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1月, 2010

该免职的不免,不该免职的车站站长书记被免

该免职的不免,不该免职的车站站长书记被免
特适尔
 

据广州日报今天(20100131星期日)报道(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1/31/content_853892.htm):
列车员助乘客爬窗火车站长被免职 九成网友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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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0-01-31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汪万里、董哲
———————– 下面是网友的跟帖:
1、没有看到上一篇报道吧?那是一个过路站,列车只停四分钟,而想要上车的有一千多人。说实话,在春节挤过火车的都知道,像这样的情况根本就无法避免,车趟就是那么多,无数人都赶着要回家和家人团聚。什么叫“春运”,无数人挤火车的现状就是“春运”。像这样的列车员,其实已经很不错了。
2、回家过年天下第一事,能帮应帮。
3、向这位帮助乘客的列车员致敬!你是好样的.
4、站长是个骨子里是善良的、清正…”的人,只是用了温暖但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帮助别人,特别是回家人们,不应免职,不应免职,不应免职,不应免职,不应免职5、不应该啊,回家我有同感啊就是坐车难啊,有人帮是对的。不应该撤职的啊
6这年头,不干事什么错误都不犯,还照样升官,帮老百姓干点事反成错了。
7春运铁路忙是不争的事实,国家铁路运力有限无可厚非。但有此领导不分清红皂白,让好心人伤心就十分不该了!
8工作人员情急之下帮了乘客,却被责组织不力。请问那些上级官员,你隔岸观火冷血动物袖手一旁,还不让别人做点好事,你他妈还有没有人性?闲着没事去管管黄牛吧,那也不枉你还顶着一颗人头。
9在中国,挤火车是一个没有办法的现实,因为这个把人家免职了,只能说是小题大作!!!也证明了,在中国的现实是,该抓的不抓,该严的不严。
 

回家,是因为挡不住的亲情及对故土的怀念,也是对违宪的户籍制度的控诉。
我认为,根本的原因是春节回家的人太多与铁路垄断造成的运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记者本来是为了表扬车站急乘客之所急的“正面”报道,结果被东莞车站的糟糕上级误以为“负面”报道。
从东莞这次列车员好心帮乘客的事情可以看出:从安全的角度讲,不应该爬窗;但是,面对只停4分钟、却有上千人要回家的现实,爬窗口肯定是无奈之举,能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或者举手之劳的情况下帮一下别人,不表扬就算了,就算批评一下列车员也可以,不至于要免职刘小平站长与廖栩珍书记吧?太小题大做了吧?!
20100131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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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拆哪,Mainland China=没难的,拆哪

China=拆哪,Mainland China=没难的,拆哪
特适尔
 

昨天(20100129星期五)晚上登录不了中国大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今天早上刚刚去那里,发表了昨天写好的、本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特适尔本人以为:
China=拆哪,Mainland China=没难的,拆哪,呵呵。
2010013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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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我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我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特适尔
 

原文: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
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高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修改理由:
征收合法私有财产,将导致私有财产的损失。所以,必须稍许高于市场价格,才能显得公平合理,毕竟是政府有求于被征收人。
———————————– 原文: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存在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给予适当补偿后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修改理由: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由于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许多本来应该是合法的建筑,因为没有产权证明而成了所谓的“违法建筑”。这些所谓的“违法建筑”也要花费不少成本,按照法不溯往对待既成事实的原则,应该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的“违法建筑”适当补偿,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注:此文同时发送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意见专用邮箱:
fwzs@chinalaw.gov.cn
201001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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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前副县长李明亚案律师意见书(转载)

湖南城步前副县长李明亚案律师意见书(转载)
赵湘宁

(特适尔转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非法!不予采信!!!)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李明亚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明亚之后,听取了李明亚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意见,搜集了李明亚近亲属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现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存在严重的指供、诱供和逼供行为,致使本案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1、据李明亚反映,2008年12月21日,李被邵阳市纪委传唤到邵阳市国安宾馆206号房间,进行异地“控制性谈话”,到2009年2月10日才被邵阳市纪委宣布对其实行“双规”。在这期间,李明亚的邵阳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和权利没有被依法剥夺,其城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也未被依法撤销,但李确因这种“控制性谈话”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达50天之久。这种做法不但有悖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并且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侵害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纠正的结果就是,办案人员因此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据李明亚反映,2009年元旦过后李还未被宣布“双规”时,洞口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共分三组,在邵阳市国安宾馆206号房连续9天9夜不让李明亚睡觉,让其交待问题。由于李明亚没有交待出有2万元以上的什么大问题,2009年元月14日,李被转到洞口县新华宾馆201房间,办案人员要李写出《承诺书》“李明亚承诺:今后如办案机关调查发现李有3万到5万元的经济问题,李明亚甘愿接受加倍处罚”,此时,李仍然没有交待出什么大的问题。2009年2月10日李明亚被宣布“双规”,从这以后,办案人员就不让李明亚上床睡觉,只能坐着、站着或蹲着,2月17日以后,换了以罗一标为组长的办案人员,又是连续9天9夜不让李明亚睡觉,李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开始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假供,但随后又被其自己否定。李所作出的假供却成了办案人员向相对人进行关押逼供的证据。
3、据李明亚妻子交给本律师的一份书证,该书证是所谓的行贿人贾建荣被关押在看守所时写给其妻子王建美的一封信,信中称“我记得从头到尾是没送过钱给李县长,但如李县长说有送钱给他过的话,就请你做通某办案人员的工作,叫他们帮忙,我认罪就行了,能做通他们的工作对我取保候审是非常有好处的,我也想早点出来见你们。”依据这份书证,本律师打通了王建美的电话,在电话中王建美说“贾建荣实际上没有送过钱给李明亚,后来被迫承认送了10万元。办案人员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还要求我们交50万元才能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5月26日,我交了20万元,贾建荣在里面打了个20万元的欠条,5月31日我又交了3万元保证金,贾建荣才被取保候审。”
4、据所谓的行贿人刘孟云2009年8月17日找到本律师当面反映并出具书证,证实“关于何爱鸿说受我的委托送给李明亚10万块钱,还有李明亚也说我送了他5万元钱,这肯定不是事实,我根本没有委托何爱鸿送10万元钱,何爱鸿更不会自己送钱给李明亚,因为何爱鸿对这个工地他没有出资,也从不管事,他没有理由送钱给李明亚。据我跟李明亚接触,知道他是个很正直的人,我从未送过钱给他,但是很敬重他。”
据了解,刘孟云被办案机关在绥宁关了14天,在新化关了60天,在送他去新化时,办案人员要他承认行贿,承认后就说不关他了,但他没有承认,送新化后他被牢头狱霸打得要死,前后共被关了80天,但他始终没有承认他送过钱给李明亚,并说明了何爱鸿也不可能送钱给李明亚的事实。据刘孟云交给本律师的书证证实,他的家属向洞口县检察院缴纳了15万元后,他才被取保候审的。
以上初步查证的事实如果均成立,那就说明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关于李明亚涉嫌滥用职权罪的问题。
依据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李明亚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关键证据是其于2005年1月5日,在明知出让金没有缴足是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还在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按县企改办的建议办理。请非税局易局审办。”的意见。
本律师认为:
1、李明亚签署的意见第一款是“同意按县企改办的建议办理”,这就说明县企改办已经有了明确的建议。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县企改办是具体的主管部门,他们向县政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管副县长原则上是应当尊重的。从归责上来看,如果县企改办的建议有过错,该过错也应由县企改办承担,作为主管副县长最多也只能承担“失察”的责任。如果该建议没有过错,主管副县长就不应承担责任。现在的情况是,该份建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还没有经查证属实。
2、李明亚签署的意见第二款是“请非税局易局审办”,县非税局是主管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土地出让金是否缴足的行为,是由县非税局主管的,对该笔土地出让金用于干什么,是否出现“空转”等现象,县非税局既是主管部门又是监督部门,同时县财政局也是监督部门。作为主管副县长不可能对有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行使职责的事情管的那么细,因此,他明确要求是1、“非税局”、2、“易局”、3、“审”、4、“办”,以上4个层次的批示表明该批示主体明确、责任到人、程序合法、指导到位,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3、李明亚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依据。
第一,没有任何依据证实李明亚占有忠协公司的股权或占有多少股份,该股份价值多少?
第二、李明亚于2005年1月5日 “县人造板公司要求追回土地出让金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在该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李明亚收受过一分钱的利益。
综上,没有证据证实李明亚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三、关于李明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问题。
李明亚工作在林区,平时喜欢打猎,其于1994年从城步县百货公司和1995年从个人手中所购置的两支气枪,在当时来说都不属于管制枪具。1999年8月,城步县公安局为清扫县城疯狗,向县体委借了小口径运动步枪3支。2003年9月,李明亚以打狗的名义向县公安局局长胡志刚提出借1支小口径运动步枪用于打猎,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经公安局胡志刚局长批准。此后,这支枪一直由李明亚保管,至案发前,该3支枪均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
本律师认为:
1、从商店和个人手中所购置的气枪性质上完全相同,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这种枪支不属于火药发射的管制枪具,是否可以合法持有,目前在法律界仍有争议。
2、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持有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因故没有及时归还,但这支管制枪具并没有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如果公安机关真的要求依法收回,李明亚也不可能隐藏不交或拒不交还,关键是双方均认为办理了合法的借枪手续,并且这支枪也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因此拖延了下来。咎其责,充其量也只是领导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但不能因此上纲上线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
四、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鉴于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并有2个以上的证据证明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存在指供、诱供和逼供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止使用在一个人身上,从而使本案现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到严重的质疑,为了使本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评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依照法律程序,将本案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
2、鉴于原办案机关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建议更换办案机关,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甄别。
3、如因侦查期限已经到期,建议贵院重新指定新的起诉部门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
以上建议请贵院给予认真考虑,从程序正义的法律立场上保障人民司法的公正。

辩护人:赵湘宁
2009年8月21日

附:
1、贾建荣写给其妻王建美的书信一封(复印件);
2、刘孟云写给本律师的书信一封(复印件);
3、洞口县检察院扣押刘孟云15万元的书证一份(复印件)。

(20100128星期五转载自李明亚妻子的新浪博客“张小兰的呐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74de4b0100gyq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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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定有澄清时 冤屈终有洗刷日(转载)

黄河定有澄清时 冤屈终有洗刷日(转载)
张小兰

(特适尔转注:从吴艺珍、李明亚“被贪污”、杨宽生“被自杀”看,
邵阳官场生态是多么恶劣!!!难道这不是中国?难道这是中国?)

(2010-01-23 10:30:33)
标签:法律 办案人员 冤屈 救救我 李明亚 黄河 杂谈

一个冤屈者的呐喊:
黄河定有澄清时 冤屈终有洗刷日
—致总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总书记:
浩浩黄河,源远流长。她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代代华夏子孙。然而,由于环境的恶劣,人为的破坏,本是清澈见底的黄河却黄水泛滥,实在令人堪忧!
人类社会,正义与邪恶相生相斈。她虽逐渐由野蛮进入文明,然而,她总是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演进。多少朝,多少代,忠奸并存,而且,有时邪恶还战胜正义,小人还战胜君子。即便是人类高度文明的今天,即便是伟大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当今中国,这些现象仍充斥于社会的各个层面。这实在是正义的悲哀!人民百姓的悲哀!冤屈者的悲哀!
我便是这些悲哀中的一员,我丈夫更是这悲哀中的牺牲者。
今天,我再无法忍耐,再也无法控制,只好也只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有冤无处申的悲愤中,提起沉重的笔,冒天下之大不韪,向总书记倾诉我的委屈,倾诉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情。请胡总书记为民作主,为冤屈者申冤,以彰显共产党的伟大,彰显人民领袖的英明,彰显人间道德真情的温暖。
一、我的为人—勤奋工作、积极向上、清白做人,连续22年的县政协委员
我叫张小兰,女,汉族,1957年6月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1966年12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父亲为城步的臭知识分子受牵连而下放回原籍城步威溪乡正冲村,1977年恢复高考的当年考入湖南邵阳卫校,1980年毕业分配到城步汀坪区医院工作,1982年调至城步县中医职校任教,1998年调城步县红旗小学任教,2005年调城步县移民办工作至今。
由于我为人诚实,工作认真,学习勤奋,公道正派,先后担任过县中医职校的教务主任、县红旗小学的副校长。且从1988年起经民主推荐担任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协委员至今共22年。更为欣慰的是,由于我工作出色,清正廉洁,为人坦荡,1992年至1994年我连续被邵阳市委组织部作为我县的非党副县长候选人进行考察,只因我县区域(我县当时设五个区)观念较强,我虽没有最终被推选为非党副县长,但我并不遗憾而存怨言。我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受到县、市的表彰,我仍然能无怨无悔地支持李明亚的工作,担当起相夫教子的职责,并坚守清白做人、勤俭持家的良好品德。
我便是这样一个人。
想不到,祸从天降,一夜之间,我从天堂掉到地狱,成为了冤屈最大的“贪官”的妻子,经受着世人的冷嘲、白眼和指责,我真正体会到了“莫须有”的揪心的痛楚。一年多来,我常常想,人间的正义到哪里去了?共产党的实事求是到哪里去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到哪里去了?天理昭昭到哪里去了?难道共产党的天就这样黑了?共产党就没有正义、曲直和是非了?党纪国法就是一纸空文了?共产党就能容忍奸邪小人横行了?苍天啊!救救我,救救我的丈夫,救救我的家庭吧!我只能对天呐喊,对您总书记喊冤!
二、我的丈夫李明亚—刑讯逼供下的蒙冤者和牺牲者
我丈夫李明亚,汉族,城步县威溪乡人,现年54岁,原中共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08年12月21日被邵阳市纪委找去接受组织审查,相继被控制性谈话51天,继而被“双规”34天,而后被刑事拘留,进而被逮捕至今。2009年10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相继开庭3次,至今毫无结果,仍羁押在狱。
李明亚出身于纯朴的农家,1973年元月高中毕业,1974年参军,从军20年,1994年团级干部转业,先后担任过城步县委办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2002年起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两届邵阳市人大代表。我与李明亚结婚近30年,我深知他是一个纯朴善良的人,他生性耿直,老实做人,廉政为官,扎实工作,依法依规办事;他有着军人的气质和情操,骨子里没有媚气,没有政客的影子,不会阿谀奉承,从未给省市领导拜过年、送过礼;他对官职大小高低从不介意,更不刻意追求;他对金钱和名利看得很轻,独守一份淡泊和宁静;他也不近女色,更没有金屋藏娇。30年来的相濡以沫,我深知我的丈夫是一个刚正不阿、不贪不占的人。然而,正是他的这种“另类”,使我丈夫成了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在这类人的谋划下,在邵阳市委某些领导的授意下,在办案人员的自我表现和刑讯逼供下,我丈夫经历了294天的凄风苦雨后,反倒成了被邵阳市洞口县检察院指控为犯有受贿74.7万元和非法持有枪支二罪而起诉的“罪人”,使一个真正清白、正直、廉洁的好人成了一名赫赫有名的“贪官”,使邵阳市委的某些领导的头上多了一个漂亮的“反腐倡廉”的耀眼的光环。
那么,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案是怎样造成的呢?这就是—领导授意,办案人员严重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制造出来的一个冤案。
(一)以城步国土案为由,拉开了整治李明亚的序幕。
以城步国土案为由,拉开了整治李明亚的序幕。为达到整死李明亚的目的,某些市委主要领导公开对办案人员指示:“一个县委书记的案子至少要做成200万,一个常务副县长的案子至少要做成60—70万”。领导的这些指示,是办案人员公开对李明亚说的。特别是“做成”二字,为办案人员的非法办案指明了方向,这真是破天荒的事情。难道共产党办的案是靠“做成”的,难道共产党的领导也有如此心黑的!为什么要整李明亚、吴艺珍?唯一能够解释的就是李和吴同是一个区的(城步分五个区,李和吴都是二区人)。
(二)残酷的刑讯逼供,严重地非法取证。
1、用“车轮战”等体罚,威胁恐吓,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李明亚,胁迫李明亚承认虚假罪行。
一是办案人员经常采用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准喝水,不允许吃降压药、用冷水冲头、罚站、罚蹲等方式进行审讯,其中最长的有两次是连续九天九夜,造成李明亚头昏目眩,两腿麻木,几次栽倒在地,体重下降40余斤,致使李明亚身体极度虚弱,痛苦难耐,求生不得,欲死不能。
二是经常用谩骂、威胁的话语胁迫李明亚。办案人员经常公开说:李明亚,你不承认,就只有死路一条;你不承认,就整垮你一家,现在已将你妻子、儿子、小舅子都抓起来了,要挖你家的祖坟;你不承认,就将你换监子,不死也要你脱层皮。同时,多次将李明亚的真实供述撕毁,只有按办案人员的意图供述的才留作案卷。如此种种,残忍至极。
三是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取证。首先是对李明亚实施“控制性谈话”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1天,进入司法程序后,既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拘捕李明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对李明亚审查7天,并且是由“双规”时的原班办案人员进行侦查,这58天的审查实质就是非法拘禁,是违反党纪国法的逼取的口供,都是非法的,是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李明亚有罪的。
就是在这种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下,我丈夫担心自己高血压中风或出现脑溢血,为保住生命只好被迫按办案人员的指供违心地承认了自己的所谓“受贿”罪行。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用胁迫、恐吓、引诱、逼供等手段迫使所有被怀疑的老板承认行贿的虚假事实。
一是胁迫老板按办案人员的意图写出供词。如老板讲真话,办案人员就采用各种体罚和“车轮战”胁迫老板,如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让喝水,用冷水冲头、罚站、罚蹲,用强灯光照射、用手铐反铐双手、敲脑壳、打耳光等。办案人员对老板赤裸裸地说:只要你承认了向李明亚的行贿事实,就可以马上出去,一天不承认,就一天不放你。
二是用关押和毒打的方法威胁老板。办案人员将老板抓来后,首先就是“控制性谈话“,然后将老板投入监狱,并指使牢头狱霸对老板大打出手,有的牢头公开说:不是我要打你,我也是受办案人员之托。许多老板都是被转了几个监子的。
三是胁迫老板不要翻供。办案人员公开说:你要配合我们,如果不配合我们,就有好果子给你吃。并威胁老板放出去后不要翻供,办案人员说:你们出去后,不要将这些事说出去,不要翻供,如果说出去,我们随时可以将你抓进来。
这就样,老板也在无奈和有冤无处申、有理说不清的情境下,违心地承认了向李明亚行贿的虚假事实。但也有些有良心的老板,有的是至死不承认虚假事实,有的虽违心交待了虚假事实,但出来后还是敢于公开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并还写出了书证。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就是用这样的违法办案手段非法收集证据,人为地制造出了李明亚是一个“大贪官”的冤案。这真是天理难容!正义何在!青天何在啊!
三、洗清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案,是我、我丈夫和我全家人至死不变的决心和意志
尊敬的总书记,您是我们党的最高领袖,是正义的化身和代表,应该也是冤屈者的救星。我相信:您在台上所说的、在平时经常所要求的及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大众的;我相信:你决不会允许司法腐败,决不会让共产党内存在坏人或坏领导;我相信:我们国徽的光亮是照耀光明的人的阳光,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领导刺向清白、正直、廉洁奉公人的利剑。我相信:黄河必有澄清时,冤屈终有洗刷日。为此,我、我丈夫及我全家拜请您救救我丈夫李明亚,救救我,救救我全家,为我丈夫洗清冤屈,还一个清白、正直、廉洁人的清白、正直、廉洁,以正党风,以严法纪,以慰民心。同时,我特向您表示如下几点热切的恳求和企盼:
1、请求您敦促有关部门过问李明亚的案件,以便组织能公正公平地对待李明亚一案,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2、对制造李明亚冤案的实施刑讯逼供的徇私枉法的执法违法办案人员予以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3、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案一日不洗清,我和我丈夫及全家将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续保持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力,直到李明亚冤案真相大白的一天。这便是我和我丈夫至死不变的意志和决心。


张小兰 呈
手机号码:13873908692
2010年元月22日

(20100128星期四转载自张小兰的新浪博客“冤屈者的呐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74de4b0100gyvw.htm...

评论(1)

从吴艺珍李明亚“被贪污”、杨宽生“被自杀”看邵阳官场生态

从吴艺珍李明亚“被贪污”、杨宽生“被自杀”看邵阳官场生态
特适尔
 

最近,通过新京报的客观报道,湖南邵阳城步吴艺珍书记、李明亚副县长“被贪污”、湖南邵阳武冈杨宽生副市长“被自杀”内幕被掀开一角。
吴艺珍、李明亚案的共同特征是先定罪、后找证据的“有罪推定”。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此乃典型的整人术牺牲品。从杨宽生尸检结果来看,被杀无疑。相信也是整人术的惨烈牺牲品。
听说吴艺珍的母亲专门“拦驾”向省委书记鸣冤,吴艺珍父亲向中央写信鸣冤,结果石沉大海!估计“上面”有批示,督促“下面”查证。“下面”一糊弄,“上面”就不作为了。
由此可见,邵阳官场生态是多么恶劣!
20100128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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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起诉,枉法判决,湖南城步原书记吴艺珍疑成权斗牺牲品

枉法起诉,枉法判决,湖南城步原书记吴艺珍疑成权斗牺牲品
特适尔

据新京报今天(20100127星期三)报道(http://blog.bjnews.com.cn/space.php?uid=21668&...):
原县委书记获刑15年
女儿称将继续为父鸣冤
■ “农民杨宗才与县委书记的较量”追踪
————————————– 我曾经说过,抓贼抓赃,捉奸捉双。
没有受贿,何来赃款?没有赃款,何来受贿?
退一万步讲,受贿犯罪的话,行贿为何不算犯罪?!
跟李庄大律师被构陷案一样,本案证人无一出庭质证!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说过: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
关于企业改制中与变更土地属性与用途中的种种不足,全国多如牛毛!还有那些普遍存在的当局违法征地、违法拆迁,你看到有几个法院管了?深圳将全市那么大的地盘的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变更为国家所有土地,将农村居民违法变更为城市居民,有谁追究其责任(不要说国务院批准了就不算违反宪法第九条)?
退一步讲,就算其真有渎职、受贿,也应该受到公正审判。
按照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纪委根本无权办案!那些涉嫌刑讯逼供或者作伪证构陷吴艺珍的人,应该受到惩处。
我曾经在前天(20100125星期一)博文中说过: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吴艺珍的起诉书上,有打印的“代检察员 李学礼”,无签名,盖的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院”字没有看到,我怀疑是假章)。
据网上披露,李学礼是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根本不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人!!!
难道洞口县没有检察员,还要用代检察员(顶多算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端茶送水的临时工)?合法吗?
李学礼查的案子,能够用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吗?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员可以空降到下级检察院起诉的话,两审从何谈起???!!!这就好比说,我不是法院的法官,只要我用“代审判员”几个字,就可以到任何法院当法官审案子!
检察官需要人大任命。《检察官法》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法条中,根本没有“代检察员”这一职位!所谓“代检察员”,就是个涉嫌违法的冒牌货!故该起诉(书)无效!”
既然起诉无效,那判决肯定无效!
所以,枉法起诉导致枉法判决就是自然的事了。
吴艺珍本人与律师肯定会上诉,不管在邵阳有没有希望得到公正审判。上诉不行的话,就申诉,直至最高法院。
为了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希望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洞口县的一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的观点是:疑罪从无。这也就是“宁可放过一个、不可错杀一千”的含义。
(2010012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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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需要翻墙,没有限制网络自由吗?

大陆需要翻墙,没有限制网络自由吗?
特适尔

据新华网昨天(20100125星期一)报道(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1/25/conte...):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言人
就中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言人24日就中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有关情况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强调中国互联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互联网的政策环境是好的,中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
—————-
我不知道大陆有没有网络自由,我只知道大陆需要翻墙。
大陆需要翻墙,没有限制网络自由吗?
(2010012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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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一审起诉涉嫌违法!

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一审起诉涉嫌违法!
特适尔
 

从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的女儿芳草宜人博客报道(http://jiayouxiaoyi.blog.sohu.com/143034920.html)的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吴艺珍的起诉书来看,我认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涉嫌违法起诉,所以该起诉(书)无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尖其早日释放,恢复名誉。
任何案件,不怕复杂,就怕见不得阳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吴艺珍的起诉书上,有打印的“代检察员 李学礼”,无签名,盖的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院”字没有看到,我怀疑是假章)。
据网上披露,李学礼是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根本不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人!!!
难道洞口县没有检察员,还要用代检察员(顶多算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端茶送水的临时工)?合法吗?
李学礼查的案子,能够用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吗?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员可以空降到下级检察院起诉的话,两审从何谈起???!!!这就好比说,我不是法院的法官,只要我用“代审判员”几个字,就可以到任何法院当法官审案子!
检察官需要人大任命。《检察官法》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法条中,根本没有“代检察员”这一职位!所谓“代检察员”,就是个涉嫌违法的冒牌货!故该起诉(书)无效!
某新浪网友说:起诉书中“受贿罪”涉及的“年、月、日、时”绝大部分不精确!现将涉及的“年、月、日、时”摘录如下(为了核对方便,按判决书项目顺序排列):
—————————————————- 
(一)
1
    200410月底、11月初的一个晚上…… 
2
    2005年元宵节后的一天晚上。。。。。。
3
    20056月的一天晚上。。。。。。
4
    2006年元宵节后的一天晚上。。。。。。
5
    20065月的一天晚上。。。。。。
6
    20075月的一天上午。。。。。。
(二)
1
 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
2
 2005年春节前几天的一一个晚上。。。。。。
3
 2007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4
 2007年端午节前12天的一天晚上。。。。。。
5
 200711月的一天晚上。。。。。。
6
 200867日(端午节前一天)晚上。。。。。。
7
 2008年中秋节前12天的一天晚上。。。。。。
(三)。。。。。。于200610月的一天晚上。。。。。。
(四)。。。。。。于20088月的一天上午。。。。。。
(五)
1
2004年元宵节后几天的一天晚上。。。。。。
2
2005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3
2006年正月初一下午。。。。。。
4
2007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5
2008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6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
(六)。。。。。。 2005年元宵节前后的一天晚上。。。。。。 
————————————————————————      
以上涉及“年、月、日、时”的共22项,只有“(二)6 、“(五)3”两项准确,其他20项都存在日期不精确的问题。难道行贿人都记不准具体日期吗?难道连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重要节日前后的日期也不能依据节日推断出来吗?难道连发生在2008年期间距作证时最短的时间发生的事情也即不准具体日期吗?由此可以怀疑有些人在做伪证,他们怕把日期弄精确了,会涉及到吴艺珍因会议、外出能查到的记录,行贿人款项的来源,当天的天气状况,近几天的重大社会活动等情况,这些如果成为证据链,就可能证实他们的证明是伪证。 
 

“代检察员”——发明的新名词,头一回听到,真的长见识了!!!重庆方面审理李庄大律师的案子,么宁与贺贝贝越俎代庖,违法起诉,用的不是“代检察员”,也是发明的新名词“代理检察员”!说句难听一点的话,难道洞口县的检察员失踪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官应该由该市人大任命)的检察员越俎代庖、涉嫌违法到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官应该由该县人大任命)起诉,涉嫌渎职吧?
某新浪网友说:洞口县是隶属于邵阳市的一个县,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是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下一级。李学礼 ,真实职务是邵阳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见网友留言,未实查),而非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代检察员”。
   
李学礼一个市级检察院的副科长,却在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使用“代检察员”这一《检察官法》中根本没有的职务来落款,会不会涉嫌渎职或因此导致起诉书无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洞口县检察院向洞口县法院提起公诉(符合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但,为什么洞口县检察院竟然没有一个官员(包括:检察长在内)在起诉书的落款签字,反而找来邵阳市检察院的一名科长,虚拟一个“代检察员”的职务来作为起诉书的落款,是否也涉嫌违法?
   
倘若不是,对于检察院的官员来说,又有什么难言之隐呢?
   
也许,“吴艺珍案”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只是走过场,该案件早已由上一级检察院定了调,县检察院只是一个“工具”而已? 倘若都不是,请知情人或李学礼出来摆一摆自己的位置?
                                  ——上海华东政法的一位路过网友
 

可见,该起诉(书)违法、无效!同时必须追究检察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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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的自我辩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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