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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中的“诬”与“告”

刘晓原 律师 11月 30th, 2009

(下面两篇博文的作者是北京苏占军律师)

 

何 为 诬 告 之 “告”

                                      作者:苏占军

   

游精佑等三人诬告陷害案中一个极为关键的地方,便是诬告之“告”的含义。何为诬告之“告”?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并未给出答案。该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通常的理解,该款中的诬告之“告”,当为向有权受理刑事控告之机关提出的控告或告诉。在媒体公开散布言论,谓某公务员涉嫌犯罪云云,一旦失实便以诬告陷害之罪名予以追诉,诬告之“告”显然过于宽泛。实际上,在公开场合言论失实如构成犯罪,并非无罪可治,侮辱、诽谤便是准确的罪名。侮辱、诽谤,系因在公开场合散布言论而引起;诬告陷害,系因向刑事追诉机关提出控告或告诉而引起,两者并不难以区分。如以公开所为言论为诬告之“告”,网络人民就成专政机关了。

   

 但就人装孙子(恕我粗鲁),愣是造出眼前活生生的案例;诬告之“告”是何含义,便有解释的必要(尽管本无必要)。法律的一点点进步,就是对法律的本意的不断探求过程。我国最高法院对诬告之“告”还未有过解释,在这里,我们不妨先看看台湾。

    

台湾刑法中有“诬告罪”,与大陆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极为相似,两者都把意图陷他人于冤狱,作为犯罪特征,但台湾的诬告罪的惩治范围要比大陆的诬告陷害罪宽泛些,它不仅包括意图陷他人于冤狱,还包括意图陷他人于惩戒处分这一情形。诬告之“告”是何含义,台湾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五号”刑事判决书中有过很好的解释。该判决指出:“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诬告罪之成立,以向该管公务员诬告为要件,而所谓该管公务员,系指于刑事或惩戒处分之实现,有其职权关系,而可受人申告者而言。在刑事案件,须为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权之公务员。在惩戒案件,须为有提出弹劾、移付惩戒、或有自为惩戒处分职权之公务员。次按政风机构依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政风机构掌理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而政风机构受理检举案件,涉有刑责者,移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调查机关依法处理,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三款第三目定有明文。依上开规定,政风机构本身并无刑事侦查、追诉、处罚犯罪或惩戒处分之职权。如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捏造事实向政风机构申告,与诬告罪中「该管公务员」之要件不合,难谓已向有刑事侦查、追诉、处罚犯罪或有惩戒职权之公务员申告。”

    

 根据这一判决,诬告之“告”,乃为“向有刑事侦查、追诉、处罚犯罪或有惩戒职权之公务员申告”,而非其他;说白了,所谓诬告之“告”,就是向有权受理机关告发。大陆如有这样的解释,游精佑等三人诬告陷害一案,可能就不会出现了。但这仅是善良者们的善良愿望而已,古人有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它非要这么弄,谁也没法拦住。

 

 附:台湾《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诬告罪)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第二款)。”

 

 

何 为 诬 告 之 “诬”

                                 作者:苏占军

   

 昨天写了《何为诬告之“告”》,今天接着写《何为诬告之“诬”》。

   

 游精佑等三人诬告陷害案另一个关键的地方,便是诬告之 “诬”的含义。何为诬告之“诬”?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给出答案。该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通常的理解,该款中诬告之“诬”,当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之意,这本不需要太多的解释。刑法规范的是社会生活,传统的罪状,应与常人对行为的一般理解相合,如盗窃,贪污、受贿,强奸等罪。但发生争议,便有解释之必要,如14以下少女自愿与某男发生性关系,某男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在游精佑等三人诬告陷害案中,检察官与律师对诬告之“诬”含义的理解针锋相对。是否公开散布之言论有失实之处,便为诬告之“诬”?

    

还得说台湾。台湾司法院公布民事、行政、刑事、国家赔偿案例,已形成机制,多少有点判例法的意思。公布的判例虽不能拘束其他案件之裁判,但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位一体,如他们形成较为一致的司法认知,判例就有拘束之效。在新近公布的“诬告罪”一则案例中(裁判案号:98年台上字第6272号),台湾最高法院对诬告之“诬”做了很好的阐释,该判说:“……诬告罪以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向该管公务员申告为成立要件,若其所诉事实,尚非全然无因,只因缺乏积极证明,致被告诉之人不受诉追处罚者,尚难遽以诬告论罪。亦即,被告诉之人纵因证据不足,不受诉追处罚,但在积极方面倘无积极证据,足资证明告诉之人确系故意虚构者,仍不能遽以诬告罪论处。”这段话的核心意思是说,如果没有积极的证据证明告诉之人之“告”属于故意虚构事实之情形,便不能以诬告罪论处。证据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所谓积极,就是毫无凭据地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姑且认为游精佑等人就是“诬告”者,此案中有无属于 “诬告”之积极证据?如果根据已知事实对真相的情节做出合理推演,以推翻疑点重重之已有结论,这属于质疑。真相便是在质疑中被发现的。刚刚过去不久的上海 “钓钩”群案,不就是在公众质疑中才发现真实的吗?质疑属于诬告范畴的话,这个社会太可怕了。

女儿:请法院判决我爸爸妈妈死刑

刘晓原 律师 11月 30th, 2009

(点评:下面的这篇报道转自贵州法制网。当我看到文章标题时,感到十分地吃惊。我心想,这对夫妻肯定是罪孽深重,不然,女儿不至于向法院求情要判处死刑吧?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我快速地看完了报道,才记起这是罗文碧家的案件。大概在一年前,小罗给我发过邮件,讲述了她家的奇案。后来,她还给我打过多次电话,表示要为父母申诉。她家的案件确实是有些奇,有不少可疑之处。对法院无期徒刑的判决,我有些看不明白。老罗为了谋财而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所犯的又是抢劫和故意杀人罪,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为何只判无期徒刑呢?老罗没有自首也没有立功表现,为何还能得到轻判呢?凭什么要对他“宽严相济”呢?法院是否也在担心会是错案,以致于“手下留情”给予了轻判?小罗告诉我,她请教了一些法医,法医对死者伤痕有疑问。老罗夫妇招供了杀母之罪,但小罗说这是“屈打成招”,老罗在法庭上已“翻供”。我给小罗分析,终审都下了判决,虽然案件还有疑点,但申诉仍是十分地无望。我并非打击她为父母申诉的积极性,而是看过不少冤案都是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得以平反昭雪。我劝小罗慢慢等着吧,也许哪天有真凶落网,一切就会真相大白了。这样的浑话,我曾经对申诉者说过很多遍,既无能也悲哀!有多少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讽刺了谁?

罗文碧的博客链接http://blog.sina.com.cn/luowenbi

 

女儿:请法院判决我爸爸妈妈死刑

发表时间:2009年11月27日来源:贵州法制网 作者:令狐昌林

  题记:2009年10月19日,我们收到一封厚重的特快专递,其中是一封信和一本厚厚的资料。当读完这封信后,当时在办公室的所有人员都感到有些震撼和疑惑,震撼的是不该发生的悲剧依然上演,疑惑的是信中情感的纠葛与取舍。一封信引出一个故事——

 

  本网讯 你们好!我叫罗文碧,是你们贵州法制网的忠实网民,现在修文县小箐中学教书。一年多以来,在我心中,总是有一个难以解开的困惑,我的亲生父母杀害了从小疼爱我的奶奶!?

 

  奶奶叫张友珍,8岁时以童养媳的身份来到爷爷家,18岁时生了父亲,父亲是长子,我自然是长孙,当然是奶奶的掌上明珠。小的时候,家里由于姊妹多,在加上父母重男轻女,我在奶奶家的时间多,和奶奶感情自然就会近很多。现在,奶奶走了,每次回去,只能看见破旧的土屋的一堆不会说话的泥土!再也看不见奶奶熟悉的身影,听不到奶奶亲切的呼唤和吃不到奶奶可口的饭菜了!奶奶,我对着那堆泥土呼喊,却怎不见你的回音?

 

  而造成这一切的却是自己最爱的双亲!当听到这个噩耗时,我一边为奶奶的去世而悲痛万分,一边为父母的行为而感到可耻!我真希望法院判处父母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8年9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和故意杀人罪判处父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以同样罪名判处母亲有期徒刑20年,父母以自己没有杀人,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未经开庭审理,于同年11月5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书下来,我不知道自己是怎样的一种心态,痛苦还是庆幸?煎熬的矛盾或许更多的是一种痛苦。

 

  父母终究是父母,在他们死之前,就算我为他们最后尽孝吧!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我鼓起勇气,给父母送去了衣物,同时收到了父亲的一封信,其中有一段内容是这样的:”孩子们啊,你妈妈跟了我三十年,吃尽了苦,现在你们长大了,没负担了,还说享点福,谁知会这样,不是我害你奶奶,是天降大祸!如果我冤死了,你们要把我身上有用的器官捐出去,特别是眼睛,我罗仁贵一辈子没做个一件坏事,我要用我的眼睛看着我的冤何时能解!”

 

  以后的多次探视,父母都在讲述他们的冤枉!经过一遍又一遍的回顾和反思,并咨询相关的律师和法医专家,最后,我对父母案件产生怀疑!我不相信我的父母是杀害我奶奶的凶手!

 

女儿:我不相信爸妈会害奶奶

 

  好奇心驱使我们电话联系了写信的罗文碧,在电话中,记者感到一种沉重的责任感,并约她到办公室聊聊。

 

  罗文碧说,自己无论如何也不相信爸妈会将奶奶杀了,种种迹象表明,爸妈是被冤枉的。记者在2008年3月罗仁贵写给女儿罗文碧的信中看到这样的字样:

 

  小文,您(你)爸妈没有干过这连(种)畜生不如的事。心里有无数个冤字。如果这个冤字把我冤死的话,您(你)和小广(罗广——罗仁贵的儿子)就去找有关单位。(,)把我身上有用的气管(器官)捐现(献)给世上好心的人,一分钱都不要。因为我这一生没有干过一点坏事,心是好的。让我的目光看一看这冤要冤到什么时后(候)。让世上好心的人们看一看我是否冤枉,看一看我罗仁贵是不是没有良心的人……

 

 爸妈是不是好人您(你)是清楚的吧,爸妈没有做哪(那)种没有人性的事。没有做哪(那)种猪狗不如的事吧,爸妈只是在公安机关受了人身没有受过的哪(那)种苦行(刑)和拷(考)打才一时糊涂的,我在公安机关是两次受行(刑),第二次受行(刑)回来我连自己的衣裤都脱不下来了……

 

  采访中,修文县小箐乡尖山村的支书车老五告诉记者,现在大家都不相信罗仁贵会杀自己的母亲,大家都不相信。“除非他有精神病,”车老五说,罗仁贵的几个儿女都大学毕业了,家中根本不差钱,对相关部门对罗仁贵夫妇见财起意的判处很不理解;村民理登明则表示,罗仁贵都会杀人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一个好人了。

 

  然而,记者从所有的证据中发现,所有的证据都指向罗仁贵夫妇。但令记者不解的是,罗仁贵夫妇在公安机关审讯时都完全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为什么却对自己的儿女们说自己是冤枉的呢?

 

  对此,我们猜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罗仁贵夫妇确实是杀人凶手,但鉴于杀害的对象是自己的亲生母亲,碍于社会世俗道德的谴责以及保留他们自己在子女心目中的最后好的印象、更或者是为了子女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愿承认。另一种则是他们确实是冤枉的。

 

  两种不同结果的思考,让我们走进这个真实而又困惑的故事。

 

案发:在去年的那一个寒冷冬天

 

  2008年2月11日早上,家住修文县小箐乡尖山村二组的村民罗仁贵去距离自家10来分钟路程的母亲那准备拿锄头挖折耳根时发现母亲死在了床上。随后罗仁贵将母亲死亡的消息告诉了家人。

 

 据当地村民介绍,死者叫张友珍, 72岁,育有八个子女,罗仁贵是她的长子。以前张友珍和丈夫一直住在白云区四儿子家,2001年丈夫过世后因为和儿子吵架,就搬到大儿子罗仁贵家。在长子家住了半年表示不愿意与任何一个子女生活在一起,坚持搬到离长子家十多分钟步行路程的一个又矮又小黑的土胚房里居住。张友珍身体硬朗,种了很多田土。其他几个儿子在外做生意,平时只有罗仁贵夫妇照顾她。

 

 罗文碧说,2008年初五(2月10日)早上,父亲去街上买煤,母亲在家做饭,父亲买煤回来后吃完早饭就说到奶奶那里拿锄头挖折耳根(罗仁贵家当时种了大片的折耳根——记者注)。爸爸在门口叫奶奶没答应,看见奶奶的门关着,就去推,门是从里面用一个板凳抵着的。我爸用力推门进去,看见奶奶躺在床上,爸爸又叫了几声,奶奶还是没应。走近一看,发现一根裤带像围巾一样系在奶奶的脖子上,才发现已经奶奶死了。正当我们为奶奶不幸被杀而悲痛万分时,没想到更大的不幸降临了:初六早上修文县公安局将我爸妈带走,说他们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而被刑事拘留了!事后公诉人说公安抓我爸爸妈妈是因为首先我爸爸见到奶奶死时没报警,还假装说是上吊死的。

 

警方:老人儿子和媳妇见财起意

 

 案发后,修文县公安局法医对张友珍的尸体进行了鉴定,定性为急性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本原因为其颈部被绳索(布袋类)压迫所致。死亡时间大约是2月10日晚上21时至24时。

 

  在修文县公安局、息烽县看守所第一讯问室提供的讯问笔录上,记者看到罗仁贵几次的供诉,罗仁贵的招供:第一次说摸钱时母亲醒了——余佑凤拿毛巾捂——关灯——自己帮着捂,捂了十分钟——摸钱,数钱;第二次说摸到钱后母亲醒了,才捂的;第三次说摸钱时母亲醒了,妻子余佑凤拿毛巾捂,自己帮忙,妻子解下裤带勒,自己帮忙,确认死了以后数钱;第四次,摸到钱后惊醒,妻子拿毛巾捂,自己帮忙,余佑凤解下裤带交叉系在脖子上,在家勒。

 

大女儿:有专家认定死者是自缢身亡

 

  罗仁贵的家人和附近的村民无论如何也不相信罗仁贵夫妻会杀人,而且死者还是自己的亲生母亲。

 

  “无论如何,我们都不相信爸爸妈妈会把奶奶给杀了,”罗文碧说,时候针对作为判处父母犯罪证据之一的修文县公安局的尸检鉴定,她特别委托了法医学咨询专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三级教授张益鹄“对张友珍尸检鉴定书行专家复核审查”。

 

  在充分复阅了罗文碧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张益鹄于2009年4月4 日来到了贵阳和修文案发现场,到现场查看和调查相关人,并得到了修文县公安局刑侦队支持,查阅了有关法医尸检的死者颈部索沟的彩色图片后综合分析,张益鹄同意修文县公安局法医对张友珍系急性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也同意修文公安局法医对张友珍系急性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根本原因为其颈部被绳索(布袋类)压迫所致,但是根据修文县公安局法医尸检记录对死者颈部索沟走向和性状的描写,该索沟不符合勒沟环形水平闭锁、深浅均匀的基本特点,而具有缢沟前深后浅、逐步移行向上消失,最后八字不交或成角提空的基本特点。根据修文县公安局提供的案卷第14和31页上的现场照片,可见到现场有一截92厘米的白布带,第30页上可见楼枕上所悬挂的腊肉旁,有一截自由布袋组成的绳套,绳套两上段套挂在楼枕上,中间有一个绳结,两下端也较为整齐。张益鹄据此推断,此处为死者颈部绳索悬吊之处,后可能被人因故用现场所见到的剪刀剪断后放下原本悬吊着的尸体。

 

  同时,张益鹄根据环境温度等条件推测出2月11日19:06法医进行尸表检查测量尸温时死者大约已经死亡35.5小时,即张友珍大约是在2月10日上午10:36左右已经死亡,而并非修文县公安局法医原分析的“大约在2月10日晚上21时至24时。”

 

  根据资料复查结果和分析说明,张益鹄认为张友珍系自缢死亡,而不是警方认定的被他人勒死。

 

  但记者要求罗文碧提供专家的电话是,她沮丧的告诉我们:张益鹄已经逝世了。

 

困惑:故事的终审判决

 

  2008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筑检刑诉(2008 )75号)认为:2008年2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罗仁贵伙同其妻余佑凤经预谋,准备趁母亲张某(72岁)熟睡之机偷钱。张某被惊醒,余佑凤随手用枕头边的毛巾将张某的眼睛以及口鼻蒙住,从其身上搜出1500元钱。这时张某挣扎,余佑凤将张某裤带解下交给罗仁贵,罗仁贵竟下手将母亲勒死后用被子盖好,离开现场。次日,余、罗二人假装发现死者,通知兄弟等人来料理母亲后事。但家人发现母亲脖子上的勒痕后立即报案。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罗仁贵夫妇当庭翻供。对于二人的辩解,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予以驳斥。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日宣判。

 

  同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年)筑刑一初字第82号>认为:被告人罗仁贵、余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母的钱财,在窃取过程中,其母惊醒,为窃取财物将其母用毛巾捂昏,后怕罪行败露将其母勒死,其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罗仁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被告人余佑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3000元。(完)

 

    附:贪财殺母还是屈打成招? 2008-12-26 11:13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比侮辱诽谤厉害百倍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9th, 2009

北京苏占军律师写了一篇《诬告陷害比侮辱诽谤厉害百倍》文章,读后感慨良多。司法机关使用诬告陷害罪名治发言的网民,实在是一个“高招”。如不信,请看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的演变。

 

“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帖文在网上出现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以范燕琼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行政传唤。6月27日,马尾区公安局又以范燕琼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按公安机关的说法,范燕琼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其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只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公安机关才能按公诉案立案侦办。

  

  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诽谤案要作为公诉案立案侦查,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范燕琼依林秀英讲述所写的文章,只是点到了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治安科卢科长(后查证没有此人)、闽清县检察院涂检察官(后查证,该院有一个副检察长姓涂,就说是指他),还有聂志雄。如果因为点了他们的名字,对他们构成了诽谤,也不至于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吧?即使遭诬告的人有两个是官员,但官员个人利益是不等同于国家利益——这可是基本常识。

  

 范燕琼被抓获后,随即吴华英、游精佑等人也以涉嫌相同罪名遭刑拘。

  

 我与福建林洪楠律师(担任吴华英的律师)、林忠律师(当时担任范燕琼的律师)办理会见时,马尾区公安局称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只同意家属聘请律师,但不同意律师会见。

  

我说,不论严晓玲是死于“轮奸致死”,还是死于“宫外孕”,她的死都与国家秘密无关。那么,帮助林秀英写文章、制作视频而引发的诽谤案,怎么可能就会与国家秘密有关呢?也许是遭到了我们的质疑,也许是媒体关注起了作用。我从福州回到北京仅一周时间,马尾区公安局称领导同意律师去会见。

   

马尾警方以“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侦办诽谤案,我们对此提出了强烈质疑,还给他们发出了法律意见书。恰在此时,山东省曹县段磊诽谤官员的公诉案被撤案,追究了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马尾警方很可能接受了段磊诽谤案的教训,在报请检察院逮捕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时,将涉嫌罪名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涉嫌罪名的变更,从法律上规避了“自诉”与“公诉”之争。将“自诉”案,变成 “公诉案”,马尾警方办案程序就“名正顺言”了。公诉案件嘛,公安机关当然就可依职权主动去追究。

  

 相同“犯罪事实”,罪名变来变去,规避了程序之争后,“罪行”也更严重了。

  

诽谤罪,依《刑法》第246条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诬告陷害罪,依《刑法》第243条规定,处罚分三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两罪相较,诬告陷害罪属于“重罪”。

 

如此看来,司法机关要治网民们的罪,最好不要使用诽谤罪名,因为这会存在自诉与公诉之争,还会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如遇上山东曹县段磊这样的诽谤案,你们吃力也不讨好,甚至还要受处分。象福州办理网民案那样,将涉嫌罪名变为诬告陷害,办案程序名正顺言了,还可以对网民们重判,这不是一举两得了吗?

 

用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来治网民“发言”,罪名还是有些不恰当。建议创设一个什么“言论罪”,只要网民敢说令官员不高兴的话,敢曝令官员头痛的事,就以“言论罪”来重判他们吧!

  

 这起所谓的诬告陷害案,三网民是否捏造了他人犯事实,是否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是否有法外权力在干涉,你们千万别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实你们与我一样看得十分清楚。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不论案件会是什么结果,在中国“诬告陷害”史上都将留下一笔。

 

附:《诬告陷害比侮辱诽谤厉害百倍》http://suzhanjun.blog.sohu.com/137940983.html

  

 针对政府及官员的网络事件,很多引发刑事案件,且多为侮辱案、诽谤案。公共权力一旦介入,无一例外均遭社会舆论批评。舆论认为,即便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也应由受害人,也就是遭受侮辱、诽谤的官员本人提出刑事告诉才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属于公权私用,缺乏依据。

  

 但福建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诬告陷害一案的出现,给上述舆论批评以致命的一击。

  

 首先,诬告陷害并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公安局、检察院介入,名正言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自有法院公断。至少在形式上,用公权私用这一点批评司法机关,难以成立。

  

 其次,对官府、官员的“侮辱”、“诽谤”,完全可以装入“诬告陷害”这一罪名之中。这是因为,所谓的“侮辱”、“诽谤”,基本都有使官员陷于“冤狱”的内容,足以使“受害”官员受到刑事追究,如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曹县网案等。

 

  第三,这些案件之所以最后呈现于网络,多因长期控告未达自己目的,故“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主观故意。

  

 第四,以诬告陷害案追诉网民,比较牢靠。有关事实真相的物证、人证全部掌控在被“诬告陷害”者们所在的利益集团手中。事实不公开或者胡乱公开,只要网民对此质疑过火,便可涉嫌“诬告陷害”,这是极其容易的事情。

   

 不得不说,以诬告陷害侦办网民言论案件,是个比较“聪明”的法子,它比动用公共权力侦办侮辱、诽谤案,前进了一大步,毕竟诬告陷害案属于公诉,在程序上公安先把人抓起来,网民无话可说。——这是腐败官员们对抗舆论监督的新动向,值得注意。如果仍以公权私用来批评它们,显然已经过时。

 

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制度,不可能出现较为文明的政治制度,官员人身权和公民言论自由权之间矛盾也不可能得到适当比例的平衡(比例原则)。如此下去,官员的脸皮将愈加厚重,网民的性命将愈加轻薄;舆论监督之悲剧,必将一幕幕重演下去。

一个前检察长对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的看法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9

(文章转自:老马迷途的博客 http://laomamitu.blog.sohu.com/137858665.html

   

 行文之前,我首先声明,我的分析建立在以下假设成立的基础之上。第一,我假设严晓玲死于宫外孕妊娠意外的警方结论为真;第二,我假设聂志雄与公检法相关人员无勾结无罪错的警方结论为真;第三,我假设检察机关公诉书所列事实为真。在以上前提下,我仍然认为,范、游、吴三个被告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其一,范、游、吴三人是否捏造了他人犯罪事实?

   

从警方材料可以看到,林秀英在女儿严晓玲意外死亡后,受社会传言影响,不相信警方结论,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范等三人,主动为林提供帮助,根据林的口述事实,写成了文字材料,制作了视频,并上传到网上。如果”事实”是捏造的,也是林捏造的,范等人只是”代笔人”,不存在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如果林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范等人更不应该承担这个罪名。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范等人在林的口述之外,自行编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写入文字材料,才有可能涉嫌诬告。但目前材料中没有证据支持对这种情况的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林如果能够提供”女儿遭奸杀”传言的来源,则林出于”合理的怀疑”而指控他人犯罪,即使指控失实,也只是”错告”,而非”诬告”。而那个传言人即使所述失实也不构成诬告,因为传言人并未向司法机关举告。诬而不告,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还需要指出,警方列举的一系列”诬告事实”中,”司法人员参股娱乐城”这一条,即使是捏造,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这一条不足以使相关司法人员遭受刑事处罚,至多是个党纪、政纪处分;而所谓”卖K粉”和”司法人员包庇聂”的指控,如果未指明特定人员,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诬告陷害必须针对特定的具体人员。在我看来,只有”聂等八人轮奸严致死”这一条,符合诬告陷害罪意义上的”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情节,如果范等人没有自行捏造这一条,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其二,范等人的动机、目的与故意是什么?

   

 如果将探求范等人是否具备诬告他人的动机作为重点,就走入了法律的误区,因为动机在诬告陷害罪的构成上不具备重要性。也就是说,不管你捏造事实是出于好的或坏的或无聊好玩的心理动机,只要你的目的是让他人无辜遭受刑罚,就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是,诬告陷害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此处的”故意”,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而故意为之。在本案中,明显可以看出,范等人只是轻信了林的陈述而对警方的结论缺乏信任,并无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故意,其目的也是为揭示真相而提供线索,而不是陷人入罪。

   

公诉书中特别强调指出,范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息,认为这是情节恶劣的表现。但反过来看,范等人在诬陷他人的目的已很难实现的情况下,仍不改初衷,正说明他们自认真相在握,正说明他们的目的不是诬陷。

   

其三,范等人上网发文是不是”举报”?

   

由于诬告陷害罪的”告”的形式,在法律解释中比较宽泛,只要能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注意就算”告”了,所以网上发文算不算举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网络是被官方认定为一个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场所,是一个不太受信任的领域。如果这次认定网上发文算举报,就请福州的公检法干部注意了,要勤上网收集举报线索并予回应,否则被人指为”不作为”失职时,不要说不承认网上举报哦。

   

应该指出,即使网上举报成立,举报人也应是林秀英,这一点,毋须论证。

   

 最后,说点法律之外的话。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一再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强调办案不光看法律效果,更要看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一出,民间舆论哗然,一边倒支持被告人无罪,并指有罪判决将妨害言论自由。能不能拿出一点政治智慧和妥协精神,司法撤诉,被告方也发布一个致歉声明,就此息事宁人?我知道这种提议容易招骂,但我总不忍心见人坐牢,哪怕为了真理。

南方周末再曝福州的离奇案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9

继11月19日曝光了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后,11月25日《南方周末》再一次曝光了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的离奇案——“一碗稀饭引发的投毒悬案”。三年了案件也没能终结,这样的悬案与办案机关不无关系。

    在我的印象中,一起刑案三年无法终结,其实算不了什么新闻。福州市下辖的福清市发生的”纪委爆炸案”八年了还无法终结呢!案件折腾来折腾去,至今没有出一个终审结果,被告人一直在看守所羁押着。象这样的离奇案件,象这样的严重超审限案件,全国其他城市还有多少呢?(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 新华网 2005-5-31 13:04)

    据媒体报道,除了上述三起离奇的案件,前些年发生的福州”警匪勾结案”更是震惊中外。《南方周末》也作过报道。案发后,一波三折,阻力重重,用了六年时间审结案件,再用了近两年时间才核准死刑。(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真相调查);(独家:最高法院核准福州警匪勾结主犯死刑裁…

   更离奇的案件,还有发生在1989年的卓晓军故意杀人案,案件用了整整十九年时间,才在2008年12月23日执行死刑,创造了中国司法史上的奇迹。这起案件,还惊动过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有压力,感到为难”。《由又一桩注射死刑被执行想起的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一审最长审限在本月底就届满(《刑诉法》规定,最长一个半月。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是在十月十五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愿这起案件不会重走上述案件的老路,但愿三个网民能得到一份公正的判决。

附:南方周末《一碗稀饭引发的投毒悬案》报道,http://www.infzm.com/content/38019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福建福州、平潭

   两个孩子在吃了鱿鱼和稀饭后,第二天中毒死亡。一份疑点重重的法医鉴定,使投毒案被告两次被判死刑,虽多次开庭,但至今未结案。并且,造成涉案的三大家族冲突、上访不断。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张继宗认为,对案情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失去公正性的司法鉴定,常常是葫芦案的祸端。

丁云虾的两个孩子俞攀、俞涵死于投毒案。但此案至今疑云重重,真相难明,造成受害方和被告方上访不断。  图/黄秀丽

   “我是冤枉的,是公安陷害我的。”身穿橙色“号服”的福建省平潭县人念斌高声向法官陈述。他开口时很激动,弄得手铐和脚镣哗哗作响。

    这是一件延迟3年未作终审判决的死刑案。33岁的念斌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方认为他在邻居丁云虾的烧水壶中投入鼠药,致使丁的两个孩子中毒身亡。从一审、再审,到二审,念斌两次被判处死刑。

    2009年11月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了此案。和前面5次开庭一样,念斌高呼冤枉。

   已有判决认定念斌有罪的依据是水壶中残留鼠药成分的法医鉴定。而这份法医鉴定,却被中国顶尖的毒物专家评价为“与案情互相矛盾”、“证据链模糊不清”、“连毒源都没搞清楚,就草率判人死刑”。

   这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法医鉴定?
   两条人命

    念斌和丁云虾本是相处甚笃的邻居,两人租住平潭澳前村村民陈炎姣的商铺,各自开了一家食杂店。平潭县隶属于福州市,由众多的岛屿组成,澳前村是其中一个渔村。

   丁云虾记得,2006年7月28日晚,她的3个孩子睡到9点多,8岁的女儿俞悦忽然喊肚子痛。丁云虾时年32岁,丈夫俞建平2002年死于海难,她独自抚养着3个孩子。

   丁云虾以为孩子着凉了,拿清凉油给她抹。这时,大儿子,10岁的俞攀口吐白沫、腿脚抽筋,6岁的小儿子俞涵也开始呕吐。

    3个孩子被送到平潭县医院洗胃,俞攀、俞悦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和丁家一起吃饭的房东陈炎姣、陈的女儿念福珠也中毒了,两人到医院洗胃后治愈。

    对于只有40万人口的平潭来说,中毒死亡两人是一起大案。是食物中毒还是有人故意投毒?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介入后,发现并非细菌中毒,平潭县公安机关旋即介入,初步认定有人投毒。当天,6人吃了青椒炒鱿鱼、炒杂鱼、白稀饭和地瓜稀饭4种食物,警方在炒菜锅中发现了“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医学上称氟乙酰胺),和死者呕吐物中的毒物成分一致。

    到底是谁投毒?平潭县刑侦大队侦查卷宗显示,警方首先怀疑的是陈炎姣的另一名租户,该租户曾买鼠药毒狗。但经检测发现,毒鼠强和“氟乙酸盐”两者成分完全不同,该租户的嫌疑排除了。

    后警方将视线锁定在念斌身上。同年8月7日晚上6点,念斌接受警方询问,测谎仪测试未通过。次日下午,经过警方50分钟的“政策思想教育”,念斌作了有罪供述,称案发前两天,他的杂货店客人被丁云虾的杂货店招呼走,所以怀恨在心,之后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一点左右,往丁云虾烧水用的铝壶里,兑水投入了半包鼠药,把剩下的半包鼠药和兑水用的矿泉水瓶扔入门口垃圾筐。

    根据这份供述,平潭警方将当日煮稀饭用的高压锅、烧水铝锅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检验,也化验出氟乙酸盐成分。警方据此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9日,念斌被刑事拘留。

    2007年2月,念斌被起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在此后的6次开庭中,念斌全面翻供。“我被公安吊起来打,我讲的都是公安教我的。”这句话,念斌说了不下百次,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称。
 稀饭和鱿鱼,谁比谁毒

   2008年2月,念斌一审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10个月后,福建省高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半年后,福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

   法院判决依据有两个,一是念斌的有罪供述,二是福州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案发当日,平潭警方封锁现场,提取了大量物证进行化验。警方在死亡孩子的呕吐物、念斌房门上的门把、丁云虾的炒菜铁锅、煮稀饭的高压锅和烧水铝壶上化验出了鼠药氟乙酸盐成分。

   这是一组使控辩双方产生重大争议的法医鉴定。控方认为,毒源来自于水壶,而辩方认为毒源来自于鱿鱼。

争议的焦点在于:7月26日至7月28日两天多时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控方认为,7月27日凌晨1点多,念斌将鼠药投放到丁家的烧水铝壶。第二天陈炎姣帮丁云虾煮饭。恰逢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送来一斤鱿鱼和其他杂鱼,和丁云虾感情融洽的陈就帮丁煮了鱿鱼,用的正是该水壶的水。晚上,丁又用水壶的水煮了稀饭。正是因为水壶里的水有毒,才导致6人吃了稀饭和鱿鱼后几乎都中毒了。

   辩方却拿出了一项有力的反驳证据。氟乙酸盐易溶于水,不容易溶于脂。而鱿鱼含脂成份高,即吸收氟乙酸盐相对于含水较大的稀饭要少,即毒水煮的稀饭的毒性远高于用毒水煮的鱿鱼。而蹊跷的是,丁云虾是唯一只吃了稀饭没有吃鱿鱼的人,她却没有中毒!

   “水里投毒的说法怎么站得住脚呢?”在11月5日的法庭上,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说,案件的情况却是谁吃的鱿鱼多谁的中毒症状就重,死亡的两个孩子是吃鱿鱼最多的人。“为什么不将鱿鱼拿去做化验?”张燕生质问,鱿鱼是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从鱼饲料里挑出来的,鱼饲料新鲜吗?会不会有有毒物质?警方为什么会漏检?

控方是福州市检察院两名年轻的检察官。两人对此回应:水壶里已经检验出有毒,无需拿鱿鱼做化验。丁云虾吃稀饭未中毒,是因为个体差异。而且,丁云虾当时伤心过度,身体难受很可能感觉不出来。“鱿鱼里怎么可能有毒?我会毒死自己的孙子吗?”旁听席上,俞兆发大声质问辩方律师。

   事后,俞兆发告诉南方周末,将近海里捞出来的小鱼小虾当作鱼饲料,是当地渔民的习惯。这些鱼都是刚打上来的,很新鲜,但太小了卖不出去,所以经常煮来吃,从没有中毒。当天,他卖了4箩筐鱼饲料,“为什么其他人吃了这些鱼没中毒?”

   俞兆发的理由是平潭警方未检测鱿鱼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据参与法医鉴定的人员透露,当时鱿鱼吃光了,警方也就没有追查鱿鱼这条线索。
   疑点重重的警方记录

   然而,辩方的意见得到了毒物专家的支持。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张继宗、原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毒物检验室高工潘冠民旁听了庭审。经辩方律师申请,福建高院同意二人出庭,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与此案的鉴定人就毒物性质、中毒情形、毒物检测等问题进行讨论。然而,因鉴定人未能出庭,法官由此未同意两位毒物专家出庭作证。

   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张继宗和潘冠民均表示,这组法医鉴定与案情是互相矛盾的。如果水壶里有毒,丁云虾不可能不中毒。氟乙酰胺是毒性非常强的物质,两人做过上万份氟乙酰胺的毒物鉴定,还没发现一个人有特殊体质。“别说你吃半碗稀饭,你就是吃几口都得呕吐!”张继宗说。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向二人咨询了专业毒物知识。“当主审法官一听我说氟乙酰胺的特性时,他立刻就明白了。”

   除此之外,两人还向法院提出了另外两项疑点:

   一、一份鉴定结论为“倾向于认定门把上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不规范。“毒物鉴定只能作是与非判断,要么‘检出’,要么‘未检出’,‘倾向于认定’过于草率。”

   二、根据念斌供述,念曾在货架上和地面上洒过鼠药。念斌投毒时时值深夜,光线黑暗,鼠药遗洒在煤炉和壶嘴上的可能性非常大。但福州市警方并未从这些部位检测到毒药成分。“这样可看出,本案的证据链是支离破碎的。”

   “连毒源都没查清,就定性定罪,判人死刑,太草率了。”另一位毒物专家潘冠民说。类似的话,他也告诉过法官。

    另一个蹊跷之处也被辩护律师发现。煮稀饭的高压锅和水壶里面的水被检出有毒,是在念斌作出有罪供述之后。“我高度怀疑水壶里有人做了手脚。”律师张燕生说。在2009年2月平潭警方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里,警方称“该铝锅未提取到位,随后技术人员依法对该铝锅进行提取,提取时铝锅里有水。”然而,据 2006年7月28日警方的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显示,烧水铝锅已经提取,警方当时拍下的照片上,水壶是空的。

    这种前后矛盾的法医鉴定是如何做出来的?平潭县公安局以侦破秘密为由拒绝受访,福州市公安局则认为鉴定结论“站得住脚”。

    该鉴定的实际主持人为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法医专家李航麒,李是福建省首屈一指的毒物专家。对案情与法医鉴定自相矛盾这一点,李航麒并不否认。他告诉南方周末,实验室只对样品负责,这个案子周期很长,技术人员不可能指导具体的案件。此案中,李指导福州市公安局的数名法医专家连续36小时检测检材,但他并未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张继宗、潘冠民与李航麒在庭审后也有一次私人会晤。“他承认此案是有疏忽的。”张继宗告诉本报记者。

一位参与鉴定的人士承认,这个案子在证据上确实有欠缺点,比较勉强。

   “这样的法医鉴定能够出来,说明法医的职业道德很有问题。”潘冠民说。

    据张继宗介绍,从2006年开始,公安部就多次下文,要求法医鉴定要按规范做。“但下面不重视,一是没出过大问题,以前的案子都这么做的,二是对案情先入为主,碍于情面,主观臆断,失去公正性。”而这种现象,在中国司法鉴定领域并非个别,是制造冤案的祸端之一。
   两个家族的仇恨

   作为2006年福建省的十大刑事案之一,“2006年7·27投毒案”久拖未决,引发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两个家族的仇恨和冲突。

   念家久居于澳前村,是村里的大家族。丁云虾本也是澳前村人,外嫁给俞家,后搬回澳前。“以前,念斌和丁云虾的弟弟是没拜把子的兄弟。”念斌的七姐念建兰说。

   而对丁云虾来说,事情刚发生时,也不相信念斌是凶手。随后警方宣布念斌是投毒案嫌疑人后,这个瘦小的女人才被激怒。丁、俞两家上百名族人来到念家,试图讨回公道。“铁门锁上了,我们进不去,他们跑了。”俞兆发说。

   念斌的四哥念效斌回忆,当时两层小楼的门窗都被丁、俞两家砸坏了,他们一家人不得已“逃”到了平潭城里住下,再也没回来过。

    俞兆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从念家发现了安眠药,很多瓶,说明“他心里不安”。他称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认为念斌是个很野蛮的人,曾经为了一点小事追着人打,于是他越发坚信念斌是凶手。

    据念建兰回忆,事发后,念斌确实情绪不好。但她绝不相信念斌会做下这样的事,“他连孩子打针都害怕,怎么会为了这么点小事下狠手?”

    他们一家人坚信念斌是冤枉的,认为警方徇私枉法,不停地上访。案发不到4个月,念斌父亲去世。“我父亲是被这件事气死的,他死不瞑目。直到临死之前,他还反复跟村里人说,如果是我儿子做的,千刀万剐不为过。”念建兰说。

    念斌案先后开庭6次,每次两个家族都有大量人员旁听,每次两家人都会爆发冲突,在庭内庭外激烈地斥责对方。在11月5日庭审时,福建高院不得不让两家人分别就坐。然而仍然无法避免冲突的发生,当被害人一方斥责声响起时,念建兰在庭上哭喊,你们拿牛头不对马嘴的鉴定就要砍人头啊!被告人家属顿时哭声一片。

   为了使该案早点下判,丁、俞两家也不停地上访。“我63岁的人了,给人洗铁砂,挣上访的路费。我被他们害得很惨!”俞兆发说。令丁云虾不能接受的是,她居然在几年之内,连续失去3个亲人。“两条人命啊”,她拿着孩子的照片,喃喃自语,泪流满面。

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101)

从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看法律是公器还是官器?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9

下面的文章,转自思公博客,网址是http://sigong.blog.sohu.com/

                 法律是公器还是官器

                           作者:思公

 

 游精佑一案在国内已经引起不小影响,联想到中国已经有上亿网民,这一针对拘押网民的案子不能不受到广泛关注。

   

这个案子黑白很清楚,代上访人写帖子,制造视频,何罪之有,而得罪当官者,算不算有罪。游精佑只是协助访民,便被罗织罪责,甚为荒唐。或许正如王晓阳所说,我们都同罪了。我们每写一篇文章,因为里面有一点与事实出入,岂不都可入罪。而且从游精佑案子看,连转载都是罪责。

   

这个审判确实荒唐无比,原上访者所诉无人理睬,并未被法律置疑,确将转述者抓起若干审判。似乎这成了一件重大犯罪案,参与者都成协助作案犯,如果以此逻辑,岂不是卖电脑的老板也应提供作案工具而被抓捕。我们是从文革过来的,在阶级斗争年代,反革命就是这样牵连获罪,一变十,十变百,最后几乎全民都卷进去。

  

为什么出现一个上访冤案确造成多名网友入狱,这绝不是法律的正义,而是官员的私义,因为有损官员的利益和面子,利用公器打压民众,是一起滥用法律的典型。

   

游精佑案是一起悪讼,如果游先生等人获罪,无非是法律彻底沦为官员的工具,凭借自己意志,想判谁有罪,谁就有罪。这和我们经过的想说谁是反革命就是反革命的年代,有何区别。望福建当局三思而断。

杨佳案一周年反思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9

(今天是杨佳走上刑场一周年,有媒体记者打来电话让谈看法。对这起案件,我以前说得太多了,如今时过已一年,真不知还该说点什么?现转帖一文,以示反思吧!)

杨 佳 事 件 一 年 祭

          作者:驿桥

 

 此时提笔反思一起一年前杀死了六名警察的刑事案件,似乎有些不合时宜。这件事,如果不重新提起,除了杨佳的父母和那六个无辜遇害的警察的家人,恐怕很多人都已经把它淡忘了。

 

  然而,遗忘就意味着漠视,意味着对这起事件背后所浮现的社会情绪的麻木不仁。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它所报复的对象不是哪个特定的结有私仇的个人,而是警察这个特定职业的群体。

 

  这也不是一起孤立的刑事案件,而是与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瓮安事件等一系列群体事件一样可以进入历史记忆的社会事件。尽管这些事件之间看似没有联系,事因也各不一致,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这就是民众对社会的高度不满和对官方的极不信任。这正是需要引起我们全社会尤其是官方深刻反思的地方。

 

   我们知道,杨佳原非一个行为不良的青年,此前更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相反,生活中的他还是一个安分守己,具有一定的道德感的人。朋友和邻居们回忆他从小就是凡事讲究规则,不乱穿马路,看不惯父母乱丢垃圾,会跑过去捡起来,连玩丢沙包的游戏都从不作弊耍赖。虽然有点倔强,阴郁,不爱说话,但乐于助人。平时在楼道里,看见你提着很多东西,他会给你让道,或者问问用不用帮你提。这样的人,谁能相信他有朝一日会杀人呢?

 

  杨佳杀人,确实有他性格愤激的主观因素。换作他人,从一开始就配合警方的盘查,即使是明显感到警方的选择性执法带有歧视的嫌疑,也默然承受,那么,也就不至于有后来的一连串的后果。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但是,杨佳是杨佳,他人是他人。杨佳有杨佳的生活经历和现实遭遇。有些遭遇只要有了一次就足以改变一个人一生的信仰和生活态度。这些遭遇和经历不能复制。那么,我们又怎可期待杨佳不成其为杨佳呢?

  

 毛泽东曾经说过,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父母很早离异,本人长期失业,这些固然会给杨佳带来一些心理上的阴影。然而,要不是他母亲无端被人打伤而上访并起诉多年无果,要不是他本人曾经在山西太原火车站无辜遭到警察殴打,要不是上海警方执法盘查留有瑕疵,要不是他被带回派出所后声称遭到警察殴打,而上海警方对此事的调查和善后处理难以取得他的信任,要不是这一系列的遭遇让他感到社会极不公平,要不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让他彻底绝望,杨佳又何至于杀人泄愤?

  

  在这起事件中,上海警方的执法瑕疵是有迹可寻的。从现场录音分析,当时巡逻警察要求杨佳出示租车证明,杨佳应该是出示了的。只是双方距离较远,警察没有看清,而且是十月初的晚上,视线不可能清晰。这时警察说了句“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接着,杨佳回了句“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兴许是这句话让警察觉得受到了冒犯。于是,他要杨佳靠边,警民对立的情绪由此进一步加剧和升高。如果警察当时主动上前接过租车证明看一看,那么,是否还会出现后来的一连串的事情呢?未必吧。警方最后还不是通过这纸租车证明,了解并核实杨佳的车子的确是租来的吗?再说,如何完善和加强自行车的登记管理,也是警方自身有待改进的地方。难道向一个公开经营的租车公司租来一部无牌无证的自行车,过错在于租车的人吗?警方何不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要求厂商给所有的非机动车打上编号,商家在出售时一并给予车辆上牌?经验表明,社会上很多无谓的冲突往往都是政策和制度不够完善所致。

  

  至于警方将杨佳带回派出所后有没有如杨佳所说,因为他与民警继续争执引发冲突,有七八名警察对他有推搡、殴打的情况,这也是无法排除人们疑问的地方。警方的通报称,当晚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接到杨佳投诉后,派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证实没有人对他有人身侵犯。如果是这样,那么,何以有消息透露:当时杨佳和民警们发生了误会,杨佳说自己只是举起手做了一个防护动作,民警却以为他要反抗,将他按倒在地。又有权威人士称:当时确实发生了肢体冲突。为了息访,警方两次派人去北京做杨佳工作,并跟杨佳商量给予他1500元的赔偿。但杨佳不肯罢休,坚持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当时电话费1万元的要求。且不说杨佳的要求是否过分,关键是警察有没有殴打杨佳?如果警方不能以全程录像作为证据消除社会的疑问,单凭警方自己的一个调查说没有,那么,人们就会宁可相信杨佳所说的情况是事实。否则,就无法解释,杨佳的委屈和仇恨何以如此之深,以致他一定要预谋刺杀上海闸北的警察?难道他不知道他的这一行为的后果是死刑?

 

我们官方的很多调查,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介入,初次结论往往都是自证其是。“周老虎”事件中的陕西省林业厅是这样,“躲猫猫”事件中的晋宁县公安局是这样, “偷菜”事件中的南京市儿童医院也是这样,“钓鱼执法”事件中的浦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是这样。这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们或许以为,只要拥有了公共权力,同时也就拥有了真相的发布权和诠释权。我说咋样就咋样。区区小民,能奈我何?殊不知,偏偏有杨佳之类的小民们,宁愿犯法,也不愿将委屈一辈子背在身上。

  

 我们不能保证政府不犯错误,但是我们可以要求政府一定要始终保持诚实,就如浦东新区区长在“钓鱼执法”事件二度调查后对外所说的那样。如果上海警方当初能够像上海市政府在“钓鱼执法”事件发生后那样诚实面对的话,那么,杨佳是否还会选择以极端的犯罪方式向上海警方“讨要说法”呢?不知道。但是,可以设想的是,如果上海市政府没有及时诚实地查清并公布“钓鱼执法”事件的真相,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以适当的处分,还给了孙中界一个清白,那么,孙中界,或者张中界、李中界们就有可能成为第二个杨佳。谁能说这一切不会发生呢?

   

 也许,杨佳之错就错在他不能像孙中界那样,以一种近乎自残的断指方式唤起社会的关注和官方的良心,也不能像张海超那样冒着生命的危险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受害的事实,证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官商勾结。或者毋宁说,杨佳之错就错在比孙中界、张海超们走得更远,更极端。然而,让一个原本有着更多的人生道路要走的年轻人愤而杀人,不惜以身试法,正是我们这个体制所能收获的最可悲痛的抗议。把一个孤立无助的良民百姓逼上杀人的地步,正是我们这个体制的最大的过错。杀警察者非杨佳也,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体制;死掉的也非警察也,而是杨佳们对这个体制的信心。

  

  几年前的一个中午,我和一个同事到单位附近的小吃摊上吃饭,遇到安徽阜阳的一位民工也和我们一个摊子上吃饭。于是,我们很自然地交谈起来。当我问到他们老家的干群关系如何时,孰知他头也不抬,很不耐烦地回我一句:“别提当官的。提到当官的,我就头痛。”

  

又听说多年前,一个领导下乡视察,路上遇到一个老农。领导问他:“生活上现在还缺什么?”这个老农回道:“现在啥都不缺,就缺陈胜吴广。”未知这个故事是否真的。

   

 然而,“钓鱼执法”确确实实是真的,“开胸验肺”确确实实是真的,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瓮安事件也确确实实是真的,近年来大大小小无数的群体事件都是真的。万州事件中,打人的人不说自己是当官的则已,一说自己是当官的,老百姓反而群情激奋,边打边说“打的就是你当官的”。如此看来,我们还以为,杨佳事件只是一起普通的孤立的刑事案件吗?

   

 月晕而风,础润而雨。杨佳事件尽管是一人所为,但它和千人所为、万人参与的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瓮安事件一样,是社会情绪的指示剂和晴雨表,是民众对社会腐败和不公的大声抗议。腐败和不公不除,一个杨佳伏法了,千百个杨佳还会站出来;一起万州事件平息了,千百起万州事件还会发生。甚至于发展到后来,倒下的是杨佳,站起来的却是陈胜吴广,也未必没有可能。

 

附:一封迟发的信件!

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见书

游精佑必须有罪?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7th, 2009

(刘晓原点评:福建三网民会被治罪,这是很有可能。但治他们罪的,不会是法律,一定是官权。想必司法机关会比我更加清楚,要将三网民“绳之于法”背后的原因吧?

   为游精佑举办庆生会,我不认为自己是在“炒作”。游精佑成了被告人,没有人身自由,在他生日之际,网友举办庆生会,难道就是在“炒作”?网友“炒作”了什么呢?

    这个案件引起了央视、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诸多媒体关注,还需要我再去“炒作”吗?严晓玲之死引发的网民诬告陷害案,之所以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处理事件方式欠妥有很大关系。试问一下,还有多少人记得今年四月发生的陕西《人大代表与公安局长“倒卖”民女》帖案呢?

游 精 佑 必 须 有 罪

                                 作者:淡雾清水

一年前的这个日子,博客比现在热闹得多。

 

我那时几乎没有好好上班,关注杨佳案。并且多次写文推测该案的走向,许多过程都被不幸言中,差不多每天都要看刘晓原的几个博客,因为你不知道哪个博客会被删了。杨佳快走了一年了,至今,一些网友还有个论调,是刘晓原们加快把杨佳推上断头台,还好,我很清楚的是,杨佳是慷慨赴死的,他是抱着必死的决心去的。今天,一个小案子,又被刘晓原爆炒起来,并且组织一批自由民主人士给狱中的游精佑过生日,看来,游精佑必须有罪了,又好在游精佑的女儿为他的父亲自豪,又好在游本人宁原获罪也不低头,且有人愿意一同有罪。

 

我没有指责刘晓原的意思,也对他许多的徒劳和努力是充满敬意的,只是想要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会判断游精佑必须有罪。

 

 游的案件,其实构不成什么罪案,这是众所周知的。设想游当时的处理方式不是死不低头,而是会见风使舵,帖子与视频发也就发了,但是当警方代表政府否认了帖中的事实,并且一定会传达了某种意思的时候,游立即采取措施,向警方低头认个错,向当事人说明一下情况,不是有意的,只是听了人家妈妈的瞎说,立即把帖子删了,发个声明,说明一下情况,是严晓玲的妈妈把事情夸大了,她有精神病,这样的错误以后不再犯了。在单位他是年富力强的技术骨干,请党委书记出面说两句好话,大不了再送他两瓶茅台酒嘛,其它的当事人如果还有不满,请他们和解一下,找几个领导陪同,花上几千无的餐费,临走送两条中华烟,没准党委书记看这小子是可造之才,副总指挥立即上任,接着就按总指挥培养考察了。至于网上的事,过两天就下去了。(点评:有这么简单就好了,要知道人家对维权者从来不会心慈手软。)

一般说来,国人都会按这样的方式来处事,这样整个社会才会充满和谐,这也是共产党打造了60年的国情,游们逆势而动,又请了臭名昭著的刘晓原作辩护律师,而且弄得一帮人都跟着反动,还让自己的女儿为他自豪,这太不懂事了,本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为何还要拧着劲没完没了呢?你们这样给党妈妈下不了台,党妈妈如何给你下台呢?(点评:下不了台的不是我党,而是我们的官员也。)

 

 由此看,游精佑必须有罪,你打破了60年一贯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基本上是犯了政治错误,这个错误和罪之间,没有太大的界限,饶了你就是主审的法官犯了政治错误。

 

 尽管政治犯和反革命罪现在都不大提了,但是我党60年来的办事方式,执政理念是没有改变的,你们要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句话的含义是,要想新中国存在下去,就必须维护共产党的政权,所以,60年来,我党不断总结前人失败的教训,一切以维权为重(应为“维稳”吧?),不惜任何方式和代价。中国不搞西方那一套,主要是不搞解放前失败的蒋介石那一套,绝不能象容忍有新华日报那样容忍有民间报刊与言论,互联网的出现,使一些消息不通过党报和真理部就能让民众知情,这是一个极端危险的信号,当年老蒋就是太容忍了众多的民主派,结果他们往北平一跑,共党就开了个政协会议建国了,所以新中国一个民主派也不要再产生了,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

 

认识到这一层,因言获罪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了,这事关政权,事关60年来精心维护的共产党的精神世界,往小里事可大事化小,往大里展望,这不是得了的事情,政权没有了,千万人头要落地的(这是我记得的曾经的吓唬过我的话,那时我想这千万人头里或者有我一个)。

   

 所以,刘晓原们认为替别人写了点东西发在网上,替别人录了段视频放在网上,记录者本身没有错,也不可能犯罪的这种纯法律层面的辩护,根本脱离了现实社会的具体环境,想因此为游精佑脱罪或者是减轻罪过,完全是与这个罪案的本意背道而驰了,把游精佑抓了起来,大家都吓得不敢出声,事情不也就过去了?就象把杨佳毙了,郏某人关几天也就放了出来,没有给他定什么罪,你信不信,要是那时不讨论杨佳案,刘晓原组织一帮人讨论郏啸寅的案子(我写过多篇文章质疑过郏案),还愁不给他定罪吗?网络上的事,网络上平息了,事情也就过去了,如果把它闹得越来越大,罪也就越来越大了。(并不是我想要“闹”大,而是官权想把事情闹大。你看,吴华英的辩护律师,不是又要被停业了吗?这样下去,事情能不闹大吗?)

   

 谓游精佑必须有罪实如上也。

游精佑必须有罪?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6th, 2009

(刘晓原点评:福建三网民会被治罪,这是很有可能。但治他们罪的,不会是法律,一定是官权。想必人民法院法官们比我更加清楚,要将三网民“绳之于法”的背后原因吧?

   为游精佑举办庆生会,我不认为自己是在“操作”。游精佑成了被告人,没有人身自由,在他生日之际,网友举办庆生会,难道就是在“炒作”?网友“炒作”了什么呢?

    这个案件引起了央视、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诸多媒体关注,还需要我再去“炒作”吗?严晓玲之死引发的网民诬告陷害案,之所以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处理事件方式欠妥有很大关系。试问一下,还有多少人记得今年四月发生的陕西《人大代表与公安局长“倒卖”民女》帖案呢?)

                                

  游 精 佑 必 须 有 罪

      作者:淡雾清水

 

    一年前的这个日子,博客比现在热闹得多。

   

 我那时几乎没有好好上班,关注杨佳案。并且多次写文推测该案的走向,许多过程都被不幸言中,差不多每天都要看刘晓原的几个博客,因为你不知道哪个博客会被删了。杨佳快走了一年了,至今,一些网友还有个论调,是刘晓原们加快把杨佳推上断头台,还好,我很清楚的是,杨佳是慷慨赴死的,他是抱着必死的决心去的。今天,一个小案子,又被刘晓原爆炒起来,并且组织一批自由民主人士给狱中的游精佑过生日,看来,游精佑必须有罪了,又好在游精佑的女儿为他的父亲自豪,又好在游本人宁原获罪也不低头,且有人愿意一同有罪。

    

  我没有指责刘晓原的意思,也对他许多的徒劳和努力是充满敬意的,只是想要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会判断游精佑必须有罪。

    

  游的案件,其实构不成什么罪案,这是众所周知的。设想游当时的处理方式不是死不低头,而是会见风使舵,帖子与视频发也就发了,但是当警方代表政府否认了帖中的事实,并且一定会传达了某种意思的时候,游立即采取措施,向警方低头认个错,向当事人说明一下情况,不是有意的,只是听了人家妈妈的瞎说,立即把帖子删了,发个声明,说明一下情况,是严晓玲的妈妈把事情夸大了,她有精神病,这样的错误以后不再犯了。在单位他是年富力强的技术骨干,请党委书记出面说两句好话,大不了再送他两瓶茅台酒嘛,其它的当事人如果还有不满,请他们和解一下,找几个领导陪同,花上几千无的餐费,临走送两条中华烟,没准党委书记看这小子是可造之才,副总指挥立即上任,接着就按总指挥培养考察了。至于网上的事,过两天就下去了。(点评:有这么简单就好了,要知道人家对维权者从来不会心慈手软。)

    

 一般说来,国人都会按这样的方式来处事,这样整个社会才会充满和谐,这也是共产党打造了60年的国情,游们逆势而动,又请了臭名昭著的刘晓原作辩护律师,而且弄得一帮人都跟着反动,还让自己的女儿为他自豪,这太不懂事了,本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为何还要拧着劲没完没了呢?你们这样给党妈妈下不了台,党妈妈如何给你下台呢?(点评:下不了台的不是我党,而是我们的官员也。)

    

  由此看,游精佑必须有罪,你打破了60年一贯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基本上是犯了政治错误,这个错误和罪之间,没有太大的界限,饶了你就是主审的法官犯了政治错误。

    

  尽管政治犯和反革命罪现在都不大提了,但是我党60年来的办事方式,执政理念是没有改变的,你们要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句话的含义是,要想新中国存在下去,就必须维护共产党的政权,所以,60年来,我党不断总结前人失败的教训,一切以维权为重(应为“维稳”吧?),不惜任何方式和代价。中国不搞西方那一套,主要是不搞解放前失败的蒋介石那一套,绝不能象容忍有新华日报那样容忍有民间报刊与言论,互联网的出现,使一些消息不通过党报和真理部就能让民众知情,这是一个极端危险的信号,当年老蒋就是太容忍了众多的民主派,结果他们往北平一跑,共党就开了个政协会议建国了,所以新中国一个民主派也不要再产生了,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

   

  认识到这一层,因言获罪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了,这事关政权,事关60年来精心维护的共产党的精神世界,往小里事可大事化小,往大里展望,这不是得了的事情,政权没有了,千万人头要落地的(这是我记得的曾经的吓唬过我的话,那时我想这千万人头里或者有我一个)。

   

 所以,刘晓原们认为替别人写了点东西发在网上,替别人录了段视频放在网上,记录者本身没有错,也不可能犯罪的这种纯法律层面的辩护,根本脱离了现实社会的具体环境,想因此为游精佑脱罪或者是减轻罪过,完全是与这个罪案的本意背道而驰了,把游精佑抓了起来,大家都吓得不敢出声,事情不也就过去了?就象把杨佳毙了,郏某人关几天也就放了出来,没有给他定什么罪,你信不信,要是那时不讨论杨佳案,刘晓原组织一帮人讨论郏啸寅的案子(我写过多篇文章质疑过郏案),还愁不给他定罪吗?网络上的事,网络上平息了,事情也就过去了,如果把它闹得越来越大,罪也就越来越大了。(并不是我想要“闹”大,而是官权想把事情闹大。你看,吴华英的辩护律师,不是又要被停业了吗?这样下去,事情能不闹大吗?)

 

   谓游精佑必须有罪实如上也。

去年的今日

刘晓原 律师 11月 26th, 2009

去年的今日,一个年轻人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被执行了死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袭警案,也终于划上了句号。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之间,已经是一年了。但我还会时常想起这个案件,想起案件中的司法程序,想起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为了讨一个说法,付出了七条生命的代价,这血淋淋的惨痛教训,执法机关是否已忘?这又让我想起了上海钓鱼事件,“所幸”的是孙中界用自残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逝者长已矣,愿七个人的亡灵能在天国得到安息!

附:一封迟发的信件!

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见书

八卦爆料:京郊八大处惊现杨佳纪念碑

(注:照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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