学的。

律师起诉CNN,这“玩笑”开得有些大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3rd, 2008

   据4月22日《成都商报》报道,前日,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的14名律师到北京市朝阳法院递交了状告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和主持人卡弗蒂的诉状。当天,法院没有明确表示受理此案。原告表示,卡弗蒂发表的辱华言论,严重侵犯和践踏了原告作为一名中国人的名誉和尊严,给原告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告认为,卡弗蒂的言论违法了中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也违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新闻道德信条》中关于记者的职业标准之一是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人类尊严,尊重一国国家、它的民主机构与公序良俗的规定;违反了1996年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通过的《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14名律师请求法院判决CNN和卡弗蒂停止侵害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公开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元人民币。

  我在前两天,针对某网站欲起诉CNN一事,写过一篇《能提起诉讼,状告CCN的不实报道吗?》博文。想不到这个“风头”被律师抢了。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作为他们的律师同行,我真想闭嘴。但是,我的性格决定自己成不了“哑巴”。

  CCN对西藏事件的报道,由于歪曲了事实,对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了不好影响,其行为构成侵权的话,也是直接侵犯了一个国家的名誉和利益。国家形象(名誉)或利益受益,如果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权利应由中央政府来主张。很简单的道理,中央政府代表国家。

  我在《能提起诉讼,状告CCN的不实报道吗?》一文中作了分析,个人或某一个单位,欲提起侵权诉讼告CNN,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没有原告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因为CNN报道不是针对这十四名律师,从民事法律上来看,他们不是该事实的受害者。

  从报道中谈到的起诉内容来看,诉状中竟然还引用了联合国教科文和美国的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作为依据。假设此案被法院受理了,这就给法院出了一个大难题。中国的法院能按照联合国和美国的职业准则来作为审案的依据吗?这样的玩笑也开点太大了。

  卡弗蒂是CNN的主持人,既使在新闻中骂人了,这也是职务行为。也就是说,他是代表CNN在侮辱中国。按中国的民事法律规定,他也不是本案的被告。

  这样的诉讼,很有点在“玩游戏”味道。如果是老百姓玩这种“游戏”,那是无话可说的,毕竟他们不懂法律。而律师玩这样的“游戏”,这就有点玩得过头了。

  对CNN歪曲事实的报道,应由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

  我敢下结论,该案不会受理,既使受理了,也会被裁定驳回。

附:能提起诉讼,状告CNN的不实报道吗?

新浪再次删帖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3rd, 2008

昨天,发的文章再次被删除。不过,新浪给了我这样一份删帖通知:您的文章《陈良宇会在监狱度过余生吗?》已被管理员转移到回收站。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新浪不打招呼,就删除博文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2nd, 2008

  昨天,我写了《中国留学生为何敢在国会山示威?》博文,分别发到我的各个博客。这篇博文,在人民网强国博客和新华网博客通不过。到晚上后,新浪博客也将此文予以删除。

 以往,新浪删除博文都会从系统消息中发一个纸条,对删除博文作一个解释,并要求谅解!现删除博文不打任何招呼了,如此霸气难道是有后台在支持删文行为吗?

  

做客天津电视台《先行1步》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1st, 2008

  应天津电视台之邀,4月20日,我以嘉宾身份参加了《先行1步》“高速公路收费的是与非”节目。这期节目共邀请了四位嘉宾,其他三位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赵仑教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名评论人老梁,南开大学庞瑞芝副教授。

 去年7月11日,我曾与新华社著名记者南辰参加过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高速公路收费,何时是尽头?”节目直播。

  这些年来,对高速公路收费问题,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由于有利可图,那些早已收回了贷款的高速公路,发改委也不废止收费规定。让管理部门继续收费的理由很简单,不收费了会造成高速公路拥堵。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工就是如此向媒体通报。

   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为此,我写过一篇博文《特殊性成了高速公路收费的挡箭牌》进行质疑。我曾向北京市发改委投诉过,得到的答复是,这是市政府批准收费的,不经过市政府批准,他们无权取消收费。

   高速公路收费的是与非,真是太多了。贷款早已收回,却还要收费,这不是在强取掠夺吗?这部份收入,从民法上来看,则是属于不当得利。但是,你却无法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有过的几个案例,都被法院驳回了起诉。

死刑判决要不要跟群众感觉走?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0th, 2008

2008-04-1716:22:05  来源:南方周末  

 

  图: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涌死刑。对于辽宁高院此前的死缓判决,代表多数媒体与民意的观点是: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刘涌案已经成为考察民意与司法关系的一个历史性标本。

  编者按:履新不久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首次公开谈话便遭热议。4月10日,王胜俊在与珠海中院法官座谈时提出死刑判决的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此言一出,当天便引起强烈反应,社会讨论随即而至。  
  
  正方  
  
  别拿群众不当一盘菜  
  
  □马宇光(检察官)
  
  支持的人应该以王院长三个依据中提到的人民群众为多,这些人虽然从1949年就翻身当了国家的主人,可是具体这个主人怎么行使权利,恐怕就是在法制逐渐健全的当今,很多人民群众都十分地困惑。猛然能听到王院长竟然把人民群众的感觉当作判死刑的依据,真是诚惶诚恐、受宠若惊,不管王院长的话能不能推行开,作为被重视的人民群众的一员,我先说出我的感觉:“希望多多判处官员腐败分子死刑,用足刑法,用好刑法,别出现或少出现同罪不同判的不和谐音。”反对的人忧虑的是以比较虚幻的群众感觉,作为执法尤其是比较严厉的死刑适用的依据,难免有玩弄权术、转移民众注意力,进而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的嫌疑,使法制从已逐渐建立的理性中回到相对原始的感性中去,造成法治的倒退,人治的泛滥。虽然由于诸多因素限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还存在难如人意的地方,但人民群众在社会上不可否认和动摇的多数地位,决定了法律最终应该和产生它们的人民群众完全同步。王胜俊院长大声疾呼,借助民众和舆论力量对腐败宣战,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严正立场。在意和重视人民群众的感觉没有错,别拿人民群众不当一盘菜。  
  
  死刑“三点论”何错之有?  
  
  □谢鹏程(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许多人抓住的“把柄”是“感觉论”,但遗憾的是,这些批评者也大多是在跟着自己的感觉走。我认为,三点论并无原则性错误。第一点讲法律依据,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第二点治安形势,所谓乱世用重典也;第三点人民群众的感觉,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前一点是法律,后两点是刑事政策。这种以法律为基础,以刑事政策为参考的司法观念,不仅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而且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何错之有?“人民群众的感觉”固然不能作为判刑的根据,但是作为法官考虑的一个因素也是必要的。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在裁判疑难案件事实时,也常常借助于陪审员的感觉。自古以来,公正正义都有一定的主观成分,从来没有一个绝对客观的标准。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仅涉及重大的法治理论问题,而且涉及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我们在批评“感觉论”时应当多一些深度的思考。我们法律人或者说倡导法治的学者对首席大法官应当保持必要的尊重。有些批评者指责他的政法委出身,更是不应当的。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大法官马歇尔、沃伦等都不是法官出身。  
  
  反方  
  
  法院不能成为群众感觉的“橡皮图章”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个案件判不判死刑,能够与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判决的结果使民心大悦而不是民怨沸腾,当然是较为理想的司法状况。法官执槌司法,对社会关于什么才是正义的观念和一般民众对案件处理的意愿,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有所考虑,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严肃到以“群众感觉”作为依据之一,却让人难免产生“杞人之忧”。

  如果以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之一,法官拿什么依据来判断群众的感觉将是个问题。以法官自己的感觉作为推断群众感觉的依据,恐怕难以服众;以社会一般人的感觉为依据,就需要收集和判定这种感觉,殊不知这是一个极为困难的事情。在办理死刑案件时,显然不能让控辩双方提出有关群众感觉的证据供法官量刑时作为依据(要真是这样,控辩双方可能弄个万人签名或者直接组织一些群众到法院请愿、表达民意),也显然不可能由法院自己发放调查问卷、搞网上投票或者委托民意调查机构收集有关群众感觉的资料。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需要足够的理性,虽然群众时常有正确的意见和理性的选择,但群众的感觉并不总符合理性,有时甚至处于理性的反面。群众往往有两种特性,一是感情强烈,二是具有趋同现象。个人在独处时不易产生的情感和不易付诸实践的行为,在群众中往往被激发出来和被付诸实践,在群众聚集的场合,人们更容易轻信,群众的情绪容易被煽动,就像他们的欢乐容易被动员一样。在群众中存在责任分散的现象,因而容易形成不负责任和恃众无恐的群体心理。民意的形成有时缺乏深思熟虑,群众容易受到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失去理性和耐心,他们一旦有了坚决的意见后往往固执己见。群众还常常展现出破坏的欲望,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曾言:“群众乃是怨恨的生物……其愤怒往往是不可理喻的,而对于牺牲品的选择,也是仓促的、不公平的。……设若犯罪的人仍然活着,奉公守法的人民,便觉得他们的身家财产是不安的,所以必须要把这罪犯处死。”所以对于犯罪,民意往往趋向严厉甚至过分严厉。我国“文革”期间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裁处死刑案件,更是为祸甚巨,教训颇多。

  孟子曾言:“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也就是说,即使“国人皆曰可杀”,仍要“察之”,不可遵从民意遽然杀之。在我国法治初创时期的今天,法院应当坚守原则,严格遵行法律,不能盲目迎合“民意”,成为群众感觉的“橡皮图章”。  
  
  “感觉”如何去量化?  
  
  □刘晓原(律师)
  
  王胜俊曾长期从事政法系统工作(不是司法系统),如果这话是他担任中央政法委领导职务时所说,我相信可能没有人会去“较真”。我只想说,如果首席大法官所说是正确的,那么这条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可操作性吗?“社会和人民群众”,这是两个抽象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所说的“社会”,在司法实践中,肯定要进行细化,具体到某一个村、某一个乡、某一个县、某一个省,甚至全国。所指的“人民群众”,同样是要细化,是指案发地的全村、全乡的人民群众呢,还是全县、全省的人民群众,抑或是全国的人民群众?是指犯罪人所在地的呢,还是指受害人所在地的“人民群众”?我曾见过这样的案件,受害人所在地的群众联名要求严惩凶手,而犯罪人所在地的群众,也联名写信要求轻判,认为凶手一贯表现好,属于激愤杀人。此时,法院该凭哪一地的人民群众的“感觉”来作为判不判死刑的依据?是按各方的人数多少来定吗?人民群众“感觉”认为,不能判死刑,有这种“感觉”的人民群众,该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多少?如果要以“感觉”为依据,是不是该在判决前做一个民意测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总是将媒体的“感觉”,当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像前些年的辽宁刘涌案、前不久的广东许霆案,最后都进行了改判,一个由死缓改判死刑,一个由无期改判五年,媒体的这种“感觉”“功不可没”。当今社会,处于贪污腐败的高发期,对贪官犯罪案件,如果要以“民意”作为依据,相信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是希望处以贪官极刑。然而,有多少贪官的判决,司法机关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了呢?不仅极少判死刑,而且很多还轻判,理由再简单不过了——“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好”。  
  
  中立  
  
  放松点,无须神经过敏  
  
  □李人鲲(西南政法大学学生)
  
  讨论异常热烈,其中批判性的意见占了压倒性的优势。我要指出的是,在这些讨论中,存在一种不好的倾向:有些法律人的神经过敏,表现出一种过度的忧虑和矫情。王胜俊不过是开会的时候说了自己的几点意见,虽然他的确是使用了“依据”一词,但他所谓的依据只是日常用语上的意义,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院长的话无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无论如何,对于法官定罪量刑,也顶多是起到一种参照或建议的作用,根本不是什么法律渊源,死刑有了新依据从何谈起?“文革”都结束三十多年了,法律已经不再是领导者的命令,大家大可不必要为领导人的谈话紧张兮兮。那些对最高法院院长的谈话所表示出来的过度忧虑,认为其死刑的量化因此具有了新依据的论调,说白了是潜意识里人治思维的余音。但这种担忧也有它的道理,估计现在很少有法官会拿最高法院院长的话不当回事,毕竟几千年来中国人听领导的话听惯了。但一直这样搞下去,中国的法治只能是编导罢工——没戏。作为最高法院的院长,王胜俊既然不是圣人,他当然可能说错话。如果只把他的谈话当作意见,而不是命令和法律,那么他的话是否正确就没那么重要了。讨论当然可以继续,但我建议大家放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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