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1月, 2008

王静梅的致谢信!

刘晓原 律师 11月 30th, 2008

各界朋友:

  前段时间我因心情悲伤,又对情况不知,就是一个字“急”。近段有各方信息才知道一个大概,在此感谢各界的志士、仁人。

  我不会离开这块土地,因为我有那么多的感激,到死都不能忘。我也有悲痛,因为我失去了我相依为命的佳佳。我也学会了坚强,请大家放心。前段时间有不妥之处,望见谅。

   在这里我对大家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再次表示感谢。

                王静梅

                   08.11.30

(刘晓原注:这是王静梅亲笔所写的一封信。晚上六时二十二分许,我接到了王静梅的电话,她说希望通过我向各位表示谢意!

  我向她建议,最好能亲笔写一封信,王静梅表示同意。晚上八时许,我拿到了这封信。)

删文通知!

刘晓原 律师 11月 30th, 2008

   您的文章《谈注射执行死刑方式》已被管理员转移到回收站。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天 00:13

上海方面没通知,杨佳后事没处理!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9th, 2008

   有网友在我的几个博客留言,询问杨佳的后事是不是已经处理?

    就这个问题,我再次给杨福生和王静荣打了电话。他们告诉我说,至今没有接到通知,后事还无法处理。

   在26日晚上,王静荣与我通电话时,就问过上海会怎么处理尸体一事。

   对死刑犯的遗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按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罪犯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有火化条件,估计会将尸体火化,让家属领取骨灰。

   执行三天也不通知,家属肯定会着急。我建议他们,在下个星期一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打电话。

博客获奖日,差点被封博!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8th, 2008

  德国柏林时间27日晚,北京时间28日凌晨,2008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揭晓,最佳中文博客奖落到了我的头上。

  这只是一个不引人注目的奖项,想不到还引起了不是国内的媒体关注。

  下午一时四十七分,有人在我的博联社博客留言称“sohu的博客好像被全封了 啥也看不到 ?”。

   二时十分,老虎庙打来电话,也说我的搜狐博客被关了,要我赶紧给搜狐网打电话询问。

   听到这消息,我登陆自己的搜狐博客,发现博客已不存在。

   我只好给某编辑打电话,请求帮助查问是什么原因?

   得到的答复是,搜狐博客网运行正常,博客有可能被关闭。

   听了编辑的话,我十分地懊恼,得了一个奖项,丢了点击量230多万博客,真是得不偿失呀!

   编辑表示查查原因,过了十多分钟后,我再登陆搜狐博客,发现博客已恢复。

   为此,我致电编辑表示谢意,并询问是什么原因?编辑说以后有什么事,可再打电话联系,至于被封的原因没有细说。

   我有一个博客以前被关闭过两次,最后都是得益编辑的关照而恢复——

   由于推荐我文章,这名编辑曾两次“挨批”。写文章竟连累他人,使我感到十分地不安!

   前两天,有朋友给我发来短信,说我的手机肯定是被监听。我说,是不是真的被监听了,自己也不清楚,更无从知晓。既使被监听了,只要不知道有这事,自然不会去计较。但是,如我有证据证明手机被监听了,肯定会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因为监听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我写文章和说话,会遵守法律规定的言论底线,所以也不怕被监听。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很多权利,只是有些人不把公民权利放在眼中,不但有法不依,甚至还胡作非为。这样下去对国家不利,对他们自己也是不利。如果他们自己的权利遭到侵权,管理他们的人也胡作非为,这时他们才会想到讲“法治”的好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是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不论是民众,还是执法者,抑或是官员,如果不讲法治,最后自己也会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获博客奖后的“杂言”!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8th, 2008

 “德国之声2008国际博客大赛”,终于在11月27日晚(北京时间11月28日凌晨)揭晓。

  大赛落下帷幕后,已是北京时间28日凌晨三时多了,有网友赶紧发来短信,告诉我获得了本年度最佳博客中文奖消息。

  今天早晨,我登陆了德国之声中文网证实了获奖情况。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3826131,00.html?maca=chi-bobs-chi-08-2912-js-box

  按照老规矩,在获奖之际,总要发几句感言的。但我想,感言就不说了,写几句“杂言”吧!

   此次能获奖,还是有些意外。在提名者中,有几个博客是出自名家之手。而按投票支持的比例,我的票数也只占第二名。好在博客大赛,投票数只作参考,最终是以评委意见作定夺。

  德国之声博客大赛,至今已经举办过五届。据说,这是唯一一个全球性的博客大赛。

  虽然是全球性的大赛,但知晓的人还是很少,如果不是网友推荐我的博客参赛,不是他们告诉我已获参赛提名,自己可能至今也不知此事。 

   中文博客有几千万,可以说是名博如林。如各位积极去参赛,获奖的怎么也轮不上我这个无名之辈。正是因为大赛不引人注目,正是因为名家不屑于参赛,“桂冠”才会错戴到我的头上。在此,发自内心地说一句,我真是受之有愧!

   由外人颁给国人一个中文博客奖项,难免使我感到有些尴尬。中国博客用户有1700多万(还是两年前的数据),遗憾的是至今也没有看到官方或民间举办过一次有规模的博客评选。

   2007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义网发出通知,举办“全国法律博客100强”大赛。按组委会的安排,2008年1月15日进行颁奖。后来一拖再拖,最后以“流产”而告终。主办方没有说明理由,但我猜想可能还是“敏感”问题。在这场大赛中,本人非常荣幸地入围100强,如果还能恢复大赛,如果能得到国人给予的奖项,那怕是没有任何物质奖励,我一定会感到无尚的光荣。

   在一个还会删文,还会禁声的时代,正义网发起博客大赛勇气可佳,只是结局有些使人感到失望。

   在我经常使用的十多个博客中,推荐我的新浪博客参赛并获奖,我是有些不乐意的。在我的想法中,如推荐我的搜狐博客参赛,将会更加有意义。新浪博客删文不给外界留痕迹,而搜狐博客隐藏文章,却会向世人“昭示”。会让“该日志已隐藏”,永远留在网上作为历史的一个见证。

   搜狐博客封人家的口会留下“标签”,这样做其实也是需要勇气的。希望所有网站学习搜狐网的做法,要禁声总得留下一个证据吧,总不能一删了事,好象什么事也没有发生过。

   等到有一天,互联网不再禁声了,我们的社会也就进入了真正的法治时代。

   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受到了冲击。博客出现后,给公民提供了个人话语平台。尽管有着各种监控手段,但要禁止民间的声音还是很难。

   写博客并不是为了参赛得奖,但博客绝对是一个好东西,建议有条件的公民都去开博。但得提醒的是,在一个会因言获罪的年代,一定别忘了坚守法律底线,要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发完以上“杂言”后,我要对给予过自己支持的各位网友和评委们、特别是来自中国的评委、一个被变相限制自由而无法参会的评委——周曙光先生,说一句谢谢!

   在此捎带一句话,什么时候国内有博客大赛了,请你们别忘了提醒一声,我还奢望能拿国内博客大奖呢!

   杂言发多了,就此打住!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王静荣表示,让一切成为历史!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8

   杨佳案被执行死刑后,有很多媒体想采访王静梅。还有记者给我打电话,希望能帮助联系一下。

   一起公共事件发生后,媒体关注也是很正常。

   为了不打扰王静梅,我在今晚给王静荣打了电话,先征求了王静荣的意见。王静荣表示,杨佳案件已终结了,王静梅失踪之事也已过去,让这些都成为历史吧!

  姐妹俩一切向前看的观点,相信绝大多数人会予以支持!

  由于有网友给我留言,询问是否接受捐款之事。我在电话中也征求了王静荣意见,她说王静梅是不会接受的,对网友的好意,她们表示非常地感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杨佳案已结,问责并未了!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8

   上海袭警案,以杨佳生命的终了而结案。

  四个多月来,为案件真相和司法程序的纷争,也开始慢慢地趋于沉寂。

  对这起惨案的发生,仅追究杨佳的法律责任是不够的,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人驳斥我说,法院判决和裁定均认定执法有据,没有殴打过杨佳,还能追究谁的责任呢?

  杨佳遭盘查后,经过了长达九个月的投诉,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是杨佳胡搅蛮缠不作让步吗?肯定不是的,杨佳一直没有上门去纠缠过,只是用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作了投诉。

   杨佳和王静梅都说,要“说法”不是为了要钱,而是要一个书面“回执”,即处理此事的书面说法。

    杨佳也是一个“访民”,他向上海公安机关投诉过,也向公安部作了投诉。他的投诉,最后还是回到“原地”,转给了被投诉单位——芷江派出所来处理。可想而知,能得到合理、公正的结果吗?把投诉下转,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对此,我写过一篇《用信访规定,看警方处理杨佳的投诉》进行质疑。

   由杨佳袭警案引发了王静梅“失踪”事件。如今失踪四个多月的王静梅现身了,莫明其妙地入院,又不明不白地出院,她被变相控制四个多月,也不见哪个部门给一个说法。

   一个单身母亲,因为儿子的案件受到株连,被送到安康医院接受长达四个多月强制治疗。在家属报了失踪案后,竟还蒙骗“自行离开了派出所”。

   王静梅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医院没有给家属诊断证明书,也没有给相关治疗病历。如果王静梅没有精神病,那送她去接受强制治疗,不是在变相限制人身自由?不是在变相控制证人吗?

   尽管杨佳案还有很多疑点没有解开,还有诸多司法程序问题无法纠正,但这起可以载入中国司法史的案件,最后还是草草地结案了。

   案件已了结,是不是该问责了呢?

   虽然难以追究相关官员法律责任,但行政责任他们总该承担吧?如果不对相关官员问责,也是对不起死去的六个无辜警察。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怎能允许地方法警在最高法院信访室门外“站岗”?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8

  今天上午七时许,我与湖北省小蒋一起坐车去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

  小蒋的弟弟因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死刑,现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聘请我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由于小蒋与他父亲写了申诉书,我先陪他们去约见法官递材料,我的法律意见书等后一步递交。

  七时四十分许,我们到达了北京南站附近。此时,路旁停了很多辆挂着外地牌照的法院警车。

我去过最高法院信访室很多次,每次去都是相同的“景观”。

   昨天是星期三,不是信访接待日,今天来的人就特别的多。

   走进巷道里大约五十米处,在北京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门口,外地进京截访的“法警”,在此站成了一排“人墙”,对进入信访室大院人员进行检查,如果上访人没有带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就阻拦人家不让进去。

  以前我去最高法院信访室时,“截访”法警也要我拿法院诉讼材料。当时,我还误以为这些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警。

  在过第一道“关卡”时,小蒋把高级法院裁定书给“法警”看了,有人就大声叫着“湖北”的,不知是不是给湖北来的“法警”通风报信?

  有一个高个子“法警”盯着我看,对这不友好的表示,我予以回应反盯着他看。他的凶相是能吓住老百姓的。

   另一个“法警”问,你来干什么?我答,律师来递交材料,难道不成吗?

   一高个子“法警”,用手在我背上拍了拍。我当即表示不满,指责他别乱动手。一个年龄大的“法警”劝道,别说了快点进去吧!

   过了第一道关卡后,来到了最高法院信访室外院的铁门处。在铁门外,同样站了很多穿警服的人,他们对上访者进行第二遍检查。

   过了这道铁门关卡,进入信访室第一个院(有两个院子),里面拉了一条警戒线,一个法警在旁边坐着。这个法警才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的。

   上访人经过这道警戒线是不用检查的。

   通过信访室内第一个大院,我们进入了里面小院,接待大厅和服务窗口设在这里。

   拿到表并填好后,小蒋开始排队向窗口递表。

   在与老上访户交谈时,我了解到外面那些穿着警服的人,原来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警,也不是北京公安机关的警察。

  有上访者告诉我,如果强行闯关卡,他们还会打人。我当即告诉上访者,如遭到殴打就打110报警,他们肯定会怕的。一个老年妇女说,自己曾遭过殴打,后来也打了110,真警察听说是“截访者”打她,就说这事不好办。听了她的报警遭遇后,顿时使我哑口无言。

   上访者中,如以社会地位来分,绝大多数是普通公民。我想,如是有社会地位者,属于精英阶层,即使遭遇到了不公,都会凭着社会关系寻求帮助,有多少人会通过上访途径呢?只要有地位或金钱,自然就有人帮助摆平。只有这些无地位、无金钱者,才会去寻求上访途径呀!

   有两个江苏来的上访者,已经上访五年了。我问她们,上访有用吗?能解决问题吗?她们回答,上访没有用,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办法呢?

   乘小蒋排队等候之际,我走出了信访室里面院子。

   在信访室的第一个院子里,我看到一个穿警服的人越过了“警戒线”,最高法院的法警当即制止,问穿警服者进来干什么?他说,去一下公共厕所(大院里有公共厕所)。

   我问法警,外面这些穿警服的人,是最高法院的法警吗?他回答,不是。

   刚聊了一句,有上访人进来了,她向法警反映,在铁门外遭到拦截检查不让进。法警解释,在警戒线外面,他管不了,如遭到殴打可打电话报警解决。

   过了一会,门外又有一个穿警服的人撞了进来,法警再次严厉喝令他出去。穿警服者只好灰遛遛地出去了,估计他是想进来找上访者吧!

   为了看看门外的那些穿警服者,到底是一些什么人,我故意走了出去。我仔细观察他们穿的警服,发现有“警察”的臂章,但衣服的胸前没有警号,肩章也不对劲。

   出了这两道关卡后,我马上折返回来。

   “法警”象刚进来时一样,拦着我要看什么判决书。

   我问,你们是哪里的警察?“警察”马上反问,这话是什么意思?

   我说,你们是北京的警察,为何不见你们的警号?因为从警号可以看出,他们是哪个省市的警察。

   有一个警察说,那你明天来看吧!

  我说,你们不是北京警察,凭什么在最高法院信访室门外“执法”?

  看到我与年轻“警察”较起了劲,老“警察”认出了我,马上劝我快点进去。

   到了第二道关卡,同样要检查有没有判决书。我再次责问凭什么检查?他们看到我嚷起来了,又有人马上劝我快进去!

   地方法院派出法警来最高法院信访室“站岗”,检查上访人的材料,严重侵犯了《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上访权,侵犯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

   他们派人来拦截,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如果地方法院判决是公正的,为何还担心当事人来最高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知道地方法院派法警来拦截问题,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为何不制止地方法院违法行为?

   “法警”在法院外面执法,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引起重视,制止地方法院这种“执法”行为。同时,也希望媒体对地方法院派法警到北京,在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外面“执法”的问题予以曝光。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杨佳死刑执行日,收到谩骂短信!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6th, 2008

   下午二时十四分,我的手机突然收到了短信。

   当时,我正在接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记者采访(不是采访杨佳案),不便掏出手机去查看。

   采访完后,我拿出手机翻看了短信。发短信的手机号码是*************(注:已将其号码已删除),内容全文是:“讼棍律师,终于可以消停了吧。你也算丧尽天良了,刚开始说那恶魔是懂法的,后来把他往精神病上拉而且引用他老娘那些鬼话来煽情,到头来还不是枉费心机?做人不要太没有良知了!一位公民”。

  这是我关注杨佳案四个多月来,收到的第一条谩骂短信。此前有人打过电话威胁,也有人发过邮件指责,还有人在博客留言攻击。

  看完短信后,我搜索到“手机号码查询”网页,将该手机号码输进去一查,才知这是上海的手机号码。

   下午四时四十分补记:这位先生给我打来了电话,承认以短信方式来骂人是错误的。为此,将其号码删除。

   我在电话中说,如果你对我文章观点有看法或者意见,我们可以进行辩论,也可以在我博客留言。在博客中的评论或者留言,那怕是全是骂人的语言,我也不会计较。但是,给我发来带有侮辱性的手机短信,这这就侵犯了个人通讯自由,对这点我是不能接受的。

   我告诉他,关注杨佳一案,并不是支持杨佳“以暴制暴”行为,而是为了追究事实真相与司法程序公正。他说,自己不是什么“特殊人员”,只是一个公民。我表示,不论你是普通公民也好,还是什么人也好,你都享有言论自由权,可以对他人的观点发表看法。但你没有权利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不能要求他人的观点和你保持一致。——

  他说,以前给我打过电话。我印象中,他的声音以二审宣判前打电话警告我的那个人一样。这样说不知有没有错怪他?

  我不想为了一点小事而纠缠不清,故删除了手机号码。

  

一封迟发的信件!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6th, 2008

   从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室返回的路上开始,我的手机和小灵通一直有不停的电话打来。到了办公室后,仍然电话不断。有一个公民(高级知识分子)给我来电说,写了一封给高层的信件,希望我在博客发表。但他说,如杨佳在上午执行死刑了就不用发。我当时正在赶写博文,十一时许突然接到电话,说已对杨佳执行了死刑。

 杨佳已死,但我想这信还是值得公开。信中用的标题太敏感,故只发内容,同时隐去了收信人。

尊敬的——:您好!

      现阶段的中国公民对胡温新政始终寄予厚望,对于“权为民所用 情为 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始终坚信不移,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种种不尽人意之处,始终坚信这是下面没有认真执行中央精神所致,但邪不压正,将来会一步一步纳入中央规定的正确轨道的。

      与全国公民一样对什么都心怀美好期望的我们,近阶段注意到杨佳案审理程序的公平、公正性备受中国社会和国际社会的质疑和批评。我们为我国的法制前途焦急,也为中国共产党感到焦急,因为许多质疑是有道理的,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上海司法部门用没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一天时间内作出的杨佳精神正常的鉴定书作为杨佳“有责任能力”的证据。二审法庭上,辩方律师指出一审的鉴定机构无鉴定资格并提出重新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时,法官却毫无理由地当庭驳回。如果说之前的“特事特办”是一种草率,那么,二审法官无理拒绝重新鉴定就使人们不得不怀疑上海司法部门唯恐杨佳被鉴定为精神病,不能处死杨佳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了。这不仅影响到国际社会、港、 澳、台民众、海外华人和 国大陆公民们对中 国法治前途的信心,还影 响到 我国执政党的声誉。这使我们想起了汶川地震时作家余秋雨在“含泪劝告请愿灾民”中所说,“一些对中国人历来不怀好意的人,正天天等着我们做错一点什么呢。”其实,“灾民”本未做错什么,这上海司法当局倒真是该听听余秋雨的劝告了。

      按照我们习惯性的美好信心,我们相信,由这样的非正常程序做出的死刑判决不可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最高法院一定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以挽回影响的。正当我们怀着美好的愿望,翘首盼望时,却于11月25日传来杨佳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广大公民对上海司法当局处理杨佳案的司法程序质疑,一股脑儿“核准为”对最高法院的质疑,还添加了新的质疑:明明有理由撤销原判,然后轻而易举地端正司法程序的事为什么不做,而偏偏要在众目睽睽之下悍然维持原判,以最高法院的名义承担一切责任,这究竟有什么好处?

      杨佳近日就要去死,留下的是永远无法解答的黑色疑问和永远无法挽回的遗憾。疑问在于,杨佳该不该死明显取决于他在犯案当时是如著名司法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所断言处于“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呢,还是如不够格的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一天内仓促作出的杨佳处于“有责任能力”的状态,那么他究竟该不该死呢?只有天知道!遗憾的是,中共从此失去了纠正上海司法当局程序性错误及其可能造成的实质性错误的机会,还铸成了永远无法纠正的最高法院的错误。这实在使亲者痛,仇者快!!

      在这千钧一发,万般无奈的情势之下,我们含泪拜请您(刘晓原注:省略了称呼)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中国法治前途出发,令最高法院收回成命,从头开始,重新审判业已举世震惊的杨佳案——如果公正的司法程序决定杨佳该死,我们将举双手赞成!

此致

    

                敬礼!

                                                      一个公民

                                                    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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