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律师 05月 31st, 2008
昨天下午,我与当事人到东直门西南地铁出口附近的国华投资大厦谈案。谈完案件已近五时了,因担心人多塞车,我决定坐地铁返回律所。进入地铁后,发现入口处有一台安检仪,旁边站着几个安检员,她们看我带着一个公文包,就指着我的包说要做安检。我一时还反应不过来,以为是在过法院安检门,差点掏出了律师证。按北京的规定,当事人进入法院需要进行安检,对律师则可免检。不是进法院,我已没有了“特权”,只好将包放到了安检台上。过了安检后,我回敬了一句“你们是在搞有罪推定”。
前几天我在东直门也坐了地铁,并没有发现有安检,现在为何要安检了呢?我心想肯定是有“大领导”要来地铁视察工作吧?回来后,我从网上一查,看到了《新京报》对地铁安检一事所作的报道。报道中称,北京地铁6月底将实现全线安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宣传部长贾鹏表示,“奥运前,地铁各线路123个车站都将进行安检。”地铁公司已配备3690名安检员,目前有640人通过了培训。 当被问及安检程序是否影响乘客出行效率时,贾鹏表示不会,因为安检人员是对行李进行抽查,重点针对包裹较大、具有一定隐蔽性的行李。
对旅客包裹和行李,有选择性地进行检查,“强迫”旅客喝自带瓶装水以证明“清白”。这样的安检做法,是不是在搞“有罪推定”呢?
不开奥运就不用安检,奥运来了就要安检,奥运使我们的生命变得更加“珍贵”了。不知坐公交车要不要安检?进大型商场购物、去影院看戏是不是也得安检,这可是人多的地方,如有人搞破坏同样会影响奥运的。
刘晓原 律师 05月 30th, 2008
刘某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2006年7月某天,几个朋友叫上他到一家餐厅吃饭。席间,朋友发现所点的凉菜中,一小盘花生米里有沙粒,在结账时就与老板发生了争则。双方为此打了起来。站在一旁的刘某,被餐厅老板的儿子用凶器砍伤了头部。警察来后抓获了斗殴者,刘某被追进医院抢救。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花费三万多元医疗费,刘某身体还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癫痫病经常发作。
案件进入检察院,刘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在法院审理阶段,刘某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被告人家属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只同意赔偿几万元。考虑到被告人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而老家同样也没有多少财产。我建议刘某就民事赔偿部份与被告人调解,以尽快拿到赔偿款。可是后来被告人的家属又反悔了,不同意拿出一分钱来赔偿。
开庭后,法院判决由被告人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十多万元。被告人对刑事量刑部份,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刘某对民事部份不服也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法官看到刘某受伤很重,表示愿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如他们能拿钱赔偿,在量刑方面可以考虑改判。但被告人认为,既使赔钱了,也只能减个一年刑期,有些“得不偿失”,故坚称家庭困难无钱赔偿。最后,二审驳回了被告人就刑事部份的上诉,也驳回了刘某民事部份的上诉。
进入执行阶段,我代他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在北京没有财产,法院委托被告人老家的法院执行,被告人在老家也只有一栋农村的房屋,根本无法执行。
为执行问题,刘某多次来找我,问我怎么办?我告诉他,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没有财产,你将得不到赔偿了。刑事赔偿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律师没有办法,连法院也没有办法?他又问我,以前从报纸看到消息,如得不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刑事救助呀?我说,你没有北京户口,无法享受到北京的刑事救助的待遇。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民事赔偿部份的判决,往往成为了“水中月”,让受害人看得到,却“捞”不着。
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法院根本难以将赔偿款执行到位,这不仅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而且还使被害人遭受经济上的折磨,身心上再次遭受打击。
由于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以至还引发了报复案件。前些年,北京房山区有一外来妇女韩浪,她儿子被邻居张某的儿子给掐死了。法院判决由张某(他的儿子是未成年人)赔偿。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无财产为由拒绝赔钱,法院多次执行也没拿到赔款。儿子死了,赔偿款也得不到,仇恨的种子,在韩浪心中“发芽”,她对张某女儿实施了报复,将浓硫酸泼毁了张某女儿的容貌,韩浪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救助刑事受害人,一些省市实行了刑事救助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很不完善,目前北京只对本地户籍的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而外来人员,则不能享受北京的刑事救助政策。而这些受害人回到老家,要当地政府进行刑事救助则很难。
北京号称是全国的首善之区,对刑事受害人的救助,以户籍为依据,使人不可理解。案件发生在你的地盘上,为何却将受害人推给户籍所在地去救助呢?
我以为,在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救助制度前,刑事受害人应由案发地的政府来予以救助,毕竟案件发生在你的地盘上。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9th, 2008
5月28日,我的凤凰博客点击量过了百万。这是我十几个博客中,第一个超百万点击量的博客。
2006年7月30日,我在凤凰网注册了一个实名博客。草根写博是少有人问津的,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很少上凤凰博客。
改写法律时评文章后,才引起了一些关注。但由于观点偏激,不少文章遭禁,博客点击量一直上不去升。到今年年初时,凤凰博客点击量才36万多,比新浪博客、搜狐博客少很多。如今五个月过去了,凤凰博客后来居上,点击量的大增,“功劳”在于陈良宇。我在3月25日写了《陈良宇是小贪官吗?》博文,点击量高达44万多,使博客点击量一下上升到了九十多万。
我几乎是一个博客“狂人”,从2005年5月23日注册第一个博客后,至今已注册过十五个博客和专栏,业余时间基本上在玩博。目前,我经常使用的博客还有十个之多。我写博客,一般是一稿多投,将一篇文章同时发到各个博客。
博客是一个好东西,它给我这个喜欢发牢骚怪论的人,提供了一个平台。我想,如果没有博客,要想“发声”太难了。博客虽是个人空间,是个人话题平台,但在里面发表文章,还是要受到种种限制,我的不少文章就曾遭禁过,有的不让发表,有的发表后被删除,好在我有那么多博客,同一篇博文,这个博客发不了,可以到其他博客上发。为了争得博客发文自由权,我还将搜狐网当作靶子,开了一枪,这枪没有打着别人,反而自己“遍地鳞伤”。
有人说,博客点击量,无非是“自慰器”,除了使自己“兴奋”一下,满足一点虚荣心外,并没有什么作用的。与名人博客过亿点击量相比,百万点击量是小巫见大巫了,还是不值得一提的。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8th, 2008
据5月27日《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宿迁市一男子汤某,因50元与妻子许某在无护栏的驳船甲板上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妻子不慎跌落运河水中,由于不会游泳,求生的本能使她在水中拼命挣扎。妻子在水中挣扎越来越困难,而水性颇好丈夫却坐在甲板上观望,既不下水施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到其他船员发现许某落水后,费尽周折将其从河底打捞上来,这时许某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26日,宿迁中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绝情丈夫”汤某有期徒刑10年。
看了这个新闻后,也许有人就会问,明明是自己掉下水中溺死的,为何还要追究丈夫的故意杀人罪?
让我们先从法律上作一般分析吧。按照刑法理论,犯罪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形式,另一种是不作为形式。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命令性法律规范,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特定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本案中,汤某不是故意将妻子推下河中溺死的,他只是在妻子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不去履行救助义务,才导致妻子被溺亡。因此,他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首要条件是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这个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也可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如医师抢救病人;还可以是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或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成年人带孩子一起去旅泳,他的行为就引起了救助义务。当孩子溺水时,如果不救助而造成小孩溺水而亡,则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犯罪。
汤某是一名船员,他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而他为了争夺50元钱,不顾妻子安全,在甲板上撕拽妻子,造成妻子跌落水中,汤某对此有重大过错;在妻子落水后,汤某就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他明知妻子不会游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此时汤某有能力去积极采取措施相救,但他在危难时刻却袖手旁观,致使妻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汤某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本案的一些
据报道中称,法院考虑到汤某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抚养等家庭情况,酌情对其做出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7th, 2008
“多难兴邦”这个成语,出自《左传·昭公四年》,文中云“邻国之难,不可虞也。或多难以固其国,启其疆土;或无难以丧其国,失其守宇”。
“多难可以兴邦”吗?1924年2月24日,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第五讲》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他在文章中写道:古人说:“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又说:“多难可以兴邦”这两句话完全是心理作用。譬如就头一句话说,所谓“无敌国外患”,是自己心理上觉得没有外患,自以为很安全,是世界中最强大的国家,外人不敢来侵犯,可以不必讲国防,所以一遇有外患,便至亡国。至于“多难可以兴邦”,也就是由于自己知道国家多难,故发奋为雄,也完全是心理作用……如果心中不知,要想图恢复,便永远没有希望。中国的民族不久便要灭亡(《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88—189页)。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伟人再次发出了“多难兴邦”壮语!
这场地震,已造成了六万多人丧生。面对数万亡灵,“多难兴邦”折射出的是悲愤,还是无奈?
如果这场灾难真能助我们兴邦,死难者献出的生命也是值得了,相信他们在九泉之下也能得到安息。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6th, 2008
据5月26日中国法院网报道,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5月24日发出通知,号召全国政法干警为灾区政法干警献爱心,帮助灾区政法干警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承担起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任务。此前,中共中央组织部曾号召全体共产党员为灾区献爱心。象这类号召捐款的活动,估计大家都遇到过。
前不久,与一网友聊天,这位朋友是共产党员,身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业是律师。我问他,向灾区捐款了吗?他说,已经捐了五次。地震发生后,自己立即捐了一次款。后面的四次,都是在各级组织的号召下,分别以共产党员名义,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的身份献的爱心。我开玩笑道,你有那么多的身份,应当多捐款。他反问道,各行各业都在下文号召捐款,不捐能行吗?
据了解,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很多爱心人士伸出了援助之手。他们不用单位的“号召”,就纷纷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献出的那才是真情实意。在捐款现场,最令人感动的是两个身残的乞讨者,他俩竟然将乞讨来的钱都捐给了灾区。
捐款是为了献爱心,这是个人自愿行为,捐多捐少都是一份心意。然后我们的一些组织,为了表示对灾区的关心和支持,为了表明本系统的人员有爱心,就号召大家去捐款捐物。在献爱心上,有的单位为了脸面,竟然还与其他单位作攀比。有的单位号召捐款时,还规定了捐款的底线。
下通知号召“捐款”,其实是在搞“爱心摊派”。我以为,这种献爱心方式不可取,靠号召是献不出真情的。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6th, 2008
(以上三张图片,是我手机拍摄)
5月24日,因谈几个拆迁案,我去了一趟宣武区米市胡同。路过胡同时,当事人指着旁边的一座房子,告诉我说这就是康有为故居。我顺着他所指方向望去,见房屋大门的北侧墙上嵌着一块石牌,上刻有“康有为故居”字样。
米市胡同有120多户人家,他们的房屋都属于拆迁范围。我问当事人,康有为故居会被拆除吗?他说要予以保留吧,故居上没有写“拆”字的。
康有为故居进门处,堆放着住户的一些杂物,大门南侧还建有一附属房。如果不是这块石牌在提示人们,谁还会想到是名人故居呢?
康有为故居,位于米市胡同43号。始建于清道光四年(1824年)。光绪八年(1882年),康有为来京参加会试至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都曾住在这里。
从有关资料上得知,当年康有为居住在北跨院的中间院子,院落里有七棵树,所以又叫七树堂,七树堂西房3间为卧室,北房4间为书房,其中有一间像船形,康称它为“汗漫舫”。其间有一条廊子,长廊壁间嵌着摹刻苏东坡观海棠帖片石。
康有为在这里不仅写下了很多诗文,还与维新派多次策划变法方案。1895年4月,当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时,康有为连夜起草了万言书,并发动1200多人联名到督察院投递。即历史上有名的“公车上书”。他还在会馆内创办报刊《中外记闻》,成立粤学会、保国会,强烈宣传变法维新。维新变法失败后,康由此出走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康有为故居变成了民宅。198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将故居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4年12月3日,康有为故居发生严重火灾,八间房屋被火吞噬,过火面积八十平方米。
谈完案件返回时,再次经过康有为故居。我停下了脚步,很想进去看看,但房屋外破败的景象,使我失去了兴趣。我想,文物管理单位连“脸面”都不顾了,还会去管里面的陈列吗?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3rd, 2008
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五万多人死亡,二十八万多人受伤,财产损失巨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民众和机关及企事业等单位踊跃损款损物。
为了节省行政开支,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时强调,要在全国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中央国家机关今年的公用经费支出一律比预算减少5%,用于抗震救灾。
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首先减少中央国家机关的公用经费开支。中央作出的这个决定,相信能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
不知中央国家机关每年的公用经费开支是多少?今年的公用经费支出又是多少?但我想,这部份开支很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那怕只减少5%,省下的也是一笔巨大开支。
由此,我想到了公款吃喝消费支出。从财政角度看,这部份消费属于公用经费支出范畴吧?
据《瞭望》报道,2004年公款吃喝费用高达3700亿元,既使我们假定这三年中国公款吃喝的费用没有增长,那就意味着2007年公款吃喝这一项就是财政收入的7.25%,这还没算公家用车、公款旅游、政府豪华大楼——,有学者指出,2004年中国的行政支出是财政支出的37.6%,而美国的同比为12.5%。
不知四川汶川地震财产损失到底有多大?有没有一年的公款吃喝费那么多?我以为,地震损失既使超过了每年公款吃喝消费开支数,估计不会超得太多。那么我们的各级公仆们,能不能勒张裤腰带,管住自己的这张嘴,不大吃大喝,,将节省下来的公款吃喝费捐给灾区呢?
我想,在捐出3700亿公款吃喝费后,加上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国捐款,我们完全有能力为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本文中公款吃喝费用开支数据,来源于《财政收入上哪去了?》报道
http://opinion.hexun.com/2008-03-14/104452369.html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2nd, 2008
大震当前,抗震救灾成了头等大事。关注受难灾民,报道现场指挥的领导,采访献爱心的民众。媒体对汶川地震的新闻报道,已经很全面了。让不在灾区的人们,及时了解到了灾区的情况。但我以为,美中不足的是,见不到质疑反思报道。
如今,三天的哀悼日已过去,地震发生也已十多天子,媒体是不是也该拿出一点版面,去质疑和反思一下,地震预.测预.报、学校教学楼倒塌等方面问题?
我以为,抢险救灾与反思质疑,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只是主次之分而已。所以,我不赞成有些人说的,反思质疑都应等到救灾后。如此特大的灾难,要想重建好家园,不是一、二年能完成的事。难道要等到那时,才能去质疑和反思吗?
中国有句古语,“好了伤疤,忘了痛”。这句话虽是以偏概全,但也不无道理。我不知等到”伤疤”好了后,还有多少人会关注当年的痛楚?
媒体不愿代表民众发质疑声,不愿引导人们去反思,并不表明民众忘了“伤痛”。在博客里,在论坛中,有不少人对地震中反映出的问题,频频发出声音。这声音虽然是那么微弱,但总比不出声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