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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程序公正是万万不能的

刘晓原 律师 08月 31st, 2008

我写了一篇《遮遮掩掩的“公开”审理》文章发表在博客里,某君在博文后面留下了两篇评论。

他在评论中提到“尽管所有的证据都足以证明杨贼袭警案成立,但刘晓原还是屡屡的发难,用其单方面所认为的审理程序有瑕疵,来指责法院未能公开审理杨贼。”

     该君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在袭警案的审理过程中,实体公正应处在主要的位置,程序公正应处在次要的位置,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手段;如果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实体公正可以被确定,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允许程序上有瑕疵;此外,在实体公正可以被确定的情况下,为实现程序公正而放弃实体公正,则是愚蠢或是别有用心的表现。”

     我是不大喜欢回应别人的评论或留言,不论是骂我也好,还是夸我也好。但是这次却要例外了。针对他的“如果实体公正可以被确定,为了实现体公正,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允许程序上有瑕疵”的观点,我想用王胜俊首席大法官的讲话和别人的一篇文章予以回应。

   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8月26日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说,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更加受人关注。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诉讼程序适用是不是合理、公开制度落实是不是到位、法官行为举止是不是得体、判案说理是不是清晰明白、自身诉讼权益是不是得到维护和尊重、人民法院司法便民措施是不是完善等,都十分关注和在意。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要依靠严密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杜绝法官行为的随意性,注重法庭礼仪,规范法庭纪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见8月28日《人民日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738695.html

                        没有程序公正是万万不能的

                          (作者:陈洪)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政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随着公民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对于在执法活动中尊重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紧迫、越来越强烈。这就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必须切实提高程序意识,深化对程序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摆正程序的位置,严格遵循程序规范,按照程序规则办事,有效保障执法、司法公正。
   在以往暴露出的一些冤假错案中,我们总能或不难找到这么一个共同点——程序违法,缺乏程序正义,比如刑讯逼供。

    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政法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它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与分割。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便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重大刑事错案,都与办案机关和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有关,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应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样谈不上程序公正。
    我们的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对待程序,切实提高程序意识,深化对程序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摆正程序的位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执法、司法公正。而不能机械地理解程序公正,“走程序”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形式主义、走过场、先定后审等做法的另一种表述,是对程序公正原则的曲解和违反。

   真正的程序公正,要求政法机关在认真、严格地履行所有法定程序之后,才能须做出最终决定。应当明确,注重程序能够满足公众,特别做出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需求,从而使实体决定更具正当性。
   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这就反映出“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刑事司法的目标是准确地惩治犯罪,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是达到此目标的根本保证。而程序违法的实际结果,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冤枉了好人,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达不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也体现不了刑法的基本精神。从而使实质正义也不能得以实现,而且还会使司法权威大打折扣。

   西方有一句格言:“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

   动一时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追求程序公正的典型案例。宣判辛普森无罪后,美国媒体对公众做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认为辛普森有罪吗?90%的人认为其有罪。第二个问题是:你认为这一审判公正吗?90%的人认为公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直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不过,辛普森是不是犯罪,要根据合法的证据来裁断。在证据受到了“污染”而不够充分时,他不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当然是公正的。于是,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

    由此可见,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实质公正的审判结果。一味强调程序公正,有时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

   当年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在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后无奈地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似乎不可兼得;要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时就必须牺牲程序正义;要使程序正义得到保护,有时就不得不让明知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其实,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实质正义是目的,而程序正义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或保障,追求与维护程序正义的过程也就是追求与维护实质正义的过程。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证每个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保证有罪的不被判无罪,无罪的不被判有罪,重罪不被判为轻罪,轻罪不被判为重罪。

   但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这个问题牵涉到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还是绝不放过一个罪犯?

    程序正义无疑更强调前者,也就是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同时保障公民的个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犯。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美造成的无奈选择。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无疑是实质正义的首要目标。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为了在最大程序上实现实质正义,我们就必须首先严格遵守程序正义。
   公正的程序具有独立的意义,使被告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和裁判的司法者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司法者对自己命运的判定,由此其权益受到裁判者的充分关注,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

   另外,它有助于当事人等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使裁判结果对其不利;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即使裁判结局与他们本人的利益无关。

   因为程序正义的要求不仅确保正义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不论被告人最终被定罪判刑,还是被无罪释放,人们都会确信这种结果不是裁判者任意作出的,而是经过了充分、合理的论证和讨论,裁判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
    总之,程序公正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程序公正是万万不能的。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但要防止在改变重实体的公正观,强调程序公正的时候,不能矫枉过正,忽略或者忽视实体公正,甚至强调程序至上,程序绝对优先的错误观点。

   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还需要尽心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司法鉴定,切莫成了掩盖犯罪事实的“帮凶”

刘晓原 律师 08月 30th, 2008

   长春市民张庆因受虐被殴,死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一案(1月7日〈新京报〉曾报道过),有了新进展。8月18日,涉案的7人被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诉至法院。起诉书称,在三个干警的指使下,四名在押人员向被害人张庆嘴中灌盐,并实施殴打、掐睾丸等虐待行为。起诉书指控这7人“实施虐待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2007年6月28日,张庆因涉嫌赌博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在看守所干警刘闯、王彦闯、孙振动的指使下,张庆被穿上“约束服”,6月30日至7月2日,4名在押人员向张庆实施灌盐等虐待行为,长达50多小时。2007年7月2日6时许,张庆昏迷后死亡。

   张庆死后,省检察院挂牌督办,长春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很快进行尸检。

   第一次尸检工作由吉林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承担,认为“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外伤不构成死因,可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此结论未获家属方认可。

   随后,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受委托后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相差不大。

   4月21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第三次鉴定,结论是“被约束、喂盐、堵嘴、殴打后,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以上内容,见8月29日〈新京报〉)

   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进看守所后离奇死亡,这早已不是“新鲜”事了。这些年来,媒体已曝光过很多起。

   最有影响的案件是:广西平乐县法院法官黎朝阳、江苏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在看守所“猝死”案;广东化州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干部黄维清、河南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在派出所“自杀”案。

   这四个人中,前两人死在看守所,最初的死因鉴定是“猝死”。后两人死在派出所,死因是“自杀”。

违法犯罪嫌疑人死在司法机关后,死亡原因往往不是“猝死”,就成了“自杀”。

   人在派出所(看守所)里“猝死”或“自杀”了,司法机关总得给一个说法,家属也会讨向他们说法。

对待这种“意外”死亡,司法机关要想推脱责任,只好求助于司法鉴定机构。

   一方是想查明真相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另一方是想掩盖事实真相的国家司法机关。敢不敢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面对巨大的考验。

   按照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然而,由于案件鉴定结论与司法机关有关,在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干涉下,有些鉴定机构就不顾法律规定,也不顾职业道德,作出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给受害人家属设置重重障碍。

   当司法机关拿到了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后,受害者家属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要讨到说法,不知要历经多少艰难曲折。

   依照法律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太难。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是为了帮司法机关。既使经过多次鉴定,真实死因实鉴定出来了,司法机关也不会去追究;二是鉴定人会以技术水平有限来搪塞。

   一份虚假鉴定,既可以帮助犯罪人逃脱法律责任,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法律追究。

   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实在是太重要了,因此,立法机关应健全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和惩罚虚假鉴定的力度,以防司法鉴定成为掩盖犯罪事实的帮凶。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杨佳袭警案九月一日上午十时宣判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9th, 2008

   我刚才登陆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shezfy.com/spxx/ktpq.aspx),意外发现网站“开庭排期”里,发布了杨佳故意杀人案的宣判公告。公告称,杨佳故意杀人案,在九月一日上午十时宣判。

  开庭消息没在网上公告,宣判消息网上公告了,看来他们是“知错”了。

2008-09-01 C101法庭 上午 10:00 宣判 王智刚 叶建民 2008沪二中刑初99 故意杀人罪 杨佳

谢有明律师不接受媒体采访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6th, 2008

 据8月26日北京《法制晚报》(记者朱治华)报道,今天13时,杨佳袭警案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佳辩护律师、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有明将为杨佳当庭辩护。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杨佳袭警案将于今天13时在该院公开审理,但是具体节,工作人员没有透露更多。

  随后,记者拨通杨佳的代理律师谢有明的电话,接电话的是谢有明的一位姓黄的同事。黄先生介绍,近日谢有明律师为了避开外界的打扰,做好杨佳案件的辩护工作,他已经把手机交给同事接听,表示不会接受任何采访。但黄先生向记者转达了谢有明的态度:他会尽自己的职责全力以赴为杨佳辩护。

附:为杨佳辩护,谢律师准备好了吗?

   就杨佳袭警案,致谢有明律师的公开

杨佳袭警案开庭,众媒体被拒之门外(图)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6th, 2008

  2008年08月26日 14: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8月26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电子信息牌上公告,轰动沪上的“杨佳袭警案”将在下午一点开庭。众媒体被谢绝现场旁听,许多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观望采访。今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连续捅伤9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并致其中6名警察身亡,杨佳被当场擒获。中新社发潘索菲摄

  8月26日,轰动沪上的“杨佳袭警案”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图为法院门前的电子屏幕上显示为当日下午一点开庭信息。中新社发潘索菲摄

以举国体制争奖牌,是否也属于“面子工程”?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5th, 2008

    8月24日晚,为期十六天的29届奥运会终于落下了帷幕。中国体育代表团以51枚金牌列金牌总数第一,以100枚奖牌位居奖牌总数第二。

    这届奥运会创造了历年奥运会最好的成绩,国际奥运会主席罗格也称赞这是一届“无与伦比”的盛会。

   金牌总数超过了美国,奖牌总数只比美国少十枚,这确实是值得国人为之骄傲。能争得这样的大脸面,最高兴的可能还是我们的执政者。

   为了在奥运会上多拿奖牌,国家动员和调配了全国各种力量,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来攻克体育竞技。靠“举国体制”,拿了这么多奖牌,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学苏联的举国体制。体育的举国体制,就是以世界大赛的冠军(特别是奥运会)为最高目标,统一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资源,来夺取比赛运动的好成绩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我国的体育事业基本上是靠国家财政投入,国家队和省队的运动员都是专职。而西方一些国家,体育事业是以社会机制来运转,很多运动员都是兼职或业余。

   以美国为例,1978年他们通过了一部《业余体育法》。该法案规定美国奥委会是具有垄断性的与奥运相关的体育活动的协调机构,对美国参加奥运会的所有事项行使专属管辖权,这就意味着其他任何人、组织、政府都不得插手奥运会的事务。

  美国运动员进行训练,参加比赛,政府都不提供费用,最多只提供一些精神上的支持,比如赞扬,邀请访问白宫等(路费也要自己承担)。运动员进行训练、比赛的费用来源有,一是自费,二是体育组织提供费用,而体育组织的费用,主要来自于公众捐助和商业经营,如果没有公众捐助和商业赞助,那么就只能依靠会员的会费。

   美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全部由美国奥委会来经营和管理,美国的政府与民间组织分得十分清楚,互相无关联,更别提资金上的支持。

   据媒体报道,奥运会中获奖牌的一些国外运动员,有不少是兼职的业余运动员。

我们不重视全民性的体育运动,不舍得为发展群众性体育而投资,只能依靠专职的竞技运动员来发展体育事业。

   从1992年第25届奥运会开始,中国奖牌总数在奥运会上开始名列前茅。这次还争到了金牌总数第一,奖牌总数第二的位子,但也不敢对外宣传是体育大国。这不是体育官员们在谦虚,而是他们具有“自知自明”。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人民还很贫穷,每年拿出巨额资金去争赛场上的奖牌,这难道不是一个“面子工程”吗?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周恩來談“憲政”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3rd, 2008

 在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憲政仍然是一個敏感的話題。高層領導們在講話中,很少會去闡述這個問題。
國家應不應該實行憲政,實行憲政必須要有什麼條件。早在民國時期,周恩來就已作過回答,還有過十分精闢的分析。
   1944年3月12日,是孫中山逝世19週年的忌日,延安各界召開隆重的紀念大會,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發表“人民真有發言權的國家是真民國”的講話。周恩來在演說中,就國家實行憲政問題談了一些看法。
周恩來提出,欲實行憲政,必須先實行憲政的先決條件。先決條件中,最重要的有三個: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開放黨禁,三是實行地方自治。
   周恩來認為,國民黨政府並沒有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人民也沒有討論憲政發表主張的自由。
他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很多,但目前全國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會結社的自由,是言論出版的自由。人民的住宅隨時可受非法搜查,人民的身體隨時可被非法逮捕,被秘密刑訊,被秘密處死,或被強迫集訓,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是被禁止,人民的言論出版受著極端的限制和檢查,這如何能保障人民有討論憲政發表主張的自由呢?孫中山先生曾說過:“現在中國號稱民國,要名符其實,必要這個國家真是以人民為主,要人民都能夠講話的,確是有發言權。這個情形,才是真民國。如果不然,就是假民國”(孫中山:《國民會議足以解決中國內亂》)。
針對開放黨禁與人民自治問題,周恩來認為,開放黨禁,就是要承認各抗日黨派在全國的合法地位,合法就是不要把各黨派看做“奸黨”“異黨”,不要限制與禁止他們一切不超出抗日民主範圍的活動,不要時時企圖消滅他們。有了前兩條的民主,地方自治才能真正實行。
     何時開始實行憲政?周恩來認為,關於時間問題,我們也一向主張應在抗戰期間召開國民大會,實施憲政。照我們經驗,在敵後那樣艱苦的環境中,人民尚能進行普選,討論國事,選舉抗日政府,實行地方自治,那有大後方不能實行民选和自治的道理?因此,一切問題都看執政的國民黨有沒有決心和誠意實施憲政,如果有,就應該在抗戰期中提前實行。因為民主的動員是能最有力的準備反攻,取得抗戰勝利,而且從民主中,才能找到徹底解決國共關係的途徑。
如今六十四年過去了,周恩來所希望的那種憲政體制,想不到在台灣地區率先得以實現,這確實使我們感到十分地意外。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博客的言论底线是什么?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2nd, 2008

   因博客文章经常遭到删除或者隐藏锁定,这使我想到了博客的言论底线问题。

   博客的言论底线是什么?

   什么话不能在博客中说,什么话可以在博客中说。可以说的话题,说到什么份上才不算越界?这个言论上的问题,估计困扰了很多网友。

   从博客属性来看,它是个人日志。如果空间不开放,自己将文章隐藏,不让任何人去游览。这样的博客,纯粹就属于个人空间,你想写什么就可写什么,可以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

但是,当个人空间是开放的,博客文章是供公众游览的,那么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就应当有一个基本底线,就需要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定。

   我以为,在博客中发表言论,只要符合社会道德,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就没有超过言论的底线。在此,我谈一下法律方面的底线。

   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能发布的信息有:(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网络服务商和用户要遵守,网络管理部门也应遵守。对文章进行审查时,只能依照这个办法进行。

   现在的问题是,网络管理者和网络服务商,还搞了另一套审查标准,限制文章在个人空间的公开发表。

有过被删文经历的人都知道,文章被删除或隐藏锁定,除了涉及淫秽色情的外,很多是与政治、民主、反腐败等问题有关,或者谈了重大敏感事件。

    为了“净化”博文,不让某些词汇、人名在博客中出现,管理者还设置“过滤词”和“关键词”。若想顺利发表有这类词的文章,就得用英文、拼音、数字等字符来分开,或者用同音字来代替。否则,经过网络过滤后,这些词就会自动变成替代符号“** ”。

   行政法规对言论底线作了规定,但网络管理部门却不严格遵守。对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竟连一个讨说法的地方也找不到。

   这样的管理制度,是不是禁锢了公民的思想,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陈水扁,被民主撞坏了腰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1st, 2008

人权律师、民主斗士、台湾之子、台湾首任民选“总统”,陈水扁身上的光环不可谓不多。当年,陈水扁为争民主与自由,与腐败的国民党争斗。想不到的是,依靠民主制度上去后,掌权只几年的时间,自己也走上了腐败之路。

  执政前,陈水扁致力于争民主,反独裁,反腐败。八年前,民进党能击败国民党,也是因为国民党执政腐败无能。然而,陈水扁上台了,却忘了前车之鉴。

  台湾实行民主政治时间不长,各方面的监督制度,不如西方民主国家健全和完善。有了监督上的漏洞,就给执政者提供了腐败的温床。

  在权力与金钱面前,民选“总统”陈水扁,照样做不了“圣人”。

  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必能产生腐败。这验证了西方一句名言,“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好在台湾不是专制政治,“总统”权力也不是绝对的,“总统”腐败了,照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民选“总统”也腐败出事,有人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失败。

  对此观点,我是不敢苟同。我以为,能把腐败“总统”拉下马的民主政治,这恰恰是一个好制度。

   试想一下,这样的事如是出现在专制国家,由于是一党执政,谁会去揭一个已经退下位的前最高领导人的经济问题?如果不是民主制度,保障了新闻自由,媒体敢去曝光前总统的经济问题吗?如果不是实行了民主制度,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体,司法机关敢去追究前总统的法律责任吗?

   把陈水扁送上“总统”宝座的是民主政治,把陈水扁拉下马投进监狱的也会是民主政治。

   西方国家的总统,有不少是学法律出身,有的还是律师。有人据此认为,由懂法之人执掌政权,会更加遵守民主规则。其实,这样的想法太幼稚了。

  陈水扁是学法律出身,有着法学博士学位,还是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这个学法知法,争民主盼民主,痛腐败恨腐败的斗士,最后还不是被腐败击倒了吗?克林顿曾经也是一名律师,他也不是陷入了桃色门吗?

   我以为,领导人学什么出身,有什么学位头衔,这些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治,没有对执政者的有效监督制度,想靠领导人自身素养来保证廉洁执政太难了,世界上能有多少在权力和金钱美色面前,而坐怀不乱的“圣人”呢?

  马英九任台北市长时因“特别费案”也被查过,虽然最后没有查出他的问题,估计也惊出了一身冷汗。现马英九当上了民选“总统”,不知他会否接受陈水扁的前车之鉴,补上“总统”权力监督方面的漏洞?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台湾,执政者也敢去大腐大败,那么在“自己监督自己”体制下的大陆,官员腐败问题会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了。

  陈水扁的腐败案虽然出在台湾,但这个案件也值得大陆的为政者深思。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設立遊行示威區,是法制進步體現嗎?

刘晓原 律师 08月 20th, 2008

  為了便於中外民眾在奧運會期間行使遊行示威權,有關部門在北京市丰台區的世界公園、海淀區的紫竹院公園和朝陽區的日壇公園開闢了遊行示威區。
  在公園開闢遊行示威區,讓民眾公開表達自己的訴求,這可是開天闢天頭一回。如果沒有奧運會,你想在休閒遊玩的公園示威,那可是白日做夢。
  設立示威區,為民眾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提供一些便利條件,這本是有關部門的份內之事。但仍然有人為此高唱讚歌,稱“這是中國法治進步的體現,也是中國與世界接軌的具體表現。”
   想不到,這次讚歌又唱得過早了。
  示威公園設立後,從8月份以來,北京市主管部門共接待申請集會遊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內人員提出申請的74起146人次,境外人員提出申請的3起3人次。此外,還接待有關集會遊行示威的諮詢22起24人次,其中,境內人員諮詢13起14人次,境外人員諮詢9起10人次。(據8月18日新華社報導)。
  不到一次月就有77起申請,儘管人數很少,但也表明是有民眾想通過行使基本權利來表達訴求和願望。
遺憾的是,至今沒有一起申請得到了許可。
   北京市公安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對此作瞭如下的解釋:
   “據掌握,現已提出的申請大多數是要求解決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福利待遇等具體問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申請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與有關機關或單位進行協商。目前,已有74起遊行示威活動的申請人通過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與他們的協商,解決了具體問題,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請。應該指出,具體問題提出通過具體協商來解決的法律規定,是我國法律解決公民個人訴求的一種有效方式。
   在已經提出的遊行示威申請中,還有2起屬於申請手續不全、不符合申請要求的,現正在補正相關手續。例如,日前,某位申請人申請攜幼童進行遊行示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是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而幼童不具有獨立的意志,沒有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不符合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主體條件。因此,主管機關請其補正參加示威活動的符合條件的人員和人數,並提供相關材料。當然,要求補正材料並不意味著拒絕申請或已經做出了不許可的決定。
  此外,還有1起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的不予許可的情形,主管機關已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
   集會遊行示威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建國後所製定的四部憲法都有明確規定。
1954年《憲法》第8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
   這第一部憲法,不僅賦予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且還要求國家為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提供必需的物質上便利。
  此後的三部憲法,雖然刪除了為公民行使基本權利提供物質上的便利規定。但在《集會遊行示威法》出台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權,是不用向有關部門申請,也不必經過他們的許可。
“八九”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
  這部只有三十六條條文的法律,竟有三分之二的條文是約束公民權利的行使。這根本不是一部權利法,而是一部管理法。
   在奧運期間開設示威公園,無疑是做做樣子給外人看。如果把這也當一回事,只能說你是“很傻很天真”。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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