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一家之言

被贪官的湖南城步原副县长李明亚家处境艰难

被贪官的湖南城步原副县长李明亚家处境艰难
特适尔
 

据说,被贪官的湖南城步原副县长李明亚家处境越来越难了。
李副县长的妻子张小兰http://blog.sina.com.cn/yucqwla)工作之余在家做腊菜卖,希望将生意做大。自从其丈夫被贪官后,她家负债累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为了替丈夫伸冤,她不得不挣钱继续打官司。
由于大陆的机制缺陷,司法屈从于某些官员的意志,成了这些官员的奴婢。大陆只有司法割据(最典型如今日重庆、湖南邵阳),没有司法独立。特别是湖南邵阳,官场生态恶劣,劣币驱逐良币。
虽然我对张小兰的生意帮不上什么忙,我还是希望她的生意兴隆!希望她不要放弃为其夫伸冤的努力。
20100303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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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的农民依然很穷

我老家的农民依然很穷
特适尔
 昨天乃大年初二,风雪交加,回老家武汉市新洲区(新洲原来是黄冈地区黄冈县的一部分,后来官多了,岗位不够,就“精简”出一个新洲县,后来又“精简”出一个团风县。1984年行政区划改革,新洲县归入武汉市郊县,后来升格为新洲区,阳逻变成了开发区,靠掠夺农民土地的许多官员因此鸡犬升天,倒霉的永远是普通老百姓)拜年,眼见农民依然很穷
我的弟弟一家跟一年前一样,经济没有什么变化
(详见我的20081221特适尔网易博客博文
2049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是什么样的现代化?
http://aq246.blog.163.com/blog/static/33762212008112114250298/)。只是听说,地方官员威逼利诱,又要掠夺农民的集体耕地(与墓地),建什么生产管道的厂子。本来是农民的土地,却被地方无良官员强行卖给厂家!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与严禁减少耕地的法律,在新洲阳逻这里是废纸一张!果然是“政令不出中南海”!
农民不知道一亩耕地被非法变卖多少钱。但是,落到农民手里是一亩区区2.4万!一棵小树是赔偿区区20元!还有大约10家农民不签字卖地。
这就像人家家里的电视机,被无权的强盗卖了1000块,强盗看在你可怜的份上,只给你100块。这也像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做爱一样,违背女人意志就是强奸!
听说,靠近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的阳逻镇(现在叫tmd街)武湖村的村民的住宅,被建设新农村的借口强行拆迁,不愿意拆迁(其实,谁都不愿意拆迁)的人家的房子被地方官员“雇佣”的“混混”袭击。那个被非公共利益强行非法拆迁的地方,将建设一个什么厂子(所以,我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集对征收条例意见时,反对该条例,建议全国人大通过一部《非国有财产征收法》)
我还听说(去年就听说过,今年又听说),武湖村附近的村子的农民,也将被强行非法拆迁到新农村集中居住。这样,农民的生活肯定会降低!
我只能尽力为我的故乡的乡亲们呐喊:
那些狗官,请你们遵守做官的道德底线,遵守起码的法律底线,不要为非作歹了!放农民一条生路!你不让别人活的话,你也别想活得舒服!!!法律可能不会严惩你们,但是,有正义感的农民可能会惩罚你们!!!
人在做,天在看!!!
我以前听说,当局靠哄农民“打土豪、分田地”起来“革命”,现在上台的“土豪劣绅”又要革农民的命!
知道这种诡异的人,不能阻止这种局面,甚为可悲!我只是不希望看到黄炎培谈的“周期律”重演!
2010021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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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手机被监听

我怀疑,手机被监听
特适尔
 

今天上午与人通话时,发现一谈到有关李庄律师的话题就被切断信号,共计三次。断线令我很恼火。最后一次是,刚抱怨说法律规定有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时就被切断信号!所以,我怀疑手机被中国大陆最神秘的部门“有关部门”非法监听。
对一个像我这样做事认真负责的守法公民监听肯定违法,还有一个最直接的伤害就是浪费我的电话费!如果你们要监听,我除了抗议外,暂时没有其他办法。所以,请你们给我的手机每月充值100元,以弥补我的物质与精神损失,我也就不告移动了。
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被非法干涉,真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我不担心自己,我只是不希望我认识的人因此被干扰。我曾经换了个号码,不知道怎么又找到我了。看来,防不胜防。所以,我也不想再换号了,除非你不生活在这里。我想,就算我想移民,恐怕也难获准。因此,在这里,我请知道我手机号码的人注意,不要跟我谈论所谓敏感话题,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以前,听说有人形容这里是一个大监狱,我不信。现在,不信不行。我一向拥护守法,反对违法。因此,希望那些“有关部门”的人也遵守法律。
2010020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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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为什么当庭违心承认作伪证?

李庄为什么当庭违心承认作伪证?
特适尔
据人民网今天(20100202星期二)报道(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3/10911207.html):

  庄当庭表示一审证据确凿收回上诉理由 仍坚持上诉

2010020211:48  来源:民网
————————-
李庄在二审开庭几分钟就“承认”作伪证,真是不可思议!!!终于明白,什么就“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呢”!
李庄为什么当庭违心承认作伪证? 明眼人一看就明白,是“讲政治”、“顾大局”的人治战胜了法治!
请记住这一天:201022日,中国大陆法治进程已经倒退到30年前!
2010020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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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李庄,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特适尔
 

据陈有西学术网昨天晚上报道(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d618850e-272d-40ff-aad7-9d0f0180e74e&user=10420):
高子程陈有西刘仁文组成李庄二审律师团
2010-1-31 23:47:32
[本网消息]李庄上诉案将于后天(22日)在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加强辩护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著名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律师应邀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
     经三位律师研究,决定二审继续由高子程律师、陈有西律师出庭辩护。刘教授日前已经赴渝一起研究辩护思路和材料准备。
     高、陈已经收到法院出庭通知。
     据悉,二审法院将改变没有证人出庭的情况。

    附:刘仁文教授,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曾任美国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国际刑事法院访问学者。

————————————————-
从李庄大律师案二审公开审理、证人将出庭质证、控辩双方都有人员变动(一审的么宁与贺贝贝非法空降到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无效!)来看,重庆方面似乎有改错的意愿。知错不改与知错能改,相差万里!
李庄案,注定要写进中国大陆法治史!!!我从一开始就认定,李庄无罪!现在应该说,不但无罪,而且有功!!!是他与他的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及即将参加律师团队的刘仁文教授,促进了中国大陆的法治进程!
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需要个案支持,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
李庄,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20100201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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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拆哪,Mainland China=没难的,拆哪

China=拆哪,Mainland China=没难的,拆哪
特适尔
 

昨天(20100129星期五)晚上登录不了中国大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今天早上刚刚去那里,发表了昨天写好的、本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特适尔本人以为:
China=拆哪,Mainland China=没难的,拆哪,呵呵。
2010013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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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我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特适尔
 

原文: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
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高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修改理由:
征收合法私有财产,将导致私有财产的损失。所以,必须稍许高于市场价格,才能显得公平合理,毕竟是政府有求于被征收人。
———————————– 原文: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存在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给予适当补偿后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修改理由: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由于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许多本来应该是合法的建筑,因为没有产权证明而成了所谓的“违法建筑”。这些所谓的“违法建筑”也要花费不少成本,按照法不溯往对待既成事实的原则,应该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的“违法建筑”适当补偿,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注:此文同时发送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意见专用邮箱:
fwzs@chinalaw.gov.cn
201001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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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艺珍李明亚“被贪污”、杨宽生“被自杀”看邵阳官场生态

从吴艺珍李明亚“被贪污”、杨宽生“被自杀”看邵阳官场生态
特适尔
 

最近,通过新京报的客观报道,湖南邵阳城步吴艺珍书记、李明亚副县长“被贪污”、湖南邵阳武冈杨宽生副市长“被自杀”内幕被掀开一角。
吴艺珍、李明亚案的共同特征是先定罪、后找证据的“有罪推定”。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此乃典型的整人术牺牲品。从杨宽生尸检结果来看,被杀无疑。相信也是整人术的惨烈牺牲品。
听说吴艺珍的母亲专门“拦驾”向省委书记鸣冤,吴艺珍父亲向中央写信鸣冤,结果石沉大海!估计“上面”有批示,督促“下面”查证。“下面”一糊弄,“上面”就不作为了。
由此可见,邵阳官场生态是多么恶劣!
20100128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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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起诉,枉法判决,湖南城步原书记吴艺珍疑成权斗牺牲品

枉法起诉,枉法判决,湖南城步原书记吴艺珍疑成权斗牺牲品
特适尔

据新京报今天(20100127星期三)报道(http://blog.bjnews.com.cn/space.php?uid=21668&...):
原县委书记获刑15年
女儿称将继续为父鸣冤
■ “农民杨宗才与县委书记的较量”追踪
————————————– 我曾经说过,抓贼抓赃,捉奸捉双。
没有受贿,何来赃款?没有赃款,何来受贿?
退一万步讲,受贿犯罪的话,行贿为何不算犯罪?!
跟李庄大律师被构陷案一样,本案证人无一出庭质证!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说过: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
关于企业改制中与变更土地属性与用途中的种种不足,全国多如牛毛!还有那些普遍存在的当局违法征地、违法拆迁,你看到有几个法院管了?深圳将全市那么大的地盘的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变更为国家所有土地,将农村居民违法变更为城市居民,有谁追究其责任(不要说国务院批准了就不算违反宪法第九条)?
退一步讲,就算其真有渎职、受贿,也应该受到公正审判。
按照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纪委根本无权办案!那些涉嫌刑讯逼供或者作伪证构陷吴艺珍的人,应该受到惩处。
我曾经在前天(20100125星期一)博文中说过: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吴艺珍的起诉书上,有打印的“代检察员 李学礼”,无签名,盖的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院”字没有看到,我怀疑是假章)。
据网上披露,李学礼是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根本不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人!!!
难道洞口县没有检察员,还要用代检察员(顶多算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端茶送水的临时工)?合法吗?
李学礼查的案子,能够用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吗?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员可以空降到下级检察院起诉的话,两审从何谈起???!!!这就好比说,我不是法院的法官,只要我用“代审判员”几个字,就可以到任何法院当法官审案子!
检察官需要人大任命。《检察官法》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法条中,根本没有“代检察员”这一职位!所谓“代检察员”,就是个涉嫌违法的冒牌货!故该起诉(书)无效!”
既然起诉无效,那判决肯定无效!
所以,枉法起诉导致枉法判决就是自然的事了。
吴艺珍本人与律师肯定会上诉,不管在邵阳有没有希望得到公正审判。上诉不行的话,就申诉,直至最高法院。
为了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希望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洞口县的一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的观点是:疑罪从无。这也就是“宁可放过一个、不可错杀一千”的含义。
(2010012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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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一审起诉涉嫌违法!

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一审起诉涉嫌违法!
特适尔
 

从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的女儿芳草宜人博客报道(http://jiayouxiaoyi.blog.sohu.com/143034920.html)的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吴艺珍的起诉书来看,我认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涉嫌违法起诉,所以该起诉(书)无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尖其早日释放,恢复名誉。
任何案件,不怕复杂,就怕见不得阳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吴艺珍的起诉书上,有打印的“代检察员 李学礼”,无签名,盖的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院”字没有看到,我怀疑是假章)。
据网上披露,李学礼是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根本不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人!!!
难道洞口县没有检察员,还要用代检察员(顶多算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端茶送水的临时工)?合法吗?
李学礼查的案子,能够用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吗?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员可以空降到下级检察院起诉的话,两审从何谈起???!!!这就好比说,我不是法院的法官,只要我用“代审判员”几个字,就可以到任何法院当法官审案子!
检察官需要人大任命。《检察官法》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法条中,根本没有“代检察员”这一职位!所谓“代检察员”,就是个涉嫌违法的冒牌货!故该起诉(书)无效!
某新浪网友说:起诉书中“受贿罪”涉及的“年、月、日、时”绝大部分不精确!现将涉及的“年、月、日、时”摘录如下(为了核对方便,按判决书项目顺序排列):
—————————————————- 
(一)
1
    200410月底、11月初的一个晚上…… 
2
    2005年元宵节后的一天晚上。。。。。。
3
    20056月的一天晚上。。。。。。
4
    2006年元宵节后的一天晚上。。。。。。
5
    20065月的一天晚上。。。。。。
6
    20075月的一天上午。。。。。。
(二)
1
 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
2
 2005年春节前几天的一一个晚上。。。。。。
3
 2007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4
 2007年端午节前12天的一天晚上。。。。。。
5
 200711月的一天晚上。。。。。。
6
 200867日(端午节前一天)晚上。。。。。。
7
 2008年中秋节前12天的一天晚上。。。。。。
(三)。。。。。。于200610月的一天晚上。。。。。。
(四)。。。。。。于20088月的一天上午。。。。。。
(五)
1
2004年元宵节后几天的一天晚上。。。。。。
2
2005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3
2006年正月初一下午。。。。。。
4
2007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5
2008年正月的一天晚上。。。。。。
6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
(六)。。。。。。 2005年元宵节前后的一天晚上。。。。。。 
————————————————————————      
以上涉及“年、月、日、时”的共22项,只有“(二)6 、“(五)3”两项准确,其他20项都存在日期不精确的问题。难道行贿人都记不准具体日期吗?难道连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重要节日前后的日期也不能依据节日推断出来吗?难道连发生在2008年期间距作证时最短的时间发生的事情也即不准具体日期吗?由此可以怀疑有些人在做伪证,他们怕把日期弄精确了,会涉及到吴艺珍因会议、外出能查到的记录,行贿人款项的来源,当天的天气状况,近几天的重大社会活动等情况,这些如果成为证据链,就可能证实他们的证明是伪证。 
 

“代检察员”——发明的新名词,头一回听到,真的长见识了!!!重庆方面审理李庄大律师的案子,么宁与贺贝贝越俎代庖,违法起诉,用的不是“代检察员”,也是发明的新名词“代理检察员”!说句难听一点的话,难道洞口县的检察员失踪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官应该由该市人大任命)的检察员越俎代庖、涉嫌违法到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官应该由该县人大任命)起诉,涉嫌渎职吧?
某新浪网友说:洞口县是隶属于邵阳市的一个县,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是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下一级。李学礼 ,真实职务是邵阳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见网友留言,未实查),而非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代检察员”。
   
李学礼一个市级检察院的副科长,却在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使用“代检察员”这一《检察官法》中根本没有的职务来落款,会不会涉嫌渎职或因此导致起诉书无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洞口县检察院向洞口县法院提起公诉(符合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但,为什么洞口县检察院竟然没有一个官员(包括:检察长在内)在起诉书的落款签字,反而找来邵阳市检察院的一名科长,虚拟一个“代检察员”的职务来作为起诉书的落款,是否也涉嫌违法?
   
倘若不是,对于检察院的官员来说,又有什么难言之隐呢?
   
也许,“吴艺珍案”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只是走过场,该案件早已由上一级检察院定了调,县检察院只是一个“工具”而已? 倘若都不是,请知情人或李学礼出来摆一摆自己的位置?
                                  ——上海华东政法的一位路过网友
 

可见,该起诉(书)违法、无效!同时必须追究检察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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