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转载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转载)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转载)

陈有西


 (特适尔转注:陈有西大律师2005年底发表的旧文,今天看来还没有过时!我想说:大家齐努力,用显规则打败潜规则,还一个黑是黑、白是白的本真世界!!!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
 《领导者》杂志官方网站。共识网 >> 中国研究>> 宪政民主 >>
陈有西: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
作者:陈有西   
发布时间:2010-3-12 10:12:49
    [陈有西按]这是我的一篇旧稿,原发表于20051214日的《中国律师网》。相类的文章在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上发表过,但没有讲到这个案例。我对今日中国司法痼疾的研究,其实十多年前就开始了,只是李庄案让大家普遍关注到了我的一些观点。助手告诉我今天的《领导者》杂志共识网重发了我的这篇文章,不知他们怎么又注意到的。感谢他们的钩沉。说明中国司法现状中的严重问题,大家都开始注意到了。血的案例摆出来给人们看,胜过一百场教授的课堂上讲的司法理念课。我这里再出口转内销一下,期引起大家对中国司法改革症结的进一步思考。同时,也让大家看看,当年的《中国青年报》的深邃和高贵。
http://www.21ccom.net/newsinfo.asp?id=7147&cid=10342200
  
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法院内幕的重磅炸弹式的文章《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原来,这个自称比窦娥还冤的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居然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被判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是因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绝密级的国家机密。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长将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这位院长是这个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因为这个错案的第一审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们不能原谅现在多数办错案的法官的托辞,即:我们也没有办法,上头要我这样干。好象他们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无辜的、没有责任的。但我们还是要感谢和钦佩这位院长。因为他在将离开人间之际,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法的风险,完成了自己告别人世的最后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审判。这是最高境界的审判。他的违反潜规则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难得的中国司法环境真相的标本。

  《中国青年报》披露的一审审判委员会记录和二审合议庭记录令人触目惊心: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熟悉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这个经过和事实不会有任何惊讶。因为,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已经成了惯例,甚至已经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会这样干。在法官眼里,对这样的现象表现出震惊的,会被看成是幼儿园的智商: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言,这样在做、在认为的法官,才是幼儿园的智商,才是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麻木了,把恶习当成了真理。这个案件充分而残酷地向社会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开庭审判是一种虚假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写好的剧本在演戏。他们是不能说错一句台词的。这就是中国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会当庭宣判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根本无法实施真正的错案追究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很难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官普遍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的原因。

  是法院和法官愿意这样做吗?是中国的法官都是软骨头吗?不是的。作为一个在审判台上主宰审判的人,当一个呵斥被告和律师,认真质询检察院证据,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从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愿意当这个傀儡。让自己签上名的判决书完全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我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价了省人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因此无效不予适用,结果工作都差点保不住。

  浙江十多年前一个法院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说法院吃里扒外,导致县里经费紧张,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这次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的一院之长,敢为一个判四年刑的小案,而全盘端出绝密案卷,用犯法来进行抗命,可见法院内部绝对不缺有骨气的人。他们追求真理鄙视丑恶的内心的家园并没有完全荒芜。

  但为什么中国法院这种陋习还是会长久存在?22万法官都会遵守这样的潜规则而很少有人公开反抗?原因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根基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高喊宪法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强调法官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实际规则并不是这样。有独立意识真正只按法律和事实办案的法官,不但不可能上升到庭长院长的位置,可能连法院也呆不住。原因何在?是因为有权人需要在法院安排自己的工具,要能够贯彻他的意图。按他的喜好办事。而他们又不愿意自己来审案、来了解真相。

  这种制度实际上比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还要糟糕。因为封建官场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员决策官员要按自己的意志办,他自己还有一个亲自阅卷甚至提审的制度。他是不会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清朝好多大案,皇帝决策之前都是自己认真阅卷审查的,弄不清还会发回三法司会审。而我们现在好多案件,有的有权人物根本不会听取各方意见再来作指示,而是凭一面之辞先入为主,他就批示了,发话了。而一旦他发了话,这个案件不管搞了多长时间,结果必须得按他的意图贯彻。否则你这个院长、庭长、法官就别想当了。法院工具化的后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权力比法律大,搞运动很方便,司法权能够很快动员起来为一时的目标服务。执法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这样的环境下是完全被忽略的。

  而这样做的后果,是操纵他的人自己也同样会深受其害的。因为台上台下并没有截然的分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运动一来,谁来操纵就是谁对。法律的标准没有了。只有权力标准。国家的法治体系就会完全失灵。文革后期平反冤假错案、小平彭真同志高度重视法制和法治,小平说: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都是痛定思痛之言。因为少奇、小平、彭真作为新中国建章立制的重要人物,在文革中都尝到了无法无天、权大于法的苦头,都被关过牛棚。他们重新掌权后才会这样重视法治。但我们现在有些有权人,已经完全忘记了小平彭真等同志的教导。因为权力的诱惑力太大了,当一个批示可以左右一切的时候,谁还愿意让法律来给自己戴上羁绊呢?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不但要有正面的研究,还必须要有弊端的揭露。只有把血淋淋的事实展现出来,人类才能警醒,才能明白法律不是保护坏人的,而是保护包括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今年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次的周澄案的揭露,对法院是灾难,对社会则是好事。要象查处瞒报矿难一样的公开化的力度,来大力揭露法院系统不依法办事的内幕。这甚至比法院系统的反腐败工作还重要。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开的活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防线,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案件要公开审判。如果公开审判只是演戏,有一块暗箱操作是法律之外的游戏,那么依法治国只能是美丽的梦想。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

  附录: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交给周澄档案记录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这份记录副本中,包括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辩方律师说,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12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之后,他马上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犹豫。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威胁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被告人周澄于199411月,向西安市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百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5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利息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次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301室购买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护说: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钱炒期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当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确定后,其后无论怎样使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导致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费用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也就是说,北京中心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凭李肖霖的经验,他的辩护是有力的,庭审结束后,公诉方都说辩得不错。但最终,他的无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李肖霖对案件审理过程心存疑问,他发现,有一种力量左右着这场审判。他向记者出示了他当年的工作笔记,上面清楚地记下了一些他认为值得特别注意的事件:“1999年5月5,和审判长通电话,她讲该案已向上面汇报。”“1999年9月20,周澄的判决今天宣布,法院通知徐凯(周澄本溪的辩护律师———记者注),但没有通知我们。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

  李肖霖承认,这个案子超出了他作为一个律师的能力范围。

  落槌判罪的审判长一直在说判罪证据不足

  在案情报告中,周澄一案的审判长认定如下: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家使用,作为办公场所,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910日,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说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户款,审计说明可以证实。我认为认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一名审判员则说: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然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房子,但是不构成犯罪。另一名审判员表达了同样的无罪意见。

  当年的公诉人现在主动为周澄写申诉状

  滕俭秋,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澄案的公诉人。现已退休的滕俭秋在平山区司法服务站发挥余热1021日,她刚刚从丹东跑案子回来。

  一个相当荒诞的事实是,周澄案的起诉状和申诉状同出于她手。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周澄出狱后,不在位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鲜明的前后反差?面对记者的质疑,滕俭秋毫不避讳自己前后行为的矛盾冲突。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她还说,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关调查,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前往。3个人都看到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处的牌子挂在汇园公寓K301室的门上。

  滕俭秋的结案报告中本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来的。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就是结论改了。

  滕俭秋无奈地说: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查处,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

  周澄: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

  让周澄获刑5年的罪名是挪用公款,周澄不服。出狱至今,周澄已两次提出申诉,但分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

  10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澄整个人靠在沙发里,面无表情地看着窗外,当回忆到案件的某些关节点时,他会陡然激动起来:我怎么可能犯挪用公款罪?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就没有一分公家的钱!

  周澄说,10年以前,他是本溪钢铁公司最好的销售人员之一。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他单枪匹马成立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并且在头一年就卖出4亿元的钢材。这在当时市场萧条的情况下算是了不起的业绩。为给北京中心筹措生存资金,他还借鸡下蛋,从朋友唐文刚那里借了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一下子赚了40万元。

  问题在于,让周澄赚得盆满钵满的沈阳期货买卖成为不少人的灾难。19964月,周澄参与投资的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已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并且有近10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当时正是金融腐败为人们刚刚认识并切齿痛恨的时候,有关文件已经明令要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以起震慑作用。受害者的上访引起了辽宁省有关部门的关注,并且迅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一干人等进行了调查,其中就有周澄。

  但周澄辩称:我只是投资者,如果不是拔腿快,我的钱可能也被卷跑了。说非法集资那也该是辽宁省经协和那个新加坡商人,那个公司是他们的。周澄以为,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把盈利的钱还上,他就完事儿。但是事情并没有像他所期望的那样发展。

  周澄的案子后来的重点不再是期货案。这从对他指控的变化上多少可以得到印证,最后,他是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的,主要罪证也跟买卖期货没有关系,而是他在北京买的一套房子。他们告我挪用公款,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周澄说,那套房子是他用炒期货本利中的一部分买的,当初的想法是给本钢北京销售中心找个办公的地方,改变自个儿拎皮包跑大街的状态。没想到掏自己的钱给公家办事儿还能办出官司来,周澄说。

  据周澄说,他出狱以后,当年审判他案件的人多次递话给他,希望他申诉,并且帮助他介绍了一名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虽然我可能不是最受罪的——一没死伤,二没得神经病——但我可能不会有机会平反了。在监狱待了5年、人生轨道发生了巨变的周澄这样说。

  内幕档案:是什么力量在决定判决结果

  研究案情的领导纷纷表态:要向上级汇报

  199994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法官、周澄案审判长向有关领导汇报了周澄的案情。一名领导当即表态: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就看怎么认定了。考虑到社会效果,对经济案件来讲要想证据不拖住脚难度大。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所以要汇报,审判程序上要加一遍汇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发言道: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到会的另一名领导则要求承办法官:不要轻易地把案子推了,没有上级的意见不要下判,要汇报。然后平山区法院再研究。

  审判委员会成员碍于领导意见

  通过一审判决5

  1999915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

  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

  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

  该院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

  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9917日,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审合议庭考虑到领导意见:维持原判

  宣判之后,周澄马上上诉,但很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通知书上写道: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一份记录揭示了上诉被驳回的真实原因。1999112日,就周澄的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0314星期日转载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03efaf58-7137-4d8f-8ce1-9d38000c8043&user=10420

评论(1)

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转载)

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转载)
蒋洪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发言提案
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来决定是否纳税、怎样纳税以及缴纳多少税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税收的立法权属于人大,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无可争议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法的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或国务院的所属部门——财政和税收部门所制定的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在实践中取代了原本应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来制定的法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除了《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税收法规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纳税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
但是,这种情况的产生是有法律依据并经过合法程序的。我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暂行条例。
该项授权应该终止了,特别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的部分。理由如下:
一、《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85年授权是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顺利进行,这不是一个明确的、特定的目的;85年授权范围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这也不是一个明确的、界限清晰的范围,它涵盖了经济的所有方面。而且这项授权没有时间限制。
二、法律规定人大有权授权,同时也有权不授权或终止已经授予的立法权。《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三、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取得了制定和应用法律管理经济的大量经验。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事情都还在尝试之中,缺乏把握,需要采取授权方式来制定法规的话,那么授权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完全可以说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了。继续无特定目的、无特定范围、无时间限制的授权已经完全没有必要,继续授权无异于人大在经济领域中立法权的的全面放弃。
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格。公众是购买者,人大相当购买者的代表,行政部门是公共品的提供者。税收立法的授权意味着让卖者决定价格,并且不管买方是否愿意,他都有权从买方的口袋里拿钱。
税收相当于一个大社区的物业管理费。公众是业主,人大是业主委员会,行政部门是物业管理公司。税收立法的授权就类似于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费让物业公司说了算,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税收立法权相当于公众的支票本,税收立法的授权相当于立法部门代表公众在支票上签了字,但金额却空着,让行政部门任意填写。
虽然在很多时候人们愿意相信政府行政部门会为社会公众着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很大的潜在风险,这是人们的常识就能理解的。健全政府的管理体制,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以上提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考虑。
 
(本文由天津财经大学首席财政学教授撰写初稿,蒋洪再稿后定稿。)
 

(20100309星期二转载自人民网蒋洪的博客http://blog.people.com.cn/blog/c3/s86486,w1236265793995451)

评论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十三:二审午夜休庭今日继续(转载)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十三:二审午夜休庭今日继续(转载)
陈有西学术网
2010-2-3 8:11:23
 

[陈有西学术网23日消息]李庄上诉案昨天在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大法庭开庭。庭审从上午9时半开始,一直到午夜1130分休庭,长达十四个小时,质证和盘问证人异常激烈,检察院在律师盘问控方证人时,反对至少在40次以上。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在法庭尚未进入辩论阶段,即已经剑拨驽张,中间共休庭达8次之多2330分,法庭宣布明天9时半继续开庭审理。
     当地相关政法部门、人大、政协、律协人士、法学界人士等150余人旁听审判。入场采用旁听证方式。当地十多家媒体以及国内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中青报等派出记者进行了采访。省外其他媒体基本被谢绝。但有的记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旁听证参加了旁听。华龙网作为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以实时播报方式进行了直播。该次报导除突出报导李庄自认伪证罪的消息外,比以前则要相对公允客观。
    有很多法律界朋友和新闻记者对李庄认罪表示震惊,纷纷来电来信询问和猜测原因,我一直没有接受采访。我这里一并说明几点:
    一、我本人对我的当事人这一表态保留看法,但是我充分理解。辩护人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为天职,李庄这样行为有我无法明了的深层原因。相信大家以后都会明白。其实,很多在本网留言的律师同行已经有准确的分析。
    二、重庆华龙网第一时间公布了这一消息。并片面放大了李庄撤回全部上诉理由说法。这是不真实的。本案合议庭征询控辩双方意见后,第一天即庭审14小时,即可以证明。如果所有上诉理由撤回,那等于撤回上诉,根本无须开庭,一审生效。实际上李庄只是在认识上愿意认罪,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识没有任何改变。法庭、检察机关、我们辩护律师在这个复杂的环境下,很好地保护了一个处于羁押中的信息不灵的被告的基本权利,使他免受错误判断的后果。法庭很好地保障了李庄的上诉权和辩护权。昨天的庭审是充分展示和公允的。
    三、作为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和辩护观点,既充分尊重被告又独立于被告。高子程律师和我仍然坚定地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李庄表态认罪后,陈有西律师当即向其指出这样做的后果,要其三思。李庄明确表示他都充分知悉和理解。陈有西律师随即向法庭提出根据两高一部的《适用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2003.6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法庭征询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表示将根据被告庭审表现考虑这些因素,建议继续开庭。我们辩方同意。随后,法庭开始对全案进行二审,所有一审33份证据,以及一审我们无法看到的证据,都进行了重新质证评价。二审法院充分保护了律师的辩护权。
     四、本案蕴含了太多的关于中国当前刑事诉讼进步的信号。重庆第一中级法院至少创造了几个第一:第一次刑法法庭上出现了六位刑事证人出庭的局面,这在中国是很难见到的;第一次出现了二审开庭传证人的局面,改变了目前中国很多刑案二审书面审的局面;第一次出现了二名警察出庭作证的局面,这是历史性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法治观念的进步;第一次出现了被告认罪而律师无罪辩护的局面。法庭能够公允地保持客观,洞察真相,而不简单办案。体现了重事实、重证据而不仅靠口供定罪的法治原则。请各位法律界同行多看到本案的历史性进步,而不要只看到一些表象。
     今天上午9点半,我们将进一步展示质证观点,并进行法庭辧论。
20100203星期三特适尔转载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4c384c3b-dbae-4691-a969-9d12001c300f&user=10420
 

 

评论

湖南城步前副县长李明亚案律师意见书(转载)

湖南城步前副县长李明亚案律师意见书(转载)
赵湘宁

(特适尔转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非法!不予采信!!!)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李明亚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明亚之后,听取了李明亚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意见,搜集了李明亚近亲属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现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存在严重的指供、诱供和逼供行为,致使本案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1、据李明亚反映,2008年12月21日,李被邵阳市纪委传唤到邵阳市国安宾馆206号房间,进行异地“控制性谈话”,到2009年2月10日才被邵阳市纪委宣布对其实行“双规”。在这期间,李明亚的邵阳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和权利没有被依法剥夺,其城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也未被依法撤销,但李确因这种“控制性谈话”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达50天之久。这种做法不但有悖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并且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侵害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纠正的结果就是,办案人员因此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据李明亚反映,2009年元旦过后李还未被宣布“双规”时,洞口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共分三组,在邵阳市国安宾馆206号房连续9天9夜不让李明亚睡觉,让其交待问题。由于李明亚没有交待出有2万元以上的什么大问题,2009年元月14日,李被转到洞口县新华宾馆201房间,办案人员要李写出《承诺书》“李明亚承诺:今后如办案机关调查发现李有3万到5万元的经济问题,李明亚甘愿接受加倍处罚”,此时,李仍然没有交待出什么大的问题。2009年2月10日李明亚被宣布“双规”,从这以后,办案人员就不让李明亚上床睡觉,只能坐着、站着或蹲着,2月17日以后,换了以罗一标为组长的办案人员,又是连续9天9夜不让李明亚睡觉,李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开始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假供,但随后又被其自己否定。李所作出的假供却成了办案人员向相对人进行关押逼供的证据。
3、据李明亚妻子交给本律师的一份书证,该书证是所谓的行贿人贾建荣被关押在看守所时写给其妻子王建美的一封信,信中称“我记得从头到尾是没送过钱给李县长,但如李县长说有送钱给他过的话,就请你做通某办案人员的工作,叫他们帮忙,我认罪就行了,能做通他们的工作对我取保候审是非常有好处的,我也想早点出来见你们。”依据这份书证,本律师打通了王建美的电话,在电话中王建美说“贾建荣实际上没有送过钱给李明亚,后来被迫承认送了10万元。办案人员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还要求我们交50万元才能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5月26日,我交了20万元,贾建荣在里面打了个20万元的欠条,5月31日我又交了3万元保证金,贾建荣才被取保候审。”
4、据所谓的行贿人刘孟云2009年8月17日找到本律师当面反映并出具书证,证实“关于何爱鸿说受我的委托送给李明亚10万块钱,还有李明亚也说我送了他5万元钱,这肯定不是事实,我根本没有委托何爱鸿送10万元钱,何爱鸿更不会自己送钱给李明亚,因为何爱鸿对这个工地他没有出资,也从不管事,他没有理由送钱给李明亚。据我跟李明亚接触,知道他是个很正直的人,我从未送过钱给他,但是很敬重他。”
据了解,刘孟云被办案机关在绥宁关了14天,在新化关了60天,在送他去新化时,办案人员要他承认行贿,承认后就说不关他了,但他没有承认,送新化后他被牢头狱霸打得要死,前后共被关了80天,但他始终没有承认他送过钱给李明亚,并说明了何爱鸿也不可能送钱给李明亚的事实。据刘孟云交给本律师的书证证实,他的家属向洞口县检察院缴纳了15万元后,他才被取保候审的。
以上初步查证的事实如果均成立,那就说明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关于李明亚涉嫌滥用职权罪的问题。
依据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李明亚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关键证据是其于2005年1月5日,在明知出让金没有缴足是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还在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按县企改办的建议办理。请非税局易局审办。”的意见。
本律师认为:
1、李明亚签署的意见第一款是“同意按县企改办的建议办理”,这就说明县企改办已经有了明确的建议。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县企改办是具体的主管部门,他们向县政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管副县长原则上是应当尊重的。从归责上来看,如果县企改办的建议有过错,该过错也应由县企改办承担,作为主管副县长最多也只能承担“失察”的责任。如果该建议没有过错,主管副县长就不应承担责任。现在的情况是,该份建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还没有经查证属实。
2、李明亚签署的意见第二款是“请非税局易局审办”,县非税局是主管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土地出让金是否缴足的行为,是由县非税局主管的,对该笔土地出让金用于干什么,是否出现“空转”等现象,县非税局既是主管部门又是监督部门,同时县财政局也是监督部门。作为主管副县长不可能对有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行使职责的事情管的那么细,因此,他明确要求是1、“非税局”、2、“易局”、3、“审”、4、“办”,以上4个层次的批示表明该批示主体明确、责任到人、程序合法、指导到位,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3、李明亚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依据。
第一,没有任何依据证实李明亚占有忠协公司的股权或占有多少股份,该股份价值多少?
第二、李明亚于2005年1月5日 “县人造板公司要求追回土地出让金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在该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李明亚收受过一分钱的利益。
综上,没有证据证实李明亚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三、关于李明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问题。
李明亚工作在林区,平时喜欢打猎,其于1994年从城步县百货公司和1995年从个人手中所购置的两支气枪,在当时来说都不属于管制枪具。1999年8月,城步县公安局为清扫县城疯狗,向县体委借了小口径运动步枪3支。2003年9月,李明亚以打狗的名义向县公安局局长胡志刚提出借1支小口径运动步枪用于打猎,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经公安局胡志刚局长批准。此后,这支枪一直由李明亚保管,至案发前,该3支枪均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
本律师认为:
1、从商店和个人手中所购置的气枪性质上完全相同,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这种枪支不属于火药发射的管制枪具,是否可以合法持有,目前在法律界仍有争议。
2、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持有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因故没有及时归还,但这支管制枪具并没有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如果公安机关真的要求依法收回,李明亚也不可能隐藏不交或拒不交还,关键是双方均认为办理了合法的借枪手续,并且这支枪也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因此拖延了下来。咎其责,充其量也只是领导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但不能因此上纲上线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
四、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鉴于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并有2个以上的证据证明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存在指供、诱供和逼供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止使用在一个人身上,从而使本案现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到严重的质疑,为了使本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评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依照法律程序,将本案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
2、鉴于原办案机关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建议更换办案机关,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甄别。
3、如因侦查期限已经到期,建议贵院重新指定新的起诉部门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
以上建议请贵院给予认真考虑,从程序正义的法律立场上保障人民司法的公正。

辩护人:赵湘宁
2009年8月21日

附:
1、贾建荣写给其妻王建美的书信一封(复印件);
2、刘孟云写给本律师的书信一封(复印件);
3、洞口县检察院扣押刘孟云15万元的书证一份(复印件)。

(20100128星期五转载自李明亚妻子的新浪博客“张小兰的呐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74de4b0100gyqf.htm...

评论

黄河定有澄清时 冤屈终有洗刷日(转载)

黄河定有澄清时 冤屈终有洗刷日(转载)
张小兰

(特适尔转注:从吴艺珍、李明亚“被贪污”、杨宽生“被自杀”看,
邵阳官场生态是多么恶劣!!!难道这不是中国?难道这是中国?)

(2010-01-23 10:30:33)
标签:法律 办案人员 冤屈 救救我 李明亚 黄河 杂谈

一个冤屈者的呐喊:
黄河定有澄清时 冤屈终有洗刷日
—致总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总书记:
浩浩黄河,源远流长。她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代代华夏子孙。然而,由于环境的恶劣,人为的破坏,本是清澈见底的黄河却黄水泛滥,实在令人堪忧!
人类社会,正义与邪恶相生相斈。她虽逐渐由野蛮进入文明,然而,她总是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演进。多少朝,多少代,忠奸并存,而且,有时邪恶还战胜正义,小人还战胜君子。即便是人类高度文明的今天,即便是伟大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当今中国,这些现象仍充斥于社会的各个层面。这实在是正义的悲哀!人民百姓的悲哀!冤屈者的悲哀!
我便是这些悲哀中的一员,我丈夫更是这悲哀中的牺牲者。
今天,我再无法忍耐,再也无法控制,只好也只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有冤无处申的悲愤中,提起沉重的笔,冒天下之大不韪,向总书记倾诉我的委屈,倾诉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情。请胡总书记为民作主,为冤屈者申冤,以彰显共产党的伟大,彰显人民领袖的英明,彰显人间道德真情的温暖。
一、我的为人—勤奋工作、积极向上、清白做人,连续22年的县政协委员
我叫张小兰,女,汉族,1957年6月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1966年12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父亲为城步的臭知识分子受牵连而下放回原籍城步威溪乡正冲村,1977年恢复高考的当年考入湖南邵阳卫校,1980年毕业分配到城步汀坪区医院工作,1982年调至城步县中医职校任教,1998年调城步县红旗小学任教,2005年调城步县移民办工作至今。
由于我为人诚实,工作认真,学习勤奋,公道正派,先后担任过县中医职校的教务主任、县红旗小学的副校长。且从1988年起经民主推荐担任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协委员至今共22年。更为欣慰的是,由于我工作出色,清正廉洁,为人坦荡,1992年至1994年我连续被邵阳市委组织部作为我县的非党副县长候选人进行考察,只因我县区域(我县当时设五个区)观念较强,我虽没有最终被推选为非党副县长,但我并不遗憾而存怨言。我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受到县、市的表彰,我仍然能无怨无悔地支持李明亚的工作,担当起相夫教子的职责,并坚守清白做人、勤俭持家的良好品德。
我便是这样一个人。
想不到,祸从天降,一夜之间,我从天堂掉到地狱,成为了冤屈最大的“贪官”的妻子,经受着世人的冷嘲、白眼和指责,我真正体会到了“莫须有”的揪心的痛楚。一年多来,我常常想,人间的正义到哪里去了?共产党的实事求是到哪里去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到哪里去了?天理昭昭到哪里去了?难道共产党的天就这样黑了?共产党就没有正义、曲直和是非了?党纪国法就是一纸空文了?共产党就能容忍奸邪小人横行了?苍天啊!救救我,救救我的丈夫,救救我的家庭吧!我只能对天呐喊,对您总书记喊冤!
二、我的丈夫李明亚—刑讯逼供下的蒙冤者和牺牲者
我丈夫李明亚,汉族,城步县威溪乡人,现年54岁,原中共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08年12月21日被邵阳市纪委找去接受组织审查,相继被控制性谈话51天,继而被“双规”34天,而后被刑事拘留,进而被逮捕至今。2009年10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相继开庭3次,至今毫无结果,仍羁押在狱。
李明亚出身于纯朴的农家,1973年元月高中毕业,1974年参军,从军20年,1994年团级干部转业,先后担任过城步县委办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2002年起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两届邵阳市人大代表。我与李明亚结婚近30年,我深知他是一个纯朴善良的人,他生性耿直,老实做人,廉政为官,扎实工作,依法依规办事;他有着军人的气质和情操,骨子里没有媚气,没有政客的影子,不会阿谀奉承,从未给省市领导拜过年、送过礼;他对官职大小高低从不介意,更不刻意追求;他对金钱和名利看得很轻,独守一份淡泊和宁静;他也不近女色,更没有金屋藏娇。30年来的相濡以沫,我深知我的丈夫是一个刚正不阿、不贪不占的人。然而,正是他的这种“另类”,使我丈夫成了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在这类人的谋划下,在邵阳市委某些领导的授意下,在办案人员的自我表现和刑讯逼供下,我丈夫经历了294天的凄风苦雨后,反倒成了被邵阳市洞口县检察院指控为犯有受贿74.7万元和非法持有枪支二罪而起诉的“罪人”,使一个真正清白、正直、廉洁的好人成了一名赫赫有名的“贪官”,使邵阳市委的某些领导的头上多了一个漂亮的“反腐倡廉”的耀眼的光环。
那么,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案是怎样造成的呢?这就是—领导授意,办案人员严重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制造出来的一个冤案。
(一)以城步国土案为由,拉开了整治李明亚的序幕。
以城步国土案为由,拉开了整治李明亚的序幕。为达到整死李明亚的目的,某些市委主要领导公开对办案人员指示:“一个县委书记的案子至少要做成200万,一个常务副县长的案子至少要做成60—70万”。领导的这些指示,是办案人员公开对李明亚说的。特别是“做成”二字,为办案人员的非法办案指明了方向,这真是破天荒的事情。难道共产党办的案是靠“做成”的,难道共产党的领导也有如此心黑的!为什么要整李明亚、吴艺珍?唯一能够解释的就是李和吴同是一个区的(城步分五个区,李和吴都是二区人)。
(二)残酷的刑讯逼供,严重地非法取证。
1、用“车轮战”等体罚,威胁恐吓,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李明亚,胁迫李明亚承认虚假罪行。
一是办案人员经常采用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准喝水,不允许吃降压药、用冷水冲头、罚站、罚蹲等方式进行审讯,其中最长的有两次是连续九天九夜,造成李明亚头昏目眩,两腿麻木,几次栽倒在地,体重下降40余斤,致使李明亚身体极度虚弱,痛苦难耐,求生不得,欲死不能。
二是经常用谩骂、威胁的话语胁迫李明亚。办案人员经常公开说:李明亚,你不承认,就只有死路一条;你不承认,就整垮你一家,现在已将你妻子、儿子、小舅子都抓起来了,要挖你家的祖坟;你不承认,就将你换监子,不死也要你脱层皮。同时,多次将李明亚的真实供述撕毁,只有按办案人员的意图供述的才留作案卷。如此种种,残忍至极。
三是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取证。首先是对李明亚实施“控制性谈话”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1天,进入司法程序后,既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拘捕李明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对李明亚审查7天,并且是由“双规”时的原班办案人员进行侦查,这58天的审查实质就是非法拘禁,是违反党纪国法的逼取的口供,都是非法的,是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李明亚有罪的。
就是在这种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下,我丈夫担心自己高血压中风或出现脑溢血,为保住生命只好被迫按办案人员的指供违心地承认了自己的所谓“受贿”罪行。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用胁迫、恐吓、引诱、逼供等手段迫使所有被怀疑的老板承认行贿的虚假事实。
一是胁迫老板按办案人员的意图写出供词。如老板讲真话,办案人员就采用各种体罚和“车轮战”胁迫老板,如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让喝水,用冷水冲头、罚站、罚蹲,用强灯光照射、用手铐反铐双手、敲脑壳、打耳光等。办案人员对老板赤裸裸地说:只要你承认了向李明亚的行贿事实,就可以马上出去,一天不承认,就一天不放你。
二是用关押和毒打的方法威胁老板。办案人员将老板抓来后,首先就是“控制性谈话“,然后将老板投入监狱,并指使牢头狱霸对老板大打出手,有的牢头公开说:不是我要打你,我也是受办案人员之托。许多老板都是被转了几个监子的。
三是胁迫老板不要翻供。办案人员公开说:你要配合我们,如果不配合我们,就有好果子给你吃。并威胁老板放出去后不要翻供,办案人员说:你们出去后,不要将这些事说出去,不要翻供,如果说出去,我们随时可以将你抓进来。
这就样,老板也在无奈和有冤无处申、有理说不清的情境下,违心地承认了向李明亚行贿的虚假事实。但也有些有良心的老板,有的是至死不承认虚假事实,有的虽违心交待了虚假事实,但出来后还是敢于公开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并还写出了书证。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就是用这样的违法办案手段非法收集证据,人为地制造出了李明亚是一个“大贪官”的冤案。这真是天理难容!正义何在!青天何在啊!
三、洗清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案,是我、我丈夫和我全家人至死不变的决心和意志
尊敬的总书记,您是我们党的最高领袖,是正义的化身和代表,应该也是冤屈者的救星。我相信:您在台上所说的、在平时经常所要求的及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大众的;我相信:你决不会允许司法腐败,决不会让共产党内存在坏人或坏领导;我相信:我们国徽的光亮是照耀光明的人的阳光,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领导刺向清白、正直、廉洁奉公人的利剑。我相信:黄河必有澄清时,冤屈终有洗刷日。为此,我、我丈夫及我全家拜请您救救我丈夫李明亚,救救我,救救我全家,为我丈夫洗清冤屈,还一个清白、正直、廉洁人的清白、正直、廉洁,以正党风,以严法纪,以慰民心。同时,我特向您表示如下几点热切的恳求和企盼:
1、请求您敦促有关部门过问李明亚的案件,以便组织能公正公平地对待李明亚一案,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2、对制造李明亚冤案的实施刑讯逼供的徇私枉法的执法违法办案人员予以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3、我丈夫李明亚的冤案一日不洗清,我和我丈夫及全家将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续保持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力,直到李明亚冤案真相大白的一天。这便是我和我丈夫至死不变的意志和决心。


张小兰 呈
手机号码:13873908692
2010年元月22日

(20100128星期四转载自张小兰的新浪博客“冤屈者的呐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74de4b0100gyvw.htm...

评论(1)

湖南城步县原书记吴艺珍的自我辩护(转载)

评论(1)

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必须纠正的几个传闻(转载)

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必须纠正的几个传闻(转载)

朱明勇律师

搜狐博客 > 京城律师朱明勇 > 日志

2010-01-14 | 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必须纠正的几个传闻

标签: 重庆  高利贷  起诉  龚刚模  樊奇杭 

 重庆打黑第一案,世人瞩目。前期大量的媒体做了充分的报道,但是开庭后发现这起案件完全不同于早期官方媒体渲染的那样,且不说具体内容,单就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就与报道存在以下重大出入。如不说明,难正视听。

一、关于团伙人数

媒体宣称:龚刚模、樊奇杭涉黑团伙被告34

起诉指控:涉黑团伙仅有21人,其余均不涉黑

二、关于杀人生产队

媒体报道:该涉黑团伙涉及四条命案,被称之为杀人生产队

起诉指控:该涉黑组织仅有一起命案

三、关于残害群众

媒体报道:该团伙手段残忍,残害群众,欺压百姓

起诉指控:仅有的一起命案被害者是公安机关通报的一个大毒枭,曾贩卖毒品海洛因60公斤,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捕时漏网

四、关于贩卖冰毒十公斤

媒体报道:该团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曾贩卖冰毒十公斤

起诉指控:贩卖冰毒十公斤。

但是既没查到冰毒来源,也没查到冰毒去向,更没有在任何地方查到一克冰毒,也没有任何人尿检有冰毒成分

五、关于高利贷

媒体报道:龚刚模提供大量资金供樊奇杭发放高利贷

起诉指控:龚刚模借给樊奇杭50万元发放高利贷

但是所谓的大量仅有50万元而且没找到50万元从哪里来发放给谁了,樊奇杭说名字是他瞎编的

媒体报道:龚刚模发放高利贷一个多亿,非法牟取暴利数千万

起诉指控:龚刚模发放高利贷共计六笔,一个多亿,但是亏损几千万,连本金都没收回

六、关于暴力讨债

媒体报道:该组织暴力讨债,感觉应该是为龚刚模发放的高利贷暴力收债

起诉指控:杨某某欠李某某赌债,李与杨协商用杨的汽车抵押。全案与龚刚模、樊奇杭无关,也与龚刚模的高利贷无关

七、关于龚刚模给樊奇杭保利夜总会40%股份

媒体报道:为了支持樊奇杭,龚刚模给樊奇杭保利夜总会40%股份

起诉指控:为了支持樊奇杭,龚刚模给樊奇杭保利夜总会40%股份

但是,检方拒不出示工商登记档案,因为这份法定资料显示樊奇杭没有股份,也显示龚刚模没有送股份给樊奇杭。

    以上是没有争议的基本事实

    本案辩护词至今未在任何场合发表,但是在111日的庭审中,全国十佳公诉人戴萍当庭指责我为了利用此案炒作、炒火将辩护词上传网络。

20100115星期五转载自京城律师朱明勇搜狐博客http://my6699.blog.sohu.com/142275859.html

评论

《新世纪周刊》:争锋李庄案(转载)

《新世纪周刊》:争锋李庄案(转载)

记者 贺信 王和岩

作者:lzla881112 提交日期:2010-1-11 21:53:00 访问:1739 回复:22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0111
        
重庆打黑风暴中,律师李庄的罪罚争议,折射转型期复杂社会生态与法治难题
        
    记者 贺信 王和岩
    
    在沸沸扬扬的舆论声中,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案,于201018日宣判。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庄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对这一判决结果,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人在。而反对者中,既有认为李庄无罪、判决失当的,亦有人认为判决过轻、应加重处罚。
    鲜明的观点对立与舆论争议,自李庄案曝光后即已形成,并在传统媒体、新兴网络等各种传播方式的推动下,不断发酵、扩大。
    围绕李庄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案件事实本身的争议,以及对李庄本人罪罚的争论,还涉及对中国刑辩律师执业困境与职业操守的反思、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探讨,乃至对整个中国当下法治状况的诘问。
    这样的思想交锋,尤其是关于诸多问题的争论,在若干年前的律师张建中案、沈阳黑老大刘涌案等一系列事件中曾经出现过。但正如多数转型期中国的社会问题一样,往往是各方唱罢俱归散,热闹过后即被人淡忘。
    李庄案曝光后,本刊高度关注,并派出记者分别在重庆、北京展开采访。如今,李庄案虽已宣判,但真相远不完整,也远未到终局。作为媒体,我们只能如实记载这一案件的是是非非,希望这一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思想交锋,能在中国的前进轨迹中留下一些清晰可见的印记,唯此才是社会进步的希望所在。
    
      编者


   不足一个月,李庄案以罕见的高效,走完了从立案到一审宣判的全过程。
    201018日上午9点半,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律师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认定事项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完全一致,辩方意见全部被排除。
    
    判决称,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案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并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的哥哥龚刚华安排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通知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宣判后,李庄情绪激动,称判决是重庆市三大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编者注)早就商量好的结果。他宣称,“16万中国律师会替我上诉。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李庄高呼: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判决不公,李庄将提起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还将提起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舆论聚焦的重庆打黑除恶风暴中,本只是受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本应只是案件配角的李庄,却因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揭发意外落马,成为2009年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最被关注的主角。
    
    整个过程历时28天。200912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两天后的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13日,重庆市检察院将其批转逮捕;18日,李庄案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移送至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9日,检察院以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罪将其起诉至江北区法院;30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201018日,完成一审宣判。
    
    重庆速度之下,李庄案被迅速推进。前后28天,案内案外各种争锋令人目不暇接。
    
    刺头李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
    
    20091230日上午9时,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李庄案开庭。李庄大步流星走进法庭,一上场就反守为攻,频频举手,甚至要把检察官和法官赶出法庭,似乎他此时的身份还是与公诉方分庭抗礼的辩护律师,而不是被告人。
    
    法庭上,他频频发难:第一次,他要求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整体回避,被拒后要求复议;第二次,他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集体回避,又被驳回;第三次,李庄提出逐一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审判长同样拒绝。
    
    李庄就此发飙。他指责合议庭说:你们哪怕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啊!他进而指挥审判长:你现在应该——敲槌、休庭!法庭进程由此被打断。
    
    庭审重启后,公诉人提醒李庄遵守法庭程序,李庄立即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未及法官开口,李庄就抢起话头:这个要检察长才能答复,你审判长无权决定。审判长不得不宣布第二次休庭。
    
    在举证阶段,因不满公诉人仅仅宣读而不出示证言,李庄指责对方信口开河,是在读《大众电影》。他打开随身携带的文件夹,拿出一份文件,用最快的语速假模假式地念道: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议立即释放。随后,他以挑衅的语气对公诉人说:将来最高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找你调查核实的时候,希望你不要说这份公诉意见是别人写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他身上有股浑不吝的气质,执业史曾经多次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正面交锋。
    
    20074月,李庄在河北沙河市中院出庭。他在长达1000余页的侦查卷中挑出伪证、诱供等问题,发表了措词严厉的辩护意见,惹恼旁听的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当日中午庭审结束,李庄被沙河市公安局的警员强行带至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之后,李庄以沙河市公安局行政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败诉。
    
    20085月,在东北辽阳,李庄为一个涉黑案主犯辩护。他当场退庭以示抗议,该案拖延数年至今未终。
    
    李庄事发后,重庆媒体释放消息,称李庄向来善于一手捞人,一手捞钱,并称李庄有恃无恐的做派与其背景有关。
    
    由此,李庄供职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也被舆论聚焦。成立于1988年的康达所,目前已在全国设立11个分支机构。主任傅洋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之子。
    
    傅洋之外,康达所的两名副主任——郑小虎、林星玉,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长郑天翔之子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枫之女。(特适尔转注:我以前根本不知道李庄是个大律师,也不知道有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媒体一说还替人家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做了免费广告!不管“背景”如何,只要人家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就不怕别人说三道四。我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有李庄这样不畏权贵、仗义执言的律师感到高兴!)
    
    不过京城律师界多名人士表示,康达所一向行事低调,李庄在康达所200多名律师中也属特立独行
    
    李庄的辩护人、同属康达所律师的高子程称: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接近重庆市打黑办的人士则指出,李庄案发有两个重要背景。其一,是新闻媒体在去年12月初就北京律师赴渝承办涉黑案件进行了集中报道;其二,是黎强案中赵长青等律师的出色辩护让一些部门难以适应。
    
    折戟重庆
    
    王立军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李庄是最早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的北京律师之一。据李庄在法庭上陈述:2009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在北京找到他。当天并未详谈,仅就涉枪及高利贷嫌疑进行咨询。
    
    20091120日左右,李庄突然接到龚刚华来电,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催促李庄尽快赴渝。此后,李庄与正在北京治病的龚刚模妻子程琪商谈,双方达成委托意向。
    
    可是,当外地律师风尘仆仆赶到重庆时,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据龚刚模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辩护人朱明勇回忆:1124日,律师们赶往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复印案卷。注明109册的案卷,只向律师提供一部分。法院在答复时说:没办法,检察院就移送过来这么多。
    
    更为棘手的在后面。当天晚些时候,律师们赶到江北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看守所答复说,只有在专案组民警在场时才能安排会见。李庄和重庆政法机关的第一次冲突就此开始。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李庄认为警方规定严重侵犯了律师合法权利。看守所则表示,作为警方机构只能按照制度办事。
    
    警方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它并未随《律师法》的修改而做出相应修改,其中仍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不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警方要求在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李庄随后与看守所民警论战。他甚至要挟对方:你们这样搞下去,127号肯定开不了庭,将来政法委怪罪下来,责任可是在你们!
    
    此事最终以李庄妥协而告终。但他刺头形象展露无遗。
    
    此后,李庄分别于1126日和124日会见龚刚模,并于122日在北京邀请陈光中、陈兴良、曲新久、田宏杰等刑事法律专家研讨龚案。这些专家联合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法院采纳这一结论,龚刚模有可能免于重刑。
    
    122日晚,李庄回到重庆。第二天,他前往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约见法院领导。在会面中,他提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律师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
    
    李庄被审判时在法庭上陈述称,法院领导认真听取了他的意见,并表示会及时向上级汇报。
    
    但有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李庄和法院的交流过程,并不像他在庭上说的那么顺利。法院称此案程序完备、证据充分,具备开庭条件, 希望李庄能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工作,开庭时间早已确定,准备工作也已经就绪,法院连盒饭都订好了。
    
    那不行,李庄断然拒绝。他说:配合了你们,我的当事人就没命了。(特适尔转注:可见是一个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
    
    125日,李庄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称,原定12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延期审理。
    
   事后证明,这一延期并非李庄的胜利,而是他陷落的前兆。
    
    此前一天,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第三次会见龚刚模,与专案组一名张姓警员发生激烈争吵。李庄后来告诉媒体记者,我指着他的鼻子说,你是重庆打黑以来制造最大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你早晚是要埋单的!
    
    此次会见期间,共有四名警员陪同,分工负责拍照、摄像。
    
    形势自此急转直下。此时的李庄已有预感,不再使用移动电话和外界联系。127日晚,李庄用固定电话联系媒体记者,反映龚刚模案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取证行为,声称自己正处在危险当中,不得不异地住宿。
    
    事实上,对李庄不利的信息此刻已经传递到北京。早在11月底前,重庆市公安局即给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发去明传电报,称重庆警方有录音录像证明,李庄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教唆龚刚模翻供。此后北京市司法局与康达所沟通,建议李庄退出龚案代理。
    
    明传电报发出后,李庄随即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单位汇报了相关情况。
    
    在127日与媒体联系时,李庄还告诉记者:125,在从北京飞往重庆的航班上,他碰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两人在头等舱相邻而坐,没有搭话。
    
    接近李庄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此次偶遇更加证实了李庄的预感,只是以李庄的性格,越是不让他做的事情,他越是想突破底线。(特适尔转注:向敢于仗义执言的李庄大律师致敬!)
    
    1210,重庆警方决定对李庄立案侦查。当天,李庄返回北京。他感到局势凶险,回京后一直借住在朋友家里。
    
    按李庄受审时在法庭上的陈述,他于11下午向康达所汇报工作。此间突然接到龚案审判长陈远平电话,称龚刚模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
    
    当晚,康达所高层连夜开会商量对策。次日上午,康达所高层决定李庄退出龚刚模一案。当天中午,这一决定被告知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和龚案审判长。
    
    李庄向重庆市法院系统的一名负责人发短信称: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当天17时许,李庄前往北京肿瘤医院,找到在那里做手术的龚刚模妻子,办理解除代理合同事宜。进屋不到十分钟,蹲守在医院的重庆警员将李庄带走。
    
  当晚,飞机抵达重庆机场。迎接李庄的是闪光灯和警察。
    
    在从机场去看守所的路上,李庄对王立军说,我真的不值得重庆动用这么大规模的司法力量。王立军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次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批准逮捕。
    
    法庭激辩
    
    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
    
    李庄翻船,起因是被他的当事人、涉黑嫌犯龚刚模检举。证据材料显示,龚在1210日凌晨510分接受文强专案组讯问时,汇报了李庄教唆他翻供的过程;在后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他又表示,李庄教唆的方式是眨眼暗示
    
    为警方印证龚刚模说法的,还有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在重庆协助他的本地律师吴家友,以及龚刚模的家属。《起诉书》据此指控说: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引诱证人作伪证划清龚刚模和涉黑组织的界限;还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所有证人在1230日庭审当天,均未出庭作证。审判长解释说:证人程琪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不愿出庭。(特适尔转注:证人不出庭作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讯问质证的证言不予采信!!!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事实上,除了程琪,其他证人均被羁押于看守所,在警方控制之中。
    
    针对辩方的质疑,一名检察官在庭上表示,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合法,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证言真实有效。
    
    这没有说服辩方。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指出,警方拘留下的证人不出庭,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他进而指责公诉方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还将违法取得的证据出示在法庭上,可见公诉人严重失职。
    李庄的另一位辩护人、浙江律师陈有西则认为:侦查机关限制证人自由,辩护人无法接触证人核实证言,这是漂漂亮亮走过场,实实在在办错案。
    
    这番话激怒了公诉人。控方指责辩方坐姿不好,还对公诉人指指戳戳,有失法庭礼仪;辩方则指责控方回避实质问题,在搞大学生辩论会
    
    西南政法大学一名参与案件旁听的诉讼法专家在庭后评论说:本案全部使用言辞证据,即使取证合法,证人不出庭也有损司法公信力。我很怀疑,法官单凭自己的良心,能否判决李庄有罪,更何谈说服社会公众。这名专家说,明智的做法是,控方把自己的证人拿出来,至少龚刚模本人应该出庭。
    
    在20091229日在北京举行的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不能仅以不愿意为理由拒绝到庭。如果证人不出庭、物证也不到庭的话,审理就没有意义了。
    
    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控方提交专案组民警证言称:嫌犯在羁押期间受到了人道的待遇。曾与李庄发生过激烈争吵的张姓警员作证说,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七个小时,晚上休息。看守所狱医则表示:没有发现龚刚模有外伤。
    
    辩方提供了多份证据反驳这些证言。其中包括多份审讯笔录——有从凌晨2时许、也有从凌晨5时许开始的,其中一份显示有超过24小时的疲劳审讯。
    
    对李庄最有利的证据,是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份在开庭前夜抵达律师手中的《报告书》称: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辩方认为,即使不能据此认定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特适尔转注:据医学高手称,这是单手悬吊的酷刑造成的,不是擦伤,擦伤应该双手都有。)
  不等审判长允许,李庄伸手抢过话筒大声说道:控方的证据体系已经完全崩溃。他还要求公诉人向专案组民警转告《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触犯伪证罪,要从重处罚。
    
    案外较劲
    
    重庆官方引导舆论的行动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经展开
    
    李庄案庭审直到第二天,即20091231日凌晨1时零5分才告结束。
    
    此时,江北区法院办公楼五层仍是一片忙碌。重庆当地媒体在这里录制节目,接受采访的五名法学专家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潘金贵、高一飞、梅传强,以及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其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他于当晚10点钟接到电话通知赶往江北法院,11点在法院五楼参加由政法委召集的会议。另一位知情人士则透露,本次会议原定于1231日召开,但因领导对庭审效果不满意,因此紧急召集检方外围智囊团商量对策
    
    据本刊记者了解,会议前一个小时,专家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有人提出,以眨眼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过于牵强;有人认为,李庄提出的某些回避要求,审判长予以当庭驳回,属开庭程序性硬伤。
    
    据知情人士介绍,领导打断专家的讨论,说现在不是在开学术研讨会。知情人士还透露,重庆本地媒体列席了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要求专家发表有利于检方的观点,以便当地媒体维护舆论导向。
    
    1231日,这些有利于检方的意见,以专家释疑的方式见诸报端。其中一位专家就其中断章取义的报道方式表示了不满,但他同时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不宜对渝外媒体发表全面看法。
    
    引导舆论的行动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经展开。1214日,即李庄被捕第二天,《中国青年报》核心调查形式,刊发长篇报道。该文以揭秘案情的方式,称龚刚模的亲友总共支付李庄捞人费用达245万元。
    
    尽管后来曝光的《代理协议》显示代理费为150万,其间还包括追索债权等民事事项,但这一高收费还是将李庄置于道德重压之下。
    
    另有接近康达所的人士透露说,1216日,重庆警方经侦支队一行四人,来到康达所调查李庄的账目支出,看上去想查李庄有无行贿法官的事。
    
    《中国青年报》上述报道绝大多数内容出自重庆警方撰写的新闻通稿。文内多次出现倾向性表述,引起律师群体强烈反弹。后来成为李庄辩护人之一的陈有西律师,先后发表多篇文章,批评上述报道违反新闻客观报道准则,缺乏法律常识,未审先判,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
    
    另有律师援引该报道原文分析指出,重庆就李庄案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影响承办法院的中立性,程序上也属违法。
    
    高子程也以李庄案与重庆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申请被拒后,高子程立即向江北法院发出建议书,认为法院应当尽快审结龚刚模案;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妨碍作证罪,须以龚刚模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为前提。
    
    龚刚模案在李庄案庭审结束后第五天即201015日,才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刊发稿,该案庭审尚未结束。
    
    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投书该校《学报》称:重庆方面处理李庄案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公布指证犯罪嫌疑的证人身份,更不应当公布证词内容。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文章认为,这是一次不成功的媒体处置,导致了对李庄案大量质疑。
    
    接近打黑办的人士透露说: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1231日起,对所有涉黑当事人屏蔽李庄案消息。
    
    物伤其类
    
    段建国 北京律师
    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坏人辩护,律师应当放开手脚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特适尔转注:这种水平还当教授,那我可以当教授的教授!惯例大于法律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讯问质证的证言不予采信!!!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梁江平 重庆华龙网评论频道作者
    李庄案更让人深刻领会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的确是一项系统工程,打黑除恶绝不能只是公检法的事。(特适尔转注:打黑不能黑打!)
    
    阿湘子 重庆华龙网评论频道作者
    李庄有罪的判决将直接打掉李庄的伪装。就是这样一名黑律师,大肆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大肆捞取黑心钱,违背道德品格、背离律师行业规则,违法国家法律。(特适尔转注:这是一个搞道德审判的“黑嘴” 评论员!)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物伤其类
    
    李庄案使得刑辩律师的心态发生了微妙变化
    
    李庄出事当日,北京律师刘洋正在收拾行李准备启程。他在陈明亮涉黑团伙案中担任第二被告人马当的辩护人。当他忐忑不安地抵达重庆时,却发现无论阅卷还是会见都比想象的顺利。
    
    他被允许阅读大部分案卷,在挑出值得关注的证据后,法院即可提供扫描电子版。看守所及专案组方面也未刁难。最后一次会见时,因为路途大雾,律师晚到,警方还牺牲中午休息时间,特批延长半小时会见时间。
    
    北京市律协有关人士表示,最近一段时间,重庆警方、检察院人员对北京律师很客气,律师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证,这大概是李庄案的贡献
    
    不过,律师的心态仍然发生了微妙变化。刘洋告诉本刊记者:第一次会见的前20分钟,我的情绪一直稳定不下来。每讲完一句话,自己都要再想想。后来觉得这样下去太没出息,所以还是问了有无非法取证问题。只是其他人的证言没敢读给马当听。
    
    20091124日,陈明亮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刘洋等北京律师并未在法庭上就程序问题过多而纠缠。他后来解释说:就目前司法环境而言,程序性抗辩价值有限。
    
    更为重要是,质疑取证合法性,将导致控方不快。考虑到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激烈对抗恐怕有损当事人利益。他说。
    
    尽管如此,刘洋仍然表示,如果每一个律师都和李庄一样,敢于和公权力僭越法律的行为正面抗争,今天的司法环境不会如此糟糕,程序正义也不会如此羸弱。
    
    一位受访时要求匿名的律师于重庆启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后,受邀担任专案组法律顾问。这一行为本来就有角色错位之嫌,李庄案发后,更感到角色冲突。他告诉本刊记者:专案组受纪律所限,必须目标一致、统一行动,因此只有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为合法牵制力量的作用,才能保证打黑在法制框架下进行。
    
    与此同时,多名重庆律师指出,近期出台的几个地方政策文件,挤压了辩护空间。
    
    200998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意见》还要求律师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
    
    1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规定律师要求会见涉黑案件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李庄事件已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刑辩律师之困
    
    李庄案发生后,有越来越多律师站出来向公众阐述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保护的不仅是龚刚模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
    
    其实,李庄案不只是关系到一个律师的命运沉浮,甚至也不是一个仅干系律师群体的案件。由此衍生的还包括对律师辩护制度的纷争,尤其凸显刑辩律师所面临的职业困境和社会环境。
    
    1979年中国律师辩护制度恢复,迄今已逾30年,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甚至呈下降之势。
    
    200911月,北京市政协组织了一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权利保护调查》。来自北京高院的统计显示,北京市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大约在36%,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个数据已经高于全国的平均数。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只有不到三成的刑事案件有律师参与,如今的数据只会比之前更低。
    
    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被认为是造成如此问题的根源之一。据中华全国律协去年底公布的最新调研显示,20086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长期困扰刑辩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律师法》的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有不少地方存在冲突。律师界认为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来自公安、检察系统的人士则认为《律师法》是《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能优于上位法。(特适尔转注:公检法系统无权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此权!)
    
    虽然各自都可以从有利于自己的立场解释,但律师的软权利无法对抗公权机关的硬权力,是不争的事实。
    
    调研发现,一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会主动要求看守所派员参加;有的律师甚至不敢接收证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寄予良好愿望的新法律还没有改变现实。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作刑辩律师执业境遇的分水岭。生存空间大了,生存环境恶劣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这样评价。
    
    钱列阳对记者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表面看,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可以做的事情很多,但每件事情都比以前艰难多了。钱列阳认为,症结在于没有司法救济途径。遭到执法机关拒绝的时候,律师没有任何法定救济渠道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钱列阳认为,因为刑事辩护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其结果只能是大门不开,后门洞开。有些刑辩律师通过各种方式,通过私人关系,甚至以贿赂的方式,来实现本应该获得的权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说,根子出在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上。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虽然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理念,但同时又在制度设计上,强迫他们以实体结果作为考核的标准,甚至以此来决定个人的升迁。
    
    中国现行的公检法系统内部考核基本上都是以实体的结果作为考核标准,比如破案率、批捕率、取保候审率、起诉率、无罪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等,几乎没有一个考核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标准。
    
    既然程序的违法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为什么还要遵守?张青松反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说,刑辩律师最大难处在于,你的整个辩护可能毫无价值,判决可能基于法律之外的其他一些原因。
    
    他表示,改变这一切,依赖于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甚至还依赖于法律人不断地牺牲——有意义的或者无意义的。
    
    徐平说,李庄案发生后,有越来越多律师站出来向公众阐述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保护的不仅是龚刚模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
    
     
     (欧阳洪亮对此文亦有贡献)

20100112星期二转载自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97562.shtml

评论(2)

高子程的李庄案辩护词(转载)

高子程的李庄案辩护词(转载)

高子程

作者:jong618 回复日期:2010-01-04 13:32:15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此基础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既背离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故此,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假或与本案无关。
   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下列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2、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3、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4、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作为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公诉人如何审查和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又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6、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缘何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被吊的伤痕。
   7、公诉人及侦查机关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
   8、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自揭谎言。
   9、公诉人缘何不落实周永 康书记有关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的重要指示。
   10、文 强等另案在押嫌疑人的口供与李庄案何干。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曾表示在辩论阶段解释上述矛盾。但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过程中,全无对上述令人吃惊的或虚假或矛盾的证据的任何解释。辩护人第二次真诚的希望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并告知合议庭上述矛盾存在依然可以定罪的对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导致法庭认定据以指控的核心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宣告李庄无罪
  二、控辩双方证据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据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据说明
  三、法不诛心腹诽之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核心证据除了因虚假、与事实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外,或许仅存的另外一种解读就是似乎可以证明李庄有过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动机或犯意。
   那么,仅有动机或有过以眼神、眨眼的动作亦或假设还有口语表达翻供的犯意,而无实施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就能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吗?当然不能,因为缺少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另外两个要件:客观行为和客体。
  法不诛心是法得以称为法且有别于专制的根本所在。暂且遮盖起控方核心证据存在的虚假与矛盾,权且认为李庄因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内心,即可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则与腹诽之罪无异。
  腹诽之罪是封建时代春秋决狱的准则,早已为新中国法律所禁止。所以,假设李庄有过以眼神、眨眼等动作暗示或干脆以口语表达过希望龚刚模及其亲友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依国家现行法律依然不能定罪。况且李庄原本没有犯意,李庄申请伤情鉴定用以验证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就是明证。
  四、辩护人特别强调,我们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因为此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法律包括在审理龚刚模的个案庭审中,也必须同时依《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保障包括李庄等律师依法履职的活动,而不能因片面理解证据认为李庄有犯意存在或犯意表达为由对正在执业的律师刻以刑罚。须知,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没有站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立面、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提出不同意见和证据的一方,打黑案件就很难成为铁案,因为它缺少构成铁案的法定程序和因素。至于包括李庄在内的辩护律师的言行,在控方看来如有不妥之处,就本案事实而言,则属执业道德范畴,与犯罪无涉。历史的教训证明,律师执业权益和律师制度蒙受践踏之时,同时也是逼供信盛行之时,文革就是明证。
   值得借鉴的是,拨乱反正期间,在审判四人帮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国家尚处在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尚不完备时期,左倾思想余毒尚未消除,法治思想远非今日,尤其不具备如今我们国家已颁行的完备的刑法体系,但是我们党旗帜鲜明的确立和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判结果至今令人称道。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形成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为根据,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为准绳,衡量嫌疑人的行为涉罪与否。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与结果,依法不能定罪量刑。无罪推定、罪邢法定、存疑不诉、存疑不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新刑法原则。在李庄案中同样应予毫无差别的得以执行,这才是今天庭审的意义所在。惟其如此,才能贯彻周永康书记指示并强调的打黑不是黑打,要严格依法办事,让事实说话,证据说话
   就李庄案而言,落实周永 康书记的上述重要指示,就必须让龚刚模出庭接受询问排除其检举口供的矛盾,必须让龚刚模当庭展示其手腕有无被刑 讯逼供的伤痕这一事实说话,必须让被侦查机关拘押的证人获得证人应有的自由后到庭作证说话,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龚刚模伤痕是否系刑讯逼供所致的科学结论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被李庄伪造或帮助伪造、毁灭或帮助毁灭的证据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因李庄妨害伪证所致的事实说话。否则,在没有上述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庄构成犯罪,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周 永 康书记的重要指示。这一点请合议庭务必考虑。
  五、特别说明
   1、李庄案事发原因
   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的寻找证据质疑办案部门及据以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打黑是全国性长期的政治部署,不仅在重庆进行。但唯有重庆做的声势浩大高潮迭起,吸引了媒体的更多关注。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甚至没有任何威胁。
   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在案发前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依旧没有给李庄留出刑事辩护的余地,在开庭前就采取了强制措施。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2、虽然错拘错捕李庄,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虽然有报道重庆打黑斗争特别聘有律师为案件质量把关,相信重庆有关办案部门在认定李庄伪造证据、决定抓捕时,应该先经谨慎论证,做到万无一失或十拿九稳。而实际效果是,李庄案件出现较大争议。作为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大多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
   在某种意义上,我理解在高强度打黑斗争中,难以避免因专业能力有限或劳累压力太大出现闪失和动作变形。如侦查程序出现逼供,如开庭前抓捕辩护律师的重大行动。一旦论证不足、核实不周、证据虚假或矛盾,即做出决策或上报建议,则可能给领导机关传递不准确信息,进而会引发令人困扰的麻烦。
   3、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对重庆,李庄案的发生和发酵可能出乎意料。李庄事件可能多少转移了在全国获得高度赞誉的重庆打黑斗争的关注重点,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关注。
   刑事辩护是现代法治、宪政的表现,也是刑事司法体系整体运作的不同分工。无论李庄行事方式、工作风格有多大的缺陷或毛病,无论其是否构成了对重庆办案部门的不尊敬或不敬畏,无论李庄事件给重庆市的打黑运动或领导引发多大困扰、争议和麻烦,都不宜据此进行定罪。
   4李庄已经被错拘、错捕、错诉,但愿法院勿再判错。
   无须回避,李庄事件已被业界和学界归结为权力与法律的冲突,从李庄被拘捕、报道、起诉、审判的过程,难以得出权力小于法律的结论,并有众多权威人士认为最终事件如何解决也应决定于权力。我与陈有西律师的辩护可能都难以影响李庄事件的解决方向。理论上权力的边界应是法律,但对于在重庆审理李庄案,实际却难以形成如此共识。
   重庆拥有基层与中高级共三级法院,李庄的审判显然跳不出重庆。对于重庆要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不同群体可能有不同解读――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作为辩护人我与社会公众一样,内心对李庄案既存有查清真相、独立审判的期待,同时又抱有对这种期望更为沉重的怀疑。
   但无论如何,作为应该依法独立审判的法院,查清事实是审判的关键。虽然播放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对办案部门有些不便,但如果录像确有李庄教唆诱导翻供的信息,对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言,这是最简单有效的还原事实和据以判决的事实基础。如果有录像但拒不提供和播放,而仅仅以将获死罪,努力求生的在押人员的自相矛盾的检举口供对辩护律师定罪,实际可能使李庄案再次面临争议。
   李庄被错拘,是行使行政权力中的错误,如果李庄案被错判,则是使用司法审判权去维持或掩饰行政权力造成的错误,或将使李庄事件付出司法公正和政府信任的双重代价。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六、尾声
   虽然李庄案尚未宣判,虽然外界并不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由于(中国青年报)颠倒黑白的报道,实际许多人自信已经知道案件结果。不知真相,已知判决这是特别值得警觉的社会心态和法治现象。
   作为辩护律师,我与广大社会民众一样坚决拥护重庆依法打黑促进和谐保的重大举措。李庄事件虽然与打黑有关,但打黑和拘捕刑事辩护律师实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重庆有三级法院,如果偏离事实、证据、法律,将李庄定罪,在现实情势下,李庄几乎难有翻案的余地。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是不寒而栗的局面。
   作为负责任的辩护人,需要提醒法庭的是,李庄案件倍受社会瞩目,尤其被法律界高度关注,又因为李庄作为一个或有性格特点的普通律师,确实因此给重庆带来了麻烦或争议,因此该案的判决从讲政治的高度,更是攸关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司法形象、政府公信。更应该独尊事实,依法判决。
   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现行法律,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也是对重庆负责。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局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解脱。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李庄辩护人:高子程
   20091230

20100105星期二转载自天涯社区法律论坛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95454.shtml

评论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十:一审辩护词(全本)(转载)

评论(1)

« Previous entries ·