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4月, 2009

再谈何鹏“恶意透支”,被判无期徒刑案

刘晓原 律师 04月 30th, 2009

427,何见贵为儿子何鹏申诉案又来找我了。

4月14日,有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组织专家和媒体记者召开了何鹏案研讨会,我因在13日离开了北京而没能参加。

    何鹏一案,尽管有他父母象“逃难“一般地申诉,但始终引不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何鹏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三家银行七台ATM机上取出了42万多元,这到底是构成何罪呢?

     云南省曲靖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丧失识别能力之机,使用仅有10元的储蓄卡,从自动柜员机里窃取了银行的人民币429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其盗窃金额特别巨大。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何鹏恶意占有银行4297000元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其理由是:在第一天取钱4400元后,他已明知银行机械系统发生了故障,但仍在第二天连续不断地取钱425300元,并将款交给其母藏匿,同时叫其母将金穗卡挂失。从客观方面看虽然其取款的每笔交易均会在银行留下记录,表面上看不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但从其挂失并抛弃储蓄卡这一情形看,其主观目的是造成一种银行资金损失,不是其行为所致,也就是将公开的记录转变为秘密的窃取的过程,所以其行为方式实质上就是属于秘密窃取。所以被告人何鹏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人何鹏在公安机关找到他以后即如实地陈述了整个作案经过、其认罪态度是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后,何鹏提起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从法院的判决可知,何鹏构成了盗窃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的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看了何鹏案的一些材料,感觉法院将何鹏的“恶意透支”,认定为盗窃犯罪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盗窃犯罪,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外,还要利用秘密的作案手段。何鹏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以自己设定的密码,在银行的柜员机上取款,虽然柜员机系统出错了,但是每笔交易都在银行留下了记录(案发后,银行也提供了交易记录),这显然不是使用秘密的窃取手段。何鹏在取款后,叫其母亲挂失并抛弃储蓄卡,主观上是想造成不是自己取款假想,但是客观上他改变不了自己取款的事实,因为银行在他取款时有原始交易单记录,且还有取款时的摄像为证。

   也就是说,由于何鹏取款在前,挂失抛弃储蓄卡在后,按照银行储蓄卡管理规定,何鹏仍然要对透支款承担偿还义务。再者,取款的原始交易单据保存在银行系统,何鹏挂失抛弃储蓄卡的行为,不可能将“公开的记录转变为秘密窃取过程”,因为这在客观上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假设何鹏的储蓄卡是不小心掉了,而被他人利用卡取走了钱,按照银行规定,在何鹏没有挂失前,责任也是由储户自己承担。

如果储户取了款后,把自己的储蓄卡予以挂失抛弃,储户因此就没有任何责任了,转而要由银行来承担责任的话,说储户挂失抛弃卡是想造成银行损失,这还能勉强说得过去,可是现实却不是这样的。那么,挂失抛弃自己储蓄卡行为,怎么就“由公开记录转化为秘密窃取”了呢?

何鹏的取款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他取款的手段不属于秘密。他在事后挂失抛弃储蓄卡行为,其实也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能说,他的取款手段就由公开转为了秘密。

银行给公安机关出具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证明何鹏在ATM机中查账时,发现账户上没有钱,只是一个0。但据何鹏父亲说,儿子在取款查账时,发现10元的卡上有很多0,应有一百万之多。

还是按银行的说法来谈吧!

何鹏查账后发现卡上没有钱,竟然还会试着去取了100元,柜员机竟然还吐出了一百元。发现柜员机出错后,他在当晚和第二天,在三家银行不同的七台柜员机上取了429700元。

何鹏卡上没有钱,在发现系统出错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取款,这明显属于恶意透支。

  《刑法》第196条规定,挂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何鹏恶意取款事发后,由于银行没有向他催收,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找上门来后,何鹏将款项予以了退还,应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当时银行发现何鹏取了巨款,也是以“恶意透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抓获何鹏后,将款项退回给了银行。据此,公安机关认为何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而将他释放。

但释放不到一个月,检察院以何鹏嫌疑盗窃犯罪为由,直接签发逮捕令要求公安机关执行。何鹏被逮捕七个月后,检察院又对他变更了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式将他从看守所放出。

取保候审出来三个多月后,检察院再以何鹏涉嫌盗窃犯罪为由,第二次批准逮捕何鹏,公安机关将何鹏予以收监。

此后,何鹏一案历经起诉、一审、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他无期徒刑,何鹏成了中国第一个因恶意取款被判无期徒刑的人。

何鹏被判无期徒刑后,他的父母带着残疾女儿象“逃难一般”往返昆明与北京,开始不停地向各级司法机关申诉,但是申诉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了驳回。

许霆案由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后,让何鹏父母看到了希望所在,何见贵又开始了艰难的上访之路。

许霆恶意取款17万多元,在没有退回款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名判处他无期徒刑。此案引起社会关注后,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我以为之所以能得到轻判,还不是因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影响。设想一下,如果没有媒体的穷追不舍,没有最高法院领导的发话,许霆一案能由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吗?

何鹏为自己的恶意透支行为,在监狱里度过了八年时光。何见贵在申诉看不到希望后,就想依靠律师和法学专家来为之呼吁。我想,对何鹏一案,仅靠律师和法学专家的呼号,同样是无济于事的。何鹏案件,曾经有过不少律师和专家为之奔走,但案件不也是没能引起司法机关重视吗?

为此,我建议何见贵去找人大代表们反映,但是一介农民,到哪里去找人大代表呢?

何见贵早已递交了申诉状,已经走完了该走的法律程序。作为一名律师,我不知在法律上还能给他什么帮助。我只能通过手中的拙笔,利用自己的博客平台,为他发出微弱的呐喊之声,以此向各位媒体记者们“求助”。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律师不求之于法律,反而去向媒体记者求援,这不仅是律师的无能,难道不也是法制的悲哀吗?

 附:一个老研究员为何鹏一案写的呼吁信。

   

“云南许霆”何鹏与广东许霆同罪不同刑问题怎样才能解决?

      据多家媒体统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3月25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其中一个亮点是“有望破解‘同罪不同刑’”。多家媒体对同罪不同刑所举的典型案例是许霆案与何鹏案,两者都是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巨款,前者17万余元,后者42.97万元。“许霆案:获刑五年;何鹏案:是无期徒刑”。这两起案件的量刑程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纲要》中我们看到,与许霆案“同罪不同刑”的何鹏案的改判问题有了新的,理论上的“希望”。但是,何鹏案重新审判问题实际如何启动呢?由于2006年最高法院曾驳回何鹏父亲何见贵的申诉,最近他去最高法院信访办填表要求接见时,得到的结果是“不予接见”。(据说最高法院信访办的计算机里有一份“曾经被最高院驳回的申诉名单”,名单中的人员一律不予接见。)

      既然最高法院不予理睬,何鹏案的申诉就是走投无路了。怎样才能破解这个死结呢?请广大网民和媒体热烈讨论,大家献计献策,拜请各路神仙,大显神通,使最高法院信访办能够接见何见贵。 
 

                       一位希望世界美好的人

                              2009-4-28

2009-03-15 | 何鹏“恶意”取款判无期徒刑案,何时能改判?

南都周刊《“跟逃难一样”——“云南许霆”父母的申诉之路》报道链接http://nbweekly.oeeee.com/Print/Article/7468_0.shtml)

是谁把访民逼上了“逃难”之路?…(2009-04-09 08:22)

浙江省信访局长,谈唐永明杀人与孙东东事件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9th, 2009

浙江在线杭州428(记者李敏)今天上午,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陶君毅作客浙江在线问政零距离,围绕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这一主题,听取网友的建议,并回答网友提问。

针对去年奥运期间发生的唐永明杀人事件,陶君毅回答了主持人的提问。

主持人:——去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后第二天,北京市中心的鼓楼上面一位47岁的杭州男子持械袭击了在此游览的美国夫妇并致人伤亡,请问这件事是不是信访引起的呢?

君毅:这件事问我还是问对了,因为我当时正在北京,所以我经历了这个事。事情发生后的一个多小时,就有北京的领导找我问这个事,事情发生在200889,是中午的事,我是2点左右接到电话的。那么这个人是我们杭州市西湖区的一个叫唐永明(同音)的男子,应该在公安系统的网上已经公布了。他就在奥运会开幕的第二天中午12点半左右的这个时间,拿刀捅死了一个美国人,捅伤了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是一死两伤,地点就在鼓楼上,跟我们网友提的一模一样。死者是美国排球主教练的岳父,受伤的是死者之妻及一名中国女导游。

事情发生了以后,影响确实非常之大,当时有领导找我了,就叫我们查清,查一查是不是跟信访有关?我马上跟家里(省信访局)通了电话,查了信访记录(因为现在上访都有登记的,都是进网的),也查了杭州市以及西湖区信访机关的登记记录,发现没有这个人的记录,然后马上了解唐永明(同音)的家庭情况,一是离婚了,而且儿子还判刑了,我们就想是不是由于这些原因引起他来京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然后铤而走险的?后来查到他是通过协议离婚的,第二个小孩被判刑,去自首了,连交的罚金也是自己去交的,这两条查出来,也表明了协议离婚是自愿的,当时他给了女方几千元。小孩一是自首,二是罚金是自己去交的,应该说,不存在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况,所以这些事情上联系下来不是信访的问题,历史上没有信访一说,这一点我可以无所顾忌的说是跟上访无关的。后来公安部的一些网站、新华网上面都有详细的记录。(点评:唐永明杀人事件,一直没有公布杀人动机,看来随着唐的死亡,也就成了一个大谜团。)

主持人还让陶君毅谈了对北大孙东东事件的看法。

主持人:——有一个网友这么提出来,说国家卫生部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前段时间说,那些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而且都是偏执型的精神障碍,对于这句话陶局长您怎么理解、怎么看?

君毅:这个事情最近讲的比较热闹,网上、报纸上都有报道,我想什么叫精神病?这是一个医学上的问题,我认为也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所以对于精神病的认定或者叫鉴定,这是非常谨慎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人的尊严和权利。今年全国人大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当中讲,今年要把关于精神卫生法列入立法当中去,从吴委员长所讲的可以表明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的,所以对精神病的鉴定我觉得是要非常严谨和严格的。第二个讲到的就是网友说的老上访专业户,我们叫做长期上访的人。

主持人:而且他把上访的百分比定为99%以上。

君毅:这个是无从考证的,我总觉得像这些长期上访人确实有好几种类型,前面我也讲到过有些反映的确实有道理,像这些长期上访者,往往都是整个事情差不多都解决了,还有一部分拖延在那里没有解决的,那我们还是要想办法尽快的解决。还有一部分的长期上访者,比如某些被征地户和拆迁户,他们提出的要求是有些有理,有些没有道理,对于有理的我们要帮助解决,对那些诉求过高的还是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对那些真正的没道理的上访者,我觉得国家还是有法律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虽然美国自称是自由世界,但是也有法律法规的。所以对于孙东东关于精神病的说法,我认为不能随便定义。(点评:信访局官员比北大孙教授更理智些
附:浙江信访局长:严肃教育不依法信访无理取闹者(点评:对那些侵犯访民合法权利的截访者,是不是也该依法严肃处理呢?)

http://news.sohu.com/20090428/n263667317.shtml

也谈温州市的“公捕公宣”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9th, 2009

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当地媒体报道宣判处理大会时,用了“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这样的话。 

    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以召开大会形式,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这不是温州市的“独创”。最有影响力的事件,是前两年深圳市公开处理卖淫嫖娼者,当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其有罪。犯罪嫌疑人,只是有犯罪嫌疑,其同样有着人格尊严,以召开大会形式公捕,不仅侮辱了他的人格,而且还羞辱其家属的尊严。

    公捕方式处理犯罪嫌疑人,从表面上看,似乎能起到威慑作用,但却不利于这些人将来的改过自新,也容易使他们破罐子破摔。

     我始终认为,犯罪嫌疑人也好,被告人也罢,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是受法律保护,不容执法机关的羞辱,这是基本的人权。记得以前枪决犯罪人,要拉出去游街示众,这样做的目的,据说也是为了起威慑作用。但是,后来发现这种方式不文明,故而才决定予以取消。

    这种方式的公捕公宣,还有一个潜在的问题。万一其中有人抓错了,万一有人被错判了,以后是不是也该以大会方式,为他们平反昭雪消除影响呢?我想,执法机关肯定是做不到的。

    公捕公宣,实际上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示众来威慑普通的民众,这种教育方式,是不是有点“恐怖主义”味道?我不知未成年人看到后,他们的心理上会产生什么影响?

   从这次温州的公捕公宣大会,使我想起了2007年6月温州市发生的驱逐有前科者之事。

   2007年6月7日《法制日报》报道称,81万生活在温州的外来人口,无形中被分在了两个世界,这里没有地域、口音或身份的歧视或差别,被区别对待的理由只有一个:是否有前科。有前科的人,被记录在当地公安系统的“高危人员”名单中,不管当事人犯罪的原因或背景,也不管他们是否已经改过自新。温州鹿城区的 “有前科暂住者”,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温州,那些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 “挤压犯罪空间,最好就是赶出自己的辖区,”温州鹿城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的一名警察说,“通过暂住证,把名字和身份证一对,原来有案底的、打过架的、有过小偷小摸行为的,打印出一份名单,全部赶走。”

   对不听“劝离”者,就实行监控和监管,不仅侵犯了人身自由,也不利于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让他们永远背着“前科”的“黑锅”,也容易使他们产生破罐子破摔逆反心理。

   不能歧视刑满释放人员和受过处罚人员,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无法明白的是,公安机关对此却置若罔闻。执法不守法,这说明了什么?

   温州是经济发达城市,但是经济发展了,法制水平得不到同步提高,这个问题值得当地权力机关思考。

   温州将65名疑犯广场示众引万人围观http://news.163.com/09/0427/09/57T78H8M0001124J.html

    2007-06-08 | “驱逐”有前科的人,有何法律依据?

“卖民女”案,有些看不懂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8th, 2009

据4月27日《京华时报》报道,http://news.sohu.com/20090427/n263632512.shtml陕西省洋县24日在汉中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网民“老虎庙”博文及视频资料《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的调查结果:黄有杰反映两个女儿被洋县的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等人拐卖、转卖、强奸等问题严重与事实不符。她们均自愿嫁到洋县,而且目前生活幸福。黄有杰想带两个女儿回内蒙古不成,向女儿要钱未能满足,便虚构事实并通过网络传播,希望以此达到目的。洋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

从报道中知道,当年黄有杰的两个女儿,一个17岁,一个15岁。姐妹俩都是属于未成年人,她们是“自愿”远嫁陕西的吗?

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由于黄有杰的女儿没有达到婚龄,这样的“结婚”只是属于同居。两姐妹属于未成年人,与他人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两姐妹的法定监护人,是不是有权利把她们带回老家呢?

报道中提到,黄有杰编造谎言四处上访,意在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到底想向谁索要钱财呢?是举报材料中的“人大代表”,还是“公安局长”?如这是事实,为何不追究其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黄有杰虚构事实并通过网络传播,希望以此达到目的”。设想一下,一个没有什么文化,不懂网络的农民,如果不是遇到了一个大学生,他还不是继续在“四处上访”吗?他反映的问题会引起重视吗?

  洋县县委一负责人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县委、政府的名誉。这我就有些纳闷了,博文披露的是“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既使黄有杰报料有错,只是侵犯了某人大代表与公安局长的名誉而已,怎么一下就与县政府与县委的名誉挂上了勾呢?

如果不是最近的王帅与吴保全等案件影响,博文作者也许又会因“诽谤政府罪”而被抓了?

希望媒体能对事件作全面新入的报道。

中国民主越发展,我们心里越亮堂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7th, 2009

(下面这篇文章,是人民论坛记者对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的访谈录,原文刊发在4月23日的《人民网》谈录,原文刊发在4月23日的《人民网》h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2/9179868.html。这篇专访文章,尽管只是泛泛而谈,但还是值得一读,值得引起思考。我以为,民主是不是越来越发展了,人们心里是不是越亮堂了,最有发言权的不是专家而是广大的民众。注:红字是我加的点评。)    中国民主越发展,我们心里越亮堂

  人民论坛记者:您如何看“西方三大预言”?从您的亲身体验出发,回视中国民主发展走过的路,您有什么感受?

  叶笃初:中国民主在行进中——这是针对“三大预言”,中国和中国人民用自己的方式所做的一个回答。

  中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六个字上(,是人民论坛记者对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的访点评:“人民当家作主”,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提的,如何体现这才是关键问题。)。民主在行进中,也即人民当家作主在行进中。以往对中国民主道路的讨论中,有些人往往忽略了一个本质,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近代中国自“五四运动”起,把“德”先生(Democracy)请到中国。其实,中国自古已有“民主”二字,源于《书经》“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于成汤”。《辞源》释义为“民之主宰者”,特指明:“旧指帝王或官吏”(点评:“民主”自古就有,但几千年来何时真正民主过?)。而自上个世纪初起,一反旧时之说依西语之词义,而视民主为大众之权力,所谓主权在民,延伸出来有选举、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现在想来也真是很有趣味的。
  至于你们谈起“三大预言”结果,没有应验是肯定的。中国走自己的路,使自己强大起来,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这一些很重要。要是政治动荡,恰好证明这个国家的民主有问题(点评:这似乎在暗示,民主会引起政治动荡。有人说,泰国就是典型例子。)。中国民主政治是成功的,是经过了60年经验检验的。至于当中有曲折甚至失误,在民主的行进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概括地说,中国民主越发展,我们心里越亮堂,这是很重要的一种自信心(点评:可惜没有具体指出,民主是如何越来越发展了。)

  没有离开民生的民主,也没有离开民主的民生

  人民论坛记者:2009年全国“两会”,据调查,民众最关注的“两会”话题就是反腐、医疗、住房、教育。虽然说民主不是万能的,但如何从民主的视角去认识、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
  叶笃初:民生和民主存在着相互渗透和互为作用的关系。没有离开民生的民主,也没有离开民主的民生。民生问题解决好,需要民主来保证、来推动,不能没有民主的监督;反过来,保障了民生,民主也会不断前进。
    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应该看成行进中的民主要解决的问题。从这点来说,理论界确实需要务实精神。

  民主不是扔鞋子扔出来的

  人民论坛记者:正如您所说,60年似乎是一个交卷的时候,60年换个角度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60周年。有什么难忘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哪些是试错了,哪些是试对了?

  叶笃初:60年中国民主行进过程的回顾,有一个很重要的经验教训,那就是:民主是一个过程,总是有所创造、有所提升,不断在行进中。人们需要学习民主,我们提“人民当家作主”,同时是学习的一个过程。中国的制度已经决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点评:这只是理论上的“民主”吧?实践中真的做到了吗?),现在为止还不能说尽如人意,民主监督缺口还很大,民主选举还只是从基层范围开始。我认为这些只能作为阶段性成果。民主发展不能破坏民主本身的基础。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前人的经验教训,必须有序、持续、稳妥,其中有个底线,那就是保持社会的安定,避免发生社会的动荡(点评:难道发展民主,就必能会引起社会动荡?)。民主的行进中要不断提高文明、稳定的程度,提高各个方面心理承受的程度,需要从思想、经验到制度各个方面有所准备。何谓基础,就是基本的法规、制度、心态趋向要一致。
  从一些微观的方面说,我并不赞成简单地学西方,例如一讲民主,似乎是扔鞋子,或者扔臭鸡蛋、西红柿之类(点评:这是叶教授自认为吧?有多少中国人会认为民主就是“扔鞋子”呢?)。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不值得提倡。中国以后会不会动不动开个会,有扔鞋子就叫好呢?我想在当代人中,甚至走在社会、政治最前沿的“70后”、 “80后”的年轻人也不会赞成。我坚信中国不会选择那样的“民主”,这大约与以礼仪著称的中国传统文化有关,何况民主不是扔鞋子扔出来的(点评:又有谁会认为“民主是扔鞋子扔出来的”呢?)。我们国家是文明古国,在现代潮流推动下渴求民主、渴求发达,渴求民主也不希望变成扔鞋子、肢体接触的民主。中国民主文明既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所决定的“人民当家作主”,还有中国深刻的优良传统文化的烙印与积淀。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中国民主如何走,最有发言权的是中国人民自己
  人民论坛记者:从历史观照现实,中国是如何破除了对西方民主的“迷信”的? 今天在看到我们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的同时,可以获得哪些自信?

  叶笃初:中国民主要如何走?现在走哪一步?如同中国经济发展,最有发言权的是中国人民自己,最了解国情的,也是我们自己。 
     以我个人的耳闻目睹和经历来说,通常一个国家在划时代的社会发展中,一个大的思想潮流到来,通常只有少数或一部分人相对冷静,既学习了人家进步的东西,同时又不忘注意到本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人60年执政,一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学习了包括西方及世界各国的有益的文明成果,又考虑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力求使之符合中国实际,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当今最高决策层是充满睿智的,对世情、国情、党情有清醒的认识,同时,总是提醒各级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注意保持清醒头脑,在实际生活中难免有少数人不够清醒,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清楚事物的发展规律(点评:清醒者都是各级干部!)。

  民主发展既不能着急、求快,也不能犯“慢性病”,无所作为   

  人民论坛记者:在一定程度上,预言也是对未来的期许。如果让您做一个预言的话,会是什么?

  叶笃初:新中国成立60 周年,能说明很多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过了前人的艰辛探索,包括出现一时弯路或说“折腾”等等,我们现在还在继续努力。但就阶段性发展而言,60年是交卷的时候了。以大的范围来说,国体、政体、政治制度的大框架都没问题。根本方向是党的领导不能动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动摇。在此前提下进行完善,发展趋势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和加强政务公开、网络监督等等(点评:原来要完善的民主是群众参与、政务公开、网络监督呀!)。
  总的来说,我认为,民主这个事情也不能着急、求快,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创新。但也不能犯“慢性病”或犯“头脑僵化”的毛病。这需要一代一代人不懈努力,走出中国民主发展的健康道路。

  (采访:人民论坛记者 曾金胜)

克服恐惧与爱国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7th, 2009

   爱国表现多种多样,但是“克服恐惧也是爱国”,估计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观点是著名学者徐友渔先生首先提出来的。

    2007年7月23日,徐先生写了《克服恐惧也是爱国》的文章,发表在2007年第4期《律师文摘》杂志上。他在文章中提到,1987年,在前南斯拉夫参加一个国际学术会议时,有一次在贝尔格莱德游览,颇感不便,因为当地能用外语交流的人很少。但有一个很有风度的老人主动与徐先生搭讪,并引领他走了半个贝尔格莱德。老人辛劳了半天,为了表示感谢,徐先生邀请老人到自己的住宿宾馆喝咖啡。但老人突然变得很恐惧,坚决不肯,而且左顾右盼,一副提心吊胆的样子。徐先生大惑不解了好一阵子,才猛然醒悟过来。徐先生只好请老人等一下,自己上楼去取一把中国折扇送给他,等徐先生返回宾馆大门,却不见了老人的踪影。徐先生到处找,才在远离宾馆的一个角落找到了老人。分别时,徐先生明显感到了老人的高兴和恋恋不舍。

    老人的恐惧感,让徐先生陷入了沉思。使他感觉到了久违了的东西,那就是:人的恐惧,恐惧因为与外国人接触而受到警察的盘问和追究。这件事,使徐先生对这个美丽的国度的好感大大降低了,对这位能讲外语,热情好心的老人充满同情和怜悯。

   徐先生说,自己对那种东西应该不陌生,当时的南斯拉夫还是我们改革开放学习的样板。这次遭遇,使徐先生树立了一个信念:一个国家,纵有千般好处,如果它使自己的人民有恐惧感,那人们很难尊敬它,对它爱得起来。

    徐先生提到,这次遭遇使他首次以外国人的角度打量一个国家:使人民恐惧或敬畏,也许是统治者或警察舒服的事,但对国家是有害的,这会使很多人对它失去尊敬。

    徐先生学成归国后,经常提醒自己:“如果我表现得畏畏缩缩、连说话都不敢畅所欲言,连见人都要考虑再三,那我得到的是怜悯,我的祖国失去的是尊敬。我要求和鼓励自己,在人面前,包括在外国人面前,自然也包括在面对媒体,我应该大方、自信,让人看不到恐惧的踪影。”

    徐先生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是帮助人们克服恐惧和建立爱国心的高尚职业。捍卫法律和公正的律师是一切守法公民的一道安全屏障,使人们对国家的正义有信心。”

   当年这期《律师文摘》出版后,我就认真地读过徐先生的文章,只是当时没有什么感觉。如今过去快两年时间了,重温他的文章,真是感慨良多。

    捍卫法律和公正的律师,也许能比较好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个仍然重尚人治的社会,公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律师能肩负起帮助民众克服恐惧感的神圣职责吗?当维权的律师也被查,心里都有恐惧感,还能指望他们帮助民众克服恐惧吗?

一青年称领导是败类被拘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3rd, 2009

内蒙吴保全发帖获刑再审    一青年称领导是败类被拘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4-22 08:33:00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jx/200904220017.asp

 

    法院称加刑一年是因吴保全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上访,但重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及

  本报讯(记者左志英)昨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表示,鄂尔多斯市中院院长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据称,吴保全重审被加刑一年,是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上访。然而,重审判决书显示,判决是在取保候审当天做出的。

  2007年和2008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征地问题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后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据新华网消息,昨日,鄂市中院表示,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因吴保全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悔罪表现,反而有串联村民上访行为,又加刑一年,于今年2月26日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然而,据村民反映,2月19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吴保全案。下午,吴保全被取保候审,被几名村民接走,然后入住宾馆、洗澡、理发。第二天上午10时许,吴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让其回法院签字。有村民建议别去,吴没有采纳。结果,再次被关入看守所。

  “一天时间不到,怎么跟我们串联。”一村民如是说。

   在重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到吴保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一事。另外,最后落款是“二○○九年二月十九日”,而不是2月26日。

  鄂市中院还表示,原审法院认定吴保全诽谤罪并非指他“诽谤政府”,而是指诽谤自然人。而重审判决书称,“被告人吴保全……公然在互联网上多个网站捏造事实发布帖子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发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个人如果名誉受侵犯,公诉机关必须指明受害人。没有受害人,就没有犯罪。如果涉及隐私的,可以在公开文书中不指明,但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受害人,否则被告无法辩护。本案言论涉及的是公共管理,不存在个人隐私,没理由不公开受害人名字。

  《刑法》规定,诽谤案属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吴保全案是公诉案。对此,何兵表示质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社会管理秩序如金融、治安、交通等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损害,使社会失去秩序,造成社会混乱。吴案显然不存在这一情况。如果一篇文章就可以严重损害社会秩序,那社会秩序也太脆弱了。而国家利益应当是指国家整体利益,不包括地方公共利益。如果作宽泛解释,则乡政府也可以主张国家利益受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鄂市中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意味着吴案很可能出现逆转。

  称领导是败类发帖青年被刑拘
  涉嫌诽谤罪被提起公诉

本报讯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前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前天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 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帖子后留下真实姓名电话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内蒙古“王帅案”:发帖被判刑,重审再加刑

刘晓原 律师 04月 21st, 2009

刘晓原点评:看了下面报道后,真是令人震惊不已。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公检法机关,难道没有学过《刑法》吗?难道不知诽谤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吗?难道不知道诽谤案是自诉案件吗?

诽谤罪,成了打压曝光不公事件民众的手段。如此滥用执法权力,这个问题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一审法院判处吴保全有期徒刑一年,他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诽谤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时,又以相同的事实,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从表面上看,案件发回重审仍属于一审,不存在“上诉不加刑”限制(在检察院不抗诉情形之下,上诉后是不能加重刑罚)。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出,这是对吴保全上诉的“打击报复 ”。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4/19/content_764649.htm

●同是网上发帖,同是揭批政府大规模违规征地,同样遭警方跨省追捕,罪名同样是“诽谤”

●与“王帅案”顺应民意的收案相比,没有舆论关注的此案当事人更显孤独,至今身陷囹圄

  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舆论持续关注下,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4月17日,灵宝市公安局局长亲赴上海向王帅道歉,吴保全等到的消息却是:市中院维持原判。

第一次发帖:拘留10天

他只是帮朋友发帖而已。朋友同样被拘留10天

  吴保全今年39岁,内蒙古乌海市人。十几年前做服装生意时,与鄂尔多斯的康树林相识。后来,吴保全迁家至青岛,做起了营养师,并开有一间小公司。两人常有联系。

  2007年9月6日,吴保全在与康树林电话聊天中得知,康树林的农村老家被政府强行征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村民们苦诉无门。

  吴保全建议,何不把这些情况发到网上,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康树林没有电脑,也不会上网,吴主动提出帮忙发帖。

  第二天,题为《领导:你要杀你的农民姐弟?》的帖子出现在网上。

  帖子里说到,鄂尔多斯市郊哈巴格希村和邻近的寨子塔村,5万多亩土地被强行征收,政府以最低250元/亩的低价征收,以最高82万元/亩的高价拍卖。而给农民的承诺,如每户0.5亩的蔬菜大棚,每人两亩水浇地且配备水里设施等,没有完全兑现。为此,村民连年多次上访,没有结果。从8月6日开始,几百号村民天天到鄂尔多斯市政府门口讨说法。政府非但不给解决问题,还派警察打人抓人,前后有20多人被拘押,几个老太太被打伤住院。

  几天过去,跟帖寥寥。吴保全满怀歉意地打电话给康,说帖子没什么影响。

  但让他想不到的是,9月16日,3名鄂尔多斯警察出现在面前,当晚坐飞机将吴带离青岛。

  到达鄂尔多斯后,吴保全连夜受审,被告知因在互联网上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罪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第二天,康树林也被抓,同样被行政拘留10天。

  第二次发帖:再抓,逮捕,公诉

  吴保全猜测与此前《网络报》的报道有关,虽然它佐证了帖子的内容是准确的

  脏乱嘈杂中度过的那10天,吴保全感觉像一个世纪般漫长。但获释后,他没有迅速离开,而是进村倾听更多村民的说法,想把征地事件调查清楚。

  哈巴格希村和寨子塔村的村民争相向吴保全大吐苦水。“震撼,气愤,泪水模糊视线。”吴保全后来在博客里这样写道。他发现自己不是说过头了,而是说得还远远不够。被朋友认为“一贯喜欢打抱不平”的他决定,再帮村民一把。

  2007年10月到11月,吴保全以网名“找我吗”,在大律师网、文学博客网、记者网等发表题为《鄂尔多斯市浮华背后的真实情况―――一些不敢公示的秘密》(以下简称《鄂市秘密》)的帖子,抖出一串问题:

  鄂市起初打算以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名征地,未获批准。后以建设鄂市市府所在地东胜区的康巴什新区为名征地。康巴什新区共征地约48000亩,只有内蒙古自治区的批准文件,而没有国务院的红头文件,其合法性还在争议中;

  相关征地文件规定,水浇地每亩补偿2.5万元,旱地每亩2万元,荒草地每亩1万元。而哈巴格希村和寨子塔村村民实际得到的是:水浇地5757元/亩,旱地800元/亩,荒草地250元/亩;

  政府原本答应无偿给村民每人2亩水浇地,并配备水库。水浇地落实了,水库也建好了,但水库被卖掉,村民拿钱才能浇水。结果,水地变旱地,村民损失巨大;

  政府原本答应无偿给每户农民搭建0.5亩温室大棚。大棚建好后,没分给村民,而是拍卖掉;

  ……

  和第一次发帖一样,《鄂市秘密》并未引起网友广泛关注。截至今年4月17日,该帖在上述3个网站的点击量才1900多,跟帖仅20多条。

  吴保全没有气馁,几次前往鄂尔多斯调查取证,并鼓励村民齐心协力,把该得的各项补偿拿回来。他四处联系律师,将希望寄托于法律。

  最后,村民们委托他把村民筹集的20万元交给律师事务所,但很快,鄂尔多斯警察再次闻讯而至。据村民说,此前警察来村里调查时,说吴保全想诈骗村民的钱。

  2008年4月27日,正在沈阳办事的吴保全被抓,理由是他捏造事实发布帖子,侮辱、诽谤他人及政府。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一个月,《网络报》刊载了题为《一块别墅土地3280倍升值之旅》的长篇报道,细述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违规征地的前前后后。采访过程中,当事记者李江涛曾找到吴了解情况。吴猜测,自己被抓与这篇报道有关。

  网络报记者在深入调查采访后,证实了吴保全帖子里的许多说法。他们写道:“从250元/亩到82万元/亩,一块土地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实现了这一惊人‘巨变’……享受250元/亩补偿的一千多被征地农民开始四处‘寻找说法’,四年中先后28人被‘关禁闭’,多人被打伤,一位失地农民无奈地住进了政府办公楼的走廊和卫生间长达两个月……”

  报道中,当地官员承认,整个康巴什新区共征地32平方公里,未经国务院批准,但“有内蒙古自治区的批准文件”;新区有约50亩商业金融用地,还有以建设商品房为名出售的45栋市级领导干部别墅和占地500亩的公务员小区。

  2008年6月4日,吴保全被正式逮捕。8月20日,被提起公诉。9月4日,在东胜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因检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没有到场。由于无法应答吴及其辩护律师赵鹏的无罪辩护,法官裁定择日按普通程序审理。9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法院创造“诽谤政府罪”

公诉人对辩方指出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不全充耳不闻,法院判决称他“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

  一审中,公诉方东胜区检察院称,吴保全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帖侮辱诽谤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侵害其名誉,应以诽谤罪追究吴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中,特意引用了帖子《鄂市秘密》中的一段话,并用下划线标出:

  “这一切都是黑心的市委的一个领导×××为了打造鄂尔多斯和自己的新形象,强制性地征收农民的土地五万余亩建造政府办公大楼,倒卖土地,镇压农民上访,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农民坐牢,及其(注:极其)残忍地用暴力手段打伤农民,无人敢过问,对农民承诺下的生活安置也不承认,使农民的生活和生存无法保障,在当地的百姓眼里是一个旧社会的活阎王,人人谈起来气愤难耐,仿佛他们现在耳边还回响着×××咄咄逼人的话语:”你们上访,我就是皇上,今天是你的领导,明天是中国的皇上!你们到哪里都是我的人,小小百姓算个屁!!!‘已经快麻木的人们命运又该如何呢?……还有多少个这样的阎王存在那百姓当中,新社会的败类,人类的悲哀!无奈!!!笔者感受:“权利(注:应为权力),本来是可以引领群雄造福人类,可在这些居心叵测、无视国家法规的丧尽天良的人手中,却成了为非作歹中饱私囊的最佳工具’。”

  律师赵鹏辩称,诽谤罪构成要件不全:侵害对象不存在,哪个领导受到侮辱诽谤并不明确,公诉人只含糊地称被告辱骂鄂尔多斯市主要领导人及政府;危害结果没发生;吴保全发帖不是针对鄂市领导人,其行为也没危害到国家利益。如果有人认为其权利被吴侵犯,应属一般民事案件,构不成刑事犯罪。

  但公诉方对此充耳不闻,而是围绕征地是否合法、补偿款是否合理、承诺是否兑现等问题进行陈述、举证,力证吴保全捏造事实。

  2008年10月17日,一审判决结果宣布:诽谤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吴在没有全面了解康巴什新区开发情况的前提下,只听信少数人言语就公然在网上捏造事实发布帖子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

  “东胜区法院的判决创造了一个新罪名―――诽谤政府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和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更谈不上“诽谤政府”。

  何兵表示,如果公民的批评言论出现错误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宪法中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条款,就该改成“有提出正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了。

  实际上,在2009年4月14日的南都评论栏目和央视《新闻1+1》节目里,何兵已经表达了上述这些观点。当时,看到河南灵宝市政府还将审查“王帅案 ”的新闻时,他“火了”,“实在憋不住”,“半夜三更写了篇稿子。”想不到的是,“王帅案”余波刚了,他才松口气,火,现在又上来了。

发回重审:刑期一年变两年

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私下表示,吴保全无罪,但“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我要上诉!!!”拿到一审判决后,吴保全在日记中愤怒写道。

  今年1月4日,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保全犯诽谤罪事实不清”。

  吴保全满怀希望。2月19日,案件在东胜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与一审相比,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更多新证据。

  庭审早早结束,前来旁听的40多名失地村民未有去意,强烈要求立即释放吴保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答应,下午放人。

  当天,被关押了10个月的吴保全获取保候审,洗了澡,理了发。他以为,无罪获释之日近在咫尺。

  第二天上午10时许,吴保全接到法院电话,让他去法院签字。结果,自此一去无回,第三次被关押。

  吴保全感觉不妙。3月10日,重审判决书转到他手中:诽谤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两年。

  这意味着,如果他不上诉,入狱近一年的他很快就会出狱,但现在,他必须为他的“不服一审判决”而付出代价。

  “有律师称,这是我国目前网友发帖构成诽谤获刑最高的案件。”一直关注鄂尔多斯征地事件的《网络报》记者李江涛撰文说。

  重审判决书中,没有看出对吴保全新的指控罪名和证据,但对犯罪后果的描述,从一审时的“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变为“严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

  吴再次上诉。4月17日,他得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他已想好下一步:申诉。

  对于两份事实依据大体相同、结果却不一样的判决书,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第一次裁定为“事实不清”,第二次则裁定为“维持原判”,间接承认“事实清楚”,原因何在?

  “没法说。”鄂尔多斯市中院一名工作人员称,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肯定掺杂了政治因素。如果严格遵照法律判决,结果不会变成现在这样。“不光我解释不清楚,领导来了也解释不清楚。”

  参与合议过吴案的该院刑事庭副庭长刘银福称“这个没法说”。他一再重复,裁定是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吴如果不服判决,可以走法律程序。面对记者一行几人的追问,他多数时间保持沉默,一会摆弄打火机,一会扯过一叠报纸似看非看。

  “很难说,不好说,说了会惹麻烦。”东胜区法院一名法官私下表示,“吴保全有罪证据很少,基本没有。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

  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则毫不讳言地指出:“这绝对是打击报复。”

  被告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学者、律师对此说法不一。刘晓原认为,该原则适用于二审,不适用于一审,而发回重审属于一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却认为,“这是基层法院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他说,同一个罪名,没有新增犯罪事实,何以加刑?实质上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们没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刘银福如是表示。

吴保全的爱与哀愁

因帮村民维权,妻子与他离婚。他在狱中给女儿写了2厘米厚的书信,却没能寄出

  “政府如果能把农民该得的给农民,我受再大的委屈再大的压力都没关系。”吴保全至今不后悔卷入千里之外的纷争,誓称将帮农民维权到底。

  吴保全入狱前开过几个博客,以“做个正直的人!一定要说真话,办实事”、“为天下说不平”等字句自勉。他喜欢读书和摘抄,有名言警句,也有草根至理。5?12地震时,他托人捐了两万多元日用品。

  “很有头脑,很会说。”旁听过吴案的村民都说,吴保全比律师讲得还好。

  每有村民来探望,吴保全总是鼓励对方,一定要齐心协力坚持维权。

  “在康巴什新区,没有吴保全一分土地、一个亲人,只有一个朋友。他为我们付出这么多,我们非常感动。”多名村民表示。

  吴保全深受村民信赖,但他不愿提及内心深埋的痛苦。第一次被抓获释后,妻子要求他不能再介入村民维权之事,否则离婚。他不听,妻子后来离他而去,女儿成了他身边最亲的人。但现在,他已经一年没有见到女儿了。他在狱中给女儿写了2厘米厚的书信,却一直没能寄出。

  4月16日,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表示,在“王帅案”上,公安机关执法有错,已做撤案处理,进行了国家赔偿,并派专人赴上海当面向王帅本人道歉。诽谤罪需两个要件,一个是自诉案件,二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这两条,王帅都够不上。此事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是吗?”第一次听说此事,满脸络腮胡子的吴保全只是呵呵一笑,再无多言。

  如果申诉无果,他将在监狱里继续1年时光。

  本报记者左志英

附:举报人遭跨省追捕,谁在滥用公权力?(2009-04-08 10:59:57)

“博客”为什么在中国这么红

刘晓原 律师 04月 19th, 2009

下面这篇博文作者是加藤嘉一先生,原文出自他凤凰博客。他在文章中提到的两次活动,当时我也应邀参加了。加藤嘉一先生是日本人,但他对中国博客现象分析还是比较透彻。我想,博客之所以会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主要原因是民众太需要平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要表达自己观点和诉求,最方便和最快捷的平台当然要算博客了。

快过年了,我受邀请参加了几家网络媒体博客部门主办的年度聚会。我性格内向,本不怎么喜欢那种场面,一开始很不应。但去得多了,仔细观察后,逐步发现,博客party是一种非常有中国特色的聚会。

首先,参与者的身份多种多样:从学者到律师,从军人到艺人,从记者到官僚。其次,来宾所持的观点和思想也非常活跃,不同于一般的中国会议。身份的交流,思想的交锋,真让我受益匪浅。

这一体验让我开始思考:“博客”在中国这么红?

我看到一组数据:截至2007年,全国“博主”已超过了1亿;人气猛升的财经类中,“徐小明”的博客其以3.55亿点击量取得2008年中国博客“标王”。另据预测,中国将2012-2015年间出现点击量到10亿的博客。

其实,博客在中国问世仅仅有5年左右时间,这一成长速度实在惊人。首先是博主身份的多元性——无论是专家还是老百姓,都非常积极地面对着这个社会交流纽带。其次是博主身份的开放性——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大部分都公开自己身份,以实名开博。

我祖国日本虽有1000万左右的博主,但据我观察,参与的社会阶层绝没有这么多元化,以公开身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更是少之又少。

是什么原因使得博客在中国如此之牛呢?在我看来,原因有三:

一是因特网时代的到来与网民的急增。中国的“网络人口”到2007年为止达到2.53亿,至今应该有3亿左右吧。这一硬件上的基础给博客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史无前例的空间。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新媒体的发展潜力更加显而易见。

二是各网络媒体本身相当重视“博客”这一工具,积极创设各种平台。据我了解,各网站博客部门都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员工,且专门分出了政治、经济、社会、娱乐、文化、历史等各个小类别。他们一边观察社会动态、国内外形势,一边设立有关专题,适时推出打眼或有深度的博文。而被主办方“推”出来的文章,如果符合网民的“口味”,其点击量就会迅速达到一万、十万、一百万、甚至一千万。

用我的话来说,这是中国博客热潮背后有一个“三位一体”的巨大推手——希望通过“推博”提升影响力和利润的媒体方,希望通过“写博”得到话语权并提升知名度的博主方,以及希望通过“读博”扩大见识和人脉的读者,三方的利益集于一体。而对于“点击率”与思想深度的正比关系,我是非常存疑的。

地三,博客满足了中国读者,即新闻消费者的信息需求。从阅读需求上来说,欧美和日本的读者特别喜欢挖出来的独家新闻,比如某些政治家丑闻,大企业骗局,而我观察到的中国读者似乎更热衷于对重大社会事件或问题发表的各种各样的观点。或者说,前者注重“细节”,后者更趋于“大局”。

由此,博客在中国生存的合理性就不难理解了。它生存在网络高速发展并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力的大背景下,并卷入舆论的形成。它仔细观察社会的趋势、读者的需求,并促进相应的讨论,谋求成长。

因此,中国的博客是非常中国特色的。是在中国特殊的发展阶段上和变革的环境下产生的特殊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现今中国社会的最好观察点之一。我更关注,它所代表的,除了“国家”和“人民”之外,正在逐渐而切实酝酿着的“社会”纬度。而如果中国博主有一天真的达到10亿,就一定会深刻影响和改变中国的未来。

此文发表于《瞭望东方周刊》东游记,2009年04、05期,01月22日出版

无暇写博文

刘晓原 律师 04月 18th, 2009

四月十三日晚,我乘火车离开北京。    由于无线上网卡过了期限,这些天来我也没有上网发博文。有网友以为我出了什么事情,特地给我打来电话询问。对网友的关心,我表示衷心地感谢!

   我其实是很好的,尽管听说有人在“秘密”调查,可是我一点也不胆却。没有做过违法犯罪之事,何惧“半夜鬼敲门”呢?

   如无特殊原因,我会在下个星期返京。在回到北京之前,无法经常更新博文,还请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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