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7月, 2008

上海高级法院为何就杨佳案接受媒体采访?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8

据7月30日上海东方网报道,近日有媒体称原计划于7月29日开庭审理的杨佳袭警案推迟开庭时间,可能延至奥运会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负责人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曾公布过杨佳案开庭时间,“7月29日开庭、推迟至奥运会的信息不知从何而来。”具体的开庭信息以法院公告为准。

   昨天,《财经网》报道了杨佳袭警案推迟开庭消息。今天,上海东方网就予以了更正。

  看了这个报道,我心里有点怪怪的感觉,东方网的记者为何不去采访负责杨佳袭警案的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去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求证呢?

  难道上海的法院系统已经有了统一口径?只能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依法独立进行,杨佳袭警案现只是在一审审判阶段,难道一审法院开庭时间,还需要向二审法院汇报?需要二审法院来安排开庭时间吗?

  这个案件现在一审法院,关你二审法院什么事呢?

  上海市高级法院只是就一审法院开庭时间接受采访,可我还是担心他们会“指导”下级法院如何去审判。

   作为杨佳袭警案的二审法院(如果一审判决后,杨佳会上诉的话),当案件还在一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还没有作出,也没有上诉到二审法院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袖手旁观”,是不能去干涉或指导一审法院的审判。

  如果要对一审法院审判进行“指导”,这将来的二审审判不就成为摆设了吗?

  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着急”的表态,可以看出案件进行异地审理的必要性。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凤凰博客也搞大“清洗”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8

今天中午,我凤凰博客里的文章,一次性被“清洗”了十三篇。

   这些文章中,有十一篇是谈杨佳袭警案。

  我在凤凰博报网也可算是草根名人,文章点击率还是蛮很高的,当然这得感谢各位编辑推荐。

  前不久,有人对我说,谈杨佳袭警案博文不能被推荐了。否则,被监管部门发现后,也许文章会被全部清除掉。

  想不到的是,一下就被盯上了。好在只是清洗了一部份文章。

   我在凤凰网开博后,有不少文章被删除过。

  文章被删或者隐藏,心里还是非常的难受。但我还是能够理解,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为了奥运,为了和谐,我们还是闭嘴吧!

   附:被“清洗”文章目录:

   2008-07-20 | 上海谢律师为何能在北京找到杨佳母亲?

  2008-07-20 | 上海袭警案嫌凶母亲疑似失踪

   2008-07-21 | 杨佳母亲找到了吗?

   2008-07-21 | 谈杨佳案的博文,再遭“清洗”

  2008-07-22 | 上海谢律师,你们真的见到了杨佳母亲吗?

  2008-07-22 | 昆明公交车爆炸案,目标针对谁?

  2008-07-24 | 谢律师,是谁叫你们去找杨佳母亲?

  2008-07-25 | 杨佳袭警案应进行异地审理

  2008-07-26 | 杨佳迟早要杀人吗?

   2008-07-28 | 为防“民告官”,政府出“绝招”

  2008-07-29 | 为杨佳辩护,谢律师准备好了吗?

  2008-07-29 | 杨佳案为何推迟开庭?

  2008-07-30 | 应为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

应为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8

  7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刘锡伟教授发来的邮件。晚上我给他通了电话,就杨佳袭警案,聊了半个多小时。

   刘教授认为,上海警方在7月5日叫来精神病专家给杨佳做了精神病鉴定,专家们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得出结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关系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应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正常情况下,鉴定结论要一个月才能得出,现在只用了半天时间,如此司法鉴定显然太草率了,也是很不负责任。

   对一个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最其码也得先找家属做个调查,了解被鉴定人从小到大的成长过程,平时生活习性和精神状况,以及本人与家族的病史。必须用医学仪器对他身体,特别是大脑做全面检查(如核磁共振等检查)。四位鉴定专家到看守所后,不可能将仪器带进去,杨佳父母也不在上海,他们的鉴定方法,无非是用问话的形式进行。这样得出的结论,能是百分之百准确的吗?

   7月3日,刘锡伟教授写了《解读上海闸北区杨佳袭警案》一文,对杨佳作案动机和过程逐一作了解读。

   7月20日,刘锡伟教授向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写了一份“建言献策”意见书。7月24日,他再写了《重中之重是要求上海警方公布对杨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文章,要求公开杨佳的鉴定报告书。

      刘锡伟教授,1934年生,江苏无锡人,1956年毕业于沈阳中国医科大学本科,曾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精神科军医,1967年任广西司法精神病鉴定组组长,现为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教授,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因撰写《解读美国赵承熙校园凶杀案》而名声大振于全世界。刘教授认为,杨佳类同赵承熙,也是精神病杀人,应对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不要匆忙处决.

   对刘锡伟教授的观点和看法,我是十分的赞同。

   现将刘锡伟教授的三篇文章予以转发,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解读上海闸北区杨佳袭警案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一名北京来沪无业人员,二十八岁的男青年杨佳,突然持刀闯入闸北区一综合办公楼内,连续捅伤九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他当场由民警在21楼擒获,造成六死四伤的惨案,震动全国甚至全世界。上海党政主要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俞正声,上海市长韩正,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委秘书长丁薛祥,市公安局长张学兵亲临现场指挥伤员救治和处置工作,公安部长孟建柱等对死者致唁电,对伤者致慰问电。可见全国上下对此案的重视。
  7月1日上午,杨佳携带了匕首,榔头,喷雾剂,防尘面具等,在闸北区一综合行政办公大楼门口,先点燃并抛投了8个用啤酒瓶自制的燃烧瓶,大门保安看到后迅速上前制止,遭杨威胁并被其用携带的匕首背击伤。这说明第一作案现场是在门卫。
  随后,杨即窜入办公大楼,在楼底大厅和闸北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用匕首刺伤四名正在办公来不及防备的民警,此乃第二作案现场。
  之后,杨又先后窜至10楼,11楼,21楼,在几个不同的房间内趁民警不备,用匕首刺伤5名民警。闸北警方接到大楼门卫报警后,迅速指令特警围捕,最终在21楼将杨抓获。这说明十楼,十一楼,二十一楼是第三、四、五作案现场。
   警方对杨的犯罪动机仍在审查中。
  本人是疯劫理论的首创者,返祖兽性化综合症的发明人,早在2006年已总结了精神病人杀人的十大特性,自联会联想到杨佳是否是疯劫的施劫者。
 公开性。这是七月一日上午九时四十分,是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是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向警察袭击,他是吃了豹子胆?敢在老虎头上拍苍蝇?这次他实际上是钻了一个空子,而按正常判断,警察的素质和防备能力是胜过群众的。
 它有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能量,简直是以一当十。他是训练有素的职业杀手吗?他对今天的政权有刻骨的仇恨吗?他以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是抱着视死如归的刺客吗?(犹如刺秦王的荆轲和秦舞阳)。他是受人指使的恐怖分子吗?其作案现场多达五处,这也是空前的。                                                         能量很大可能出于精神病人位相移行迟滞状态的反常相和超反常相。
 残酷性。民警和保安都是人民卫士,他们都是兢兢业业在自己岗位上的工薪阶层,跟他素不相识,也无过节,甚至过去从未谋面,为什么他要滥杀无辜?
  特立独行性。他是天马行空,独来独往,并无同伙(谁敢跟他同伙来自取灭亡)
 破绽性。八个啤酒瓶自制成燃烧瓶,并进行投掷会取得什么效果?匕首和榔头都可作为伤人的凶器,带了作为他来讲是有用的,但带了喷雾剂和防尘面具又有何作用呢?甚至还带了登山杖。
  独创性。带喷雾剂和防尘面具和登山杖又是杨的独创。
 偶然性。他这次得逞,纯属偶然,如果碰上有枪的警察,完全可以对他进行自卫还击,他有当场毙命的危险。
 损己性。如今身败名裂,被全国人民唾弃,加上全国人民仍处于同态复仇的古老思维定势,构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局面。
  冷漠性。一切情感都写在他的面容之上,头发稍长,一言不发,表情茫然。
  易破案性。凶手已被当场抓住。
 六死四伤的事实毋庸置疑,证人证词录像均具备,犯罪四要件已具备三,只差动机和目的,而动机和目的完全可以有种种不同的理解,为什么要做自取灭亡的事情?
 请不要把滥杀无辜误以为报复杀人,因为这是返祖兽性综合症的具体表现。综上所述,杨佳乃精神病杀人,如果法制健全杨佳至少可以免死。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
                             刘锡伟教授
                            2008年7月3日

             为杨佳袭警案向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建言献策
  上海是国际大都市,有自己的行事方式,但愿她在处理杨佳袭警案全过程中,成为全国的表率。
  力戒浮躁,焦躁,急躁,既不把事情搞砸,又能把坏事变成好事,使上海市民,尤其是知识精英,都能团结在中共上海市委周围,首先是好,其次才是快,不做表面文章,模范地维护各方的人权和利益,推进中国司法进步,平衡各种矛盾,建设和谐社会。
  建议立即对杨佳进行第二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由权威专家刘协和(成都)、杨德森(长沙)、郑瞻培(上海)、翟书涛(南京)、纪术茂(西安)进行,由刘锡伟(无锡)任学术秘书,全程录音录象,以示公开透明,以达到科学、客观、公正、权威为目的,所有必要的检查,一律操作到位,给后世及世界各国留下珍贵范本,
   由无利益冲突(InterestConflict)的律师贺卫方教授(浙江)、陈志华主任(北京)作杨佳的辩护律师,不必担心他们会给检察和审判制造麻烦、尴尬和被动。相信他们会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辩护,而现在的谢有明律师因他兼任闸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他为杨佳辩护,网民和媒体意见纷纷,希市政法委从善如流,不留下“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的话柄。
  疏导警民冲突,切实吸取此案教训,让芷江路派出所、闸北公安分局、两次赴京调解人员、上海市公安局等各个环节做好整改。
   附注: 因中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误鉴率高达10%,如云南吉林导游徐敏超伤人案,第一次司法鉴定也是精神正常,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第二次司法鉴定则是旅游性精神病,虽原则上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专家袁尚贤教授语)但仍重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而陕西刘威杀人案虽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厅复核,仍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静脉注射处决。而1999年南通王逸亲姐妹硫酸毁容案,由于上海司法部鉴定科学研究所精神病鉴定组的误鉴,他们也讲王逸精神正常,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又否定了第一次鉴定(南通)和第二次鉴定(江苏省)的正确意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而该所至今尚未道歉和自我批评。当时南通市中极人民法院采信了他们的错误结论,一审判决王逸死刑,他们因自己的错鉴而影响了自身的公信力,所以才有以上第三点建议。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刘锡伟教授敬上
                         2008年7月20日

             重中之重是要求上海警方公布对杨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
  在党的十七大中和奥运前夕,锦涛同志在不同场合一再强调,全党和全国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八个字。奥运一步一步的走近,全世界的目光在聚焦中国和北京,我们要慎思明辨地处理好杨佳袭警案的每一个细节,以便让中国公民和全世界人民现实地体会着中国法制的进步。
  杨佳有可能是精神病作案,因此上海警方应谢有明律师的要求,在7月5日下午3时安排上海司法部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中心四位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进行,据上海司法局主管此项业务的职能处X处长讲“本来是要三十天才有结论的,现在特事特办,所以一天就有结论了,不排除再作补充鉴定。”鉴定结论是“杨佳精神正常,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由于结论是杨佳袭警案定性的根据和证据,公民就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早在2006年8月,在西宁召开的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草根专家精神医学独立思考人刘锡伟教授提出:“当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误鉴率有10%之多。”浙江代表对此解释说:“我认为刘教授提出的数据是客观地反映了中国司法精神病学的现况,浙江和杭州的情况也是这样,可能还会高一些。”
  多次鉴定,多头鉴定一直是困扰着中国司法精神病学的难题,1999年的南通亲姊妹硫酸毁容案对当事人王逸就进行了五次鉴定,南通市的一鉴和江苏省的二鉴都认为王逸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上海司研所精神病鉴定组在三鉴中把王逸误鉴为“精神正常,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当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上海司研所精神病鉴定组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处王逸死刑,由于翟书涛教授韩臣柏主任联合了全国二十多位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联名上书江苏省人大,有关部门才安排了纪术茂、方明昭、刘协和、杨德森、郑瞻培等全国权威专家进行了四鉴和五鉴,才避免了王逸身首异处的悲惨命运,对此上海司研所精神病鉴定组对自己的误鉴从未道歉和自我批评,也未做任何辩解。
 吉林导游徐敏超在云南理江风景区砍伤二十人,一鉴时也称徐敏超精神正常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二鉴时称徐敏超患旅游性精神病,尽管原则上无刑事责任能力,(为其鉴定的袁尚贤教授语)仍重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暗箱操作容易藏垢纳污,光明正大能使人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如果上海警方有足够的自信心,公布对杨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全文和录像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一旦的确有误,及早纠正可大力避免人力物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损失,这就是国际大都市的开明、高明和文明的魅力所在。
  我们注意到秋风撰写的“律师刺激正义的生产”,注意到杂文家鄢烈山的文章,深圳律师刘子龙,北京律师刘晓原和法学副教授王琳所写的文章,都在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而司马南跟南方周末更是争论得不可开交,甚至要汪洋书记来解读杨佳袭警案,更显得公布杨佳司法精神病鉴定书全文和录像已刻不容缓。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
         上海市民  刘锡伟教授 于上海 2008年7月24日

上访者被强行带走!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9th, 2008

  下面这篇文章转至好友“老虎庙”的博客,看后心情十分沉重,也非常地气愤。我在他的博文后评论:国家信访局的做法严重违法。奥运来了,有不少部门为一场运动会在做着违法的事情。

  我在《死刑案件七年未决,该向谁问责?》博文里,我提到过W女士的弟弟蒙冤案件。W女士与千万上访人悲惨遭遇,哪不是他们个人的不幸,而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这是老虎庙的博文《南方女士答应为北方男的我做一顿鱼菜》http://blog.sina.com.cn/bjlaohumiao

W女士一大早就去了国办信访接待室。
  W女士昨日对我说“不想再在北京待下去了,和做贼一样。”话里透着苍凉,整个下午W女士都在整理手头的材料,最后把材料装进一只大包里,说:“感谢你对我的关心,我这个事情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办完的……”口气里似乎懈怠,可是我明白,她的胞弟还在蒙受不白之冤,她若是说了“这个事情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办完的”也绝非是说放弃。
  W女士走了,临行前,她说晚上来帮我做鱼吃,算是对我的答谢。我很感动,忘了先谢,W已经走出门去……
  W女士今天计划把最后一批投诉状子递给几家相关单位。
  W女士与我分手时间是上午八点半。
  我去上班。

  九点刚过,W女士发来短信——
  国务院信访接待办门前见信访人员有近二百人排队!
  09:10am 07/28/08
  接下来短信基本未断,一一罗列在下——
  每登记一个,就请进入后边办公室一个,进入一个就会拘留一个。我被请到后面了,我知道我这是被拘留了。
  09:53am 07/28/08
  我看到短信,急问我可以帮她什么忙?短信回来了——
  什么忙都可以帮,就这个忙不能帮,也帮不了,我已坐上京A17073中型大巴往久敬庄,位置于丰台区的国家信访局。是工作人员告诉我的。
  11:07am 07/28/08
  我被关进设在久敬庄的福建大厅,等待福建政府部门来接走,内门口停有很多各个省份的截访人员。
  11:55am 07/28/08
  没事的,别愤怒,要隐忍,我还要感谢命运在特别的年代以特别的方式让我见证最真实的人生,我把过程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你。
  12:08pm 07/28/08
  我的指甲剪在人大安检时被没收了,照相机在过久敬庄时被扣留了,刚拿了进来时发的餐票领了两个馒头、一个鸭蛋、一包红山牌五十克榨菜丝。
  12:20pm 07/28/08
  我没事的,回到家我第一个向你报平安!
  12:29pm 07/28/08
  坐在凳子上等福建截访人员,这儿不是天堂,何来午休?今天是星期一,入瓮者不多,有可能会被监居(拘)在福建驻京办指定北京的某个招待所几天。幸运的话今明就可以返闽。有情况我会短信,电池快没电了,勿念为盼!
  01:43pm 07/28/08
  刚刚来了个福建小伙子,说是代表福建政府要将收到相关诉求材料向省公安厅上报,我的事无异于与虎谋皮。
  02:11pm 07/28/08
  只要有自由之身,我都会想办法与你保持联系。
  01:58pm 07/28/08
  我已被福建政府人员带走在途中,来人说:明天就可以回去。
  04:48pm 07/28/08
  我现在被软禁在以下招待所115房间,我一个人住一房间,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北京招待所。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桦皮厂胡同10号。电话:62241875/62252007
  乘车路线:北京北京站乘环线地铁西直门站下车出B口往东至桦皮厂胡同向北200米即到。或乘808路西内站下车向西十字路口右转200米即到。
  11:40pm 07/28/08

  当晚天热,我食欲不振,喝了一碗绿豆粥,想想该为W女士写点什么。一眼就见了桌上已经解冻的那条鱼,想起W女士答应为我这个北方男人做一顿南方人的鱼菜,就以此着笔……

为杨佳辩护,谢律师准备好了吗?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9th, 2008

  据媒体报道称,谢有明与谢晋两律师在北京找到了杨佳母亲,并与她办理了授权委托,担任杨佳故意杀人案辩护人。

  杨佳故意杀人一案,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也许不用多久就会开庭了。不知两位谢律师在近段时间,是不是在忙着会见,忙于阅案卷,忙于调查取证等事情?

  作为谢律师的同行,我虽然水平不如他,但还是想向谢律师提点个人建议 。

  为杨佳做无罪辩护,这会非常难,除非取得杨佳无刑事责任能力证据。如果杨佳精神正常,则只能做罪轻辩护。所以,必须要调查收集有利于罪轻辩护的证据。下面这此线索,如能搞清楚会有利于辩护。

  杨佳袭警是因盘查所引起。警方称“执法有据”,也有录音和录像为证。因此,律师应去调取警方在室外执法时的四十分钟录音,以及室内长达六个小时的监控录像。如果案卷中没有这些证据,应当申请法院调取。

  去年盘查过杨佳的警察,以及负责处理投诉的警察,属于案件起因的知情人之一,律师应去向他们调查取证。

  杨佳的母亲,更是本案的证人,她对去年杨佳被盘查的情况,上海警察到家里来做工作情况应是有所了解,律师应去向她做调查取证。

  杨佳曾经向上海警方多次投诉过,他的投诉信与本案是有关联的,也是弄清楚杨佳作案动机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在警方手里,律师去调查肯定会有困难,但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上海警方两次到杨佳家里做法制宣传疏导工作,还同意赔偿1500元。这个事实,律师也应当去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去调取。

  杨佳与警方经过了长达九个月的“纠缠”。对这起上访投诉案,负责处理纠纷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问题,是否有激化矛盾的情况,这些也应当去调查清楚。

  杨佳在6月份两次赴上海,第一次在上海呆了十二天,第二次呆了五天。律师应去调查一下,看看杨佳在上海这段日子里,到底做了一些什么事情?有没有去过找过警方,提出处理双方的纠纷?如他去过闸北公安分局找过相关部门,这应当有录像可查。

   杨佳的个人空间曝光后,相信谢律师也在网上看过了。杨佳也有不少“驴友”,也许他们了解杨佳的一些情况,应该去找“驴友”们作一个调查,相信能找到一些有用的证人证言。

   上海警方在抓获杨佳后,曾安排司法部鉴定科学研究所(此机构在上海)的四位专家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是有着严格的程序,除了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各种仪器检查外,还需要对他的家属询问调查,了解其从小到大的生活过程。然而,上海警方在7月5日下午请来的鉴定专家,他们以“特事特办”的作风,当天就做出了鉴定结论。这样的鉴定,显然是太草率和不负责了(一般要一个月才能作出结论)。因此,律师应当调取这份鉴定报告,向精神病专家请教,从中发现问题和漏洞。然后,向法院申请对杨佳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做重新鉴定。

   杨佳母亲曾说,杨佳在去年五月患过心理疾病,由于家庭困难没有钱去医治。对这个问题,律师更应引起重视,必须去找杨佳母亲、父亲、母及其他亲友调查,搞清楚杨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人是否有过精神病史,这是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

   谢有明律师在7月1日会见过杨佳后,向媒体说过,以后如杨佳会聘请自己做辩护人,愿意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两个谢律师为杨佳提供的服务虽然是免费,但我以为,他们不会因为辩护是免费,就不做调查取证等细致工作吧?

   以上这些需要搞清楚的问题,也许上海警方已经做了调查取证,案卷里也会有这些证据材料。但这毕竟是警方做的调查,他们侧重的是有罪证据。由于杨佳袭警案的特殊性,仅凭警方调查的证据,则难以反映案情的全貌。

   要求谢律师去向警方调查,这确实是为难他们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警察是受害人,警方是广义上的“受害者”。尽管《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中律师还是难以行使,何况被调查对象还是警方和警察呢?

  两个谢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后,网民在关注着他们,同行在注视着他们,司法机关在关心着他们,如何去收取辩护证据,法庭上该如何辩,这绝不是一份轻松的事情。

  相信两个谢律师会迎难而上,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尽最大的努力依法维护好被告人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能看到他们在法庭上的精彩辩护,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地辩几句,给法庭提供一份辩护词而了事。这样的辩护,肯定会使网民们失望。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为防“民告官”,“聘下”全部律师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8th, 2008

                            为防“民告官”,政府出“绝招”

  据楚天金报7月27日报道为防堵“民告官”,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记者在当地律师与科尔沁区政府签订的《应聘法律顾问协议书》上看到,合同甲方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合同乙方为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等7个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团。按照相关规定,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科尔沁区政府的这种荒唐做法是有背景的。近年来,科尔沁区征地拆迁等问题较为突出,出现了百姓上访甚至请律师状告政府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认为如果独霸律师资源,老百姓状告政府的路就会受阻,似乎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

   为了防止“民告官”,政府竟然独霸律师,这可是闻所未闻的奇事。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不能代理当事人状告政府,因为会发生利益冲突。如代理的话,也要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

  政府聘下本区的全部律师后,当事人要想与政府“对簿公堂”打官司,只能去外地请律师,这样一来明显增加了老百姓维权成本支出。

  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区政府聘律师做法律顾问,这本是无可厚非,也是值得提倡。但是把全区律师包下来,却不是为了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而是防止律师代理“民告官”的官司。看来,政府还是很擅于钻法律的空子。

   敢聘请一百多个律师做法律顾问,我想这个区政府也太有钱了。他们为何敢乱花纳税人的钱,请这么一大批律师当顾问呢?

   我仔细看了报道后,才知政府聘请律师原来是不用买单,他们是强迫律师提供免费服务。政府的行为,既压制了“民告官”百姓,也剥削了律师。

   有律师对此很不满意,但司法局以“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相逼,律师们只好违心地做了政府法律顾问。

   区政府独霸本区律师已经几年了,但是仍然阻止不了“民告官”。在此,我给科尔沁区政府出一“绝招”,聘下全国十三万律师做法律顾问,让老百姓在中国找不到律师代理官司。可转而一想,外地律师会为他们免费提供服务吗?既使全国律师都学雷锋,这也不是一个办法?老百姓还可以自学法律打官司,也可以请懂法律的公民来代理。

   科尔沁区政府聘下辖区内全部律师,如此预防“民告官”,在全国可能是独创。希望国务院能给他们颁发一个“预防民告官”创新奖。

  对基层政府的荒唐做法,不知高层官员会有什么感想?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对上海《新民周刊》卞记者的回应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7th, 2008

   我在7月26日的《杨佳迟早要杀人吗?》一文中,提到了上海《新民周刊》卞记者写的《袭警案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报道,评论了李玫瑾教授谈杨佳“双面人生”的观点。卞记者看了我的博文后,写了一篇《对“杨佳迟早要杀人吗?”的解答》予以回应。

  于是,我在他的博文后,提出了一些问题与他进行了探讨。下面就是我提的一些质疑:

  李教授为何称杨佳是“偏执型人格”?她去看守所见到过杨佳吗?她的观点是不是“捡”谢有明律师的观点呢?

  谢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杨佳后,就向媒体说杨佳有“偏执人格”。我也不知谢律师是依据什么下的结论?

  杨佳被山西被警察打坏牙齿时,他为何没有去攻击警察?

  他母亲被人打伤,法院判决不公,多年上访也得不到赔偿,他为何没有去攻击他人?

  在这两件事上,杨佳为何没有去“把事情搞大”?

  他为何就是要与上海警方较劲?我不知媒体记者们,敢不敢去深究一下其中的原因?

  杨佳不是遭到盘查后的第二天,或者更短的时间内就去杀人的。而是在半年后才下了杀心,这到底是何原因?

  在6月份时,上海警方为什么要打电话警告杨佳“别把事情搞大了”?杨佳在当月两次到上海去。第一次呆了12天之久,他到底是在做什么呢?是上海警方所说的“踩点”吗?

  对一个派出所踩点,还要用花那么长时间吗?

  在上海的十几天里,他有没有再去找过警方要求赔偿呢?杨佳第二次赴上海后,也是过了五天才袭警的。

  杨佳在被山西警察打坏牙齿后,他是依法进行投诉反映,而不是蛮不讲理的就去报复。

   他在遇到上海警方盘查(南方周末报道中称,警察与杨佳发生了肢体冲突)后,一开始也是依法进行投诉,但是由于上海警方始终不承认错误,也不赔偿损失,才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难道警方没有责任吗?如果警方执法中没有任何过错,为何两次来北京做疏导工作,还同意赔偿1500元钱?两次来北京出差的费用也不只这些钱吧?

  所以,专家们仅从杨佳人格缺陷来谈袭警案,而不敢去触及警方自身的一些问题,这能使人信服吗?

  看来我也有人格缺陷了,请卞记者谅解我的胡言乱语!

《杨佳迟早要杀人吗?》一文被删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7th, 2008

这是新浪网在今天晚上给我发来的系统消息。

您的文章《杨佳迟早要杀人吗?》已被管理员转移到回收站。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郏啸寅诽谤案,该如何收场?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7th, 2008

7月1日,杨佳袭警案发生后,郏啸寅在网上发帖子称“杨佳是因警方打坏了生殖器而报复”。帖子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掀然大波,议论直指闸北警方。在压力之下,上海警方迅速在苏州抓获了郏啸寅。

  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7月15日,北京媒体报道此消息后,我写了一篇《郏啸寅谣传杨佳遭殴打,构成诽谤犯罪吗?》评论。在文章中,我针对本案的事实,依据《刑法》规定,提出了对案件的看法,认为郏啸寅不构成诽谤犯罪。

  博文发表后,我与一些律师和法学研究者,探讨了郏啸寅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大家一致认为,郏啸寅散布谣言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规定,更不构成诽谤犯罪。他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在网上,我还看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写的评论,他们也认为郏啸寅不构成诽谤罪,理由与我的大体相同。

  由郏啸寅诽谤案,使我想起了去年北京的訾北佳“纸包子”案。

   訾北佳制作了一期路边小摊卖“纸包子”的假新闻,节目播出后在全国引起了重大影响。于是,有关部门就“上纲上线”,用刑罚予以打击。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了訾北佳一年有期徒刑。

  当时,我也写了一篇《“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文章进行质疑。

  訾北佳是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的临时人员,他故意叫路边卖饮食的摊主做了一批“纸馅包子”,然后拍摄制作了这一期假新闻节目。

  訾北佳炮制假新闻,如损害了商品声誉的话,也只能是损害了摊主的商品声誉。可是,这几个摊主既无营业热照,也无卫生许可证。他们制作的包子,从法律上来看,不能算是合格产品,也就谈不上商品声誉。

  这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也是知道的。可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法院以“訾北佳的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为由,给他定了一个损害商品声誉罪。

   訾北佳在节目中说路边的饮食摊卖“纸馅”包子,怎么就损害了特定饮食行业的包子声誉?有谁看了这个新闻后,会相信北京各大宾馆酒店所卖的包子也是用“纸馅”所做     

  《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个“他人”,是指具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制作的合法商品,根本不是指某一类行业生产的所有商品。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司法机关也敢突破《刑法》作扩充解释,以扩大刑罚的打击面。

  再来看郏啸寅诽谤案,他说杨佳生殖器被警察打坏了,但没有点名是哪几个警察打的,也没有说出他们的警号。公众看了郏啸寅发的帖子,能知道是谁被诽谤了吗?

  郏啸寅的谣言帖子,对闸北公安机关的形象会造成严重损害,这倒是无可质疑的。但是依《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的“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法律规定写得清清楚楚,为何还去追究郏啸寅诽谤罪呢?难道司法机关不知诽谤罪的犯罪构成吗?

  我想,他们一定是非常懂法的。之所以不顾法律去追究郏啸寅刑事责任,可能是为了迅速平息和防止他人再传谣言。但是要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他人再传谣,也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利用手中公权力扩大打击面吧?

  郏啸寅传谣一案,既使构成了诽谤犯罪,依《刑法》第246条规定,该案也属于自诉案件。应由被郏啸寅所诽谤的警察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批捕郏啸寅时,并没有提到他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由于没有这种除外情形,司法机关将此案作为公诉案,有滥用公权力之嫌。

  这个小案件,本该由区公安分局来侦办,后改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这不是“杀鸡用牛刀”了吗?

  诽谤犯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不知上海市公安局对郏啸寅一案侦查完毕后,是不是移送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批捕是由该院作出的,估计公安局也会将案件移送给他们审查起诉。

  那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来会向哪一级法院提起公诉呢?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吗?如是,请他们拿出法律依据来?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只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这方面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也应该知道的。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市第二中级法院,是不是想将郏啸寅诽谤案与杨佳故意杀人案,进行并案审理呢?

  除非是将两案并案审理,否则,郏啸寅诽谤案是不能由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也不能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杨佳一案早已移送到市二中法院了,而郏啸寅诽谤案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两案要并案审理,从时间上可能来不及。再者,两案要合并审理,也太牵强附会了。

  当然,如两案不并案审理,司法机关还是能依法变通提高审级的。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三款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接到上海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后,可以将案件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即某个区级检察院审查。然后,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公诉到了区法院时,市第二中级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再变更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改由自己来审理。这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有权审理这个小案件了。

  据我分析,既使两案不并案审理的话,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很可能会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的司法机关,胆子有时还是很大的。

  一个小小的诽谤案,由于涉及到执法机关,就“小题大做”,他们能做到客观、公正、理性吗?

  郏啸寅诽谤案,虽然关注的人很少,但这个案件同样令上海司法机关感到“骑虎难下”。将郏啸寅放了吧,这等于是让司法机关承认办了错案。强行定罪吧,如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一个冤案。

  看来,这个诽谤案会比袭警案更让他们感到“烫手”。因为杨佳杀人行为是犯罪行为,而郏啸寅传谣却构不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

  但我以为,上海司法机关对郏啸寅诽谤案的判决,也会如北京司法机关对訾北佳“纸馅包子”案一样,给予强行定罪判刑。谁能奈何司法机关呢?

   依法治国,路漫漫兮!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郏啸寅谣传杨佳遭殴打,构成诽谤犯罪吗?

“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

杨佳袭警案应进行异地审理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5th, 2008

  7月1日,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袭警,造成六死五伤的严重后果。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杨佳袭警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即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极少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杨佳袭警案发生在闸北区,如依照这个规定,应由闸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但杨佳一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发生在闸北区公安分局内,他报复的对象又是该局警察。如由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们就会认为,杀死了该局警察,还由他们办案,这能做到客观、理性、公正吗?

  可能是出于避免质疑的原因,上海市公安局决定案件由自己侦查。但是杨佳袭警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来行使管辖权,不知是依据哪一条规定?也许当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时,根本没有想到袭警案会频发吧,所以在立案管辖方面有所忽视。

  由案发地闸北区公安分局侦查,从道理上说不过去,更无法避嫌;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却找不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依据。

  闸北区公安分局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案件改由市局负责侦查,仍然存在避嫌的问题。

   刑事侦查阶段的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中的规定,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的回避,而不是指公安机构的回避。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不要说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不存在回避问题,就是仍然由闸北区公安分局侦查,也是有法律依据。这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回避”规定上的漏洞,没有考虑机构“回避”问题。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不能回避此案,不能将案件改由检察机关来侦查。

   也许有人还会问,该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即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来侦查,因为杨佳的户口在这个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要适用这个规定,必须要符合前题条件,即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上海市公安机关也许就会说,由北京的公安机关来上海办案那有他们适宜呢?再者,北京警方也不会去和上海警方争一个袭警案件,那不是自找麻烦吗?

  案件是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那么能不能将此案进行异地审理呢?

  以往很多副省级贪官的案件,是由外省市检察院侦查,也由外省市法院审理。如陈良宇一案,侦查机关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审判机关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的管辖,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陈良宇一案,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即《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对杨佳袭警案能否改变管辖法院呢?可不可以由外省市法院来审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改变杨佳故意杀人一案的管辖法院。

   杨佳袭警案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由上海警方和检方办理,已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质疑。

   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不使法院的审判,受到地方其他机关的影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变此案的审判管辖,指定外省市法院审理杨佳一案。这样做,也许最后结果还会是一样,但起码在程序上做到了公正,也避免了民众对案件审判程序上的质疑。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 N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