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不是这样建设的

“两型社会”不是这样建设的
特适尔
 

据今天(20100316星期二)京华时报报道(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03/16/content_527744.htm):
武汉400余套新别墅面临拆迁
———————– 武汉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可是这个建成才5年不到的别墅群将面临拆迁!你说怪不怪?
官员的鸡的屁(GDP)就真的比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更重要吗?是谁给街道办官员的权力拆迁?!那边厢,胡总说“不折腾”;这边厢,地方官员却“不折腾不行”。那边厢,中央当局正在准备废除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边厢,地方当局拆你屋“没商量”(China=拆哪)。怪不得人家说:政令不出中南海。一个不讲法治的地方,也难指望它们跟你讲法。
希望这些居民团结起来,依法(虽说大家认为这里是人治社会不讲法,但是,法治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保卫自己的家园!
2010031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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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转载)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转载)

陈有西


 (特适尔转注:陈有西大律师2005年底发表的旧文,今天看来还没有过时!我想说:大家齐努力,用显规则打败潜规则,还一个黑是黑、白是白的本真世界!!!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
 《领导者》杂志官方网站。共识网 >> 中国研究>> 宪政民主 >>
陈有西: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
作者:陈有西   
发布时间:2010-3-12 10:12:49
    [陈有西按]这是我的一篇旧稿,原发表于20051214日的《中国律师网》。相类的文章在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上发表过,但没有讲到这个案例。我对今日中国司法痼疾的研究,其实十多年前就开始了,只是李庄案让大家普遍关注到了我的一些观点。助手告诉我今天的《领导者》杂志共识网重发了我的这篇文章,不知他们怎么又注意到的。感谢他们的钩沉。说明中国司法现状中的严重问题,大家都开始注意到了。血的案例摆出来给人们看,胜过一百场教授的课堂上讲的司法理念课。我这里再出口转内销一下,期引起大家对中国司法改革症结的进一步思考。同时,也让大家看看,当年的《中国青年报》的深邃和高贵。
http://www.21ccom.net/newsinfo.asp?id=7147&cid=10342200
  
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法院内幕的重磅炸弹式的文章《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原来,这个自称比窦娥还冤的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居然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被判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是因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绝密级的国家机密。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长将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这位院长是这个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因为这个错案的第一审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们不能原谅现在多数办错案的法官的托辞,即:我们也没有办法,上头要我这样干。好象他们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无辜的、没有责任的。但我们还是要感谢和钦佩这位院长。因为他在将离开人间之际,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法的风险,完成了自己告别人世的最后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审判。这是最高境界的审判。他的违反潜规则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难得的中国司法环境真相的标本。

  《中国青年报》披露的一审审判委员会记录和二审合议庭记录令人触目惊心: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熟悉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这个经过和事实不会有任何惊讶。因为,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已经成了惯例,甚至已经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会这样干。在法官眼里,对这样的现象表现出震惊的,会被看成是幼儿园的智商: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言,这样在做、在认为的法官,才是幼儿园的智商,才是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麻木了,把恶习当成了真理。这个案件充分而残酷地向社会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开庭审判是一种虚假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写好的剧本在演戏。他们是不能说错一句台词的。这就是中国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会当庭宣判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根本无法实施真正的错案追究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很难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官普遍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的原因。

  是法院和法官愿意这样做吗?是中国的法官都是软骨头吗?不是的。作为一个在审判台上主宰审判的人,当一个呵斥被告和律师,认真质询检察院证据,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从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愿意当这个傀儡。让自己签上名的判决书完全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我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价了省人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因此无效不予适用,结果工作都差点保不住。

  浙江十多年前一个法院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说法院吃里扒外,导致县里经费紧张,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这次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的一院之长,敢为一个判四年刑的小案,而全盘端出绝密案卷,用犯法来进行抗命,可见法院内部绝对不缺有骨气的人。他们追求真理鄙视丑恶的内心的家园并没有完全荒芜。

  但为什么中国法院这种陋习还是会长久存在?22万法官都会遵守这样的潜规则而很少有人公开反抗?原因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根基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高喊宪法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强调法官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实际规则并不是这样。有独立意识真正只按法律和事实办案的法官,不但不可能上升到庭长院长的位置,可能连法院也呆不住。原因何在?是因为有权人需要在法院安排自己的工具,要能够贯彻他的意图。按他的喜好办事。而他们又不愿意自己来审案、来了解真相。

  这种制度实际上比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还要糟糕。因为封建官场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员决策官员要按自己的意志办,他自己还有一个亲自阅卷甚至提审的制度。他是不会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清朝好多大案,皇帝决策之前都是自己认真阅卷审查的,弄不清还会发回三法司会审。而我们现在好多案件,有的有权人物根本不会听取各方意见再来作指示,而是凭一面之辞先入为主,他就批示了,发话了。而一旦他发了话,这个案件不管搞了多长时间,结果必须得按他的意图贯彻。否则你这个院长、庭长、法官就别想当了。法院工具化的后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权力比法律大,搞运动很方便,司法权能够很快动员起来为一时的目标服务。执法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这样的环境下是完全被忽略的。

  而这样做的后果,是操纵他的人自己也同样会深受其害的。因为台上台下并没有截然的分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运动一来,谁来操纵就是谁对。法律的标准没有了。只有权力标准。国家的法治体系就会完全失灵。文革后期平反冤假错案、小平彭真同志高度重视法制和法治,小平说: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都是痛定思痛之言。因为少奇、小平、彭真作为新中国建章立制的重要人物,在文革中都尝到了无法无天、权大于法的苦头,都被关过牛棚。他们重新掌权后才会这样重视法治。但我们现在有些有权人,已经完全忘记了小平彭真等同志的教导。因为权力的诱惑力太大了,当一个批示可以左右一切的时候,谁还愿意让法律来给自己戴上羁绊呢?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不但要有正面的研究,还必须要有弊端的揭露。只有把血淋淋的事实展现出来,人类才能警醒,才能明白法律不是保护坏人的,而是保护包括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今年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次的周澄案的揭露,对法院是灾难,对社会则是好事。要象查处瞒报矿难一样的公开化的力度,来大力揭露法院系统不依法办事的内幕。这甚至比法院系统的反腐败工作还重要。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开的活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防线,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案件要公开审判。如果公开审判只是演戏,有一块暗箱操作是法律之外的游戏,那么依法治国只能是美丽的梦想。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

  附录: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交给周澄档案记录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这份记录副本中,包括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辩方律师说,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12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之后,他马上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犹豫。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威胁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被告人周澄于199411月,向西安市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百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5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利息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次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301室购买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护说: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钱炒期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当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确定后,其后无论怎样使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导致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费用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也就是说,北京中心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凭李肖霖的经验,他的辩护是有力的,庭审结束后,公诉方都说辩得不错。但最终,他的无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李肖霖对案件审理过程心存疑问,他发现,有一种力量左右着这场审判。他向记者出示了他当年的工作笔记,上面清楚地记下了一些他认为值得特别注意的事件:“1999年5月5,和审判长通电话,她讲该案已向上面汇报。”“1999年9月20,周澄的判决今天宣布,法院通知徐凯(周澄本溪的辩护律师———记者注),但没有通知我们。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

  李肖霖承认,这个案子超出了他作为一个律师的能力范围。

  落槌判罪的审判长一直在说判罪证据不足

  在案情报告中,周澄一案的审判长认定如下: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家使用,作为办公场所,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910日,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说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户款,审计说明可以证实。我认为认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一名审判员则说: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然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房子,但是不构成犯罪。另一名审判员表达了同样的无罪意见。

  当年的公诉人现在主动为周澄写申诉状

  滕俭秋,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澄案的公诉人。现已退休的滕俭秋在平山区司法服务站发挥余热1021日,她刚刚从丹东跑案子回来。

  一个相当荒诞的事实是,周澄案的起诉状和申诉状同出于她手。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周澄出狱后,不在位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鲜明的前后反差?面对记者的质疑,滕俭秋毫不避讳自己前后行为的矛盾冲突。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她还说,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关调查,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前往。3个人都看到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处的牌子挂在汇园公寓K301室的门上。

  滕俭秋的结案报告中本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来的。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就是结论改了。

  滕俭秋无奈地说: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查处,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

  周澄: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

  让周澄获刑5年的罪名是挪用公款,周澄不服。出狱至今,周澄已两次提出申诉,但分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

  10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澄整个人靠在沙发里,面无表情地看着窗外,当回忆到案件的某些关节点时,他会陡然激动起来:我怎么可能犯挪用公款罪?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就没有一分公家的钱!

  周澄说,10年以前,他是本溪钢铁公司最好的销售人员之一。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他单枪匹马成立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并且在头一年就卖出4亿元的钢材。这在当时市场萧条的情况下算是了不起的业绩。为给北京中心筹措生存资金,他还借鸡下蛋,从朋友唐文刚那里借了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一下子赚了40万元。

  问题在于,让周澄赚得盆满钵满的沈阳期货买卖成为不少人的灾难。19964月,周澄参与投资的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已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并且有近10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当时正是金融腐败为人们刚刚认识并切齿痛恨的时候,有关文件已经明令要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以起震慑作用。受害者的上访引起了辽宁省有关部门的关注,并且迅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一干人等进行了调查,其中就有周澄。

  但周澄辩称:我只是投资者,如果不是拔腿快,我的钱可能也被卷跑了。说非法集资那也该是辽宁省经协和那个新加坡商人,那个公司是他们的。周澄以为,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把盈利的钱还上,他就完事儿。但是事情并没有像他所期望的那样发展。

  周澄的案子后来的重点不再是期货案。这从对他指控的变化上多少可以得到印证,最后,他是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的,主要罪证也跟买卖期货没有关系,而是他在北京买的一套房子。他们告我挪用公款,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周澄说,那套房子是他用炒期货本利中的一部分买的,当初的想法是给本钢北京销售中心找个办公的地方,改变自个儿拎皮包跑大街的状态。没想到掏自己的钱给公家办事儿还能办出官司来,周澄说。

  据周澄说,他出狱以后,当年审判他案件的人多次递话给他,希望他申诉,并且帮助他介绍了一名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虽然我可能不是最受罪的——一没死伤,二没得神经病——但我可能不会有机会平反了。在监狱待了5年、人生轨道发生了巨变的周澄这样说。

  内幕档案:是什么力量在决定判决结果

  研究案情的领导纷纷表态:要向上级汇报

  199994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法官、周澄案审判长向有关领导汇报了周澄的案情。一名领导当即表态: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就看怎么认定了。考虑到社会效果,对经济案件来讲要想证据不拖住脚难度大。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所以要汇报,审判程序上要加一遍汇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发言道: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到会的另一名领导则要求承办法官:不要轻易地把案子推了,没有上级的意见不要下判,要汇报。然后平山区法院再研究。

  审判委员会成员碍于领导意见

  通过一审判决5

  1999915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

  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

  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

  该院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

  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9917日,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审合议庭考虑到领导意见:维持原判

  宣判之后,周澄马上上诉,但很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通知书上写道: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一份记录揭示了上诉被驳回的真实原因。1999112日,就周澄的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0314星期日转载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03efaf58-7137-4d8f-8ce1-9d38000c8043&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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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造假,东湖水质由Ⅴ类变成Ⅳ类,还可能变成Ⅲ类

公然造假,东湖水质由Ⅴ类变成Ⅳ类,还可能变成Ⅲ类
特适尔
 

据楚天都市报今天(20100312星期五)报道(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100312/ctdsb1007915.html):
东湖水质升至 拖后腿的庙湖被“开除”
——————– 武汉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
该市的东湖由汤菱湖、鹰窝湖、郭郑湖、水果湖、庙湖等5个子湖组成。庙湖面积占整个东湖的2%,水质长期为,是5个子湖中水质最差的一个。
为了配合“两型社会”建设,地方上动起了“歪脑筋”,将庙湖从东湖剔除出去!可笑的是,居然得到了环保部的“批准”!!!这当中有没有什么猫腻呀?
这就好比说,某班有两个成绩差的学生,影响该班的评比成绩。后来,将这两个学生调出这个班,这个班就成了先进,而那两个学生成绩并没有任何进步,甚至可能因此退步!
将庙湖从东湖剔除的举动表明,“两型社会”很容易达到。凡是影响“两型社会”的指标,都可以不计入统计范畴!掩耳盗铃好像就是说的这个意思。
公然造假,东湖水质由Ⅴ类变成Ⅳ,还可能变成Ⅲ类!
怪不得人家早就说过:官出数字,数字出官!
20100312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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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转载)

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转载)
蒋洪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发言提案
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来决定是否纳税、怎样纳税以及缴纳多少税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税收的立法权属于人大,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无可争议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法的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或国务院的所属部门——财政和税收部门所制定的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在实践中取代了原本应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来制定的法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除了《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税收法规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纳税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
但是,这种情况的产生是有法律依据并经过合法程序的。我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暂行条例。
该项授权应该终止了,特别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的部分。理由如下:
一、《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85年授权是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顺利进行,这不是一个明确的、特定的目的;85年授权范围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这也不是一个明确的、界限清晰的范围,它涵盖了经济的所有方面。而且这项授权没有时间限制。
二、法律规定人大有权授权,同时也有权不授权或终止已经授予的立法权。《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三、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取得了制定和应用法律管理经济的大量经验。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事情都还在尝试之中,缺乏把握,需要采取授权方式来制定法规的话,那么授权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完全可以说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了。继续无特定目的、无特定范围、无时间限制的授权已经完全没有必要,继续授权无异于人大在经济领域中立法权的的全面放弃。
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格。公众是购买者,人大相当购买者的代表,行政部门是公共品的提供者。税收立法的授权意味着让卖者决定价格,并且不管买方是否愿意,他都有权从买方的口袋里拿钱。
税收相当于一个大社区的物业管理费。公众是业主,人大是业主委员会,行政部门是物业管理公司。税收立法的授权就类似于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费让物业公司说了算,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税收立法权相当于公众的支票本,税收立法的授权相当于立法部门代表公众在支票上签了字,但金额却空着,让行政部门任意填写。
虽然在很多时候人们愿意相信政府行政部门会为社会公众着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很大的潜在风险,这是人们的常识就能理解的。健全政府的管理体制,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以上提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考虑。
 
(本文由天津财经大学首席财政学教授撰写初稿,蒋洪再稿后定稿。)
 

(20100309星期二转载自人民网蒋洪的博客http://blog.people.com.cn/blog/c3/s86486,w123626579399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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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江边玩,何须要人救?

不到江边玩,何须要人救?
特适尔
 

据今天(20100308星期一,三八妇女节)楚天都市报报道(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100308/ctdsb1003584.html):
图文:宜昌两位小英雄勇救落水大学生
一同参与救人的还有一只萨摩耶狗
——————————————— 继去年荆州“十八人梯”救人之后,37日晚,宜昌长江边再现救人义举——一名16岁的理发师和一名17岁的高中生,跳入寒江中救起一位吉林来的大学生。可惜另一名吉林籍大学生落水后没有找到,估计凶多吉少。
救人精神可嘉。但是,如果不是那条可爱的狗,恐怕结局不妙!
我最想说的是:
1、不要到危险的地方玩!比如,没有防护栏的、边坡又滑又陡的长江边。大学生应该学点自救知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2、不要在不适当的时候到危险的地方玩!这两个吉林籍大学生中午在一起吃饭,晚上7点还在江边玩。晚上这个时候视线不好,就算你很注意,也可能出岔子。
3、市区长江边应该建防护栏杆,起码应该树立警示牌!明知道长江边危险,为什么早不建防护栏杆,树立警示牌?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20100308星期一,阴天,晚上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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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20年后仍然在一起喝酒

希望20年后仍然在一起喝酒 

特适尔 

 

今天中午,一个到非洲的同学回来了。大家凑在一起接风喝酒。 

本来还有几个同学要参加的,因为临时有事不能赴会,结果只有6个到会。这就是被我们戏称的“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因为原来只有7个为政治局常委,后来不知道怎么官多了,摆不平,增加到9个。我们还是以7个为准)。 

7个同学是因为经常碰头,所以称为“政治局常委会”常委。 

喝酒嘛,当然是天南海北地乱谈一气。以前还有人喝醉了,现在大家都注意了,没有人喝醉了。因为一不敢自己开车(要扣分并拘留15天),二不敢喝多(身体是自己的)。 

我们几个没有当官的同学对当官的同学说,好好为官,不要被关,我们还希望20年后继续在一起喝酒。 

20100306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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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贪官的湖南城步原副县长李明亚家处境艰难

被贪官的湖南城步原副县长李明亚家处境艰难
特适尔
 

据说,被贪官的湖南城步原副县长李明亚家处境越来越难了。
李副县长的妻子张小兰http://blog.sina.com.cn/yucqwla)工作之余在家做腊菜卖,希望将生意做大。自从其丈夫被贪官后,她家负债累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为了替丈夫伸冤,她不得不挣钱继续打官司。
由于大陆的机制缺陷,司法屈从于某些官员的意志,成了这些官员的奴婢。大陆只有司法割据(最典型如今日重庆、湖南邵阳),没有司法独立。特别是湖南邵阳,官场生态恶劣,劣币驱逐良币。
虽然我对张小兰的生意帮不上什么忙,我还是希望她的生意兴隆!希望她不要放弃为其夫伸冤的努力。
20100303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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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总理解读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关键看落实

温总理解读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关键看落实
特适尔
 

据昨天(20100227星期六)人民网报道(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1040948.html):

温家宝: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
今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元宵节。这应该是一个万家团圆、和和美美的日子。
昨天听到温总理的讲话,给人一种温暖的感觉,特别是第三条“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
只有精确到每个个体,才能谈人的权利与发展。那种强调牺牲个体为集体的怪论该退场了。
这也符合胡适先生的观点。胡适先生在《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中指出:“现在有人对你所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温总理说得再好,关键还看落实。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在,最重要的是落实、落实、再落实!首先是言论自由,其次是公开透明,再次是司法独立。
20100228星期日,元宵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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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标不治本,如何维稳?

治标不治本,如何维稳? 

特适尔 

 

据中国新闻网今天(20100225星期四)报道(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2-25/2138167.shtml): 

法治蓝皮书:2010年中国社会治安形势仍比较严峻 

……从整体上说,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2010年的刑事政策应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就是官员维稳的“杀手锏”。 

你不找到问题的根源,或者找到问题的根源却不从源头上切实解决,那么,稳定只能是“吻腚”。 

治标不治本的话,结果就可能是年年维稳年年难稳。 

201002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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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建房”,都是高房价惹的祸

深圳“违建房”,都是高房价惹的祸
特适尔
 

据羊城晚报今天(20100223星期二)报道(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0-02/23/content_749733.htm):
一栋违建楼 牵涉多少人
深圳正开展专项“查违”行动;羊城晚报记者走近当地违建楼探秘个中利益链
————————— 大陆依靠房地产畸形发展,终于引发深圳“违建房”潮。
说实话,深圳是大陆第一个违反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将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城市。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适尔注:公共利益没有定义,一般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如公用的公路、铁路、码头、机场、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特适尔注: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适用征收或者征用。征收改变土地属性,征用不改变土地属性)并给予补偿(注:必须按照《合同法》进行公平合理补偿,一般按照当前的市场价计算并兼顾将来的生活,保证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公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白纸黑字规定: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见,深圳将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虽然经过国务院批准,也是不合法的!
最近一年,深圳的房价泡沫严重,经过允许的商品房与应该允许而不允许的自建房的巨大差价刺激了自建房的发展。
所以,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违法在先,导致自建房者违法在后
要消除后者的违法现象,必须先纠正前者的违法现象!
2010022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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