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0月, 2008

杨佳母亲“自杀”了,这消息可靠吗?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1st, 2008

    上午,我去参加了《方圆法治》创刊十五周年座谈会。会议一结束,我直奔北京市一中法院,下午一时半有案件要开庭。

   下午一时二十分,我准备进入一中法院时,突然收到了媒体朋友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是:杨佳母亲是不是“自杀”了?

   看了这条短信后,一种不详的预感涌上心头,我想他可能得到了什么消息。儿子未赴黄泉,母亲为何就“自杀”了?

   这消息会是真的吗?我马上回复短信,问他是哪里得到的消息。他回复我说,是看到媒体对郑先生的采访知道的。此前有外媒作过报道,在10月13日二审开庭后,翟律师与郑先生通过电话,谈了对杨佳案的看法和杨母无法委托律师之事。翟律师与郑先生谈话的消息,我早已在外媒上看过,但无法确定是真是假。

   下午5时,杨福生也给我打来电话。他告诉我,有记者给他打来电话称,杨佳母亲可能“自杀”了。我问他,记者是听谁说的?杨先生说,记者是从媒体对“郑先生的转述”报道中知道的。我说,这消息来源估计是不可靠的。

    昨晚,老虎庙约我与几个朋友谈点事,我去了慧忠里小区。经过407号楼时,又去看了五楼那扇原本半开着的窗户。在旁边路灯的照耀下,可清楚的看到她家的窗户已经关闭。

    在7月2日,老虎庙发现王静梅家窗户是半开着的,还拍摄了几张窗户照片为证。7月19日,我还带过公民记者周曙光去拍摄过这半开着的窗户。

   9月12日,老虎庙发现王静梅家的窗户关闭上了。他还拍摄了几张照片,从邮件里发给了我。

  杨佳母亲神秘消失近四个月了(以7月4日起算),她的生死,到底谁知道呢?

  王静荣向朝阳区警方报失踪案,至今近三个半月了。如果有关部门仍然对王静梅“疑似失踪案”保持沉默,民众怎么可能不去作猜测呢?

  王静梅是死是活,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可能还是一个谜。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获“德国之声2008国际博客大奖赛”提名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1st, 2008

  2008年度的德国之声博客大赛,早已拉开帷幕。昨晚有网友告诉说,我的新浪博客已经入围。

   德国之声博客大赛,已经举办过四次了,我以前也听说过,但一直没有去关注过大赛。今年能入围实在感到有些意外。为了确认自己的博客是不是真的获提名了,我在网上搜索到了“德国之声中文网页”,并找到了大赛的页面http://www.thebobs.com/,在提名的中文博客名单里,果真有自己的新浪博客。

   据大赛组委会介绍,截至2008年9月30日为止,来自世界各地的网民们又可以在德国之声博客大赛(TheBOBs)推荐自己喜爱的博客。这已是德国之声第五次主办此类大赛。这次共有11种语言的博客参赛:阿拉伯语,中文,德语,英语,波斯语,法语,印度尼西亚语,荷兰语,葡萄牙语,俄语和西班牙语。去年已有超过7000个博客被推荐,十万名网民参加了网上投票。该奖项设有16类—其中各语种的最佳博客、最佳有声博客、最佳视频博客以及最古怪和最新奇博客奖。评选最佳博客的标准很简单:吸引人的主题,独特的设计和语言上的高水准表达。

  从10月27日起至11月26日,大赛进入网友提票阶段。http://www.thebobs.com/index.php?l=zh&s=1155503109924847OMDFOOVR-NONE

  写博客虽不是为了评奖,但能得到网友的支持,也是一件令人感到高兴的事。在此,感谢网友对我的推荐和支持!

杨佳案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1st, 2008

                           杨佳案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作者:羽戈  来源:《珠江晚报》

 10月20日,杨佳案二审宣判:驳回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杨佳迎来死刑之判决,应在大多数国人的想见之中。但世人依然为此而喧嚷,引发争议的不是实体正义,而是细微却沉重的程序正义。

  杨佳案从7月进展至今,有一个细节值得深省。在案发之后,人们就在翘首关注,到底谁会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此间,既有杨佳的父亲杨福生为其子聘请的律师,亦有一些自告奋勇、愿免费为杨佳声辩的热心律师,但最终,庄严走上法庭被告席的律师皆由审判法院所指定。无论是一审表现不佳的谢有明律师,还是二审风评甚锐的翟健律师,杨父均对这种强硬摊派表示不满,强烈要求由他所委托的北京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但却屡被法院驳回。至此,律师之争俨然成为杨佳案当中最富争议性的一个问题。

  可到底谁有辩护律师的合法而充分的选择权呢?各方都固执己见,言之凿凿,一个声音却无奈缺席。那就是高墙之内的犯罪嫌疑人杨佳。按法律规定,如果杨佳拥有完全行为能力,他则有全权自主选择辩护律师,而且,在他作出选择以后,任何以他之名、或代表他所行使的选择权都将宣告无效;精神病人属于缺乏行为能力者,某些权利可由其亲属代行,但迄今为止,审判方一直宣称杨佳的精神状况为”正常”。既然正常,那么杨佳就应该是其辩护律师的第一选择人。可在此期间,有谁尊重过杨佳的选择权呢?或者说,他有机会行使其卑微的选择权吗?——没有,他只能行使针对被指定的律师的确认权。那么,是谁剥夺了他的法定权利?

  杨佳是法庭上的杨佳案的在场者,却是作为公共事件的杨佳案的缺席者;惟有在7月1日上午,他是主角,此后则被社会合力推向了冷寂的角落。这迫使我们追问:杨佳怎么了?他为什么一再拒绝父亲的代理?假如他知道母亲失踪,他会作何感想?……更关键的是,关于他袭警的因缘与真相,若他不开口,怕是真要湮没成世纪之谜。

  然而,我们期望知道他的呈堂证供,他所披露的袭警真相,哪怕真相残酷到令人恐惧,或者平淡到令人失望。

  窃以为,杨佳案的当务之急,一是充分尊重公民杨佳的法定权利;二是尽早将此案的真相拼图公之于众。前者是要保证,在杨佳案中,杨佳不再失语。后者则力求印证一句格言:

  没有真相就没有宽恕,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没有真相就没有未来。作者:羽戈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

会见杨佳并阅卷的申请书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0th, 2008

   会见杨佳并阅卷的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佳父亲杨福生委托,指派李劲松、刘晓原律师担任杨佳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

本所接受委托后,在二审宣判当天下午,即10月20日下午,李劲松律师向上海看守所申请会见杨佳,但是遭到了上海市看守所的阻挠,他们认为,此案二审虽然已作宣判,律师会见仍需办案机关同意。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后,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办案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10月23日,我们将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执业证复印件、杨福生与杨佳的父子关系证明原件,用特快专递寄给了你院刑事审判五庭。

相关委托手续寄交后,刘晓原律师给刑五庭打电话询问,口头提出会见杨佳和阅卷的要求。工作人员称要向法官请示。事后,工作人员告之,对会见与阅卷的询问不作任何答复。

依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律师可以担任被告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认为,既能允许律师介入,如不让律师会见与阅卷,律师如何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的制度设计,能有什么实质意义呢?

杨佳故意杀人案疑点太多,为了给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现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要求会见杨佳并阅卷。是否同意会见和阅卷,恳请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  刘晓原

                                          2008年10月29日

                          联系电话:63990626  63990628

                          通讯地址: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  编:   100038

还有谁看见杨佳杀人了?

刘晓原 律师 10月 30th, 2008

   7月7日,上海公安机关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媒体称,今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8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在天目西路警车停放处摔了2个啤酒瓶(未燃烧),在大门西侧三四米左右的花坛处投掷了5个瓶子并燃烧起火。保安见状后,立刻前往制止并组织救火。杨佳又向保安扔出1个啤酒瓶,并趁保安救火之隙,右手持一把单刃刀具(一把长十几公分的单刃剔骨刀,非常锋利),头戴防尘面具,腰间挎一腰包(内有榔头、催泪瓦斯喷雾器、登山杖等物),由闸北分局便民服务通道窜进大楼。

 http://news.163.com/08/0707/11/4G8DS6LL00011229.htm...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为此形成了《现场勘查笔录》,这份笔录作为第16号证据,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认定。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了警方对外围现场勘查情况,——在南北高架天目路乌镇路下匝道的停车场内(紧靠北侧铁栅栏)有一处 110厘米/ 140 厘米棕色酒瓶玻璃碎片,该碎片距 2 号桥墩 510厘米,其中破碎瓶口上有用绳子捆扎的白色布片。在分局北侧围墙大门向东670厘米处的人行道花坛之间的空地上有一堆110厘米X45厘米的烧灼过的酒瓶玻璃碎片,两侧花坛围墙及花木有烧灼痕。

  按上海公安机关的说法,及《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杨佳在闯进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前,投掷了8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并引起了燃烧。

    杨佳投掷燃烧瓶引起大火,除了闸北公安分局保安,难道没有路过的市民看见吗?

   据7月2日《大河网》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现代快报及东方早报等报道,一位在现场目击的安徽籍民工称,昨日上午9时40分左右,见一穿白色T恤和灰色裤子的男性青年,手提两个啤酒瓶,走至天目中路578号公安分局侧门外时,突将啤酒瓶砸在一旁的慢车道上,随后燃起大火并冒出浓烟,楼内的保安随即冲出救火,该男性青年则趁乱从此门冲进大楼。“我没看见他手上拿刀,但似乎夹着一个包,面色阴沉”。该目击者称,该男性进去10多分钟后,便见里面有人被抬出来,听到有人大声喊“杀人了”,陆续有警车和救护车赶到现场,警戒线也已拉上。该目击者估计,被捅伤的保安,可能是在此人冲进通往电梯房的第二道关卡时与之遇上的。http://news.163.com/08/0702/10/4FRE4CTB00011229.htm...

   我想,在杨佳放火时已是九时多了,路上行人不会少,难道没有市民目击到放火场面?

    杨佳闯入闸北公安分局,是上午九时四十分,这个时间段,也应该有人进分局办事。

   除了保安与警察外,还有谁看见杨佳在闸北分局外面放火、闯进分局大楼内杀人了呢?难道没有进分局办事的市民目击血案?如果有人目睹了血案发生,为何不找他们作为证人?

   证明戴面具者杀人的证人,全是闸北分局的警察和保安,没有一个与该局无关的市民。难道这么凑巧当时没有市民进分局办事,或者进了分局也没有目睹到血案?

   据7月8日上海《新闻晚报》报道,案发当天九时三十五分,一名吴姓女士在二十一楼靠楼梯的一间办公室办事,后有一个年轻人推门往里看了一下,她也回过头看了一眼这个年轻人,发现他手上没有持刀,身上也没有血。当天下午,她看了媒体报道才知这是杨佳。http://xwwb.eastday.com/eastday/xwkd/x/20080708/u1a447265.html

   这名安徽民工和吴姓女士是否见过杨佳,媒体报道是不是属实,这么重要的目击证人,为何不去找记者核实一下呢?

   不对刀柄做指纹检验,五分钟内杀死杀伤十人,竟然还跑上了二十一楼,身上没有多少被害人的血,大厅里监控录像不完整不清楚,证人证言不是本局的警察就是保安。一些证据还是本局侦查取得。这能够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吗?依靠这些证据得来的结论,具有排他性吗?

   这起袭警案的疑点问题,民众不能从法院判决中得到合法、合理、唯一的解释,找不到一个令人心服口服的答案,民众只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了。试想一下,如新闻有真正的自由,这样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案件的起因、杀人真相、杨母失踪等疑点,也许从媒体报道中也能找到答案。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与华盛顿邮报记者谈死刑复核问题

刘晓原 律师 10月 29th, 2008

   杨佳案件已经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今天下午,华盛顿邮报范记者与助手来到律师所采访。

   采访的话题自然离不开杨佳案,同时还谈了对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看法。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最高法院后,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允许律师担任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虽然说是辩护人,但这个辩护人与一、二审阶段辩护人不同,既不让阅卷,也难以会见。

    我曾经担任过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会见与阅卷一事问过最高法院的法官。他问我,在一、二审阶段时,你没有去阅卷吗?我说,没有担任一、二审辩护人,现只担任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他告诉我说,那你就无法阅卷了,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是不给律师阅卷。我又问,那去会见被告人要最高法院批准吗?他说,能不能会见,最高法院也不管。看守所让见,你就可以见,不让见与最高法院无关。

  这个案件是广东的,我到了某县看守所后,警察看我是北京来的,并没有为难我,让我会见到了被告人,但案卷始终没有看到。

  我想,既能允许律师介入死刑复核,又不让律师阅卷和会见,让律师如何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呢?

更使人感到可气的是,如你想约见最高法院的法官,还得通过信访接待室提交登记表。此时的律师,也就成了一个“访民”了。

  我曾经在6月份,就做过一次这样的“访民”,事后,还写了一篇《我在最高法院做了一次“访民”》博文。这次为了杨佳案,我还得去做一次“访民”了。

   

由“被舆论忽略的遇难警察”引发的质疑

刘晓原 律师 10月 29th, 2008

    有网友提醒我看《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http://www.infzm.com/content/14733。我找到文章链接后,才知这是一篇“老闻”了。这篇报道以前没有注意过,对我来说还是属于新闻。

    看完这篇报道,我心情随之沉重起来。这些遇难的无辜警察,他们与多数人一样,也是默默无闻普通人。

    一起袭警血案,使六个家庭家破人亡。除了追究凶手法律责任,是不是还应当有人对六条生命负责?

    我关注袭警案,质疑袭警案,并不是如某些人所指责的在为杀人者唱赞歌,我的道德观是不赞同任何暴力行为。我追究的是案件事实真相,案件是否能依法办理?除此之外,并无什么不良目的。

   我是相信高女士说的话,她的丈夫李珂在遭遇凶手时,与戴面具者进行过殊死搏斗。我想,只要是正常人,只要有反抗能力,当自己生命受到威胁时,怎么可能让人任意宰割?

   为了证实高女士说法,现我摘录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16号证据,即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中的内容,看看能不能加以印证。

   死者李坷头面、颈项部:左额部有长为 4 厘米的皮肤划创,左唇处有长为 2 厘米的皮肤划创,左下领处有长为 3厘米的皮肤划创,此三处均仅深及皮下,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躯干、四肢部:右胸于锁骨中线第三肋处有长为 5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腋前线第三一第四肋间有长为 8 .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乳头下由胸骨旁线至腋中线处有长 21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胸腔有积血,右肺上叶见贯穿性损伤,右肺动静脉裂伤。左手拇指近节腹侧有长为 3 . 5厘米的缝合创口,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腹侧有长为 3 厘米的缝合创口。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组织间桥不明显。

   从《尸体检验报告》可知,李珂身上至少中了八刀,其中有三刀深入胸腔,左手拇指、食指受伤,说他没有与凶手搏斗,也是难以使人相信。

   如果他不作反抗,不阻拦着行凶者往楼上冲,行凶者在他身上捅刺八刀,除非杀人者与李珂有“结冤”,或者杀人者患有精神病。

   从一审判决来看,在2007年10月5日晚,李珂没有参与盘查过杨佳,他们之间不可能有深仇大恨。那么只能有两种情况,李珂作了反抗或杀人者是精神病人。不知会不会还有第三种情形?

   我以为,除李珂作了反抗外,还有身中八刀的张建平与身中十刀的徐维亚,他们身上的累累刀痕就是例证。当然,如杨佳是精神病杀人就不太好解释。

  精神病人杀人不论冤仇,但在五分钟内杀了九人,还跑步上到二十一楼再刺杀一人,从作案时间来分析,有这种可能性吗?是不是司法机关认定的作案时间有问题呢?

   我注意到报道中提到的一些细节问题,“高女士认为丈夫李珂当时与杨佳进行了激烈的搏斗,否则不会在脸上、手上、胸腹部都留下刀伤,过道上留下长长一道血迹。她最后见到的李珂,牙齿咬得紧紧的,几乎要突出嘴唇之外。除此之外,11楼到21楼之间,再无其他人员遇袭,也是高女士陈述的一个原因:是李珂与杨佳的搏斗,拖延了后者行凶的时间。”

    我相信李珂与行凶者搏斗了,但又有一个疑点难以解释,为何杨佳衣裤鞋子上竟然没有沾上李珂的血?从《检验报告》来看,防毒面具上只有李珂一滴血迹,是不是有些离奇呢?

   如说他们之间没有搏斗,同样有疑点解释不了。杨佳近距离杀人,在李珂身上刺了八刀,其中三刀深入胸腔。而七月一日正是夏季,李珂穿的是夏装,在一刺一拔刀的过程中,既使速度非常,刀上的血迹也会溅到杨佳衣裤上。除非这是一把神刀,能杀人不见血。

   李珂与行凶者搏斗了,拖延了杀人者上楼时间。那么行凶者在五分钟内,从一楼杀到二十一楼根本不可能。

   遇难警察是否与凶手有过搏斗?官方对此保持了沉默。但我相信高女士所说,李珂与行凶者有过搏斗。只是难以解释杨佳衣裤上没李珂的血?

   袭警案发生后,有民众质疑警察防卫能力太差,认为他们没有与行凶者搏斗。但我还是相信,那几个身中多刀的遇难警察,一定与凶手有过反抗。假使有的警察没有与凶手搏斗,其实也是能理解。

  遇难警察毫无思想准备,他们想不到行凶者敢单闯警局杀人。当面前突然出现一个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行凶者时,他们头脑中第一个印象,也许会认为“疯子”来杀人了。遇难的是文职警员,这种场景估计只在影视作品中看过,如他们选择避之也符合常理,这也是可以原谅的。当然,如是在执法过程中,在民众受到暴力威胁时,警察选择了趋而避之,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但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这篇报道中最后写到:在张建平家,一位陪同家属在侧的警员拒绝接受采访。他说:“此事事关国家利益。”

   我想了很久,还体会不出这句话的深刻含义。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让凶手死得明明白白,这不仅是为了给社会一个交待,也是为了给无辜死难者一个交待。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孔中卫是受害人,还是证人?

刘晓原 律师 10月 28th, 2008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确认的第10号证据,是一份证人证言,证人是孔中卫,他是闸北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

   7月1日袭警案发生时,孔中卫在二十一楼办公室。

   一审判决书认定,杨佳冲上二十一楼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屋,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朝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办公室。杨佳闯入该室持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民警李伟、林玮、吴钰骅等人遂与之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按照一审判决书认定,杨佳在2113办公室内只刺伤了民警李伟一人。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却与媒体报道不一致。

   据7月6日《新京报》在《上海袭警案受伤民警上升至五人》的报道中称:到昨天为止,上海“7·1”袭警案受伤警民升至5人,而不是此前报道的4人。增加者为闸北公安分局纪委一孔姓领导。至此,杨某持刀暴力袭警已致使6名警察牺牲。——之前,媒体报道称,杨共刺伤警民10人。昨天得知,杨共刺伤11人,增加的这位受伤警察是该分局纪委领导,叫孔中卫。有关人士称,孔的腹部当时被划伤,不过目前无恙,仍在单位处理此案。

    7月6日《新京报》的这篇报道,连人民网也予以了转载。

    我关注杨佳案,就是从这篇报道开始的。当天,我看了新闻报道后,写下了第一篇质疑博文《袭警案中有领导受伤,为何拖了五天才公布?》。

   孔中卫明明是一个受害人,为何后来变成了证人?难道他腹部所受的伤,最后查明不是杨佳所为吗?难道他当时没有受伤吗?

   孔中卫的腹部被划伤,虽然伤势不算重,也许只是轻微伤,但毕竟是受伤了。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他属于本案的被害人,而不是本案证人。

   他即能是被害人,又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他是不能参与处理此案,而应当予以回避。让受害人、证人参与案件的处理,怎么使人相信他能做到客观、理性、公平、公正呢?

  司法机关让由受害人变成证人,并参与此案的处理,不知法学权威专家们会怎么看,这是不是属于程序违法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袭警案中有领导受伤,为何拖了五天才公布? (2008-07-06 14:21:40)

     上海袭警案受伤民警上升至五人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3/7474078.html

杨佳身上的血迹为何这么少?

刘晓原 律师 10月 27th, 2008

    按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认定,杨佳袭警杀死杀伤十人。被杀死的六个警察,身上被刺了多刀,有的颈静脉、动脉被刺破,有的被刺穿胸腔。

杀死杀伤十人,凶手身上本应有很多受害人的血。然而,使人感到有些奇怪的是,杨佳身上的血并不多,这到底是何原因呢?

    一、杨佳身上的血迹多处是自己的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15号证据,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8)0091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结论(1)记载:杨佳身上有多处血迹是自己的,“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见(一审判决书第12至13页)

   从结论中可看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有血迹,可能是他的手受伤了吧?

   为何检验报告中只提杨佳手上有他的血,却不说他的手是被何物划伤了。

暂且不说这些,就算是他杀人时自己划伤了手。但是,他是右手持刀,捅刺杀人时伤右手是正常,为何伤到左手食指、中指,这就有些疑问了。

    从媒体公布的照片来看,杨佳被公安抓获后,坐在审讯椅子上,双手反剪着,有警察给他手掌内侧涂药水。

    如杨佳受伤了,身上有多处自己的血也是正常。

    二、杨佳身上被害人的血迹不多。

   按一审认定证据,即《检验报告》来看,杨佳身上留有受害人血迹的地方是:

   第一处,汗衫左肩上,这是被害人张义阶的血迹;

   第二处,左脚鞋子鞋尖处,这是被害人倪景荣血迹;

   第三处,裤子前右裤下缘、右脚鞋子鞋尖处,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这是被害人李伟的血迹;

   第四处,3M面罩上的血迹,共有3点是被害人的,即血迹1是方福新的,血迹4是李珂的,血迹5是徐维亚的。

   从检验报告中可知,在3M面罩上至少检测到了5处血迹。为何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检验报告》上,只说明了3M面罩上1、4、5号血迹是谁的,2、3血迹哪里去了,是谁的呢?

   杨佳杀死杀伤了十个人,面罩上只检验出三个受害人血迹,这有些不好理解吧?

   张建平身上被刺杀了七刀,3M面罩上、杨佳衣裤、鞋子上没有他的血迹,这可能吗?

   三、刀刃处能检验出张建平血迹,令人难以置信

   《检验报告》结论(8)提到:不能排除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1 号标牌处血迹、天目中路578 号门大堂走道 2 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也就是说,公安从杨佳所持剔骨刀的刀刃处、刀身根部,检测到了张建平的血迹。

   张建平是在值班室被刺杀的,当时值班室里有四警。

   公诉人在一审时的答辩中称,“杨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分别朝阳正在办公的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

   从中可知,张建平是四人中最后一个被刺杀,由于被刺了七刀,刀刃处、刀身根部肯定会有张建平的血迹。

   公诉人在答辩中还提到,杨佳在值班室刺杀四警后,“接着,杨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 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正在下楼的民警徐维亚后,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 9 至10 层楼梯处遇见下楼的民警王凌云,杨即用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杨佳至 11楼后,在 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坷的头、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 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朝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 2113办公室。杨闯入该室持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杨佳刺杀张建平后,冲上九楼刺杀了徐维亚,在他身上砍了十多刀。

   徐维亚身上有两处伤口很长,“于右乳下右腋前线左至剑突出处长为 18 厘米,剑突处至脐处纵形长为 28厘米,深及胸腹,探查胸腔、腹腔积血,左侧肺脏、肝脏均有破裂口。”(见一审判决书确认的16号证据,见《尸体检验报告》)

   刀已经深入了腹腔,还刺破了肺脏、肝脏部位,说明刀刺得很深。从徐维亚身上拔出刀后,刀刃上应是徐维亚的血,还会留有张建平的血迹吗?

    如说刀根部(有字面)处,还会留有张建平的血迹,这完全是有可能。但刀刃上还留有张建平的血迹,这简直是难以令人置信。

   何况,杨佳在杀了徐维亚后,还先后刺杀了王凌云、李珂、吴钰骅、李伟。致王凌云与李伟轻伤、李珂死亡、吴钰骅轻微伤。

   由于李伟是最后被刺伤的,在刀尖上检验到他的血迹也是没有疑问。

   但是,在刀刃处还能检出第五个受害人张建平的血迹,这应是一个“奇迹”了!

   四、从刀刃上能检验出第五个被害人的血,为何检验不出第八个被害人的血?

   按检验报告记载,剔骨刀上有三个人的血,二个是受害人的,一个是杨佳的。

   公安机关在刀刃处、刀柄上检验到了张建平的血,在刀尖上检验到了李伟的血,在刀柄上检验到了杨佳的血。

    在刀柄上检验出杨佳的血,这是正常的。杨佳在刺杀了十人,当用刀往被害人身上捅的话,刀遇阻力往后退,伤到右手手指和腕内侧完全可能。手受伤出血了,在刀柄上留下血迹也是正常。

    按证人证言和一审判决认定,杨佳进入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内,第一个伤害的是保安顾建明。顾建明称戴面具行凶者是举起右手向他头上敲过来的,他手一摸发现出血了。一审判决书认定是砍击。敲与砍,可能是用词不同,但一个事实是出血了。那么,杨佳手上或刀上应有顾建明的血。但因杨佳后来又刺杀了九人,顾建明的血消失掉了,这也是正常。

   值班室有四警察,张建平是最后遭刺杀,身上中了七刀,深入到了胸腔。从他体内将刀拔出后,刀刃上留有他的血迹,这是没有什么疑问。

   但是,当杨佳刺杀张建平后,再持刀在徐维亚身上捅了几刀,刀刃刺进了胸腔里,把刀再拔出来后,刀刃上不可能还留有张建平的血。刀刺进徐维亚体内拔出,刀刃的血应是徐维亚的。

   以此推理下去,杨佳刺杀徐维亚后,又砍伤了王凌云,刀刃上还有可能留有张建平的血迹吗?

   砍伤王凌云后,再砍杀了第八个受害人李柯,刺了他七八刀,其中有三刀刺进胸腔里。当杨佳把刀从李珂体内拔出,刀刃上血迹应是李珂的,难道还会有张建平血吗?

   李珂是第八个遭刺杀,第九个是吴钰骅,他只是胸部软组织裂伤,刀上没有他的血迹,这完全有可能。

    第十个受害人是李伟,他是督察队民警,在二十一楼办公。他面部有两处伤,长度累计长达9.9厘米,并伤及右侧腮腺,经鉴定属于轻伤。由于创口比较长,且出血了,又是最后一个受伤,刀刃上检测出他的血,这是没有什么可质疑。

   按先后顺序,张建平是第五个受害人。杨佳后来还刺伤了五人。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还能在刀刃上检测出张建平的血迹,为何却检测不出第八个受害人李珂的血迹呢?

   这该如何作解释?从两个人的伤情来看,李珂被刺的更加严重,中的刀也比张建平更多。

   五、杨佳衣裤上,只有两个受害人的血迹,令人难以理解。

   按一审判决认定第15号证据,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8)0091号《检验报告》记载,杨佳衣裤上的血迹,除了他自己的外,只有两个受害人的血迹。

   一个是张义阶血迹,留在杨佳汗衫左肩上。另一个是李伟的血迹,留在杨佳的右裤下缘。

   李伟是最后一个被砍伤的,是脸部轻伤,他的血掉到杨佳裤子、右脚鞋子上也完全可能。

   但无法理解的是,他杀死杀伤十个人,衣裤上只两个受害人血迹,到底如何来解释?

   杨佳手持剔骨刀长度29厘米(刀柄长12厘米,刀刃长 17厘米,)。用这样一把短刀刺杀人,肯定是近距离。当他把杀刺进张建平胸腔,用力往后从他体内拔出刀时,虽然不会血光四溅,但刀上的血也会溅(掉)到杨佳衣裤、鞋子上吧?

   徐维亚身中七八刀,右胸及腹部刀伤呈“L”型,一伤口长18厘米,另一伤口长28厘米,且有多刀刺进了胸腹腔内。拔出刀时,血不会溅(掉)到杨佳衣裤、鞋子上吗?

   李珂身中六七刀之多,三刀进入胸腔,拔出刀时,血是不是也溅(掉)到杨佳衣裤、鞋子上?

   杨佳杀死杀伤十人,身上没有多少受害人的血,这是不是一个大疑点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再谈“七秒钟刺杀四人”等疑点问题

刘晓原 律师 10月 26th, 2008

     10月25日中午,我接到了刘锡伟教授打来的电话。他虽然远在美国,但一直在关注着杨佳一案。

     刘教授说,看了我写的“七秒钟杀四人”质疑文章,特意打电话对文中的问题作答。

     他认为,杨佳是精神病人,在七秒钟刺杀四人完全可能。这类“武疯子”发作时,能量是特别大。如果是正常人,沿楼梯快步跑上十楼往往会出现缺氧症状。何况他在九楼至十一楼,还杀伤了三人,接着再跑到二十一楼。中途不休息,几乎不可能。

   我认同刘教授说的“杨佳有精神病”观点,但对“七秒钟能刺杀四人”、“在五分钟时间内,杀了六人伤三人还能跑上二十一楼”(不包括在二十一楼刺伤吴钰骅)的观点,还是心存疑虑。

     刘教授认为,杨佳与警察张建平以前不认识,两人之间也无冤无仇,为何对张建平如此仇恨?除非张建平进行了反抗,比如拖着杨佳不放手。因此,仅仅用报复杀人是解释不通的。

   依据“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刘教授认定杨佳是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有一个特点是残酷杀人、剩余杀人、滥杀无辜,另一特点是非血统妄想、妒忌妄想、被害妄想。他认为,这些特点在杨佳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杨佳在张建平上刺杀了七刀,而每一刀都是致命的,为何他还刺杀这么多刀?

   刘教授解释道:“对方已经被杀死,还要继续砍杀是典型的精神病人‘剩余杀人’现象,常出现于精神病人杀人”。

   刘教授告诉我,他不认同三位法学权威专家“杨佳是精心预谋杀人”的说法。他说,如这起袭警案是经过“精心预谋”,杨佳为何会傻到这一步,带着七千元现金和二万元的银行卡去袭警?

   刘教授认为,某法学专家仅以“杨佳否认自己有精神病,从其作案过程和法庭上的表现也看不出有精神病”,就据此认定杨佳不是精神病人,这样的观点未免荒唐了。

   刘教授说,在临床实践中,没有遇到过精神病人说自己有精神病。不信,可以去问问精神病科医师。

   是呀,如果有人杀人了,称自己是因精神病发作而杀人,司法机关会相信这话吗?我想,杀人者如说出这样的话,反而使人怀疑其是思维正常人,是想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学专家以“被告人否则自己有精神病”作为依据,这个观点既幼稚又可笑。

   杨佳在法庭上说,记不起七月一日袭警时情节,检方认为是故意“避重就轻”,理由是袭警前发生的事,特别是被盘查之事,记得非常清楚,为何就记不起袭警之事呢?这个问题,刘教授以前给我解释过,精神病人一般难以记起精神失控时发生的事情。

   我参加过二审旁听,从庭审来看,杨佳回忆不起袭警之事,我认为他不是在“避重就轻”而不敢于承认杀人。

   杨佳已经不怕死了,为何不承认杀人呢?这不是很奇怪了吗?

   二审庭审时,当审判长问杨佳对精神病鉴定结论有何意见时,他反而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我问过一些旁听人员,包括参加了旁听的党报记者,他们也认为杨佳不是故意不承认杀人。

   使我感到特别失望的是,在二审时,辩护人、检方问过被告人一些杀人情节问题,当杨佳称记不起了或不清楚后,也就没有去细究,没有去帮助他回忆。

   杨佳的作案动机,我认为,始终不是很清晰。一开始公安机关认为杨佳是报复杀人,并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发了消息,随即就立即撤了下来。后来,司法机关也只能以报复杀人解释杨佳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也许会认为,杨佳是以杀害无辜警察来报复盘查警察和督察,他是以杀害无辜警察来报复公安机关。

   按照杨佳和警方的说法,在今年三月“两会”期间,警方派人到北京找过杨佳,双方谈过处理盘查纠纷问题,此后任何一方再也没有提过此事了。

   6月12日至23日,杨佳在上海期间也没有找过公安(对杨佳的这个说法,检方当庭没有驳斥)。他24日返回北京,26日再次折返上海,怎么突然就想到了要制造惊天血案,要去杀害无辜警察来报复警方呢?

   要知道这起纠纷已经长达九月了,按杨佳的说法,他只是遭到一般的暴力殴打,并没有造成什么重伤,他为何还有如此的深仇大恨呢?

   杨佳在庭上说,盘查遭殴打发生后,自己买了一箱纸,一千只信封,准备用来投诉公安。如果他所说是事实(检方没有反驳,估计公安机关在他家搜查到了这些东西),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吗?

   杨佳母亲曾经为一起轻微的人身伤害纠纷,在一、二法院作了判决后,为一二千元的赔偿问题,申诉上访长达八年之久,不停地投诉法院判决不公,投诉信都是杨佳帮助打印。如果不从维权角度看他们的行为,从精神病学上来看,她是不是属于正常思维人呢?

   在二审庭审质证阶段,我注意到了辩方质询法医师管唯时,谈到过鉴定机构依据的一份精神病鉴定标准。律师在宣读这份标准时,念到了“长期不停地无理纠缠上访”也属精神病的症状之一。

   在现实中,有不少长期上访者,也会被送去做精神病鉴定,有些还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由此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杨母是不是也有精神病?据说,她在去年十七大召开时,还闯过人民大会堂找代表反映自己的冤情,由于警卫阻拦没能成功。杨父曾对我说过,王静梅老家的一个叔叔长期患有精神病,杨佳在去年五年患过心理疾病,还有杨佳在2006年11月曾被太原的警察打掉三颗门牙,头部被打成了脑振荡。

   这一系列疑点,我们很容易将他与精神病人想联系。

   我还听了盘查时的全部录音,当警察说了一句要“相互尊重一点”的话后,杨佳突然激动起来,大声地喊叫“你不要说这个,你不要说这个,什么叫相互尊重,什么叫相互尊重,尊重什么,尊重什么——”。

   刚开始盘查时,杨佳还很平静,警察也没有过激语言,为何他就突然冲动起来,对“相互尊重”一词特别敏感?难道是他突然想起了在山西太原遭十名警察殴打一事?心里对警察充满了反感和仇恨?如果录音能真实反映盘查时的状况,杨佳为一句“相互尊重”的话,竟然如此冲动令人费解。

   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的鉴定,先不谈其司法鉴定主体资格问题,单就鉴定程序上来看,也是极为不认真负责的。对此,我写过文章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规定予以质疑。

   我注意到7月8日上海《新闻晚报》一篇报道,报道中特别提到对杨佳的司法鉴定问题,小标题是“司法鉴定部门:一天内出报告”。内容如下(红字部份):

   记者今天早晨采访了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李柏勤。李柏勤称7月5日下午2点,他们接到公安局正式委托,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下午3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4名专家就赶到看守所对杨佳进行鉴定。

   通过阅卷、查看讯问笔录和当面询问等方式,专家对杨佳进行了涉及思维理解能力、性格、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鉴定。

   次日,正式鉴定报告显示:杨佳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李柏勤称,一般鉴定报告在30天内出具,这次特事特办。具体鉴定报告不方便透露,此后也不排除法院审理阶段再次接受委托,对杨佳进行鉴定。

   从中可以看出,如此草率鉴定,结论可靠吗?连李柏勤都说“以后也不排除法院审理阶段再次接受委托,对杨佳进行鉴定”。他说这话,是不是在暗示公安委托的这份鉴定,由于时间匆忙,结论可能不准呢?

   死刑案件必须要慎之又慎,然而,使人感到不平的是,一、二审法院仍然以这份存在主体资格之争和程序之争的鉴定作为依据,不准许重新鉴定。

    为何要着急将一个可能是精神病的被告人送上断头台呢?

   在新闻发布会上,上海警方通报称:“杨还交代说,其购买防尘面具和橡胶手套的目的,是考虑到使用催泪瓦斯时有可能会伤到自己。从这个细节,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杨佳事先对整个作案过程有过详细的思考和精心的准备。”

    警方的这个说法符合常理吗?

   正常人都知道白天去行凶杀人,很容易被人认出,有的行凶者会戴上头罩作案。白天进公安局杀人,且杀上了二十一楼,不被当场击毙,也是无法逃脱的。

   然后,使人无法理解的是杨佳戴防毒面具和手套,竟然不是担心被警方认出自己,也不是怕在凶器上留下自己的指,而是担心自己眼睛和手会受伤。这是杀人犯的正常思维吗?连命都不想要了,还担心伤到眼睛和手,难道他想杀人后,逃出公安局吗?

   一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警用催泪器在何处购买,也没有提到发票。这就使人产生疑问了,警方为何不把这些搞清楚?

   再大胆质疑一下,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是杨佳的吗?

   新闻发布会上称,杨佳左手拿着催泪喷射器,右手持着尖刀。那他在杀人过程中,有没有对受害人使用过催泪器呢?如使用过了,为何检验报告中没有提到检测出了催泪瓦斯?

   说杨佳戴防毒面具和手套,是担心杀人过程中,自己被自己所使用的催泪器所伤,有多少人会相信他精神是正常?除非他是担心行凶过程中,别人使用催泪器来制服自己。

    我以为,大厅里的录像不能全部展示,其中定有什么难言之隐。我不知,二十一楼的督察队办公室里有没有监控录像?督察队是一个对外服务窗口,经常要接待投诉人,警察与投诉人交谈时,可能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值班室里都装有监控,督察队的办公重地会不装监控吗?如果有监控录像,是不是该提供呢?

    杨佳在六月份来过两次上海,第一次长达十二天(6月12日至6月23日),杨佳在二审庭审中称,这次来上海是会网友和旅游,没有去找过闸北公安分局谈赔偿一事。

    上海公安在新闻发布会上曾称,杨佳这次来上海是对芷江派出所踩点,发现派出所不好作案而放弃。这个说法没有得到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中均未提及。

   我以前质疑过,对一个派出所踩点需要十二天时间吗?

   6月26日,杨佳再一次返回上海。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他在6月29日购买了作案工具。

   使人感到不解的是,在庭审中检方和辩护人,都没有问杨佳6月26日为何再来上海的问题。

   刘教授希望我写文章驳斥一下专家们的说法,我想专家们的说法大家都看到了,他们的说法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相信法律人能够看明白,相信民众能懂其中的道理。

   以前,很多人都在盼望着权威法学专家们出来说话,经过漫长三个月等待,在案件二审终结进入死刑复核关键时刻,有些专家终于无法保持沉默了。对专家们的说法,有人窃喜有人愁。但我以为,不论是何种声音,发声总比沉默好。

   专家们平常很忙,那会有时间如我等无名之辈,天天盯着案件每一个环节?不过,专家们毕竟与普通民众不同,他们也许只需一点时间,只需看几篇媒体的通稿,长达三个月司法过程就了如指掌了。因此,说出“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合法”,这也不是很正常吗?

   杨佳袭警案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已经全部走完,司法机关是不是做到了守法、客观、公正、公平,任何人的评说已经无法改变客观事实。相信这个案件会载入中国司法史册,那就留待后人去评说吧!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对“七秒钟杀四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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