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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刘晓原律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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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iu6465@gmail.com</description>
	<pubDate>Sat, 13 Mar 2010 15:23: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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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疑犯在看守所“发狂而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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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3 Mar 2010 15:09:53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犯罪嫌疑人“猝死”事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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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财新网】（实习记者 熊颖 11日发自北京）2009年6月25日，34岁的林立峰因精神病发作挟持少年被送进看守所。不到24小时，6月26日中午，林家人收到了林立峰的死讯。
   
 林立峰的家属发现其尸体上有明显的伤痕，七处肋骨骨折，且腹部有肿胀。关于林立峰的死因，医院给出的原因是“不详”，当地公安机关则称其为意外死亡，在看守所“发狂而死”。
　　
在“躲猫猫”“喝开水死”和“睡觉死亡”之后，林立峰事件又提供了一个新名词 ——“发狂死”。
　　
林立峰去世已有八个月，其再次引起舆论热切关注，源于2月15日发在天涯论坛的一个帖子，名为“中山大学毕业生被拘留后24小时离奇死亡”，作者名为“珍惜生命远离吴川”。此事再次将人们的关注点引向了看守所的监管执法。
 
林立峰其人
　　
林立峰生前是吴川市自来水公司监察稽查科工作人员，吴川市振文镇九美垌村人，今年34岁，毕业于中山大学，已婚并育有一女。2003年到2005年间，林立峰曾经三次精神病发作。平时他一直靠药物来维持。有邻居称其为人忠厚，林母也称其在没发病时可以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2009年6月20日，林立峰和同事一起去海边旅游，期间断药几天。回家后，林立峰的精神出现了问题，表现为乱发脾气、不吃药和打人。
　　
6月25日，林立峰在吴川市区手持尖刀挟持了一名11岁少年。警方将人质解救后，把林立峰抓回吴川市第二看守所。
　　
事发当时，林立峰的母亲也到了现场劝服自己的儿子，不料这竟成为母子俩的最后一次见面。
　
　6月26日中午，林家人接到派出所电话，称林立峰病危且在送医的过程中已经死亡。
 
死因“不详”
　
　湖南的《潇湘晨报》日前报道称，林立峰的母亲李女士介绍说，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林立峰做了死亡鉴定。检察院称，林全身有多处伤痕，多处发淤，七根肋骨骨折，脑组织挫伤。
   
 检察院给出的鉴定结果称，林立峰系“心源性猝死”，其身上的骨折和伤痕为抢救时按压所致，因此不予立案。
　　
2009年7月2日，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今日关注》率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据《今日关注》报道，林立峰家人在吴川殡仪馆要求见林的遗体时，遭到了拒绝。一名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表示，“尸体要公安部那边的人过来才能打开，领导交代的，公安也交代了。”
　　
林立峰的家人表示，他们曾经向派出所提出将林带到精神病院就医，但派出所没有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精神病者，不予收押。
　　
“在事情弄清楚之前，我们是不会把尸体火化的。”林母说。此时距事发已过去八个月，检察院仍未立案。
　　
在天涯的那个帖子里，记者发现“珍惜生命远离吴川”上传了《吴川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称，经调查有关同志后，“证实你家属没有告知派出所民警，林立峰系精神病患者”、“你家属也未出示林立峰的精神病历”。
　　
《意见书》还称，经查，林立峰是在看守所医生和民警迅速将其送往医院，经医生尽力抢救无效死亡，“并非你反映林立峰未被送到医院已死亡。该投诉失实”。
　　
“珍惜生命远离吴川”还上传了林立峰的死亡登记表，登记表“科室讨论意见”一栏显示，“就诊时已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而“死亡原因”一栏则填着“不详”。
　　
2009年2月的“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这场监管风暴，从2009年4月20日开始，持续了近五个月。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报告中称，“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的问题，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清理发现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公诉”。
 
附：犯罪嫌疑人“猝死”事件(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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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谈自身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年年都“清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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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3 Mar 2010 03:11:17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法治新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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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3月11日下午三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第八部份，即“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中，提到了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和不足。
 
   他说，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
    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
   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谈存在的问题，既没有典型事例，也没有具体数字。设问一下，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能让代表知晓人民法院系统存在的实际问题吗？
    记得2009年“两会”期间，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是谈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有的法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足，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
    二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是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及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现象仍然存在。
    四是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等问题还需要花大气力予以解决。
  将这两年所作的工作报告一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相同问题年年谈，但年年没改变。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仍象去年一样只字不提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腐败案。要知道，黄松有受贿案是在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发生的。
  在我的印象中，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工作报告谈问题都是“轻描淡写”。这可不是凭空乱说，有历年的报告为证。
    我查阅了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还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谈自身存在的问题时，年年都称“我们清醒地看到”、“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了。但我以为，仅自己“清醒”地看到和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哪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清醒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向全国人大代表所作的，要由全国人大代表来审议投票通过。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都知晓了，才能帮助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加以改正。
   谈成绩不惜篇幅，谈问题则惜墨如金，这不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是如此。
 
 
  附：2003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谈问题部份”的摘录，请注意“清醒”两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审理时各种干扰仍比较严重；物质装备虽有改善，但仍有一些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法院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缺乏有效措施。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加以改进。
 
   200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我们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法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各项法院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我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协调、对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协管工作做得很不够，一些多年积累的矛盾尚未消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告状难”、“申诉难”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一大“顽症”，执行乱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法官素质不高、能进不能出、青黄不接、人才断层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教训极其深刻。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加大力度，竭尽全力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是少数案件庭审不够规范，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致使裁判不公；二是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贪赃枉法，特别严重的是个别地方发生了高级法院院长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玷污了法官声誉，损害了法院形象；三是少数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对当事人摆架子、抖威风，相互推诿，偏听偏信，草率定论；四是少数案件存在执行失范问题，有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甚至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对上述问题，我院负有审判监督不力，工作指导不及时，队伍协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此，我们将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道，共同努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当，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三是有的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四是有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导致执行不力。五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是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采取措施，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切实予以解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有的案件执行不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二是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三是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于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致使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困难依然存在。对于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改革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的法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足，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三是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及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五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等问题还需要花大气力予以解决。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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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高法院副院长认为，“网民不关心司法才是灾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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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3 Mar 2010 03:06:56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法治新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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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3月1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两会特别节目《做客中央台》对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进行了专访，万副院长在专访中谈了很多观点和看法，但给我留下印象的只有谈互联网部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11/content_13148730.htm
 
  万副院长告诉电台主持人：“我基本上7点前我就到了办公室，第一件事就是浏览各大新闻网页当中涉及到的司法部分，特别是有一些博客当中涉及到某些具体的案件，还有对于我们的一些司法解释提出的质疑，一些重大的新闻事件当中涉及到的司法部分的这些东西，我觉得都要关注。如果我们新闻办的同志没在的话，我都马上会链接过去，请他们看看这些案子，注意这些舆情情况，会对我们整个司法系统会产生什么影响。我们也要知情，不光老百姓对司法要知情，司法系统所有的同志，特别是我们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同志，更应该知道某一个案件它产生的社会影响会发酵到什么程度，会产生哪些不利的影响。这是我们职责所在。”
   
 万副院长认为，“互联网也就是一种民意，以前也有一种说法，如果过度了以后，可能会造成我们媒体的干预司法、代替司法，或者是说，有些法官的意见还没出来，媒体就未审先判了。新闻对司法它本身有一种监督的渴望。我觉得我们最高法院制订这么一个规则，是便利新闻从业者，也便利网民他们对这个社会进程过程当中发生的事实，发表看法。这些东西不仅仅对司法有帮助，更多的感觉对立法也有帮助。我感觉到网民如果不注重司法、不关心司法，那才是一场灾难。如果网民参与这些东西，他们发表一种意见，不是我们说的这种非常随意的，是一种非常冷静的、一种有分析、有说服力的东西，都会受到我们的关注。特别是长段子意见，如果只是表态性的灌水的话，就过去了。如果你有论理性的东西，我为什么支持这个观点，一二三四五，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好的律师、一些教授们的帖子，他们在这个过程当中发表的观点，很容易被我们的有一些简报摘录，我们每天不仅直接上网，有一些好的这样的网民意见，还专门摘录出来以后，所有最高法院领导桌上都有一份，每天都要看，我觉得这个是司法民主的又一种表现方式。”
   
 “网民如果不注重司法、不关心司法，那才是一场灾难”。万副院长的观点还是很到位。但我想，这个“灾难”不仅是对网民而言，也是对全体公民而言，更是对人民法院而言，同样是对司法制度而言。中国的网民有三亿多人，如果访民对公检法的腐败问题都敢于监督，也许“灾难”真的会大为减少。
  
 在此，想告诉万副院长的是，我也是三亿网民队伍中的一员，一直在注重司法、关心司法，喜欢对司法“品头又论足”，发表长段子的意见，特别是对2008年发生的杨佳案，2009年发生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访民敲诈勒索滕州市人民法院案、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猝死案写过很多博文，发过不少“长段子的意见”。博文虽然没有什么文彩，但谈的都是事实，且有法律分析，没有什么表态性的灌水。因此，我很想知道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网民意见简报”是否摘录过我的一些观点？特别是谈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的观点。对这起荒谬的案件，我可是写过一百多篇博文。
  
 按照万副院长的观点，网民们注重司法、关心司法，可以避免“灾难”。想不到的是，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正因为关注了福建的司法，“灾难”反而降临到了他们头上。
  
 如今，全国有很多网民在关注福建的司法，在关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是否已关注到了这起荒唐的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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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民就网民诬陷案致信全国人大代表孙春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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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1 Mar 2010 17:19:24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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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北京市民王荔蕻女士，曾经给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写过十八封信，反映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中的问题。她只收到了福建省信访部门的一纸便文和马尾区公安局的一纸信访回单。如今，她再次致信在京城开“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春兰。不知孙代表能否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谈谈看法？虽然是福建的负面新闻，但回避也不是办法。这就好比邓玉娇事件，李鸿忠还是得过这个坎。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是孙代表到任前发生的，为何会难过这个坎呢？为何不去厘清这笔旧账呢？
   下面转载的是王荔蕻女士信件
   
 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女士的信
 
孙春兰主任：
    您好！
 
    今天我作为北京市民，向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您继续反映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被诬告陷害案的情况。
 
    前一段我接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复函，说案件在法院，让我向法院提出问题，我给福建法院回了函；又接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的复函，马尾区公安局说 “不存在无辜关押的问题”。
 
  真的不存在无辜关押的问题吗？
 
   孙春兰主任，我质疑的只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网上发帖是否构成犯罪？这个帖子只是转述他人言语，这个“他人”毫发无损，“逍遥法外”，而帮她发帖的却被 “诬告陷害罪”！这个道理走到哪里能说得通呢？
 
而且即便是真的在网上发帖质疑政府有关部门的某些做法，不正是公民的权利吗？不正是中央一再号召网民们做的吗?又怎么可以因此而大肆抓人不放并课以刑责呢？不知福建是否还受中央政府领导？福建的公检法是否还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必须尊重、遵从的国家大法？
 
    这两天网上在传一个消息：　2月26日，郧西县公安局以陈永刚诽谤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决定。十堰市公安局获悉后高度重视，于3月5日作出决定，通知郧西县公安局对陈永刚的拘留停止执行，并派出工作组赴郧西对案件进行审查复核。
 
    经审查复核，该案的办理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责令郧西县公安局：1、依法撤销对陈永刚行政拘留的决定；2、向陈永刚赔礼道歉，并依照法律规定对陈永刚予以国家赔偿；3、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http://news.sohu.com/20100310/n270700263.shtml
 
    所有看到这条消息的网民，都没有嘲笑十堰市警方，而是对敢于改正错误的十堰市公安局心生敬意。
 
希望福建的公检法能够学习十堰市，还有之前敢于改正王帅诽谤案的河南灵宝县政府、改正段磊诽谤案的山东曹县政府，从善如流，勇于改正错误，不要被个别违法人员绑架了整个福建公检法机关。
 
    希望孙春兰主任，您能作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一把手，亲自监督此案的公正解决。
 
    两会还未结束，希望您和福建代表团能顺利完成会议议程，圆满结束大会。希望在您们讨论福建的继往开来宏大远景的时候，能够也提一下福建网民被诬告陷害的案子。此案关系福建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幸福指数！ 
 
     切切此愿！
 
      此致
 
春天的问候！
 
 
                                               北京市民王荔蕻
                                           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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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用斧头砍城管引发的妨害公务案推迟开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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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1 Mar 2010 17:17:21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法治新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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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今天下午三时许，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人员打来电话通知我，原定于3月 12日上午九时半审理的李英贵妨害公务一案，法院决定推迟开庭审理时间。
 
附：强拆盲人家临时住房，城管被砍伤案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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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强拆盲人家临时住房，城管被砍伤案将开庭</title>
		<link>http://www.de-sci.org/blogs/lxy/archives/44157</link>
		<comments>http://www.de-sci.org/blogs/lxy/archives/4415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1 Mar 2010 17:16:05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法治新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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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李英贵砍伤城管引发的妨害公务案，2010年3月12日上午九时半，将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李英贵是下岗工人，妻子是双目失明的盲人，女儿尚在高中一年级就读。
    
李英贵家的住房，早在2005年南开区政府对大园地区进行开发时，在没有与开发商达成赔偿协议情形之下，就被开发商向法院申请给强制拆除了。
   
房屋被拆除后，李英贵一家人无处可住，便搬到了芥园新居14号楼东侧的两间平房。李英贵说，芥园片区也是拆迁地，当时新居还没有建起，这两间房是拆迁办公室的临时办公房（但又有人说，是法院执行庭在拆迁场地的临时办公房），是法院执行庭法官安排他与家人临时在此居住。
   
李英贵说，这两间拆迁暂留下的临时办公用房，自己住进去后，不但断了水，还断了电。自己带着盲妻和未成年女儿，还有老母亲（后去世），一住长达四年之久。真不知这一家人是如何坚守过来的。
   
 李英贵称，自住进没水没电的临时住房后，自己主动找过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被强拆的问题，但有关问题始终没有给予解决。
  
李英贵是下岗工人，为了养家糊口，便在住房旁边搭建花棚，以养花来谋生。李英贵搭建的花棚，在2008年奥运期间没有事，在六十年国庆庆典前，即在 2009年8月20日，南开区城管执法局向李英贵下达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说这片地区改造是区里的重点工程，李英贵“在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新居 14楼号东侧搭建违法建设2间，搭建花窖约200平方米”，属于违章建设必须拆除。
   
李英贵认为，这两间临时住房根本不是自家搭建，只有花窑才是为了谋生而建的。在原房屋被强拆问题没有解决前，城管执法局又要拆除临时住房，他明确表示不同意。如临时住房也被拆除了，一家人不是要露宿街头了吗？李英贵一家人住在没水没电的临时破房里，与露宿街头其实没有多大区别了。
   
李英贵不同意搬走，工地又要建新房，城管执法局经请示南开区人民政府后，便决定进行强制拆除。
    
 2009年11月4日，城管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来到场场。李英贵见城管执法局带来了很多人，双方发生了争吵，他还打了110报警。警察来了后，也无法处理。李英贵返回屋里关上了门。城管执法局有人上前踢门，压抑四年之久的怒火终于爆发，李英贵随手捡起了地上的一把斧头从屋里冲了出来，在乱舞中砍伤了城管执法局一名合同工（协勤，司机）头部，还有一名面部受伤的城管司机，也被城管人员指证是李英贵砍伤。城管人员制服李英贵后，将他交给了担任警戒的警察。
    
 随即，公安机关以李英贵砍伤人为由，对他采取了治安拘留。同日，又以他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转为刑事拘留。
   
 李英贵被刑拘后，盲妻和未成年女儿无处居住，只好住回娘家的兄弟家中。为了照料双目失明的母亲，他的女儿只好辍学在家。住在娘家毕竟不方便，家属为此多次找天津市信访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迫不得已才把她安排进了养老院，李英贵女儿也跟着住进了养老院，母女俩成了救济对象。与一群老头老太住在了一块。
   
我想，如果李英贵构成了犯罪，难道就这样一判而了事了吗？他妻女难道就这样在养老院住下去了吗？他家原被强行拆迁房屋难道就不解决了吗？南开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局、开发商，难道就不用事件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这起案件的发生，这个不幸家庭的悲剧，是李英贵一手制造出来的，还是当地政府部门和开发商给逼出来的呢？
    
 这起强拆事件，还有很多细节，有兴趣的媒体，可以和我联系。
 
附博文：挥舞斧头抵制城管执法局强拆事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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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北警方撤销网民诽谤案，福建网民诬陷案何时能了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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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0 Mar 2010 18:08:51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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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媒体报道，今日零点（3月10日），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在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发现一则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认责任。
 
随着陈永刚案件的撤销和办案人员被处理，他因此成为中国第二个“王帅”。 2009年，河南省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在网络上曝光、监督了地方政府而遭到跨省追捕，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才得以“平反昭雪”，制造这起案件的办案人员被处罚。
 
由此，我又想到了福建省网民诬告陷害案。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多个网民，因为帮助写文章、录视频帮助死去女儿的林秀英“喊冤”，且在文章中点了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名字，而遭到涉嫌诽谤犯罪指控。后在律师和媒体质疑之下，为规避诽谤案“自诉”与“公诉”程序之争，马尾区公安机关才将三网民涉嫌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
   
 如今，河南省王帅案、山东省段磊案、湖北陈永刚等有重大影响的诽谤案，都得以撤案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请问一下福建省司法机关，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要等到何时才能撤案，要等到何时才能还三个网民以清白？
 
在全国网民和媒体关注之下，福建网民诬陷害案仍然拖着不予了结，到底是哪级官员们在干涉案件呢？
 
 附：湖北郧西警方被令撤处罚并向遭拘网友道歉http://news.sohu.com/20100310/n270700263.shtml
 
 红网长沙3月10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倪志刚）今日零点（3月10日），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在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发现一则通告，称经复核，撤销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认责任。
　
　附决定全文：
　　十堰市公安局对陈永刚诽谤他人案件作出审查复核决定
　
　2月26日，郧西县公安局以陈永刚诽谤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决定。十堰市公安局获悉后高度重视，于3月5日作出决定，通知郧西县公安局对陈永刚的拘留停止执行，并派出工作组赴郧西对案件进行审查复核。
　　
经审查复核，该案的办理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责令郧西县公安局：1、依法撤销对陈永刚行政拘留的决定；2、向陈永刚赔礼道歉，并依照法律规定对陈永刚予以国家赔偿；3、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陈永刚称以后不会再通过网络公开批评政府了
　　
3月10日凌晨，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对话陈永刚实录：
　
　潇湘晨报：十堰市公安局撤销了处罚决定，你怎么看待？
　　
陈永刚：拘留8日一事可以告一段落。但是发帖质疑的形象工程还没有回复。还会关注。
　
　潇湘晨报：以后你还会公开批判政府的工作吗？
　　
陈永刚：对政府不当的（工作）不会再采取网络公开批评的方式，因为这对大家都有伤害。我会采取递交材料这样正规的方式来处理。
　
　潇湘晨报：对于全国网友高度关注你这个案件，你有什么想法吗？
　　
陈永刚：只能说非常感谢全国关注的网友。还有一点，就是政府应对此引以为戒。
　
　延伸链接：
　　潇湘晨报记者独家面对面专访：陈永刚讲述被抓前后惊魂经历
　　
3月8日下午，在多次邀约后，潇湘晨报记者终于找到了此前一直在回避此事的陈永刚。这是陈永刚第一次面对媒体。
　　
压抑，不断叹息，心情矛盾，这个看起来很普通的男人，却是当地网络上风光无限的网友“零点三六”。
　　
最开始不愿多谈此事，在长时间交流之后，陈永刚终于断断续续地讲述了被拘留前后的过程。
　　
“我对公安局长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潇湘晨报：你是怎么被抓的？有多少警员来了？
　
　陈永刚：抓人是（2月）24号下午。先被带到了十堰市的一个派出所。县公安局的一号、二号（公安局长、副局长）都来了，加上治安大队的，一共8个民警，还有一个县领导（不认识），十几个人。
　　
以我的观察，抓我的警力超过了抓通缉犯。我对公安局长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但是他们不听。
　
　“五天吃不下饭”
　　
潇湘晨报：在看守所情况怎么样？
　
　陈永刚：有5天基本没吃什么东西。2天在派出所，3天在看守所。饿了5天。
　
　潇湘晨报：出来以后呢？哪个声明贴是你发的吗？
　　
陈永刚：先去公安局，电脑之前被扣押了，办理手续。在公安局他们就要我发帖子挽回影响。我说，我不可能把零点三六（ID名）的信息留在这。后来他们把我带到县城神风宾馆（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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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北省长回应邓玉娇案，福建官员也该回应网民案</title>
		<link>http://www.de-sci.org/blogs/lxy/archives/4411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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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9 Mar 2010 17:20:44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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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8日)，湖北省省长李鸿忠表示，对于该省去年发生的邓玉娇案、石首事件等负面事件，不怕媒体报道，只要报道客观、公正就好。他还表示，湖北省欢迎媒体监督。
   
3月7日，《京华时报》记者刘杰采访李鸿忠时，向他提到了邓玉娇事件。李鸿忠为之大动肝火，质疑党报的舆论导向，表示要找报社社长反映，甚至还动手夺走记者录音笔。
    
 在记者问起负面事件时，一个省级高官竟然如此失态，如此蛮横态度，令世人感到十分震惊。这是自称为“人民公仆”者的所作所为吗？如果说去年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逯军质疑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记者“替谁说话”，那是因为小官员理论素质低下的话，那么身为全国人大代表且又担任了省长之职的李鸿忠，不会是理论素质差的问题了吧？难道不会是其官德出了问题？设想一下吧，对京城记者也如此粗暴，对待当地民众的监督又会有什么好态度呢？
  
 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称，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但是在现实中，曝光地方政府和官员问题，不是遭跨省追捕，就是被治以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主人们还敢监督批评自己的仆人了吗？
 
 由此，我想到了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这起荒唐的案件至今也没有结果，仍然被当地拖着不作判决。尽管有很多网民以不同方式在关注这起案件，还有不少网民在向福建省领导写信反映案件的问题，但是福建方面似乎忘记了严晓玲之死，似乎忘记了网民诬告陷害案。福建省官员不敢正视网民诬告陷害案，也许与李鸿忠的想法是一样，怕别人提起当地的负面新闻，更怕因此影响了某些官员的政绩。
 
对这起网民诬告陷害案，公仆们千万别装着不知道。希望福建省的官员向李鸿忠学习，知错就改，给社会也作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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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福建网民范燕琼病情加重，律师第五次提出取保候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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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Mar 2010 16:49:42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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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接到范燕琼女儿和林洪楠律师电话，他们告诉我说，范燕琼辩护人姜之福律师在3月5日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范燕琼。范燕琼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现在还面临着瘫痪的危险。
    
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就范燕琼健康状况问题，也向上级机关提出了保外就医的要求，但是上级机关始终不予以批准。
    
 且不说这是一起诬告陷害案，就算是一起杀人案件，在被告人病情严重时也要保外就医。如今范燕琼重病在身，将她取保候审了，对社会到底还会构成危险呢？律师和家属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请取保候审就医，上级机关就是不予以批准。如果范燕琼“猝死”在了看守所，这些官员们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办理这起案件的司法机关，连基本的人道主义都不讲了。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出于同情之心，帮助死去女儿的林秀英向社会“呐喊”了几声，这还谈不上是什么真正的监督，但福建省有关领导竟然大动肝火，上纲上线使用刑法手段来惩治。设想一下，如民众真的要监督他们执政行为了，哪更不是要置人于死地吗？
    
希望媒体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采访福建代表团的官员代表们。
    
附1：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林静怡，系被告人范燕琼之女。
联系方式：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206，电话：15806028416。
 
辩护人：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姜运福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范燕琼申请取保候审，以便在外就医。
 
申请理由：访民、网民范燕琼女士因严晓玲之死“一纸代书”涉嫌诬告陷害一案，侦查阶段，辩方出具了四份《法律意见书》。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9年10月15日将该案提起公诉。贵院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至今还未作出判决，已超审限。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一再强调：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辩方律师于2009年7月27日——至2010年3月4日，先后八次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和福建省建新医院会见范燕琼。我们在会见时范不能行走，是用手推车或由同监房人背出；2009年11月11日，马尾区法院开庭时，范是坐着轮椅，吸着氧气并输液，参加了庭审；2010年3月4日会见时，范燕琼诉说她脑动脉炎复发导致下肢至今不能行走，现右臂也麻木（根据福建省立医院病历记载，范燕琼曾因多发性动脉炎，肾性高血压等在福建省立医院动过手术）。
 
辩护律师和范燕琼女儿先后于2009年7月28日、8月28日，9月10日，12月29日提出对范燕琼变更强制措施、保外就医的申请。均以取保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不予取保候审。
 
今正值“三·八”妇女节百年之际，我们根据范燕琼的病情，再次提出取保申请，以便在外就医，请予依法批准。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林静怡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姜运福律师
2010年3月8日
 
附2：人民网（可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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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记者就邓玉娇案件提问，官员责疑党报舆论导向</title>
		<link>http://www.de-sci.org/blogs/lxy/archives/4408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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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Mar 2010 16:47:57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晓原 律师</dc:creator>
		
		<category>法治新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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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新浪微博披露，3月7日，湖北代表团开放团组。大批记者涌入。开放会议结束后，湖北省长李鸿忠步进贵宾厅接受央视“小撒探会”专访。节目录制中，各路记者围团等候。毕。马上采访。第一财经的问题回答完毕、新华社的回答完毕。省长洋洋洒洒，大谈湖北各种优势，发展势头良好。工作人员正欲开道护送省长离开。一京华时报女记者急切的问：省长，您怎么看待邓玉娇？李鸿忠大怒，脸色在0。1秒内阴沉下来，怒视着该记者。更是在大把握着录音笔的手中准确找到该记者的录音笔，动作隐蔽但坚定的将其夺下。随后愤愤步向走廊。在大门处，李又停下来，怒视该记者“你是哪个媒体的？”“我是人民日报的”（注：京华时报乃人民日报下属市场报）。“你还是党报的！党报怎么舆论导向的？我找你社长去！！”然后李鸿忠头也不回走向电梯回房。一众记者傻眼。据说，此时，这位女记者眼圈当场就红了，很委屈。而现场记者还透露，湖北省政府的工作人员也许是担心李鸿忠省长的失态之语被发布，还抢走了这位女记者的录音笔，是否归还不知道。（出处http://shifeike.blog125.fc2.com/blog-entry-84.html）
   
以前只从媒体报道中看过大牌演员、导演在记者追问隐私之下而失态的表现。想不到这次还能看到省长在记者面前失态，真是大饱眼福，难得难得也。
   
一个省长如此失态对待记者，责疑记者“怎么引导舆论导向”，李鸿忠的行为，与去年逯军责疑记者为谁说话，其实是如出一辙。省长也蛮横对待记者，失去的不只是官员风度还有民心。
   
逯军责疑记者“替谁说话”时，我们以为这只是小官员素质不高的问题。想不到的是，比逯军官职高几个档次的大官，原来也是如此霸道也。
   
 由这起事件，让我联想到了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如果福建省代表团也召开新闻招待会，也有记者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向福建省省长或省委书记提问，他们是不是也会失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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