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5月, 2009

喝茶、删文、关群、拘留,还有什么不能做?

刘晓原 律师 05月 31st, 2009

5月30日早上4时58分,手机突然响了一声(睡前忘了调静音),把我从睡梦中惊醒过来。我拿起手机打开一看,原来是网民屠夫发来的。我心里想,“屠夫杀猪”要早起,总不会叫我去帮忙吧?半信半疑之中,我赶紧查看短信内容,才知他不是叫我去杀猪,而是这小子有人请喝免费早茶。

     有人请你去喝早茶,就好好地陪你家喝嘛,有必要把这个好消息告诉我吗?屠夫虽然有免费早茶喝,但他还是心存恐惧哦!徐友渔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说过,克服恐惧也是爱国表现。如此看来,心存恐惧的屠夫可不是爱国分子了。

   心存恐惧的不只屠夫一人,还有云南朱承志老先生。朱老外出喜欢随身带相机,28日上午,他看见“国新办”前有不少人,便掏出相机进行拍摄。就这点小事,就把他与访民一起请进了派出所。在去派出所的路上,他给我打来电话,说是要到某某派出所去。当时我正在与人谈案件,没有听明白以为他是去办事。我心想,你去派出所办事还需要向我请示吗?我半开玩笑地问他去做什么,不会是人家请你去吃饭吧?老朱说是被带去派出所做笔录,我这才明白他被人家找麻烦了。他之所以给我打来电话,还是因为心存恐惧。我安慰了他几句,说不会有事的。想不到的是,为了拍摄几张照片,老朱要付出十天人身自由的代价。

    普通人会心存恐惧,名人同样也会恐惧。艾未未曾经说过,自己之所以要“呐喊”,哪是因为心里害怕。害怕与恐惧并无多少区别。前些日子,艾未未打110报警,其实就是“恐惧”表现。

    这几天,关博客、删文章、封QQ群,搞得网民人心惶惶。普通网民屠夫的博客关了,艺术家艾未未的博客也封了,论坛中谈邓玉娇的帖子被清洗了,2.6万个QQ群则遭封杀。我的新华博客谈邓玉娇案的文章全部被删除,博盟QQ群也被关了两个。

    按巴东县公安局杨立勇局长说法,邓玉娇刺杀邓贵大,只是一起普通的案件。既能是一起普通案件,让民众评一评、议一议,到底有什么可怕的呢?难道担心案件性质会因此而改变吗?

    在敏感时期,让民众去关注邓玉娇案,哪不是可转移注意力吗?我们的为官者实在是不聪明呀!

记者在野三关镇遭殴打,村民要成为“替死鬼”

刘晓原 律师 05月 31st, 2009

据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张明)5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围殴”。就此事,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恩施州、巴东县宣传部门高度重视,已在此事发生后第一时间迅速安排州、县宣传部门干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全面调查核实。巴东县政府对村民与记者发生冲突一事表示歉意,并对记者表示问候。巴东县政府已责成公安部门迅速调查事情真相,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看了湖北官方网站报道后,我心里一直不明白,他们可以大篇幅地报道邓玉娇母亲和爷爷指责北京律师之事,但为何对发生在巴东县的殴打记者暴力事件不敢作一个详细报道呢?

    还是先看一下记者遭殴打的经过吧!
http://news.sina.com.cn/s/2009-05-29/151217911788.shtml

    记者在巴东采访遭不明身份者暴力殴打后,5月29日中国之声《央广新闻》进行了连线采访报道。

   记者在电话中告诉主持人,昨天上午11点左右到下午3点,4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两名记者先后被两拨人殴打。先是发生在11点左右,他们在邓玉娇家采访,突然闯进四五人夺走了他们的采访设备,然后把一位男记者按在了地上,并把他强行拖出了屋子。随后,女记者也被拖了出去,这些施暴者强令他们离开村子,不允许采访。他们在离开后,走了一段路发现两人的伞都落在邓玉娇家。女记者去拿伞,两个人分开了,男记者因为用手机偷拍打他的人,又被6个男子殴打,最严重的是有人掐住他的脖子,使得他的脖子、手多出留下了伤痕。女记者返回邓玉娇家拿伞的时候,也未能幸免,大概是两男两女抢夺她的手机,致使女记者在这个过程中被推进了水沟,也受到了伤害。至于说打人者到底是谁,我们今天也一再跟《新京报》的女记者和《南方人物周刊》的记者联系,今天上午他们从野三关镇来到了巴东县,目前他们在巴东县的医院做伤势鉴定。打人者自称是邓玉娇外婆家的亲戚,是受到邓玉娇母亲的委托来保护外婆和外公的安全。

    记者称,这个说法被邓玉娇的外婆和外公否认,其外婆和外公说他们并不认识这些人,他们对这帮人的行为也很痛恨,并把他们赶了出去。还有一个说法是他们是当地的一些群众,一些村民自发的行为,这个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从被打的记者处了解到,他们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并没有向村民进行了解。跟村民问路时,村民都是非常友好的,如果是村民,事前没有原由,也没有征兆。

 看了中国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的报道后,我们知道巴东县人民政府是在说谎,他们竟然把记者遭暴力殴打之事,避重就轻地说成是“与村民发生冲突”,他们到底是想在掩盖什么?

记者并不认识“村民”,与他们之间无冤无仇,邓玉娇刺杀的人也不是外婆家居住地人,村民们为何怕记者采访邓玉娇外婆,为何要阻碍殴打记者?除非村民是被人雇用(安排)而来。那么,谁会雇用(安排)村民阻挠记者采访呢?我想,不用说出来,估计大家心中都是明白的。

如果凶手身份真是“村民”,他们一定会是受雇用(或安排)而来,巴东县政府应当追查幕后指使者,公安机关应将其绳之于法,千万别再在全国人民面前玩”贼喊捉贼”游戏了。

邓玉娇案中京鄂两地律师之比对

刘晓原 律师 05月 31st, 2009

                           作者:黄晏铭
 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905/20090529073709.htm   近日,有人对邓玉娇母女俩所聘用的北京律师指手画脚,说其泄露了邓玉娇之“隐私”,可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为以正视听,在此必须澄清,北京律师究竟泄露了些什么“隐私”?

  按普通百姓朴实的观点来看,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人生即将被认定的事实而被牵拽到人生尽头”时,所谓的“隐私”又能值几个沙板?当人生走到“丢命”和“隐私”的十字道口时,“保命”要紧,还是“隐私”重要?这道命题,恐怕就是连小学没有毕业的孩童也能打个满分!

  当一件要案冒出两样的“实情”时,当事人所期盼、指望的代理律师不是把实情和盘托出、而是祈求得到一个带引号的实情?北京律师泄露“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能说不是邓玉娇母女俩和其所有亲属等共同一致的强烈诉求和当时聘用律师的初衷吗?在我们没患“抑郁症”的正常人看来,北京律师的正义之举的“控告”对当事人来说,显而易见是“旱苗得雨”。可就是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举措,反而招来的却是“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亲属”一致的“愤慨”。这样的个人“愤慨”,竟然是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于5月23日凌晨通过新闻通稿的形式通报出来的,用“新闻通稿”来声明区区个人“解聘律师之民约”实属罕见。一份“个人声明”用的着堂堂的一县之府一“大清早”就出面来“谴责”北京律师吗?这到底是谁的“愤慨”?

  北京律师的举措不仅给本案划开了一道难以闭合的“事实理由”豁口,还给邓玉娇“杀出”和劈开了一条生路,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恕我疏漏寡闻,最少,到目前为止,对一个持刀“故意杀人”、还伤一人、对其“是否患有精神抑郁症”还不能下定义者既不上手铐、脚镣羁押在看守所,反而还给其个“监视居住”的优厚待遇,用这样的刑罚“待遇”一个涉嫌“故意杀人”者我还是头一遭听说。没有北京律师5月25日的《控告书》,能有5月27日“峰回路转”的——监视居住吗?

  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迄今为止,选择北京律师邓玉娇行为“正当防卫”;选择湖北律师邓玉娇行为是“投案自首”。这就是北京律师和湖北律师的差异,令人们疑惑不解的是,邓玉娇母女聘北京律师“成为邓玉娇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居然不是为了及时、细致地为当事人邓玉娇做“无罪”的辩护?本案现今显露出的最大亮点则是诸多不符合常理——邓玉娇母女不求“无罪”,径直追求“自首”着实令人不可思议。天底下有谁犯事儿后,“家里大小”人明知占着理却偏偏要“弃自由而投罪”——选择律师是挑选能为“家里的当事人”给“有罪”的道儿上引——“趋害避利”!?这能说是“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亲属”的意志和选择吗?

  不管怎么讲,本案有三大问号迄今仍在那儿高高地悬而未决:(一)邓玉娇坐下,拿水果刀能否割到死者邓大贵的颈部?(二)邓玉娇“故意杀人”后,一伙儿寻欢作乐的另外两名生者为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站出来报警?(三)发案当时的瞬间,邓玉娇、死者邓大贵及受伤者们究竟是处于个什么姿势?

  再说,北京律师不泄露“被控告人涉嫌强奸”又用什么来填写控告状中的“控告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呢?而邓玉娇恰恰是身处在拥有“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的污浊环境之中,依然保持纯洁的品格有什么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隐私呢?!邓玉娇恰好是“出污泥而不染”的典范!同时,这正是各路媒体舆论为邓玉娇叫好的可贵之处。

就QQ群遭关闭致腾讯公司的公开信

刘晓原 律师 05月 30th, 2009

 

腾讯公司并马化腾先生:

    我是贵公司的QQ群用户(付费会员)。2009年5月28日,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形下,我的QQ高级群和普通群被贵公司强行中断了服务。

     据了解,贵公司关闭用户的QQ群,并不是针对我一人。Q友们告诉我,最近几天有超过2.6万个QQ群遭到关闭。乃至5月28日被网民称之为“黑色端午节”、“QQ群集体殉难日”。

     QQ群是私人网络沙龙的交流平台,因其能即时互动、使用方便等特点,成了网民常用的通讯工具。随着QQ群业务不断发展,更多用户选择付费方式使用高级群和超级群。但即便是一般用户使用的普通群,也是按照腾讯公司QQ在线计划,经过辛苦积累上到一定等级才能得以拥有。不论是普通用户,还是付费会员,都是腾讯的支持者和客户,贵公司理应保护好他们的权益。可以说,贵公司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完全是靠广大用户的长期支持。

     我是一名付费QQ群的用户,开通QQ群时在网络上与贵公司达成了服务协议,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在我没有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贵公司理应依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根本无权关闭我的QQ群。假使是管理部门通知要关闭QQ群,贵公司也有责任和义务告之我中止服务原因。

    QQ群用户的言论自由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贵公司作为提供服务平台的企业,也是无权对用户的言论进行审查。

    QQ群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同样是受法律的保护,贵公司关闭用户的QQ群做法,不仅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而且还侵犯了公民虚拟财产权。既违反了《宪法》规定,也违反《合同法》规定。

    对贵公司关闭QQ群的做法,在此,我要提出强烈的抗议!请贵公司无条件地恢复被关闭的QQ群,并向我赔礼道歉!

      此致

 

   敬礼!

 

                         QQ博盟群主: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2009年5月29日

财经网报道:两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暴力阻拦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9th, 2009

(点评:这段时间以来,湖北媒体报道了不少好“消息”,通过邓玉娇母亲和爷爷之口,谴责了北京律师,颂扬了巴东警方。但我想,巴东方面既能没有隐瞒什么,为何还害怕外地媒体来采访呢?凶手殴打记者,抢夺手机等财物,凶手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记者在巴东地盘上出事了,巴东县公安局如不依法追究凶手责任,这不仅是渎职行为,也是在纵恿凶手犯罪。看到正义之士遭殴打,看到邓的家属在当地媒体上大放厥词谴责北京律师,我心里真不知是什么滋味。“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这句古语用在邓玉娇和她家属身上,再合适不过了。在邓玉妖事件中,被欺骗的不是邓玉娇本人,也不是邓玉娇的家属,还是广大的网民们。)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5-29/110172844.html

两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暴力阻拦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朱弢】2009年5月28日中午,两名记者在采访巴东县采访“服务员刺死镇招商办主任”主角——邓玉娇的外婆和外公时,遭多名不明身份者暴力阻拦,并受轻微伤。

 5月28日上午,《新京报》女记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卫毅,从巴东县野三关镇出发,前往木龙垭村,拟采访邓玉娇的外婆秦尚菊和外公张明瑶。

  约中午11时左右,两记者来到邓玉娇外婆家,经简单的自我介绍,两名记者随秦尚菊进屋。据卫毅事后称,当时屋内还有两人,经秦尚菊介绍,其中一人是她的亲戚。另一人则为男性,约30多岁,微胖,短发,身穿一件灰色外套,秦并未向记者作介绍。

  采访伊始,上述不明身份者即离开。此后不久,有四五个人冲进邓玉娇外婆屋内,一言未发,就将卫毅和孔璞的采访本和录音笔扔到一边。此后,一人就抢夺卫毅身上的采访包,拉扯之间,卫毅左手手腕上的一串佛珠被扯断,珠子散落一地,人也被拉倒在地。

  此后,上述不明身份者即将卫毅和孔璞向屋外拉。据卫毅事后叙述,这些人皆操当地口音,叫嚷着让两记者出去。两记者被拉出门外后,被三个不明身份者“押送”向村外方向走去。“在路上,他们还说让我们到野三关镇政府登记。”卫毅告诉《财经》记者。

  行走约一刻钟,两记者和三个“押送者”到达村中一块空地旁边。此时,孔璞忽然想起,自己的雨伞忘了带,便返身回秦尚菊家取伞,另一名记者卫毅则停下来等待。

  孔璞再次来到秦尚菊家后,发现除了邓玉娇外婆外公,仍有一名男子在场。孔璞在继续采访中,这位男子曾多次出言干涉。大约40分钟后,秦尚菊送孔璞出门。告别秦尚菊后,孔璞看到远处走来两男两女。

  孔璞一边走,一边打手机。想不到,这两男两女径直走到孔璞面前。一名女子一把抢过孔璞的手机,但被孔璞夺回。

  此后,两名女子继续肆意抢夺孔璞的手机。混乱中,孔璞一度被推倒在水坑里。摆脱纠缠后,孔璞回到村中空地,但卫毅已不见踪影。情急之下,她拨打当地110报警。

就在孔璞遭到不明身份者干涉和抢夺的时候,卫毅也再次遭到不明身份者袭击。

  “当时,我站在村边空地上。大约有五六个陌生人,直接过来抢我的手机。”卫毅被按倒在地上后,手机被抢走,人摔在地上。在卫毅试图夺回手机时,被一名身穿蓝色西装的男子使劲掐住了卫的颈部,“这个人劲很大,掐得我喘不过气来。”《财经》记者看到,卫毅的颈部上数处抓痕依然清晰可见。

此后,满身是泥的卫毅被那些人带到一处村民家,其衣服口袋和采访包中的所有物品都遭到搜查。经事后检查,录音笔中的录音、相机中的部分照片、手机中的短信、照片和视频都被删除。

  这些不明身份者还要求卫毅按他们的口授,写一份“情况说明”,以此作为交还录音笔等物品的条件。由于场面混乱,卫毅已无法记起“情况说明”的所有内容,但他记得,这些人强迫他承认:采访没有征得张明瑶家人的同意,没有出示相关证件,没有经相关部门的同意,并保证以后不再来此地采访。

  此后,经卫毅反复交涉,对方才归还相关物品。此时,当地警方开着两辆警车赶到现场,车上的民警分别对卫毅和孔璞做了询问笔录。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两个记者多处受伤。其中,《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卫毅的颈部、手腕处留下多处抓痕,左手中指甲翻起流血;《新京报》女记者孔璞的手腕处也有多处抓痕。

  事件发生后,《财经》记者曾就此事问野三关镇纪委书记涂启东。涂表示,当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自己并不清楚相关进展。对于阻拦记者采访的不明身份者,涂启东说:“那些人可能只是老百姓。”

  据《财经》记者了解,5月28日下午,《中国新闻周刊》一个记者在前往木龙垭村采访邓玉娇的外婆和外公时,在村外公路上遭到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阻拦,但双方并未发生冲突。那名记者后被当地官员“送”上一辆开往武汉的客车。■ 

为何关闭艾未未的博客?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9th, 2009

    今天上午,有网友给我发来消息,说艾未未的博客给关了。记得在去年杨佳案时,艾未未在博客写了很多文章,直指我们的公安机关也没有被关博客。这次他没有写邓玉娇案的博文,为何还会让他闭嘴了呢?

    我打开他的新浪博客后,看到网页上“此博客已被关闭”几个字,今天上午,有网友给我发来消息,说艾未未的博客给关了。记得在去年杨佳案时,艾未未在博客写了很多文章,直指我们的公安机关也没有被关博客。这次他没有写邓玉娇案的博文,为何还会让他闭嘴了呢?

    我打开他的新浪博客后,看到网页上“此博客已被关闭”几个字,http://blog.sina.com.cn/myblog/htmlsource/blog_notopen.php?uid=1195348141&x所有文章都看不到了。我又点击他的搜狐博客链接,打开后同样是处于关闭状态。

   我给艾未未打了电话,问他是否知道博客被关闭之事。他说,昨晚就已经发现被关闭,不只新浪和搜狐博客关了,网易博客也遭到关闭。看来,让艾未未闭嘴那是统一行动呀!

   作为艾未未的个人法律顾问,我建议他提起诉讼讨说法。他反问我,这会有作用吗?法院会受理吗?

    记得在2007年8月16日,我为博客文章遭锁定隐藏之事,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立案庭受理案件后,8月29日我在民事庭领取了举证通知书。出乎预料的是,民事庭又把案件退回给了立案庭,立案庭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在9月12日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此时,案件受理已长达26天了。由于案件程序严重违法,我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了上诉,最后还是被二审法院给驳回。官司打了近一年,以我败诉而告终。我这才明白了,法院是不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

    艾未未的博客为何被关,我有些弄不明白,是因为调查死亡孩子名单一事,还是因为他谈了“电饭煲”问题,抑或是其他什么事情?前者似乎是不可能,几个月来他不停地发调查文章,网络管理部门也只是删文,并没有关闭他的博客。

    毛泽东说过,“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温家宝总理也曾说,要“广直言之路,启进善之门”,“言能听,道乃进”。

    让一个艺术家“闭嘴”,会有利于社会和谐吗?

湖北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9th, 2009

巴东县公安局变更邓玉娇的强制措施,转为监视居住让她走出看守所,我为此感到高兴。但是在高兴之余,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还是要质疑巴东县公安局的办案程序问题,还要质疑湖北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同邓玉娇的行为。

巴东县公安局无权决定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

湖北两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

巴东公安和湖北律师在办理邓玉娇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了恩施日报记者张明专访。当记者问到邓玉娇案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问题时,欧阳开平回答到,“邓玉娇案”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邓玉娇案”目前尚在侦办阶段,一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我们将及时予以公开。

邓玉娇案发生后,巴东县人民政府表示案件消息由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的说法为准。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欧阳开平在答记者问时,巴东县公安局已将案件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侦办了。

请大家注意一个细节,欧阳开平是在北京夏律师会见邓玉娇后才接受记者的专访,他指责律师“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北京夏律师是18日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的会见申请,是经过巴东县公安局批准他们去看守所会见的(按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也就是说,夏律师会见时,案件还在巴东县公安局手中。很有可能是因为北京律师会见提到了性侵犯之事,案件才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办理,但也有可能是在此之前就已转交了。

从欧阳开平的发言中可知,邓玉娇案件至迟在5月21日起转交给了恩施州公安局侦办。

欧阳开平在5月22日还发布消息,称张树梅解除了北京律师的委托。5月23日上午,张树梅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此感到惊讶,并予以否认。但在当日下午四时,张树梅表示确实解除了委托。

5月24日,张树梅聘请了湖北汪少鹏、刘钢律师代理。汪、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在25日上午,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邓玉娇的要求。巴东县公安局当即表示同意。上午十时,他们在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北京夏律师会见时,在递交申请后等了两天多)。

会见完后,他们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关于要求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建议对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理由是:邓玉娇身体状况较差、患抑郁症需要治疗,长期关押不利于今后案件审理,且邓玉娇案的证据警方已基本查实,邓玉娇属投案自首,建议对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6日,巴东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6日晚,邓玉娇走出了看守所。

邓玉娇被监视居住后,5月28日上午九时,汪、刘律师会见了邓玉娇。5月29日《湖北日报》对此作了报道。

报道中称,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委托代理律师可在不需要批准的情况下,单独会见委托人。昨日上午9时许,汪少鹏、刘钢律师前往邓玉娇的监视居住地会见她。汪少鹏、刘钢介绍,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加之网上对案情说法不一,两律师特邀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和张树梅的表亲秦某一同会见,这是邓玉娇在案发后首次在没有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代理律师会面。汪少鹏、刘钢表示,会见中,他们向邓玉娇详细了解了5月10日案发前后的详细过程,邓正兰和秦某也作为在场人在会见笔录上签字。两律师表示,因案情特殊,目前相关案情细节不便透露。

以上所说的案件情况,来源于长江巴东网、《广州日报》、《湖北日报》的相关报道。

看了这些报道后,我认为巴东县公安局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湖北律师带邓玉娇家属和案件介绍人会见同样违法了。理由如下:

5月21日,欧阳开平已说案件由恩施州公安局负责侦办。也就是说,巴东县公安局已经没有了案件的侦办权。在此前题之下,湖北两位律师就应当向案件侦办机关,即恩施州公安局递交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在两位律师不懂程序,错将申请书递交给巴东县公安局后,巴东县公安局要么将申请退回,要么负责代为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想不到的是,巴东县公安局竟然作出了更加强制措施决定,这不仅是一种越权行为,同样也是在滥用职权。

我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巴东县公安局严重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超越职权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这种违法行为,恩施州公安局为何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呢?如果案件仍然是巴东县公安局侦办,没有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侦办,那么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是发布了虚假消息。假使已经转交了恩施州公安局侦办,巴东县公安局就无权变更强制措施,恩施州公安局如不予以制止和纠正,那是渎职行为。

假使案件仍然是由巴东县公安局侦办,他们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情形中,根本没有提到“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情形,就可以将原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巴东县公安局所说的理由,其实是可以不予以逮捕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二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按照这个规定,邓玉娇在监视居住期间要会见亲属和其他人是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经过批准,但不允许律师带家属和其他人去会见。虽然律师有会见的特权,但权利滥用就是违法违规行为。

汪、刘两律师也许是出于“好意”,竟然不顾规定把邓玉娇爷爷带去了,并且还把张树梅表亲秦某,即他们的案件介绍人秦某一并带去了。汪、刘律师能够代理邓玉娇案件,就是因为有秦某牵线介绍。

汪、刘两律师违反规定私带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案件介绍人去会见,巴东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竟然也不管不问,很显然他们已经默许了律师的违规行为。

北京律师会见邓玉娇出来说了实话,巴东县人民政府就予以公开谴责,为何对湖北律师违反行为不就出声了呢?对两地律师态度的不同,相信大家能看出其中的奥秘。

在此,我恳请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先生,就5月21日答记者问中提到的邓玉娇案件是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问题作一个说明和解释。

在此,还要建议我的两个同行——汪、刘律师,律师虽然有特权,但要依法行使,切莫重走杨佳案律师的老路。对汪、刘两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行为,希望湖北省律师协会依照行业纪律规定予以查处。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1、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接受恩施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http://www.cjbd.com.cn/2009-05/22/cms187978article.shtml(发言人在报道中称,案件已由恩施州公安局负责侦办)

2、邓玉娇代理律师湖北接受采访 称对故意杀人罪有异议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5/29/2018775.html(两位律师介绍,带了邓玉娇爷爷和案件介绍人秦某去会见了邓玉娇)

3、邓玉娇母女另聘代理律师http://www.cjbd.com.cn/2009-05/25/cms188731article.shtml

4、邓玉娇爷爷: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此事http://news.cnhubei.com/ctdsb/ctdsbsgk/ctdsb03/200905/t689197.shtml

博盟高级群和博盟群2被封了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9th, 2009

今天,我的博盟高级群和博盟群2被封了。

   我是腾讯QQ的会员,接受的不是免费服务,而是给他们付过费的。他们不打招呼,也不说理由就封群,这种霸王行径,不仅违反协议约定,还侵权了言论自由权。

    据说,此次大面积的封QQ群,是为了防止网民议论邓玉娇事件。

     强烈要求腾讯公司恢复博盟高级群和博盟群2,你们只顾自己私利,不顾用户权利的做法,必将遭到广大QQ用户的谴责。

   QQ群付费用户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向腾讯公司讨说法。

凶手指责女记者采访,败坏了野三关镇的形象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9th, 2009

(点评:巴东县野三关镇某些人员,对来自京城的女记者竟敢动粗,看来这些人的手段也真是够“野”了。野三关镇政府的形象,不是因为记者采访而败坏了,而是败在你们自己的恶行里。你们的丑恶行径不仅给巴东人民脸上抹黑,而且更会激起全国人民心中的怒火。在此,我强烈谴责那些殴打记者的凶杀们,你们的恶行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巴东县公安机关应当遵守“严格执法”的承诺,迅速缉拿打人凶手和躲藏在幕后的操纵者。)

 

这篇文章转自纳博科夫腾讯博客

http://user.qzone.qq.com/332793538/blog/1243493526?ptlang=2052

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邓玉娇案吸引了大批记者前往这个湖北的偏远小镇采访。今天上午,却发生了当地官员殴打记者的事件。官员说,记者“搞坏了当地的形象”。

    5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11时左右,新京报女记者孔璞,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卫毅正在野三关木龙垭十组采访邓玉娇的外婆。四名男子冲了进来,他们自称是野三关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就是邓贵大的同事),把两记者按在墙上,喝问是哪里来的。

    这群男子得知是记者后,怒骂说,野三关的形象就被“你们这帮人搞坏了”,喝令记者去乡政府。两记者说,“你们没有权力限制和指定我们的活动”,不愿配合。于是,官员们上前推搡,要强行带走记者,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两个人携带的器材等被砸毁。南方人物周刊的男记者卫毅被打倒,伤情不详。

    几个男子也上前推搡女记者孔璞。孔璞说,“我是女生,你们最好住手,不然我就学邓丽娇。”这几名当地男子只好停手,并开始怒骂女记者孔璞“无耻、下流”。

    下午2点,当记者打通新京报女记者孔璞电话,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之前他们正被乡干部们押着,去乡政府。后来,她和卫毅分开,摆脱了这些官员,又回到邓玉娇的外婆家附近。

    与记者通话时,她又遇到了蹲守在邓玉娇外婆家的这些官员。记者在电话里听到,双方再起了争执。电话里,记者听到孔璞说,“你们为什么抢我手机。”然后,电话就断了。

    当记者再次接通孔璞电话时,她说遭到了四名男子的殴打,当地官员带来车辆,要把她押走。电话里,可以听到当地官员说,记者捣乱了这个地方的安定,使的地方名声变臭了,所以才阻止。

    一位自称是警察的男子更是说,“有权力保护孔孔璞的人身安全。”此后,两人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能联系上孔璞和卫毅。

巴东公安会把邓玉娇带往何处监视居住?

刘晓原 律师 05月 29th, 2009

据长江巴东网报道,5月26日,巴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邓玉娇走出看守所被监视居住。

    邓玉娇被刑拘仅半个月时间,警方不是以她健康状况为由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以“有投案自首情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其实这也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对一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嫌疑犯,在刑事拘留阶段,要警方变更强制措施也太难了,何况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杀人”案件呢!如此看来,巴东警方变更邓玉娇的强制措施,那可是迫不得已呀!

    邓玉娇走出了看守所后,很多人开始关注警方的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从该条款可知,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情形下,才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进行。

    对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中作了解释,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邓玉娇没有结婚,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工作时,不知是由梦幻城提供住房,还是她在外边租房居住,抑或是回到家中居住?案件发生后,梦幻城关闭整顿了,她不可能再回去居住。如是在外租房居住,房东也不会同意她回去住了。看来,只有她自己的家才是可居住之地。她虽然被警方认定犯了杀人之罪,但她的母亲不可能拒绝女儿回家居住吧?

    那么,在邓玉娇走出看守所后,就应该把她送回张树梅家中(也是邓玉娇的家)进行监视居住,而不能给邓玉娇另指定居所。如警方不将邓玉娇送回家中,而是另行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巴东公安机关向全国人民承诺过一定会严格依法办案,这个承诺同样适用于邓玉娇监视居住的期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按照这个规定,邓玉娇回到家中后,对其监视居住是野三关镇派出所。邓玉妖案发时,先是送到了野三关镇派出所,案件才开始一步步进复杂化。现又由他们来监视居住,前景令人担忧呀!

    我以为,巴东公安机关很可能不会让邓玉娇回到家中,给她指定居所进行监视的可能性很大。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说,张树梅要想见女儿,还必须要经过巴东公安机关同意。

巴东公安机关本可以同样的理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想,他们之所以选择监视居住,其实是为了限制邓玉娇与其他人接触(包括她的亲属)。如果是取候审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邓玉娇要见亲人和其他人是不需经过批准。

    在邓玉娇一案中,巴东公安机关花了很多脑筋,也费了很大功夫。邓玉娇案能否严格依法办理,相信全国人民都在拭目以待。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 N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