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7月, 2009

“益仁平”被指非法出版,突遭执法检查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1st, 2009

刘晓原点评:出版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户籍观察》电子刊物的一名编委,我对文化部门违宪的指控表示强烈抗议。这是蓄意已久的行动,先是司法局奔律师而来,后是税务民政奔公盟而去,再是文化公安奔“益仁平”而至,目的其实只有一个,打压维权者的生存空间。)

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突遭执法机关以“涉嫌出版”为由入室检查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7月29日

7月29日上午10时许,自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及自称北京市公安局警察的一行三人来到反歧视NGO北京益仁平中心,声称中心涉嫌从事出版活动,要求执法检查。其中一人此前曾以个人身份至益仁平中心索取《户籍观察》。

三执法人员一人穿警服,另外两人穿便装。对益仁平中心办公室现场进行拍照,并对在益仁平中心发现的《反歧视通讯》和其他NGO的杂志进行拍照。其中警员编号是003654。根据此三人送达的执法通知书(见附件),执法单位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检查负责人是赵国明,执法人员是郭松涛。

12时许,此三人已将北京益仁平中心约一百份《反歧视通讯》全部扣押并准备带走。12时30分,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和香港有线新闻的记者先后到北京益仁平中心,现场采访报道此事。

一名“执法人员”赵国明,也就是此前曾到过益仁平中心索要《户籍通讯》的人,与两家媒体进行接触。询问记者的工作单位,并问是否可以给他们名片,可否出示记者证,并询问记者是主动前来采访还是从其他地方得到执法消息。香港有线新闻的记者在出示过相关证件后,反问执法人员本次执法是否公开。赵国明回答:是公开的。

下午13时许,公益律师蔺其磊和黎雄兵先后抵达北京益仁平中心。此时,发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两名“执法人员”中有一人(赵国明)证件属无效证件。由于法律规定执法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执行,因此本次执法实质上是非法行为。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陆军当即表示,对于不具执法资格的人员闯入并翻查物品的行为,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拨打了110报警。此时又有两家电视台记者赶到,见证了这一事实。

13时40分,110两名警察及一名物业保安到达益仁平办公室,处理违法执法问题。其中一名警察警号为037733。110警察做了现场记录后离开。110警察确认一名执法人员确属警察,但表示无法对其他执法人员的证件合法性作出现场认定。110警察同时表示,执法人员确实存在过失,但仍未涉及暴力执法。既然执法人员已经现场打电话给陈姓队长,则等待陈姓队长带着相关手续前来。

下午15时许,自称执法总队第四大队队长的人员赶到,名叫陈敬。重新开始检查行动。我中心发现手执无效证件的“执法人员”赵国明企图在室内拍照,于是加以制止,并要求复印赵国明的证件,以便向执法总队核实及投诉,执法总队一方不愿复印,我中心再度拨打110报警。

下午17时许,两名110警察赶到,一名自称是派出所值班所长,姓郑,警号037749,一名自称姓刘,警号039771。110警察称,手执失效证件的“执法人员”赵国明的执法资格,由在场的执法总队大队长说了算,并声称,在他们眼中,执法总队和我们不是平等的,他们不干涉执法总队人员的行为。我中心遂向警方督察电话投诉(010-82519210),督察要求110警察妥善协调,110警察声称无法执行并离开。

自称执法总队第四大队队长的陈敬仍声称赵国明“有执法资格”,并称赵国明执法证件的有效性“不讨论”, 经双方反复争执,陈敬命令赵国明退出益仁平中心办公室门外,双方并同意在《行政执法检查记录》上注明:“执法人员之一赵国明证件未经年审,我方(益仁平方)对其身份和执法资格不予认可”。

执法总队人员提出要检查我中心电脑,被我中心严词拒绝。

至下午18时30分,几名执法总队的人员方离开,扣押了九十多份《反歧视通讯》,并通知我们8月4日到执法总队办公室继续进行调查。

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

一、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是扶助病患者等弱势者、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益慈善工作,政府理应支持和鼓励;

二、我们所印制的《反歧视法律通讯》,是把国家的法律告诉病患者等弱势人士,把依法维权的途径和知识告诉病患者等弱势人士,政府理应支持和鼓励;

三、我们协助病患者等弱势者依法维权的工作,起诉了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得罪了很多企业、富豪、官员,对于他们有可能的打击报复行为,政府理应加以防范和制止;

四、对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有关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我们表示谴责,并着手准备向法院起诉。

政府信息不公开,六个机关成被告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1st, 2009

7月29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政府信息公开案,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2月23日,张峰洲向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广饶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他们所掌握的拆迁方面相关信息。申请表递交后,在法定期限内,六个机关均没有作出回复。

   5月16日,张峰洲依法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

    为了获取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而将六个政府机关同时告上法庭,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在山东省很可能是第一起。

   附:山东欲建“史上最牛幼儿园” 占地158亩(图)-搜狐新闻

网站遭关,博客被删——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9

2008年12月16日,法天下网遭到强行关闭。对“法天下”的死亡,网友写了很多悼念文章。下面这首诗,就是其中的一首。

   我曾经是“法天下”一员,在网站强行遭关闭时,博客点击率达100多万。如今的“法天下”,改为“雅典学园”,在书斋“谈法论道”,不也乐乎?遗憾的是,我已被拒之于门外。

   法天下博客被消失,光明博客被“黑暗”,搜狐博客被关闭,当一个个博客离我而去时,真的是有一种想哭的感觉。

    我埋头于博客写作三年半,发表博文上千篇,点击率达400多万。作为搜狐的一个名博,搜狐网竟然会在不作任何解释情况下,就偷偷地强行关了人家的博客,这种做法与强盗和流氓行径有何异?

    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文章自由发表权,著作权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搜狐网为何竟敢如此大胆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呢?据我所知,删除文章和关闭博客并不是个别问题。

    淫秽作品有人管,“低俗”文章有人问。博客被强行关闭,言论自由遭侵犯,又该由谁来管呢?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思 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a89170100e2s4.html

  2008年12月16日晨,大陆网友相对自由的精神家园——法天下网站被“和谐”了,一些网友哭了。    

       当今天的太阳升起的时候
       我们的精神家园却陷入黑幕
       请相信自由的阳光终将刺破黑暗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带血的屠刀切断了网站的连接
       就像割断了张志新不屈的歌喉
       但公民不同的声音不会消失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百鸟争鸣的博客声声在耳
       百花齐放的论坛历历在目
       回味曾经拥有的自由的空气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也许我不赞成你的观点
       我依然尊重你反对的自由
       虽然好友论敌一齐被禁声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网站或许还能重见天日
       却是自由的精神被阉割以后
       只要你的思想依然自由独立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网络东方不亮西方亮
       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眸
       我们却用它寻找光明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互联网放射普世的阳光
       黑暗挡不住自由的追求
       勇敢智慧地再造精神家园吧
       亲爱的网友你不要哭

附:搜狐博客“失踪”,能给一个说法吗?(2009-07-28 22:21:42)

法天下,死了!(2008-12-29 12:43:01)

中国之大,已容纳不下一个法律网站!

网友传女子遭轮奸致死被拘续:律师要求撤案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9

福建“严晓玲案”后续:律师要求撤销网民诽谤案  新快报记者 华静言

  昨日,因福州“严晓玲案”一帖被拘的4位网友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和郭宝峰的律师,再度联手向福州市公安局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网民诽谤案,不追究网友刑事责任。律师们重申,此案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不应当提起公诉,并列举了近期国内发生的多起举报失实诽谤罪案件的处理过程,建议对因“严晓玲案”一帖涉嫌诽谤的网友撤销案件。

  网友诽谤撤案有例可循

  鉴于上一次向马尾警方递交《法律意见书》后,很快得以与被拘网友见面。昨日,4名被拘网友的代理律师林忠、林洪楠、金光鸿、刘晓原,李颖善根据周一与网友的见面情况,再度向福州马尾警方递交了《关于涉法涉诉访民、网民涉嫌诽谤不拟刑事追究,吸取王帅、段磊诽谤案的教训建议对涉案人员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记者在刘晓原的博客上看到了这份文件的全文,律师们再度强调此案“是自诉案件,除特殊例外才需公安机关介入;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可能涉及隐私,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意见书中,例举了近年国内发生过多起因举报失实错定诽谤罪的案件。如段磊诽谤案,已依法撤案,对办案人员进行问责。

  律师的意见书指出,我国对此类事件的处置,按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一般是动纪(纪律)不动刑(刑罚),动罚(治安处罚)不动刑(刑罚),介于罪与非罪之间,一时分不清,按非罪处置,避免伤及无辜群众。

  发帖是模仿“邓玉娇”引关注

  《法律意见书》中提到,本案被拘的多名网友,是同情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在女儿死后的一年半里不断申诉上访,想仿照邓玉娇一案发到网上引起中央及上级司法机关重视,这是对政府的信赖,没有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刘晓原告诉记者(刘晓原更正:应是林洪楠,他是吴华英律师,我是游精佑律师),吴华英在会见时对他描述:“我在派出所被手铐铐在铁椅上36个小时后,才转到市第二看守所,警方没有出示诽谤罪的证据。我五次被提审都是零口供。”此外,范燕琼曾因肾性高血压等在福建省立医院动过手术,被羁押后,身体极为虚弱,急需送医院治疗。

  因此,律师们认为,福州马尾警方应吸取王帅、段磊等诽谤案的教训,光明磊落,对涉案人员依法撤销案件。

 

刘晓原,再次呼唤你回家吃饭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9

 http://kaoshengkaoshi.blog.sohu.com/

作者:许 丹

   昨天晚上下课回来,打开电脑已经是晚上9点了,从空间中看见好友呼唤刘晓原回家吃饭,果然,怎么也进不去刘晓原的博客了。通过手机联系后,确认刘晓原的博客被封杀,一种无可名状的悲哀袭来,故发博呼唤刘晓原回家吃饭。

   我个人认为:刘晓原的博客理性、真实。从来没有过激的语言,他只是坚持不懈的追求每个案件的真相,并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开、公平的结果。

   他的博客温和地推动着法制的进步,有利于社会走向理性、和谐。

    我实在弄不明白,有关部门为什么连这样理性温和的博客也要封杀,到底是为什么?这不是在制造仇恨吗?

   在法治社会中,封杀监督,就是纵容罪恶。岂有文章倾天下,从来奸佞覆乾坤!

再次呼唤刘晓原回家吃饭,呼吁有关部门恢复刘晓原的博客。

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网民诽谤案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9

北 京 市 旗 鉴 律 师 事 务所
北 京 市 亿 嘉 律 师 事 务所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所

 

关于涉法涉诉访民、网民涉嫌诽谤不拟刑事追究
吸取王帅、段磊诽谤案的教训建议对涉案人员撤销案件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郭宝锋亲属的委托,各自指派律师林忠、林洪楠、金光鸿、刘晓原,李颖善分别担任诽谤案犯罪嫌疑人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郭宝锋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于2009年7月17日向马尾区公安局呈送了《关于涉法涉诉访民涉嫌诽谤界定涉密案件不妥拟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履行职责法律意见书》。7月27日林忠、林洪楠、金光鸿、刘晓原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分别会见了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现根据会见情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依法办案”,不是“找法治人”。

    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6条诽谤罪之规定,是自诉案件,除特殊例外才需公安机关介入;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可能涉及隐私,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近年国内发生过多起,因举报失实错定诽谤罪的案件。如段磊诽谤案,有关司法机关承认在案件是自诉还是公诉问题上,存在理解错误,已依法撤案,对办案人员进行问责。同样王帅诽谤案,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特在人民网上向网友道歉,承认此案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又如,成都市李立群在2009年“6 .5”公交车燃烧事故发生后,举报失实,严重伤害了公交车司机、成都119消防等个人和单位,严重干扰了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告诫其:言必虑其所终,发言应高度负责。李立群承认说错话,妥善平息了事态。我国对此类事件的处置,按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一般是动纪(纪律)不动刑(刑罚),动罚(治安处罚)不动刑(刑罚),介于罪与非罪之间,一时分不清,按非罪处置,避免伤及无辜群众,切实兑现为民服务,爱民如命,警民鱼水情之宗旨。

   警方对意在引起中央和上级司法机关关注而彻查严晓玲之死,出现《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子和“一片只忠实记录严晓玲家属讲述立场,不代表记录者立场”的视频,仅因帖子上举报闽清县“丽哥” KTV舞厅,点评林、卢警官和涂检察官以及聂志雄四人,就对涉法涉诉访民、网民,实施多警种拉网式专案大行动。范燕琼因“一纸代书”和连江访民黄彩漂于6 月26日被抓走,访民陈焕辉、杨雪英夫妇于6月28日被抓走,7月1日刑事拘留了访民网民吴华英,7月5日网民游精佑因拍摄“一片视频”被刑事拘留,7月 16日又刑事拘留了网民郭宝锋。因网上发帖和聊天,被刑事拘传,刑事传唤,刑事讯问,还有多人。

    我们认为,从涉案的“一纸代书”和“一片视频”的内容看,不论严晓玲是自身宫外孕破裂出血致死,还是被人轮奸致死,她的死都与国家秘密无关。现有涉案的刑拘人员都是老上访户,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巡视组来闽期间,他们都无一例外向巡视组申诉,反映有关冤假错案。他们同情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在女儿死后的一年半里不断申诉上访,却诉告无门,想仿照邓玉娇一案发到网上引起中央及上级司法机关重视,这是对中央的信赖和对海峡西岸的爱护;没有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二、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范燕琼被刑事拘留三十天后才得以会见律师,其家属在7月23号(距抓捕后27天)才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在《通知书》拘留后24小时未通知家属和单位栏注明:“因有碍侦查,暂不予通知家属”。范燕琼曾因多方性动脉炎,肾性高血压等在福建省立医院动过手术,被羁押后,近段时间不思饮食,身体极为虚弱,急需送医院治疗。会见中范燕琼告知律师,发帖的材料是从严晓玲母亲林秀英那里来的,如实根据林秀英陈述,代书后发给了博讯,博讯有编辑修改,原稿在林秀英处。期间我们收到湖北省随州市女士方秀珍的短信:“范女士,她是一个好人,是一个正直并敢于用事实来说话的人。如果不是我的亲身体会,我是不会相信她的为人。当我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绝望的时候,是她救了我,是她用一篇真实的报导,说出了事实,更说出了我的心痛。同时,这篇文章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谈论,文章没有说一句假话。难道用事实说话也有罪,就要坐牢?希望你能给我们弱者主持公道,借我的材料来反映一个事实。如果范女士的案件需要我作证,我会第一个站出来,用事实说话”。范燕琼不过是南平地区的一名见义勇为、替民维权的赤脚律师。

    吴华英因其弟吴昌龙涉嫌参与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被枉法裁判,二度二审历时两年九个月不审不判,不断上访。其家属是在拘留多天后才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会见时,吴华英指出:“我是无罪的,只因控告八年不决的‘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被冤案的制造者打击报复,抓到市第二看守所。在马尾快安派出所用手铐铐在铁椅上36个小时后,才转到市第二看守所,警方没有出示诽谤罪的证据,警方后来给了一个我在网上聊天的鉴定,内容没有给我看,我拒绝签字。我五次被提审是零口供。”

    据游精佑陈述,《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文章不是他写,也不是他叫别人写的,他也没有转帖到网上。他只是借别人设备把严晓玲母亲陈述的情况制作成视频发给了网友。后来,有人对视频内容作了些剪辑发到了网站上。他说,原来制作的视频节目中,严晓玲母亲没有点某公安局副局长等人的名字。

    陈焕辉、杨雪英夫妇因儿子陈夏影的1996年“4.26”福清市绑架大冤案被枉法错判,不断申诉、上访,同情严晓玲母亲遭遇,作为基督教徒,在生活上给予帮助。杨雪英被刑拘四天后取保候审,陈焕辉被刑拘23天后于7月23日取保候审。

   郭宝锋亲属于7月29日委托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李颖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本案目前这种做法,存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5.1施行)和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精神之嫌。

   为此,我们认为对涉法涉诉访民网民涉嫌诽谤不拟追究刑事责任,应吸取王帅、段磊等诽谤案的教训,为建设海峡西岸司法软环境,珍惜《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下达的难得机遇,知错就改,光明磊落,对涉案人员依法撤销案件。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忠 林洪楠 李颖善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原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光鸿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

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诽谤案屡发背后的特权气味

刘晓原 律师 07月 30th, 2009

(刘晓原点评:郏啸寅诽谤案、王帅诽谤案、吴保全诽谤案、段磊诽谤案,到现在的福建游精佑等四人诽谤案,不论是哪一起诽谤案都没有达到公诉的标准,为何司法机关会动用公权力去侦办?原因其实很简单,案件涉及到地方官员(或权力部门)。

   除了上述六个诽谤案件,我还注意到了四川省邓永固举报官员被控诽谤一案。这也是一起典型的将个人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案件。7月15日,一审法院认定邓永固在博客中捏造事实公开举报,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行为构成了诽谤犯罪,但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已书面向受害人道歉,免以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邓永固走出了看守所。现邓永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对邓永固案件,待我回北京后,会在博客中发文章予以关注,同时披露一审判决书。)                        

                        (个论)胡泳专栏:诽谤案屡发背后的特权气味

                        2009-07-28 04:38: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广州)

网络胡话之胡泳专栏http://news.163.com/09/0728/04/5F9JFH3F000120GR.html

  发生在2009年的一系列网民诽谤案,使今年司法界注定成为不平凡的一年。

  7月3日,吴保全诽谤案在鄂尔多斯市中院再次开庭。此前,2007年和2008年,吴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在王帅案遭遇强大舆论和公众监督从而获得解决之后,鄂尔多斯市中院决定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吴保全案。主审法官宣布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意味着,这一目前因网友发帖构成诽谤而获刑最高的案件,仍然没有获得让人们企盼的结束。

  此案的荒谬之处,在7月3日的审判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之所以是公诉而非自诉,是因为吴保全的帖子严重损害了前市委书记云峰的形象,而云峰的形象也是鄂尔多斯的形象,鄂尔多斯更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吴保全的帖子不仅对云峰构成了诽谤,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鄂尔多斯检方以这样的逻辑回应对“公诉” 问题的质疑。

  从什么时候开始,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利益被等同于地方政府利益;地方政府利益又被等同于国家利益?

  7月17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段磊,原因在于他在网络发表了6篇帖子,“举报”一个乡镇干部。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帖子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行为构成诽谤罪应无异议”,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也许有关方面意识到一个镇党委书记的“压力巨大、身心俱疲”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实在相差得太远,以致这个笑话听起来不那么好笑,最终,控方撤诉、公安销案,“曹县帖案”峰回路转,段磊得以洗脱诽谤罪指控,比至今没得到说法的吴保全要幸运得多。

  但此案仍然创造了一个纪录:当地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庭可以不公开审理。然而,段磊所举报的事情涉及公共利益,当地法院将应该由公众监督的内容当做隐私看待,无疑是在表示,镇委书记的名誉是国家秘密,所以不应当公开审理。

  这个所谓的“国家秘密”果真在福建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清佑、陈焕辉、郭宝锋诽谤案中登堂入室了。7月27日,刘晓原等律师终于见到了因严晓玲事件而被控涉嫌诽谤犯罪的几位网民,在从看守所归来后,刘写道:“这起诽谤案件,有可能‘创造’两个全国第一。因一篇‘曝光’文章,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而刑事拘留五个网民,这可能是全国第一次(另外,还有人被传唤);将诽谤案件列为与国家秘密相关的案件侦办,这可能也是全国第一次。”

  律师们向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规定,是设置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可能涉及隐私,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你局将这起诽谤案定为涉密案件,明显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

  呜呼,国家秘密,国家利益,多少不公与枉法假国家之名以行!

  在这些系列案件背后,我们不难嗅到一种严重的特权气味。法律的程序可以不要,法律的正义可以不要,但大大小小的领导的“尊严”却必须维护,这或许就是为何“涉嫌诽谤罪”在中国各地络绎不绝的根本原因吧。

  在《南方都市报》7月19日刊登的陈爱和先生的《文字狱何以此起彼伏》一文中,表明了一种看法,即如果诽谤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造成了社会的动荡和巨大的恐慌,似乎就可以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从而遭受刑事起诉。然而,在法治成熟的西方,无论多么重要的政治家(或者恰恰是因为他们的重要性),都难以用诽谤罪起诉他人,因为无论面对媒体还是公众的批评,他们将要费很多力气去证明批评者具有“实际恶意”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所确立的原则)。

  以克林顿总统为例,当媒体爆出他和莱温斯基的丑闻之后,他要想治罪媒体,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克林顿的性丑闻当然引发了很大的动荡,包括国会的弹劾,然而,在“实际恶意”原则下,即使身为美国总统,他也无法对任何人提出诽谤诉讼。在整个过程中,他也毫无隐私可言。

  所以,绝非一位官员担任公职的级别越高,就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联系得越紧密。可是,我们在“曹县帖案”后看到一些评论,好像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作为一县党委书记,正七品干部,就有底气在西丰一亩三分地上称:他本人就是国家,对他的诽谤就是侵犯国家利益,因此必须警察来抓捕、检察院来提起公诉。而段磊所举报的那个郭峰书记,竟也敢以“正八品”干部的身份,号称自己的名誉就是“国家利益”,这样做似乎就僭越了什么。这表明,特权思想在我们的社会中有多么根深蒂固。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价值中国网总编辑。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和新媒体研究的人士之一,2005年被搜狐评为“10年影响中国互联网的100人”之一。)

搜狐博客“失踪”,能给一个说法吗?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9th, 2009

今天早上不到五时,我就起了床,准备到福州长乐机场乘飞机去山东。我一看时间还很早,忍不住打开了电脑上一会网。

    在网上,我搜索到了《新快报》刊发的《网友寄明信片呼唤严晓玲案被拘者回家吃饭》文章,就把文章转载到了我的新浪和搜狐博客。转发了文章后,我离开了酒店,乘大巴赶去机场。

    中午近十二时,飞机降落在青岛机场,我再改乘火车前往淄博市。

    下午四时十分,有网友发来短信询问我的搜狐博客是否关闭?

    我在火车上不能上网,无法证实是否遭关闭。下了火车后,我改乘长途车前往目的地。我在汽车上时,又接到了朋友打来的电话,说我的搜狐博客遭关闭了,理由是别人的都可以打开,唯独我的无法打开。接了朋友的电话,我还是半信半疑,因为以前也出现过登陆不了的问题。

   晚上七时半到达目的地,我住进宾馆就赶紧上网,发现搜狐博客打不开了。我登陆QQ后,收到了网友发来的信息,这才知道搜狐博客遭关闭了。

   毫不谦虚地说,我的搜狐博客在搜狐网也算得上一个“名博”。没有任何通知就关掉一个“名博”,难道会是搜狐网的本意吗?如果没有上面的命令,搜狐网会关掉一个“名博”吗?

   这些疑问,也只能是我的猜测。不论怎么说,我的搜狐博客打不开,搜狐网还是脱不了干系。

  我的文章是一稿多发,不但发搜狐博客,还发新浪、凤凰、网易、博联社、法律等博客。如果是来自上级指令,为何只关搜狐博客而不把我的所有博客给关了呢?

   我与搜狐网的“纠葛”,由来已久矣。早在2007年8月16日,因为搜狐锁定隐藏博客文章,我愤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许是案件引起了外媒关注,在案件受理近一个月,负责本案的法官也给我发了举证通知书情形下,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竟然又说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了起诉。案件历经一年诉讼,还是被二审法院给驳回了上诉,最后以败诉而告终。

   锁定隐藏或删除文章,其实不只是搜狐一家,很多博客也是这样做的。我之所以提起诉讼,只是想试一试人民法院是否会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

   搜狐关我的博客,也不是第一次了。2008年11月28日,在我获得德国之声博客大赛最佳中文博客奖的时被关过一次,后来经过一些疏通才给恢复。

   7月中旬,我的搜狐博盟圈被关闭,尽管也有人帮助说情,但也行不通没有给恢复。我只好开了一个新的博盟圈。

   如果这次搜狐博客无法恢复,将成为我第三个遭关闭的博客。前两个分别是法天下博客,它的被关是因为我发表了很多关注杨佳案博文。第二个遭锁定IP的博客(变相关闭)是光明网博客,为何封我的博客IP,人家也没有给一个说法。

   据我了解,搜狐博客遭关闭,很可能与关注福建网民诽谤案相关。

   我的搜狐博客,注册于2006年2月25日,截至关闭时点击率已超过400万,与明星们的博客相比,点击率还是很低,但在以写评论为主的博客中,点击率也算是比较高的了。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写的博文还是比较理性,没有违反宪法法律规定。这样的博客为何也要关闭呢?

   关闭博客不给理由,关闭博客不事先通知,这种做法,太霸道了吧?

删除文章,关掉博客,无非是想让人闭嘴。但我想,可以管住言论,可以关闭博客,可管得了人们的思想吗?

   在此,我强烈要求恢复搜狐博客(网址为 http://liu6465.blog.sohu.com/)。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对付关博客的恶行,除了谴责和抗议外,就是重新再注册。http://xiaoyuanlawyer.blog.sohu.com/

    想让人不说话,没门!即使关了我在门户网的所有博客,我还有独立博客呢!国内不让我开博客,我还可以在外网开呀!

网友寄明信片 呼唤严晓玲案被拘者回家吃饭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9th, 2009

网友寄明信片呼唤严晓玲案被拘者回家吃饭(图)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7/0728_17_12718...
2009年07月28日 03:26金羊网-新快报【大 中 小】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网友寄明信片喊被拘者“回家吃饭”

福州因“严晓玲案”一帖被拘网友昨日会见律师

新快报记者 华静言 实习生 俞爱兰

因福州“严晓玲案”一帖被警方刑拘的网友范燕琼,被羁押了一个月后,昨日终于见到了自己的代理律师林忠。与范燕琼同案被拘的网友吴华英、游精佑也分别见到了各自的代理律师。会见结束后,律师们告诉记者,三位当事人都否认涉嫌诽谤。代理律师们认为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今天将向马尾公安局递交申请书。

游精佑的代理律师刘晓原指出,这起案件可能“创造”了两个全国第一。因一篇“曝光”文章,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而刑事拘留五个网民,这可能是全国第一次;将诽谤案件列为与国家秘密相关的案件侦办,这可能也是全国第一次。

就在律师们忙着想办法见到被拘网民的同时,日前,网友“北风”在网络上发起了“一人一张明信片,喊郭宝锋回家吃饭”的活动,建议网友将明信片寄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关注同样因“严晓玲案”网帖被拘的网友郭宝锋。据记者了解,目前郭宝锋已经收到了127张各地网友寄去喊他“回家吃饭”的明信片。

律师会见

公安机关派人陪同律师

“8时30分,郑警官让我们填写了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申请表。涉密案件的律师会见,公安机关是要派人陪同的。六名警官和我们一起赶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刘晓原律师说。

游精佑:只是录下陈述案情过程

据刘晓原律师介绍,游精佑表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这篇文章并不是他写的,他也没有将此文转发到网上。游精佑说,他只是借别人的设备,录下了严晓玲母亲陈述案情的过程,并将录像制作成视频发给了网友。后来有人对视频内容作了剪辑发到了网上。游精佑指出,在他最初制作的视频节目中,严晓玲母亲在讲述案情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某公安局副局长等人的名字。刘律师认为,游精佑只是客观地记录了严晓玲母亲的讲述,并没有对此发表意见,也没有对政府官员点名。视频传出去后,可能被其他网友修改了,但这些责任并不能由游精佑来承担。

范燕琼:身体不好走路困难

因发帖被拘的范燕琼,是几位律师会见后最担心的人,因为她目前身体状况非常差。她的代理律师林忠表示,范燕琼从看守所走到会见室都很困难。已经年过50岁的范燕琼曾患有疾病,做过手术。近段时间天气炎热,她身体极为虚弱。据介绍,范燕琼虽然承认“严晓玲案”的文章是她写的,但在网络转发中,内容被一些网友编辑过,与她最初的内容有出入。

此外,网友吴华英仅仅是因为转发“严晓玲案”的帖子被拘,她坚决不承认诽谤。

律师意见

此案不应列为涉密案件

对于网友们关心的“涉密”理由,吴华英的代理律师林洪楠告诉记者,警方对此依旧没作任何说明。律师与网友的见面,依旧是按照“涉密”案件办理的。

刘晓原律师表示,他们几位律师随后还将给马尾警方一份法律意见书,建议此案不能作为公诉案件,不能列为涉密案件。刘律师认为,“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这个说法来自严晓玲之母,曝光帖有些内容没有核实而点了个别官员的名字,即使涉嫌对官员个人的诽谤,同样是属于自诉案件,不能因为是官员就以公诉案来处理。国家的公器——司法机关,更不能沦为官员泄私愤的工具。

至于下一步行动,刘晓原律师表示,根据会见所了解的情况,他们认为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今天他们会去向马尾区公安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网友行动

明信片呼唤郭宝锋回家

“回家吃饭”的热潮,随着一张张明信片走出了网络,走进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因在网上发帖、转帖“严晓玲案”相关内容而被拘留的另一位网友郭宝锋,自7月 16日凌晨被警方带走后,至今仍羁押在拘留所内。近日,有网友倡议给福州被拘网友寄明信片,网友在邮寄的明信片上,无一例外地写着“郭宝锋,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7月22日,网友“安替”首先给被拘押的郭宝锋寄明信片。7月23日,网友“北风”发出倡议,建议网友寄明信片。

记者了解到,从7月23日至昨晚7时,有127名网友在twitter 上登记参与给郭宝锋寄明信片的活动。网友“兽兽”说:“这个夏天,互联网上一声吆喝,‘×××,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仿佛全世界都是叉腰站在巷子口,声嘶力竭唤儿女归家的妈。宝锋,愿你平安归来,早日和你的家人一起吃顿团圆饭。有网络的地方便是你的家。”

段磊诽谤镇党委书记案,七名办案人员被追责

刘晓原 律师 07月 27th, 2009

山东青年发帖举报被拘续:7名办案人员被追责http://news.163.com/09/0727/14/5F82VQ0B00011229.html

    [内容速览]  闹得沸沸扬扬的“山东曹县帖案”,继7月24日凌晨段磊获释后,又有了最新进展:25日下午,曹县有关部门已对办案机关的7名人员进行问责。对县公安局案件审批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案件审核人员和主办人员分别给予警诫一次。

    法制日报7月27日报道闹得沸沸扬扬的“山东曹县帖案”,继7月24日凌晨段磊获释后,又有了最新进展:25日下午,曹县有关部门已对办案机关的7名人员进行问责。  据悉,曹县监察局对县公安局案件审批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案件审核人员和主办人员分别给予警诫一次。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对侦查监督案件审核人员和公诉案件承办人员暂停执行职务,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公诉案件审核人员和侦查监督案件承办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今年2月初,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天涯社区、博客和百度贴吧连发6篇帖子。帖子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镇委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贩毒吸毒卖淫嫖娼。

  帖子发布十几天后,获知情况的郭峰向当地警方报案。2月25日,警方将发帖人段磊刑拘。4月4日,曹县人民检察院以帖子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批准逮捕段磊,并于7月6日对段磊提起公诉。7月17日,曹县人民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7月24日凌晨,“曹县帖案”态势突然发生“逆转”———曹县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为由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曹县公安局则以不宜羁押为由撤销了该案。因网上发帖涉嫌诽谤镇党委书记而被羁押149 天的段磊因此获释。

  发帖人段磊:

  “给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

  7月24日凌晨3点20分左右,在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连夜办完释放手续后,记者见到了从看守所出来的段磊。半夜时分在看守所被叫醒的他,看上去略显疲惫。

  段磊说,他今年28岁,在山东大学自学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在济南一家单位上班,目前是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出事之前,他在这家单位工作还不到2年。

  段磊说,当时自己是在叔叔段强(段磊本村的一个叔叔,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下发的帖子。他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发了几个帖子而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交谈中,段磊的声音特别低沉。对于记者关于帖子真实性的提问,他表示,刚被放出来,脑子很乱,这些事暂时不方便透露,并表示需要两天时间调整一下。

  当谈到对此事件的看法时,段磊对记者说:“给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郭峰是乡镇领导,难道就因为一个领导的一点传闻,导致失去许多招商项目?这个说法是否太夸张?真能‘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吗?”

  被举报人郭峰:“我是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

  在采访段磊的前一天,记者在当地见到了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

  郭峰说,2006年12月18日,他从县劳动局局长的岗位调任到庄寨镇任党委书记。2007年初,镇上提出建设林产品交易大市场的计划。曹县本地商人段强获悉后,主动承接该投资项目,并将大市场定位为全国同类市场中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现代化专业市场。

  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的资金出现了问题。郭峰认为段强有抽逃资金的嫌疑,就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财政部门也因此停止了划拨剩余的专项资金。郭峰说,段强与他的矛盾因此而起。

  郭峰告诉记者,今年2月5日,有朋友告诉他,有人在网上发帖对他进行攻击。他上网查看后“很气愤,心里很烦”。

  气愤之余,郭峰找到了法院的人咨询。“因为不知道谁是发帖人,在法院无法立案。”郭峰说,他只好向警方报案。

  后来,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了侦查,没过几天就说发帖人找到了,是段磊。

  2月10日,当地警方作了《网上诽谤案远程勘验笔录》,先后6次以“曹县、郭峰、博客”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其中3个帖子未标注浏览量,另外3个的浏览量累计为79次。2月25日,警方将段磊刑拘。随后,批捕、公诉、开庭审理等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

  郭峰称,这几个月里,除了正常的工作,还要面对质疑、接受调查、回击流言……他感到压力巨大、身心疲惫,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我是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郭峰抱怨道。

  办案机关:

  理解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了解到,7月23日晚,曹县公检法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了调查组,就此案件连夜分析研究。

  深夜,记者得知,调查组认为,公检法机关对该案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段磊虽有网上攻击别人的行为,并对郭峰本人和庄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释放段磊。

  在曹县人民法院给段磊的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以下文字:“本院受理后,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曹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也写着:“我局办理的诽谤案,因不宜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随后,曹县公安局批准曹县看守所于7月24日将段磊释放。

  7月24日中午,曹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检法负责人和段磊的父亲、伯父等人举行了座谈,段磊本人没有到场。本报记者也参加了座谈。会上,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及其家属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公检法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段磊案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加上办案人员的理解偏差,最终导致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当天下午,记者采访到了公检法有关负责人。

  县法院负责人称,就此案来讲,在立案庭确实出现了把关不严的现象。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刘健说,法律只是提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到什么程度算是“严重”,法律并没有更多的解释。办案人员因此认为,段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至于为什么后来又撤销了此案,刘健解释说,检委会对案件当事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认识不一,造成理解不一,才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曹县公安局政委李本卿说,就段磊发帖的内容看,主要是认定该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时办案警官认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所以就进行了办理。今天作出不宜羁押的决定,也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严重”程度,存在认识的不同。

  法律界人士:

  刑法相关规定亟需立法解释

  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认为,“曹县帖案”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个问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诽谤罪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舒向新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范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情形,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舒向新认为,段磊的诽谤根本没有达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程度。段磊仅仅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检举权,揭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之处,期待的是能够引起有关机关领导的重视。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当务之急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进行立法解释,明确量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适用法律处置,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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