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25 2009

德赛公园声明:强烈抗议刘晓波以言致罪获刑11年

Published by Admin at 5:35 pm under ALL, Notice

德赛公园声明:强烈抗议刘晓波以言致罪获刑11年

今天是中国人权史上又一个黑暗的日子。2009年12月25日上午,圣诞节,中国著名作家、《零八宪章》发起人之一刘晓波博士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德赛公园”对这一违宪滥权的审判提出严正谴责和强烈抗议!

言论自由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全世界的共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同时这一权利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承认。《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刘晓波先生一介文弱书生,手无缚鸡之力,区区6篇文章,一个08宪章,竟被苛以11年重刑,这样的明目张胆,肆意对宪法的践踏侮辱,对人权的蔑视,令人瞠目,无法接受。

中国政府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采取有力措施,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希望政府能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是生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权于民,还政于民。

德赛公园 维护小组

(起草人: Pearlher)

18 Responses to “德赛公园声明:强烈抗议刘晓波以言致罪获刑11年”

  1. 半拍on 25 Dec 2009 at 5:41 pm

    普天同咒——中国宪法的黑色圣诞

  2. 南风on 25 Dec 2009 at 5:44 pm

    抗议!

  3. dingdongon 25 Dec 2009 at 6:00 pm

    请问,咱们中国有宪法法庭么?有没有人大代表提交有关提案?

    再问,违宪之行为如何办理?

  4. Youjiaon 25 Dec 2009 at 6:21 pm

    强烈抗议!

  5. fudanon 25 Dec 2009 at 8:14 pm

    哪怕多一个人表达抗议也是好的。

  6. liuyunon 25 Dec 2009 at 8:36 pm

    狗日的!強烈抗議!

    請聽香港網友憤怒的聲音:罰瓊瑤,中國共產黨!Free Liu Xiaobo!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

  7. 丑石on 25 Dec 2009 at 10:10 pm

    强烈谴责、抗议!
    但是请半拍不要说黑色圣诞,这件事情跟圣诞节没关系,圣诞节是一个宗教节日。

  8. liuyunon 25 Dec 2009 at 10:32 pm

    抗議個啥?

    丑石兄,請別大驚小怪。在下與些網友也認為是【黑色圣誕】或【黑色腎蛋】。

    耶穌菩薩,大慈大悲!他/她老人家或許正為曉波兄的義舉與遭遇商榷呢,哪會在乎我等民間俗語呢。

  9. liuyunon 25 Dec 2009 at 10:40 pm

    更正:正為曉波兄的義舉與某些王八蛋商榷呢。
    呵呵,在下喝多了,打字也迷糊,明天再說吧。

  10. bxon 26 Dec 2009 at 12:24 pm

    强烈抗议!

  11. 一个德赛博主on 27 Dec 2009 at 7:36 pm

    这个所谓的抗议声明文,也就是一个煽情作文,没有什么实际的价值。

    《零八宪章》就是要改变现在的政权,还要改变国号,所以被判决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完全正确的,刘晓波没有什么可以否认的。

    尽管他如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事实上没有人采用实际的行动来“颠覆国家政权”,他的文章也只是在言论自由范围之内。判决11年也许是太过分了。

  12. 半拍on 27 Dec 2009 at 8:19 pm

    多亏楼上提醒,我才想起了有些国家啊,每隔三五年就‘民主党’‘共和党’‘工党’‘保守党’‘绿党’轮着颠覆自己的国家,好不河蟹!
    坚决拥护一档毒菜!是吧?

    德赛是一个支持言论自由的平台,如果你是德赛的博主,何不公开网名?
    当然,不担保我半拍不公鸡你,但这德赛里,也就只有我能把这绝招舞弄得出神入化,所以,你的生命应该是不受威胁的
    做人要坦荡荡

  13. 一个德赛博主on 27 Dec 2009 at 8:36 pm

    如果宪法上规定了多党执政,几个党来回折腾,这不是颠覆国家政权,这是颠覆执政党的政权。半拍博主似乎分不清这样简单的事实。

    《零八宪章》要改变国号,是这样写的吧?宪法上规定的国号,你说要改变,这不就是在煽动颠覆国家吗?这样的逻辑判断能力还是应该有的吧。

    你不能将不同意你的强烈抗议的人,就认为是“坚决拥护一档毒菜“,这样的非白即黑的思维方式,是不是不大符合德赛风格呢?

    公开不公开网名,是我的自由,“做人要坦荡荡“,似乎也没有什么关系。

  14. P民on 28 Dec 2009 at 4:06 am

    悲情圣诞。晓波求仁得仁,中共在“封圣”。

  15. 疯和尚on 28 Dec 2009 at 10:13 am

    半拍:
    那位”一个德赛博主”说的是对的。TG不仅用法律把异见分子送进监狱,也用法律把自己送上暴力对抗的道路———-你可以去查一下TG的法律专家们对“颠覆”和“煽动颠覆”释义——-以它们的定义,只要是提议改变体制的,都属于颠覆和煽动颠覆。

  16. 疯和尚on 28 Dec 2009 at 10:15 am

    半拍:
    那位”一个德赛博主”说的是对的。TG不仅用法律把异见分子送进监狱,也用法律把自己送上暴力对抗的道路———-你可以去查一下TG的法律专家们对“颠覆”和“煽动颠覆”释义——-以它们的定义,只要是提议改变体制的,都属于颠覆和煽动颠覆。

    http://www.xs.gd.cn/xs/gj/11871.html
    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组织、策划、实施,与本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的解释相同,请参看该条,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中央政权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进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二、认定(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三)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本法第104条中武装暴乱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三、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17. 共产党人on 03 Jan 2010 at 5:23 am

    作为一个真的共产党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完全正确的,并且符合共产主义的目标的“”。因为共产主义奋斗目标就是一个无政府,无国家的社会!而现在的政府完全成为了资产阶级的代言人。

  18. lyuon 11 Feb 2010 at 10:45 am

    2月11日。劉曉波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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